杭州遭遇征地拆迁找行政诉讼律师专业团队
专业律师服务团队介绍
赵长忠
职务:律师
典型案例:北京天地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宏关于《家有儿女》电视剧名称抢注商标纠纷案;太平洋证券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也门大使夫人诉美容院过高收费纠纷案,该案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法制晚报》、《劳动午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对该案进行了采访和报道;担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白予耕的刑事辩护人、中国法院网现场直播的“北京市首例骑电动自行车肇事承担刑事责任案件”被告人辩护人等案件。
执业理念:以专业的知识,给予当事人专业的维护。
郭娜
职务:律师
业务专长:民事、合同法。
个人简介: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练就了娴熟的职业技能。本人熟悉合同、公司债权债务、房地产、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法律知识。曾广泛接触和涉猎民事、刑事、行政诸领域的诉讼、非诉讼和仲裁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博学敏思、业务精湛。
工作格言:正直、诚信,恪尽职守,尽一切可能做好法律风险防范。
陈娜
职务:合作人律师
业务专长:合同、公司债权债务、房地产、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
个人简介:曾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在多年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练就了娴熟的职业技能。曾广泛接触和涉猎民事、刑事、行政诸领域的诉讼、非诉讼和仲裁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对房地产、合同相关的法律、刑事法律均有深切地关注和比较深入地研究,并对刑事与民事法律疑难问题有极大的兴趣和准确地把握;善于系统运用民事、刑事法理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办理案件精益求精,以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杭州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号码
杭州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号码在杭州这座繁华的城市中,农民工朋友们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付出了辛勤的汗水。
然而,在工作中他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工资被拖欠、工作环境不安全、劳动合同纠纷等等。
在面对这些困境时,法律援助热线就成为了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那么,杭州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号码是多少呢?目前,杭州地区的农民工朋友们可以拨打 12348 法律援助热线。
这个热线是专门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们提供服务的,其中也包括了广大的农民工群体。
12348 法律援助热线的设立,旨在为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对于农民工来说,这无疑是一根“救命稻草”。
当他们在工作中遭遇不公正待遇,或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拨打这个热线,就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为什么农民工需要法律援助热线呢?首先,农民工往往在法律知识方面相对匮乏。
他们可能不清楚自己在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利,也不知道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这些权利。
其次,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他们的无知和弱势,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比如,故意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等。
再者,农民工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可能会面临各种困难和阻力。
比如,用人单位的威胁、恐吓,或者是维权过程中的繁琐程序和高昂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热线就能够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让他们在维权的道路上不再孤单和无助。
当农民工拨打 12348 法律援助热线后,会有专业的律师接听电话。
律师会耐心倾听他们的问题,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如果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援助,律师还会帮助他们联系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为他们安排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免费的代理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拨打法律援助热线时,农民工朋友们要尽可能清楚地描述自己的问题和情况,以便律师能够更好地为他们提供帮助。
同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要因为情绪激动而影响沟通效果。
周爱琴、李志城、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爱琴、李志城、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7【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8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寒许勤蒋旭东【审理法官】黄寒许勤蒋旭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爱琴;李志城;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周爱琴李志城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周爱琴李志城【当事人-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晏红霞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裘蓉芳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晏红霞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裘蓉芳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晏红霞裘蓉芳【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爱琴;李志城【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委托富阳城投银湖分公司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方式进行整体搬迁。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冻结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均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通过移送微法院先后提交下列材料:⑴签有多个案外人姓名的《证明》,大致内容是“李志城在2013年1月份在紫云山庄通过房产中介分别与紫霞苑06-6楼102室、紫桂苑A6-4楼102室租房居住……原居住在紫云山庄村民可以作证”。
⑵手写工资单一份,内容是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领取工资情况,但领取人不明。
⑶户名是“李志城”的银行账户清单,其中从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有摘要为“工资”的进项,对方分别是杭州北秀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市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萧山区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
萧山区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
萧山区所谓的“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指的是在萧山区已经建立了良好声誉的律师事务所。
在萧山区,有不少的律师事务所,比如凯士和安顺律师事务所,但是有比较好的,如下所述:首先,凯士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拥有丰富的资源和资质,在萧山区律师界口碑良好,拥有国内外律师协会资格,发展前景可观。
凯士律师事务所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并且使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以达到高效的项目执行目标。
其次,安顺律师事务所也是一家有口碑的律师事务所,在萧山区已经有了较为知名的名声,是一家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
该律所致力于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政府及其他客户提供最尖端的法律服务和专业指导。
它以“依法行政、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为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最后,再提一家叫做“萧山群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
该律师事务所聚集了一批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律师,能够满足各类型客户的专业需求。
他们可以以最低的成本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并能够以最快速度和最精准的结果回答客户在各种法律问题上的疑惑。
以上就是在萧山区比较有名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资源和资质,以及高效的服务水平和客户服务。
如果客户需要法律服务,这些律师事务所都是值得信赖的选择,可以放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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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晓宇、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干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阮晓宇、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干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波秦方王银江【审理法官】张波秦方王银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阮晓宇;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干分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阮晓宇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干分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阮晓宇【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干分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江旭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旭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旭【代理律所】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阮晓宇【被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干分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江干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阮晓宇申请公开的“聘用协议"、“备案"及“财政开支凭证"是确定的信息公开指向。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受案范围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江干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阮晓宇申请公开的“聘用协议"、“备案"及“财政开支凭证"是确定的信息公开指向。
江干规资分局也已就此作出告知。
阮晓宇不服江干规资分局的告知提起本案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阮晓宇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4行初13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征地拆迁维权案例
征地拆迁维权案例最高法通过司法主动介入去平衡征地拆迁领域的矛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后,虽然充分展示了其规定的先进性,就此打破了行政机关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者的局面,但并未减少征地拆迁领域的矛盾。
征地拆迁工作在我国各地开展,许多土地被政府回收用于建设政府公共设施。
在拆迁工作中,由于赔偿等问题,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可能会发生纠纷,那在发生纠纷后,被拆迁人要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小编就为您提供了征地拆迁维权案例,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参考。
一、案情简介荆号(化名)在吉林市昌邑区站前街中康路开有一家大宾馆,大约1000多平米,由于紧靠吉林火车站,地理位置优越,生意一直比较红火,由于这几年吉林市房地产行业大涨,再加上这块土地的位置优越,早已被开发商盯上了这块肥肉,终于2012年,当地政府终于开始了拆迁工作,宾馆面临拆迁,由于拆迁部门给出的拆迁补偿价格远低于荆某的损失,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
今年3月份,拆迁部门就双方拆迁补偿纠纷申请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裁决,并且在此后拆迁公司又给他断水断电,想要逼迫他们从这里搬走。
荆号在当地也是有头有脸的人物,怎么能咽下这口窝囊气,经过甄选不远千里来到北京找到了李三勇拆迁律师团队,希望律师团凭借专业的知识帮助自己讨回公道,维权诉讼的大幕就此拉开。
二、兵出多路,打下胜利基础律师团接手此案后,凭借专业知识,立即分兵数路,从多个方向对这次裁决进行围剿,这些努力也会以后的诉讼的胜利提供了良好保障。
“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拆迁律师团首先针对政府信息进行法律调查,查清拆迁信息,为拆迁维权提供保障,紧接着,又对拆迁许可证提起复议,在着手应对行政裁决的同时,主动发起进攻,针对拆迁许可证的违法展开凌厉攻势。
做完以上安排后,律师团这才正面对决行政裁决,在庭审中,直指对方诸多违法之处,如该立项审批文件不是由发改委作出的,而是市棚改办,明显的主体不适格,针对房屋的价格的评估不能反映其实际价值,明显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评估方法上也存在错误,显然以“好”充“次”,故意压低房屋价格。
北京知名征地补偿案件受理律师王振嵩介绍晋江三名村干部伪造拆迁手续骗取征地补偿款
晋江三名村干部伪造拆迁手续骗取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
但是在拆迁的过程中却经常发生基层干部贪污腐败的现象。
接下来北京知名征地补偿案件受理律师王振嵩律师将为您介绍一起发生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晋江的三名村干部伪造拆迁手续骗取征地补偿款的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福建检察网获悉,晋江市内坑镇一村民小组长李某,因冒领其他村民的征地补偿款,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4月间,晋江市内坑镇瑞峰工业园区在内坑镇某村建设征地。
在晋江市内坑镇人民政府统计员对各个被征用田地进行确认时,时任该村小组长的李某为了达到非法领取征地补偿款的目的,明知不是本人的被征用田地,却欺骗统计员,将小组的集体土地面积287.13平方米(补偿款15368元)、李某禹的一块田地面积254.21平方米(补偿款13606元)、李某荣的一块田地面积194.65平方米(补偿款12024元)均登记在自己的户头上,并分别于2011年下半年间领走该三块征地补偿款32324.6元及2014年5月间领走该三块征地的补差款8673.4元,共计4099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将上述三笔征地补偿款40998元退还给该村村委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998无,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能预缴罚金、退还赃款,应予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征地补偿本来就是国家拿纳税人的钱进行建设公共事业,但是很多多就是希望能够多从这笔拆迁补偿款里面去获得不劳而获。
如果您身边也有遇到征地补偿纠纷请及时咨询我们北京知名征地补偿案件受理律师王振嵩律师。
来源:。
行政诉讼成功案例
行政诉讼成功案例在现实生活中,行政诉讼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用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起行政诉讼成功的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某市民因为政府部门在拆迁过程中未能给予合理的补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之前,市民曾多次与政府部门协商,但始终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
面对这种情况,市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市民首先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在拆迁过程中未能依法履行职责,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同时,市民还委托了专业的律师团队,他们详细分析了案件的法律依据,并提出了合理的诉讼请求。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驳斥了政府部门的辩解,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市民的诉讼请求,要求政府部门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成功,不仅维护了市民的合法权益,也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首先,市民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充分的证据,有必要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以提高诉讼的成功率。
其次,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严格依法行事,尊重市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侵权行为。
最后,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要公正、严谨地依法审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这起行政诉讼成功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政府部门更加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简介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简介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位于杭州西湖畔,以“服务多于法律”为宗旨,强化服务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让当事人切实体验到法律服务的价值。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注重法律服务的专业化方向,在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医疗纠纷、刑事辩护、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专业服务领域均有专业律师负责,基本做到律师的专业化方向定位。
专业团队经济纠纷律师团队:寇迪律师、魏宁宁律师、邹祺明律师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姚青律师、陈瑞慧律师、李光瑞律师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应吉吉律师、寇迪律师、史俊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寇迪律师、姚青律师、徐晓安律民商案例1、接受杭州某影视公司委托,向其员工追讨被侵占的公司巨额财产,并在短时间内成功追讨所有全部款项;2、接受杭州某广告公司委托,为其提供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3、接受李某某委托,通过协商谈判方式让杭州某知名开发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万。
5、接受杭州某公司委托处理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离职后又索赔巨额经济补偿金案,最后挽回公司巨额损失。
6、接受刘某等12名劳动者委托,向某健康产品武汉有限公司追讨欠薪,并成功庭外和解,追回所有欠薪。
7、接受杭州某教育公司委托,代理员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件,以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证明公司已经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并发送劳动合同文本,成功驳回员工的诉请。
刑事案例一、不予起诉案例:1、2016年,刘某因涉强奸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寇迪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及认真阅卷,发现证据存在多处疑点,寇迪律师及时与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进行沟通,并建议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对被告人刘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2、2017年,鹿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寇迪律师为查明案件事实前后9次会见犯罪嫌疑人。
经过仔细研究,辩护人多次前往检察院与办案检察官沟通,说明案件情况和辩护意见,并提交对鹿某依法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的法律意见书。
楼文娟、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楼文娟、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20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竺娉马良骥张榆【审理法官】李竺娉马良骥张榆【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楼文娟;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楼文娟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楼文娟【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叶乃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叶乃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雷叶乃涛【代理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楼文娟【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上城区政府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5号征收决定,于当日对征收决定进行公告并张贴红线图,公告中告知对该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涉房屋在5号征收决定列明的征收四至范围以及张贴公示的红线图范围内,上诉人对5号征收决定不服,直至2020年5月18日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楼文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曹国水、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曹国水、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3【案件字号】(2019)浙01行终9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洵廖珍珠唐莹祺【审理法官】李洵廖珍珠唐莹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曹国水;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曹国水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曹国水【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徐狄卿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狄卿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狄卿【代理律所】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曹国水【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被上诉人蜀山街道办拆除案涉房屋系基于其与上诉人曹国水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及双方均签字确认的腾房交接表。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蜀山街道办拆除案涉房屋系基于其与上诉人曹国水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及双方均签字确认的腾房交接表。
该腾房交接表中经上诉人签字的“户主申请"栏内载明“我户按腾房标准已腾空房屋,现申请验收,请予拆除"。
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办理移交手续后将房屋拆除的行为,不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5:46:12【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曹国水系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向阳社区村民。
朱凤仙、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凤仙、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8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刘斌【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刘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凤仙;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朱凤仙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朱凤仙【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骆孝龙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马毅明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骆孝龙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马毅明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骆孝龙马毅明【代理律所】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凤仙【被告】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援助化解拆迁矛盾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某市某小区拆迁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拆迁矛盾案例。
该小区居民因拆迁补偿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矛盾,经过多次协商无果,部分居民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简介某市某小区始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基础设施老化,居民生活环境较差。
为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市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开发商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开始对小区进行拆迁。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与部分居民在补偿问题上产生分歧,导致拆迁工作受阻。
部分居民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补偿款低于市场价格,且配套设施不完善,不符合自己的利益。
为此,他们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部分居民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法律援助过程1. 法律援助申请部分居民在了解法律援助政策后,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
经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受理该案,并指派专业律师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
2. 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走访居民、咨询专家等方式,律师掌握了以下事实:(1)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开发商取得拆迁许可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标准应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3)居民诉求:部分居民认为补偿款低于市场价格,配套设施不完善。
3. 法律意见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认为:(1)开发商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项目合法。
(2)拆迁补偿标准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3)部分居民诉求合理,应予以关注。
4. 法律援助措施(1)与开发商进行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2)若协商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在律师的协助下,部分居民与开发商进行了多次沟通。
在充分了解居民诉求的基础上,开发商同意提高补偿标准,并完善配套设施。
拆迁类法律咨询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李某,拥有一处位于该街道的房产,该房产属于其唯一的居住地。
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李某的房产所在区域被纳入了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李某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等问题产生了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李某寻求法律帮助,咨询了本律师。
二、案情分析1. 拆迁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并按照拆迁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拆迁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着物等财产的补偿金额和方式。
2.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中,李某与拆迁方就以下争议焦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1)拆迁补偿金额:李某认为,根据市场评估,其房产的市场价值应高于拆迁方提出的补偿金额。
(2)安置方式:李某要求拆迁方提供与其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而拆迁方提出的安置房面积较小。
(3)搬迁期限:李某认为拆迁方提出的搬迁期限过短,无法满足其搬家、出售房产等需求。
3. 案件分析(1)关于拆迁补偿金额根据《拆迁条例》规定,拆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着物等财产的市场价值确定。
本案中,李某主张其房产的市场价值高于拆迁方提出的补偿金额。
为支持李某的主张,律师建议其提供以下证据:①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② 房产市场评估报告;③ 同地段、同类型房产的成交记录;④ 房产周边配套设施、交通状况等。
(2)关于安置方式根据《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与被拆迁人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
本案中,李某要求拆迁方提供与其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
律师认为,李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其坚持以下观点:① 拆迁方提供的安置房面积较小,不符合《拆迁条例》的规定;② 李某的房产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周边配套设施齐全,拆迁方应提供与其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陈国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陈国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7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陈国贤【当事人】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陈国贤【当事人-个人】陈国贤【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纬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孙振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纬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孙振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纬明孙振明【代理律所】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被告】陈国贤【本院观点】上诉人塘栖镇政府虽然与陈国贤户就案涉房屋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陈国贤户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在此情况下,塘栖镇政府径行拆除案涉房屋,该拆除行为属于具有强制性的事实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保全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塘栖镇政府虽然与陈国贤户就案涉房屋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陈国贤户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在此情况下,塘栖镇政府径行拆除案涉房屋,该拆除行为属于具有强制性的事实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拆迁维权专业团队
全国企业拆迁维权的放心选择: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拆迁维权专业团队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所概况Letter from director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坚持“以法为本,客户至上,服务尽职,信誉取胜。
”的宗旨,创建了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拆迁维权律师团队——“栩锐企业拆迁维权律师团”。
该团队是国内首家专业中小企业不动产维权的精英型律师团队,尤其是在企业土地和厂房征收拆迁纠纷中,有着丰富的维权经验。
在过去的6年里,本所代理了400多家中小企业征收拆迁的维权案件。
基于众多维权经验,我团队出版了《企业拆迁维权攻略》一书。
该书详尽的阐述了企业面临征拆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全国各地中小企业的热烈欢迎。
本所广泛应用“案例切入法”,在案件承办和案件质量把控制度上有着细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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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会在全面的事实梳理,寻找相似的地域案例进行比对,分析出差异点和共同点,进行案例评析的基础上,制定案件承办方案。
这一做法体现了本所律师在企业拆迁这一领域的丰富经验,也大大提高了本所拆迁案件的胜诉率,给全国中小企业带来了切切实实的补偿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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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在此恭祝各位企业主朋友:健康,平安!企业房屋征收与补偿Expropriation of Buildings & Compensation企业征收拆迁业务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基石业务。
自创立以来,本所的吴少博、李晓宁律师作为业界知名任务始终活跃在拆迁领域的最前沿。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聚集了一批优秀的专业人员,拥有为各领域不同类型的被征收拆迁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建筑企业、生产制造类企业、特许经营类企业、第一产业及其附加产品企业、服务性企业等)提供各种类型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
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沈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沈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1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宇龙廖珍珠刘斌【审理法官】吴宇龙廖珍珠刘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沈洁;沈天恩【当事人】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沈洁沈天恩【当事人-个人】沈洁沈天恩【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贾启航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马玥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启航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马玥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启航马玥【代理律所】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被告】沈洁;沈天恩【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沈洁要求上诉人钱江世纪城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履行拆迁安置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沈洁要求上诉人钱江世纪城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履行拆迁安置职责。
《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第三部分第(二)项安置人口与面积的核定规定:“……(2)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已婚夫妇未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28周岁以上的未婚大龄青年按两人计算。
……"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第三部分第(二)项人口确定规定:“按照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3.28周岁及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
本院(2018)浙01民终2241号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上诉人主张沈洁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从而确认沈洁属于案涉《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安置人口,故本案中,上诉人钱江世纪城管委会关于沈洁不属于安置政策所确定的安置人口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蔡建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建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8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蔡建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当事人】蔡建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蔡建明【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胡桂红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王志豪、邢茜茜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桂红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王志豪、邢茜茜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桂红王志豪、邢茜茜【代理律所】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蔡建明【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因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未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原审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程序违法,判决确认违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举证责任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对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未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原审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程序违法,判决确认违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蔡建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0:29:12【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蔡建明系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朱家坛村村民。
2019年6月、7月间,新塘街道办向蔡建明发放《环境卫生大整治攻坚行动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内容为:“根据区委、区政府《坚持环境立区,推进美丽萧山行动实施方案》战略部署,为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优化群众生活质量,提高居民卫生意识,推进美丽新塘建设……。
杭州比较好的刑事律师
杭州比较好的刑事律师标题:杭州市优秀的刑事律师推荐简介:本文将介绍杭州市几位备受推崇的刑事律师,他们在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以出色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信誉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正文:在杭州市,有许多优秀的刑事律师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他们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地为许多刑事案件提供了有效的辩护和代理。
以下是几位备受推崇的杭州市刑事律师。
第一位是张律师,他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广泛的经验。
他曾多次代理各类刑事案件,涉及盗窃、故意伤害、贩毒等多个领域。
张律师注重细节,善于分析案件中的关键因素,并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第二位是王律师,他擅长处理经济犯罪类案件。
他在金融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证券欺诈、财务造假等案件有着独到的见解。
王律师始终坚守法律的底线,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
第三位是李律师,他在涉外刑事案件方面表现出色。
他熟悉国际刑事法律,经常为外籍被告提供法律援助。
李律师具有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跨文化交流技巧,能够有效地与国外当事人进行沟通,并为他们提供专业、可靠的法律意见。
第四位是陈律师,他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和调查取证工作。
他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严密的思维逻辑,能够准确把握案件要点,并有效地引导证人作证。
陈律师始终坚持公正、合法的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以上介绍的几位刑事律师只是杭州市众多优秀律师中的一部分。
无论是面临何种刑事指控,都可以通过寻找合适的律师来获得专业的法律援助。
在选择律师时,应该注意律师的专业背景、经验以及口碑等因素,以确保能够找到最适合自己案件的律师。
总结:杭州市有许多优秀的刑事律师,他们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选择律师时,应注意律师的专业背景和口碑,以确保能够找到最适合自己案件的律师。
无论面临何种刑事指控,当事人都可以信任这些杭州市优秀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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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收集了一些近期咨询比较多又存在每一位被拆迁人身上的问题,告诉大家,在遇到征地拆迁,怎样快速有效的解决问题,除了能给自己一个心理安慰的信访外,我们还能做什么。
行政复议
一直关注我们了解相关法律的朋友肯定经常看到一个词“行政复议”,对于这个词肯定不陌生,我们几乎每一篇文章中或多或少的都能提到,什么是行政复议呢?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们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如果被拆迁人对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就完全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院发布了一条数据统计了近几年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占比,通过数据不难看出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行政诉讼也越来越得到认可,什么是行政诉讼?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对拆迁方的违法点提起诉讼,例如拆迁方本应该根据规定向被拆迁人下发补偿公告,如果没有任何公告,被拆迁人就可以对这个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可以针对行政复议的结果进行诉讼,也可以直接跳过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被拆迁人选择行政诉讼的应当特别注意“行政诉讼期限、主体资格”等问题。
合理举报
说到举报,估计很多人都不会去考虑,因为他的作用和信访没有区别,甚至还会引来报复,不可否认的是,群众举报也是一个最直接解决方式,当然被拆迁人应当注意举报方法,妥善举报,是可以作为一个小途径。
专业事情专业人来做
最后我们要说的是,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很多人因为一点律师代理费就放弃了自己高价的补偿,实在得不偿失,因为拆迁律师常年都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涉案范围广泛、经验丰富,可以快速有效的解决问题,网络上经常有人说律师拿钱不办事,我们再次重申,如果你遭遇征地拆迁,如果你要聘请律师走法律途径来维权,请记住!!!不要聘请当地律师,当地律师受当地政府管辖,你认为他会帮你告自己的领导吗?如果遇到有良知的直接拒绝你,碰到黑心的,拿了你的钱,耍的你团团转,所以请每一位被拆迁人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