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及竣工后的消防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一)审核范围:包括新建建筑、扩建、改建、装修和专项用途建筑等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二)审核标准:依据国家消防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核,注重统筹兼顾,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性、实用性和安全性。
(三)审核程序: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应按照逐级审核和多部门联合审核的原则进行,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平面布置、疏散通道设置、消防系统设计、消防安全标识等方面的内容,全面检查消防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并将审核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为后续的消防验收提供依据。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制度(一)验收范围:对新建建筑、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的施工情况、设备性能和运行状态进行审查和检测。
(二)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要求进行验收,并注重消防设施的完整性、可靠性和适用性。
(三)验收程序:消防验收应由专业消防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按照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真实和权威性。
(四)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备和系统的安装位置和数量、设备运行情况的测试和评估,以及疏散通道的畅通性和标识的完善性等方面的内容,全面检查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性能。
(五)验收结果:验收通过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为建设工程的后续使用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三、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一)抽查范围:对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确保消防设施在使用期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一、总则为做好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的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建筑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确定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依据《建筑法》、《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开展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等。
三、抽查对象抽查对象为我单位承办的各类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文件。
四、抽查程序1. 抽查依据(1) 抽查依据为《建筑法》、《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单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2) 抽查依据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申报表、消防设计图纸、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等文件。
2. 抽查方式(1) 抽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月抽查不少于3个建设工程的消防备案文件。
(2) 抽查内容包括消防备案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等。
3. 抽查流程(1) 抽查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单位,并确认抽查时间、地点。
(2) 抽查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抽查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3) 抽查结束后,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抽查记录,及时向建设工程单位反馈抽查结果。
五、抽查结果处理1. 抽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2. 合格结果,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抽查结果通知建设工程单位,并备案。
3. 不合格结果,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合格建设工程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4. 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重新进行抽查,确保整改结果符合要求。
六、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会促进我单位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安徽住建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要求,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转移平稳过渡,现就做好当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和主体责任(一)依法应当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暂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三)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等负责。
二、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一)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消防设计文件(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范围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3.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消防安全性内容进行审查,并单独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可由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专业设计院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消防安全性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消发〔2020〕20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消发〔2020〕2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自2020年6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了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各地反映和日常工作需求,省厅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等规定,进行了梳理进一步明确,并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意见。
现通知如下: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是针对本项所有示例类型,还是仅限定第一个逗号前的示例类型建筑面积?《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本项中所有示例类型。
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不含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受理的最低面积是多少?《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中无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均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1. 概述本文档旨在详细说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提供规范和指导。
本制度应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阶段,确保消防设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消防设计审核2.1 设计审核的目的和原则•目的:通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确保消防系统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提高消防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原则:审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科学、可行,并符合实际施工条件。
2.2 审核程序和内容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程序包括:–提交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初审–设计文件复审–审查意见反馈–最终设计文件审核2.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备选择与布置–灭火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防排烟与防火门设计–消防通道设计–应急疏散通道设计–消防水源及供水管网设计–消防电源与电气火灾防护设计2.3 设计审核人员资质和要求1.设计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和要求:–消防工程技术职称证书–具备相关消防设计经验–熟悉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设计审核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和知识更新,以保持与消防设计标准的同步。
3. 消防验收3.1 验收的目的和原则•目的: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消防安全的需要。
•原则:验收程序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严格把关消防设施的实施和运行情况。
3.2 验收程序和内容1.消防验收的程序包括:–提交验收申请–初次验收–现场勘查–整改验收–最终验收及备案2.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备的完好性和操作性–系统运行效果及可靠性–防火门、排烟系统、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合格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3.3 验收人员资质和要求1.验收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和要求:–消防工程技术职称证书–具备相关消防验收经验–熟悉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验收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和知识更新,以保持与消防验收标准的同步。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动和建筑数量的快速增长,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问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并削减财产损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得以建立。
二、消防设计审核制度2.1 审核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是由专业的消防设计审核机构负责。
此机构应具备肯定的资质和技术本领,确保审核过程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2.2 审核内容消防设计审核重要包括以下内容: - 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布局设计 - 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 - 疏散通道的设计与规划 - 消防管网与设备的设计与选型2.3 审核程序消防设计审核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申请人应向审核机构提交消防设计方案和相关的资料,并依照规定的时间要求等待审核结果。
审核机构应在肯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给出审核看法和处理措施。
三、消防验收制度3.1 验收标准消防验收是在建筑物竣工后进行的,目的是验证建筑物是否依照消防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了建设。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要求。
3.2 验收程序消防验收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后适时向消防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并供给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消防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验收报告。
3.3 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假如通过验收,建筑物可正式投入使用,并领取相应的消防设施合格证。
假如未通过验收,建筑物需依照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和重新验收。
四、备案抽查制度4.1 备案义务全部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筑物都应进行备案,并向消防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材料。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消防管理部门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4.2 抽查方式备案抽查应依照肯定的比例和周期进行。
抽查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期抽查和临时抽查,以及依据特定情况的抽查。
抽查的时间、范围和方式应事先确定,并适时向相关单位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根据《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的有关要求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可以到消防行政服务窗口申报,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入江苏消防网“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系统”在网上申报。
申报备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行政服务窗口备案。
建设单位应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报工程所属辖区的消防行政服务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员核查后录入江苏消防网“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系统”,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备案凭证。
2、通过“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系统”备案。
(1)消防设计备案未抽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系统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备案凭证,报工程所属辖区消防行政服务窗口核查。
经核查通过的,可以在备案凭证上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逾期未报送相关备案材料或经核查主要要素明显不一致的,按虚假备案予以删除。
(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抽中的建设工程,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视情派员或者结合举报投诉组织现场核查备案信息与实际工程情况的一致性。
经核查,主要要素明显不一致的,按虚假备案予以删除。
(3)对虚假备案的,参照应当备案而未备案工程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备案申报资料要求。
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和消防设计文件;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皖消防〔2009〕78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支队: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做好当前法律法规交替期间的工作衔接,更好地便民利民,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总队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部局统一部署,总队已正式启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
各支队要尽快明确“一定规模的改建建设工程界定标准”,积极主动地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的衔接,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支队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公告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办事大厅”的系统使用方法、程序和要求,确保社会单位和群众能够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要求,正确使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顺利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三、各支队要抓紧对所辖大队建审、验收和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办事大厅”系统操作使用培训,尽快掌握系统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使用方法。
同时,各支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各支队、大队都要确定一名系统后台管理人员;如有人员变更,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持续、有效地完成备案抽查工作。
四、各支队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以及配套的法律文书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学习,进一步提高建审、验收和备案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是保障建筑物安全和防火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建筑物的防火性能和消防设施正常运行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下面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是建设工程前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是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设计审核中,对于建筑物的防火隔离、疏散通道、防排烟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设施进行细致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同时,还要审查建筑施工图纸和相关文件,确保其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其次,消防验收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对其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检验和验证,确保其能够正常运行并具备防火安全的基本要求。
消防验收过程中,要对建筑结构、疏散通道、防烟排烟系统、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关键设施进行检测和测试,确保其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只有通过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方才能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正式投入使用。
最后,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的有效实施,并通过备案抽查制度,对已验收的建筑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抽查,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
备案抽查制度可以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抽查,检查其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维护情况和完好程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维修,以便保障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对建筑物的消防责任人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对消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能力。
总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是保障建筑物的防火安全和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核、验收和抽查制度,才能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的落实,为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现将我省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要求,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消防设计审查的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等有关要求开展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
全省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系统投入使用前,各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开展备案与抽查,备案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确保备案抽查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抽取比例结合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备案抽查比例,我省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暂定按以下比例抽取:1. 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定为60%;2. 易燃易爆场所及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工业建筑抽取比例定为50%;3. 属于备案范围的金融证券交易场所抽取比例定为50%;4. 高层民用建筑抽取比例定为40%;5. 地下、半地下建筑抽取比例定为40%;6. 单、多层民用建筑抽取比例定为30%;7. 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建筑抽取比例定为30%;8.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抽取比例定为10%;9. 1000m以上的高速公路隧道抽取比例定为100%;10. 铁路建设工程抽取比例定为100%;11. 未依法备案并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定为100%;12. 2019年4月1日前备案抽查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定为100%。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填写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填写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陕建消函〔2021〕93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填写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函陕建消函〔2021〕93号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你局《关于化工项目申报消防验收提供批准开工报告或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有关事宜的复函》(建办科函〔2021〕285号)精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开工报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号)要求,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填写依法需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
二、实行施工许可制度的,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等行业的建设工程,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实行办理开工报告制度的有关行业的建设工程,应填写批准开工报告编号。
三、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的)”一栏,注明“无需办理”,并填写依据文件名称。
如:不需政府投资的项目、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林业、气象、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等11类明确开工报告审批已取消的项目,申报时直接填写文件名: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对施工许可、批准开工报告等规定,如国务院或主管行业部门重新做出调整变动的,从其新要求。
此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4日。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消防法》改革了建立工程消防监视治理制度,明确了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一)《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
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别建立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别建立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立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展消防设计的其他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自依法获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展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顿施工。
建立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展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顿使用。
(三)《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立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立工程未经依法进展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违犯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顿施工、停顿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分。
关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有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有关事宜的
公告
尊敬的各有关单位及施工人员:
为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向广大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发布以下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是指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和有关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专业性审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和措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和扩散。
二、特殊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下建筑等,因其建筑结构、人员密集程度及使用功能等特殊性,消防安全风险较大,消防设计审查尤为重要。
三、施工单位在进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时,应配合专业消防设计机构编制详细的消防设计方案,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方面的内容,并提交给消防部门进行审查。
四、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
规范进行设计,确保消防设施与建筑结构相互协调,保证消防安全措
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五、消防设计审查是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
应配合消防部门的工作,按时提交所需资料,积极响应审查意见,及
时整改不足之处,保障工程消防安全。
六、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擅自修改消防设计方案施工的单位,将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请各有关单位和施工人员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合作配合,共同努力,确保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顺利进行,切
实提高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请及时与消防部门联系,我
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按规定接受抽查。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功能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消防施工质量责任,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一)轨道交通和跨区域的特殊建设工程;(二)市政府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
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评定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人数不足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停止现场评定的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事项办理的声明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事项办理的声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陕建消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事项办理的声明陕建消发〔2021〕3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个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履行的法定职责。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两大类别。
对需要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备案按照确定的比例进行抽查。
现将其办理的有关事宜声明如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的消防验收备案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消防验收备案结果具有法律拘束力、公定力、确定力。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验收消防备案前,应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的参建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或主体责任。
二、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建消发〔2020〕7号)有关规定,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以下比例确定为抽查对象:经专家评审、专家论证的建设工程为100%,人员密集场所为50%、丙类厂房及库房为30%,住宅为20%,办公、其他类为5%。
三、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通过陕西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线上抽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抽中的概率,完全由线上平台确定,不存在人为操作的可能;省厅同软件开发、维护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已签订约定,做了严格要求。
建设单位和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权同软件开发、维护公司直接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建办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审验管理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审查验收工作应覆盖各类建设工程,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不得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不得随意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
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向社会公开审查验收流程图、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和内容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主动靠前服务。
充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实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线办理;能够通过部门交换获取的信息,不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
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开展联合审图和竣工联合验收。
二、强化技术要求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阅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提交的建设工程资料,核对消防设计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内容,并作为抽查的依据。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建科函〔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应急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要求,切实做好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二、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已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机构的地方,由承接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派员协助;未明确承接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湘建建〔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湘建建〔2020〕8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本级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其他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并结合各地实际确定。
省政府明确下放管理层级、跨行政区域及省委省政府指定交办的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对于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二、申报方式根据《暂行规定》规定,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一)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申报对前期有关手续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网址:)办理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办理竣工联合验收;对前期有关手续非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办理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消防管理系统”,网址:)申请办理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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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
验收和备案抽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方便建设单位能够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二、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四、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咨询。
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审核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可通过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下载表格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领取)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四)申报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申报资料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受理。
(五)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六)审核结果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七)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验收范围
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可通过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下载表格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领取)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其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暂不提供)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方式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申报材料报送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受理。
(五)验收时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六)验收结果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一)备案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二)备案范围、时限和方式
除上述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网上具体备案方法见消防办事大厅使用帮助。
(三)抽查程序和方式
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公告。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备案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二)备案范围、时限和方式
除上述需要申请消防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网上具体备案方法见消防办事大厅使用帮助。
(三)抽查程序和方式
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其中
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暂不提供)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公告。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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