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之一
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之一
1.应扣未扣支出的范围问题
问:按照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其中“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是指哪些支出?
答: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简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
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
2.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追补扣除的申报手续问题
问:企业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需履行哪些手续?
答: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说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企业发生的2011年(含)。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相关规定: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 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 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 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 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 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 不得在税前扣除。
谢 谢!
作为“扣除年度”;企业发生法定资产损失,应将 申报年度作为“扣除年度”; 不同的扣除年度,分 别填报; 2.2013年进入歇业清算期的企业(已在税务机关办 理企业清算登记),可对当年度及以前年度生产经 营期间、歇业清算期间资产损失进行申报; 3.正常经营企业(非歇业清算企业)不能选择扣除 年度为2013。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八、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可否核定征收问题
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 业所得税? 答: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包括只设立项目部的 建筑企业)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规定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汇总缴 纳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四、关于历年工资储备结余问题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与新政策解析2012.12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公告)
1.利息收入的确认 2.免税收入的确认 3.转让收益的确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1.限定条件 2.税务处理
新税收政策解析
新税收政策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 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 2011年第4号公告 )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 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 按15%的税率预缴。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 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 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 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 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 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 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 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013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4问
2013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4问1、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从什么时间开始申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2013年1月1日开始。
2、今年亏损需要做审计吗?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实现的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要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方可到税务机关申报弥补。
3、2012年亏损多少需要审计?(一)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二)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需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4、哪些事务所可以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具有涉税鉴证资格的专业税务师事务所才可以进行所得税涉税审计,其他单位、会计个人、从事会计服务的公司出具的税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税审报告税务机关不予采纳和受理。
5、什么情况下必须做税审?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一)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二)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详情 ]6、财产损失什么时间申报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详情 ]7、申报财产损失需要哪些证明资料?(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 详情 ]8、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流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
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 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 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 财税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 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 收入的实现。 (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 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 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3、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 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 变。 【注 1】 ( 1)本政策主要针对从二级市场购买国债的税务处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2年12月13日目录一、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解答(一)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二)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四)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五)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六)企业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七)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八)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九)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二、政策性搬迁政策问题解答(一)政策性搬迁的范围问题(二)搬迁报废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三)搬迁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发生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四)换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五)搬迁开始年度确认问题(六)搬迁完成(搬迁时间满5年)后发生搬迁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七)政策性搬迁的税务管理与核算问题三、资产损失政策问题解答(一)损失确认条件的执行口径问题(二)损失时间的确认问题(三)对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因破产、关闭等原因形成)的确认条件问题(四)境外损失税前扣除问题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一、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解答(一)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1.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相关税收政策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18号
的差额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 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 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 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 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
7、其他注意事项(省国税所得税处口径) (1)40号公告要求在政府主导下,这里的政 府是指县(区)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 (2)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在停产期 间不能计提折旧,待搬迁完毕继续计提折旧; (3)停产期间的资产损失按年申报; (4)规划搬迁年度为搬迁开始年度,如果无 法确定,则最迟为取得第一笔搬迁款项的当年; (5)停产期间销售存货(不是新生产的)一 般不认为是生产经营,弥补亏损可以向后递延。
5、搬迁所得处理 40号公告对搬迁所得的税务处理,主要包 括搬迁所得的计算、纳税申报、税收待遇等规 定。
6、征收管理要求 能够按照40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的条件有 三个:一是符合政策性搬迁范围;二是单独进 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三是必须在搬迁开始年度 报送资料。以上必须同时满足才能享受40号公 告的税收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
主要内容 1.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 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 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2.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 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 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 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可根据个人年营 业收入高低按一定比例扣除。 4.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 用,可据实扣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 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一、收入类⒈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规定说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
⒊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
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
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实操规程开言篇1.根据《福布斯》发表的2011年最新数据显示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国香港是仅次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第二个税负最轻的地方。
中国继续是亚洲经济体中税务最重的国家,全球排名第二,税负痛苦指数是159。
第一名法国的税负痛苦指数是166。
2. 国内:一位资深税务系统专家说,经测算,一个生产型企业的税收占其利润的30%到40%。
但很多企业认为税要多于利润。
比如格力电器自1996年上市以来,缴税123亿元,利润99亿元。
有专家说:中国企业没有不多缴税的!!3.感悟:做人难、做纳税人更难、做中国的纳税人难上加难!中国企业将面临的不是经营风险,而是重大的税收风险!授课主要内容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模糊问题及规程点举例企业汇算清缴中的关键点解析;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列及规程管理;税收优惠明细表填列及规程管理;不同背景下的企业在汇算申报时应注意环节。
收入类调整项目在申报表填列时的差异处理扣除类调整项目的规程要求及申报表填列时的差异处理资产类调整项目的规程要求及在申报表填列时的差异处理第一章汇算清缴中常见的模糊问题及规程点举例举例说明历年所得税汇算常见的模糊问题;企业当前的纳税风险成本与规程管理的相关性;解决税企争议时的规程要求;一、举例说明历年所得税汇算常见的模糊问题;【案例1】有些客户要求在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后,即开具发票给他们,但是,产品未交付甚至还未生产完工,成本不能可靠计量。
如果先开具发票,会计上需确认收入,所得税上也要缴纳,但这与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不符;如果不允许提前开具发票,但这会对业务的开展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
请问我们企业该如何处理?【分析】(1)关于发票开具时限国税发【2006】156号)第11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应该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萃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萃为便于纳税人熟悉、掌握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顺利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结合纳税人实际工作中常见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就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各种涉税疑难政策业务问题,进行汇集整理,以供大家在汇缴中参考。
(一)企业收入处理的政策疑难问题⒈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
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实操规程一、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模糊问题及规程点举例(一)举例说明历年所得税汇算常见的模糊问题1.权责发生制与合法凭证的取得问题。
思考:2011年3月份发生一笔房租支出,2012年12月才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是否做纳税调增?是永久性差异调增还是时间性差异调增?在哪年扣除?2.福利费列支范围(如旅游、食堂支出)所引起的纳税调整问题。
思考:食堂购买食材的支出是否需取得发票?(二)企业当前的纳税风险成本与规程管理的相关性1.没有按规程管理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按规定计算差额纳税,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不得在税前扣除,甚至取得虚开的发票等所带来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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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2013年2月18日一、收入类⒈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规定说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
⒊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如果不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作应税收入处理。
⒋企业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如果合同约定的债务应履行的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后期间实际支付的,可以从支付当期收入总额中扣除。
⒌核定征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 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需要说明的是,自2012年度开始,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补贴收入等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全部计入收入总额,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扣除类⒈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等发生的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⒉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筹办费(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⒊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可否做纳税调减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将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每年确认的支出金额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可按照会计规定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
⒋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发生的佣金、手续费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企业既从事代理服务,也发生自营业务的,与代理服务收入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准予计入营业成本据实扣除,与自营业务收入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应计入营业费用,并按照手续费及佣金的税收规定予以限额扣除。
⒌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⒍企业的融资费用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5],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融资费用的合理性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或者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计入资产计税基础或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
比如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定向募集建造办公大楼所需资金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对外借款进行股权投资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
企业超标准支付的融资费用,不得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或当期损益税前扣除。
⒎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发生的股权激励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⒏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⒐金融企业的哪些资产可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计提并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应如何计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⑴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⑵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⑶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