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修正案_八_草案_的若干思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0.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9年10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务院提交的《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和《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发往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中政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法律专家的意见。
财经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审议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8月13日、10月9日、10月2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部门、专家的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的领导同志列席了8月13日、10月9日的会议。
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
鉴于现行刑法中对于大多数做假帐构成犯罪的行为已有不少规定,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偷税罪,骗税罪,中介会计机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走私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如再作一个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困难很多。
《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中规定的犯罪行为,许多与刑法中已规定的证券犯罪行为相类似。
一些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考虑到刑法的统一和执行的方便,不宜再单独搞两个决定,认为采取修改刑法的方式比较合适。
同时,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对刑法中有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方面的犯罪也需要扩大规定。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三项内容合并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0月18日委员长会议同意采用修正案方式修改刑法。
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征求意见稿
刑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全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刑法修正案(八)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0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判令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三、将刑法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照前款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中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日出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九种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和目前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基本情况,然后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从刑期、家庭变故、奖惩激励、与他犯冲突、顽危犯的危险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描述,进一步说明了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也随之转变。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这不仅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落实;这既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狱各项工作,我们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的有关死缓管理教育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着重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九种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同行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订前死缓罪犯管理教育基本情况我国监狱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心理矫治、劳动改造、分级处遇等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教育改造模式。
形成了以积分考核、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刑事奖励等方式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以计分考核、行政处罚、评审格次、刑事处罚等方式为主的负向激励的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法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和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它对原有的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对刑法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改变之一就是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的增加。
在过去的刑法中,对一些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而修正案八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其处罚力度进行了明显的提高,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一些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一些新型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修正案八通过明确界定这些新型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有力地打击了这些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在过去的刑法中,由于一些程序上的不完善,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应有的惩罚。
修正案八通过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也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有效地打击了各类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仅仅只是一个开始,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刑法,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刑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它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并对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此外,它还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浅析我国死刑制度改革——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为例
的传播 推 动 了死 刑 制 度 改 革 的 发 展 。不 断 有 相 关 的公
约 和 法 律 性 文 件 面 世 , 后 7 p. 1 4 战 V , 的 9 8年 , 合 国 大 会 联 就 通 过并 颁 布 了《 界 人 权 宣 言 》在 该 宣 言 中 , 调 生 世 , 强 命 、 由和 人 身 安 全 是 人 的 最 基 本 权 利 , 一 点 为 废 除 自 这
深 入 , 国也 加 入 了死 刑 改 革 的 国 际 潮 流 。 国 际 、 际 我 区
、
我 国 死刑 制度 改革 的 必 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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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协 助 也 在 竭 力 促 进 死 刑 制 度 改 革 的 发 展 , 今 我 当 国经 济 犯 罪 的死 刑 问题 是 影 响 国 际 司 法 协 助 的重 要 障 碍 , 方 国 家 以人 权 保 障 为 由 不 向 中 国 引 渡 或 移 交 外 西 逃 经 济 犯 罪 的 嫌 疑 人 , 国 与 西 方 国 家 达 成 的 引 渡 协 我 议 困难 便 在 于 此 。随 着 人 们 的世 界 观 、 值 观 的 改 变 ,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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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 . 9 9 J is . 0 83 9 . 0 1 0 . 1 : 0 3 6 /.sn 1 0 - 4 9 2 1 . 9 0 2
浅 析 我 国 死 刑 制 度 改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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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刑 法修 正 案 ( ) 案 为例 Y , 八 草
关 键 词 : 刑 制 度 ; 法 修 正 案 ; 革 ; 善 死 刑 改 完 中图分 类号 : 2 .2 D9 4 1 文献 标识 码 : A ’ . 章 编 号 : 0 83 9 ( 0 1 0 — 0 5 0 文 1 0 —4 9 2 1 ) 90 3 —3
精辟诠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样本——《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解读
自 19 9 7年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全面 修 订起 ,至 2 1 前 后 1 的 时 间 内,我 0 0年 3年 国市 场 经 济 飞速 发 展 ,政 治 、社 会 环 境 迅 速 变异 ,人 们 的价 值 观念 也 日益 更 新 。为 了适 应 这 种 变 化 ,确 保 刑 法 能 在 新 形势 下 发 挥 其 应有 的作 用 ,我 国立 法机 关 通 过 立 法程 序 进
《 犯罪研究》2 1 0 0年第 5期
理论研究
精辟诠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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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 正案 ( )草案》解 读 八
虞 浔
内容摘要:2 1 年 8 2 全 国人 大常委会正式公布 了 ( 00 月 3日 ( 刑法修正案 ( ) 八 草案 ,
其 中内容十分丰富,反映 出立法者在立法的权衡博弈中逐步稀释 重刑化惯性思维,科学认 识和把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体现 出全 面把握原则、审时度势原 则、严格依 法原则、
或 者 民事手段 调整 的违 法行 为规 定为犯 罪 ,加大 对弱势 群体 的保 护和对 某些 犯罪 的惩 处力
度 ,降低 危害 群众 生命健康 犯 罪 的入 罪 门槛 ,这体现 出犯罪 圈 的扩大化 ,或 称 为 “ 罪化 ” 犯 的趋 势 ,表现 为新罪 数量不 断增 加 , 且还表 现为 通过修 改 原有 的犯罪构 成要件 ,降低 “ 而 入 罪 ”门槛 ,从 而将 以前 的非罪 行 为纳入 犯罪 圈 。当一种 行 为的危 害量达 到危 及社 会生 存条 件 ,从 而需要 使用 刑 罚来对付 的程 度 时, 国家就 会产 生动用 刑 罚加 以抑 制 的冲动 ,宽严相 济 刑事 政策不 是对 “ 打 ”的取代 ,更 不是对 “ 打 ”的否 定 ,而 是把 “ 打 ”纳入 整个 严 严 严 司法体 系 中来 审视其 地位 和功 能 。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修改的评析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修改的评析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该二罪的容量、降低了入罪的门槛、强化了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和非法采矿行为的惩治力度。
这些修改是我国处于高风险社会现实的内在要求,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结果。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环境犯罪;犯罪化;刑事政策;环境风险一、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的解析(一)修改的要点《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对《刑法》第338条修改的要点有三:一是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的字样;二是把“其他危险废物”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三是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解析1.刪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的字样,对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不再限定。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不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场所在哪,只要严重污染环境的都可能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这次修改确立了刑法对环境权的直接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对环境权的保护是间接保护,是在保护传统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的时候,附带地对环境法益予以保护。
修正案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意味着构成本罪直接以环境污染行为严重地危害生态环境,侵犯环境法益为已足。
修改体现出了刑法关注行为对环境本身的危害——“污染环境”。
“污染环境”直接表明了危害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环境权益[1]。
可见,那种认为“修正前后的(本罪)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根本的变化”的观点[2],是错误的。
这就克服了过去本罪的入罪门槛过高——既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又要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局限性,所以,今后如果污染行为既严重地“污染环境”(侵害了国家对环境权的保护)又导致了“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时,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可以实施数罪并罚。
最新刑法修正案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已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人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背景下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刑法修正案,它的正式实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第一,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更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它的正式实施,会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我国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本次刑法修正案修订的内容主要是:适当消减死刑罪名,延长对某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限,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完善减刑与假释的规定等等。
这些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政策,必将进一步的打击犯罪,为我国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提供更为优良的法治环境。
第二,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人权保护的一贯重视。
我国刑法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统一以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
几十年来,这些体现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是伴随着我国刑法制度的逐步完善而丰富其基本内容的,也是在伴随着刑法的一次次修正而推动其发展的。
第三,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民生的殷切关怀。
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恶意欠薪罪,增加与修改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降低了食品药品犯罪的入罪门槛、加重其法定刑,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社会危害突出、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违法行为也入罪量刑,这些方面,充分反映了加强对民生保护的立法意旨,必定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的最根本利益。
第四,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刑事司法开拓和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目前,我国的刑法体系完备,刑法结构科学合理,在本次修正案中一次性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以后,在将危险驾驶入罪以后,在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在对已满75岁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在坦白从宽第一次被纳入刑法以后,我国的刑事司法必将进入一个崭新时代。
理性与经验:死刑立法改革的一个视角——兼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限制死刑的相关规定
・6 l・
在现代法治视野中, 只要不否认公民的生命是神圣不 可侵犯的人权的核心, 那么包括死刑在内的任何刑罚 制度都要经得起道德合法性或者理性的追问。另外 , 从正义报应的角度和功利 目的的角度进行论证, 作为 刑罚正当性根据的两项内容都不要求有死刑的存在, 或者说都不 能证 明死刑是正 当 的, 自然 , 是经不起 死刑 道德检验的。 从 历史发展 的脉络 看 , 死刑 作 为一 种刑 罚制 度经
一
死刑的适用, 只将死刑作为对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暴 力犯罪的制裁手段。在我国刑法 中虽然死刑罪名众
、
多, 每年适用死刑的 个案众多, 但是在学界已经鲜有持 有普遍性、 永恒性和必然性特征的某种理性作为存在 死刑 存置论者 , 际上随着刑罚人 道理论 的深入 和国 的基石 , 实 这是 自然法“ 恶法非法 ” 思想的延续 , 现代 也是 际上废除死刑 实践 的影 响 , 在 中国的存 废 问题 已 立法 活动所要 遵循 的道 德或伦理 原则 , 死刑 正如阿奎那 所 经发展成如何废止死刑的问题。并且在废止死刑的进 指出的, 人定法是“ 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 度上 , 除个别学者主张死刑的速废论外 , 大多数学者都 的法令” 为使国家的命令具有法律的性质, , 这种命令 口 啷’ 任何理性都 坚持死刑的渐废论…, 即主张在当前中国的现实条件 就必须服从理性的某种要求。 当然 ,
毋庸置疑, 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学界广泛讨论也 是一 般 的民众甚 为关 切 的热点 问题 , 也不仅 仅是一 它 个法律问题 , 还是政治决策者所要决策的政治问题 , 是 社会各阶层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 。随着世界 人权运动 的发 展 以及人 道主义精神对刑罚 轻缓化影 响 的加 深 ,
废 除死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已经 成为一种 国际潮 流 , 当前欧洲 国家 已经 全 部废止死刑 , 保 留死刑 的国家 也普遍严 格 限制 即使
刑法修正案八详细解读及最高法院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解读徐光华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刑法规定的两种自首: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如何理解“自动投案”1.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知识点讲解:特别自首的主体存在扩大化趋势,有利于被告。
2008年四川卷二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自首B.坦白C.立功D.重大立功解析:A。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2.形迹可疑被盘问的,如实交待罪行的应该认定为是自首。
“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人”的区别1.形迹可疑:司法机关认为你看上去不像是个好人,但不知道你具体做了什么事情;(司法机关没有将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联系起来)2.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已经怀疑你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即司法机关已经将人和事(犯罪)紧密地联系起来了;司法解释的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的更多相关文章-《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共涉及了刑法50个条款、49个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读。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2011-02-27 S.L.K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修改刑法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_网易新闻中心2011-02-26 merry668899此次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2010-09-10 酒泉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修改的评析
收 稿 日期 :0 1 7—2 2 1 —0 0
项 目基金 : 本文是 2 1 中国法 学会部级 法学研究课题 “ 0 0年 基于环 境权 的破坏 环境 资源保 护罪之修 改” C S—D 06 的 (L 14 )
21 年 第 1 01 5期 ( 总第 2 0期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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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纪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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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研究 ・
对《 法修正 案 ( ) 关 于破坏环境 刑 八 》 资 源保 护 犯罪 修 改 的评 析
求, 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结果 。 关键词 :刑 法修正案 ( ) ; < 八 > 环境犯 罪; 罪化 ; 犯 刑事政策 ; 环境风 险 施 数罪并 罚 。 3将“ . 其他危险废物” 改为“ 其他有 害物质” 意味着 , 污染 物 的范 围扩大 , 就扩 大 了本 罪 的包容度 。原 来 法条 也 < 刑法修正案( ) 第四十六条对< 八 》 刑法》 3 8 第 3 条修 危险废物” 就是于 19 年国务院环保行政部门根据 98 改的要点有三 : 一是删除 了“ 向土地、 水体 、 大气” 的字样 ; 中的“ 二是 把“ 其他危 险废 物 ” 为 “ 改 其他 有 害物 质 ” 三是 把 “ ; 造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该 08 来 成 重 大环境 污染事 故 , 使公 私 财产 遭受 重 大损 失 或者人 ( 名 录于 20 年 被再 次修 正 ) 确定 。具体 包括 放 射性 致 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 险废 身伤 亡的严 重后果 ” 为“ 重 污染环 境 ” 改 严 。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说明(精)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着手对当前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经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
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建议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完善
刑 的犯罪分子 , 如果不是必须立 即执行的, 震慑犯罪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曾发挥 了重大作 可以 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 年执行 。死缓制度大 用 。 ” 但这样做的效果是 , 这些死刑案 件的二审程 大 缩 小 了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的适 用 范 围 。 序和复核程序在实际上合二为一 ,死刑复核程 2我国死刑 制度的完善 序 在本质上不复存在 , 在程序上为死刑 的适用 2 . 1正确认识死刑存废的意义 范 围扩大开 了一个缺口。最高人民法院毕竟对 死刑作 为最具威慑力的刑罚 , 是惩治罪行 于刑事立法精神有者较省级高院更为准确 的理 极其 严重的犯罪分子 、 威慑社会不安定分子、 切 解 ,在审核死刑案 件这种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 实保 卫国家安全和人 民利益的必要手段 。但从 慎 的问题时 , 对于死刑 的适用把关更 为严格。 因 尊重 人的生命权 、推进人类文明的进步等方面 此 , 为例保证严格 控制死刑的适用、 保证判决的 11保 留死 刑 . 来看 , 尽量减少死刑的立法 , 已经逐渐为大多数 正确性 , 必须将死刑 的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 死刑 是一种古 老的刑 罚 , 直以来 , 刑 法学家所认可 ,成为我国现行刑法完善死刑制 民法院。 一 死 3结 论 都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最为有效 的方 度的一个发展方向。 法之一 ,其存在的合理性从未受到质疑。直 到 死刑并非控制 和预 防犯罪 的唯一手段 , 也 我国现行 的死刑 制度是在充 分借鉴 中华 16 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 出版 《 74 论犯罪 与 不是最佳、 最必要的手段 。 如今我 国现行刑法中 名族优 秀传统文化并且吸收国际先进理念 的基 刑罚》 一书 , 在这本 书中作者认为 :人们可 以凭 死刑立法过于宽泛 ,已经不符合当今世界 限制 础上形成 的, “ 总体上来讲是基本合理的 , 但是还 借怎样的权 利来杀死 自己的同类呢——然而有 死刑适用并 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废止死刑 的先进 存在一些问题 。 谁愿 意对 自己的生 死予夺 大权 奉与别人操 纵 刑罚思想 和发展趋势 。以死刑为手段 的重刑化 今年今年 8 2 月 3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 呢? 每个人在对 自己做 出最小的牺牲是 , 怎么会 立法 , 虽然在短期 内有利于遏制犯 罪, 但从长远 议的刑法修正案( ) 八 草案 中, 取消 1 种死刑的 3 把冠于一切财 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 呢?” 来看必将导致死刑威慑力的减弱甚至公正性 的 目的从根本上来说 还是要彰显我们刑法的 以人 为本的根本性 的东西 ,彰显刑法对生命权利的 贝卡里 亚对死刑 的依据 与合法性提 出的 丧失 。 质疑引发了一次大讨论。主存论和主废论 围绕 22完善死刑制度 . 尊重。 这次主要取消的是一些经济犯罪 的死刑 , 2. . 1削减刑法中的死刑罪名 2 无论他有多么严重的经济犯罪。但千金难买一 着人 的生命价值、 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 死刑是 否有利 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死刑是否符合刑 首先 、 当废 止全部 的贪利犯 罪( 应 主要是 条命。 刑法之所 以取消这些经济犯罪的死刑, 就 的死刑 , 因为从功利的 是为 了从根本上尊重人的生命 。我国在签署 了 罚 目的、死刑是 否符合历史发展趋 势等问题展 指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 CP 按 只能对 开针锋相对的争论 , 进而得 出了不同的结论 。 立场看 ,贪利犯 罪的发生 和增多有着复杂 的社 IC R国际公约以后 , 照公约的规定 。 我国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 以刑为 会原因 , 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遏制贪利犯罪 ; 而从 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才能判处死刑。我们这么 主、 诸法结合” 的法律体系 , 具有重刑传统 , 并且 报应的立场看 ,中国人传统的观念是 “ 杀人偿 做是对公约的一种初 步承诺 ,也是在现有正确 尤为强调死刑 的惩戒和威慑作用。 同时, 中国 命” 对于没有苦 主的犯罪分子 , 在 , 并不 是强烈要 制度的基础上 , 根据时代发展进行的及时调整 , 必将推动我国死刑 制度 的进一步完善 。 长期的历史进程 中,杀人偿命 , “ 天经地义” 的观 求判处死刑 的。 参 考 文献 点甚至已经成为 中国文化的一部分长期存在并 其次, 应当废除已经不适 合当今社会状况 1高铭 暄, 马克 昌. 刑法学. 2版【 . 第 M】 北京 : 高等 且现在仍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根据我国的国 的大部分政治犯罪和军事犯罪的死刑 ,应当废 【】 情 , 国目前实行的是“ 留死刑 , 我 保 少杀慎 杀” 的 除一些并非 “ 罪大恶极 ”的普通刑事犯罪的死 教育 出版社,0 5 20. 刑。 【 曾宪义. 国法律硕 士专业学住研 究 生入 学 2 ] 全 政 策。 在 19 9 7年刑法中 ,涉及死刑适用 的范 围 第三 , 当提 高立法技 术 , 应 从形 式上减少 联考指南[ . M】 北京 : 人 民大学  ̄ , 0 . 中国 2 5 0 较 广, 罪名较多 , 共涉及 了 6 8个罪名。 今年 8 月 死刑罪名 。如破坏交通 工具罪 ,破坏 交通设备 『1 3贝卡 里 亚 . 犯 罪 与 刑 罚 【 . 京 : 国 法制 论 M】 北 中 20. 2 3日,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的刑法修正案( ) 罪 , 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以合并规定为 “ 全 八 破 可 破 出版社 . 0 2 草案拟取消 1 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 占 坏特定设 备危 害公共安全罪” 一个罪名。 【 马克 昌. 4 ] 刑法 学【 】 京 : M. 北 高等教 育 出版 社, 死刑罪名总数 的 1.%。 91 2. .2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2 2 o . o 3 1 限制 死 刑 . 2 死缓 制度是 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独创 , 其意 [】 5陈兴 良. 范刑 法学【 . 规 M】 北京 : 中国政法 大学, 20. 从历史发展 中看 , 代开明的统治者都对 义就在于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但 目前刑事 司 出 版 社 . 0 3 历 刑 第 M】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死刑采 取了审慎 的态度 ,新中国对其进行了合 法 中,在适用死 缓制度方面还存在 一些 问题 。 f] 6张明楷 . 法学. 2版【 . 0 3 理继承。 从人类文 明发展看 , 限制死刑是 当今世 如 : 对于“ 如果 不是必须立 即执行 的” 缺乏统一 2 0 . 界发展 的趋势 。同时由于腐败现象 的存在及技 的理解 , 各地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各行其事 。 实际 [】 7马丽丽. 论我 国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的构建. 河 20. 术的不先进性 , 严格限制死刑 的适用 , 严防错 杀 上 , 照我 国刑法典规定死缓制度 的立法精神 , f] 北 法 学,0 5 按 J. 是必不可少的 。 从死刑本身讲 , 死刑 的威力来源 对所有判处死刑 的犯罪分子 ,都应 当斟酌考虑 【 陈兴 良. 法哲 学【 】b : 8 】 刑 M- 京 中国政 法大学 出 | 192 于死刑适用 的必要性和谨 慎性 ,只有在必要 的 适用 死 缓 的可 能 性 ,只 对 必须 立 即执 行 的 判 处 版 社 . 9 . 时候谨慎用刑 , 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生命 的 立 即执 行 。 丧 失具 有 不 可 恢 复 性 , 须 严 防错 杀 , 免造 成 必 以 223严格执行死刑 复核制度 . 不可挽 回的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 , 死刑 的复核权属 于最高人 因此 ,我 国 现 行 刑 法 分 别 从 适 用 条 件 、 通 民法院 ,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将部分死刑核准权 用 对 象 和 使 用 程序 方 面 对 死 刑 予 以限 制 。除 此 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 实践证明 , 死刑复核权的
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有关规定分析论文
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有关规定的分析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行为的入罪范围扩大了,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管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否属于多次盗窃,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本文就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该修正案能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运用。
关键词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扒窃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盗窃罪修改前的规定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行为的入罪范围扩大了,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管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否属于多次盗窃,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本文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一、多次盗窃多次应该指的是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所谓的“次”,应该在排除单独构成盗窃罪标准的情况下而有盗窃既得价值为标准,而不是指任意的一次盗窃行为。
按照日常生活中的理解,三次以上即可理解为多次。
需要限定在一年以内,体现法律宽严相济的政策。
二、入户盗窃第一,“户”的范围是指“住所”,须符合“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
第二,“户”可以类推适用抢劫罪中的“户”的规定。
入户盗窃单独列为盗窃罪的定罪情形,主要就是为了保护户里人员的个人利益。
笔者认为入户抢劫和入户盗窃保护的法益应该是相同的,所以入户盗窃中的户可以类推适用入户抢劫中的户的有关规定。
此外,在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的司法实践中,不难判断这个户是同一层次含义的,也符合司法实践原理。
第三,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为目的,对其他原因进入户内临时起意盗窃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着手对当前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经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
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建议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修正案学习心得_共10篇完整篇.doc
★刑法修正案学习心得_共10篇范文一: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学习心得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包括50条,笔者对该修正案进行了深入的自学,现就学习心得和大家分享。
一、取消13个死刑罪名该修正案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
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
这13项罪名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改变了以往死刑罪名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状况,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
这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这种修改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
二、醉驾飙车首次入罪修正案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引发人们对此类事件的空前关注,酒驾飙车屡禁不止,关键在于对酒后驾车和飙车行为的处罚太轻、量刑标准过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导致司机存在侥幸心理。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仅适用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对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酒后驾驶,未将其设定为“犯罪”,只给予行政处罚。
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归罪,曾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同样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这种“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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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总第178期)今日南国THE SOUTH OF CHINA TODAYNO.12,2010(Cum ulatively,NO.178)一、关于减少死刑罪名方面本次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13个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这次修正,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拥有68个死刑条款的死刑大户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性的变革和进步。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76个的国家(包括地区)废除了死刑,完全保留死刑的国家则有83个,其中包括中国、美国、日本、印度在内的人口超过一亿的大国。
对人权保护主义者来说,死刑毫无疑问是最严酷的,废除死刑有益于维护人的尊严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中国刑法有死刑条款的罪名达68个之众,实为世界之最,每年判决和执行死刑的人数也是最多的,这也使得死刑问题成为我国在国际上最受诟病的问题之一。
在中外法制史的发展进程中,死刑存在已有数千年的历史。
它不仅是一种国家权力的体现,也关系到哲学、宗教、社会学等诸多领域。
对中国而言,废除死刑最大的障碍不仅有经济秩序、社会治安、国家安全等问题,更重要的是人们的公正感无法得到弥补。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积淀最深的法律价值观,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
目前中国政府不取消死刑正是基于“本土主义”的中国国情而作出的选择,这是符合当今中国社会的实际需要的。
中国废除死刑应该走一条切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道路,既不可忽略国际社会的潮流,也不可操之过急一蹴而就。
此次草案一次性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正是反映了中国政府通过“少杀慎杀”而逐步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来立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也将推动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二、关于新增若干罪名方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草案第三十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草案首次将醉酒驾车、飙车行为及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追究的范围,与之对应,要新增“危险驾驶罪”和“恶意欠薪罪”两个罪名。
关于这一修改,笔者持不同的看法。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危害严重,今年发生的“杭州校园飙车案”如今还未平息,人们对此类“马路杀手”深恶痛绝。
而“恶意欠薪”入罪,却是出于对弱势群体劳动者的保护。
这两个拟新增的罪名,原来都是由行政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进行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虽然更有利于打击和预防,但是在立法理念上却不能说是一种进步。
首先从操作层面来分析,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尚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应该去掉“在道路上”,使得在社区或者其他地方的危险驾驶行为可以纳入调整;二是“情节恶劣”才定罪,何为“情节恶劣”?司法机关在适用时没有统一的定罪标准,既可以造成随意定罪的后果,也可能成为个别地方放纵犯罪的借口。
应该进行相关的解释或者列举;三是“单处或并处罚金”,罚金的起点和上限是多少?应该要有一个完善的配套的规定。
而新增的“恶意欠薪罪”,则完全是把本应由民事诉讼来调整的行为刑法化。
在实际适用中,肯定存在罪与非罪如何把握的问题。
“建议对“恶意欠薪”刑法调整的范围作严格的限定。
此次草案拟将两个新罪名写入刑法,笔者认为这不能体现刑事立法的进步。
首先刑法是其他部门法律的保障法,具有补充性和二次规范性。
如果说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刑法则是法律调整的最后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手段。
只有当一部门法不能充分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尤其是在经济犯罪中,更要树立刑法是保障法的理念,当前置性的民事经济法律调整无效时,才需要动用刑法来制裁。
危险驾驶本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只有发生严重的过失后果时,才可定交通肇事罪。
而此次草案规定,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
这就使得刑法在适用上有“越俎代庖”之嫌。
其次应该重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刑法始终要保持一种内敛的状态。
不该调整的绝不调整,该调整的则要“又快又准”。
刑法不是万能的,要克服刑法崇拜的思想。
但当我们发现社会问题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刑法的规制。
如当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并侵害公民生活安宁的时候,就有人要求在刑法中增设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若干思考黄志(南沙区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58)[提要]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经公布,就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从草案关于“减少死刑罪名”、“新增若干罪名”、“老年人犯罪”以及“黑社会犯罪”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与思考,刑法修正案(八)必将成为我国刑法改革中的一个里程碑。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草案;若干思考[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190-(2010)12-0304-02[作者简介]黄志,(1975-),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304今日南国THE SOUTH OF CHINA TODAY2010.12今日南国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2010.12THEORY DISCUSSION 理论探讨“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最终成为刑法修正案(七)的内容之一。
此次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和“恶意欠薪罪”也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好像只要规定了刑法,一切社会问题都解决了。
其实,管理社会的最佳手段应该是社会的综合治理。
如果采取民事、经济、行政手段能够达到同样的效果,为什么要动用刑法呢?刑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也是最高昂的处罚方式,用之必须慎之又慎。
三、关于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势力范围,掌握一定的犯罪财物,并以犯罪为常业,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随之在我国出现,并呈现发展蔓延之势。
与其它经济犯罪相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都是以谋取巨大经济利益为出发点。
不同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运用“企业化、集团化方式”等合法的商业外衣来掩饰其非法活动。
当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正逐渐向政治领域渗透,并大有向国际化方向蔓延的倾向。
他们破坏社会治安,扰乱经济秩序,阻碍社会进步,腐蚀党政肌体,散发腐朽的思想意识,甚而直接威胁到基层政权的稳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引起我国和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
在现实条件下,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成因,阻断团伙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途径,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此次草案在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方面作了以下修改:(一)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草案第四十一条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将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的立法解释内容纳入了该条,对其法律特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增加财产刑的规定,加大了惩处力度。
(二)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
敲诈勒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常采取的犯罪形式。
草案第三十八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调整,一是降低了门槛,将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是提高了刑罚,法定最高刑也由十年提高到十五有期徒刑,并且增加了罚金刑。
(三)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
强迫交易也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的犯罪形式。
草案第三十四条对强迫交易罪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规定了五种具体犯罪情形,并且提高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更好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草案第四十条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完善,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五)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草案第七条规定:“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以任何时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论处”。
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了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惩处力度。
四、关于完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方面草案在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方面作出了比较大的改变,这也是本次草案的亮点之一。
实际上,刑法中有三种人需要特别关照,老人、妇女和儿童。
老人和小孩是因为年龄决定了他们的判断力、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比较弱,所以需要特别保护。
妇女则是因为生理的原因,也需要作出特别保护。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是有特别规定的,对于老人缺乏这样的规定,这次的修正案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草案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关于上述草案的内容,笔者认为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首先,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样修改之后可与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规定相对应,使刑法对待“一老一小”相对统一。
其次,建议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完整表达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无期徒刑。
”因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罪本来就比较少,对其判无期徒刑也没有必要,有期徒刑最高可到15年,这已经足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草案完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不仅继承和发扬了我国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和“仁义”的法律文化传统,彰显了刑罚的人性化,体现社会文明的进步。
同时,这也是一种法治传统的回归,中国古代就一直有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规定,《唐律》以及此后的历朝历代刑法中均有宽宥老年人犯罪的法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均有对老年人犯罪加以宽贷的规定,如蒙古、墨西哥规定六十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规定六十五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台湾地区刑法也规定八十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此次的修正案可谓顺应世界的潮流,更加突出我国刑法对老年人犯罪的人道主义态度。
[参考文献][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田禾《论死刑存废的条件》,法学研究2005年2期;[3]刘仁文《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几点意见》,中国法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