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6】3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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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

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 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2. 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北京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号)和《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市属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激发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用于支持市属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稳定支持。

鼓励市属高校加强青年教师科研能力建设、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基础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促进科教融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给予稳定支持,根据经费使用绩效和财力状况适时加大支持力度。

(二)自主安排。

赋予市属高校更大的科研定额经费使用自主权,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

(三)公开公正。

市属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主动通过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各环节公正、透明。

(四)机制健全。

各市属高校应建立健全自主选题立项与管理政策和经费管理政策,对定额经费的申报核定、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注重成果转化。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教委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市教委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结题绩效评价,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六条市属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
贝J

门 的
对接
与 高

校 教科研部



同 制
定合作方案和实施细


通过 合 作 办 学

主 动 谋 求 学 校发 展 进

步 明 确 学 校发展 规



凝 练 办 学 特色 切 实 提 高 学 校 办 学
第 四章 第十

质和 育 人质量
经费 管理



高校 教科研部 门 支持 中 小 学 发展所 需 经 费 由 市

学校 作 为 接 受 支 持 学 校


年度 具 体参 与 项

的 高
校 教科研部




小 学校名 单 以 市教 委
每年制定 的 实施方 案为 准 第六条
高 校 支持 中 小 学 发 展 工作 的 主 要


容 帮助


小 学
提升办 学理念 加强


牌 建 设 优 化 学 校 管 理 开 发 学 校课 程 推进
北京市教 育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政 局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高 校 教科 研 部 门 支 持
中 小学发 展 项 目 管理办法 修 订



的 通知
京教财
〔2 0 1 7 〕




教 委 财政 局 各有 关 单位



现将《 北 京 市 高 校 教 科研 部

北京科技项目经费核算办法

北京科技项目经费核算办法

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经费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经费核算的会计分录,实现对科技经费的单独核算和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法律、法规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凡获得北京市科技经费资助的单位,都应按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第三条科学事业单位收到北京市科委下拨的科技经费时,应做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合同预收款——××课题借:银行存款贷:财政补助收入——××课题第四条科学事业单位发生课题经费支出时(科三费及事业费同),应做会计分录:借:科研成本——××课题贷:银行存款第五条科学事业单位年底确认支出及收入时,应做会计分录:①确认支出时借:事业支出——××课题贷:科研成本——××课题②确认收入时如属科三费,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结转借:合同预收款一一××课题贷:科研收入———××课题同时借:事业收入——科研收入(××课题)贷:事业结余一一××课题如属科学事业费,按当年收款全部结转借:财政补助收入——××课题贷:事业结余——××课题③结转支出(科三费、事业费同)借:事业结余——××课题贷:事业支出——××课题期末,使用科学事业费的课题在“事业结余”科目中,计算出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财政补助收入专款余额。

如:借:事业结余——××课题结存货:财政补助结存——××课题结存第三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北京市科委下拨的科技经费时,应做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拨入专款—一一××课题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课题经费支出时,应做会计分录:借:专项支出——××课题贷:银行存款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底确认时,应做会计分录:借:拨入专款——××课题贷:专项支出———××课题结题时,将剩余专款直接转入事业基金,或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由拨款单位确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京教财[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07]9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教育单位引导性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各单位市级引导教学项目名单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的支出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是在原有各校日常教学基本经费外,为保障我市“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专门用于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等市级教学项目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方面新增的公用支出。

第三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负担,必须保证用于“市级品牌专业”、“国家级精品课程”、“市级精品课程”、“国家规划教材建设”、“市级精品教材建设”、“国家级、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项目(以下统称市级教学项目)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公用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零星设备购置,不得包含日常教学运行经费(各市级项目名单见附件)。

第四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要严格按照工作实际需要支出,主要列支内容如下:(一)支付市级教学项目所必需的专业、课程、实验室和实训室建设费用(不含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支出)。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 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2. 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第九条项目依托单位受市科委委托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及时向市科委汇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2. 审核项目(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表和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科委;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第十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编制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 负责项目(课题)的经费核算;4.及时向项目依托单位报告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问题;5.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第三章经费支出范围第十一条项目(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发费和计划管理费。第十二条项目(课题)研发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1.人员费用:指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课题)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3.合作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须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书。4.设备购置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需经市科委批准备案。5.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6.资料印刷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书刊、资料、翻译、复印、印刷的费用。7.调研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课题)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8.租赁费:指为项目(课题)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9.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第十三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委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核定。第四章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十五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市科委规定编制项目(课题)经费来源预算和成本支出预算,同时按照项目(课题)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第十六条项目(课题)经费来源中有其他匹配资金的,出资方应出具相关证明。第十七条市科委根据论证(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部门最终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将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项目(课题)经费总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第十八条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时,由项目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市科委批复后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五章经费拨付第十九条项目(课题)经费直接拨付到课题承担单位。第二十条项目(课题)经费按任务书约定的用款计划拨付。市科委根据用款计划拨付首批经费,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后续经费的拨付。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经费决算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编报项目(课题)经费决算。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项目(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不编制年度决算表;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项目(课题)要编制项目(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表,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项目(课题)的上一年度的经费年度决算表。自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项目(课题),当年不编报年度经费决算表,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经费年度决算表中编报。第二十二条市科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审计。市科委根据检查结果或审计报告签署项目(课题)经费决算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对未按项目(课题)任务书执行的项目(课题),市科委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重新安排科技项目(课题)。第二十四条项目(课题)因故中止,由市科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市科委、市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课题)经费、项目(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第七章经费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项目(课题)任务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第二十六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推行预算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式对项目(课题)经费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对项目(课题)经费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课题)经费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未结项目(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经市科委批准后,可留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发展支出。第三十条财政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用项目(课题)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受市科委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课题)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依托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为项目(课题)经费评估和审计的资格。第三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科委可根据情况对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任务、追回经费等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教财[2013]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3.29【实施日期】2013.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京教财〔2013〕9号)各市属高等高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高校(以下简称“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现就加强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管理1.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学校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学校反腐倡廉的重要方面。

2.学校必须做到领导重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到位,确保科研经费得到规范管理。

二、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3.强化学校主体责任。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院系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4.明确管理部门职责。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管理,协助财务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学校财务(含资产)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参与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科研经费;人事部门负责建立科研绩效分配制度,完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学院、系、所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京教财[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京教财〔2013〕9号)各市属高等高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高校(以下简称“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现就加强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管理1.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学校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学校反腐倡廉的重要方面。

2.学校必须做到领导重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到位,确保科研经费得到规范管理。

二、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3.强化学校主体责任。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院系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4.明确管理部门职责。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管理,协助财务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学校财务(含资产)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参与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科研经费;人事部门负责建立科研绩效分配制度,完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学院、系、所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京教财[2015]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1.12【实施日期】2015.02.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15〕3号)各区县教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1月12日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要求,按照全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实施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

第二条为保障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首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目标任务和财税体制改革相关要求,按照本市教育管理、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教育学院,区(县)教委及其所属教科研部门(以下简称“高校、教科研部门”)和相关中小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

第二章项目内容第四条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旨在充分发挥首都高校资源优势和市、区(县)两级教科研力量,帮助项目学校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北京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和《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6〕300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市属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激发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用于支持市属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稳定支持。

鼓励市属高校加强青年教师科研能力建设、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基础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促进科教融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给予稳定支持,根据经费使用绩效和财力状况适时加大支持力度。

(二)自主安排。

赋予市属高校更大的科研定额经费使用自主权,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

(三)公开公正。

市属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主动通过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各环节公正、透明。

(四)机制健全。

各市属高校应建立健全自主选题立项与管理政策和经费管理政策,对定额经费的申报核定、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注重成果转化。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教委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市教委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结题绩效评价,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并加强结果应用。

《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主持、承担或受托管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以及用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市财政科技经费为管理的重点。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课题)经费主要用于《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科技北京”行动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科技基础支撑、科技环境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二)创新方式,分类支持。

积极创新项目(课题)经费财政支持方式,结合项目(课题)组织实施的要求和特点,采取直接拨款、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考核评价,追踪问效。

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客观评价,推行面向结果的问效机制。

北京属高等教育机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属高等教育机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属高等教育机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1. 前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北京属高等教育机构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2. 科研经费的来源和分配2.1 科研经费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赞助等。

2.2 科研经费根据项目的研究目标、重要性和预算需求进行合理的分配。

3.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3.1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基础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以及技术开发等科研活动。

3.2 科研经费可以用于购置实验设备、搜集科研资料、举办学术会议、申请专利等相关费用。

3.3 科研经费不能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违规用途。

4. 科研经费的管理机制4.1 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应建立科学、规范、透明、公正的原则。

4.2 科研经费应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会计核算和审计制度。

4.3 科研经费支出应通过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4 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报告。

5. 监督和问责5.1 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

5.2 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 附则6.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6.2 具体的科研经费管理细则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6.3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以上为《北京属高等教育机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规,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和科研活动的质量。

如对具体的管理细则有需求,请参阅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规定。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课题经费管理是保证科研项目科学、规范、透明运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科研成果的公正性,制定本《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1. 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明确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的原则和机制,规范课题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

2.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国家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各类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

3. 课题经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科研成果的真实可信。

二、课题经费的申请1.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课题经费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2. 课题经费申请应当包括经费用途的明细和预算表,确保经费的合理运用和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3. 课题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而准确地进行经费的预估和申请,确保在项目过程中不会出现经费不足或者浪费的情况。

三、课题经费的审批1. 课题经费的审批应当按照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和预期效益等因素进行评估。

2. 课题经费审批机构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课题经费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审核结果。

3. 审批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课题负责人有权了解审批过程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课题经费的使用1.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表的要求进行经费的使用。

2. 经费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禁挪用、私分或者滥用经费。

3. 课题负责人应当定期向经费管理机构报送经费使用情况,并如实填写经费使用报告。

五、课题经费的监督1. 经费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经费使用检查,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课题经费管理规定行为,经费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课题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经费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可靠性和完整性。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经费管理机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经费追回、取消资助、行政处罚等。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一、前言课题经费管理是保障科研项目正常开展的关键环节。

为了规范北京市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二、经费申请与批准流程1. 课题负责人须填写《北京市课题经费申请表》,详细列明经费的具体用途和细目。

申请表应包括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信息、预算金额及详细解释等内容。

2. 课题负责人需将申请表与相关附件提交至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的科研管理机构。

3. 科研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将给予课题负责人书面批复,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归档备查。

三、经费管理原则1. 预算合理性原则:课题经费申请应合理合法,符合课题研究的实际需求,且预算金额应与研究内容相匹配。

2. 追求效益原则:在课题经费的使用过程中,应秉持精打细算的态度,合理安排经费使用计划,确保经费的最大化效益。

3. 监督透明原则: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公示,接受内部和外部审计,确保经费的合规、透明和公正。

四、经费使用管理1.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经费预算表的要求使用经费,不得超出预算范围,且不得将经费用于与课题无关的开支。

2. 课题负责人需根据实际需要与科研进展情况合理调整经费使用计划,如有需要变更用途或额度,应及时向科研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3. 经费支出应有相关票据或凭证,课题负责人需妥善保存并提供给相关机构进行审核。

4. 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需参照相关规定完成财务结算工作,并将结算报告及相关财务材料提交科研管理机构备查。

五、经费监督与处罚1. 科研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有权对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核查、凭证审核等。

2. 对于违反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经费管理违规情况将列入个人或单位的不良记录,对课题负责人或单位的科研经费申请和批准将产生不利影响。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作为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中心,拥有众多的科研机构和大学,这些机构和学校的研究人员们致力于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

而为了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以确保课题经费的使用规范和透明,提高课题研究的效率和质量。

一、课题经费管理的目的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核心目的在于提高经费使用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明确经费管理的责任和流程,让科研人员充分利用经费资源,推动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取得更多的创新成果。

二、课题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所有科研单位和机构都应当依据公开、公正的原则来确定经费使用的方式和标准。

不偏袒任何一个单位或个人,确保经费的公平分配。

2. 透明公开:经费的使用和分配流程应当公开透明,让相关的人士和群众能够了解经费的去向和使用情况,建立监督机制。

3. 真实准确:经费的使用应当真实准确,不得篡改或虚报经费数据,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课题经费管理的主要措施1. 核定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科研单位和机构在申请科研项目时,需要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进行经费预算。

这个预算应当详细列明科研项目的经费用途和金额,并经过专家评审或审批机构的审核。

2. 经费使用的管理: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应当按照预算使用,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需要在经费的流转和使用上做好记录,确保经费使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 经费使用的审计: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需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以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规定和预算。

审计结果应当公开,并及时进行整改和追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

四、课题经费管理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经费预算和使用的审批程序相对繁琐,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其次,在经费使用的过程中,有些项目负责人可能存在滥用经费或虚报经费的行为,导致经费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分配。

北京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

北京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

附件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教育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市级教育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577号)以及《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教育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教育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内容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人员经费支出为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支出。

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中适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基本支出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发生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部门预算,体现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资金和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定员定额管理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定员定额是测算、编制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依据招生计划和编办有关批复确定,定额依据市财政局有关定额标准和行业特点确定。

第二章制定定额标准和编制预算方法第一节制定学校定额标准和编制预算方法第五条学校基本支出预算是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根据年度学校综合财力情况进行统筹编制的年度经费支出计划。

其中定额标准主要包括生均定额、艺术创作与实践经费定额、绩效拨款、离休人员经费、退休人员经费定额及其他定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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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教育〔2016〕3001号附件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改革创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方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高等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高校主管部门立项、下达,经费主要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用于支持高校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科研创新能力建设。

等项目。

第三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坚持需求导向。

以充分激发和调动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创造性为出发点,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要求,紧扣科技发展重大需求,确定财政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坚持突出绩效。

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将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与应用相结合,将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相结合,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坚持遵循规律。

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实行专项管理,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

——坚持规范管理。

财政科研经费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公开透明。

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财政科研经费信息全公开,建立既符合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又契合预算绩效管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强化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会同高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财政科研经费预算总体投向,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整体要求,负责批复年度科研经费预决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高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目标、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和重要政策;负责组织指导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立项、预算编制、部门决算编报工作;负责对财政科研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推动结果应用。

第六条高等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高等学校应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审核项目决算。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以事前直接补助为主,经与市财政局、高校主管部门商定后,也可采取事后补助、引导民间资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股权投资、风险补偿金、基金等方式。

第九条高等学校申报的财政科研类项目是经高校主管部门立项评审或备案的项目。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建立校内财政科研类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北京市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财政科研类项目立项应突出结果导向,明确研究目标。

高等学校申报项目经费预算,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关键任务、重要政策及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等要求。

(二)符合本单位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需要;(三)有明确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经费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地研究和论证;(四)绩效目标符合明确相关性、明确可量化、合理可行性、结果导向性以及目标时效性的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预算按照市财政有关项目预算的要求申报。

在编制预算时,可以只编制一级费用科目,且不需提供过细的测算依据。

市财政局、高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财政科研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和预算评审“合二为一”,由高校主管部门组织科研、财务等方面的专家,重点对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费合理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财政科研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应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调剂权限由高等学校核准。

在财政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市级需要自主安排,由高等学校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

从财政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经市财政局和高校主管部门批准高等学校教学类项目的会议费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可根据项目需要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高等学校应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对高等学校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财政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

高等学校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加强和改进科研人员出国(境)管理办法,高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统筹。

从财政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根据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加强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项目经费购臵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臵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二十条高校主管部门应按照实施计划和执行周期及时组织财政科研项目中期绩效评价,应遴选、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全市公开、突出应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高等学校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高校主管部门,由高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凡是验收结果未通过的,高校主管部门应建立科研项目信息系统记录并公开,两年内该项目负责人不可再申请财政科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由高等学校继续使用。

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高等学校使用,在两年内由高等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三条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高校主管部门。

已拨付资金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高校主管部门。

第四章支出范围第二十四条事前直接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二十五条直接费用是指在财政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财政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财政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财政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财政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财政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财政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财政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财政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图书及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十)劳务费:是指在财政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科研项目组成员、项目参与人员、科研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财政科研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十一)咨询费:是指在财政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二)其他费用:是指财政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北京地区交通费等,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二十六条间接费用是指竞争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是指绩效支出(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

竞争性科研项目是指由高校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申报,面向市场,并经过市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评审,通过竞争和淘汰机制确定立项的科学研究项目。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高等学校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科学技术项目按照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20%核定。

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是: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按照实际需求并结合开支范围编制预算,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等本规定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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