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能否赋予综合授信合同等类似“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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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7]7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13
【实施日期】2017.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
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司发通〔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现就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中进一步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
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文 对 其 效 力 予 以 明 确 规 定 前 两 种 情 况 . 律 有 明 确 的 法
效力规定 , 第 三种情况 由于没有规 定行 为的效 力 . 而 到
对 自我 财 产 的 处 分 安 排 , 合 同利 益 落 空 。 了保 护 公 使 为
共利 益 , 护 公平 正 当的社 会 秩序 . 是必 要 的手段 . 维 这
力 一 般 不 作 无 效 处 理
但 是 准 确 认 定 强 制 性 效 力 性 规 定 .是 个 复 杂 的 事
交 警 过 于 “ 为 ” 任 凭 车 辆 横 冲 直 撞 . 么 道 路 也 会 是 无 . 那 凶 险 异 常 交 警 的 处 罚 和 帮 助 两 种 方 式 要 有 良好 的平 衡 所 以交 警 在 无 碍 交 通 秩 序 的 前 提 下 . 尽 可 能 地 少 要 封 路 、 车 , 而 让 车 辆 行 人 走 得 了 、 得 好 。同 样 公 法 拦 从 走 对 私 法 的 规 范 进 行 规 制 就 是 通 过 强 制 性 规 范 来 进 行 依 法 律 的强 制 性 效 力 性 规 范 宣 告 合 同无 效 .是 公 法 性 权 力 对 私 法 意 思 自治 权 利 的 彻 底 否 定 . 打 破 了 当 事 人
保” 金 审计 人员 及 时将调 查情况 向上 访人 进行 了说
明 . 心细致 解释 宣传 相关 政策 。信访 人 当即表示 不 耐
再上访 . 对审计 部 门深入 基层调 查 核实情 况表示 感 并 谢 ( 田丽君 690 ) 2 0 0
果 部 门规 章 、地 方 性 法 规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规 范 如 果 交 警 过 于 频 繁 地 动 用 处 罚 措 施 . 时 地 封 路 不

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是法律规定下的一种约定关系,主要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但是,由于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者双方的不当行为,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这时就需要制定强制性规定来规范合同的效力。

本文将探讨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强制性规定的概念强制性规定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各种合同条款实行强制规定的一种制度。

这种规定是法定的、必然的,不受合同各方的意志所影响。

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1. 保护弱势方的权益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造成弱势方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规定可以起到保护弱势方的权益的作用。

例如,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2.保障市场公平和竞争强制性规定还可以保障市场公平和竞争。

制定强制性规定是为了减少市场失灵而采取的措施,可以促进市场公正竞争,使市场更加透明、公开,防止产生垄断、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限定交易对方、抬高价格、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加强效率和交易可靠性强制性规定通过对合同法律效力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安全可靠,确保交易自由和快速进行。

例如,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内容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违反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被认为不符合投标要求。

4.减少争议和法律纠纷强制性规定可以减少由于合同缺陷所引发的争议和法律纠纷,提高合同效力和履行力。

例如,《合同法》规定,当使用通用条款时,条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合理的利益损失或基于不公平原则的经济限制。

三、强制性规定的种类1.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对合同中的某些内容进行必须性的规范,违反规定的合同条款无论如何都是无效的。

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无论是否写明其中内容,都应当被视为无效条款。

试论效力性强制规范

试论效力性强制规范

试论效力性强制规范作者:赵忆楠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35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随后又通过司法解释将该条文中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但对如何定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运用,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

本文着重阐述了为以更加审慎的姿态对待国家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介入,将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细分的和方式。

并试图探讨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问题,结合个案利益衡量,提出通过一些适用的方法不轻易的否定合同效力,避免影响市场交易。

一、试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又进一步将合同法中所述“强制性规定”,限缩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但是对于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具体界定标准以及适用规则仍然存在争议。

该项规定即以国家公权力介入了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司法领域,以违法性为由否定了当事人合意的法律效力。

这关乎维护私法自由原则与维护法的秩序之间的价值平衡,关乎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因此在使用中需要格外谨慎。

从理论上来说,效力性强制规定是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当时所期待的私法效果会受到不利影响。

而管理性强制规定则指,违反该规定后,当事人预期的私法效力不会被影响,但不排除当事人可能会受到行政法或是刑法上的惩罚。

但是这种区分十分抽象,现有法律在赋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使得这种区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

虽然也有相关指导意见提出“在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 在司法实践中,承担着绝大部分此类案件的是基层法院如何征求意见,存在着程序和实际上的操作困难。

而请示上级法院的路径同样面临很大的问题。

首先,上级法院同样面臨没有可依据的法律这一难题而很难作出准确的答复;第二,此类请示的频繁适用会削弱二审终审制的实质意义,影响司法的独立。

探究房产赠与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探究房产赠与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律证服务LV ZHENG FU WU探究房产赠与公证应注意的问题◎张廷年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逐步提高,个人名下财产也逐渐增多,由此而产生的父母子女间、亲属间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房产赠与案例逐渐增多。

由于法律意识增强,双方在进行赠与时通常会到公证处寻求法律的规范和认定,期间亦出现一些容易产生分歧和误会的细节。

本文结合经典案例,探究房产赠与公证应注意的问题,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房子、车子是广大人民群众绕不开的话题,而房子又因为高价格、高附加值等特点,易滋生是非。

在进行房产赠与时,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通常会慎之又慎:对赠与双方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对提交的材料多次审核,对于一些常见的问题和细节也会进行确认,从房产赠与前的沟通到赠与环节的手续层层把关,充分保障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

一、房产赠与公证的常见问题当群众来到公证处寻求房产赠与公证时,公证员不应直接引导双方进行公证手续办理,而需要将一些房产赠与前后常见的注意事项告知双方,并对双方存疑的细节进行解答。

若赠与双方仍存有公证意愿,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1.赠与合同可附义务或条件。

在签订赠与合同时,赠与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合同内加入义务或条件,并和受赠人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便可将此需求写入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

区别在于,赠与合同附带义务不会影响合同的生效,而附带条件则能左右合同是否有效。

若合同内写入生效条件,则合同盖章签字也不会当即生效,而要等到条件满足才能激发合同效力;反之,若附带的是失效条件,则一旦条件成立,合同立马成为一张废纸。

如果进行房产赠与的是长辈和小辈,那么赠与合同附带义务是常见的做法。

2018年,笔者办理了一位78岁老人张某的房产赠与公证。

他将市内某沿街商铺的两间门面赠与其孙女、外孙二人。

张某在赠与合同中提出所附义务:若门面出租他人,租金需由赠与人收取;若门面未出租,受赠人需承担赠与人每月生活费,费用依据本市通用标准决定。

后双方来公证处进行签字公证,受赠人对义务内容无异议。

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附9个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附9个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附9个典型案例)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 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

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

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裁判要旨: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却未涉及主债务的,债权人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在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一、根德公司与华夏银行、阳光新天地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港信公司和豪第投资公司为该贷款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嗣后,所有当事人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借款人根德公司和担保人自愿放弃诉权,当出现债务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青岛市中公证处依法为该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出具公证书。

二、因债务到期未履行,阳光新天地公司、华夏银行就该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山东高院予以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根德公司、港信公司、豪第投资公司向山东高院提出异议,请求不予执行。

山东高院未予支持,裁定驳回根德公司、港信公司、豪第投资公司的执行异议。

三、保证人港信公司、豪第投资公司不服山东高院执行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山东高院的执行裁定。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保证人港信公司、豪第投资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山东高院的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关于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监督应从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合法,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两方面进行审查。

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执行结果与效力认定

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执行结果与效力认定

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执行结果与效力认定【标题】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执行结果与效力认定【正文】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文件,其执行结果与效力的认定对于保障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执行结果与效力认定进行探讨。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执行结果认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申请执行的关键文件,其执行结果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 债权事实的真实性执行债权事实的真实性是判断执行结果的首要因素。

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需要充分陈述和证明债权人的债权事实,包括债权的来源、金额、期限等。

如果申请书中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充分支持债权的真实性,执行结果认定的难度将大大降低。

2. 被执行人的抗辩情况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抗辩事由,也是执行结果认定的重要因素。

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抗辩事由,如债权不存在、债权已经履行等。

法院在认定执行结果时,会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抗辩情况,并根据证据材料进行判断。

3. 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也是执行结果认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执行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满足法定要求等,都会影响执行结果的认定。

一旦执行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执行结果可能会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4. 法院的判断与裁决最终,法院的判断与裁决是决定执行结果的关键。

法院会根据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抗辩情况,作出相应的执行裁决。

执行结果的认定取决于法院对案件的综合判断。

二、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效力认定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效力认定与执行结果认定相互关联。

在效力认定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合法性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否合法有效,是效力认定的首要因素。

申请书应符合法定格式要求,并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

只有合法有效的申请书才能产生效力。

2. 法院的复核与确认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对申请书进行复核与确认。

法院会审查申请书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债权事实的存在等。

经过法院的复核确认后,申请书才能正式具备效力。

合同的强制执行程序与法律效果

合同的强制执行程序与法律效果

合同的强制执行程序与法律效果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程序来追求履行或索赔。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强制执行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

一、合同的强制执行程序1. 起诉程序当一方认为对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程序包括起诉状的提交、法院受理、开庭审理等环节。

在起诉过程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2. 判决与裁定经过审理后,法院将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是指法院对合同纠纷的最终裁决,而裁定则是指法院对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措施。

判决和裁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法院的决定履行义务。

3. 执行程序如果被告方不履行判决或裁定,原告可以申请执行。

执行程序包括申请执行、执行裁定的送达、财产查控等环节。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被告方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强制执行。

二、合同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1. 强制履行合同的强制执行最终目的是促使被告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被告方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合同。

如果被告方仍然拒绝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执行款项、财产查封等,以实现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2. 经济赔偿除了强制履行,合同的强制执行还可以导致被告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方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将根据实际损失和法院的裁量进行确定。

3. 信用记录合同的强制执行还会对被告方的信用记录产生影响。

一旦被判决为违约方,被告方的信用记录将受到损害,可能会对其未来的信用借贷、担保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合同的强制执行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信用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结论合同的强制执行程序和法律效果是保障合同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起诉、判决与裁定以及执行程序,法院可以迫使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证文书能否强制执行

公证文书能否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公证效力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公证作为一种证明制度,其证明结果的 直接表现是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因此,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公证书是公证效力 的物质载体和具体的表现形式,具有普遍的证明效力。 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能够直接证明公证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 法的效力。
方法/步骤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方法/步骤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 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在2008.12.22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 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强制执行公证
相关法规: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 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 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 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合同法效力性与强制性问题

合同法效力性与强制性问题

合同法效力性与强制性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二太重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这就说明了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违反管理性规定不一定能使合同无效。

根据两者的概念,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对于这两者概念的区分不能简单的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否则就会造成很多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这样就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对区分两者应该从客观目的解释。

在司法解释二中强调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强制性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有效。

效力性规范是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而管理性规范强调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是并不否定其在私法上的效力。

在实践中认定合同有效性问题时应该要重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也指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就是说,如果该合同行为发生并不会绝对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当事人在事后对合同进行补正,站在合同自由原则和鼓励交易上,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

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

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一、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

经双方合约条款明确约定、签字、盖章等一系列法定形式后,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法律效力使其成为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的完整和正常履行。

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利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主张自己的权益。

双方应努力履行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二、合同的强制执行合同的强制执行是指在发生合同纠纷时,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同,强制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的强制执行是维护合同权益,保障合同履行的一种法律手段。

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合同。

法院会依法组织审理,调查事实,对争议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合同内容明确、合法、有法律效力,法院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迫使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强制执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裁定支付货款、返还合同标的物、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定金或履行特定行为等。

执行过程中,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强制执行。

三、法律条款1. 合同的约定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

2. 争议解决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约定合法管辖法院。

3. 免责条款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明确因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免除。

4.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保证合同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5. 期限约定对于履行时间、付款时间等事项应明确,确保双方权益得以及时得到保障。

6. 合同解除在发生无法解决的争议或其他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合同解除条款,明确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四、合同的履行与维护为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应加强以下措施:1. 保留合同证据及时保存有关合同的书面文件、通讯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以备在发生纠纷时提供。

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探析

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探析

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探析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探析银行为了保障贷款债权的顺利实现,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就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同时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在贷款未能按期归还时,贷款银行可依据这些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抵押物,以实现贷款债权。

但在司法实践中,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完全不同的,而且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存在着诸多无法操作的实际问题。

本文就结合实际案例对此进行探析。

案例简介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原贷款合同中对债权范围做了约定,即债权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费用,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及金额,所以,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法院不予直接受理执行,需要经过审判程序。

于是,银行就以贷款合同纠纷诉讼再次申请立案。

但案件经审判法官审查后,认为贷款中对债权范围约定明确,律师费应当属于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发生的费用,并抵押担保合同中对抵押偿还的债权范围中也明确表述了律师费一项,所以,应当直接予以立案执行而不用经过审理程序。

后经执行庭和审判庭研究确定,最终该案件直接予以立案执行。

法律分析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合同的强制执行及法律效果解读

合同的强制执行及法律效果解读

合同的强制执行及法律效果解读一、引言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执行合同。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合同的强制执行及法律效果。

二、合同强制执行的条件1.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的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强制执行。

4.强制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当事人请求强制执行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合同强制执行的方式1.履行合同。

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是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履行方式可以是由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2.赔偿损失。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4.定金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合同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1.履行合同。

强制执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到实现,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

通过强制执行合同,使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护了守约方的利益。

3.支付违约金。

强制执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使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惩罚了违约行为,保护了守约方的权益。

4.定金责任。

强制执行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使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合同的强制执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手段。

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寻求强制执行,维护自身权益。

协议书被强制执行有效吗

协议书被强制执行有效吗

协议书被强制执行有效吗协议书被强制执行的有效性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和伦理等多个方面。

为了全面回答这个问题,本文将从法律适用、合同的要件、强制执行的条件和限制等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第一,协议书的法律适用。

协议书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在民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详细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签订协议双方都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协议违反法律,法院有权拒绝其强制执行。

第二,合同的要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应具备合法、自愿、平等和公平的性质。

这意味着双方签订协议时必须是出于自愿,并且有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法院也有权拒绝其强制执行。

第三,强制执行的条件和限制。

强制执行通常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决,并且遵循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首先,执行人必须提供充分和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其次,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如财务状况、社会责任等,来判断是否适合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协议中存在不合理或不公正的条款,法院也有权裁定其无效。

然而,虽然协议书被强制执行有其法律依据和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对于一些类型的协议,如婚姻协议、劳动合同等,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特别是在权力不对等的情况下。

另一方面,即使协议内容是公平合理的,但由于诉讼成本高昂、执行程序冗长等原因,往往难以实现有效的强制执行。

因此,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力度等措施,以提高协议书被强制执行的有效性。

在总结方面,协议书被强制执行的有效性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尽管协议书的强制执行有其法律依据和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力度等措施,以提高协议书被强制执行的有效性,并平衡各方的权益。

同时,也需要注重对协议签订过程中的自愿原则和公平性的保护,以避免不当的强制执行带来的不公正和损害。

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切实可行

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切实可行

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切实可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切实可行近年来,在公证界对于担保合同(以下所指均不包括最高额担保)是否能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争论一直存在,而且未得出结论。

作为一个执业公证员,现就该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敬请同行指正。

首先,强制执行的根本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做出的如下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但是在《诉讼法》、《公证法》中,均对债权文书没有做出进一步明确和定义,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称《联合通知》)中,才对债权文书作了以下范围列举: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并且确定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由此看来,似乎对债权文书已经作了详细定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没有障碍。

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债权文书,以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为例,几乎全部都设置担保,只是形式不一,有的在合同中有担保条款,有的另行签署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就表面上理解,不包含在债权文书中,如果担保合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可能出现以下状况: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担保事项。

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资产,于是执行中止。

合同的效力与执行能力

合同的效力与执行能力

合同的效力与执行能力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的效力和执行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效力和执行能力,以及影响其有效性的因素。

一、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 合法的对象:合同必须涉及合法的对象,即不违反法律或公共道德的事项。

例如,一份合同不能要求违法行为或违背道德规范。

2. 合法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必须自愿且真实地表示其意愿。

双方必须明确表达同意,并且没有任何欺诈、威胁或错误。

3. 合法的目的:合同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即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例如,一份合同不能要求违反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只有当合同满足以上要件时,它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合同的执行能力合同的执行能力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执行能力受以下因素的影响:1. 能力和资格:当事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能力和资格。

例如,一名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没有能力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 经济实力: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所需的支付义务,合同的执行能力将受到影响。

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外部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或政府行为等。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执行能力。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考虑以上因素,并确保合同的执行能力。

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如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金或解除合同。

三、影响合同效力和执行能力的因素除了合同本身的要件和当事人的能力之外,还有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和执行能力。

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合同的明确性: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模糊和不清晰的条款。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不明确,可能会导致争议和执行困难。

授信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案例分析

授信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案例分析

授信协议的性质及效力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诉招商银行股份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合同案裁判要旨本案所涉之授信协议,不具备贷款合同之基本要件,应为贷款合同的预约。

客户依授信协议约定向银行申请发放贷款的,银行亦应按协议约定进行审查。

如客户申请符合授信协议约定,而银行怠于依授信协议约定订立贷款合同的,客户有权请求赔偿因此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原告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博公司)诉称,2010 年7 月,原告向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以下简称招行小贷中心)申请小企业银行贷款,被告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对原告的贷款资质进行了审核。

贷款审核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提供了企业经营资质材料、年检财务报表、开设了贷款资金专用帐户并办理了两套房屋的抵押等相关事项。

2010 年8 月3 日,被告同意原告的贷款申请,与原告签署了授信协议,协议约定从2010 年8 月3日至2011 年7 月19 日期间,原告可以向被告申请使用170万元的流动性资金贷款。

2010 年9 月至11 月,原告基于履行与客户的供货合同业务需要,数次向被告提出发放贷款的申请,但被告无理拒绝发放,导致原告因资金问题无法完成与客户的供货合同,被客户索赔了20 万元违约金。

原告据此认为被告在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向原告履行贷款义务构成违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招行小贷中心辩称,就原告主张的授信协议签订情况、原告申请发放贷款、最终未实际发放贷款事实无异议。

但是,一、授信协议并非借款合同,签订授信协议并不意味着被告必然发放贷款。

二、原告注册资金为50 万元,原告投资上海日神精细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神公司”),两企业为关联企业。

据了解,原告为日神公司向其他银行贷款业务提供了600 万元信用担保,为减少担保风险,原、被告商定原告与日神公司共同向被告申请授信贷款,但之后日神公司不同意与被告签订授信协议,在此情形下如单独向原告发放贷款,被告有理由认定“将不利于贷款本息安全收回”,故根据协议约定拒绝发放贷款。

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书有效吗

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书有效吗

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书有效吗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书的有效性强制执行协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特定情况下,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书,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实现迅速、公正的法律救济。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书的有效性。

首先,强制执行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执行文书中。

而强制执行协议书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文书,是在自愿性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具备法律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一旦涉及到强制执行协议书,法院将会按照协议的内容和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从而实现协议的目标。

其次,强制执行协议书有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在商业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常常因为交易纠纷而发生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书可以强制对方履行合同的约定,保护申请方的权益。

举个例子,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按时交付货物,并支付相应的货款。

然而,乙方在约定的交货期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甲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书,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最后,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书可以提高法律救济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诉讼程序中,一般情况下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和耗费较大的精力,而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书可以加快解决争议的速度和效果。

一方面,申请执行的程序相对简单,只要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即可获得法院的支持;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会依法公正地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确保执行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因此,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书的效力不仅有助于当事人尽快实现合同中的权益,也有利于提高整个司法体制的效率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书是有效的。

它具备法律效力,有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同时提高法律救济的效率和公正性。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当事人自身的努力和配合,例如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等,以确保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书的顺利进行。

合同范本 强制效力

合同范本 强制效力

合同范本强制效力论合同范本的强制效力在商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对于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合同范本作为一种预先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合同模板,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然而,对于合同范本的强制效力问题,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合同范本通常是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专业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制定的,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种便捷、规范的合同签订参考。

从理论上讲,合同范本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对范本中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除。

这是因为合同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只有在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合同才能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合同范本可能会被赋予一定的强制效力。

例如,在一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使用特定合同范本的领域,如果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使用范本或者对范本中的强制性条款进行了修改,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在一些行业中,如果当事人长期使用某种合同范本并且形成了行业惯例,那么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参照该范本的相关条款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范本的强制效力问题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平衡和考量。

一方面,赋予合同范本一定的强制效力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规范,防止当事人利用合同漏洞损害他人利益或者规避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过度强调合同范本的强制效力,可能会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活力和创新。

为了避免因合同范本的强制效力问题引发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对待。

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对于合同范本的要求和规定,确保自己的合同签订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合同范本中的条款,要认真审查其内容和含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修改和调整。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

合同范本的强制效力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多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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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能否赋予综合授信合同等类似“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强
制执行效力
石城公证处俞秀珑能否赋予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所谓“金额不确定”等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目前在我行业内部还有不同声音。

一部分公证人员认为: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合同所谓涉及标的金额的不确定性,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2006)》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第二款: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内容无疑义。

”的审查要求。

另一部分公证人员认为虽然在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其金额可能是不确定的,但是到债权人要求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时,往往已经有明确的债务的标的。

所以可以赋予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类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对此,笔者想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就本文而言,讨论的是出借人为银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为公司法人或者自然人之情形。

实践中,当某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合同文本时,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已经可以得到一笔自出借人某银行放出的贷款,而仅仅意味着借款人、抵押人已经与该银行达成合意,在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的期限内,在不超过授信额度且满足其他出借人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向银行随时申请贷款,并由抵押人为此笔贷
款承担保证责任。

这往往意味着借款人要实际取得某笔贷款还需要和银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比如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在具体业务合同中还需要约定,具体此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息、违约条款等具体条款。

而该具体业务合同必须属于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确定的贷款类型。

在众多银行竞争的业态下,哪个银行放款速度快,利息低、放款方式机动灵活就会更容易赢得客户。

所以,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选择和客户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比较机动灵活的贷款合同文本,以缩短客户在实际用款需求时,能够较快的放款。

但同时,银行基于信贷安全、风险控制的考量,也向我们公证行业提出了能否赋予《综合授信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所谓标的金额不确定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的申请诉求。

要确认能否为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所谓“标的金额不确定”作为债权文书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一、何为综合授信、何为最高额抵押所谓综合授信,就是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及经济状况,通过评估其包括抵押额度、质押额度和信用额度,授予其一定期限内的贷款额度。

在授信期限及额度内,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情况,随用随借,不必每次都办理繁琐的贷款审批手续,而且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利息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第五十九条,该担保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担保法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二、是否确有不能满足“《公证程序规则(2006)》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第二款: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内容无疑义。

”规定之情形。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2006)》第三十九条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上所述,银行与客户间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所谓标的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实际上已经完成了以下几个点的确认:1、明确债权人为出借人即为银行、抵押权人亦为银行;明确债务人为借款人、保证人为抵押人。

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无歧义。

其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为给付货币,还款付息。

2、可以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类似合同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
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3、在发生实际借款请求时,双方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本质为《综合授信额度借款合同》合同项目下的补充合同,属于该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一部分,在具体业务合同中毫无异议的确认了贷款的金额、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合同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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