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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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

试论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

( 二 ) 优 化 审 判 方 式 及 明 确 检 察 院 派 员 出庭 新法 第二 百一十条规 定 , 使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案 件 ,对 可 能 判 处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以下 刑 罚 的 ,可 以组 成 合 议 庭 进 行 审 判 ,也 可 以 由 审判 员 一 人 独 任 审 判 ;对 可 能 判 处 的 有 期 徒 刑 超 过 三 年 的 ,应
的审判分流 方式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提 高 了刑 事 诉 讼 活 动 的 审判 效 率 ,但 存 在 适 用 范 围狭 窄 、检 察 人 员 不 出庭 控 诉 、被 告 人 无 处 分 权 等 问题 。学 者 们
对 此 给 予 了广 泛 批 评 。
2 0 1 2年 3月 4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简 易 程 序 建 立 后 , 因 实 施 中存 在 诸 多 问题 , 司 法 实 践 中 通 过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 数 量 并 不
多, 并未发挥 当初立 法所预期 的功能效用 。 为此 , “ 两 高 一 司 ”连 续 出 台 了 系 列 “ 意见 ” 。2 0 0 3年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司 法 部 联 合 制 定了 《 关 于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公 诉 案 件 的若 干 意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卜2 9
作者 简介 :李金锋 ( 1 9 8 4 一 ),男,安徽阜 阳人 ,讲师 ,硕 士。研 究方向:警察 学。
二 、新 法 简 易 程 序 修 改 情 况
( 一 )扩 大 了 简 易程 序 适 用 范 围
1 .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案 件 范 围 新法第 二百零八条 规定 , 基 层 人 民法 院 管 辖 的 案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可 以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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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第 5期 06 第 5卷 ( 总第 2 6期 1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f h i c t n l l g fP ieo ier o ral o An u Vo ai a l eo ol fc s o Co e c
度 设 计 研 究 成 果 。 鉴 于 此 , 文 拟 从 刑 事 简 易程 序 有 本
背 不 率 大 则
的理论 基础人 手 , 鉴 外 国刑事简 易 程序 的做法 , 借 分 析 我 国刑 事 简 易 程 序 的 历 史 和 现 状 ,提 出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简 易 程 序 改 革
【 摘 要 】 革 与 完 善 刑 事 诉 讼 简 易程 序 , 理 念 上 要 把 握 其 特 征 , 确 认 识 其 诉 讼 价 值 和 功 能 。 立 法 上 应 改 从 正 在
结 合 我 国 国情 , 收 国 外 刑 事 简 易程 序 中的 有 益 成 分 , 足 于 我 国现 有 的 刑 事 诉 讼 简 易程 序 进 行 完善 。 吸 立 【 键 词 】 事 诉 讼 简 易程 序 ; 论 基 础 ; 状 ; 善 关 刑 理 现 完
法 再 修 改 的要 求 。
( ) 事 诉 讼 简 易 程 序 的 作 用 与 意 义 二 刑 任 何 一 项 制 度 或 体 制 的形 成 都 有 其 深 刻 的 社 会 景 和 复 杂 的 成 因 , 不 是 凭 空 诞 生 的 。 易 程 序 也 绝 简 例 外 , 作 用 与意 义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认 识 : 其 第 一 , 诉 讼 价 值 角 度 看 , 易 程 序 是 公 正 与效 从 简 的 兼 顾 与 平 衡 。公 正 与 效 率 是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的 两 价 值 目标 。 理 想 的 诉 讼 价 值 观 应 当 以 ‘ 衡 ’ 原 “ 均 为 , 兼 收 并 蓄 的基 础 上 实 现 自 由 与秩 序 、 正 与 效 在 公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新 《 刑事诉 讼法》关 于刑事简 易程序 的创新性规 定



( 一 )增设 了被告人简 易程序选择权 旧刑事诉讼 法没有规 定被告人 具有程序 启动 的参与权 与程序适用 的选择权 ,只是笼 统 地 规定 了检 察院 和 法 院可 以启 动 简 易程 序 ,导致程序 启动 的混 乱以及被告 人的权益 得不 到保障 。新刑事诉讼 法本着保 障人权 的 理念 ,规定启动 简易程序 的前提是被 告人没 有异 议,赋予 了被告人 的消极否定权 ,充分 地保 障 了被 告人的诉讼 权利 ,注重 诉讼效率 的同时,保证 了程 序的公正。 ( 二)程 序适 用的条件 方面 新 刑事诉讼 法增设 了 “ 被告人 承认 自己 所犯 罪行 ,对指控 的犯 罪事实没有 异议 ”的 相关 规定 ,即将被 告人 认罪作 为适 用简易程 序 的条件之 一 。此种条 件限制 ,一 方面可 以 顺利 地开展 庭审活动 ,大大地节 省法官 的时 间与精力 ,法官只 需就量刑 问题做 出裁判 , 提 高 了诉讼 活动 的效率 ;另一方面 ,在被 告 人不认罪 的情况下 ,只能适用普通 程序 ,保 证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查清。 ( 三)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旧法只规 定 了三类 案件可 以适 用简易程 序,种类 少 ,范 围小,又有很 多的限制性 规
为被告人指定律师 ,不可拒 绝。 3 . 不应 当赋予 被告人 程序启 动 的积极选 择权 。有 的学者认 为不 仅应当赋 予被告人程 序启动 的消极否决权 ,还应 当进 一步赋予其 积极选 择权 ,即被 告人也可 以通 过 自己的选 择而启动简易程序 。 笔者认 为,此 时不宜过 早地赋 予被告人程序 启动 的积极 选择权 ,因 为如 果赋予被告人 积极的程序选 择权 ,是对 国家 专门机关职 能的侵犯 ,在 一定程度上 等 于分割 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权。 ( 三 )构建多样化的简易程序 《 刑事诉讼法 》对 简易程 序的修 改仅 仅 是简化 了审判程序 ,并没有简 略其诉讼阶 段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指控权 ( 宣读检察院的起诉书 、证据等) ,有悖于法官在庭 审中居 中裁 判 的职能。即使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公诉 人也应 出庭支持公诉 , 监督庭审的进行 ,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3 简易程序对法官的素质要 求还需提高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案件 ,办案人是独 任审判 ,这就要求法官对 案件独立承担责 任、能够 准确认 定案件事实 和适用法律 ,因此 ,独任 法官无论在政治素质 和业务素 质上要求都很 高。 目前 ,虽然基层人民 法 院的法官 的素质 已有了一定 的提高 ,但是 还有少数的审判人员尚不 能完全适应独任制法 官的要求 ,业务素质有 待于进 一步提高。有些 审 判人 员对被告人 当庭是 否认罪 、辩 护人是 否作无罪辩护 等没有把握 , 因此在选择适用何种 程序时 比较 保守 。还有 的审判 人员是担心手头案 件较多 , 2 天 内结不 了案 ,加之很多案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 在 O 件 ,审判人员担心超 审限就倾 向于适 用普通程序 。只有审判人员 的政 治素质 和业 务素质 达到一 定的水平 ,才能 准确适用简易 程序 ,大胆 、
所谓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是 指基层人 民法 院利用简化 的第一 审刑 事诉讼程序审理犯罪事实清楚 ,证 据充分 ,案情 简单 ,处刑较轻 的案 件 的程序。 近年来,面对犯罪率居高不下 ,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 的趋势 , 世界各 国都很重视简化诉讼 程序 、提 高诉讼效 益 、减少 当事人诉 累 、 实现 司法资源合理配置 ,加之案件 情况各异 ,既 有犯 罪事实清楚 、情 节简单 、犯罪轻微的案件 ,也有新类 型的经济犯罪 、流窜作案 、境外 犯罪和外来人 口犯罪等调查取证难 度大的案件 。对 轻重 、难易等不 同 的刑事案件 ,如不加区分地都适用一个 程序 ,势必造成 人力 、物力 的 不合理投人 ,加重审判负担 ,同时也 不利于法院集 中精 力对重大 、疑 难 、复杂案件的审判 ,不利于审判力量 的合理配 置。因此 ,各国纷纷 创设新型的简易程序模式 ,有的就 发展 到一切不通过 正式审判程序处 理模式 ,对于不同的案件适用不 同的程 序 。因此 ,实 行繁简分流 ,科 学地分配和使用审判力 量 ,提高审判效率 势在必行 ,简易程序的设立 十分必要。为适用新形势的要求 ,修 订后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 》在第一审程序中单独设立 了简易程 序一节 ,这 既是刑事诉讼立 法的重大发展 ,也是 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首先 ,它符 合诉 讼经济原则 。刑事案 件实行繁简 分流 ,对于事实 清楚、情节简单 、犯罪 情节轻微的刑事 案件 ,简化程 序,有 利于节省 人力 、物力 、财力 ,有利 于迅速 、正确 地审结 案件 ,及 时惩罚犯 罪。 可以缓解人 民法 院办案力量 不足的压力 ,便 于人 民法 院科学 地分配和 使用审判力量 ,集 中主要力 量 、主要精力 审理 重大 、疑难 、复杂的刑 事案件 。 其 次,司法的公 正与效 率是二十一世 纪人 民法院 的工作主题 ,其 基本内涵是人 民法 院的全部司法活动 ,做 到审判公开 、程序 合法、审 限严格 、裁判公 正、依法执行 。对于繁简 、难易等不 同刑事 案件加以 区分 ,适用不 同程 序进行审理 ,正是实 现这一 主题 的重要 保证之 一 , 也就是说 没有个案 的司法效率 ,就很难保 障整 体的司法公正 ,而简易 程序的设立就是要体现立法者追求 , 而实 现宏观 的司法公正 。 进 再次 ,设置 简易程序已成 为当今世 界各 国刑事诉 讼法发展的趋 势。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进步及完善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进步及完善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进步及完善【摘要】刑事简易程序可以有效解决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然而为了更好的实现简易程序效率与公正的双重追求,在程序启动机制,多层次刑事简易程序构建等方面仍有完善与提升的空间。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比较;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在保证最低公正标准的前提下,具有不可比拟的效率优势与诉讼经济学价值。

对于被告方而言,可以迅速的摆脱诉累,减少因案件而引发的对自身生活和经济的影响。

对于检察院和法院而言,可以有效解决司法资源紧缺与案件积压之间的矛盾,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达到及时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对于被害方而言,可以迅速得到权利救济,维护自身权益,起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因此世界各国都普遍建立了适应本国国情的简易程序。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从无到有发展迅速,但同时在制度设置层面也存在着许多缺陷与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现状在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209条规定了一些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我国的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界定是比较清晰的,排除了诸如共同犯罪,弱势群体,案情复杂的案件的适用可能性。

我国目前的刑事简易程序体系由两个部分构成,即刑事诉讼法208-215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和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普通程序简易审。

综合来看,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不适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虽然有些地区法院在试行将简易程序引入二审程序的尝试,但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第三,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缩短审理期限一般为20日,审判组织、审判程序、法庭公诉都进行了简化,从而提供了节约司法资源与成本的方法。

中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存问题及完善意见

中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存问题及完善意见


要: 简易程序 , 通过对正规要求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某些环节、 步骤加 以不 同程度 的省略或简化 , 从而使案件得到
快速 处理的特别程序 。中国简易程序的设置 , 由于多种 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 因而在具体 实施过程 中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不 少问题。 因而 , 中国刑事 简易程序应加以完善 , 对 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 , 同时也要保障被告人在 简易程序 中的诉讼权 利。
关 键 词 : 易程 序 ; 存 问题 ; 简 现 完善 意 见 中 图分 类 号 : 9 D2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2 1 ( 00 3 — 2 3 0 17 — 9 X 2 1 )4 0 5 — 3
对 于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而 言 , 易 程 序 的 出现 是 一 种 必 然 。 简
的 贫 困 , 也 谈 不 上 什 么公 正 , 使 有 这 种 公 正 , 是 社 会 和 那 即 也
人们所不取 的” 。在刑事诉讼讲究公平 、 公正的原则下 , 如何
构建高效 、 科学的诉讼程序 , 保障诉讼人及时 、 公正地接受审
判, 是刑事诉讼 的一大课题 。同时 , 在刑事案子有增无减而 司 法 资源 有 限 的情 况 下 , 法 者 也 不 得 不 去 考 虑诉 讼 资 源 的分 立
序、 公正地进行 , 从而保障诉讼人 的权利 , 使诉讼人在诉讼 中 能得到理性和平等的对待。然而公正 , 绝不意味着排斥效率 ,


个社 会无论 多么公正如果 没有效 率 , 必将导致 社会集 团
于刑事简易程序立法上 即存 在缺陷 , 因而在 具体实施过程 中
不可 避 免 地 暴 露 出不 少 问题 : ( ) 一 被告 人 的辩 护 权 保 障不 足

浅议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浅议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浅议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简易程序逐渐出现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得不到保障,庭审监督缺位等一系列问题,此次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等等,此次修改给公诉部门带来了挑战,公诉部门亟待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

[关键词]简易程序;挑战;应对措施一、简易程序概述简易程序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的一种审判程序。

各国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和范围的确定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被告基于得到政府方的对价的合理预期而作出的对刑事指控答辩有罪的同意的辩诉交易程序;①依检察院书面申请,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的处罚令程序;②被告人为获取刑罚的减轻,征得检察官的同意后,在初步侦查之后可以向法官提出适用该程序的申请,法官接受申请后不进行普通庭审程序,仅根据侦查案卷通过初步庭审程序就直接对案件迅速做出裁决的简易审判程序。

③西方国家的简易程序主要以减轻处罚或降格处理为目的,而我国的简易程序则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刑事审判程序,指的是通过对普通审判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所依据的相对简单的特别审判程序。

④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修改简易程序的背景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简易程序。

1996年以前,所有的案件不分轻重简繁都适用相同的审判程序,简单明了的轻微刑事案件与复杂疑难案件在庭审程序上等量齐观,诉讼资源的平均分配必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大量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随着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的上升,原有的单一的审判程序已难以适应法院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的需要。

为了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p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在法律适用和审判实践中逐渐出现了对部分被告人认罪的简单刑事案件进行简化审理的做法,这种做法在2003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认可,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机制改革与完善

刑事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机制改革与完善

刑事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机制改革与完善[摘要]文章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2009—2011年办理的公诉案件为分析样本,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前后的人案矛盾进行分析后认为,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出庭是检察机关应对新《刑事诉讼法》挑战的必然要求。

应强化公检法的协调配合,共同构建理性的简易程序办理机制:公安机关要完善工作机制,尽可能实现简易程序案件的相对集中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改进案件承办模式,简化办案环节,实现相对集中起诉;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保障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审理,并简化庭审程序,在程序公正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

[p一、简易程序案件全面出庭前后公诉部门人案矛盾调查(一)2009年至2011年该院提起公诉案件情况2009—2011年间,该院共提起公诉案件1389件2095人,案件具体分布情况及发展趋势如下(表1、表2):从表1可以看出,该院近年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每年都在200件左右,2011年简易程序案件首次呈下降趋势,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年增加;表2显示公诉案件无论是件数还是人数都呈上升趋势。

这说明公诉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且复杂、疑难案件增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比例在减少。

(二)2009年至2011年起诉案件出庭情况2009—2011年,该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共737件,简易程序案件不派员出庭,而2009年至2011年该院公诉部门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公诉人分别为7人、6人、5人,则人均出庭情况如下(表3):从表3可以看出,该院普通程序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公诉人出庭的任务也在增加,而由于该院公诉部门人员调整,公诉人每年依次减少1人,办案人员的压力也随之加大。

(三)简易程序案件全面出庭时人均出庭数评估新《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机关所有公诉案件均需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以该院2009—2011年三年间公诉案件数量为评估样本,如果全部公诉案件公诉人出庭,按照“一案一审”(每件案件单独开庭审理)的出庭标准计算,则人均出庭情况如下(表4):将表4与表3对比发现,执行新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全面出庭后,在公诉人不变的情况下,公诉人的出庭任务几乎是仅在普通程序案件出庭时的两倍,人案矛盾将更为突出(见表5)。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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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O. 1 2 NO. 2 M a .2 0 0 6 r
论 我 国 刑 事 简 程 序 的 完 善

( 湖南大学 法学 院, 湖南 长沙 [ 摘 408 ) 10 2
要 ]自2 0世纪 6 O年代 以来, 随着 西方 经济分析法 学的 兴起 , 法律程序 中的经济 率1题 逐渐 受到 了各 效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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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0卷 第 2期
20 0 6年 0 3月
湖 南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 l f n n U ies yS c i cecs o ra o a nvri (o i i e) Hu t aS n
On t e I p o e e to h i i a u m a y Pr c du e i i a h m r v m n ft e Crm n lS m r o e r n Ch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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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完善的开题报告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完善的开题报告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刑事审判工作变得越来越繁重。

为了减轻审判工作负担和提高司法效率,我国在1996年实行了刑事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旨在解决犯罪轻微的问题,减轻刑事诉讼的负担,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

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刑事简易程序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程序性保障不足、审查不严格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进行反思和完善,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和调查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首先,通过文献分析,研究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其次,采用问卷调查法,了解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当事人对刑事简易程序的看法和建议;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四、研究内容和思路本研究将从程序性保障、审查严格性、案件适用性和司法效率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进行反思和完善。

具体思路如下:1. 程序性保障(1)完善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对被告人的告知义务;(2)建立合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加强对证据的审查;(3)加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

2. 审查严格性(1)加强对刑事犯罪的认定和量刑的关注,防止简易程序的执行超出法律规定;(2)建立完善的辩护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案件适用性(1)清晰划分刑事简易程序和刑事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2)对于犯罪事实复杂、涉及重要利益关系的案件,应该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4. 司法效率(1)合理设置庭审程序,加快审判进度;(2)探索合理的调解机制,减少刑事诉讼时间和成本;(3)数字化建设,提高司法效率。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将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进行系统性反思和完善,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建议,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 一
征得被告 人的同意是 人民法 院适 用简易程序 审理案 件的必要 条 件, 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 。 院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因 法 为 ,如果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 序,对犯罪事实或适用法律提出异 议 ,则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将无法简化 ,公诉人也 不能不出庭支持 公 诉, 简易程序反 而“ 不简” 这就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 。 更不 符合司法 改 革“ 正与效率” 公 的主 题 。 理 由 如下 : 第一,不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与修正刑诉 法的主旨相悖 如果不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就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案件 , 实 际上是把与程序后果利害关 系最大 的被告人的意志排除在外 ,采取这 种方式是对被告人一方的要求拒绝考虑 ,这与刑诉法修正后增强刑事 诉讼 当事人色彩 的主旨相悖 , 以做到诉讼双方地位平等。 难 第二 。不征得被告人 的同意就审理案件不利于实现增设简易程 序 的目的和初衷 。 增设简易程序 的目的 旨 在做到使案件合理分流 , 司 缓解 法实践中案件 多、 任务重 、 压力大 、 力量不足的矛盾 , 约诉 讼成本 , 节 提 高诉讼效率。然而 , 要使效 益这 一诉讼价值 目 标得到真正的提高 , 在程 序的选择上 , 就不能不顾及控 、 裁三方 。 辩、 尤其是被告人一方 的主观 意 必然。 志。可 以设想 , 被告 人一 方不 同意适用而强制进人简易程序 的案件 , 法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原 因有以下两点。 庭审判是难以顺利进行的 ,即使做 出了简易判决 ,也难以保证办案 质 第 一 、 来 , 关 提 高诉 讼 效率 的 问题 已成 为 刑 事诉 讼 立 法 和 刑 量 , 近年 有 且会增加案件的“ 回炉” 现象 , 引发大量的上诉 、 申诉 案件 , 使一 审变 事诉讼实务以及诉讼法学研究的热点 问题。世界各国都在寻找各种各 为多审, 费时费事 , 而增加 了工作量 , 反 最终降低诉讼的效率 , 达不到适 样 的途径来提 高本 国的诉讼效率。而适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就 用简易程序的根本 目的。 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由之路 。 三、 关于简易程序的两个模式 第 二、 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国的立法规定与西方一些 国家 我 1 辩诉 交易模式 辩诉 交易虽然是扎根 于 国土地的一种 司法制 . 美 的规定相 比还很狭窄。加之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 用范围还受到种种 度, 但也有可供我国司法实践参考 、 借鉴的地方 。我国最高 院在 司法解 限制 : 释中规定了 , 简易程序中 , 在 辩护人可以不出庭 , 只须在开庭前将书 面 其一 、 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 民法院适用。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显然 , 这一规定解决了实际审判中的许 多问 二十至=十二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 中级 、 高级乃至最高人 民法院均 题。当然 , 据笔者 了解 , 这种方 式巳成为审判实践中不可缺少 的一部分 可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 ,但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都 内容 。 不适用简易程序。 笔者认为 , 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应重点前移到起诉阶段 , 并借鉴美 其二 、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在诉讼 阶段上仅限于刑事第一审程序。第 国辩诉交易的合理因素。为与公诉人不出庭相配套 , 可考虑允许进行一 审程序 以外 的其他程序 , 诸如第二审程序 、 死刑复核程 序、 审判监督 种带有辩诉交易色彩的庭前辩 护活动 , 即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 , 在 程 序等 也 不适 用 简 易程 序 。 不牺牲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 也不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 一方 面 其 三、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还只 限于《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 审视度势 , 建议和规劝被告 人放弃纠缠个别证据和枝节问题 , 作彻底 的 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况。 认罪供述 , 自愿接受简易程 序的审判和处罚 , 以求得从宽处理 。另一方 还有 ,我 国不少法 院还存在着制约简易程序适用 的客观原因 , 因 面在起诉阶段提出全面 、 详尽的辩护意见的同时, 可与检察官就具体适 此, 刑事诉讼法颁行以来简易程序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案件 日益 用的程序及量刑范围进行协商和讨论 , 包括进行台法的求情 , 以求得 配 增多 ,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着人员少、 任务重 、 压力大的情况下 , 为提 合与协作 , 减少摩擦 , 提高效率 。 如果辩诉双方协商谈判不成 , 当采 则应 高诉讼效率, 可行的办法就是适度扩大适用简易程序案件 的范围。 取公诉人 出庭的方式进行审判 ,以便让诉辩和途径 。 展示和交锋 , 由法官再作公断。实行这一方法, 不仅具有其程序改革上 1 立庭 前 证 据 开示 制 度 建立 庭 前 证 据 开示 制 度有 利 于 扩 大 简 的意义 , .建 并且这 种合法的 、 公开的协商和求情 , 也有助于消除或取代 私 易程序适用范 围, 从而提高诉讼效 率。原因有 以下两点 : 下说情 和权钱交易。 是司法领域反腐败的又一有效措施。 第一 、 现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过于集 中、 范围过窄的重要原 因是 2 处刑命令模式 处刑命令模式以检察官向法官提出适 用处刑命 . 证据是否充分 。 另外, 许多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也是由于证据 令的申请开始。申请 书中必须 详细记载案件的情况 以及对其 案卷材料 的认定不准确或者有新 的证据所致 其 实, 更大量的案件 、 更多类型 的 进行 审查 , 并据此决定是否发布一项处刑命令。法官如果决定发布处刑 案件是 由于案件的证据不充分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 命令 , 只能按照检察官 申请书中所要求的实用刑罚。 如果拒绝发布处刑 第二 、 如果有了庭前证据开示 , 一方面审判员担心的一旦适用简易 命令 , 必须将 案件移交法庭进行正式审判 。 在法官按照检察官的申请发 程序,由于证据不充分而延误了法定 的简易程序的审理期 限的问题就 布处刑命令后 , 被告人既可接受 , 又可以拒绝这一命令 。 如果拒绝 , 就应 不 复存 在 , 判员 就 会 自信 地 适 用 简 易程 序 。另 ~ 方 面 , 告人 根 据 既 将 案件 移 交 法 庭 正式 审 判 。 审 被 定的证据已经对 自已是否犯罪有了预先 的判断 。那种被告人对起诉指 目前 , 这种简易程序被德 、 、 法 日意等传统 的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 控 的主 要 作 案 事实 予 以否 认 , 不认 罪 的可 能 性 大 大 减少 , 拒 因此 简 易 程 在我 国尚无发展。但笔者认为, 这一模式也不失为达到“ 公正与效率” 目 序的适用范围就会增加 。 标的叉一 良策。在我国基层 人民法院 的实际审判工作 中大有借鉴之必 2 庭前解决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的损害赔偿 故意伤害是适用简易 . 程序的一大类案件 ,但是 ,由于故意伤害案件一般 附带 民事赔偿的要 求, 在适用简易程序 中, 民事赔偿的调解 , 就 损害程度 的认定 、 证 , 举 都 是费时费力的工作 。因此 , 如果能在庭前对 民事赔偿进行 调解 、 就可以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实施与完善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实施与完善
有 益 于 实践 中 简易程序 更好 的 实施 , 在 保 障 司法效 率 的 同时也 能更好 地体现 司法的公 正 。
[ 关键 词 ] 刑 事 简 易程序 ; 简 易程序 模 式 ; 司法效 率 [ 中 图分类 号 ]D F 7 3 [ 文 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 6 7 2—1 5 0 0 ( 2 0 1 3 ) 0 4— 0 0 9 3— 0 2
3 . 取 消了原 《 刑事诉讼 法》 规 定的公 诉案件必 须 由检察
机关 同意或建议 适用 简易程 序 的内容 。规定 人 民检察 院在 提起公诉 时, 可以建议人 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 。这 里取消 了 简易程序必须 由检察 机关 提起 的规 定 , 但 是又适 时赋予检察 机关选择建议权 , 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 的行使监督权 。 4 . 根据适用 的刑罚 区分 了不 同的审 判组织 。新修 订 的 《 刑 事诉讼 法 》 第二 百 一十 条 规定 : “ 适 用 简 易程 序 审理 案


我国刑事诉讼 简易程序 的现状
无异议 , 这实际上是赋予 了被告人选择是 否适用简 易程序 的
权利 。
我 国刑 事诉讼规定 的简易 程序 是为 了简 化普通 程序 的 某些环 节 , 降低诉 讼成 本 。2 0 1 2年新 修 订 的《 刑事 诉讼 法 》 对简易程序做 了大幅度 的调整 , 完善 了原 简易程 序存在 的不 足 。该法第 二百零八条规定 : “ 基层人 民法 院管辖 的案件 , 符 合下列条件 的 , 可 以适用 简易程序审判 : ( 一) 案件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的 ; ( 二) 被告 人承认 自己所犯 罪行 , 对指 控 的犯 罪 事实没有 异议的 ; ( 三) 被告 人对适 用简 易程序 没有 异议 的。 人 民检察 院在提起 公诉的时候 , 可以建议 人 民法 院适用 简易 程序 。 ” 对 比原 《 刑事 诉讼 法 》 第一 百七 十 四条 , 不难 发现 有 以下几点不 同。

浅析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进与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进与完善
( 二) 加 强 了检 察 院 的 审 判 监 督 职 能
题。 2 0 1 3年 实 施 的修 改 后 的 《 刑 事诉讼 法 》 为保 障当事
人合 法 权 益 、 实现 诉 讼 价值 , 针对 暴 露 出的 问 题 在简 易 程序 方 面进 行 了一 系列 的改 进 措 施 ,对 于 刑事 诉 讼 审 判程 序 的完善 以及 刑 事诉 讼 制 度 的健 全 具有 重

程 序 审 理 案 件 的 能 力 大 大 提 高 。从 表 现 形 式 上 看 主 要
有 : 第 一种 是简 化 审判 程 序 , 即相 对 于普通 程 序 , 对某 些 事 实 清 楚 的案 件 , 在被 告 人 同 意 的前 提 下 , 减 少 某
检 察 机 关 基 于 自身 的 办 案 效 率 与 方 便 基 本 是 不 出 庭 的, 这 是 与 诉 讼 原 则 相 悖 的 。如 果 检 察 院 不 派 员 出 庭 , 控 诉 方 的 职 能 由法 院代 行 , 意 味着法 官 兼具 控诉 和裁
判 职能 , 违 背控 审 分离 、 审 判 中立 的原则 , 审判 将成 为
的建议 。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刑事简易程序 ; 改进与完善
中图分类 号 :A 9 2 0 . 4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0 0 8—8 4 3 1 ( 2 0 1 3 ) 0 3—0 0 7 8—0 3
犯罪 事实 没有 异议 的 ; 被 告 人 对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没 有 异

78・
《 中共太原 市委党校学报》 2 0 1 3 年第 3 期
来 , 是 否 出 庭 完 全 由检 察 机 关 自 己 予 以 决 定 , 实 际 中

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案件 , 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 判 , 诉案 件检察人 员可 以不 出庭 公
支持 公诉 , 法庭调查 、 法庭辩论程 序、 法庭公诉 、 审判 组织 、 审 判程 序及 审判 时间 的大大 简化为迅 速审判 和简便处 理提 供 了节约司法资源和成 本 的方法 。据 对上 海闸北 、 浦 、 杨 浦东 三法 院的调查 ,19 99年上半 年其简易程序适用率 ( 与刑 事结 案总数相 比) 分别达 到 2 % 、37 3 2 . %和 4 %。并据 上海市 高 0 院统 计全市 各 级法 院 在新 刑诉 法 实施 以来 共 审结 的 160 2 3
法院 、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 司法部联 合下发 的《 关于适用 简易程 序审理公诉案件 的若 干 意见 》 以 下简 称 《 ( 简易程 序若 干 意 见》 又对适用 简易程序 审理公 诉 案件的 范围作 了进 一 步 明 ) 确。应该说 , 法律和 司法 解释对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 围的界
需要 的资源耗 费。因此 。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建立 了相 对于 普
通程 序的特别程序或简易程序。 现在 。 、 、 、 德各国的大部分案件都通过 这种 简 英 美 法 日、 便 的方 式进行 处理 。 大大减轻了司法机关 的压力。据有关统 计 , 国按简易程序处理 的案 件 占全部 刑事 案件 的 9 % , 英 7 美 国 9 %的被告人通过辩诉交易 的方 式得 到处理 。 日本 9 % o o 以上 的案件通过简 易程 序来处理 。德国 5 %以上 的刑事 案 0 件通过处刑命 令程 序加 以处理 。 意大 利 18 的刑事 司 法 9 9年 制度改革 中引进 了多 种方 式 灵 活 、 式 多 样 的简 易程 序 。 形 18 99年维 也纳 国际刑法学会议指 出:对简单 的案件 。 以采 “ 可 取, 也应当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 ” 、 然而, 简易程序在我 国刑 事诉 讼上 属首 创 , 需要 不断 摸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很大改善,但它仍存在着对当事人地位不足以尊重、形式单一等问题。

总结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外国司法经验,创建多样化的简易程序或许是解决此等问题的出路。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存在问题;多样化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个价值目标即公平和效率,具有整体上的统一性:不仅公平的实现要有效率来保障,真正的效率也必须是公正的效率 [1]。

近些年,随着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人们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性。

如果我们不顾及效率一味的追求个案公正,势必造成案件的积压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等现象。

简易程序的功能就是使公平和效率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中实现最大程度的整合。

因此,创建一种既不影响实现公正又能有效提高效率的简易程序审判程序已成为人们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重要的努力方向。

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刑事简易程序,指相对于普通程序在诉讼的阶段或环节上有所简化的程序。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立法的层面上专门规定了简易程序对其审判组织形式、适用案件、庭审程序、审理期限和变更程序等做出了明文规定。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出台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可以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以求提高司法效率,减轻被告人的诉累。

这一程序在本质上是一种普通程序而非简易程序,所以认定它属于广义上的简易刑事程序。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简易刑事程序已经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

虽然其相关具体规定尚需要进一步探讨,但这种依据案情情况类型进行多样化的刑事程序设计,其思路无疑是与日益个性化、分层化的中国社会发展趋势合拍的,也正是中国未来刑事程序设计发展的正确方向所在 [2] 。

2003年以后,各地法院开始试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核的案件之和达到全部刑事案件的60%—70% [3] 。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思考

所谓刑事简易程序 . 法律规定对一些符合一定 是指 要件 的案件可以适用的较简便的审理程序 。[ 1 ] 根据我 国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 .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 民法 院审理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 案情简单 、 争议
不大 、 处刑较轻 的刑事案件 。 刑事 简易程 序是相对于刑
中 图分 类 号 : 9 41 D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6 9 (0 2 0 - 0 9-3 10 — 30 2 1 )4 0 2 - - 0


刑事 简易程 序概述
杂 。 分流渠道” 其“ 的效果并不理想 。 [ 3
据统计 。 简易程序实施 以来 。 刑事 其适用 比例并 没
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 三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随意性
二、 目前我 国刑事 简易程序存在的 问题
( ) 一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 围过窄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 . 民法院在审理案 人 件过程 中. 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 以转为普通 程序重新审理。 此项制度设计 的初衷是赋予法院对简易 程序适 用的审查权 。 保障简易程序的正确适用 。 由于 但 缺少对程序转换 的严格限定 . 变相为法院拖延办案创造 了条件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公诉案件 。 审限只有二十
在我国 目前 的司法体制下 .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的刑 事案件有 : 最高刑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和少 量 自诉案件。 在刑事诉讼 中 , 自诉案件所 占比例较小 。 不 是我们讨论的重点 。考察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否恰 当.
主要看公诉案件。 虽然“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上限不算
低 。 因为需要被告人 的“ 但 有罪答辩 ”加 上操作程序复 。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
部分地区司法资源紧张, 难以保障速裁程序和简易 程序的顺利推进。
完善措施和建议
扩大适用范围
根据案件性质和繁简程度 ,进一步细化速裁程序和 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提 高其适用率。
简化程序流程
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 ,进一步简化速裁程序和 简易程序的流程,提高审 判效率。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加强司法资源统筹协调, 合理分配审判力量,确保 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顺 利推进。
未来发展趋势
智能化辅助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未来速裁 程序和简易程序有望借助智能化辅助 手段,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跨区域协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 纷,减轻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判 压力。
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快速审判程序,旨在提高审判效率 ,迅速解决案件。
特点
速裁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化,审理期限较短,强调快速、 高效地处理案件。
适用条件和范围
适用条件
通常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轻微 刑事案件。
范围
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04
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比较
适用范围比较
速裁程序
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 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 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易程序相对普通程序而 言,更为简单、快捷。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完善

害了当事人尤其 是被告 的诉 讼权利 , 凶此 , 为 了使简易程序能 够更好地运行 ,发挥刑事诉讼 的作用 ,充分保障 、 j , 事人的权 利, 应对简易程序设置严格的监督程序 , 不至 因程序 的简略而 损害了诉讼的最终 目的。而我 国在对简 易程序 的监督 方面有
所 欠缺 。
( 三) 缺 乏为 被 告 人指 定辩 护 人 的 保 障性 规 定
案 卷查 阅权 。
重 的单一角 度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分类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 和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其次 , 赋予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要的
( 二) 提 高辩护人的参与程度 , 保 障被告人的权利 我 国现行立法 和 司法 解释 已规定 了被告人 的程序选 择 权, 《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 3 1 2条规定 , 被告人要求适 用普通程序的 ,人 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 或不 同意适用简易程 序 。这是对被告人否决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的规定 。《 若干意 见》 第 3条规定 , 人 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 易程序的 , 应 当制作
理 论 t r r探
文艺 生活 L I T E R A T U R E L I F E
2 0 1 3 旬 9
我 国刑事诉讼简 易程序 的改革 完善
周 志
( 建始县人 民检察院 , 湖北 恩施 4 4 5 3 0 0 )
摘 要: 1 9 9 6 年我 国刑 事诉讼 法修 正时 , 本 着有 利于提 高诉讼 效益 的指 导 思想 , 增设 了简易审判 程序 。 其后 , 两 高陆续发 布 司法 解释进 一步 明确刑 事 简易程序 的案件 范 围, 而将 共 同犯 罪等一 些案情 复杂 的情形排 除在适 用 范围之 外。简 易审判程序 的设 立

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

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

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
申欣
【期刊名称】《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024)001
【摘要】在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的策略,以改变简易程序不简易的状况.指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立法上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困惑.为实现简易程序对效率与公正的双重追求,需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适当扩大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强对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总页数】4页(P27-29,32)
【作者】申欣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法学系,太原,山西,0300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修改及其完善 [J], 钟文沂
2.浅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J], 王洋;陈石
3.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J], 刘月祯;刘明华
4.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发展与完善——以公诉案件为视角 [J], 高光亮
5.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不足与完善 [J], 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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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
作者:武英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
【摘要】刑事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设立和适用,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进步,一方面提高了审判效率,另一方面使审判程序显得更为合理,更加科学。

不过由于各种原因,简易程序适用的效果与立法初衷还存在一定差距,存在一定不足。

文章简述目前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立法;完善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减少法院积案、减轻当事人诉累等诸多方面均产生了不可低估的积极效果,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刑事犯罪率与日俱增,刑事审判面临的效率问题日益突出,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分析和,探究其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立足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以适应我国国情的发展。

一、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现状
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直至1996年,只有普通刑事审判程序一种审判模式。

经过对西方审判方式的长期分析论证,结合我国的现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规定了刑事审判简易程序。

[2]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章第一审程序中的第三节专门对简易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对如何实施刑事简易程序作了详细的司法解释,使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成为一种常例,截至2010年,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我国已实行满二十三年,为我国刑事审判的高效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及在实践中的运用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价,查找不足和需改进之处,以使其更加完善。

设立建议程序有多重功用,可以把案件按照繁简程度分离开来,这样案件积压量减少,案件的诉讼效率得到明显提高,案件的审理结案周期缩短。

不过,我国的简易程序在设立后,发展还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难题,一是类型单一,没有进一步扩充,这让简易程序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功能方面施展不全面;二是地位悬殊,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处于一种非主动、“被审判”的从属地位,而主导地位由国家机关牢牢控制,导致职权主义色彩浓厚。

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
在明确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吸收国外简易程序中有益经验,笔者立足于现有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种类少,适用范围较小,又有很多限制性规定,因此必须扩大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必须明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狭窄需要
扩大,但并不代表要对其放松界定。

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三年以下”是宣告刑,不是法定刑,这是不确切的,应该明确为法定刑。

(二)笔者认为对可能判处5年,甚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对主要事实不予否认的,均可纳入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使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更加科学化。

(二)赋予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
因为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的设立就意味着被告人不可能得到太多的程序保障,这其中隐含着误判和错判的风险。

所以,在使用简易程序前应当遵循被告人意愿,给被告人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其自住选择是否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由此,在公诉案件的起诉状中,应该清晰指出简易程序的特点和潜在的风险;自诉案件中也应对上述内容加以仔细说明,在审理前要尊重被告人的自主意愿,让他们充分行使简易程序的选择权。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简易审判
在笔者看来,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应该有公诉人出庭,这很有必要。

若公诉人不出庭,那么法官就会处于控、审兼备的地位,控、审不分离,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一身两职,境地尴尬,对被告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利益极易受损。

当然,在简易程序设计上,为了体现简易程序追求司法效率的价值,可以让公诉人直接宣读书面材料,而不是像普通程序中对被告人、证人等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当庭的询问或讯问。

(四)完善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要想真正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就必须要满足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司法价值追求。

笔者认为:首先,简易程序的进行不能没有律师出席。

如果因为被告人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时,人民法院则应该为其指定律师参与辩护。

其次,在开庭审理开始前,被告人、辩护人应该已充分了解开庭的时间、地点。

被告人随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和进一步扩大。

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律师能够有效发挥职能作用,更加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监督
检察监督的重点在于:1、审查监督“检、法”两家认定事实是否基本一致,对罪名和性质认定是否一致,如存在较大分歧,检察机关应建议按普通程序审理。

2、对简易程序的监督不能放松,法院内部应该积极作为,加强监督。

这需要人民法院出台内部监督的详细规定,建立一套机制,比如法院组织专门人员,如研究室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独任审判员应该对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自查,得出自查结果并写成自查报告进行备案。

这些都具有监督的实效性。

三、结语
我国刑事诉讼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无论是程序形式还是程序实质,都固守着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两大诉讼价值的统一,在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

任何一次的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质都是对公正和效益者两项基本价值进行重新协调。

因此,笔者认为,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归纳国际趋势,并结合中国国情,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简易程序之路。

参考文献:
[1]左霞.浅析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J]. 科教导刊,2009,2:190. [2]张建成.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与实践[J].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 [3]张丽明,范文祥. 谈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J]. 龙岩师专学报,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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