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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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若干问题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摘要】刑事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更为简易和快速,受到各国的青睐。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时要求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为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应对,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积极探索既能简化办案流程、又能保证案件质量的工作模式。
【关键词】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出庭支持公诉;庭审方式简化;被告人权利保障
【正文】
刑事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更为简易和快速,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司法资源日趋紧张的形势下,简易程序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青睐。今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要求公诉人必须出庭等等,给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其他国家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况
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简易程序仅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凡是不经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者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简单的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诉讼程序,都是简易程序,因此,国外的简易程序范围非常广,不能简单地以我国简易程序的标准来衡量。
(一)简易程序的种类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处罚令程序、保安处分程序、简易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对法人、社会团体处以罚款程序等特别程序,这五种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都具有简单、即时、速决的特征,均属于简易程序范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规定了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这两种简易程序。《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快速审判程序、立即审判和处罚令程序,都属于简易程序范围。日本的快速处理程序包括:简易公审程序、简易命令、交通案件即决裁判程序。我国澳门地区的简易程序包括简易诉讼程序、最简易诉讼程序和轻微违法诉讼程序。
(二)适用的案件范围
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依照《美国法典》第18编第3401条由司法官审理的轻罪案件或者微罪案件;或者就上述两类案件向地区法院法官申诉的案件。但是,适用时必须经过被指控犯轻罪的被告人的书面同意和明确放弃由地区法院法官审判、或者由司法官或者地区法院法官主持下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的表示;或者必须经过被指控犯微罪的但不必判处监禁的被告人的同意和明确放弃由地区法院法官审判的权利的表示。[1]德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检察官申请、案情简单或者证据清楚、且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剥夺驾驶权、适宜立即审理的案件;但不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或者科处矫正及保安处分的案件。意大利简易审判程序适用于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外的其他所有刑事案件;还适用于快速审判程序和立即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要求适用简易审判程序且检察官表示同意的案件。
(三)审判组织
在美国,简易程序由州司法官、地方司法官或者地区法院法官独任审判。德国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是地方刑事法官或陪审庭。刑事法官,又称“刑事独任法官”,是实行独任制审判的具体审判组织形式。陪审法庭,由一名专职法官和二名陪审员组成,是实行合议制审判的具体审判组织形式。意大利法院系统由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由于简易审判程序不适用上诉审,故而审判组织的审级只能是一审法院,简易审判程序的具体审判组织只有一种形式:独任法官。[2]
(四)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及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程序
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看,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官一般都要出席法庭,如法国对于违警罪可以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审理,《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23
条规定:“违警罪法庭由初审法院法官、检察院中的第45条以下各条所规定的一名官员和一名书记官组成”。《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六编“特别种类程序”第二章a“简易程序”第418条第3款规定:“检察院不必须提交起诉书。未提交起诉书时,在审判开始时用口头起诉,将起诉的主要内容记录庭审笔录。”《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20、438条规定,作为简易审判的初步庭审在合议室中进行,公诉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必须参加;第六编“特别程序”第三章“快速审判”第451条“快速审判的进行”第3款规定:“公诉人、被告人和民事当事人可以在法庭审理中直接提出自己的证人”。我国澳门地区的三种简易程序,法院若举行简易的开庭程序,检察官无一例外必须到庭。香港地区的简易程序,除被告人在传唤时作出书面认罪,法院可不开庭作出判决外,凡决定开庭审理的,控方也均须出庭,如控方不出庭,法院则将作出推迟审理或驳回起诉的决定。[3]
虽然对于开庭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检察官一般应当出庭,但是,很多国家的简易程序中有不少案件不需要开庭审理而可以直接作出判决,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25条规定:“选定简易审判程序的检察院,应当将追诉案卷和起诉书移送违警罪法庭。法官不必进行审理,可以刑事命令宣布释放被告人,或判处罚金。如果法官认为需要进行对辩,或者认为最终可能需要处以罚金以外的其他刑罚,应当将案卷送还检察院,按照普通诉讼程序进行追诉。”《日本刑事诉讼
法典》第461条规定:“简易法院依据检察官的请求,可以对其管辖的案件,在公审前,以简易命令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罚款。在此场合,可以作出缓刑、没收或其他附加处分。”德国的处罚令程序,对于轻罪案件,依检察官的书面申请,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而以书面处罚令来确定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分。意大利的处罚令程序,法官依照检察官的请求,就公诉案件中检察官认为只应当适用财产刑的案件,或者替代监禁刑而科处财产刑的案件,无需经过侦查或者审判而直接发布处罚令。[4]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简易判决,省去了开庭审理程序,控辩双方均无须到场,故不存在检察官是否出庭的问题。香港地区的简易程序,被告人在传唤时作出书面认罪,法院也可以不开庭作出判决。[5]
而我国则没有规定不需要开庭审理即可直接作出处理的简易程序。从这一点来看,很多国家的诉讼分流程度更高,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而能把更多的司法资源用在更为重大、复杂的案件上。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内容
第一,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就是说,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都可以适用。
第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是:(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也即赋予了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选择权。
第三,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四,本次刑诉法修改取消了适用简易程序须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的程序,即只要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而无须人民检察院同意。当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仍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五,审判组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既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则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要派员出庭,而没有例外情形,这是此次修改比较大的一个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允许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简易程序法庭,导致实践中多数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都未派员出席法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将大为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