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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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问题提出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指定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它的适用范围直接影响审判案件的判决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2 简易程序的定法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定法是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有如
下三种:第一,涉及判刑六月以下的轻微犯罪;第二,涉嫌危害国家
安全及国防安全,但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理的违法行为;第三,涉
及军队行政管理,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以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案件。

3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经过司法机关综合考虑,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能无节制地扩大或
缩小,而是有一定的规定。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案件应当由法院有组织地审理;
第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对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人有
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严重破坏教育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社会混
乱等案件;
第四,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可以宣判从轻处罚的刑事案件;
第五,涉嫌职务犯罪情节轻微但对更多社会关系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案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简易程序审理。

4 总结
根据具体的情况,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规定,使得审判案件的判决更加准确、便捷、及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权利也更加到位。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作者:龚冠丞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2012年通过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整合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同样留下了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解决。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程序选择权;辩护权一、2012年新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进步之处(一)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扩大了适用的案件范围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结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重新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上,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程序上,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再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主要是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1996年的规定,2012年新法的规定看似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改,因为根据以往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相反“普通程序简易审”却大行其道。

所以,这次修改不仅不会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而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是根据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作的修改,因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所以,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应该说是既关注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又关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二)赋予刑事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否决权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而与案件判决结果最具利害关系的刑事被告人却反而不具有对程序的选择权。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密不可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否定了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简易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简易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诉法第20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诉法第209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高法解释第29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高法解释第29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刑诉法第210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审理。

(高检规则第468条第2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高法解释第29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刑诉法第211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一)公诉人可以。

快速办理案件适用法律(3篇)

快速办理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成为司法工作的重要考量。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快速办理案件的规定日益完善。

本文将从快速办理案件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快速办理案件的概念快速办理案件,是指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案件办理期限的一种司法活动。

快速办理案件旨在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司法服务的需求。

二、快速办理案件的适用范围1. 简易程序案件: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如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可以适用快速办理。

2. 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办理。

3. 仲裁案件: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仲裁规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仲裁案件,适用快速办理。

4. 行政复议案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办理。

三、快速办理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犯罪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仲裁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四、快速办理案件的注意事项1. 依法适用:在快速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的同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摘要]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是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定的,随后又进行了补充修订。

2003年又制订了对认罪被告人适用的所谓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审理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深入,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己暴露其出一些不足之处。

文章尝试对完善我国简易程序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问题;完善一、刑事简易程序概述(一)刑事简易程序概念及特征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载,刑事简易程序(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与普通程序(Ordinary Procedure)相对而言,是指不经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简单的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诉讼程序。

①具体而言,刑事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普通程序更窄,通常适用于案情较简单、证据明确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告人自愿选择有罪答辩的案件。

第二,简易程序在审判环节及步骤上较普通程序均有所简化。

一般由执行官独任审判,庭审准备工作、庭审内容等较简化,审理期限也有所缩短。

第三,简易程序适用时应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虽然在量刑结果上一般可以获得一些优惠,但同时也面临着某些诉讼权利保护的限制和获得无罪判决机会的丧失。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现状刑事简易程序正式建立于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审判厅刑事简易庭暂行规则》10条和《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第9条。

随后,北洋政府于1920年又公布《处刑命令暂行条例》第15条,这是在中国刑事司法中第一次出现了类似德国处罚令程序的诉讼程序。

②刑事简易程序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出现于1928年国民政府正式颁布的《刑事诉讼法》。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简易程序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它强调就地审判、不拘形式、联系群众、解决问题。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二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简单地讲是刑事诉讼法的一种不具有复杂合规性的程序,属于非
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是在简化了诉讼程
序的情况下,根据涉嫌犯罪和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
行宣判程序的一种特殊程序。

2 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认定单一罪犯行为构成款式较小、不重大的犯罪,或者多个被告因单一网犯行为构成款式较小、不重大的犯罪的案件,
以及行政诉讼代理人犯罪案件,不采用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裁判。

但是有一些案件是不能使用简易程序的,如以下几种情况:案件影响
重大,公民主体或当事人不具备识别违法行为和宣言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能力,受害者愿不愿意施以处罚方面,案件事实复杂,有重要争议,需要开庭审理等情况的案件。

3 限制
简易程序的最大特点在于减少证据的充分性,而且要求受害者愿
不愿意处理案件,这就导致了审判的权利、复杂性等方面的受到很大
的限制。

在审判的程序中,律师的参与也受到了相应的限制以及复杂
性的降低。

由于简易程序是一种非正式性的诉讼程序,在实习上存在
着严重的不确定性,很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

因此,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有效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程序。

它适用于认定犯罪款式较小、不重大的案件,但同时存在证据充分性较低、准确性受限等诸多不足。

因此,应当加以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案件中加以有效运用,以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监管。

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

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

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是一道常见的法律考试题目,要求考生简要描述简易程序的特点。

本文将介绍简易程序的定义和特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回答这道题目。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篇1一、简易程序的定义简易程序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对于一些简单案件或法律事务,采用简化程序、简化步骤、简化文件等方式,以达到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或办理事务的目的。

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如交通事故、小额借款等。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1. 简化程序简易程序的最大特点是简化程序。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省去了很多繁琐的程序和步骤,如证据调查、法庭辩论等。

这样可以大大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2. 限制当事人的权利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的一些权利受到限制。

例如,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不能提出反诉,不能申请延期审理,不能上诉等。

这些限制是为了加快审理速度,降低诉讼成本。

3. 强调书面审理简易程序强调书面审理,即以书面材料为主要证据。

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材料,法官也主要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

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口头陈述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提高审理效率。

4. 适用范围有限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限。

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如小额借款、交通事故等。

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如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股权转让等,不能采用简易程序。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具有简化程序、限制当事人权利、强调书面审理、适用范围有限等特点。

《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篇2简易程序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对于一些简单、明显的案件或事项,采用简化的程序进行审理。

其特点如下:1. 简便、快捷:简易程序简化了诉讼程序,避免繁琐的程序,使案件能够更快速地进入审判和执行阶段,提高司法效率。

2. 节约司法资源: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减少法官、陪审员、证人等参与人员的数量,从而节约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应对大量案件。

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

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

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摘要]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因审理期限过短、庭前程序简化不足等原因被隐性压缩适用范围,同时简易程序必须派员出庭更突出了案多人少矛盾。

文章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改革办案模式和工作机制、简化庭前审查程序、促使简易程序多元化、对已经达成和解的极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等建议。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起诉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减少诉讼成本,实现不同案件的繁简分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

本文就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简易程序办理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的相关数据2013年1-7月份,适用简易程序出庭的案件为39件42人,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42件46人,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12件14人、交通肇事8件8人、盗窃6件6人、危险驾驶4件4人、寻衅滋事罪2件2人、贩卖毒品罪1件2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1件1人、强奸罪1件1人、故意毁坏财物罪1件1人、抢夺罪1件1人、挪用公款罪1件1人、受贿罪1件1人。

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的案件为0件。

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0件。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3件4人,其中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1件1人,非法经营罪1件2人,交通肇事罪1件1人。

二、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做法(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案件繁简分流法律规定(3篇)

案件繁简分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案件繁简分流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争议大小,将案件划分为繁简不同的类别,并采取不同的审理程序和期限,以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为规范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以及二审民事、行政案件。

三、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1. 案件性质: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利益,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属于繁案件;其他案件属于简案件。

2. 争议大小:当事人之间争议金额较大、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一般属于繁案件;争议金额较小、法律关系简单、证据较少的案件,一般属于简案件。

3.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复杂、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案件,一般属于繁案件;法律适用简单、不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案件,一般属于简案件。

4. 审理难度: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多次开庭、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一般属于繁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只需一次开庭、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一般属于简案件。

5. 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要求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一般属于简案件。

四、案件繁简分流的具体程序1. 案件立案审查:立案庭在审查案件时,根据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初步确定案件类别。

2.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对案件类别有异议的,可以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立案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确定案件类别。

3. 立案庭决定:立案庭根据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和当事人申请,决定案件类别。

4. 法庭审理:根据案件类别,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和期限。

(1)繁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一般不少于6个月审结。

(2)简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一般不超过3个月审结。

五、案件繁简分流的管理与监督1.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繁简分流管理制度,明确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程序和责任。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就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精简,设置简易程序合乎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升办案效率,都存有关键意义。

当然,适用于简易程序,首先还是必须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无法为了方便快捷、省事而将不该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做出了具体内容规定: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这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依法可能将判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这类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会危害性都较重。

人民法院在审理前,必须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将判刑的刑罚做出推论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辨认出被告人罪行较轻,须要判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当中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

(2)必须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就是人民法院指出须要适用于简易程序并请示人民检察院同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含羞辱、诽镑罪、暴力干预他人婚姻自由罪和性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是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诉法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There are many times when people are confused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every time they are confused, theygrow up.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诉法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导读:1、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在我国一般的刑事案件在进行庭审的时候,针对普通的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审理的时候一般走的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事效率,很好的维护了我国的法律的公平公正。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诉法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1、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适用,不适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也不适用于第二审案件。

对于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弥补先前采用简易程序可能出现的不足。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公诉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为其指定辩护人。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中有关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和环节省略。

案件繁简分流法律规定(3篇)

案件繁简分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司法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法院面临的案件压力日益增大。

为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我国实行了案件繁简分流制度。

案件繁简分流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争议金额等因素,将案件划分为繁案和简案,分别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和标准。

本篇将详细阐述我国案件繁简分流的法律规定。

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争议金额等因素,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行政案件;(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案件繁简分流的具体规定1.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简单民事、行政案件时,适用较为简化的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审理期限缩短: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比普通程序缩短一半。

(2)审判组织简化: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3)证据规则简化:简易程序对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相对较低。

(4)审理方式灵活:简易程序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审理方式。

2.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复杂民事、行政案件时,适用一般的审理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于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理。

适用的范围一般包括:(1)被检控人以轻罪被控;(2)涉案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财产犯罪;(3)涉案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非财产犯罪;(4)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控犯罪;(5)企业信用卡犯罪;(6)其他情况,由法院认为适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由此可见,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轻微性质的案件、未成年人的案件以及特定的刑事案件,它是一种力图保护被检控人权益、减轻受害人负担和提高审判效率的举措。

司考刑事诉讼法:刑诉简易程序

司考刑事诉讼法:刑诉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147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最高法院解释》★第218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219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220条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221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222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西南大学《刑事诉讼法》复习思考题及答案

西南大学《刑事诉讼法》复习思考题及答案

(0228)《刑事诉讼法》复习思考题一、概念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刑事诉讼2、传来证据3、回避4、证明责任5、上诉二、简答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简述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2、简述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简述刑事诉讼起诉的意义。

三、论述题(共1小题,共20分)1、论无罪推定原则。

四、案例题(共1小题,共10分)[案件情况]: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记录:问: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答:我不知道,我什么也没干。

问;你知不知道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隐瞒罪行对你是没有好处的。

答:我真的没干什么,不信你们可以去查。

问: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事实已经是很清楚的,你老实交代吧。

答:我不知道你们要我交代什么。

问:那我告诉你,你强奸了王某没有?答:什么,我强奸了王某,简直是无稽之谈。

问:你听着(宣读王某的控诉),你怎么解释?答:胡说,是诬陷我,我们曾经谈过恋爱,但早就断了。

问:你说你没有强奸王某,那她为什么告你,而不告别人?,你有什么证据证明?答:我怎么知道,我没有强奸她。

问:你说你没有强奸王某,那你对其他女孩耍过流氓没有?答:从来没有,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

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述讯问是否合法,为什么?(0228)《刑事诉讼法》复习思考题答案一、概念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揭露犯罪、证明犯罪,并依法给予犯罪人刑罚处罚的活动。

(2分)2、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第二手证据。

(2分)3、回避回避是指法定的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厉害关系,为避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可能发生的影响,从而不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2分)4、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

(2分)5、上诉上诉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因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序,请求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百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全文如下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五十二条第四款死刑执行的变更,死刑执行的变更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下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4款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暂停执行”和“停止执行”的情形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418条第1款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5)罪犯怀孕的;(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1]
编辑本段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刑事诉讼法期末试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试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试题精选1.人民法院对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AA.男青年甲与女青年乙情投意合准备结婚;女青年乙的家里反对,其兄到甲家中闹事,并将甲打成轻伤。

为此,甲向法院提起自诉B.李某和张某系聋哑人,两人共同在公共汽车上偷窃他人的钱包时被当场抓住,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C.赵某与罗某系邻居。

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

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

赵某受伤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故不予立案。

赵某不服将本案诉至法院D.贾某欲购买电视机但钱不够,忽然看见一妇女从银行取钱出来,遂趁其不备将其钱包夺走,后被群众抓住送往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书面通知检察机关2. 下列关于执行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B )A判决、裁定在宣判后执行B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罚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的,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C死刑只能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方法执行D对未成年犯可以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3.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为( C D E )A.决定机关不同B.执行机关不同C.法定最长期间不同D.强制程度不同E.被适用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不同4.以下四项内容说法错误的是:()ADA.侦查人员讯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或指定的其他地点B.某强奸案件,被害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公安机关不应检查C.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死亡,公安机关查明冻结在银行的存款,是从被害人那里盗来的赃款,公安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该存款的银行,将该存款返还被害人D某盗窃案,公安机关经查明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在5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5.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的人员有:( ) ABCD,A.被害人B.被告人 C.辩护人D.诉讼代理人6.公安机关侦查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对一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监视居住,对另一犯罪嫌疑人实行取保候审,对两个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都必须遵守哪些法定义务?()CDA.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B.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家属和律师之外的人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7.侦查人员为了确定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BC )的人身进行检查。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我国最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包括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其中,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针对于一些简单的,争议较小的民事案件或者行政违法行为,往往会在当场就做出诉讼判决。

那么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下面由小编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上文就是▲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详细介绍。

从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是对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简化,适用于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同时也有利于办案程序的简化;另外,简易程序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案件的规定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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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

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例解
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

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2005/2/33 单选)
A.刘某系末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C.考查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一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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