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一
中外法律具体案件对比(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法律实践中,中外法律案件对比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为我国法律改革与发展提供借鉴。
本文选取了中外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具体案件,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二、案例一:美国“奥姆斯特德诉纽约市”案(一)案件背景1973年,美国纽约市一家餐馆的老板奥姆斯特德因涉嫌非法经营而被警方逮捕。
随后,奥姆斯特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其被捕违法。
此案引发了关于言论自由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冲突。
(二)法律适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不得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不得限制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本案中,法院认为餐馆老板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政府无权限制。
(三)判决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判决餐馆老板奥姆斯特德胜诉,认为政府无权限制餐馆老板的言论自由。
三、案例二:中国“黄光裕案”(一)案件背景2008年,中国家电巨头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因涉嫌非法经营、操纵股价等罪名被警方逮捕。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经济领域反腐倡廉的重要案例。
(二)法律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法院认为黄光裕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操纵股价罪。
(三)判决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五千万元。
四、对比分析1.法律制度背景美国法律制度以宪法为核心,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注重平衡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
我国法律制度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注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案件性质美国“奥姆斯特德案”涉及言论自由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冲突,体现了美国法律对个人权利的重视。
浅析香港与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之差别
2010年2月第22卷 第1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 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 e Feb 12010Vol 122 No 1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刘琳琳(),女,河北秦皇岛人,中国政法大学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浅析香港与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之差别刘琳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摘 要: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两大价值目标,刑事简易程序则是公正和效率最大化的结合。
香港和大陆刑事简易程序各有不同特点,加深两地之间的相互了解,发现值得借鉴推广的立法宗旨和司法规则,从而相互研习、取长补短,有助于推动两地刑事简易程序立法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香港;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中图分类号:D92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1-0035-04 引言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两大价值目标,也是实现真正意义上正义之必需。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程序是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是否需要科以刑罚处罚并确定相应量刑幅度的程序,因其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基本权利,因此其程序设计科学合理与否就显得至关重要。
法治国家为了实现公正这一价值目标,普遍制定了一整套复杂、严谨的诉讼程序。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不乏一些被告犯罪情节轻微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若依通常诉讼程序审理,反而会造成案件的拖延和诉讼资源的浪费,据此,各国又相应地设立了简易程序用以处理此类案件,这就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最大化的实现了效率价值。
目前,诉讼程序简易化已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发展的基本趋势,香港和大陆的刑事诉讼程序立法也顺应了这一潮流。
效率价值要求用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诉讼案件,简易程序就是对其最好的体现。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用以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在香港,1862年就成立了简易审判法院[1](p521),其运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历史比较悠久,程序的设置也相对完善。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作者:龚冠丞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2012年通过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整合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同样留下了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解决。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程序选择权;辩护权一、2012年新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进步之处(一)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扩大了适用的案件范围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结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重新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上,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程序上,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再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主要是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1996年的规定,2012年新法的规定看似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改,因为根据以往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相反“普通程序简易审”却大行其道。
所以,这次修改不仅不会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而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是根据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作的修改,因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所以,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应该说是既关注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又关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二)赋予刑事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否决权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而与案件判决结果最具利害关系的刑事被告人却反而不具有对程序的选择权。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密不可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否定了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刑事诉讼一般程序怎么做,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一般程序怎么做,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是什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在相关的法条里面都可以查找,如果你对相关情况有疑问的,下面的解答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下面,小编就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做出简要的讲解,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阶段: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2、审查起诉阶段: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3、审判阶段: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区别主要如下:1、审理方式差异,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
2、审理期限不同,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后者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
3、程序差异,简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
4、简易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5、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公诉案件,1个月,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
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克延长一个月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案件。
被告人没被羁押的,6个月。
经法院院长决定可以延长3个月。
审限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20天二审:一般上诉抗诉的案件在1个月内审结,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最高院受理的上诉,抗诉由最高院决定再审为3个月,最多6个月。
浅谈域外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 简易 程序 中 , 为 了保 证 效率 , 各 国均 进行 了有 限度 的调 节。例如德国处罚令程序规定只能变更成 为普通程序获得救 济 ; 美国审理轻微罪犯罪程序规定能 以 上诉 、 抗诉进行救济 。 2 . 5 配套制度和程序保障相对完善 各 国纷纷设立 了相关 的配套制度 和措施 , 如对律师参与简易 程序的具体程序做 出规定 , 使得当事人能够在律师 的帮助下更加
简易程序最早发 源于英 国。在英 国 , 绝大多数 的 日常刑事案 件 由治安法 院的治安法 官按照简易程序进 行审理 。据相关调查 数据显示 , 在英 国审理 的全部案件 中 , 大约有 9 6 %的案件 由英 国 治安法 院按 照简易程序 审理 。依照简 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主要分 为 以下几类 : 一 是只能 由治 安法院管辖 的简易罪 ; 二是 同时可 由 刑事法 院和治安法院共 同管辖 的混合罪 ; 三是可以按 简易程序审 理 的可诉罪 ; 四是可以按 正式 程序 审理 的简易罪。
同之处 , 可供我 国借鉴 。具体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 面 : 2 . 1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 围广泛 , 形式多样 在 国外 , 刑事简易程序 的适用范 围并不局 限于某一 类型的案
件或者某一个轻 重层 次的案件 , 而是根据 案件 的不 同特 点适 用不 同的简易程 序。例如美 国死 刑案件 以外的案件 都适用于辩诉 交 易程序 ; 意大利 的简易程序 可以适用于 任何 性质 的案 件 , 而且适 用 于刑事诉 讼的任何阶段 。
清楚地 了解 刑事简 易程 序的宗 旨、 适用 原则和条 件 、 审理方式 以 及所要承担 的后果 , 从而作 出对 自己有利 的选择 。
势, 呈现 出多元化的规范立法模式 。 1 . 1 . 1 英 国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二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简单地讲是刑事诉讼法的一种不具有复杂合规性的程序,属于非
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是在简化了诉讼程
序的情况下,根据涉嫌犯罪和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
行宣判程序的一种特殊程序。
2 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认定单一罪犯行为构成款式较小、不重大的犯罪,或者多个被告因单一网犯行为构成款式较小、不重大的犯罪的案件,
以及行政诉讼代理人犯罪案件,不采用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裁判。
但是有一些案件是不能使用简易程序的,如以下几种情况:案件影响
重大,公民主体或当事人不具备识别违法行为和宣言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能力,受害者愿不愿意施以处罚方面,案件事实复杂,有重要争议,需要开庭审理等情况的案件。
3 限制
简易程序的最大特点在于减少证据的充分性,而且要求受害者愿
不愿意处理案件,这就导致了审判的权利、复杂性等方面的受到很大
的限制。
在审判的程序中,律师的参与也受到了相应的限制以及复杂
性的降低。
由于简易程序是一种非正式性的诉讼程序,在实习上存在
着严重的不确定性,很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
因此,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有效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程序。
它适用于认定犯罪款式较小、不重大的案件,但同时存在证据充分性较低、准确性受限等诸多不足。
因此,应当加以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案件中加以有效运用,以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监管。
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走
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些⽐较简单的案件,为了提⾼司法的效率⼀般会采⽤简单程序。
那么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刑事诉讼适⽤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释。
⼀、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五条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被告⼈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陈述和辩护。
⼈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员许可,被告⼈及其辩护⼈可以同公诉⼈互相辩论。
第⼀百七⼗六条适⽤简易程序审理⾃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员许可,被告⼈及其辩护⼈可以同⾃诉⼈及其诉讼代理⼈互相辩论。
第⼀百七⼗七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关于讯问被告⼈、询问证⼈、鉴定⼈、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百七⼗⼋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以内审结。
第⼀百七⼗九条⼈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节或者第⼆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适⽤简易程序的条件基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承认⾃⼰所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对适⽤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民法院适⽤简易程序。
三、不适⽤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不适⽤简易程序的情形:1.⽐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是盲、聋、哑⼈的;3.辩护⼈作⽆罪辩护的;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5.公诉案件的被告⼈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6.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的。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有以下区别:1、审判组织参与人员不同: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庭前准备不同: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海峡两岸刑事简易程序之比较
叠 床架屋 , 非但 不 能 满 足迅 速 判决 之 目的 , 生 重 反
复 审判 之 流 弊 , 徒 增 法 院 写 作 之 劳 苦 , 使 简 易 亦 致 程 序 鲜 有 成 效 。故 16 9 7年 修 正 “ 诉 法 ” , 国 刑 时 我
20 0 9年 9月
现 法
M o l de' Law inc n Sce e
S p ., 0 e t 2 09 Vo. No 5 131 .
第3 1卷 第 5期
文 章 编 号 :0 1— 3 7 2 0 )5— 10— 4 10 29 (09 0 0 0 1
海 峡 两岸 刑 事 简 易程 序之 比较
陈 岚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 30 2
摘 要 : 经历 多次修 法 , 两岸刑事 简易程序 出现 不 同格局 。我 国台湾地 区刑事 简易程 序分 简易判 决处刑程序和简式审判程序 , 其适 用范 围、 启动 条件和 审理 方式大有 区别 。祖 国大陆只有一种刑事 简易程 序 , 其适 用 范围与普 通程序 当然有 别 , 而在 审理 方式、 判 决 《 书》 之制作 以及救 济途径上 , 国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与刑事普 通程序并无分别。比较 而言 , 祖 台湾地 区刑 事简易程序相对合理 , 有值得借鉴之若干方面。祖 国大陆应 当建立 多元格局之 刑事 简易程序 , 同时完善现行《 刑诉 法》 规定之 简易程序 , 改革刑 事简易程序之救 济途径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简易程序 ; 济程序 救
10 0
命 令程序 。处刑命令 程序仅适 用 于轻微 刑事 案件 ,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指控权 ( 宣读检察院的起诉书 、证据等) ,有悖于法官在庭 审中居 中裁 判 的职能。即使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公诉 人也应 出庭支持公诉 , 监督庭审的进行 ,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3 简易程序对法官的素质要 求还需提高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案件 ,办案人是独 任审判 ,这就要求法官对 案件独立承担责 任、能够 准确认 定案件事实 和适用法律 ,因此 ,独任 法官无论在政治素质 和业务素 质上要求都很 高。 目前 ,虽然基层人民 法 院的法官 的素质 已有了一定 的提高 ,但是 还有少数的审判人员尚不 能完全适应独任制法 官的要求 ,业务素质有 待于进 一步提高。有些 审 判人 员对被告人 当庭是 否认罪 、辩 护人是 否作无罪辩护 等没有把握 , 因此在选择适用何种 程序时 比较 保守 。还有 的审判 人员是担心手头案 件较多 , 2 天 内结不 了案 ,加之很多案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 在 O 件 ,审判人员担心超 审限就倾 向于适 用普通程序 。只有审判人员 的政 治素质 和业 务素质 达到一 定的水平 ,才能 准确适用简易 程序 ,大胆 、
所谓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是 指基层人 民法 院利用简化 的第一 审刑 事诉讼程序审理犯罪事实清楚 ,证 据充分 ,案情 简单 ,处刑较轻 的案 件 的程序。 近年来,面对犯罪率居高不下 ,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 的趋势 , 世界各 国都很重视简化诉讼 程序 、提 高诉讼效 益 、减少 当事人诉 累 、 实现 司法资源合理配置 ,加之案件 情况各异 ,既 有犯 罪事实清楚 、情 节简单 、犯罪轻微的案件 ,也有新类 型的经济犯罪 、流窜作案 、境外 犯罪和外来人 口犯罪等调查取证难 度大的案件 。对 轻重 、难易等不 同 的刑事案件 ,如不加区分地都适用一个 程序 ,势必造成 人力 、物力 的 不合理投人 ,加重审判负担 ,同时也 不利于法院集 中精 力对重大 、疑 难 、复杂案件的审判 ,不利于审判力量 的合理配 置。因此 ,各国纷纷 创设新型的简易程序模式 ,有的就 发展 到一切不通过 正式审判程序处 理模式 ,对于不同的案件适用不 同的程 序 。因此 ,实 行繁简分流 ,科 学地分配和使用审判力 量 ,提高审判效率 势在必行 ,简易程序的设立 十分必要。为适用新形势的要求 ,修 订后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 》在第一审程序中单独设立 了简易程 序一节 ,这 既是刑事诉讼立 法的重大发展 ,也是 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首先 ,它符 合诉 讼经济原则 。刑事案 件实行繁简 分流 ,对于事实 清楚、情节简单 、犯罪 情节轻微的刑事 案件 ,简化程 序,有 利于节省 人力 、物力 、财力 ,有利 于迅速 、正确 地审结 案件 ,及 时惩罚犯 罪。 可以缓解人 民法 院办案力量 不足的压力 ,便 于人 民法 院科学 地分配和 使用审判力量 ,集 中主要力 量 、主要精力 审理 重大 、疑难 、复杂的刑 事案件 。 其 次,司法的公 正与效 率是二十一世 纪人 民法院 的工作主题 ,其 基本内涵是人 民法 院的全部司法活动 ,做 到审判公开 、程序 合法、审 限严格 、裁判公 正、依法执行 。对于繁简 、难易等不 同刑事 案件加以 区分 ,适用不 同程 序进行审理 ,正是实 现这一 主题 的重要 保证之 一 , 也就是说 没有个案 的司法效率 ,就很难保 障整 体的司法公正 ,而简易 程序的设立就是要体现立法者追求 , 而实 现宏观 的司法公正 。 进 再次 ,设置 简易程序已成 为当今世 界各 国刑事诉 讼法发展的趋 势。
刑事简易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刑事简易程序论文文献综述一、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模式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观点主要有四种:一是美国的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二是德国的刑罚处罚令程序、简易程序;三是意大利的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快速审判程序、立即审判程序、处罚令程序、调解;四是我国的简易程序。
各国简易程序的设立都是基于各国的具体国情而设立的,根据各国目前简易程序的现状和实践经验来看,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为取各国程序实践之精华,结合本国的国情,形成一种新的综合性的简易程序,在目标上既要考虑提高效率,又要注意保护人权,建立多元化的简易模式,以真正地实现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的统一。
目前来看,意大利的多元化简易程序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际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其六种简易程序可以针对各种性质、各种严重程度的犯罪分别适用,可以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适用,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认罪表现和检察官的意见决定各种程序之间的变更,当事人有提出或同意适用某种简易程序的权利,大大增加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机会。
另外,该程序的适用有效的提高了诉讼效率,也使其与诉讼公正基本上得到了统一,解决了司法拖延和积案的问题,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可以说意大利的这种多元化模式是对繁简分离思路的进一步拓展,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国际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
二、对各国简易模式之评价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需要取他人之精华,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总结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简易程序。
从以上介绍的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主要模式,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国际上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是意大利的多元化简易模式,鉴于此,对比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也可以看到,我国该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国际大趋势的差距。
三、综述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就我国现存的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与实践,比较世界各国的简易模式,我国该程序暴露出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1、对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规定模糊不清;2、在简易程序的启动和转化上没能赋予被告人自愿选择和放弃的权利;陈瑞华的《刑事审判原理论》中阐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把适用简易程序的主动权赋予法院,并以检察院建议或同意为前提,而被告人作为与案件裁判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自己将要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审判,却没有任何的决定权和选择权,使之处于一种消极等待国家机关处理、被动承受国家专门机关定罪或科刑的客体地位。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之比较
法系是指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进行分类将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的若干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
在当代一百多个国家中,有两个历史悠久、影响广泛的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前者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自20世纪以来,上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互相借鉴、吸收或融合,但由于法律的传统、文化和习惯的不同,客观上仍然各自具有明显的特点。
这些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法律形式上的特点英美法系发源于英国,自11世纪起,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概念和原则为基础、根据资本主义的需要重新解释和改造而成。
二、侦查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侦查由警察机关负责。
现代的警察机关起源于英国,于1829年9月由当时担任内政大臣的罗伯特,皮尔爵士在伦敦创建,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和侦查刑事犯罪。
美国于1845年依照英国的模式在纽约市建立起第一个警察机关。
这一模式还对世界上许多国家产生过影响。
英国警察机关根据1984年制定的《警察机关与刑事证据法》开展对犯罪的侦查[3].英国警察机关具有较广泛的询问权,警察机关为了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可以询问任何人,而不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但除了成文法有特别规定的(如恐怖主义分子)以外,被询问人可以拒绝回答。
自1991年起,警察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用同一部机器同时录制两盘录音带和录像带,不许复制,一盘供诉讼中使用,一盘封存,如果以后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及其律师对警察机关的录音、录像记录提出异议,就可以由法官主持,当众启封另一盘进行对比,以核实口供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当警察机关认为被询问人确有犯罪嫌疑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即可以不开口说任何话。
但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沉默权问题上,英国已有所变化,虽然《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仍保留沉默权,但在某些法定的情况下的沉默,法庭或陪审团可以对此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4].此外,为了提高侦查和鉴别犯罪的技术手段,英国向警察机关投资1.07亿英镑,扩大建设含300余万件样品的脱氧核糖核酸(DNA)数据库,计划到2004年用于对所有犯罪进行DNA鉴定。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不可比较性及其他
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尤其是后者 ,在实践 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 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中更被直接称 为 “ 普通程 序简化审” 。对 件适用普通程序的 ,应当由审判员、陪审
此 ,作者为了使两者 不至 于混 淆 , 试图从 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 。 由于法律对 适用 应 当在受理后2 0日以内审结 。 用简易程 适
案件 ”的告诉才处理的案 件 , 被害人起诉 派 员出庭 。 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另行增 又
“ 普通程序简化审 ”的第一条规 定: 被 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 罪事实无异议 , 并
一般适用本 3简易程序 的庭 审阶段简化 。适用普 自愿认罪的第一审 公诉案 件 , .
加了 “ 对依 法可能 判处 三年 以下有 期徒 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 必须严格 按照法律 意 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 告人犯罪的案 件 , 刑、 拘役 、 管制、 单处罚金的 公诉案件 , 事 规 定的庭审 的阶 段进 行 , 可以适用本意见审 以保障各方当事 对被告 人认 罪的部分 , 实清楚 、 证据 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 人和 公诉机 关的权利 。 适用简易程序的 理 。 而 第二条 ,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同意适用 简易程序的”案件。简 易程序是 案件 由于其 自身特 点, 1 哑 ( 2 庭审 可以省略一些 ( )被告人 系盲 、聋 、 人的; )可能判 对第一审普通程序 的简 化, 设置简 易程序 环 节,以迅速 、准确 审结案 件。适 用简易 处死刑 的;3 ( )外国人犯罪的; )有重大 ( 4
减少人 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 则, 但法律条文结构和规定的内容还是比 员出庭支持 公诉 ,不会妨 碍指控犯罪 、 证 量为前提下 ,
较系统和 成熟的, 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上具 明犯 罪 、 罚犯 罪 的 , 以 不 派 员 出庭 。 惩 可 当 成本 , 此应 与刑事诉讼法 的“ 简易程 序” 的 有合理性和 可操作性的特点 。在我国 “ 简 然 , 如果人 民检察院认 为适 用简易程 序的 精神相一致 。 易程 序”适 用的范 围,除 了吸收 了 “ 自诉 案件也需要派 员出庭 支持 公诉的 , 可以 也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① 开庭。
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② 法庭调查。
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
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③ 法庭辩论。
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辩论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④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⑤ 评议、判决和宣判。
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刑法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的国际比较研究
刑事诉讼法的国际比较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法律体系的相互借鉴和比较研究日益重要,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领域,其国际比较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
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在制度设计、程序规定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政治体制和社会需求。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美国的刑事诉讼法。
美国刑事诉讼法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其中“米兰达规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该规则要求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前,必须明确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等权利。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防止警方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口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
然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警方侦查犯罪的难度,导致一些案件的侦破效率受到影响。
与美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德国的刑事诉讼法。
德国刑事诉讼法注重实体正义的实现,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
在证据的审查和判断上,法官拥有较大的权力。
同时,德国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证据规则,以确保案件的审理结果公正可靠。
但这种制度也可能导致诉讼过程的相对繁琐和时间成本的增加。
再来看日本的刑事诉讼法。
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在二战后受到美国的影响较大,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例如,引入了对抗制的元素,增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但同时,日本也保留了一些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如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吸收了国际上的一些先进经验。
例如,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完善了辩护制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同时,中国刑事诉讼法也充分考虑了本国的国情和社会实际,注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从以上几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可以看出,各国在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原因。
美国的法律文化深受其宪法精神的影响,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
这种价值观反映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是对被告人权利的高度重视。
刑诉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知识点
刑诉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知识点刑诉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两种特殊程序,用于加快审判速度和减轻司法负担。
本文将从定义、适用范围、程序特点、审判程序、裁判结果等方面逐步回答相关问题。
一、刑诉速裁程序1. 定义:刑诉速裁程序是一种适用于对那些量刑较轻或案情明显、证据充分的犯罪案件,以迅速审判为目的的特殊审判程序。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刑法明文规定的轻罪、小额财产案件、简单事实案件以及被告人主动认罪并且罪名适用于速裁程序的案件。
3. 程序特点:速裁程序主要具有四个特点:简化程序、限制辩论、快速审理、减少上诉。
4. 审判程序:a. 提交起诉:检察机关将起诉状、证据材料、被告人供述等材料交由法院,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b. 快速审理:速裁庭开庭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并且可以不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c. 全权审判:一审速裁程序由法官独任或合议庭裁决,无陪审团参与,且对犯罪事实、证据进行查证核实的权利有所限制。
d. 裁判结果:一审速裁程序的裁判结果有刑事判决书和判决笔录两种形式,判决一般在开庭后不超过3日作出。
二、简易程序1. 定义:简易程序是一种适用于涉及轻微犯罪和案情简单的刑事案件,以迅速审判为目的的特殊审判程序。
2. 适用范围:适用于轻微罪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案件,但一些重罪案件也可以经过适当程序简化后适用简易程序。
3. 程序特点:简易程序主要具有三个特点:程序简便、量刑限制、省略上诉。
4. 审判程序:a. 开庭审理:一审简易程序一般在开庭前30日内审结,并且可以不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b. 证据审查:法官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并向当事人提出质证、答辩的要求。
c. 询问当事人:法官可以直接向当事人询问案情,了解案件事实。
d. 裁判结果:一审简易程序的裁判结果有简易判决书和判决笔录两种形式,判决一般在开庭后不超过7日作出。
总结起来,刑诉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两种特殊程序,适用于涉及轻微犯罪和案情简单的刑事案件。
刑事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刑事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研究作者:孔德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2012年3月14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是较为全面的改革和完善,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逐步完善的过程以及我国正当程序理论研究与刑事诉讼程序设计、配套制度司法改革等方面的巨大成就。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公诉人出庭一、简易程序概述世界两大法系立法都有简易程序,尽管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等存在较大差异,但公正与效率基本价值的追求是一致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类似简易程序进行程序分流的机制有很多,如:英国治安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美国谋杀以外案件采用的辩诉交易程序。
尽管对辩诉交易制度仍存较多争议,但一直是英美法系广泛适用的程序,是维护程序公正与效率平衡、节省司法资源的法宝。
在大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其刑事诉讼以追求实质真实为目的,其典型程序如:德国的处罚令程序和一年以下监禁适用的简易程序、法国的简易审判程序和综合性罚金诉讼程序。
对比两大法系简易程序设计发现,简易程序的广泛适用并非仅为传统诉讼效率价值的追求,其深层的原因为:以案件裁判公正为前提,控辩双方的在资源消耗与量刑结果之间的“交易”。
由此,简易程序中“适用范围”、“被告人权利”、“控辩平等”等炙手可热的关键词,在理论与实务讨论中突显出来。
2012年3月14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是较为全面的改革和完善,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逐步完善的过程以及我国正当程序理论研究与刑事诉讼程序设计、配套制度司法改革等方面的巨大成就。
二、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具体表现在被告人认罪条件的规定和对、案件刑罚界限的取消两个方面。
根据条文的变动不难发现,新刑事诉讼法体现出积极吸收司法实践中的合理因素和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特点。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操作流程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操作流程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院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适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检察机关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审查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4、是否附有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6、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7、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经审查,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公诉机关;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受理;需要补送材料的,通知公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
三、送达1、立案后由庭长指定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2、审判人员在开庭前三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3、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将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前三日送达;4、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四、开庭1、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独任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讯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3、法庭辩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辩护和最后陈述;5、独任审判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1]
编辑本段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一王国枢项振华提要:本文通过对国外最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意大利三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申请、提起与受理,审判中的主要诉讼主体及审判等与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作一全面比较,分析它们程序形式特征上的异同,对程序实质问题进行初步的思考。
进而总结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立法和司法的进步与差距之所在,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完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范围及比较简易程序,英文为“Summary proceeding”(或称:“Summary procedure”(注1)国外刑事诉讼法学中没有很明确、很清晰的定义。
依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普遍解释,简易程序仅相对于普通程序(英文为“Ordinary Proceeding”)而言,凡指不经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者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注2)因此,国外的简易程序范围相当广,我们研究国外简易程序时不能单单以是否冠以“简易”二字作为判断属于简易程序与否的标准。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及范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程序分别由《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规定。
除普通程序之外,美国有两种形式的简易程序: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
所谓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是指对于《美国法典》规定的轻罪、微罪案件以及此类案件的申诉案件,经被告人的书面同意,由司法官或者地区法院法官进行简单审理并立即裁判的简易程序。
所谓辩诉交易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己方利益,检察官一方和被告方律师或者被告人一方可以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犯罪或者较所指控犯罪为轻的犯罪,或者与所指控犯罪相关联的犯罪,作出有罪答辩或者不辩护也不认罪答辩,而由检察官向法官提议撤销其他指控,或者建议法官给被告人一项特定的判决,或者同意在被告人请求一项特定判决时不予以反对,或者同意一具体判决是对该案的恰当处理,法官不参与上述协商但可以接受协议,并按协议判决和处刑的简易程序。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普通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法律救济程序、对以确定判决结束的程序再审程序);被害人参加程序和特别种类程序(包括处罚令程序,保安处分程序,简易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对法人、社会团体处以罚款程序)三种。
笔者认为,五种特别种类程序与普通审判程序相比均具有简单、即时、速决的特征,均属于简易程序的范围。
处罚令程序,是指在由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轻罪案件,依检察官的书面申请,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而以书面处罚令来确定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分的简易程序。
保安处分程序,是指因被告人无责任能力或者无受审能力而不进行刑事诉讼时,检察官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判处矫正及保安处分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在由刑事法官或者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案情简单或者证据清楚且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剥夺驾驶权的处罚、适宜立即审理的案件,经检察官的申请,刑事法官或者陪审法庭进行简单审理并立即判决的诉讼程序。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之分。
特别程序又规定了五种程序: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快速审判程序,立即审判和处罚令程序。
简易审判程序,是指对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案件外的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为获取刑罚的减轻,征得检察官的同意后,可以向法官提出适用该程序的申请,法官接受申请后仅根据侦查案卷就可以对案件作出迅速的判决的简易程序。
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或者被称为“意大利式辩诉交易程序”(注3)是指在宣布开始第一审法庭审理之前,未提出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申请的被告人和检察官可以要求法官按照其双方协议的刑罚种类和标准适用替代性刑罚或者减轻财产刑、监禁刑,法官即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双方协议的简易程序。
快速审判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在犯罪时被当场逮捕,且逮捕获得认可,检察官认为应当予以追诉的案件,或者逮捕虽未获得认可但被告人和检察官同意适用该程序的案件,或者被告人在讯问中作出认罪答辩的案件,被告人经检察官的提交或者传唤,应当接受法官的立即审判而不要求适用简易审判程序,或者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的简易程序。
立即审判程序,是指对证据清楚的刑事案件,检察官在将被告人登记犯罪消息后的90日内,经预先询问被告人,检察官或者放弃参加初步庭审权利的被告人均可以要求法官立即审理并判决的简易程序。
处罚令程序,是指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依照检察官的请求,就公诉案件中检察官认为只应当适用财产刑的案件,或者替代监禁刑而科处财产刑的案件,无需经过侦查或者审判而直接发布处罚令的简易程序。
从以上五种特别程序的概念及概念所反映的特点上,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与普通程序的区别在于简单、方便、迅速。
因此,这五种特别程序是简易程序的不同形式,都属于简易程序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笔者认为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经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检察院同意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并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诉案件,由基层法院独任审判,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及范围的比较与美国、德国、意大利三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及范围相比,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比较明确,内涵比较丰富,但范围相对狭窄。
我国简易程序仅为一种形式,而美国则有两种形式,德国、意大利分别有五种形式。
我国简易程序不设美国或者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程序。
辩诉交易程序虽然在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的价值体现最为明显,在诉讼实践中意义突出,但是这一程序的适用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显然是不适宜的,甚至是有害的。
因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毕竟刚刚起步,“诉讼的公正及程序保障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主题”(注4),而辩诉交易程序中毕竟存在着诸如削弱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破坏诉讼对抗制,侵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自由裁量权原则;牺牲国家、社会和被害人的利益等缺陷,这些缺陷又往往可能损害到程序公正价值,同我国的法制原则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也格格不入。
我国简易程序亦不设德国、意大利的处罚令程序。
处罚令程序一般适用于轻罪案件或者微罪案件,依照德国、意大利刑法规定,这类案件属于刑事犯罪案件,处罚令程序当然包含在刑事诉讼程序范围之中。
但是,在我国,这类轻罪案件或者微罪案件,比如德国的剥夺驾驶权案件,则都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一般通过行政处罚程序来解决。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没有必要设立处罚令程序。
德国的保安处分程序,由于其适用范围是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无受审能力而应受保安处分的案件,我国简易程序也不宜设此程序:(1)我国刑罚种类或者非刑罚处分种类都无保安处分之说。
(2)被告人若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司法机关将不予追究;被告人若无受审能力,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终止审理或者另期审理规定。
至于意大利简易程序中的快速审判程序和立即审判程序,笔者认为,这两项程序与简易审判程序相比,只在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程序上稍有区别,但在审理程序上基本一致,而且程序上可以经常变更适用简易审判程序。
因此,考虑到我国简易程序刚刚创立,理论和实践基础较为薄弱等原因,我国简易程序没有必要划分过细。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比较(一)美、德、意及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依照《美国法典》第18编第3401条由司法官审理的轻罪案件或者微罪案件;或者就上述两类案件向地区法院法官申诉的案件。
但是,适用时必须经过被指控犯轻罪的被告人的书面同意和明确放弃由地区法院法官审判、或者由司法官或者地区法院法官主持下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的表示;或者必须经过被指控犯微罪的但不必判处监禁的被告人的同意和明确放弃由地区法院法官审判的权利的表示。
德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检察官申请、案情简单或者证据清楚、且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剥夺驾驶权、适宜立即审理的案件;但不适用于判处一年以上监禁或者科处矫正及保安处分的案件。
意大利简易审判程序适用于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外的其他所有刑事案件;还适用于快速审判程序和立即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要求适用简易审判程序且检察官表示同意的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除上述案件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都不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而且,即使属于上述案件,如果有下述情形的,也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等等。
因为,在上述情形下,案件事实不易查清,案情可能复杂,控辩双方分歧较大,因此需要适用普通程序。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比较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美、德、意三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较大的不同:首先,在适用范围的划分方法上,美国趋向于“例举法,明文列举了依《美国法典》规定的轻罪案件、微罪案件和两类案件的申诉案件。
德国采取“以”刑划线法,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上限宣告刑为一年的监禁刑和剥夺驾驶权的刑罚种类。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原来规定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只是不久宪法法院以《法典》起草越权为由裁定原法典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属于违宪。
这样,意大利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划分方法可以认为是“排除法”,即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其他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
而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划分方法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上并不相同:公诉案件采用“以刑划线法”,自诉案件则采用“例举法”。
其次,各国的具体规定也有很大的差异。
与美国、德国简易程序相比,我国与美、德两国的相似之处都在于以犯罪性质轻微作为案件适用的主要特征。
而不同之处在于;美国除要求被告人的同意适用作为必要条件外,无其他限定条件。
我国公诉案件则不仅要求检察院(公诉人)的建议或者同意作为案件适用的必要条件,还规定了其他诸多限制。
德国虽然也有量刑的限制、案情或者证据的限定和检察官的申请适用作为条件的规定,但与我国比较还是有细微差别的:关于量刑方面,德国适用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剥夺驾驶权的案件,而我国则适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关于案情、证据方面,德国有案情简单或者证据清楚的限定,但这两项限定是可选择的,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一项限定并且适宜立即审理的案件,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我国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限制则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关于检察院的意见方面,德国适用简易程序仅依检察院的申请,法院不能自行决定,而我国不仅规定检察院的建议适用,而且如果检察院不提出建议的,法院可以自行决定适用,但是公诉案件必须征得检察院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