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田股份: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之法律意见书 2010-10-30
芭田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兰艳泽声明 2010-07-15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兰艳泽声明声明人兰艳泽,作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十二、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二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二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二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二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期权激励协议书
期权激励协议书甲方(授予方):[公司全称]乙方(接受方):[员工姓名]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公司,乙方是甲方的员工,甲方为了激励乙方更好地为公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授予乙方期权激励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期权激励的定义本协议所称的期权激励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对公司的贡献,授予乙方在未来某个时间以约定价格购买甲方股份的权利。
第二条期权激励的授予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授予乙方[具体数量]股的期权激励。
2.2 期权的授予日期为[授予日期]。
2.3 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价格]元人民币。
第三条期权激励的行权条件3.1 乙方必须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具体年限]年,且在行权期内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现。
3.2 期权的行权期为[具体年限]年,自授予之日起计算。
3.3 乙方在行权期内不得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
第四条期权激励的行权4.1 乙方在满足行权条件后,可以向甲方提出行权申请。
4.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行权申请后,应在[具体天数]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权手续。
4.3 乙方行权后,将成为甲方的股东,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五条期权激励的取消5.1 如乙方在行权期内离职、被解雇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期权激励。
5.2 乙方在行权期内因故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取消期权激励。
第六条保密条款乙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七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公司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姓名]日期:[签订日期]乙方(签字):[员工姓名]日期:[签订日期]。
上海家化股权激励方案
上海家化股权激励方案引言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忠诚度和参与度,以推动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目标达成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方式。
作为上海家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项重要决策,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
1. 目标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旨在激励和留住优秀的核心员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实现公司长期发展目标。
2. 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技术研发团队和销售团队等。
3. 激励方式公司采用以下激励方式:3.1 股票期权公司将向核心员工发放股票期权,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发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根据公司的市值和业绩情况进行调整。
3.2 股份分红公司将定期以现金或股票形式向核心员工发放股份分红,以回报员工对公司的贡献。
3.3 股权投资公司鼓励核心员工参与公司的股权投资,以体现员工对公司发展的长远愿景和认同。
4. 激励计划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贡献、能力和职务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激励计划,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4.1 初始激励阶段在员工加入公司一段时间后,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表现和潜力,发放一定比例的股票期权作为初始激励,以鼓励员工继续为公司做出贡献。
4.2 阶段性激励在员工的工作表现良好的基础上,公司将定期评估员工的业绩和发展潜力,给予阶段性的股票期权或股份分红,以激励员工持续发展和提升。
4.3 高级激励阶段在员工达到一定的职务和业绩要求后,公司将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特别的股权激励,以体现公司对他们的特殊认可和信任。
5. 管理和监督公司将设立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和监督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由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详细评估和审查员工的激励计划。
6. 具体操作流程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公司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详细计划和政策;2.公司发放股票期权或股份分红,并签订相关协议;3.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或选择接受股份分红;4.公司及时认定并给予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权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案例
上市公司股权鼓励方案案例上市公司股权鼓励方案案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开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尝试采用股权鼓励来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快速开展。
下面为大家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鼓励方案的案例,一起来看看吧:新湖中宝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XX年12月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鼓励方案(草案),新湖中宝授予鼓励对象7822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有在鼓励方案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置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为新湖中宝向鼓励对象定向发行7822万股新股。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7822万股,占鼓励方案公告时新湖中宝股本总额的4.44%,其中预留600万股分给预留鼓励对象,占本次期权方案总数的7.67机(1)鼓励对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奖励的业务骨干员工,但不包括独立董事,此外还包括预留鼓励对象,这主要是指在鼓励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鼓励方案存续期间经董事会批准后纳入鼓励方案的鼓励对象。
鼓励对象必须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考核方法》经考核通过。
鼓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参预鼓励方案: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分的;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在鼓励方案实施过程中,鼓励对象假设浮现上述情形,公司将中止其参预鼓励方案的权利,收回并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2)股票与股票数量新湖中宝授予鼓励对象7822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4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置1股公司新股的权利。
股票为新湖中宝向鼓励对象定向发行7822万股新股。
(3)期权分配情况按照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对公司的奉献,公司制定鼓励方案草案并合理分配鼓励方案汇中股票期权。
预留的600万份期权将授予公司认为应纳入鼓励方案的鼓励对象,预留鼓励对象将在二年内由董事会确认。
芭田股份: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2010-11-06
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一、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序
姓名
号
职务
1 张志新
副总裁
2 吴益辉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3 段继贤
董事、总农艺师
4 林维声
副董事长、采购部经理
5 张万海
财务负责人
6 王丰登
董事、灌溉施肥系副总经理
7 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
首次授予合计
二、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名单:
范素民 生高部
17
焦付安 生高部
18
李成来 采购部
19
张重程 证券法律部
20
刘庆平 贵港芭田(子公司)
21
刘子瑞 徐州芭田(子公司)
22
赵修武 西丽分公司
获授的股 股票期权占
票期权数 授予股票期
量(万股) 权总量的比
例(%)
70
3.841
70
3.841
6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568
32.9
1.805
27.4
1.504
63
薛光辉 营销中心
64
傅建斌 营销中心
65
王昌立 营销中心
2
主任 质量工程师 研发工程师 研发工程师 自动化工程师 副主管 电气工程师 主管 工程师 主管 化工机械工程师 主管 防腐工程师 工程师 设备工程师 主管 总经理助理 电气主管 配料科长 配料副科长兼材料仓管 G 塔主任 EF 车间主任 AHM 车间主任 CD 线生产主管 设备主管 储运主管 副场长 工程师 质控主管 设备主管 储运主管 劳务科长 绩效分析专员 ISO专员 运营总监 采购总监 行政总监 统计师、PMC 副经理 灌溉施肥系总经理 广北部销售经理 有机肥系总经理 鲁南部销售经理 浙江部销售经理 缓控释肥系总经理 湖北部销售经理 东北部销售经理 鲁北部销售经理 好阳光部销售经理
期权激励协议样本6篇
期权激励协议样本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鉴于:一、甲方为激励乙方积极工作,提高公司业绩,愿意授予乙方一定份额的期权,允许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法行使期权权利,购买公司股份。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期权激励计划,并承诺遵守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二、甲乙双方基于友好合作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确定本协议的主要条款和条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本次期权激励计划旨在通过赋予乙方一定比例的期权份额,激励乙方积极参与公司发展,提升公司业绩。
本次激励计划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激励计划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二条期权授予事项一、甲方授予乙方的期权总额为_____万股,期权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___%。
具体比例根据乙方的职位、业绩和贡献等因素确定。
二、期权的行权期限为___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乙方在行权期限内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法行使期权权利。
三、期权的行权价格应为公司最近一轮估值确定的股票价格为基础确定。
具体价格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情况综合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期权行使条件和方式一、乙方在行权期限内表现优秀且符合公司规定的业绩考核标准,方可行使期权权利。
具体考核标准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布。
二、乙方行使期权的方式为一次性或分期行使,具体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
乙方在行权期限内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行使期权份额。
若分期行使,每一期次的行权期限、比例和价格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乙方行使期权时需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缴纳相应款项。
甲方收到申请和款项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应股份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期权管理事项及风险控制措施一、甲方设立专门的期权管理机构负责期权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期权的登记管理负责向期权持有人告知有关信息。
变更期间按期计算每股收益减增加成本等事宜并负责解答期权持有人咨询等事宜。
股份期权激励协议范本3篇
股份期权激励协议范本3篇篇1甲方:(公司全称)乙方:(受激励员工姓名)鉴于甲方为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及业绩目标,决定实行股份期权激励制度,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股份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股份期权激励计划概述甲方根据公司业绩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决定授予乙方股份期权。
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享有股份期权所对应的权益。
三、股份期权数量及行使方式1.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公司业绩目标,确定授予乙方的股份期权数量。
2. 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公司规定的业绩目标及个人绩效表现,可逐步行使股份期权。
具体行使方式如下:(1)乙方在达到公司业绩目标及个人绩效表现要求时,可向甲方提出行使股份期权的申请;(2)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业绩表现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乙方行使股份期权;(3)乙方行使股份期权时,需按照公司规定的价格购买相应数量的股份。
四、股份期权行使期限本协议约定的股份期权行使期限为_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根据公司业绩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授予乙方股份期权,并有权对股份期权计划进行调整。
2.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行使股份期权,并享有股份期权所对应的权益。
同时,乙方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业绩目标。
3.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确保股份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按照约定授予乙方股份期权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未完成业绩目标,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乙方的股份期权激励计划。
七、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激励案例
股权激励案例
以下是一些股权激励的案例:
1. 谷歌:谷歌通过发放股票期权来激励员工的创新和表现。
员工可以根据公司的股价表现来行使股票期权,从而分享
公司的成功。
2. 亚马逊:亚马逊的股权激励计划主要通过股票奖励来激
励员工的绩效和忠诚度。
员工可以获得公司股票的奖励,
同时享受长期持有期限的激励。
3. 脸书:脸书通过股票奖励来激励员工的创新和成功。
脸
书的股权激励计划允许员工在公司上市后获得公司股票,
从而分享公司的增长和成功。
4. 特斯拉:特斯拉通过给予员工股票期权来激励员工的绩效和参与。
员工可以在一定年限后行使股票期权,从而分享公司的成功。
5. 苹果:苹果通过给予员工股票奖励和薪酬,激励员工的创新和成果。
员工可以在一定时间后获得公司股票,享受公司成功的增长。
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公司如何通过股权激励来激励员工,促使员工尽力工作,并与公司的成功相连。
广电电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一三年六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法律意见书引言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3号》”,以下与《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
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目录一、前言 (2)二、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概述 (3)2.1 激励原则 (4)2.2 激励对象 (5)2.3 激励方式 (5)三、基本薪酬与福利体系 (7)3.1 基本工资 (8)3.2 绩效奖金 (9)3.3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9)3.4 其他福利 (10)四、中长期激励计划 (12)4.1 企业年金 (13)4.2 股票期权 (14)4.3 限制性股票 (16)4.4 员工持股计划 (16)4.5 项目跟投 (17)五、激励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19)5.1 制定与审批 (20)5.2 执行与监督 (21)5.3 评估与调整 (22)六、风险管理与控制 (23)6.1 风险识别 (25)6.2 风险评估 (25)6.3 风险控制 (27)七、附则 (28)7.1 解释权 (28)7.2 施行日期 (29)一、前言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公司要想取得持续的成功和发展,必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是激发员工潜力、提升员工绩效的有效手段之一。
本激励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激励措施,使员工在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的同时,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公平公正:激励方案基于员工的实际表现和贡献,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得到公平的回报。
奖惩结合: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既鼓励员工积极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又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
激励与约束并重:通过设置合理的激励目标和条件,使员工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关注公司的整体利益。
针对个体差异进行激励: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和绩效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激励措施,提高激励效果。
确保可行性:激励方案需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在实际工作中顺利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本激励方案将围绕公司战略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以期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概述为了更好地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本公司制定了全面而系统的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
【老会计经验】股票期权筹划-关键在选择行权日
【老会计经验】股票期权筹划:关键在选择行权日股票期权筹划:关键在选择行权日目前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按计算方式来分主要有四种情况:月工资、年终双薪(个别省份还在执行)、年终奖和股票期权。
方案一:将股票期权行权日分开到不同的年度,可以使适用高税率的股票期权适用低税率,达到节税目的。
例如,四川吉祥公司是上市公司,如意公司是吉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现在吉祥公司授予如意公司的中层干部张三股票期权。
合同约定,张三以2006年10月31日股票市价每股8元为施权价,在工作满1年(2007年10月)后购买该公司的股票10000股。
假设张三行权日为2007年12月25日,行权日的市价为每股20元。
张三应纳税所得额=(20-8)×10000=120000元;张三应纳个税=(120000÷12×20%-375)×12=19500元。
筹划方案假设2008年1月5日吉祥公司的股价不变的情况下,张三将行权日分为两次,一次是2007年12月25日,一次是2008年1月5日。
该方案的个税负担情况如下:第一次行权时,张三应纳税所得额=(20-8)×5000=60000元。
张三应纳个税=(60000÷12×15%-125)×12=7500元。
第二次行权时个税与第一次相同,两次行权个税之和15000元;节税额为19500-15000=4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张三在同一年度内行权,如2007年12月25日与31日行权,将达不到纳税筹划目的。
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芭田股份: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010-09-18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电话:(8621) 63872000 传真:(8621) 63353272Jin Mao PRC Lawyers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楼邮编:200021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敬启者: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志强、方晓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芭田股份实行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芭田股份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涉及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及对芭田股份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股权激励备忘录
股权激励备忘录本《关于【】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的备忘录》(“本备忘录”)由下列各方于2018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为本备忘录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上海市签订:(1)【】有限公司,“【】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为【】女士/先生。
(2)【】,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所为【】,身份证号码为【】,且为【】公司员工,担任【】职位;(3)【】,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所为【】,身份证号码为【】,且为【】公司的创始人,第一大股东。
(4)【】有限合伙企业,系拟成立的ESOP持股平台。
(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鉴于,【】公司致力于【】,为了更好更快的推动【】公司的发展,拟对本备忘录签署的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兹此,根据本备忘录所述前提以及共同约定,基于后文所述条款及条件,各方特此同意如下:第一条公司基本状况及股权激励方案1.【】女士/先生系【】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为创始人股东。
根据公司安排公司原股东将会向ESOP持股平台出让公司总股份的10%作为期权池股权来源,目前公司估值为人民币【】万元。
【】女士/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本备忘录达成的相关意向【】女士/先生授权【】在符合本备忘录约定的条件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目前【】女士/先生代为持有的,持股平台成立后转移让渡至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的____%的合伙企业合伙份额。
第二条ESOP持股平台安排1.根据公司安排,公司拟成立ESOP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女士/先生将作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GP),【】拟成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在该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与【】女士/先生及其他拟被激励对象将共同签署《员工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与其他拟被激励对象将共同成为该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根据计划,该有限合伙企业将受让原股东无条件让渡的的ESOP10%的股权。
经典期权激励协议7篇
经典期权激励协议7篇篇1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期权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公司,乙方对甲方的业务和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为激励乙方更好地为甲方工作并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甲方决定授予乙方期权激励。
为此,双方根据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一、期权定义及授予1.1 本协议中的期权指甲方授予乙方在未来特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购买甲方股份的权利。
1.2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获得甲方授予的期权。
具体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条款,将根据甲方的期权计划确定。
二、期权行使条件2.1 行权期限:乙方自获得期权之日起,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限内行使期权,否则期权将失效。
2.2 行权价格:乙方行使期权时,应按照甲方规定的行权价格购买股份。
行权价格不得低于前一日的股价。
2.3 股份转让限制:在期权行使前,乙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三、双方权利义务3.1 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期权计划,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期权激励。
(3)甲方应确保乙方行使期权时,股份的转让合法、有效。
3.2 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期权计划及相关规定。
(2)乙方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期权,并按照行权价格购买股份。
(3)乙方应尽职尽责,为甲方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4.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向乙方提供期权激励或提供的股份存在瑕疵,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转让股份或违反甲方的期权计划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五、其他条款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4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股权激励股东大会决议
股权激励股东大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且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中艺盛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召开。
本次会议由_____________提议召开,_____________于会议召开_____________日以前以_____________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_____________人,实际到会股东_____________人,占总股数_____________%。
会议由_____________主持,全体股东达成一致意见,决议如下:风险提示:股东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普通决议案: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特别决议案:股东会会议作出: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清算;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⑤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议等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同意将本公司_______________%的股权,作为激励股权授予_____________,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股东:________________(签章)股东: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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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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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股份”)的委托,为芭田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事宜于2010年9月16日出具《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010年10月14日芭田股份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芭田股份股东大会的授权,2010年10月28日芭田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简称《备忘录》)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上述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2010年9月16日为芭田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芭田股份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已经获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10 年9月16日芭田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修
改〈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该草案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予以备案。
2、2010 年10月14日芭田股份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0
年10月28日芭田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的议案》,明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
综上,本所认为:芭田股份董事会明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二、 关于股票期权授权日
根据芭田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临时)决议,芭田股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为2010年10月29日。
经芭田股份确认并经核查,该授权日不属于以下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本所认为:董事会确定的股票期权授权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授权日的规定。
三、 关于授予股票期权的其他事项
芭田股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授予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芭田股份董事会明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芭田股份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0年10月28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李志强
宋正奇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