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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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兴署办发电[2013]5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兴署办发电[2013]5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兴署办发电〔2013〕50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3号)要求,对2013年7月30前盟行署、盟行署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8件,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2013年7月29日附件1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厅制定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68件)序号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1兴署发〔1992〕14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盟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2兴署发〔1994〕6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3兴署办发〔1996〕2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深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4兴署发〔1988〕32号关于发布《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火暂行办法》的通知5兴署发〔1998〕10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6兴署发〔1998〕106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7兴署发〔1999〕6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办医、个体开业医及联合诊所(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8兴署发〔2000〕2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9兴署办发〔2000〕29号关于批转《兴安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12个配套办法的通知10兴署办字〔2000〕30号关于批转《兴安盟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1兴署字〔2001〕1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抗震设防标准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12兴署办发〔2002〕55号转发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兴安盟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的通知13兴署办发〔2003〕53号兴安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指导性意见兴署办发〔2004〕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5兴署办发〔2004〕32号关于修订《兴安盟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6兴署办发〔2006〕15号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通知17兴署字〔2006〕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科学事业奖励办法的通知18兴署办发〔2006〕1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19兴署办发〔2006〕8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20兴署办字〔2006〕9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1兴署办字〔2006〕9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2兴署办发〔2007〕1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3兴署办发〔2007〕1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4兴署办发〔2007〕3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5兴署办发〔2007〕3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户外广告牌匾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6兴署字〔2007〕4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27兴署办发〔2007〕125号关于印发《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就业模范社区的考评办法》的通知28兴署发〔2008〕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9兴署字〔2008〕1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30兴署办发〔2008〕2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31兴署办发〔2008〕2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相关七个规定的通知32兴署办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33兴署字〔2008〕3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34兴署办字〔2008〕3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5兴署办发〔2008〕4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6兴署办字〔2008〕5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规定的通知37兴署发〔2009〕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8兴署发〔2009〕13号关于禁止开垦草原的令39兴署发〔2009〕12号关于实行禁牧的令40兴署发〔2009〕14号关于禁伐限伐的令41兴署发〔2009〕16号关于禁止发生乡村债务的令42兴署发〔2009〕1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级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43兴署发〔2009〕1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44兴署字〔2009〕29号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和清理整顿违规坟墓工作的通知45兴署办发〔2009〕5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林三业用地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46兴署办发〔2009〕46号兴安盟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和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暂行办法47兴署字〔2009〕67号关于印发《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48兴署办发〔2009〕6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9兴署办字〔2010〕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规范使用政府贷款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管理办法的通知50兴署办发〔2010〕6号关于印发《全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51兴署字〔2010〕18号关于全盟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通知52兴署办发〔2010〕41号关于批转盟农牧业局《兴安盟奶产业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3兴署办发〔2010〕4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及验收办法》的通知54兴署发〔2011〕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55兴署办发〔2011〕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扶贫支点工程款”-农牧民微贷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6兴署办发〔2011〕12号关于印发盟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7兴署办发〔2011〕20号关于批转《兴安盟盟本级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58兴署字〔2012〕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59关于印发兴安盟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60兴署字〔2012〕2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五保户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61兴署办发〔2012〕3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62兴署字〔2012〕4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63兴署办发〔2012〕4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64兴署办发〔2012〕125号关于印发《创业充分就业社区和就业模范社区的考评办法》的通知65兴署办发〔2012〕8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66关于印发《兴安盟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67兴署办发〔2013〕4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68兴署发〔2013〕5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厅制定的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8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废止或失效的理由1兴署发〔1986〕1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酒类品专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2兴署发〔1992〕144号关于批转盟人民银行《兴安盟企业债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出台新规定3兴署发〔1994〕7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4兴署发〔1995〕3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5兴署字〔2003〕35号关于下发《兴安盟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常规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安盟预防非典型肺炎预案》已正式实施6兴署办发〔2005〕14号关于修订《兴安盟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旗县市出台新文件7兴署办发〔2007〕4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盟行署办公厅出台新办法8兴署字〔2009〕4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内建标〔2021〕93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内建标〔2021〕93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受宏观形势、国际国内市场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异常,特别是钢材、有色金属、石油产品等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生产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现将做好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关注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强化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动态发布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大数据平台等信息化手段,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研判,动态调整建筑材料价格发布周期,及时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发承包合同签订、工程结算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

(一)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招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幅度。

(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并计算风险费用,不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基础设施改造(二期水源地)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基础设施改造(二期水源地)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基础设施改造(二期水源地)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本项目于2019年11月15日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将本次中标结果公示: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及编号兴公资交易(2019)建设(公开)0082 号(二)项目批准文号:右中发改字(2016)231号文件(三)建设单位:科尔沁右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招标代理机构: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五)开标时间:2019年11月15日二、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人: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报价:*******.97元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8元第三中标候选人: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报价:*******.48元三、评标基本情况(一)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基本情况1、第一中标候选人业绩、奖励:企业业绩序号获奖项目名称获奖类型颁发时间得分1乌兰浩特市污泥处理一期工程2018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2019年05月13日2.002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龙头企业2019年02月26日1.00小计3.00投标项目经理业绩序号获奖项目名称获奖类型颁发时间得分小计总计3.002、工期:398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项目经理:余水清5、信用情况:良好6、惩罚情况:无(二)第二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1、第二中标候选人业绩、奖励:企业业绩序号获奖项目名称获奖类型颁发时间得分1郑东新区瑞雨路(龙湖外环路-众意西路)等道路工程施工第五标段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2016年12月23日2.002商丘市归德路(北海路-连霍高速)改建工程企业竣工市政公用工程量业绩2017年06月03日1.00小计3.00投标项目经理业绩序号获奖项目名称获奖类型颁发时间得分小计总计3.002、工期:398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项目经理:李朝正5、信用情况:良好6、惩罚情况:无(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1、第三中标候选人业绩、奖励:企业业绩序号获奖项目名称获奖类型颁发时间得分1东风路南段(永定路-宁通高速)快速化改造工程第三标段企业竣工市政公用工程量业绩2017年01月13日1.00小计1.00投标项目经理业绩序号获奖项目名称获奖类型颁发时间得分小计总计1.002、工期:398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项目经理:刘玉辰5、信用情况:良好6、惩罚情况:无(四)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原因及依据:序号投标人原因依据及理由备注(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六)公示日期:2019年11月18日——2019年11月21日四、联系方式招标人:科尔沁右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科尔沁右翼中旗联系人:佟玉联系电话0482-*******招标代理机构: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联系人:尹萍萍联系电话:*******公示期内,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内蒙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内蒙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尼尔基水利枢纽内蒙 古灌区事业发展中心
达斡尔族自治旗堤防 工程建设管理处
扎资特旗中小河流治 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办公室 扎赉特旗中小河流治 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办公室
内蒙古腾格里水务投 资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头九原工业 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标金额 (万元) 1060.2
210.0 210.0 194.5 67.2 67.2 31.6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9 日 生成
1 / 11
近 3 年(2020-03~2023-02):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内蒙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中标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 万元到 100 万元区间,占总中标 数量的 37.5%。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1 个。 近 1 年(2022-02~2023-02):
中标率
66.7%
同比增长:-11.1%
中标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840.6
同比增长:395.0%
平均下浮率
2.9%
同比增长:100.0%
注:平均下浮率是指,项目下浮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下浮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业绩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9 日 生成
2 / 11
1.3.2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TOP1 TOP2 TOP3 TOP4 TOP5 TOP6 TOP7 TOP8
引绰济辽二期工程监理第三标段中 内蒙古蒙东水务有限
标结果公告
公司
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建 设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审 计招标中标结果公告 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建 设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审 计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 族自治旗永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 理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2010]7号文件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2010]7号文件

关于转发《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浏览次数:1265 来自:科技设计科 发布时间:2010-04-22巴建设〔2010〕13号 签发:吐尔逊·哈德关于转发《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开发区)建设局、库尔勒市统筹城乡一体化委员会,农二师建设局,州造价站、州招标办,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新建造〔2009〕4号),解决现行计价依据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衔接问题,规范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10〕7号文)巴州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新建总造字〔2010〕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我厅“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新建造〔2009〕4号),解决现行计价依据与《计价规范》的衔接问题,规范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结合我区实际,我站制定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站。

附: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一、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招标控制价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规定,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控制价水平。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国家、自治区、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等;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自治区级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正常合理条件下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相关资料。

《兴安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兴安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盟自然资源局牵头,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3.施工许可阶段由盟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4.竣工验收阶段由盟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实行限时联合验收,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消防验收、人防验收、档案的移交和竣工验收备案等。
盟自然资源局牵头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盟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下同)
盟自然资源局
盟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
9
(3)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
盟住房城乡建设局
盟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工业信息化局
10
(4)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盟自然资源局
盟林草局
11
盟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工业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人防办、档案馆、林草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地震局
15
实行联合图审和联合验收
1.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由建设单位选择一家综合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整体性审查,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作为质量安全监督、人防确认、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的依据。由盟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施工图联合技术审查实施细则。加快推进数字化审图工作,运用数字化审图技术解决多图联审存在的信息共享难、意见共享难等问题。
2019年
7月底前
24
“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全面梳理我盟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等)、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建立“多规合一”协调和动态更新机制,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明确如何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内容。按照统一的空间坐标系和技术标准,以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底线,通过信息化手段,统筹整合各部门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各类控制线,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实现全盟各类规划的协调统一和空间落地。

建设部门收费项目

建设部门收费项目

建设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注:1、在实际收费中以物价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为准,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年审的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缴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费用2、城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110城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111城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112城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注:1、在实际收费中以物价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为准,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年审的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缴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费用2、举报电话:12358115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注:1、在实际收费中以物价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为准,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年审的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缴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费用2、举报电话:12358 116118注:1、在实际收费中以物价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为准,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年审的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缴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费用2、举报电话:12358规划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注:1、在实际收费中以物价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为准,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年审的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缴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费用2、举报电话:12358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127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注:1、在实际收费中以物价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为准,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年审的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缴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费用2、举报电话:12358 (国土资源部门收费详见2003年物价公报第5期33页)交通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交通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交通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交通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交通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交通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交通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注:1、在实际收费中以物价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为准,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年审的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缴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费用2、举报电话:12358。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完善盟与旗县市财政体制的通知-兴署发[2007]6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完善盟与旗县市财政体制的通知-兴署发[2007]6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完善盟与旗县市财政体制的通知正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完善盟与旗县市财政体制的通知(兴署发〔2007〕6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内政发〔2005〕101号)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盟对旗县市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盟行署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盟与旗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完善盟与旗县市财政管理体制坚持以下原则:(一)继续执行中央、自治区对兴安盟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在保证旗县市既得利益,不影响旗县市财政平稳运行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对各旗县市征收一般收入中的全部税收实施增量分成,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二)统一规范全盟各旗县市分成的范围和比例;(三)盟本级适度集中的部分收入,用于逐步调节各旗县市的财力不均衡和全盟公共性支出。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一)以2006年实现财政一般收入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盟与旗县市进行增量分成,分成比例为盟20%,以后逐年递增1个百分点,增至25%以后即为固定分成比例。

其他非税收入(不含盟本级固定收入)属于旗县市收入,即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算方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算方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算方法的通知填加时间:2008-1-15 作者:未填来源:未填各盟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区 2004 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近期国家、自治区对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使用管理的政策性调整,决定对《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部分费用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我区建筑市场变化的需要。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非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对措施项目费和计算规则调整如下:(一)调整内容1、取消《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中关于临时设施费的计算规定,改按费率形式计算。

2、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通用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中的费率标准。

将环境保护费与安全文明费合并,简称为“安全文明费”。

3、增加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中的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费,简称“质量检测费”。

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及计算基础详见附表(附表一:安全文明费、临时设施费费率表;附表二:通用措施项目费用费率表)。

(二) 计算规则1、安全文明费,以直接工程费(或人工费)为基础计算。

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施工招标标底时,应按“费率表”费率或暂定费用值计算。

2、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对于非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费不能低于给定费率或费用的90%。

3、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计取安全文明费后,应该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

若施工过程中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未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的,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费用进行相应扣减。

4、对于计费基础达到一定标准(直接工程费 8000 万元以上,定额人工费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再按费率计算安全文明费和临时设施费,应按暂定费用计算。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有效化解房地产市场存在问题,促进我盟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 、《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及《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借鉴外地经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土地供应制度(一)全面加强土地出让统筹管理。

统筹安排全盟近3年的商品住宅所需用地,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各地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对消化周期在20个月以上的,应减少供应土地;对消化周期在12个月以下的,要增加供应土地。

根据市场状况,可制定未开发商品住宅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准许降低容积率、降低建筑高度等方面规划变更,准许一些地块建设符合住房产业化要求、品质较优的多层和低层住宅。

在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前,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和时限。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二)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核查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企业缴款、开竣工等情况,解决好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竣工。

因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需要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对未进行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用地,经批准可以延迟开发一年或由政府回购用于土地储备。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呼政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15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0004)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11日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预防腐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或需上述资产资金偿还的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三条根据规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下同),应当采用比价招投标的办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比价招投标评标规则。

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首先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投标人;再按其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如遇商务标或技术标未通过评审的,则依次递补;最后按综合评分的情况评出中标候选人。

市政管网施工劳务(不含主材)

市政管网施工劳务(不含主材)

市政管网工程施工(不含主材)招标文件招标单位:目录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文本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评标办法第七章管网工程施工技术要求第八章招标清单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资金来源及资质要求1.1 投标单位自筹,招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2 本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2.招标人2.1 招标人及联系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合格的投标人3.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工程施工投标人:有劳务资质或具有劳务施工能力的自然人投标(单位内部推荐的优秀施工队)3.2 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4.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5. 踏勘现场、标前答疑及投标费用5.1投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13项所述时间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5.4投标单位须按要求参加工地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会。

无论投标单位是否按要求参加,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或承包方在合同履行中再以误解工地情况和招标文件条款规定等理由而提出的修改合同条件、投标总价或合同总价的任何要求,一概不获接纳。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6.招标文件构成6.1招标文件的内容如下: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合同文本其他附表投标文件格式评标办法管网施工技术要求招标清单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格式、条款、技术要求和其它资料。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发布2020年度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兴署办发〔2020〕4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发布2020年度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兴署办发〔2020〕4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发布2020年度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发布2020年度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7〕60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1号)相关要求,经盟行署同意,现发布《2020年度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须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二、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利、林草、农牧、卫计、国资、电力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房建及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设备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进场交易,加强对《目录》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四、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也可采用其他交易方式。

委托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一视同仁做好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6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6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6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深入实施,我区的招标投标市场稳步发展,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

现实的招标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等,妨碍了《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实施,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现就加强我区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区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

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利于鼓励竞争,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

严格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将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能够有效地约束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管好用好政府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

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有利于自治区富民强区战略决策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建设抓紧修订《办法》,适应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统一招标投标规则,力争早日出台。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31•【字号】兴署办发〔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15〕84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31日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避免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设立专门的代建管理部门(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局),作为业主对符合代建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代建范围:盟本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水利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其中不包含征地、拆迁费)以上,且盟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包括:(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

(二)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及消防设施等项目。

(三)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或盟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下,或使用单位常年没有基建任务、不具备专业管理力量的建设项目,也可以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盟住建部门作为代建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制度,盟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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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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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701号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各盟市物价局(计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文件要求,现将制定全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办法。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5‰收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4‰收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3‰收取;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0.5‰收取。

二、工程勘测和设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工程勘测和工程设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工程项目总估算额(第一部分)的1‰--3‰收取,具体收费金额由委托方同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根据代理服务项目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按照委托招标机电设备总金额的1%向委托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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