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培训单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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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申请培训单位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对申报《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教指委、国家示范(骨干)建设高等职业学校年度师资培训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各单位的管理,不断提高培训项目质量,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培训均指计划内培训项目。

一、分级管理原则

1. 根据本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分级。按照我部批转的年度计划内培训项目的完成率、班均人数以及培训总人数等情况对申报培训项目的单位进行分级。

2. 依据上年度分级结果审批本年度培训。根据前一年的分级结果和申报培训项目质量,确定申请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规模。

3. 分级结果年度更新。未申请培训单位,分级结果顺延。

二、分级标准

申请培训单位共分为A、B、C、D四级。

1. A级单位:年培训完成率在80%以上,或班均人数在60人以上,或年培训总人数500人以上;

2. B级单位:年培训计划完成率在60%~80%,或班均人数在40~60人,或年培训总人数100~500人;

3. C级单位:年培训计划完成率在40~60%,或班均人数在20~40人,或年培训总人数50~100人;

4. D级单位:年培训计划完成率在40%以下,或班均人数少于20人,或年培训总人数少于50人。

三、管理办法

1.A级单位申报的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原则上按100%审批备案;

2. B级单位申报的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原则上按80%的比例审批备案,且培训范围需紧紧围绕单位优势专业和特长项目;

3.C级单位申报的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原则上按50%的比例审批备案,且培训范围需紧紧围绕单位优势专业和特长项目;

4.D级单位申报的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原则上按20%的比例审批备案,且培训范围需紧紧围绕单位优势专业和特长项目;

5.新增申报单位,原则上在其重点建设专业范围内审批备案培训项目。

6.原则上保证每个申报单位每年至少审批备案1个培训项目。连续两年被评为D级的申报单位,暂停一年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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