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时期党风廉政法制建设的经验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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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第27卷第1期

榆林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ULIN UNIVERSITY

Jan.2017

Vol.27 No.1

陕甘宁边区时期党风廉政法制建设的经验与不足

刘翠萍

(榆林学院政法学院,陕西榆林719000)

摘要:党风廉政法制建设是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边区政府制定了严惩贪污浪费的单行法 规,并通过行政立法将干部制度纳入到党风廉政法制建设中,在实践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严治 党开启了陕甘宁边区党风廉政法制建设之路,调查研究奠定了陕甘宁边区党风廉政法制建设的基础,群 众监督保证了陕甘宁边区党风廉政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但陕甘宁边区时期的党风廉政法律体系由文 件、条例或规章构成,党风廉政法制建设以大规模的惩治贪腐运动与警示教育活动等方式展开,虽然在 短期内构筑起兴廉肃贪的铜墙铁壁,让党员干部不愿也不敢贪腐,但这种以党和政府为主导的廉政法制 建设并未过渡到以法律规范为核心的廉政法律制度建设,从权利角度制约官员不能贪腐的法律制度并 未建立起来,这就为日后法制的人为破坏埋下了祸根。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党风廉政法制建设;经验;不足

中图分类号:D2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 -3871(2017)01 -0059 -05

DOI:10.16752/j. cnki. jylu.2017.01.014

目前,对陕甘宁边区时期党风廉政法制建设的 专门研究成果颇丰,著作有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 制史稿》(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张希坡、韩延 龙《中国革命法制史1921 - 1949》(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1992年)、陈立胜《陕甘宁边区法制史》(陕西 人民出版社2005年)、关保英《陕甘宁边区行政法 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张炜达《历 史与现实的选择—

—陕甘宁边区法制创新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等。论文有宇赞 《论陕甘宁边区的党风廉政法制建设》(《科技信息》2007年第36期),霍佳《1935 - 1948年延安时期陕 甘宁边区党风廉政法制建设及其启示》(《吉林省教 育学院学报》2012年第7期),李资源《论延安时期 党风廉政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江汉论坛》2011 年第1期)、朱家栋《延安时期“依法保廉”对廉政法 制化建设的启示》(《榆林学院学报》2014年第5 期),王跃飞《延安时期我党党风廉政法制建设经验 启示》(《党史博采》2012年第9期)等,其他则散见 于学者对陕甘宁边区廉政建设及革命根据地的党风廉政法制建设的论述中。学者们从思想认识、法律 法规的制定、政策措施的出台与实施、人民民主监督 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展开论述,对党风廉政法制建设 的主要内容、基本特点、现代意义等进行了深入探 讨。但这些研究侧重于陕甘宁边区时期党风廉政法 制建设的经验与成绩,对其不足至今还未论及。

一、党风廉政法制建设是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 的重要举措

(一)抗战初期颁布的几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施 政纲领把建立廉洁高效政府作为边区政权建设的重 要目标。

1937年8月25日,在陕西省洛川县召开了中 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 目前形势与党的任务的决定》,制定了《抗日救国十 大纲领》。洛川会议讨论了当时的政治形势,明确 指出,抗日战争将是一个艰难困苦的持久战,但经过 全民族的抗战,一定会取得最终的胜利。基于这样 的认识,会议决定,“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日战争的 胜利”,这是党在这一阶段的中心任务。而为了争

收稿日期:2016—10一08

作者简介:刘翠萍(1962—),陕西府谷人,教授,主要从事陕北历史文化研究。

• 60 •榆林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总第129期)

取已经开始的抗战发展为全面的全民族的抗战,会 议认为,我党争取民主的任务还未完成,今后在争取 抗战胜利的同时,争取民主建设。因此,“铲除贪官 污吏,建立廉洁政府”,成为边区政权建设的重要目 标。

1937年9月,工农政府正式改名为陕甘宁边区 政府。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是在1939年1月召开的,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发 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铲除 鸦片赌博”的政权建设目标在“纲领”中得到重申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第十一条);《陕 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在1941年5月颁布的,“厉 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 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这一政权建设目标再次得 到重申[1]。上述三个纲领指明了边区廉政建设的 方向,正如黄会奇、王成喜先生所言,它们“是边区 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各种行政、刑事法规中 治理贪腐的法条就是对这些指导原则的具体和深 化,对贪污、渎职等犯罪行为的惩治也以这些政治纲 领为依据。”[2]

(二)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严惩贪污浪费的 单行法规。

1938年8月和1939年,《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先后由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颁布 实施。《惩治贪污条例》列出以贪污犯罪论处的十 种行为,包括对应行发给或缴纳财物者进行克扣或 截留的行为,在公物买卖中有舞弊行为的,对公有财 物有盗窃侵吞行为的,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的行为,为了盈利而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的行为,擅自将公 款转移为私人盈利的行为,收募税捐中有违法行为 的,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的行为,敲诈勒索收受贿赂 的行为,为了私人利益浪费公有财物的行为。(《惩 治贪污条例》第二条)。其中,第一次将严重浪费行 为以贪污犯罪论处。《惩治贪污条例》又规定了对 上述犯罪行为的惩处标准,以贪污数额1〇〇〇元以 上、500元以上、300元以上500元以下、100元以上 300元以下及100元以下为分类层级,分别判处死 刑、有期徒刑或死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苦役[3]。从这些规定来看,条例对贪污犯罪制定了极其严厉的惩处措施,惩处的对象则包括政府工作 人员、群众组织及社会公益事务团体之人员。

(三)陕甘宁边区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将干部制 度纳入到党风廉政法制建设中。

陕甘宁边区的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干部管理法规、干部政纪法规等,其中,行政机关组 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任务和职责权限,1939 年1月和1943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 例》和《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干部任免暂行条例》和《干部奖惩暂行条例》等政 府组织及干部管理法规正式公布实施;1943年,《陕 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和《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 公约》等干部政纪法规正式颁布实施。从这些行政 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来看,做为当时干部考核的主要 标准和政纪的最基本要求是看他们是否廉洁奉公。如《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明确要求政务人员 “公正廉洁,奉公守法”,并对政务人员的品格提出 了具体要求,要求政务人员知法守法,并在品行道德 上成为为民表率的模范,对政务人员滥用职权、假公 济私、耍私情、贪污受贿、赌博、腐化堕落等做出了禁 止性的规定[4]。

二、陕甘宁边区时期党风廉政法制建设的基本 立足点

(一)从严治党开启了陕甘宁边区党风廉政法 制建设之路。

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党风廉政法制建设,对共产 党员提出了十分严苛的要求,为了体现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的原则,共产党员不仅要成为遵守法律的模 范,而且“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陕甘宁边 区施政纲领》第八条)。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行 政立法的具体内容表明,“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是 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有谁敢于以身试法,将 对他们做出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等不同层级的行 政处分,如果触犯了刑律,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 那些劳苦功高的共产党员特别是共产党员干部来 说,他们不但不能因为自己的党龄、地位、功劳、职务 而免除罪责,反而要从重治罪。据不完全统计,从 1939年初至1941年6月,在陕甘宁边区由司法机 关审理的贪污案件共1075起[5]。肖玉璧、李文源、肖积金等中共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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