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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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那么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是什么?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申请1、申请时效。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新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新

甘肃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若干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工作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法制机构,依法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推进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的统一范本,按照法定的形式、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订立、变更、废止行政合同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等事项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决,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行政机关对申诉的处理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 行政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问题作出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答复;(二)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三) 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或对行政行为的申诉,作出的没有新的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重复处理行为;(四)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使用的技术鉴定结论;(五)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行为;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下列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保留、修改、废止:一、对下列54部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保留1、银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8号令,发布日期1995年5月9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银川市为民解忧督办工作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8号令,发布日期2003年7月11日3、银川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4、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8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5、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6、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7、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1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8、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9、银川市行政执法公开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10、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5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11、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12、银川市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管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11年3月24日1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14、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1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5月7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宁政发[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8]127号2008年10月1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具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行政复议以书面申请为主,因特殊情况,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接受申请人口头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笔录中还应记录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二)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四)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采用下列方式确定:(一)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递交日为申请日期;(二)申请人邮递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以交邮日为申请日期;(三)申请人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以行政复议机构接收传真之日或者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记载的收件日期为申请日期;(四)其他单位、部门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日期为申请日期。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银政发[2010]226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银政发[2010]226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银政发〔2010〕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0]90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银川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33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现予公布。

附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3件)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3件)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0】129号)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放宽入户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1】109号)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牛羊定点屠宰及清真牛羊肉品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1】193号)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2】26号)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通知(银政发【2002】27号)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2】72号)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3】12号)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3】37号)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3】189号)1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3】190号)1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3】191号)1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3】210号)1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4】76号)1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5】19号)1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村干部基本养老金保证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28号)1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23号)1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07】32号)1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7】81号)1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07】119号)20、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蔬菜质量安全及农药残留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07】100号)2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08】26号)2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53号)2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76号)2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8】77号)2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残疾人代步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102号)2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立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104号)2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8】112号)28、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信息员奖励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101号)29、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165号)3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9】20号)3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及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9】21号)3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小额担保贷款一站式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9】88号)3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9】137号)——结束——。

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裁决或撤销该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全国范围内设立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活动。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第四条行政复议活动必须遵循公正、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复议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行政复议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碍行政复议程序的进行。

第七条行政复议活动的费用由行政机关负责支付。

第八条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的决定是继续行政程序的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是终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发出收到回执,并向当事人说明行政复议程序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接到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形成案件,并依法组织调查、核实事实,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书面方式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六条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复核、修改或撤销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复议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一种依法维权的途径。

在此,我们将介绍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在要提出行政复议之前,申请人应当确保自己有行政复议的资格。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要包括:受到行政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具备行政复议资格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和事实。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受理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及时受理,并做出受理决定。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调查: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调查,并据实了解相关情况。

在审查调查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陈述,同时也可以听取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4. 作出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审查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决定内容通常包括: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错误或者违法性;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等。

5. 履行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及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督促落实决定。

若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

基于以上流程和步骤,申请人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当认真准备,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以便让行政机关做出正确的判断。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单位印章及废止有关单位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单位印章及废止有关单位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单位印章及废止有关单位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银政办发〔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单位印章及废止有关单位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银川市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17号)、《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3〕12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启用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印章、银川市科学技术局等24个单位行政复议专用章;另外原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10个单位的行政复议专用章予以废止。

印章直径均为4.0厘米。

附件:启用和废止有关行政复议专用章名单和新启用印章印模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5日附件一、即日起,启用以下行政复议专用章1.银川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复议专用章2.银川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复议专用章3.银川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复议专用章4.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复议专用章5.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复议专用章6.银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7.银川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8.银川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行政复议专用章9.银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专用章10.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行政复议专用章11.银川市市政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12.银川市体育局行政复议专用章13.银川市投资促进局行政复议专用章14.银川市金融工作局行政复议专用章15.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16.银川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行政复议专用章17.银川市信访局行政复议专用章18.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复议专用章19.银川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复议专用章20.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复议专用章21.银川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复议专用章22.银川市政府口岸办公室行政复议专用章23.银川市综合执法监察支队行政复议专用章二、即日起,废止以下行政复议专用章1.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复议专用章2.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专用章3.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4.银川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复议专用章5.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6.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复议专用章7.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8.银川市农牧局行政复议专用章9.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10.银川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五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五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五个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银府法[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五个工作制度的通知(银府法[2014]26号)市属有关行政复议机构、本办有关科室: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经研究制定、试行并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决定正式施行《银川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银川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银川市行政复议案件卷宗档案管理制度》、《银川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守则》、《银川市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评查纪律监督规定》等五个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市属有关复议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3月24日银川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证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3]1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相关工作。

第三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市属行政部门,确定一名行政复议工作联系人,负责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联系、落实办理属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二)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三)涉及公共利益;(四)社会影响较大;(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六)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由复议委员会审议的案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银政发[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9〕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四日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以及全区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调,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方式。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开展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新途径,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第四条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听证、证据核实、公开调查等方式积极为行政复议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

第五条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允许。

第六条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自愿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自行复查、改正该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定程序。

在中国,行政复议程序设立在行政诉讼法中,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一、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大部分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作出的具体的、针对特定个案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

但也需要注意,并非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法律对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行政复议的流程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三个阶段:提起复议、复议审查和复议定谳。

1. 提起复议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可以直接提交给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

复议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请求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请求复议的理由和依据、请求发生效力的诉级复议决定的要求等。

2. 复议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条件或者缺乏复议理由,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复议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等。

复议审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3. 复议定谳复议审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复议决定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对于复议请求的认定和处理决定,同时应当明确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

若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将争议提交到人民法院审理。

三、行政复议的意义和作用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法中重要的程序之一,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接待流程

行政复议接待流程

行政复议接待流程
行政复议接待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

2.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
理决定。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行政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
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5.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
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6.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
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7.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把行政复议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
人,从通知之日起开始生效。

8.行政复议结论一经签字生效,行政复议机关要及时有效的做
出实施,并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政府网站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银政发[2012]159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19【实施日期】2012.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2〕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82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银川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19日银川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82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队伍建设规范化(2012年9月底前完成)(一)机构设置规范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

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明确行政复议办案机构。

(二)职能配置规范化。

行政复议机构应全面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三)专职人员配备规范化。

县级人民政府和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复议工作任务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需要配备行政复议人员,保证每件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行政复议人员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一次。

坚持行政复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政发[2008]149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03【实施日期】2008.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的通知(银政发〔2008〕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银川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已经2008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银川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区划、分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四)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策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咨询论证组织第五条设立银川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银政办发[2009]132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银政办发[2009]132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银政办发〔2009〕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指: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的若干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听取和审议政府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书面审议意见。

第三条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的重要体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建设法制政府、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的高度重视并做好市人大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等均有落实市人大审议意见的责任。

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优质高效地办理好、落实好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是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组织协调部门,具体负责审议意见的分解、交办、督查督办、结果呈报等工作。

要及时按程序接收、登记和批转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政府督查室做好审议意见办理回复的督促检查工作,市政府由对口副秘书长负责牵头落实市人大审议意见的办理及结果呈报工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09]132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4
【实施日期】2009.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
(银政办发〔2009〕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指: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的若干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银政规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银政规发〔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银川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现行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银川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市以下各级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银川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落实《银川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落实《银川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及国务院取消调整罚款事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

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及国务院取消调整罚款事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

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及国务院取消调整罚款事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3.11.21•【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及国务院取消调整罚款事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要求,现决定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具体事项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涉及行政复议和国务院决定的相关政府规章、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完善了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清理中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定进行修改、废止。

例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将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四类情形。

第二十三条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调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作了调整,清理中要注意做好衔接,避免出现越权或者不当管辖。

例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复议职责,原则上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同时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相对灵活的管辖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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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16
【实施日期】200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业经2005年4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刘学军
二00五年四月十六日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

银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登记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六)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
(七)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须提交有效的证据;
(八)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交复议人员核对。

第四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有委托代理人的,应载明其姓名、身份等情况;
(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
(六)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
(七)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的,复议人员应认真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具体的复议请求;
(四)有关的事实、理由;
(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记录人在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认为记录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由申请人、记录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复议人员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应当予以登记,注明申请日期、收到申请书或者记录申请笔录的日期。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依照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收到行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予以审查: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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