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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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2•【字号】浙政发[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为切实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对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责任感(一)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以积极的态度,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加大投入,落实责任,统筹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在我省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须符合以下条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持有我省流入地(县级)普通人员居住证,或具有领取普通人员居住证条件(取得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年限,领取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后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违法生育等记录),并能提供与居住证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需在流入地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直系子女。

二、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三)科学规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

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等工作全面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当地人口增减、城市发展、产业升级和今后进城务工人员流动趋势等,科学预测今后一段时期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人数,以常住人口作为主要依据,编制中小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基本需要。

XX镇中心小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

XX镇中心小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

XX镇中心小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镇中心小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为了落实国务院、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及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认真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真正体现为最底层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巩固我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针对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做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一、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采取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

农民工子女要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在临时户口所在地按相对就近的原则,被县教育局分配到我校入学,我校无条件接收。

具体程序如下:农民工子女持暂住证户口或暂时居住地证明及原籍户口(身份证)、打工单位证明及县教育局的派遣证到我校申请入学。

如我校的生源紧张,我校将上报到教育局主管部门,由教育局视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并与学区内学生同等对待。

二、保障农民工子女接收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同等待遇,同等权利的原则,农民工子女有平等接收义务教育的权利,他1/ 2们有与本地学生同等的评优、评奖、入队的资格;同等地参加各项校内、外活动;对学习后进的学生,学校和教师要同样给与尊重,同样进行帮助。

学校将广泛开展“献爱心”、“结对子”等活动。

尊重、关爱进城农民工子女,帮助他们克服自卑心理,适应新的学习环境,以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三、加强进城农民工子女的学籍管理工作农民工子女建籍,统一管理,登记在册。

坚持定期上报,底数清晰。

做到人在籍在,人走籍转;籍随人走,跟踪到底。

对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按规定办法义务教育证书。

确保所有农民工子女有学上,不让一个农民工子女因父母流动而流失。

四、对家庭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实行救助制度积极响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号召。

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相关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农民工子女完成学业。

202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

202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从事务工作,他们中的很多人会带着自己的子女来到城市。

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城乡教育资源的不平衡,这些随迁子女在城市入学问题上面临很多困难,导致教育机会不公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起,国家对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做出了重要的政策调整。

二、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随迁子女享有与城市户籍子女平等的入学权利,不因户籍制度而受到歧视或限制。

2.公平原则:通过确保随迁子女与城市户籍子女享有相同的入学条件,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3.适应原则:根据随迁子女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和支持,满足他们的学习需求。

4.就近原则:尽量安排随迁子女就读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学校,方便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三、具体工作方案1.宣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宣传202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的目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相关政策,有权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

2.拓展教育资源: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教育条件,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减少随迁子女参与城市入学的需求。

3.接收学校配套:对于接收随迁子女的城市学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师资力量添补,确保能够满足随迁子女的学习需求。

4.教育机会均等化:确保随迁子女与城市户籍子女享有同等的入学机会和条件,不将户籍作为入学的唯一标准。

采取措施,如分配额度或增加班级数量等,确保入学机会的公平。

5.个体化教育支持:对于随迁子女,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支持。

例如开设专门的辅导班,帮助他们迅速适应城市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别是对于新来城市的随迁子女,要给予更多的关怀与帮助。

6.学校跨区划招生:允许随迁子女跨区划招生,即不限制随迁子女必须就读居住地附近的学校,允许他们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学校就读。

7.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各地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和地区,要进行有关处罚,并督促其改正。

进城务工子女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工作方案

进城务工子女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工作方案

进城务工子女、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确保进城务工子女、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子女顺利入学,保障他们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原则平等原则:确保特殊群体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享有同等的入学机会和教育资源。

关爱原则:针对特殊群体子女的特点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关爱和帮助。

协作原则:加强学校、家庭、社区和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工作措施摸底调查学校组织专人对进城务工子女、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子女进行摸底调查,了解他们的家庭住址、居住证明、父母工作情况等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简化入学手续针对特殊群体子女,学校简化入学手续,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确保他们能够快速、便捷地入学。

提供心理支持学校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辅导老师,定期为特殊群体子女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缓解心理压力,提高适应能力。

加强家校沟通学校通过家长会、电话、微信等方式,与特殊群体子女的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定期通报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

提供关爱与帮助学校组织师生为特殊群体子女提供关爱与帮助,如开展课后辅导、组织参加课外活动等,让他们感受到学校的温暖和关怀。

优化教育资源学校根据特殊群体子女的需求,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如配备适合他们的教材、教学设备等,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加强宣传教育学校通过家长会、宣传栏等方式,加强对进城务工子女、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子女入学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四、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学校要将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抓,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明确责任:学校要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分工,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加强监督:学校要加强对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总结经验:学校要及时总结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工作的经验做法,为今后工作提供借鉴。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校将努力为进城务工子女、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XX中学关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迁就读工作实施方案

XX中学关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迁就读工作实施方案

龙岩市第五中学关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迁就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 —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为进一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着眼长远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拟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协调配合:成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保证此项工作的落实。

学校加强对依法保障进城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构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组长:(副)组长:成员:二、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并将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关注的特殊群体之一,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未来的人口素质,也关系到当前社会的稳定和谐。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我校教学成果、提高教育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任务。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强化措施,切实加大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切实加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力度,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校入学,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就读和教育教学工作。

对于不能满足我校划定范围内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要求的,应按相对就近和方便的原则在相邻学校入学,严格执行本区学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厦府[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省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加强服务管理和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积极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

但是,随着我市常住人口的快速增长,大量进入厦门的随迁子女给我市义务教育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全新的挑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形势日益严峻。

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努力解决影响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突出问题,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美丽厦门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紧迫感和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办好民生实事、建设美丽厦门的具体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加快建设,千方百计提供更多的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一)完善学校建设规划。

将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的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建设。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皖教基[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皖教基〔2010〕8号)各市、县(区)教育局:近年来,我省各地采取了积极措施,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建立了一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定点就读学校,初步实现了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同等待遇。

为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改善就学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各地要增强法制意识,依法承担起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的政府责任,将其全面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扩大教育资源并统筹配置,改善接受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积极为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创造条件,切实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纳入接收学校的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按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的在校生数拨付经费,予以保障。

积极采取措施,对接收学校予以经费支持和奖励。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据城市人口变动、城镇化进程和进城务工农民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中小学校,完善就学管理办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全部接受义务教育,努力实现“进得来、学得好”的目标。

二、积极推进就学零障碍各地要创新工作机制,畅通入学渠道,降低就学门槛,简化就读手续,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与城市儿童少年一样就近、方便、免费接受义务教育,逐步使所有符合条件要求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学实现零障碍。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制度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应履行的职责(一)学校在满足所属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后还有教学资源的情况下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并及时予以办理学籍手续。

(二)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做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准予缓缴或减免。

(三)学校应本着“以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

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改进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我区儿童少年同等待遇。

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学校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

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在教育附加费中安排一部分经费,改善其办学条件。

同时,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就学实施方案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就学实施方案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西佛镇古洞小学2014年9月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一)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教育公平原则,加强教育统筹,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消除就学障碍,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体制机制,在就学制度上保障其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使其能在我校接受义务教育。

(二)实施条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家庭户籍薄和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出具在我校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暂住证。

3、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四)实施办法1、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接纳为主。

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校教育局报名,再由校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2、校教育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居住时间,在我校工作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就近或相对就近安排其子女就学。

3、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学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对拒收符合规定随迁子女入学和违规收费的学校,校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

二、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教育公平原则,保障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留守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留守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实施对象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外出务工的台安县户籍的留守儿童。

(三)实施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未来,要充分认识到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扎实做好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

普定县第五小学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管理制度

普定县第五小学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管理制度

普定县第五小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入学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确保我校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8%以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是农村进城务工子女要求入学,学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其入学手续,不得随意拒绝。

三、对农村进城务工就读的子女,生活上要爱心、爱护,学习上要帮助,学校师生对他们不存在歧视、排斥、打骂等现象,要加强管理和教育,他们若违犯纪律,学校也不能随意开除,或者劝其退学、转学等。

四、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学校视为正式学生,要按要求编入学校学籍、学校有责任尽量保证他们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不辍学,顺利受完规定学业。

五、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因父母或监护人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正当要求休学、转学的,我校按照县教育局规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及时办理。

六、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同样享受国家“两免一补”和其他相应的资助政策。

七、凡是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工作,做得较差的,或有人举报有违背以上规定,事实确凿的,当年年终考评视为不合格。

八、未尽事宜,由学校负责解释和解决。

普定县第五小学
2017年2月20日。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确保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教育的意见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确保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教育的意见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学我市按照《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确保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教育的意见》和《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公办学校解决”的原则,对凡在我市进城务工的农民必须持公安部门颁发的临时户口和暂住证依法送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子女入学,并服从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学校就学,城区共指定18所中小学校。

[附:呼和浩特市市内四区关于农民工子女入学指定学校新城区:指定2所中学(38中、15中),5所小学(向阳小学、东门外小学、八一小学、东落凤小学、苏虎街实验小学分校);赛罕区:指定1所中学(29中),1所小学(呼伦南路小学);回民区:指定2所中学(25中、28中),5所小学(新民街回族小学、通道街回族小学、巴北路小学、金海路第二小学、大庆路小学)。

玉泉区:指定1所中学(37中),1所小学(巧尔气召小学)]。

其它未指定的公办中小学及民办学校依据学校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妥善解决,在班容量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接受符合义务教育年龄的流动人口子女就近入学。

同时做到一视同仁。

即务工子女与本市居民子女在享受免费政策、管理、教育、评奖、评优、入队、入团、毕业等方面也享受相同待遇,一律不准收取借读费、赞助费等费用。

为他们创设良好的受教育环境。

对家庭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还组织捐款捐物、设立助学金等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对学习困难的学生,教师要经常个别辅导,使他们能够适应新的环境,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

有的学校还组织“城市学生与进城务工子女手拉手”活动,针对务工子女的实际,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办法。

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流动人口子女,特别是农民的子女和城市学生享有同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蛟河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

蛟河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

蛟河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全市义务教育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2023)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吉教基(20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探索以流入地政府、以公办学校为主,将常住人口纳入县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后顾之忧,努力促进教育公平,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工作目标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时限要求。

保障适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应入尽入”,保障随迁子女享受同等的教育服务;确保随迁子女不失学不辍学。

确保对随迁子女在教育教学、日常管理、评优评先中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适用对象1.非蛟河户籍并取得蛟河市居住证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非蛟河户籍随迁子女,其父母(同册户口或出生证)或监护人(法律公正或政府机关出具的监护证明)在我市已取得暂住证,有固定住房(购房)或租房,同时又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的,可以申请就学。

2.蛟河市非城区户籍离开户籍地到城区合法稳定居住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蛟河市非城区户籍随迁子女,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本市购房或租房(有租房付费相关佐证),租房所在社区开具社区居住证明,同时有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取得工商执照的,可以申请就学。

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教育局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四、办理程序1小学一年级招生入学,随迁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含购房合同)的,可持相关证明到住房所在学区学校申请入学。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3.03•【字号】•【施行日期】200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5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教育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

各地要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落实责任,保障条件。

各地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对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入学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做到应入尽入。

流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公用经费。

对接收农民工子女人数较多的学校,要在教师编制方面给予倾斜。

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优先安排。

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与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粤府办[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进城务工人员是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切实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对于提高城市新增劳动力综合素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重要内容,作为办好民生实事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办学和管理责任,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创造条件,解决影响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突出问题,完善保障措施,制订配套政策,深化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建设。

二、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一)科学规划设置公办学校。

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未来一段时期学龄人口分布特别是随迁子女分XXX变化趋势等情况进行科学预测,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中预留足够的教育科研用地,科学设置公办学校或调整公办学校布局,满足义务教育发展需求。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工作制度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工作制度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工作制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工作制度一、背景与目的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与经济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参与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

为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能够平等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提高他们的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制定并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包括在城市定居或短期居住的子女。

三、义务教育保障1.就近入学原则: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有与城市户籍学生同等的入学权利,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应尽可能接纳并安排他们就近入学。

2.免费教育政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有与城市户籍学生同等的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并享受相应的教育政策补贴。

3.平等待遇保障:无论是在学校入学、升学、就业方面,还是在教育资源分配、教育机会公平等方面,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要做到平等待遇,不得有任何区别对待。

4.特殊学生关爱:针对身体有特殊需求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关爱和辅助措施,确保他们融入校园环境,接受平等的教育。

四、义务教育管理机制1.责任:地方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制定,确保相关政策的有效执行。

2.学校管理:义务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管理机制,制定详细的入学、教学和评价制度,并及时向家长和学生通报相关政策和要求。

3.家庭支持: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关心子女的学习和成长,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和家长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2.绩效评估: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制度落地生根。

六、附件1.《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工作制度相关政策》2.《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工作制度执行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的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学生享有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江西吉安: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

江西吉安: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

【导语】⽆忧考从吉安市教育体育局了解到,关于进⼀步做好全市进城务⼯⼈员随迁⼦⼥就学⼯作的通知已发布,为⽅便考⽣了解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井开区社会事业局,各县(市、区)教体局: 为进⼀步推动进城务⼯⼈员随迁⼦⼥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步做好进城务⼯⼈员随迁⼦⼥⼊学⼯作的通知》(赣教基办函〔2021〕8号)要求,现就做好随迁⼦⼥教育有关⼯作通知如下。

⼀、切实提⾼思想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进城务⼯⼈员随迁⼦⼥就学⼯作,今年《政府⼯作报告》以及国家“⼗四五”规划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已纳⼊今年国务院重点⼯作安排。

随迁⼦⼥教育服务⼯作,事关教育发展⼤局,对巩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随迁⼦⼥教育服务⼯作的重要性,增强⼯作的⾃觉性、主动性和政治责任感,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作责任,认真解决好随迁⼦⼥接受教育的各种问题。

⼆、完善招⽣⼊学政策。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制定2021年随迁⼦⼥⼊学实施细则,确保中央和省级有关要求在今年招⽣⼊学⼯作中全⾯落实到位。

要优化简化⼊学流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要切实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学政策,原则上各地关于居住证持有时长、居住年限、社保缴纳年限等⼊学条件规定,不得⾼于国家《居住证暂⾏条例》基本要求,⿎励有条件的地⽅仅凭居住证⼊学。

要清理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从2021年招⽣⼊学起,严禁要求随迁⼦⼥家长提供计划⽣育证明、超过正常⼊学年龄证明、户籍地⽆⼈监护证明。

各县(市、区)教体局请于6⽉30⽇前将2021年随迁⼦⼥⼊学实施细则报送市教体局基教科审核。

三、有序扩⼤学位供给。

学位资源相对紧张的城区及⼈⼝集中流⼊地区,应按照常住⼈⼝增长趋势,进⼀步加强城镇学校建设,扩⼤学位供给,满⾜当地户籍适龄⼉童和随迁⼦⼥⼊学需求,确保“应⼊尽⼊”、就近⼊学。

凡不能有效保障随迁⼦⼥就学的地⽅,不应全⾯推⾏“⼩班化”教学。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教基一〔2014〕600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4〕60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完善措施,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畅通入学渠道一是强化服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教育局官方网站公布入学政策,在招生前两周,要设立专门的服务大厅(或窗口),公布咨询电话,张贴入学条件,接受家长咨询。

公办学校要提前做好接受随迁子女的准备工作。

二是简化手续。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和暂住(居住)证、就业证明以及原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等材料,向流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

三是统筹安排。

流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是完善学籍。

流入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办理随迁子女的学籍,流出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籍随人走”的原则做好转接工作。

三、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各接收学校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实际情况,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关府办函〔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关岭自治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3日关岭自治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2021〕9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相关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为关岭自治县外的来关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二、接收条件及程序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现居关岭县,有固定务工场所和固定居住地,其子女即可申请入学。

(一)接收条件随迁子女入学需满足以下三项条件:1.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在关岭县购房的购房合同(房产证)或居住一年以上的租房合同。

2.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在关岭县务工满一年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

3.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在我县公安部门申报办理的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

(二)接收程序1.每学年开学前由申请人准备上述所需材料,按照务工所在地和居住地乡镇(街道)中心学校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公告中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登记报名。

2.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完成登记报名后,经审核合格后由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和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根据就近入学原则(以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固定居住地和固定务工场所为准),安排在我县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依法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依法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依法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3.05•【字号】吉市教通字[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依法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吉市教通字[2008]12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办、各直市中小学校: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愈发显得重要。

为做好我市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解除农民工在我市参加城市建设的后顾之忧,市教育局决定下发《关于进一步依法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望各县(市)区及各市直属学校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需要,也是落实2008年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教育教学民心工程,构建和谐、普惠、优质、均衡和让江城百姓满意教育的需要。

二、建立农民工子女入学的保障机制1、农民工子女的具体含义。

指父母双方或单方属于农业户口,而双方或单方在城市务工就业,并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相对固定的住所,其子女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

2、安排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相关要求按《吉林市教育局关于2007年全市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2007]71号)和《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初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2007]43号)文件精神:入小学时,可持有效证件就近到非改制学校入学,同当地儿童同等享受义务教育;入初中时,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区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不需额外交纳任何费用,对居住在热点学区(生源密集的学区)的农民工子女,安排到相对较近的非热点学区就读。

3、农民工子女入学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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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工作,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根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经常性助学活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基础教育工作三个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3‟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潍坊市将成立由教育、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物价等部门组成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协调与组织。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员。

各县市区领导机构及成员名单请于4月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进城务工人员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潍政办发…2003‟19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公安部门要于每年5月15日前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基础教育适龄人口的基本情况;财政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在校生人数和定
额标准划拨生均公用经费。

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教育收费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内的进城务工人员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二、明确手续,规范程序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工作由流入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实行“统一时间、集中办理”,办理时间统一定于每年8月份的第3周,共5个工作日。

潍坊地区农村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入学时需持以下证件:
房屋产权证或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暂住证;
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簿;
父母双方的身份证。

潍坊地区以外农村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入学时还需提供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居住地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免收借读费。

外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时按《关于做好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入托工作的通知》(潍教字[2003]20号)文件执行。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转学时需提供原就读学校的转学
证明。

各县市区在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要坚持“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就近入学为主”的原则。

要尽量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公办学校。

三、建章立制,健全管理
1.建立“零拒绝”制度。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工作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是市政府2007年倾情倾力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

各县市区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严格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率达到100%。

并且,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创设平等、和谐的教育教学氛围,在学习上帮助他们,在生活上关心他们,确保他们能顺利入学、安心读书、快乐生活。

2.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流动性较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层层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档案,规范学籍档案管理工作。

3.建立年报制度。

各县市区要于每年的9月份上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情况。

4.建立宣传制度。

各县市区要通过电视、报纸、宣传栏、网络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内容,确保进城务工人员能够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不因信息渠道不畅而耽误学生入学。

5.建立监督制度。

市教育局将通过随机督导、设立热线等方式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监督。

市教育局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热线号码为8795229,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子女入学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受理有关的投诉。

各县市区也要设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热线,热线号码要向社会公示。

市教育局对于随机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受理的投诉等,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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