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是指对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在节能工作方面实施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1. 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以单位面积或单位产值的能源消费量为指标,单位能源消费总量应低于规定的能源消费限额。
2. 能源消费结构指标:以不同能源的消费比例为指标,要求能源消费结构合理,减少对高污染、高能耗的能源的依赖。
3. 能源消耗效率指标:以单位产值所消耗的能源量为指标,要求单位产值能源消耗量低于规定的限额。
二、考核指标权重
制定考核指标权重时,可以根据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可以根据三个指标的重要程度分配权重。
三、考核周期和报告
1. 考核周期:一般为年度考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短的考核周期。
2. 考核报告: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相关数据和完成情况说明。
四、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
1.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指标和权重计算得出的考核分数,用于评价单位的节能工作成绩。
2. 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对达到及以上要求的单位给予奖励,对未达标单位进行警示和约谈,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以上是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实际的考核办法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云政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污染防治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2日云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大力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积极发挥节能降碳减污协同效应,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建立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以上,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等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5.16万吨、0.33万吨、1.28万吨、0.83万吨。
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稳步提升,确保如期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一)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提升工程。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模版(二篇)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模版一、总则(一)为确保节能目标的落地实施,有效推进节能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和个人的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三)考核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绩效评价、奖惩、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一)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1. 节能目标的制定和完成情况;2. 节能措施的落实和推广情况;3. 节能技术应用和新技术引进情况;4. 能源消耗量和能耗指标的实际降低情况;5. 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和人员参与情况;6. 节能成本控制和经济效益的实现情况;7. 其他与节能目标责任制相关的工作。
(二)以上考核内容根据具体工作实际,可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三、考核方法(一)综合考核和分项考核相结合,定性和定量并重。
(二)考核方法包括:1. 考核指标法:根据考核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通过定量评价单位和个人的绩效。
2. 考核评价法:通过专项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考核评价,对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进行评价和排名。
3. 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比单位内部或与同行业单位之间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析。
4. 绩效考核法:将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晋升等绩效考核相结合。
四、考核周期(一)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具体考核时间另行确定。
(二)单位和个人可根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周期,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考核权责(一)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全面指导和监督考核的职责。
(二)各单位和个人负责完成节能目标,并配合履行考核工作。
(三)相关部门和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数据和信息。
六、考核结果处理(一)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级。
(二)考核结果将作为奖惩、晋升、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结果将及时公布,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反馈。
七、考核奖惩措施(一)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精神,健全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应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对《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州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州长、副市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有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各州、市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云政办函〔2014〕193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19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8日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1〕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资金构成:(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纳入省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实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照程序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当年项目的支持重点和范围,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范文(4篇)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单位节能工作的管理和考核,提高单位节能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目标1. 对于国家和地方明确的节能目标,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节能目标,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2. 节能目标应具体、可量化、可考核,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节能标准。
第三章考核指标1. 考核指标应包括节能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节能成果、节能工作水平等方面。
2. 节能完成情况指单位在年度内节能目标完成的情况。
3.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单位在年度内制定的节能措施是否按计划执行。
4. 节能成果指单位在年度内实际节约的能源量。
5. 节能工作水平指单位对节能工作管理、组织、技术措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考核方法1.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2. 定量考核可以通过对节能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和比较来确定。
3. 定性考核可以通过对节能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流程、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来确定。
4. 考核结果以百分制表示,并按一定比例计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第五章考核周期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六章考核程序1. 单位应按照节能目标策划的要求,将年度节能目标制定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2. 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节能考核评估机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3. 考核评估结果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形成考核报告。
第七章考核结果应用1. 考核结果应列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单位的绩效评定依据。
2. 绩效考核结果应与单位奖励、激励和考核有机结合,以激励单位加强节能工作。
第八章考核奖惩1. 对于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2. 对于节能工作成绩不达标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否则将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九章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2. 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云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云发[2008]6号2008年4月21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省委八届四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的各项改革,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1.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快推动我省实现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建设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取得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民族团结、边境安宁,人民生活总体实现小康的巨大成就,充分说明改革开放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方向和道路完全正确,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当前,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云南改革开放进入了深化和攻坚阶段,要解决发展不够、发展不平衡、发展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魄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用创新的举措突破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要求,围绕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步伐,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改革,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云政办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或其他省直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属企业中由省委或省国资委党委、省直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省属企业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第四条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持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二五”低碳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二五”低碳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云政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二五”低碳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1〕8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十二五”低碳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十二五”低碳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一、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机遇,紧紧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目标,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增加森林碳汇、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费比重,突破能源环境的制约瓶颈,显著减少主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
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低碳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低碳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低碳导向型社会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2.主要目标到201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222吨标准煤/万元(2005年可比价,等价热值,下同),比2010年下降15%,年均下降3.2%。
到2015年,“十二五”期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7亿吨标准煤,新增量不超过1.9亿吨标准煤(以国家正式下达的指标为准),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3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3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8日云南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全面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坚持准入倒逼、标杆引领、创新驱动、共同治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配套完善地方标准,逐步建立起以国家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我省实际的节能标准体系。
到2020年,制修订节能地方标准50项以上,建设省级以上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15个左右,节能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形成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产业政策、运行调控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对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排头兵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工作机制在省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全省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一、前言节能目标责任制是指根据国家节能政策,将节能目标分解到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的一种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可以促进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节能责任,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和进展。
二、考核目标1. 制定明确的节能目标:根据国家节能政策及相关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节能目标,并明确具体的实施措施。
2. 完成节能目标: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制定的节能目标,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完成目标,并不断提高节能水平。
三、考核内容1. 节能目标制定与落实情况:考核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要求制定了明确的节能目标,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任务中。
2. 节能工作组织与管理情况:考核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节能工作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3. 节能措施实施与效果评估情况:考核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是否按照节能实施方案,采取了相应的节能措施,并对其效果进行了评估。
4. 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情况:考核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是否开展了相应的节能宣传教育和员工培训,并提高了员工的节能意识和技能。
四、考核方法1. 统计数据分析:通过统计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节能数据,定期进行数据分析,评估节能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效果。
2. 考核指标设置:根据节能政策和要求,结合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执行情况等。
3. 实地检查与考核评估:通过实地走访和检查,对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考核结果与奖惩1. 根据考核结果,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不同等级,以便对其进行奖励和惩罚。
2. 对于优秀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奖励,例如颁发荣誉证书、奖金以及提名为典型经验单位等。
3. 对于不合格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级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云政办发[2012]225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25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3日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完成全省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考核和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考核评价分省、州、市两级进行。
考核结果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单位年度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各州、市应根据实际,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考核评价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共机构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一)组织领导。
节能管理体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包括节能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协作组及联络员制度情况等。
(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即能耗降低指标完成情况。
包括及时、准确报送能耗统计数据及能耗统计分析报告等。
(三)节能管理情况。
包括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完善用电、用水、用气、车辆用油、办公用品等规章制度,能耗定额管理执行情况等。
(四)采取措施情况。
包括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及结果通报,建立能耗原始台账、节约用电、用水、用气、车辆用油及办公用品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1号)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推进部门预算管理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指标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财政资金落实情况和完成情况,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
第四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主要是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部分含有中央和州(市)、县(市、区)财政资金的项目资金。
对于国家已制定中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项目资金,按其管理办法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科学、公正原则。
根据国民经济统计管理和财政支出管理现状,确定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及标准,保证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真实可靠;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确定相应的评价方法,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做到科学、合理;让财政支出的受益对象参与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做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客观、公正。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制度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制度》2023-10-28•制度背景与目的•制度内容与要求•制度实施与执行目录•制度效果与评价•相关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与应用01制度背景与目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节能减排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国务院提出建立节能目标责任评价制度,旨在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对各级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
背景介绍推动各级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加强政府对节能工作的监管和考核,提高节能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提高社会公众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认识和支持,促进全社会的节能行动。
目的与意义02制度内容与要求制度概述目的为强化节能减排目标管理,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目标责任进行评价。
职责分工各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工作。
目标类型主要包括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等。
依据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节能减排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定节能目标。
目标设定原则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确保实现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确保节能目标的可实现性。
节能目标设定目标分解与责任落实责任落实明确各用能单位和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责任,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和实施方案,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考核与奖惩对各用能单位和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分解方式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到辖区内各用能单位和重点用能设备。
1评价标准与流程23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标准,明确评价的具体指标和评分标准。
标准按照评价标准,对各用能单位和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云政办发[2007]145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评价考核的对象为省级有关部门,16个州、市人民政府,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5户企业,省政府重点考核的11户集团(公司)和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
第四条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对省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省人民政府与6个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其他部门以2005年为基数,到 2010年实现节电20%、节水20%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宣传培训等7项内容。
第六条对16个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万元CDP能耗降低率和实现节能量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法规政策情况、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审计率、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节能宣传培训、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等10项内容。
第七条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5户企业、省政府重点考核的11户集团(公司)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3个方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云政发[2008]262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8]26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家下达云南省“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17%的目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党和国家交给云南省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并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降耗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
要对节能降耗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严肃查处节能降耗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要严格节能降耗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降耗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审定,不得自行公XXX使用。
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云南省委员,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3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3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2日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应当进行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问责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权责统一、惩教结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的;(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责任制体系,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四)未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五)未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的;(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七)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八)阻碍、干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职的;(九)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18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云政发[2007]1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2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02)。
第四条“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足);(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3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全省各族人民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2006年以来,我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部署安排,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但是,由于我省经济结构不合理,重化工业在工业中的比重过大,长期积累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很严重;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重发展轻保护等问题,我省节能减排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总抓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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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五 条
考核 内容
对 省级 有关 部 门的考核 内容 分为 节能 目标 、节 能措施 两个方 面 。
节能 目标 :省人 民政府与 6 个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 目 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
第四章
施评 价考 核 。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指标分解情况 ,通过与责任单位签订 《 年度节能 目标 责任书》实 第十四条
第十五 条 第十六 条
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 ,结果分为优秀 、 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价 9 分 ( 9 o 含 0
考 核结果 为不合 格 的单 位 ,应在 6 内限 期整改 ,申请重 新评价 考核 。 o天 被 考核单 位对 于考核结 果有 异议 的 ,可在 1 5日内申请 复查 。
项 内容 。 第六条 对 1 个 州 、市人 民政府 的考 核 内容分 为节能 目标 、节能措施 两个方 面 。 6
节能 目 :包括万元 G P 标 D 能耗降低率和实现节能量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 :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分解和落实节能 目标、执行 国家和省节能法规政策情况 、
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惩制度 、能源审计率、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节能
云南 省 节 能 目标 责任 评 价 考核 办法
第一 章
第一条
本 办法 。
总
则
为了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 z06 8 ,规范节能 目标责 2o ]2 号)
任评价考核工作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 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 第二条 省经济委员会 ( 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 第四条 评价考核的对象为省级有关部门,1 个州 、市人民政府 ,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 6 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 ,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评价考核按照半年 自查、年末考核的方式进行。第十条半年 自查 由被考核单位 自行组织 实施 , 考核结果于半年末 2 天内书面报省经委审定 。 o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 1 月底以前向省经委提交年度节能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年末考核由省经委会 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价考核领导小组 , 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附件 4 2 户企业节能 目 5 标现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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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省级有关部 门节能 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分值 考核 内容
类 型
评 分
标
准
备
注
5 节 能 目标 责 0 完成年度节 能 目标得 5 ,完成年度节能 目标的 9 %得 4 分 ,完 订 责 任 书 的 1 o分 o 5 签 任书内容
宣传培训 、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等 1 项内容 。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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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 2 户企业 、省政府重点考核的 l 户集团 ( 5 l 公司)的 考核内容分为节能 目标、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3 个方面。
节能 目 :包括实现节能量、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或万元产值能耗 3 标 项指标。
分 )以上为 优秀 ,低 于 7 为不合格 ,其 他为合 格 。 O分
第五章
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奖励和处罚
‘
第十七条 在节能降耗工作中作 出显著成绩 、取得 明显节能效果 的单 位或者个人 ,由省人 民政府 第十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 ,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第十九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 申报节能改造项 目时 , 优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 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州、市人 民政府 ,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其中未完成 节能 目 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节能措施 :包括能源计量、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实施 主要耗能设备管理制度、分解和落实节能 目 标 、节能标准体系 、节能技术进步、节能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能源审计 、能源统计、节能宣传培训 活动等 l 项 内容 。 O 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包括组织机构、健全能源管理 岗位、编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 和中长期节能规 划等 3 内容。 项 第八条 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评价考核 ,按属 地化原则 ,由各州 、市人 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施行 , 考核结果报省经委备案。
第六章
第 二十二 条 本 办法 自印发之 日起施 行 。
附。
附件 1 省级有关部门节能 目 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 2 l 个州、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6 附件 3 1 户集团 ( 1 公司)节能 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务 ;其他部 门以 20 年 为基 数 ,到 2 1 05 00年实现 节 电 2 %、节 水 2 %两 项指标 。 0 0
节能措施 :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 、分解和落实节能 目 标、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节能政策法规 和管理指标 、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宣传培训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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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一
第五 、六期 ( 总第 55 2 期 ) 2 、56
云南省能源研究会 20 年 3 1 08 月 5日 云 南 省 节 能 协 会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云政办发 [07 4 2o ]15号
(o7年 6月 2 2o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