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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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

定》的通知

【标 签】过境旅客行李物品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监二﹝1991﹞1193号

【发文日期】1991-09-02

【实施时间】1991-09-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进出口货物监管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完善海关旅检法律建设和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办法》的实施,我署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地李物品管理规定》,请你关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十日以海关总署第25号令对外公布实施,现将执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非过境旅客,如来我境内旅游经商探亲学习工作等非居民旅客的行李物品,应分别依照有关规定验放,一律不得按过境物品办理

二凡所在口岸有关报关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承运监管过境的物品,并拒绝承担将监管过境物品运交有关海关监管出境的法律责任的,海关不准有关物品进境,并严格按“规定”第六条办理

三凡委托“公司”承运过境物品者,海关必须在其“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批注过境物品交运情况接受委托的“公司”代理承运业务,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转关运输货物准单》(以下简称“准单”)一式三份(附交承运物品提货凭单副本一份),向进境地海关办理物品转关手续进境地海关查验签章后将"准单"一份留存,一份随提货凭单副本作关封交由"公司"递送指运地(出境地)海关,一份退"公司"收执物品运抵指运地(出境地)海关后,"公司"及物主应持有关单证在海关监管下交付和提取物品;并由海关凭"旅客行李申报单"和进境地海关关封审核物品监管出境物品监管出境后,出境地海关应及时将"准单"回执交由"公司"送原进出境地海关凭以核销

四该规定第四条所谓规定范围内经海关核准的旅行需用品,目前仍限于旅客旅行需用的照像机小型收录机和小型摄影摄像机各一件

五各关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署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一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过境旅客系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与我互免签证国家的旅客,凭其有效护照)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括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

第三条在进境口岸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的过境旅客,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海关对其行李物品均准许过境,一般不予查验,但是海关认为必要时除外 第四条在过境期限内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海关依照对进出境非居民短期旅客行李物品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一)第三四五类的物品,在规定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可予登记暂时免税放行,过境旅客出境时必须将原物复带出境超出规定范围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外,均不准进境 第五条过境旅客携运物品超出本规定第四条所述准予放行范围的,由旅客自行委托经海关批准或指定的报关运输公司代理承运,比照海关监管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将监管过境物品运交有关海关监管出境;否则,海关不准进境

第六条对于不准进境的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征税或者担保放行的以外,应当自物品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海关准予过境的物品及经海关登记暂时免税放行的旅行需用物品,未经海关批准,均不得擅自留在境内因丢失被盗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复带出境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向海关办理结案手续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过境旅客应照章补税

第八条过境旅客不论其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二)所列物品

第九条对过境旅客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行为,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十日起实施

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出境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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