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铁矿法规跟铁矿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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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合众国矿业法律简介

根据墨西哥政治宪法第27条,矿产的所有权归于国家,墨西哥矿业开发的权力全部归于联邦政府,联邦政府有权对矿业立法,并进行矿业作业管理。联邦矿业的主要管理部门是经济部,经济部下设矿产总局,主管特许权证的发放。矿产总局须咨询墨西哥地质服务处(Mexican Geological Service)以作出决定。

墨西哥政府于1996年和2005年对矿业法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最新的一次修订为2006年6月26日的矿业法(Ley Minera)。此外,墨西哥于1999年2月15日出台了矿业法的实施条例。

根据墨西哥矿业法,外国企业与墨西哥本国企业同样拥有勘探和矿产开发的权利,并且还可以拥有开发矿产的公司的100%的所有权。私人公司可以进入的领域包括煤炭、铁矿、磷、钾和硫的勘探开发,但不包括石油资源和放射性矿产的开采和开发。

墨西哥矿业法所规定的矿产权利主要通过矿权特许协议来实现。矿权特许协议是由经济部或外国投资注册处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矿权特许协议只包括针对地下资源的权利,没有地表的权利。所以,所有的申请人必须在申请矿权特许协议的同时,申请土地使用许可。所有矿权特许协议的有效期为50年,可续期,续期最长期限为50年。

墨西哥的矿权特许协议包括三种,勘探、开采和获得矿物质的权利。

1)勘查特许权指对矿区进行勘测并测量有经济价值的矿物的储量和质量的权利;

2)开采特许权指准备对矿藏进行所有的准备和开发工作,以及分离和开采矿产的所有操作的权利;

3)获得矿物质的特许权指对矿物质进行精炼和冶炼的准备工作和作业、提高矿物质的的纯度和精度的活动的权利。

外国企业无权申请勘查和勘探特许协议,但外商可以通过在墨西哥成立墨西哥法下的公司进行申请。

矿权特许协议签约人的权利包括:在授权的矿区安装必要的设施,获得并处理开采出的矿产,获得土地地役权,上述权利可以转让给任何有能力进行矿业作业的法人。此外,矿权特许协议签约人还可以为员工和矿产作业获得用水许可。如果有发现煤矿,还可以申请能源部获得煤矿附带的天然气开发的权利。勘探和勘查工作中进行的设施安装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

同时,特许协议签约人有权分割、合并和减少协议中的所规定的土地面积。如进行转让,新的协议人要承担与原协议中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所有上述对特许协议的变化都要经过经济部的批准,并且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分割后的特许协议签约人在其矿区仍须提供地役权。特许权人可以申请合并邻近的空闲土地,从而扩大特许协议的面积范围,每人所能扩大的最大面积为10公顷。

矿权特许协议签约人承担的义务包括按照特许协议的条件进行矿业作业,按时支付使用费,不破坏稳定矿井的重要设施,做好安全预防措施,对矿井开发步骤进行标记,并定期做会计和地质、技术报告等。如果特许协议人没有履行协议,则政府有可能中止、取消协议或将协议宣布为无效。另外,通过竞标获得的特许权协议可能须向政府缴纳额外的矿产发现和相应的费用。

此外,矿产作业也还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每一个矿业活动之前,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都要求对所做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要时,协议人还要申请使用炸药的许可,每次矿业作业活动之前,许可持有人必须向国防部申请炸药使用许可。不同类型的炸药需要申请不同的许可。

墨西哥合众国投资法律简介

墨西哥管理投资制度的法律是1993年12月27日颁布的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墨外国投资法有9个章节,主要涉及墨西哥主要对外贸易政府机构经济部的职能以及其他相关对外贸易部门的职责范围、海关关税标准和征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正行为、保障措施、对待国际贸易中不公正行为和保障措施的实施程序、鼓励出口和制裁措施等。

墨西哥主管投资的部门是经济部下的外国投资国家委员会(CNIE)。该委员会主要对投资进行许可,并监督环境、金融、出口、技术等各方面的规范的执行。所有到墨投资的外国企业必须向外国投资国家委员会申请投资许可,后者在45天内作出允许或拒绝决定。经济部下设的国家外资注册处主管外国投资的注册。所有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设立、股权或信托转让、公司资产租赁以及股东变更等一系列的操作都须向国家外资注册处注册。这些公司的设立或变更性质还必须得到墨外交部的许可。

墨外国投资法将外国投资界定为外商在墨企业内的投资和在墨成立的外资企业,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外资可以以任何比例参与墨西哥企业的资本,获得财产,购买生产线,开设营业机构和转移厂址,但在某些行业和企业,外国人不能担任企业的合伙人或股东。

根据墨外国投资法,墨西哥禁止外国资本进入石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基础石化工业、电力核能发电、放射性矿物、电报、无线电报、邮政服务、货币发行、铸币、港口、机场、直升机场管制及监督等领域。

外资可以以一定比例参与某些行业,墨外国投资法依照行业的不同,规定了四种比例,分别为10%、25%、30%和49%。合作经营类公司,外国只能投资到10%;国家航空运输及其他特殊航空运输,外资只能占25%;在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证券中介等行业,外资只能占到30%;在保险、外汇、渔业、货栈、领航服务等,外资可以占到49%。墨国家投资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外国投资的比重。在国家投资委员会的批准下,外商投资可以达到49%以上,如港口服务、机场服务、私人教育、法律服务、信贷信息服务等。在墨西哥企业内的外国投资也可以超过这个比例,如国际公路客运、汽车配件组装等。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还可以在墨西哥拥有地产,但在某些特定区域购买房地产须向墨外交部提交申请。外国人租赁房地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墨外国投资法同时规定,在墨投资的外国人与墨西哥自然人和企业一样承担墨西哥法律下的权利和义务,外国政府不得干预。

墨西哥矿业投资环境(指南)

墨西哥位于北美洲南部。北邻美国,南接危地马拉和伯利兹,东临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西南濒太平洋。海岸线长11122公里,其中太平洋海岸7828公里,墨西哥湾、加勒比海岸3294公里。有300万平方公里经济专属区和35.8万平方公里大陆架。人口1.06亿( 2005年)。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为6967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约6573美元。

一、地质和矿产资源

在大地构造上,墨西哥主要由南科迪勒拉褶皱带和墨西哥湾沿岸地斜两大构造单元组成。前者构成墨西哥国土的主体,地貌上大多表现为雄伟的山脉与高原。其中发育有多种多样的火成岩、沉积岩和变质岩,包括许多碱性和基性侵入岩体。还存有一些大型蒸发岩盆地,盆地内有过强烈的火山喷发,并伴有热液活动;后者自中生代以来长期处于稳定大陆边缘的构造位置,接受了大量的陆相和海相沉积,地貌上表现为低平狭长平原和台地。由于特殊的地质条件,赋予了墨西哥丰富的矿产资源。在褶皱带中存在有大量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在地斜中蕴藏有丰富的油气资源。目前墨西哥已发现矿种在50种以上,主要有石油、天然气、银、铅、锌、铜、汞、铁、铋、锶(天青石)、金、钼、镉、锑、硫、石墨、重晶石、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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