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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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
息备案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3.总分机构类型:分类标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注:在分支机构之下再设分支机构)。

4.分支机构层级:分类标准为二级、二级以下。

5.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填写,分类标准为按实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月平均额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季平均额预缴。

6.就地分摊缴纳类型:二级分支机构填写,分类标准为就地预缴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分支机构。

7.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级分支机构填写。

分类标准为:(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
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8.各栏目填写规则:
(1)所有备案纳税人,均需填写“备案机构信息”;
(2)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均需填写“下级分支机构信息”;
(3)备案机构为分支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
(4)备案机构为分总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下级分支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

9.纳税人除首次年度备案外,可只填写备案机构信息与需变更的信息,但应当在纳税人签章栏空白处做出简要说明。

(注:表格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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