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健《商法》(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证券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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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证券法

第十四章证券法的基本问题

1.试比较股票与债券的关系。

答:股票与债券作为有价证券,对发行人来说都是筹资工具;对投资人来说都是投资工具,它们有许多共同点,但它们也存在着不少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收益的多少不同

①债券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固定不变的。

②股票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定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可能少于同期债券的收益,反之,可能远远多于同期债券的收益。

(2)风险的大小不同

①由于债券发行的条件是预先约定的,收益跟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发生直接联系,发行人无论盈亏如何,一般都须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国家财政和政府的信誉作担保,一般来说几乎没有风险。

②公司债券相对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来说风险要大一些。如果公司倒闭,债券持有人就无法要求它全面履行义务了。股票投资比债券投资风险要大得多,公司倒闭,股东固然要蚀掉资本金;公司在经营年度内没有盈利,股东也不能得到任何利益。

(3)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同

①由于股东享有的权利是股东权,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是债权,权利性质不同,权利的内容就有很大不同。股东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干预,如投票表决、发表意见、进行监督等等,而债券持有人一般则没有这些权利。

②在公司倒闭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用公司现实资产先行偿还,而股东必须在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后,才有权要求分配剩余资产。

(4)发行主体不同

①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任何经济组织均无权发行股票。

②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也可以是金融机构或企业。

(5)权利性质不同

①股票是股东权凭证。它代表股东对发行股票的公司投资的份额,股东凭借所持股票享有股东权。

②债券是债权凭证。它对投资者来说是金融资产,对发行者来说是金融负债。

(6)偿还期限不同

①股票是无期限的投资证券。股东一旦投资购买某一公司股票,在一般情况下,他就不能在中途要求公司退股,抽回投资。

②债券是有期限的投资证券。无论什么样的债券都有一定的偿还期限。

2.如何理解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答:证券法的原则是为了实现证券法的任务,要求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活动准则,它是证券法的精神所在,贯穿了证券法律法规的始终。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包括: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亦称为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证券不

同于一般的实物商品,购买者在不了解发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情况下,是无法判定其价值的。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者就得不到应有的外部约束,虚假证券就难免招摇过市,投机、行骗、欺诈行为就会兴风作浪。确立公开原则的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投资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信息公开通常是对发行证券的企业而言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收益低,风险低,安全度高,人们一般不担心还本付息。要求政府机构公开财务信息是没有意义的。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做到:

①真实。公开的企业财务等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不实记载。

②全面。所有与证券价格有关盼信息资料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

③及时。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接受者,不得故意拖延迟缓。

④易得。信息资料应以广大投资者最易获得的形式加以公开。发行者应设法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传播。

⑤易解。信息内容的表述应通俗简明,易被大众理解。不得使用深奥、容易引起误解的字句。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其具体含义包括: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参加证券市场活动的机会均等;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对等;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承担商事责任上要合理;在仲裁、司法工作中,仲裁人员、司法人员应实事求是、秉公办案,合情合理地处理商事纠纷。

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做到:

①平等。当事人无论其身份、经济实力等存在何种差异,在商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证

券商事关系主体应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②自愿。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商事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商事活动。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活动中要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切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

③等价有偿。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当事人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损害他人利益。

④诚实守信。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应充分运用法律,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和查处,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的对待。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做到:

①反欺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仅要求信息得到充分公开,而且要求这些公开的信息是真实的,严禁发行者或出售者制造或散布虚假的或使人迷误的信息,并严禁某些不正当的证券销售技术。

②反操纵。法律禁止一切使用直接或间接方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的行为。如连续抬价买入或压价卖出同一种证券,联手买卖证券等。

③反内幕交易。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利用未公开的情报进行证券买卖以图获利或避免损失,或将秘密情报透露给他人,使他人据此进行证券买卖,就构成内幕交易。证券法律应对“内幕人士”从事证券买卖施以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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