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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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基础理论

法律专业基础理论

法律专业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一)法的概念在法学中,“法”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用语。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即指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某种尺度、标准或模式,有其特定的社会、阶级本质和内容。

而“法律”,在法学上通常指法的表现形式。

在现代汉语中,“法”与“法律”有时通用。

“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即指“法”,是指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上的法律,在我国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和内在规定性。

法的本质用一句话表述,即: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这一定义概括了法的内在规定性的三个方面,即法的物质制约性、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相联系的那部分意志。

其次,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和整体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非统治阶级中部分或个别成员的意志。

2.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只有经过国家这个中介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作为法律而存在,这即马克思所说的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具体途径是:第一,国家制定,即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将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为法律规范;第二,国家认可,即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对社会上现实存在的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一般社会规范赋予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规范。

3.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其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这即法的物质制约性。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人口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因素。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其中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专业基础理论

法律专业基础理论

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与权益,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熟悉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包括法律原理、法律权威与法律规则等。

一、法律原理法律原理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它们是确保法律公正、公平和有效执行的关键。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法律原理:1. 平等原则:法律要求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

平等原则确保了公正的司法体系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2. 公正原则:法律追求公正和善意的原则,即依据实际情况公平裁决。

在诉讼和法律程序中,公正原则确保了各方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3. 自由原则:法律保障个人和团体的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集会自由等。

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

4.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强调依照法律规定行事,不以个人意愿为依据。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5. 公共利益原则:法律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它们确保了社会秩序和公民的福利。

二、法律权威法律权威是法律得以执行和实施的基础。

以下是几个权威性的法律来源:1. 国家宪法:国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它确立了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

2. 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对社会行为和规则进行约束和规范。

3. 司法判例:司法判例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特定问题所做的裁决。

判例在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空白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4.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政府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它们对于行政执法和政府权力行使具有约束力。

5. 地方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是地方性的法律文件,对于地方事务和行政管理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制度的具体体现,它们对于特定行为和情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法律规则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刑法规则:刑法规则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责。

它涉及了各类罪名和刑罚的适用。

法律基础理论考试的试题及答案

法律基础理论考试的试题及答案

法律基础理论考试的试题及答案法律基础理论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A. 行为规范B. 道德规范C. 政治规范D. 经济规范答案:A2. 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指()A. 法律规范中的假设条件B. 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C. 法律规范中的行为要求D. 法律规范中的适用范围答案:C3.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国家()A. 不得干预B. 予以保障C. 严格限制D. 适当干预答案:B4.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关系的是()A. 父子关系B. 同学关系C. 劳动合同关系D. 行政许可关系答案:B5. 在我国,陪审员和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A. 陪审员仅提供意见和建议B. 陪审员和法官权利平等C. 陪审员负责案件调查D. 法官负责案件调查,陪审员负责审议答案:A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答案:√2. 法律规范中的“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答案:√3.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案:√4.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又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答案:×(法律事件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5.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权利和义务、智力成果等。

()答案:√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

答案: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包括三个部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要求;法律后果是指违反法律规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 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案: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法学理论基础

法学理论基础

违法行为(违背法律规定)
中性行为(在法律上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属于道德范畴)
1法律议案提出 2法律草案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者、其他个人、组织。

解释的主体(),解释的对象()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法律。

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2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过程。

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法学理论基础
法律事实:指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情况。

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非法行为(不按法律规定)
我国的立法程序: 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是立法活动(如民法典的编纂), 法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法律解释: 法的遵守:主体-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

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方式。

法的执行: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法的适用:主体-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会。

国家行政机关监督:国务院到基层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监督:各级法院、检察院。

社会性的监督: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人民群众。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共产党、党内纪律监察部门。

主体:人民群众 客体: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 途径: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办事
目标: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法制和法治的区别:法制-法律制度,法治-法律的统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

有法治一定有法制,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法律事实
法律的创制
法律的实施
法律监督
依法治国 法 律 的运作。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学基本理论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限制: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 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
一、法学基本理论
5、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者在效力层次 上是等同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可能会有效力层次差 异。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对应。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 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一、法学基本理论例
例:《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 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1999]1074号)由原国家计委于1999年8月17 日以文件形式发布。是规章。
一、法学基本理论
6、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 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 )

一、法学基本理论
福州市物价局:《听证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而福建 省的《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应该适用新法。 福建省消委会:地方性法规是上位法,规章是下位法。其行为 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涉嫌违法行政,应通过补充法定程序的方式予以纠正。 福建省消委会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这个事件实施法律 监督的报告。次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福州市人大 常委会,要求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第五条和《福 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法律基础理论考试的试题及答案

法律基础理论考试的试题及答案

法律基础理论考试的试题及答案试题一问题:请解释什么是法律基础理论?答案:法律基础理论是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则的学科。

它包括法律的来源、法律体系、法律解释和适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基础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它为理解和运用法律提供了理论依据。

试题二问题:请解释法律的来源有哪些?答案:法律的来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法规是政府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

自治条例是自治机关制定的,适用于自治区域的规范。

部门规章是各个部门制定的,适用于一定范围的规范。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释法律适用的问题。

试题三问题:请解释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原则有哪些?答案: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原则包括字义原则、目的原则、系统原则、历史原则、类推推定原则和适用于特定关系的原则。

字义原则是根据法律条文的语言文字理解法律的含义。

目的原则是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解释和适用法律。

系统原则是将法律看作一个有机整体,根据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的规定解释和适用法律。

历史原则是根据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理解和适用法律。

类推推定原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推定适用于类似情况的法律。

适用于特定关系的原则是根据特定关系的需要解释和适用法律。

试题四问题:请解释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答案: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责任,通常由刑事司法机关追究。

民事责任是对违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进行赔偿的责任,通常由民事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责任是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责任,通常由行政机关处理。

以上是关于法律基础理论考试的试题及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⑪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⑪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基础知识

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基础知识

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基础知识在现代社会中,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基础知识对于确保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法律的理论基础是法律学科的核心内容,而实践则是法律的具体应用和执行过程。

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关系对于法律的发展和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是法律学科的理论框架,它包括了法律的本质、产生和发展规律以及法律的相关原则和概念等。

法律的理论基础为法官、律师和法学家等专业人士提供了法律运作的指导原则和思想支持,确保了法律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理论基础可以分为多个层面。

首先是法律的哲学基础,它研究法律的价值观和道德原则,包括了原则主义、后果主义等不同的法律伦理观念。

其次是法律的社会基础,它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基础,如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与社会变革的关系等。

最后是法律的科学基础,它研究法律学科的知识框架和研究方法,包括了法学的学科体系、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等。

理论基础的建立需要通过对历史经验和学术研究的总结和归纳,以及通过对社会实践和案例分析的深入分析,形成相对完善和系统的理论体系。

只有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上的法律才能够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二、实践应用实践是法律理论的具体应用和执行过程。

法律的实践包括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方面。

立法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司法是通过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过程,而行政则是通过政府机关对法律进行具体的实施和执行的过程。

实践应用是法律理论的检验和实现过程。

通过实践,法律的规定得以检验其实用性和有效性,法律的理论得以在具体案例中得到实现。

同时,实践中的经验也为法律理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证基础。

实践中的法律应用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同时需要合理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在立法时,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实际需求和法律的可操作性;在司法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在行政时,需要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进行合理的行政管理和决策。

第一课 法律基础

第一课  法律基础

第一章总论
目标
第一节法律基础
第二节法律主体
第三节法律责任
第一节法律基础
1.1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而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4、法律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需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5、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例题:下列各个选项中,属于法的渊源()
A.国际条约
B. 法院判决书
C.自治区单行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解析:在英美法系中(海洋法系)法院判决书属于法的渊源。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 前三种法,尽管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 阶级特征也不同,但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 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反映剥削阶级的意志和 利益,是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统称 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 社会主义法则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 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 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具 有与任何剥削阶级法律完全不同的性质。
•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 有法可依,是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可供遵循, 这是实现和健全社会注意法制的前提,也 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首要任务。
• 有法必依,是指必须严格执法、守法,依 法办事,这是加强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 关键。
• 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时,必 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程序 和制度办事,这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 制的重要条件。
• 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律的历史类型 更替的根本动力,社会革命是法律历史类 型更替的基本条件,唯有社会主义法律是 在完成自己历史使命,消灭剥削和阶级, 实现共产主义后而自行消亡。
• 法律可概括为:法律是反映由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同志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的总和,它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 有力工具。
• 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 必须依法平等地无一例外地予以追究和制 裁,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的必然要求。
• 民主是代表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多数人统 治,归根结底表现在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 制度,即国体和政体上。 • 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民主的性质由统治 阶级的性质决定,民主的真实和虚伪可以由 民主反映的多数人意志的范围来判断. • 统治阶级内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全社会 的民主是真正的人民民主.因此,多数人的范 围是检验民主真假的试金石.

公务员考试--公基--法学基础理论

公务员考试--公基--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基本概念一、法律及其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国家机关、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国家。

(2)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4)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如因缔结合同形成合同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结婚而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法律关系的变更。

如权利主体的撤销、借贷关系的部分履行及合同的修改等。

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如合同的实行全部履行;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夫妻之间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其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单选社会主义的法:我国社会主义的法体现着由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2.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法”,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单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第一,规范性和普遍性。

规范性: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单选)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假定、处理和制裁。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多选)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制定,(了解)——从无到有的过程。

认可(了解)——从普通社会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过程。

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文法。

(多选)不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力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

(单选)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单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

(多选)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

(单选)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单选)三、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一、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D. 不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3.(单选)2016 年 10 月 12 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新一届议员宣誓入职仪
式上,极个别“港独”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公然做出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宪法法
律权威不容挑战,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
百零四条的法律解释。随后香港法院根据这一法律解释,裁定两名候任特区立法会议
C. 法院判决卞圆圆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
D. 苏冰冰承诺若刘晨通过公务员考试就嫁给他
3.(单选)甲涉嫌盗窃,在被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检察院遂作出撤销案件
的决定,检察院是基于下列哪种原因撤销案件的?( )
A. 法律事件
B. 违法行为
C. 事实构成
D. 法律行为
第三节 立法
一、立法权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行政法规:国务院。 (3)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B. 我国的法只对中国公民产生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的,不受我
国法制约
C. 我国的法都是一经公布立即生效的
D. 我国法律原则上是具有溯及力的
4.(多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对于其颁布实施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题属于( )。
A. 对人的效力问题
B. 时间效力问题
C. 空间效力问题
D. 有无溯及力问题
A. 立法
B. 执法
C. 司法
D. 守法
2.(多选)某甲因打伤某乙,被人民法院判处 2 年有期徒刑并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被单位开除公职,某甲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下列哪几项?( )

法律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研究

法律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研究

法律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研究法律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涵盖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实践等多个方面。

理论与实践并重是法律学的基本特点。

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法律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研究。

一、法律学的基本理论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它包含了很多基本理论。

法律规则是法律学的核心概念之一。

法律规则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表述方式,它通过具体的语言和文字表达出来,给出了人们在特定情境下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是法律学的基础,也是法律实践的基础。

法律意义是另一个基本概念,它是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个人或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益,而义务则是指个人或单位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法律关系在法律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是法律规则的具体实践,体现了法律规则对社会的影响。

二、法律学的实践研究法律学的实践研究是一种具有实践意义的研究方法。

实践研究是指通过对实践活动的观察和分析来探究实践活动的规律性和特点。

在法律学的实践研究中,要关注人们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规则对实践活动的影响。

法律实践包括了很多方面,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合同法等。

在实践研究中,要密切关注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问题,探究其中的规律性和特点。

例如,在合同法实践中,涉及到了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实践中,有些合同可能存在争议或纠纷,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规则,并进行具体分析。

通过对合同法的实践研究,可以得出一些有价值的理论结论和实践经验。

三、法律学的前沿研究法律学的前沿研究是指对法律学领域中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成果进行研究和探讨。

前沿研究的目的是推动法律学的发展,探索新的研究领域和方向。

目前,法律学的前沿研究领域包括了很多方面,如智能法律、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

这些领域的研究,既有理论探讨,也有实践案例分析。

在前沿研究中,需要对新理论、新方法进行深入了解和探索,为法律学的未来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例如,在智能法律的研究中,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律规则进行自动化处理,提高法律审查效率和精度。

法律基础理论

法律基础理论

法律基础理论一、引言法律基础理论是法学的基础和根本,它是研究法律本质、规范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体系。

本文将从法律的概念、法律的特征、法律的分类以及法律的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的概念法律是指国家或社会制定的一系列为规范社会行为而设立的准则和规则的总称。

法律具备相对稳定、普遍适用、强制性和可变性等特征。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起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三、法律的特征1. 绝对性和相对性:法律对任何人都具有绝对的约束力,但其适用范围相对而言。

2. 一般性和个别性:法律是以一般性规定为基础,但也有个别性的特点,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做出调整。

3. 强制性和自愿性: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强制力,不可抗拒;但也有些行为可以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得以自愿放弃。

四、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下述几种:1. 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包括宪法、行政法等;私法则主要涉及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民法、商法等。

2. 材料法和形式法:材料法强调法律的内容,如刑法、劳动法;形式法则强调法律的程序和形式,如诉讼法等。

3.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涉及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程序法则主要涉及诉讼过程的规则和程序,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五、法律的基本原则1. 立法合法性原则:法律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平正义原则:法律应当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3. 保护人权原则:法律应当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滥用权力。

4. 素质平衡原则:法律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实现利益的平衡。

六、结语以上所述仅是法律基础理论的一个简要概括,法学研究离不开对法律基础理论的深入探索。

深入理解和应用法律基础理论,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对法律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为日后深入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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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讲义
第一章:导论
一、中国担保立法的概况
担保立法分两类:一类是担保机构组织法,一类是担保行为法。

担保机构组织法是规范信用担保经营主体(主要是担保公司)的成立、组织机构、运作方式、经营范围、行业监督、法律责任的法律
担保行为法是规范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和法律允许做担保人的其它主体的担保法律的关系。

担保行为不只是针对担保公司,他调整的是民事、经济活动中所有的担保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调整对象——以典型担保方式为核心
典型担保方式,即当事人依法律行为设定的,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用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

非典型担保形式:1、有物的担保内容的非典型担保:(1)按揭:霍英东(2)所有权保留(3)附让与担保内容的有价证券回购(4)进口押汇(5)账户质押(6)其它
2、无物的担保内容的合同型非典型担保(1)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2)附买回条款的买卖(3)收费权担保
3、混合型非典型担保(1)债权质(2)融资担保
第二章担保
一、担保适用的范围与担保方式
《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担保行为的基本特性——从属性和附随性
具体是:1、发生上的从属,指主债权发生的,担保权利随之发生,主债无效,担保权利随之无效;主债权撤销,担保权利也溯及既往地失效。

2、消灭上的从属,指主债权消灭,担保权利消灭,无论人保还是物保。

3、抗辩权上的从属,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担保人也可以享有,除非担保人自愿放弃抗辩权。

4、特定性上的从属,指担保权利从属于特定的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担保人原则上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章保证
一、保证的定义
《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的资格和限制
1、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代为清偿能力
《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和禁止主体
合格主体:(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企业法人;
(3)金融机构;
(4)从事经营活动、非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5)其它经济组织
禁止主体:(1)国检机关:党委、人大、政府(含乡镇、街道办事处)、法院、检察院,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视台,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只要登记为公益性的均包括在内;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5)对外担保中无外汇收入的企业法人和无外汇担保权的金融机构。

三、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章抵押
抵押和抵押物
1、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财产的范围:(担保法34条)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他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3、不得抵押的财产:(担保法37条)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4、抵押物生效: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

以汽车为例:都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与合同签订的先后无关;有登记有未登记的,登记先于未登记;未登记者,不分先后,同意顺序按比例,但都优先于普通债权。

第五章质押
一、质押
1、(担保法63条)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

2、质押合同的形式及生效时间:(担保法64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实行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质押物交付必不可少的四种情况: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二、权利质押
1、有价证券:质押合同+交付(登记)+质权+背书大于第三人
2、基金份额与股票:质押合同+登记=质权
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质权
4、债权(应收账单):质押合同+登记=质权
第六章留置
留置概念: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扩大了留置的原有范围,将其扩展至一切债权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场合(企业之间),仅在涉及自然人时限定动产与债权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七章定金
定金的概念: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的数额有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数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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