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食品安全司法保护的路径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
研究内容与方法
研究内容
分析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在司法实 践中的冲突表现、原因及后果, 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 研究等方法,对刑法与食品安全 法的司法实践进行深入探究
02 《刑法》与《食 品安全法》概述
《刑法》基本概念及原则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 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司法实践中两者冲突 的表现及影响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01
02
03
国内研究现状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 践中的冲突已引起广泛关 注,相关研究逐渐增多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法律体系中对于刑法 与食品安全法的协调处理 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
发展趋势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冲突 将逐渐得到解决
VS
瘦肉精案
该案涉及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 ,以提高生猪的瘦肉率。该案揭示了我国 畜牧业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 监管和管理。
04 冲突产生原因分 析
立法层面原因
立法理念差异
《刑法》注重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 序;《食品安全法》则更强调预防和 保护消费者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些原则贯穿于刑法的立法、司法、执法的全过程,是刑法得以正确实施的重 要保障。
《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法通过确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食 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等基本制度,构建 起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屏障。
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和治理
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和治理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食品安全对于我们的身体健康和健康生活的重要性。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因此,本文将从防范和治理两个方面探讨食品安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首先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监督和管理,严格的检查制度和技术规范,掌握食品生产和加工工艺的全过程,对不合格的食品制止和处罚。
其次,应该增强公众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消费者要学会识别食品标识,了解食品的来源,选择质量可靠的食品。
再次,要强化监督机制和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监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治理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市场竞争和建立有力的法律制度等,达到为民众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目标。
加强监管和维护食品安全。
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监督,加强监管体制和管理机制的建设,并拓展监管的范畴和内容。
加强宣传和教育。
加强食品安全教育的力度,加深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引导消费者形成正确的消费心态,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增强市场竞争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政府应该加强对食品销售市场的引导和规范,推行市场竞争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增强行业信誉度和效率。
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规范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
同时,加强相关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纠纷解决渠道。
结语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能仅靠政府、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协作和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食品安全目标。
最高法发布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
60专题报道Topic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制定的背景“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刚刚闭幕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要求提高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享受日益丰富的食品时,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各种风险。
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也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制不够健全;这些问题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明显短板。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多次召开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企业、消费者代表以及法院系统座谈会,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解释。
《解释》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有力举措。
贯彻“四个最严”的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是党中央的基本精神,司法解释始终贯彻和秉持这一精神,切实促进食品安全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
一
() 4建立详细的食品构成元素的标 识制度 。 () 5建立有效的食品溯源 管理制 度。 2 从执法机关角度研究食 品安全 问题 的法律完 善 . () 1执行严格食 品召回制度。食 品召回法律制度 是食品安全 法律 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有效警示 () 2执行透 明、 及时 的食 品安全信息公开公布。 制度 。食 品安全信 息 的及时 公布和透 明是关系一 国的食品安全是否有法律制度予 以保
利用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 , 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三、 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 ( ) 一 我国食 品安全 问题法律体 系完善的重要意 义
中图分 类号 : 921 D 2.
一
、
我 国食 品 安 全 问 题 的 概 述
近年来 ,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 , 国内外食品安全问题接连 不
障 的重 要 环 节 。 民众 能够 通 过 及 时 、 明 的 食 品安 全 信 息 的公 开 , 透 更 好 的对 食 品 安 全进 行 把 握 。
论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保 障 法 律 体 系 的 完 善
王浩 霖
摘 要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 也是国家安定、 社会发展的根本要素. 近几年, 由于我 国加入 WT O,
国际 问的进 出口贸 易增 多 , 品 安全 问题 引起 的对 外贸 易壁 垒也 不断 的加 剧和深 入 。 食 本文从 安 徽阜 阳的 “ 大头娃娃” 事件入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为保护食品安全树立了一道坚固防线。
文章论述了我国加大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力度的原因,阐述了《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不足,亦对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行政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食品安全;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对人民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我国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保护食品安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是当务之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加大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的有益举措。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真解读该司法解释,有利于其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执法情况。
本文从对司法解释的解读视角分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一、为何加大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颁布施行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解读可知,国家加大了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愈加严峻,如人造鸡蛋、糖水蜂蜜、塑料银鱼、染色馒头、香精豆浆等。
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毒豆奶事件、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牛奶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以及今年发生的山东毒姜事件,这些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也令人深恶痛绝,需要更为严厉地对待食品安全问题。
(二)行政法和民法保护存在局限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食品安全受到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多重保护,但行政法和民法存在局限性,相对于刑法而言,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是有限的。
如行政法,在行政法律体系的监管下,存在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可能受到声誉方面处罚,如警告、通报、公告等;可能受到人身处罚,如拘留;可能受到资格处罚,如吊销执照;也可能受到财产处罚,如罚款、没收或销毁产品及生产工具等。
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摘要】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执法手段和刑事司法手段,二者的衔接问题会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治理成效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了行刑衔接的基本框架,但仍然存在证据移动标准模糊等问题。
为了实现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范和高效,应当在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平台和证据证明标准。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行刑衔接一、问题的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得了迅速的改善,衣食住行等生存保障要求也随之提高。
食品安全作为人类生存最基础的问题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然而,食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管理等每一个流程都有可能产生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问题,更有甚者会直接形成威胁群体健康的重大事件。
食品安全的规制手段主要有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的行政执法手段和《刑法》为基础的刑事司法手段。
鉴于刑法本身所具有谦抑性、严厉性和保障性,因此处置食品安全问题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行政手段,只有当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超出了行政手段所能规制的范围时,刑法才会发挥其作用。
但在实际生活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涉案金额较高或情节严重等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的事件屡见不鲜。
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的需求就此产生。
能否理顺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情况直接影响到我国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和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成效。
二、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的现状1.立法沿革1974年,联合国组织最先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并揭示其内涵,随后英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先后依据本国情况制定了相关的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
[1]2000年,我国国务院开展联合打假行动,首次提出行刑衔接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和《刑事诉讼法》。
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在这一领域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特别是第121条直接规定了两者之间的双向衔接。
对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解读-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对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解读-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食品安全问题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部法律进行规制。
其中,刑法典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刑法典规定了第143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 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构成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本罪;另一方面,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添加的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
本文主要讨论食品安全犯罪的本罪问题,食品监管类犯罪将不会过多涉及。
《刑法修正案(八)》着眼于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现实需要对原有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正。
[1]其中,对于危险犯的进一步修订,引起了学界褒贬不一的评价。
本文将主要着眼于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解读,结合规范刑法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探析。
一、现行刑法之文本解析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了配合2009 年颁布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入罪标准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这一修改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况中,对食品安全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同样会给人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弥补了刑法的疏漏。
用安全标准代替原有的卫生标准,拓宽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范围,可以很好地解决实务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尤其是那些符合卫生标准,但是由于某些营养元素的缺失而造成的不安全食品问题。
比如,前几年我国曾出现的大头娃娃奶粉,涉案奶粉本身并不违反我国当时的食品卫生法的有关食品卫生规定,仅仅因为奶粉中缺少婴儿成长所必需的蛋白质等营养元素,造成了数十名婴儿畸形,永久性损伤。
保障食品安全政府部门工作报告
保障食品安全政府部门工作报告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影响。
为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加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现将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所做的工作向大家作一报告。
一、制定和完善监管政策法规为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政府部门积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我们从全面进行风险评估,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等方面出发,积极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进口食品的监管,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二、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监管政府部门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不仅注重对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还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我们通过加强食品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要环节的抽检,确保食品添加剂和农药使用的安全合规性。
同时,我们也鼓励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科技手段,提高生产过程的透明度和追溯能力,确保食品质量可追溯。
三、加强市场监管政府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严禁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食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我们通过加强对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增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法严惩,确保食品市场的公平、健康和有序。
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政府部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我们通过多种渠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加强食品安全教育的力度,培养公众正确的食品消费观念和习惯。
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食品安全工作的合力。
五、建立食品安全协作机制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强调协同合作,建立了食品安全协作机制。
我们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专家学者等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形成了食品安全工作的合力。
通过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等手段,我们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落实和提升。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政府部门注重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吸取国际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推动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发展。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研究
食安管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研究董艳慧(赤峰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中心,内蒙古赤峰 024005)摘 要:本文对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进行研究,以期依靠行刑衔接能更有力地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安全,为人们提供饮食安全保障。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行刑衔接,又叫两法衔接,主要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在具体衔接中,检察机关会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以及行政监察机关的合作,实现工作对接,避免出现以罚代刑问题和有罪不究问题以及降格处理问题,确保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能够被及时移送到司法机关予以处理,使整个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食品安全关系着民生问题,食品行政执法能否和刑事司法进行有效衔接,是依法打击食品犯罪、确保人们饮食安全健康的关键因素。
为了更好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刑法》《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已作出了修改,对具体的操作规程等作出规定,从而为行刑衔接提供了科学的法律参考依据。
但在实践中却因种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工作还不够完善。
现就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工作背景和历程、立法现状、操作模式和行刑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进行分析。
1 行刑衔接工作背景和历程2001年,国务院首次于《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对行刑衔接进行了解释。
同一年,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继而将行刑衔接首次纳入法制日程。
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纪委等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力度等措施。
2011年的2月,中办、国办再次联合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转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2015年12月,原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其他部门颁布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这一办法继十八届四中全会后行刑衔接的第一项机制建设成果,对行刑衔接的相关工作流程与措施予以进一步明确,同时,为解决食品药品领域行刑衔接案件办理工作的低效问题以及深层探索在全国推广操作等工作提供了更细致的可操作性指导规范。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两者 的主要区别在于如下 四个方面 : 第一 , 生产 、 销 售有 毒、 有害食 品罪是行为犯 , 无而特定危 险状 态 的出现或危 害结果 的发 生 ; 而生产销售 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食 品罪是危 险犯 , 需要足 以造成特定危险状态 的出现 , 才构成犯 罪。 第二 , 生产 、 销售有 毒、 有 害食 品罪 是在食 品 中掺 入有毒 有害 的非食 品性原料 , 后者在食品 中掺人 的是食 品性原料 , 一般情况下
切关注下 出台了。从 “ 卫生 ” 到“ 安 全”, 看 起来 只有两 字 只差 , 实 则 千差万 别 , 这不仅体 现 了我 国的食品安全 从监管模式 到立法理 念 的转变 , 而且 也折射出一定的社会 问题。《 食品安 全法》 在建立
一
役” 中的“ 拘役” 二 字。按照《 刑法》 , 犯 生产 、 销售 有毒 、 有害食 品
在食 品安全 问题频 发的大背景下 , 2 O O 9年 2月 2 8日, 备受瞩 目
定, 即法 院对 犯 罪单 位 判处 罚 金 的 同时 必须 对 责任 人 判处 自由
刑。 ? ? ?2 、 加重 了处 罚 标准 。删除 了“ 五 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或 者 拘
的《 食 品安全 法》 作为取 代《 食 品卫 生法》 的法律 在社 会各 界 的密
面只能是 间接故意 。 二、 对 我国食 品安全犯罪立法的评述以及完善建议
定》 , 第 一次 以法律 的形 式对 食 品安 全 犯罪 做 出规 制 , 在《 决定》
中, 主要规定 了生 产 、 销售有毒有 害食 品罪 以及 生产 、 销售 部符 合 卫 生标准的食 品罪 , 包括两罪的定罪与量刑等 问题 。
【 关键词】 食 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监 管; 食品安全犯 罪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
法,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切实履行对食 品市场 的安 全监管 职 责 。 第二,食品标准设定得较低且相互冲突。现 阶 段,我国仍存在着 片面强调经济发展 而忽视消费者 生命健康保护的倾 向。其 中,忽视消费者生命健康 保护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食 品标准设定较低 ,不 能有效地起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在 我国,制定食 品标准的最高机构是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但事实上农业部、卫生部也有权制定在全 国施行的行 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这就导致我国食 品 标准体 系混乱的局面,很难与国际接轨。目前在 我 国的各 类食 品中采用 国际标准进行监管 的还不到一 半 ,远远落后欧美等发达 国家 。我国的食 品标准绝 大多数都是在 2 0 0 0年 以前制定的,这些食 品标准 往 往是 不 同部 门制定 的行 业标 准 ,而 非国家标 准 。 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 ,对 同一对象设定两项或 两项以上标准的现象并不在少数,行业标准与国家 标准交叉、重复严重 ,形成 了食品标准体系混乱的 局面,严重影响 了标准的实施和食品安全 的监管。 因此,我国只有设定有充分科学的标准,才能够准 确判断食 品的规格 ,才 能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为保 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不可缺少 的技术支撑。 第 三 ,对 食 品安全 的 违 法 者 处 罚 力 度 过 轻 。 在欧美等发 达国家 ,法律 对缺陷食 品的生产 经营 者 处 罚 非 常严 厉 ,例 如 在 英 国 , 食 品安全 法 》 规定 ,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 以 5 0 00英镑 的罚款或 3个月以内的监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 准要求的食 品或提供 食 品致人健康损 害的,处 以 最高 2万英镑的罚款或 6个月监禁;违法情节和 造 成后果 十分严 重的,对违 法者 最高处以无上 限 罚款或 两年监 禁。 由于法律 责任 大,制裁措施严 厉 ,违法成本很 高,经 营者不敢 轻易以身试法 。 近 两年 , 我 国新 颁 布 了 ( 华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 ( 中 全 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但是对 于违法者处罚力度仍然过轻 ,使得
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制度的现状、挑战与解决路径
I FOOD INDUSTRY I 107FOOD INDUSTRY I THEORY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制度的现状、挑战与解决路径文 蔡子玥江西财经大学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问题研究仍存在不少挑战,主要存在于程序上和实体上。
2.1程序上机制粗疏无法畅通2.1.1双向移送机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也强调了这一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这两条明确规定了案件的正向移送机制,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但是条文中的“及时”太过模糊,在实践中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没有明确的移送标准去判断是否移送案件,从而引发“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
此外,执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促成了这一现象。
“涉嫌”一词也难以明确。
由此可见,概念的模糊阻碍了案件的正向流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该条明确了案件的反向移送机制,即当行为人的行为不需要用刑法规制,但是仍然违法,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
食品安全法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将上述“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细化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将“有关机关”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重视的民生领域,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打击食品安全违法和犯罪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要职。
由于食品安全案件往往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违法,因此,该案件的衔接机制需要受到高度重视。
2021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表明我国对行刑衔接制度的重视。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摘要】食品安全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规制,明确了不同的刑种和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确保了司法公正。
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改进也在不断进行,以加强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强化法治保障。
在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打击力度,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同时也需要加强法治保障,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实现全社会参与保障食品安全的共治机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刑种与处罚、定性与定罪、司法实践、法律改进、打击力度、食品安全权益、法治保障。
1. 引言1.1 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食品安全犯罪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食品安全犯罪不仅仅涉及个别违法行为,更牵涉到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体系,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食品安全犯罪除了直接损害人体健康外,还可能导致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丧失,进而影响社会秩序。
在今天食品供应链的全球化和产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背景下,食品安全犯罪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给打击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就在于加深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引起社会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关注,促使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力度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只有加强监管、严惩犯罪,才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建设一个安全、可靠的食品供应体系。
1.2 介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状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在过去的几年里,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讨论。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不严格。
尽管我国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的监管,但仍然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采用非法添加、农药残留超标等手段,给消费者健康造成了威胁。
《食品安全法》与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与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关系食品安全是国家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一大重要因素,食品安全保护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食品安全治理系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治理领域主要有两种规制手段,即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的行政处罚和以《刑法》为基础的刑事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就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立足点在于“安全”。
与食品相关的法律还有许多,例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食品的监管问题进行了规定。
1.《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关系从犯罪主体上看,《食品安全法》涉及的违法行为主体较多,而《刑法》143条、第144条只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是犯罪主体,对于食品运输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提供者等相关人员却未作规定。
这样会使刑事司法机关无法对后者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造成其逃脱刑罚制裁。
从刑罚设置上看,《食品安全法》135条有关于资格刑的具体规定,主要是对食品安全的主管人员加以从业限制,而《刑法》没有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规定。
这增大了与《食品安全法》衔接的难度,降低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导致食品安全犯罪者再犯的可能性增加。
2.《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关于《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即除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浅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政法论坛
— 一 丽
浅论我 国食品安全 犯罪的刑 法规 制
李晓瑞
( 7 1 0 0 6 3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 西安 )
摘 要 :近 年 来 ,食 品安全 事 件 的频 繁 发 生 ,不 断侵 蚀 公 众 对 于食 品安 全 的基 本 信赖 ,需 要 引起 全 社 会 的持 续 关 注 与行 动 ,由 此使 得 运用 法律 手 段保 护 食 品安全 成 为 必 然。 而 作 为和 平 时期 最具 强制 性 的力 量— — 刑 法 , 以其 特 有 的调 整 手 段发 挥 着 遏制 严重 食 品安全 事件 的重 要作 用。 关键 词 :食 品安 全 ;持有 型犯 罪 ;刑法谦 抑 性
一
( 三) 食 品 安 全犯 罪 的 罚金 刑 设 置 不 合 理 《 刑法修正案 ( 八 )》对 罚 金 刑 的设 置 做 了修 改 ,现 行 罚 金刑 采 取 “ 并 处 罚 金 ” 的方 式 ,在 数 额 上 未作 规 定 。这 一 修 改 在很 大 程 度上 加 大 了对 于危 害 食 品安 全 犯 罪行 为 的打 击力 度 , 但是 没 有 规定 最 低 的 刑法 数 额 ,这 必 然 会 弱化 刑 法 的 威慑 力 。 而且 罚 金 刑 的适 用 缺 乏量 刑 标 准 ,这 样 将会 导 致 罚金 刑 在 司 法 实践 中适 用困 难 ,易 出现量刑 的 畸轻 畸重 。
、
Hale Waihona Puke 销售 、烹 饪 、食 用 等各 个 环 节必 须 符 合 饮食 卫 生 标 准 ,保 证 各 安全类 犯 罪 。 种 食 品所 含营 养和 能量安 全进 入 人体 , 参 与人 体 的新 陈代谢 ”。 ( 二 )增 设拒 不 召 回 不 安 全食 品 罪 由此 我 们 可 知对 食 品 安全 的法 治研 究 是 基 于一 个 食 品链 的全 过 《 刑 法 》中应 设 置 拒 不 召 回不 安 全 食 品罪 ,规定 一 旦 企 业 程 研 究 ,涉及 生产 、经 营 、消费 等诸 多环 节和 门类 。 拒绝 承 担 其义 务 ,就要 必 须 去 承担 相 应 的不 作 为 法 律 责任 ,接 ( 三 )食 品 安 全 犯 罪 的 体 系划 分 受刑 法 的制裁 ,使其 犯罪 成 本大 于召 回缺 陷产 品 的成 本 。 在我 国刑 法 中 ,食 品 安 全犯 罪 并 不 是一 个 独 立 的 罪名 ,其 ( 三 )增设过 失生产、经营有毒 、有害食 品罪 实 际上 是 对 一类 罪 名 的 总称 。从 现行 刑 法 来 看 ,依 据是 否 直 接 该罪 的设 立 属 于过 失 危 险 犯 。过 失危 险犯 的 设 立 ,在 刑 法 侵 犯 了所 保 护 的食 品 安全 制 度 这 一客 体 ,可将 危 害食 品安 全 犯 立 法 上 体 现 了刑 法 的前 置 化 ,实 际 上 也 就是 国家 刑权 力 对 社 会 罪分 为 基 本 犯罪 和 延 伸犯 罪 。基 本 犯 罪 是 指犯 罪 行 为直 接 侵 害 干预 的扩 大化 , 因此 本着 刑 法 的谦抑 性原 则 ,过 失危 险 犯 的设 了食 品 安 全 制度 的犯 罪 ,即 生产 、销 售不 符 合 食 品安 全 标 准 的 立 应 仅 限 于生 产 、经 营 有 毒 、有 害 食 品罪 这 一 罪 质 比较 严 重 的 食 品罪 和 生 产 、销 售有 毒 、有害 食 品 罪 。这 两 个 罪 名直 接 反 映 犯 罪 。 了刑 法 规 范 的设 立 目的 和所 保 护 的社 会 关 系 。与 之相 应 的延 伸 ( 四) 增设持有 型食 品安全犯 罪 犯 罪 是 指 那些 并 未 直接 侵 犯 食 品安 全 制 度 ,但 与 侵犯 食 品安 全 持 有 型 犯 罪 的设 置 ,有 利 于 加 大犯 罪 的 打 击 力度 ,预 防 犯 制 度 有 间 接关 系的 ,与 基 本犯 罪 共 同 构 成危 害 食 品安 全 刑 法规 罪 行 为 的发 生 。把 食 品 安 全犯 罪 的 持有 行 为 纳 入刑 法 规 制 范 围 范 体 系 的 其他 犯 罪 ,例 如 生 产 、销 售 伪 劣产 品罪 、危 害 食 品安 内 ,有利 于 把该 类 犯 罪 的 预备 行 为 纳 入规 制 之 中 ,从 而 更 好 的 全 渎 职罪 、非 法经 营罪等 。 保 护相 关法 益。 二、我国食 品安全 刑法规制体 系的缺憾 ( 五 )完善 相 关犯 罪 的 罚金 刑 配 置 ( 一) 食 品安全的基本犯罪的刑法定位不合理 规 定 具体 的量 刑 幅 度 ,防 止使 用 罚 金 刑 处理 食 品安 全 犯 罪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 对 时 出现 畸轻 畸 重 的情 况 ,出 现 “ 同 案不 同判 ” 的不 良后 果 。 也 各类犯罪排列的标准主要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 食品安全法 》 可 针 对不 同主 体 区别 设 置 罚金 刑 ,将食 品安 全犯 罪 中 的 自然人 第 1 条规定 : “ 为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犯 罪 和单 位 犯 罪要 区别 对 待 ,根 据 实际 情 况 设置 两 套 不 同 的刑 全 制 定 本 法 ” ,公 众 的 身体 健 康 和 生命 安 全 与刑 法 第 二 章 的立 罚体 系 ,使 更有 针对性 和有 效性 。 法 目的相 契 合 ,而 我 国 现行 刑 法 却 将食 品安 全类 罪 名 划 分 在刑 注释 : 法 第三 章 即破坏 社会 主义 市经 济类 犯罪 。④ ①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第 9 9条 ( 二 )食 品安 全 的刑 法规 制 体 系相 关 立 法缺 失 ② 胡洪春 .“ 浅论 危 害食品安 全 犯 罪的刑 法规 制”, 《 犯 罪研 究》, 1 . 没有将 不 作为 的食 品安 全严 重犯罪 行 为予 以规 制 2 0 1 2年 1期 《 食 品安 全 法 》的亮 点 之 一是 建 立 了不 安全 食 品 的 召 回制 ⑧ 利 子 平 ,石 聚航 . “ 我 国食 品安 全犯 罪刑 法规 制之 瑕 疵 及 其 度 ,规定 了 “ 拒不 召 回” 的法 律 责 任 。但 《 刑 法 》却 并未 对 拒 完善路 径 , 《 南昌 大学学报 ( 人 文社 会科 学版 )》 ,2 0 1 2年 4 不 召 回不 安 全 食 品作 出相 应 的规 定 ,仅 仅 依 靠 《 食 品 安 全法 》 期 与 《 食 品召 回 管理 制 度 》并 不 能有 效 地 规 制 生产 经 营 商拒 不 召 ④ 谭 凤 琼 . 《 论 我 国食 品 安 全 的刑 法规 制— — 以 风 险社 会 为 视 回问题食 品的行 为 。 角》 ,重庆 大学 ,2 0 1 3 年硕 士 学位论 文 2 . 没 有对 过 失危 害食 品安全 的行 为予 以规制 ⑤ 利 子 平 ,石 聚航 . “ 我 国食 品安 全犯 罪刑 法规 制之 瑕 疵 及 其 食 品 安全 类 犯 罪 中 ,生 产 销售 不 符 合 安 全标 准 食 品 罪 、生 完善路径 , 南 昌大学 学报 ( 人 文社 会科 学版 )》 ,2 0 1 2 年4 产 销 售有 毒 有 害食 品罪 这两 个 基 本 犯罪 成 立 的 主观 罪 过形 式 都 期 是故 意 ,过失 实施 的行 为无 法构 成这 一犯 罪 。 ⑥ 张 广建 . 《 论食 品 安 全 的刑 法规制 》 , 苏州 大学 ,2 0 1 3 年硕 士 3 . 没 有对 食 品安全 犯罪 的持 有行 为予 以规 制 学位 论 文 现 行 刑法 对 有 关食 品安 全 犯 罪 的预 备 行 为未 作 规 定 ,这 也 作者 简介 : 就 意 味着 对 于 这类 预 备 行 为一 般 只 能作 行 政 处罚 ,而 不能 按 刑 李 晓 瑞 ,女 ,河 南 洛 阳人 ,西 北政 法 大 学刑 事 法 学 院刑 法学 专 法定 罪量 刑 ,也就 是说 缺失 持有 型犯 罪 的规定 。 业 2 0 1 3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思考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思考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这句古语耳熟能详,但从2008年“毒奶粉”事件到2010年的“地沟油”事件到最近的央视曝光的“明胶”事件,食品安全困扰每一个中国消费者。
反映出我国一直以来重视经济利益增长,忽视人民身体健康的现状。
同时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严重问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责任主体、食品标准等。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缺陷;完善和补充一、概述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还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法》、《标准化法》、《刑法》、《传染病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配套的法律规章,在《食品安全法》的主导作用下与这些配套法规相互补充形成集合法群形态,构成了我国当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的含义: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食品链全过程中影响安全和质量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标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文件。
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主要有:农业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检局、工商局、商务部、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
国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在这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环节的监督;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的总和监管。
二、法律制度的缺陷(1)回顾我国食品安全法走过的历程:《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开始施行,同时废止《食品卫生法》。
实施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范畴仅限于“食品清洁”。
而食品安全法是包括从农田到餐桌整条生产链的管控来保障食品安全。
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实施了近十年的免检制度的巨大漏洞,《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正式“宣布”这一制度的终结。
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路径的探讨
管、 国家 干预 等 各 个 环 节 , 时 也 代 表 了一 个 国 家 同 的经济 实 力 和 对 人 民生 命 健 康 的 重 视 程 度 。而 食 品安全 法律 体 系是 指 有关 食 品 生 产 和 流 通 的安 全 质量标 准 、 安全 质量 检测 标 准 及 相关 法 律 、 法规 、 规 范性文 件 构成 的有 机体 系 。 目前 , 国有 关 食 品安 我 全 管理 部 门有 : 生部 、 业 部 、 卫 农 质量 监 督 检 验检 疫
权 益保护 法 》《 染 病 防 治 法 》《 法 》 法 律 、 、传 、刑 等 法
食 品安 全性 的标 准 和依据 ,因此 食 品安 全体 系应 当 是科 学 的 、 合理 的 ,对各种 现象 和事实要 加 以准确 、
全 面和科学 的界 定 ,否则 就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生 混乱 ,降低整 个
食 品安全 体 系 的 运 行 效 果 ,难 以切 实 地 控 制 食 品
检 疫 总 局 颁 发 的《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即 QS证 书 ) 食 ( 。
保 障人 民生 活 和 促 进 社 会 稳 定 都 具 有 特 别 重要 的 战略 意义 。食 品质 量安 全 是 一个 庞大 的体 系 , 整个
体 系 运 行 涉 及 食 品 加 工 、 产 销 售 、 出 口 、 生 监 生 进 卫
产 品 ” 等 的 安 全 食 品 , 以 看 出 这 些 都 不 是 食 品 等 可
食 品安全 的法制化 , 其根 本 是要 构 建一 个合 究 理的 , 有效 率 的食 品 安 全法 律体 系。首 先 , 品安 食
全法律体 系应该 是多层 次 、 门类 的 , 括 立法 、 分 囊 执
安全规 范 。我 国 的 食 品 标 准 由 国 家 标 准 、 业 标 行 准 、 方 标 准 、 业 标 准 等 4级 标 准 组 成 , 有 约 地 企 共
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
⾷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2013年4⽉2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28⽇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28⽇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28⽇由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3年5⽉4⽇起施⾏。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13年5⽉2⽇为依法惩治危害⾷品安全犯罪,保障⼈民群众⾝体健康、⽣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产、销售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四⼗三条规定的“⾜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病”:(⼀)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产动物及其⾁类、⾁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产、销售的;(四)婴幼⼉⾷品中⽣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条⽣产、销售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四⼗三条规定的“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以上严重⾷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产、销售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四⼗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产、销售⾦额⼆⼗万元以上的;(⼆)⽣产、销售⾦额⼗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数量较⼤或者⽣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产、销售⾦额⼗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属于婴幼⼉⾷品的;(四)⽣产、销售⾦额⼗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年内曾因危害⾷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食品造假保护措施
食品造假保护措施随着食品行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食品造假现象屡禁不止,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打击食品造假行为。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食品造假保护措施。
一、法律监管法律监管是食品造假问题解决的首要手段。
政府应当制定出严格的法律和法规来对食品行业进行监管,对食品造假行为予以惩罚。
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食品造假成本,从而有效遏制食品造假现象。
此外,还需加强司法力量的打击力度,对食品造假行为形成震慑,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质量检测加强质量检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加大对食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投入,并加强对检测结果的监管,确保检测结果真实有效。
同时,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查和监督,加大对食品工业链的监控力度。
通过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系统,能够迅速发现和拦截食品造假行为,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
三、加强食品追溯食品追溯是解决食品造假问题的重要手段。
政府和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要求企业对原材料的来源、生产过程、销售渠道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定期进行公示。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让消费者全程了解食品的生产过程,也能够帮助政府和监管部门及时追溯食品质量问题的来源,从而尽早制止食品造假行为。
四、加强行业自律食品行业的自律也是解决食品造假问题的重要环节。
食品企业应当自觉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增加投入,确保生产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整个行业发展,净化市场环境。
五、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是防止食品造假行为的重要手段。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力度,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培训。
通过加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其警惕性和辨别力,从而在购买食品时能够分辨出真伪,从根本上避免受到食品造假问题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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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青 年职 业 学院 , 天 天津 市 30 9 ) 0 1 1
摘 要 : 近 年 来 , 品 安 全 事 故 不 断 涌 现 , 品安 全 问题 已 经 从 经 济 问 题 演 化 成 为 我 国 一 个 重 大 的 社 会 问 题 。 食 食 作 为食 品 消 费 者在 经 济 活 动 中明 显 的 处 于弱 势 地 位 , 多数 情 形 下 ,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时 , 法 获 得 有 利 的 证 据 , 维 权 在 无 其
( ) 费者 维权 艰 难 一 消 我 们 以一 消 费 者 诉 雀 巢 公 司为 例 , 女 士 起 诉 雀 巢 公 司所 销 售 的 奶 粉 含 有 转 基 因成 分 , 到 起 诉 状 的 法 院 却 以 一 接
诉 讼 标 的物 价 值 太 少 ( MB .0 为 由不 予 受 理 , 终 尽 管 相 关 的法 院 提 审 了此 案 , 是 由 于 是 涉 外 案 件 , 序 繁 琐 、 R 68 ) 最 但 程 送 达 时 间 长 且 无 审 限 规 定 , 费 者 最 后 无 奈 撤 回 了起 诉 。撤 回起 诉 的 这 位 消 费 者 发 现 雀 巢 公 司 仍 在 中 国 销 售 转 基 因 消 婴 幼儿 奶 粉 , 向法 院 提起 了诉 讼 。 此 案 件 的 关 键 在 于 转 基 因 食 品 检 测 标 准 上 。依 据 农 业 部 发 布 的 行 业 推 荐 标 准 : 又 《 基 因 植 物 及 其 产 测 大 豆 定 性 P R方 法 》 验 , 巢 “ 伴 伴 ” 粉 是 不 含 转 基 因 成 分 的 , 用 较 为 先 进 的转 基 因检 转 C 检 雀 巧 奶 而 测 标 准 制定 的“ 氏 P R 方 法 ” 测 ,巧伴 伴 ” 巢 C 检 “ 中是 含 有 转 基 因成 分 的 。 最 终 法 院 采 用 了依 国家 农 业 部 公 布 检 测 方 法 得 出 的结 果 , 决 驳 回原 告 的诉 讼 请 求 , 讼 费 用 由原 告 方 支 付 。在 二 审 中 的结 果 是 维 持 原 判 。在 该 案 中 , 告 方 是 判 诉 原 为 我 国食 品 消费 者 的 利益 所进 行 的 维 权 行 动 , 因 我 国 的 食 品 标 准 太 落 后 而 宣 告 失 败 。从 很 多 食 品 安 全 的 事 件 中我 终 们 可 以看 出 : 费 者 法 律 知 识 的 欠 缺 , 权 的 高 成 本 , 证 责 任 分 配 的 不 均 , 律 法 规 的 操 作 性 不 强 等 都 造 成 消 费 者 消 维 举 法 维权道路艰难而漫长 。
法 者 处 罚 的力 度 不 足 。违 法 行 为 得 不 到 应 有 的 惩 治 , 客 观 上 不 能 有 效 的 减 少 和制 止 食 品安 全 事 件 的 发 生 。为 此 , 在 有
必 要 健 全 司法 制 度 , 以从 增 强 司法 的透 明度 , 宽 公 益 诉 讼 的 限 制 、 高 民 事 赔 偿 的 额 度 、 罚 的 制 裁 、 证 责 任 的 可 放 提 刑 举 重 置 等 方 面 加 以规 制 。
一
、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司 法 保 护 的 现 状
食 品消 费者 是 维 权 的 弱 势 群 体 , 当其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时 , 权 却 很 艰 难 , 合 法 权 益 得 不 到 应 有 的 保 护 和 救 济 , 维 其 现 有 法 律 对 食 品安 全 的违 法 犯 罪 惩 罚 力 度 不 够 , 违 法 者 震 慑 作 用 不 大 , 对 司法 保 护 的力 度 明 显 不 足 。
规制 。 .
关 键 词 : 食 品 安 全 ; 法保 护路 径 ; 状 司 现
中图 分 类 号 : F 2 D 5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5 2 2 0 )3—0 8 —0 17 8 X(0 9 0 06 4
近 年 来 , 品安 全 事 故 不 断 涌 现 : 19 食 从 9 8年 山 西 假 酒 造 成 数 百 人 中 毒 数 十 人 死 亡 开 始 , 2 0 到 0 4年 的 宁 夏 陈 化 粮 、 阳假 奶 粉 、 华 毒 火 腿 事 件 , 2 0 阜 金 到 0 5年 的 苏 丹 红 和 雀 巢 风 暴 , 到 2 0 再 0 6年 的 上 海 瘦 肉精 中 毒 、 京 的 红 心 鸭 蛋 北 可 能致 癌 、 至 近 期 出现 的三 鹿 奶 粉 污 染 事 件 …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已 经 从 经 济 问 题 演 化 成 为 我 国 一 个 重 大 的社 会 问 直 题 。 目前 , 国食 品 安 全 的 司法 制 度 在 民法 、 政 法 、 法 的 领 域 都 有 所 体 现 , 是 还 存 在 着 诸 多 的不 足 , 现 于 消 费 我 行 刑 但 体 者 作 为 弱 势 群 体 , 律 意 识 又 比较 淡 薄 ,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时 , 数 情 形 无 法 获 得 有 利 的 证 据 , 致 了其 维 权 艰 难 , 违 法 在 多 导 对
第 1 卷 第 3期 1 20 0 9年 5月
天津职 业 院校联 合 学报 J un l f i j o ai a I tue o ra o a i V c t n ln i ts T nn o st
No . 3 Vo1 1 . 1
M a y.20 9 0
谈我 国食 品安全 司法保护 的路径
道 路 是 艰 难 的 , 法律 对 违 法者 处罚 的 力度 明 显 不 足 , 法行 为得 不 到 应 有 的 惩 治 。 为 此 , 健 全 食 品 安 全 的 司 法 保 而 违 要
护 机 制 , 强 司法 的 透 明度 , 宽公 益 诉讼 的 限 制 , 提 高 民 事 赔 偿 的额 度 、 罚 的 制 裁 、 证 责 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重 置 等 方 面 加 以 增 放 在 刑 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