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四节民事责任(二)

合集下载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三章)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三章>>第三节
三、法院调解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
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 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 前提。 (1)程序上的自愿 (2)实体上的自愿

7.确立调解不公开进行的规则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
民事诉讼法
准许。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三章>>第三节
五、我国法院调解原则的建构

8.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
(1)协议立即生效制度
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盖章时起生效。 【注意】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 协议的效力。 (2)不签名不影响效力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三章>>第三节
四、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89条和第90条: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4)协议效力大于调解书效力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 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 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Civil Procedure Law
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第四节
第四节 辩论原则

学习内容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和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学习内容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和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三章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民法(第五版)教学课件U3

民法(第五版)教学课件U3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第四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和分类
含义: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特点:约束性,义务主体须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分类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 约定义务: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六)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基础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属于原权 救济权:由原权派生的权利
(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无移转性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一般都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具有移转性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一般为非专属性权利
赔偿责任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并存。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
(1)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于单 方责任,单方责任是相对于双方责任而言的。 (2)共同责任是指由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按份责任:各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相互间没有 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各个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在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应由他人承担不足部分责任的 情形下发生的共同责任
注意:《民法典》第179条中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的属于预防性的责 任,既不属于财产责任,也不属于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危险。
3.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财产责任的范围)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 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 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4.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 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 要件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应负 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制裁、处罚措施, 主要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 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以及罚款、拘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 意性。 法律责任都具有强制性,民事责任也不例 外。但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在于: 民事责任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两方面特性。
民事责任的任意性表现在:受害人可以不请 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人也可以与受 害人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合同责任 作出事先安排。民事责任确定以后,受害人 可以与行为人达成和解协议处分其权利;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 第一,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 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 干涉。 第二,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 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为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依照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所称的法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六条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在依法或者依照本章规定的情形下,及时通知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第五十七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照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的规定,对发生变更、终止的事由作出反应,其权利、义务继受人继续参与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十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律规定设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名称或者字号独立参与民事活动,视为与自然人同等的主体。

第六十一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二节法人的类型第六十二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等,其有一定的对外代表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形成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但是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其登记的事项不符合的,不得以登记对抗第三人。

第三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十六条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社员以出资或者因被投资法人的决策而持有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遵守本章对个人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注册资本、出资或者股份及其证明文件,应当依法置备,并依照法律规定报送有关机关登记。

第六十九条法人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应当向有关机关申请领取。

2020年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参照模板

2020年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参照模板

• 一种意见认为:狂风将阳台上花盆刮下来, 是与花贫的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因 此,花盆的所有人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任何过错。 花盆坠落造成了邻居的财产损失,领居也没有 任何过错,从公平原则出发,损失由两家分担 比较合适。

另一种意见认为:花盆置放于阳台上,是
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花盆的所有人在置放花盆
•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 案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 宜
•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 给你
•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 精中毒住院治疗
•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 筋溺水身亡
•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离 婚或解除婚约后,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 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 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 生活困难的。
• 4.其他关系

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
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
3、从方法论上讲,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理 论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 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一般不属于 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1.好意施惠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均为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便车; ②约定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⑤约定请人吃饭。 ⑥为人指路。
• 民法上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 1.合法行为。 • (1)法律行为。合同、遗嘱等。 • (2)准法律行为 • 准法律行为中虽然有人的意思表示,但在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VII. 原权 vs. 救济权
依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和救 济权。
原权是原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 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援性权利。
练习: 1. 所有权属于____。
A. 请求权 B. 相对权 C. 非专属权 D. 支配权 2. 人格权属于____。 A. 专属权 B. 绝对权 C. 支配权 D. 原权
三、权利的命运(形成、变更与消灭)
1. 形成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比如对无主物的先占。 2)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 变更 1)主体变更,比如说债权的让与。 2)内容变更,如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3. 消灭:指民事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1)权利人的抛弃行为; 2)支配权的标的物灭失; 3)请求权的内容实现。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须合法权益处于紧急的危险中; (2)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以民法总论为例,其内容可以作如下划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
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 民事权利的效力障碍:诉讼时效。
五、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又称法律事实,指符合 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一、《民事诉讼法》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130009(二)课程英文名称Civil procedura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程序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公正民主的法律意识;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规范,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各种程序的规定,提高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管辖、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调解、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民事执行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特别是2007年通过、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48学时(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

建议学生去图书馆借几本案例书结合教材学习,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积累法律方面的知识,多关注一些法治栏目,如《今日说法》、《经济与法》、《法治在线》以及社会与法频道的相关节目,提高程序法意识;(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教学要点:通过第一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民事诉讼概况: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之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

• 一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 (一)概念:是指符合法律规定,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 消灭的客观情况。 其特征: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 2、必须是民法规定的 • 3、必须能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 民事行为 • 行为 准民事行为 • 民事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 • 事件
•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 (一)与日常生活相关联。
• (二)对民法理论的意义。民事法律关 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 础。
• (三)对民法实务的意义。民事法律关 系是实务中处理民事案件最基本的方法 论
• 四、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体系 • • 主体 • 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 • 客体
• 分析:案例所涉及的实际上就是对民事 法律事实的判断问题。甲送钱、乙接受 实际上就意味着双方通过各自的行为默 示的成立了一个合同。合同性质上属于 民事行为,合同所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法律效果应当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从甲的 意思表示看其只是允许乙使用这笔钱, 并无赠与的意思,因此应认定为借款合 同关系。
• • • • • •
【重点问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权利的分类、行使与保护 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5、民事法律事实
• 引例1: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要 钱治疗,甲便给乙去3000元,并对乙说: “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收,并 表示谢意。三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 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以该款系 赠与以及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拒绝。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 问题:本案为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
• 违约责任请求权以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 存在为前提。本案中农场只与运输公司 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其只能向运输 公司提出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 • 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基于 其和农资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向农资公 司追偿。

【最新】民法通则全文-实用word文档 (17页)

【最新】民法通则全文-实用word文档 (1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民法通则全文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规范 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 利益的法律手段。
是民事主体 所享有的特 定利益 是民法规定 的或有权的 国家机关认 可的
受国家强制 力保障
全国首例“亲吻权”官司
2001年6月1日10时许,四川省广汉市的陶女士 在沿街行走时被一辆奥拓车撞伤。经医生诊断, 陶女士为“车祸造成上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 挫伤、门牙折断、脑震荡”,被定为十级伤残。 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吴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 任”。 车祸后,陶女士因头部被撞伤,致使大脑经常 短暂失去记忆,思维判断也经常出错;两颗门牙 折断、牙齿松动以及上唇的裂伤,不仅破坏了陶 女士身体的完整性,影响了其姣好的面容,更让 她痛苦的是,曾经感情丰富而浪漫的她却再也不 能感受与丈夫亲吻的甜蜜了,连常常与女儿之间 享受母女天伦之乐时的亲吻行为都失去了原有的 感觉。
5.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 准划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 体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 非专属权是指不专属于某特定 民事主体的权利。如:财产权。
6.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划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 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 的权利。
形成权相关法律条文2
《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事义务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 规定的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 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 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通过一般规定无法规定的特殊法律关系,该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进行了规定。

特别法人是指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和性质的法人,通常是由法律或者法规另行规定的法人,其法律地位与一般的法人不同,其设立、组织、管理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一、国家作为特别法人首先,国家是特别法人中最重要的一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具有完整的公共法人身份。

国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决定的事项,其同样具有完全的法人能力。

在组织上,国家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构成。

中央政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关,其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法人的身份。

地方政府则是中央政府下属的地方行政机关,其在本地区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也具有公共法人的身份。

二、社会组织作为特别法人除此之外,我国还规定了很多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组织也可以作为特别法人。

例如,妇女组织、青年组织、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是一种法律地位特殊的法人,其对于会员、社会和国家都具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社会福利机构也是一种重要的特殊法人,主要是指与社会公益事业、人民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组织。

这些机构经常从事救助、保健、教育等活动,其具有一定的独立财产和管理权力。

三、其他特别法人此外,一些特殊的法人身份也会被赋予特殊法人的身份。

例如,基金会、信托等特殊的财产管理机构,也被赋予了特别法人的身份。

总之,特别法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其法律地位和性质也十分复杂。

但是,对于各种组织和机构来说,无论是作为一般法人还是特别法人,其都要依据法律规定,做好相应的组织管理,以保障自己权益,同时也要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特别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但与一般法人不同的一类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和性质相对复杂。

1-3 法律责任

1-3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现实中常用的一个法律术语,有积极
和消极的意义。
积极(正面):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
义务,将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含义等同,即广
义的法律责任。(广义) 消极(反面):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义务 而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狭义)
现行立法采用狭义。

狭义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紧密 相连,三者保持一定的逻辑关系。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法律责任的认定以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事实为 条件,以法律为根据。违法行为是引起法律责任 的最常见、最主要的因素。违法行为4个构成要 件。 (一)违法主体 违法主体是实施违法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 客体的人(自然人、法人、其他法律主体,下 同)。
法律规定,只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才能构成违法主体,反之, 则无法构成违法主体(未达法定责任年龄幼儿、少年及 不能理解和控制自己行为、缺乏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原告律师认为,正是张老伯当场对林大妈的辱骂, 直接导致林大妈猝死,所以张老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和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伯、林大妈因琐事互相侵犯 对方的人格尊严,双方均有过错,对因争吵对骂造成的损 害后果,张老伯应当负40%的过错责任。由于接诊医院对 林大妈诊断的猝死结果仅是死亡过程表现的特征,生理和 医学上的死亡原因不详,且没有法医鉴定结论。因此,对 死者死亡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个问题,法院 应当也只能根据生活常识和逻辑推理来分析。由于林大妈 是80岁的老人,应当确认她的死亡存在自身的身体原因, 并且是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林大妈在争吵过程中突然晕 倒,并在短时间内死亡,这一事实反映出争吵是造成其死 亡的诱因。据此判决,张老伯赔偿死者林大妈的家属医疗 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教案
备课笔记
第三章民法
第四节民事责任的概述(二)
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概念,是研究侵权行为法必须首先予以明确的概念。

在不同的语种中,侵权行为有着不同的表述方式。

但不管哪种表述方式,都含有侵犯他人权利之意。

在古罗马法中,就有“公犯”与“私犯”之分,私犯是相对于公犯而言的,大致相当于后来的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
权行为。

前者为一般侵权行为,后者为特殊侵权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首先表现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合法权益表现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这里应指出的是,侵权行为主要是侵害私权,亦即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

至于其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

2、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
一般情况下,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则构成侵权行为,无过错则不是侵权行为。

之所以这样,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使有过错者承担其过错责任。

当然,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3、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为了制裁侵权行为并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法律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其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失。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一般以承担民事责任为主要责任形式。

但当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竞合时,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4、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都是民法上的概念,其责任承担也都是民事责任,同时,侵权行为也可能与违约行为竞合,即一行为既是侵权行为又是违约行为。

但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侵权行为则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主要表现为绝对权。

其次,违约行为一般无须违约人有过错,而侵权行为一般须以过错为要件。

再次,由于违约行为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违约行为的受害对象是特定的民事主体,而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则是不特定的民事主体。

5、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侵权行为有时与犯罪行为竞合,即一行为既是侵权行为,同时又是犯罪行为。

如杀人行为、伤人行为、盗窃行为等,它们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同时又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但侵权行为毕竟不同于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主要是对民事权利的侵害,犯罪行为则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损害;侵权行为的后果主要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民事责任,犯罪行为的后果主要是以自由刑或生命刑为主的刑事责任。

6、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因侵权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为侵权行为之债,简称侵权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在各国民事立法中所使用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侵权行为之债”,有的称“致人损害之债”,有的则称“非合同所致损害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之债规定在“民事责任”一章中,并称之为“侵权的民事责任”。

如果给侵权行为之债下一个定义的话,可做这样的表述: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从而在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侵权行为之债中,受害人为债权人,致害人为债务人。

受害人有权请求致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致害人则负有义务给予对方以相应的赔偿。

司法实践中,因侵权行为之债而引发的诉讼占有相当比例。

7、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也称“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也称“特种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强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为侵权行为的常态,司法实践中最为多见。

特殊侵权行为为侵权行为的例外,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特殊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2)侵害财产权行为与侵害人身权行为
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与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民事权利总体上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凡侵害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为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如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

凡侵害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为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如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也有的侵权行为既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

如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就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

(3)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致害人人数的多少,可将侵权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主体的复合性、行为的共同性、结果的单一性,是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单独侵权行为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较为简单,共同侵权行为由于致害人在两人以上,故在确定共同侵权责任的同时,还需解决共同致害人相互间责任的划分问题。

一般情况下,共同致害人应对受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4)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2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