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责原则的界定与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123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由于侵权法的功能重在损害的分担,而非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并且,采用客观标准更具可操作性,现代侵权法多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过失的有无。
①主观标准
根据主观标准,行为人具有过失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行为人有能力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即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能力、知识水平等个人因素以及行为当时的环境、时间、行为的类型等因素;②由于行为人具有疏忽或者懈怠的心理状态,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即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损害可能发生,或者虽然预见了损害可能性,但因为心智的欠缺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民法采用多元归责体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三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关系是:①首先考查是否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②如果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③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则考虑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而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生影响,加害人不得主张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患有严重心脏病、血友病、药物过敏)为由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过,如果受害人知道自己具有特殊体质,却未予必要的防范,可以认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四)主观过错
1.故132条)
(1)公平责任原则使用的条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因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2)公平责任的承担:适用公平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二:①损害的大小;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前言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人因其某些行为或物体致他人损害和事实的发生,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表达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标准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二元归责体系,即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是其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发展进而讨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立法完善。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述〔一〕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1、习惯法时期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作用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大侵害行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1]。
2、古代成文法时期在古代成文法时期,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单行的成文法加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国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
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关键词:三元归责体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公平责任及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文章以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为基础,提出归责原则不能仅关注概念,更应探索各自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针对不规则的运用过错推定现提出过错推定应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可将过错推定作为认定行为过错的主要方法,针对无过错责任中,赋予特定行业作业人致害行为宽泛的免责事由现象,提出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的思路,应注重适用行业的研究,并严格限制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
当一个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以后,究竟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才能既保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又同时不违公正?仍需细细琢磨。
一、归责原则及体系的理论与争议关于侵权的归责体系,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过错概念进行抽象、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1](2)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2](3)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多元归责体系,其中又分为三种观点:其一,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公平责任是并存之三元归责体系;[3]其二,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是三元归责体系;[4]其三,我国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过错责任为例外。
[5] 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明显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表现于3处:一是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被学界认为是关于过错归责的规定;二是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属无过错归责原则之规定,也无疑义;三是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摘要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
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2、二元论说。
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3、三元论说。
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新二元论”。
“新二元论”分述:(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
(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新二元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
2、历史意义。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论
责原则决定 着侵权法 的逻辑结构 和 内容 , 即一定 的归责原则统 帅着侵权行 为的分类
为法是指对侵 害他人财产 、人 身以及 知识
产 权 等 绝 对 权 的行 为 予 以 制 裁 ,以 及 对 其
与责任构成要件 、举证责任 的分配 、减轻
备受关注的素有“ 民维权指南” 公 之称 的 “ 侵权责任法” ,已于 2 1 7月 1日 0 0年
起 实 施 。这 部 在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中 起 支
视 为个人的不幸或宿命 还是采取 “ 以眼
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来实施报复性 惩罚;还是通过侵权法或保险等其他方式 , 阻止个人伤害他人 、 为已经发生的损害提供
召回 、惩罚性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等 。而
“ 侵权责任法” 的精髓是侵权 责任 的归责原 则。个人一旦理解归责原则 , 她便能准 他/
确 、轻 松 地 把 握 和运 用 “ 权 责 任 法 ” 侵 。归
于他人的原因和标准的中心问题。
我 国 侵 权 法 关 予 归 责 原 则 的 外 延
护 :受法律保 护个人权益 涵盖 网络 时代个 人隐私权等人身、财产 的广 泛领域 ,维护 权益的路径设计更加坚 实、有力 ,如产 品
Lw o a 侵权 责任 法 , 是指规定在通常没有
合 同 的情 形 下何 种 行 为属 于 侵 害 他 人 的人
人、为已经发生的损害提供救济 , 那么 , 人 们面对的问题是 , 在什么条件下应该由他人
侵 权 行 为法 之 中 、并 对 各 个侵 权 法规 范起
关键词 :侵权 责任 法 归责 原 则 过错 责任 无过 错 责任 法律价 值 理 念
浅议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浅议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摘要]民事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体现并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对该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有多种观点,众说纷纭,笔者在此基础上对规则原则进行一定的思考与分析。
[关键词]民事侵权;规则;原则;思考一、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概念及意义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以下简称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或者其所有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后,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其基本意义就是决定什么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的核心是:决定对侵权行为结果负担责任时应该根据的标准。
这里的标准是指某种特定的法律价值判断因素,一般认为是过错、损害结果、公平。
我们之所以说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是因为“整个侵权行为法基本上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
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后果的承担、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重要性和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体现并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
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规则的根据和标准,它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具体体现、贯彻民法的平等、公平、保护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2.决定侵权行为的分类。
如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而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公平等严格责任原则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承担。
3.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不同构成要件。
如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严格责任原则则不要求这一主观要件的存在。
二、归责原则的分类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
这种学说认为,任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都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则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
但该学说不承认其他归责原则,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2.二元论说。
它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无过错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已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不法行为中,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对已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一)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
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4月6日,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十八期,全面解析《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讲座由我院徐阳光博士主持。
王利明教授首先阐述了《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重要性。
他表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围绕归责原则展开的,只有理解了归责原则才能够掌握《侵权责任法》,才能够正确选择法律依据和裁判依据。
他认为,相比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所实行的一元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王利明教授根据上述三个原则为大家讲解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安排。
他指出,我国的归责形态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是按照归责原则架构的,法律规范的选择方面也是按照归责原则构建的。
因此,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和关键。
王利明教授逐一详解了各个归责原则。
他指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是“过错”,而不在于“侵害”。
在评判“过错”时虽然应主客观相结合,但重点应以客观标准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以一般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评判标准,但考虑到个体的差别,在判断过错时要注意两点:对于部分特殊职业,比如一些专家和技工,对他们的评判标准应高于一般人;而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过错”的评定要低于一般人。
在谈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时,王利明教授表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减轻责任的依据,而在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除非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奥妙之一在于第六条第一款中无“法律规定”的字样,而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都有“法律规定”四个字,这暗含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而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够适用。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的归责原则,即侵权人应当为其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是侵权法领域中的核心原则,对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责任主体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法律上主要将侵权责任主体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类。
个人侵权责任主要由自然人承担,而单位侵权责任主要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
这种明确的界定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损害赔偿的责任。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依据是侵权行为的过错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
这意味着只有在侵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应当与侵权行为的结果成正比,即依据因果关系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举证责任的归属。
在侵权行为中,举证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责任。
侵权法通常规定,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行为没有造成损害,而被侵权人则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这样的归责原则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避免不法行为的逃避和规避。
第四,民事责任的归属。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侵权人承担,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单位、监护人等其他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原则规定了责任的划定,有利于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中的核心原则,明确了侵权行为中责任主体的界定、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举证责任的归属和民事责任的归属等方面。
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同时,也为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对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归责原则体系的思考
、
我 国侵 权 法 归 责 原 则 现 状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因其行 为和物件
体 系。
( ) 一 过错责任原则
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 ,应依 何种根据使其 负责 。关 于侵权法归责原则 体系 ,法学界 主要 有以下几种意见 : 1 .单一 的过错归责原则说 ( 简称 “ 一元论 ” ,即只 ) 承认过错责任这一个归责原 则 ,否定在过错责任之外存 在任何其他的归责原则 ,主张扩 大过错责任来解决侵权 责任法领域中的一 切问题 。唧
第 1卷 9
第6 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J u n 1 o M d n in U i s s t o r a f u a j a g n v r i Y
V .1 o. o1 9N 6 J n. u 20 1 O
2 1 年 6月 O 0
文 章编 号 : 10 .7 7 ( 0 O 0 .0 20 0 88 1 2 1 ) 60 6 .3
对我国侵权 责任立法归 责原则体 系 的思考
韩 迎 春
大庆 13 1 639) ( 龙江八 一农 垦大 学 ,黑龙 江 黑
摘
要: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 则是 侵权 法的灵魂 ,是侵权 法的核心 ,但在我 国理 论界 对侵权法 归责原 则体 系的
构成 尚存在争议 ,本文试从各项原 则的本 质及社会价值 出发 ,对我 国现存的 归责原则进 行分析 ,对我 国侵权 责任 立
( )公平责任原则 四
任原则后 ,西方各资本主义 国家纷纷效仿 ,为西方资产
阶级工业革命 的爆发起到 了催 化剂 的强大作用 ,过错责 任已被世界上几 乎所 有的法治国家确立 为侵权法的归责
再论我国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
再论我国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摘要]侵权行为的归责体系可以说是侵权行为最为重要的部分,我们在对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时候,是以其为标准和根据的,但是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归责体系都存在着差别,虽然每个国家都会规定过错原则为基本原则,但是对于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在我国因为对这两个原则不同的看法,所以对于归责体系也存在不同的说法,有鉴于此,本文将对我国的归责体系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我国的归责体系包括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但不包括公平原则。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一、群雄逐鹿——侵权行为多元规则体系的产生虽然过错原则的定义有多种,而且随着过错含义的发展,过错归责原则的含义也经历着发展变化,但是它的基本含义是不会变的,一般说来,它指的是:“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之所以规定有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有可以归责的事由(故意或过失)。
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
”[1],过错归责原则很早就产生,《阿奎利亚法》(公元前287年)首次规定了过错原则,罗马法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失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
伴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过错责任原则受到普遍的重视。
在这之后近现代国家先后广泛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得到了认可,可以说过错责任在进行归责时有着无可取代的霸主地位,甚至时至今日,过错责任原则仍是成文法国家侵权行为法归责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原则。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20 世纪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以及生产力整体水平迅速提高,现代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致人损害等新类型的损害赔偿案件德频繁出现,过错责任原则的局限性和缺陷也逐渐为学者所认识。
如果仍然不改变现有原则,还是以过错进行归责,那么这些问题不但得不到解决,而且会愈演愈烈,所以急需要其他原则来弥补过错原则的这一缺陷,无过错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就自然产生的。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分析
责任 原则 为补 充的 归责原 则体 系。
关 键 词 :侵 权 责 任 ; 归责 原 则 ;二 元 论 ;三 元 论
中 图 分 类 号 :DF 2 59 文献 标 识 码 :A
他 人 损 害 的 事 实 发 生 以 后 ,应 依 何 种 根 据 使 其 负
权 法 并对 各 个 侵权 法 规起 着 统 帅作 用 的立 法 指 导 方针 。侵权 责任 法 归 责 原则 体 系 是 指 各 归 责原 则
所 组 成 的 具 有 内 在 逻 辑 联 系 的系 统 结 构 。 J ( )归责原则 的概念 二 何 谓 侵 权 归 责 原 则 ,不 同 的 学 者 给 出 的 迥 异 的定义 。台湾地 区 学 者 王泽 鉴 认 为 “ 损 害 归 由 将
kyi us ocme r e ud m na polm bu ti n sc.T ep r i ait p nil peet i e se ne da t n a etl rbe s ot hc adj t e h l as l bly r c e rsnst s c eh f a e s ui u l m i i i p —
2 1/4 总第 48期 0 0 1 0
文章 编 号 :10 0 1—1 8 ( 0 1 4-0 2 4 X 2 1 )0 1 CA O R IL尽
侵 权 责 任 归 责 原 则体 系分 析
孟 旭
( 北农 业 大 学 法 学院 , 哈 尔滨 103 ) 东 50 0
f in s rn i e a t o pe e . ar e sp cpl s isc m lm nt i Ke r y wo ds:tr iblt o la iiy;prncp e o i i t t i i l fla l y;d lim ; pur im b i ua s l a s l
归责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归责原则的内容有哪些在法律界归责原则是侵权⾏为法中的⼀个重要概念,在讨论侵权⾏为法的基本问题时似乎⽆法不论及归责原则及其适⽤。
惟其如此,却导致了对归责原则适⽤范围的不适当扩⼤。
本⽂通过分析认为,归责原则在侵权⾏为法中的适⽤,应当仅限于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考量。
那么归责原则的内容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归责原则的内容有哪些归责原则的内容包含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
归责原则是由社会经济⽣活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上⽤以确定⾏为⼈责任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为⼈对⾃⼰的⾏为及其后果的⼀种⼼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但在民法中,确⽴⾏为⼈的民事责任,⼀般不因⾏为⼈的故意或过失⽽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为⼈,不问其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在侵权领域产⽣的,但随着契约、贸易关系的增多和发展,适⽤最⼴泛的还是在合同违约责任的领域。
《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六⼗六条【⽆过错责任原则】⾏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讨论归责原则的内容应区分责任的不同形式,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侵权责任解构的主张。
我国专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2年8月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Aug.,2012第30卷第4期JOURNAL OF SOCI AL SCIENCE OF JIA MUSI UNIVERSI TYVol.30 No.4我国专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陈协平(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01)[摘 要]专家侵权责任的案件日益增多,而我国相关立法却存在着缺陷和空白,致使专家侵权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规则和灵魂。
从事专家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必须首先研究其归责原则。
通过对专家侵权责任概念的界定、特点的归纳和对归责原则进行必要的梳理,结合专家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探究专家侵权责任应适用的归责原则,并对我国专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加以评析,为我国专家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专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882(2012)04-0038-03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分工愈加精细,越来越多的专家出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
专家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获得委托人的信赖,一旦专家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出现瑕疵,就可能导致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受到侵害。
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等专家因不当执业行为被推上被告席时有发生。
这种现状迫切要求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
目前,我国专家责任相关立法重专家刑事、行政责任,而专家侵权责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关立法留下了许多缺陷和空白。
本文对专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以期对我国专家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专家侵权责任概述20世纪80年代以来,专家侵权责任逐渐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民法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大陆法系国家对专家民事责任的定性不尽相同,专家侵权责任受到的重视程度也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异性。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重视专家的侵权责任,但由于其判例法传统,因而也没有形成所谓 专家侵权责任 的概念。
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看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
恩 格 斯 指 出 : “ 则 只 有 在 适 合 于 自然 界 原
和历 史 的情 况 下 才 是正 确 的 ” 。这 说 明 ,任 何原
存在任何其他的归责原则 ,主 张扩大过错责任
来 解 决侵 权 责任 法 领 域 中 的一 切 问题 ,】 而 把 【 从 无 过 错 责 任 、 推 定 过错 责 任 等 并 列 统 一 于 过 错
元归责体系是把过错 ( 括故意和 过失) 包
作 为 加 害 人 承 担 责 任 的 唯 一 归 责 基 础 ,法 律 仅
在 行 为 人 有 过错 时才 责 令 行 为 人 就 他 人 因此 而
归责 原则各 自调整 不 同 的侵 权行 为 。
二 、侵权 责任 归责 原 则的 历史 演变
遭 受 的损 害 承 担 责任 。 一 元 归责 理 论 只 承 认 过 错 责 任 这 一 个 归 责 原 则 ,否 定在 过 错 责 任 பைடு நூலகம் 外
的观 点主 要有 :
作者简 介:李燕芳 ,女 ,福建福州人,福建广播 电视大学文法系副教授 。
21 0 2年第 2期
李燕芳: 由侵 权 责 任 归 责原 则 的历 史 演 进 看我 国 的侵 权 责任 归责 原则 体 系
() 1 一元 归责 体 系
一
张我 国侵 权 行 为法 的 归 责 原 则 体 系 应 由过 错 责 任 、 过错 推 定 责任 和 无 过 错 责 任 构 成 ,这 三 个
21 0 2年第 2期 总第 9 2期
福 建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Junlo ui ai & T n e ora fFj n R d a o V Uir vs
No2, 01 . 2 2
浅议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
( )三元 论的一种 观点认为 ,我 国 民 法律制 度中 同 三 时存在三个 归责原 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 过错责任 原则 ,特 殊侵权损 害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 ,无行 为能力的人致人 损害 而监护人不 能赔偿 的特别 案件适用公平 责任原则 。三元 论的 另 一种 有代 表性 的 观点认 为侵 权 法归 责原 则 为过错 责 任原 则、过错推 定原则和 公平 责任原 则,无 过错责任不 是一 种独 立 的归责 原则。三元 论的第三种观 点认 为侵权法 的归则原则 包括过 失责任原 则,不 问过 失责任原 则和推定 过失责任 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不是-4' 的归则 原则 。 , 1 独立
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而且过错责任对于醇 化社会风气 ,实 现法律 责任与道德 责任的统一起着 良好 的促进 作用 。因此 , 虽然过 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日渐 兴盛 ,但过错责任 的基 础地位却绝不能替代 [] 2。
( 无过错责任 原则 二) 无过错 责任原则 ,指侵权行为的 成立 不以行为人 的故意 或 者过 失为要件 ,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 民事 责任的 ,行为人应 当根据 法律的规 定承担 民事责任 。无过错 责任 原则的法律特 征 是:( )有法 律的特别规定 :( )不考 虑加害人是否有过 1 2 错 :( )侵害行 为与损害后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是确定和追究 3 加 害人 侵权责任 的最 终依据 。笔者认 为,无 过错责任原 则是 侵权 行为法的一项 归责原则 ,与过错 责任 原则共同搭建起侵 权行为法的 归责 原则体系 。1 世 纪.随着 西方 资本 主义 国家 9 经济 的蓬勃 发展 ,面对 机器大工业导致 的工业 灾害、交通事 故 、高度危 险损 及人们 的生命健康 以及产 品缺 陷经 常导致消 费者的严重损害 ,过错责任原 则显得力不从心 。在这种情 况 下,人们试 图寻 找一种较传统 过错 责任原则更为严格 的法律 对 策对 受害人提供保 护和救济 。于 是在 实行 过错推定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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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归责原则的界定与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论文摘要:关于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历来众说纷纭,至今尚无定论。
本文首先对归责原则的含义作了分析,即探讨了归责原则的界定。
然后在此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论文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侵权法一、归责原则的界定一般的教科书及论文很少给归责原则下一个定义,即使有人给它下定义,也往往只是揭示了它最表层的含义,如将归责原则界定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就是在行为人的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解决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其含义是确定侵权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
”在有限的论述中,论者多从“原则”一词的词义出发,强调归责原则的普遍适用性,而对归责原则这一特定概念却没有深入地分析。
仅把归责原则界定为“使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准则”,不能正确反映归责原则的本质。
这样的界定,往往很难使之与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区别开来。
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既然归责原则是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标准和准则,那么它所应解决的问题应当是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而这一表述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毫无二致。
可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很多,根据一般的认识,侵害行为、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在一般侵权行为和大部分侵权行为中的过错都是侵权行为的要件,都可以称为归究侵权行为责任的准则。
事实上,也只有这些才可以称为归究侵权责任的准则。
如果以通常的定义来解释归责原则,那么过错责任原则是不是意味着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即一定要负责?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形下,使之负什么责任呢?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是否意味着任何没有过错的行为,都要承担责任?这显然极其荒谬!为什么在诸多要件中,唯独只有过错被挑选出来,作为归责原则呢?正确解答这个问题,才可以揭示归责原则的本质。
人是社会的动物,生活在社会之中,难免发生各种摩擦与碰撞,损害在所难免。
损害一旦发生,立法者必须制定一个合理的规则来分担损害。
这个规则即是责任耍件。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Holmus所说,“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保留于其所发生之处,除非其有特别的理由存在。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由受害者自己负责,这是无可厚非的真理。
他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到底是由加害人负责,还是由受害人负责,立法者必须给出明确的理由。
”这个理由就是归责原则。
王泽鉴先生认为“将加害归由加害人承担,使其负赔偿责任的理由,学说上称之为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
”二、我国现行法中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众人一致认可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无争议的一项原则,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本文对归责原则的界定,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作用。
过错责任是责任要件,它解决的是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什么标准使侵害人负责的问题;而过错责任原则则是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它不只是一个技术性的、操作性的标准,还包含了理性的选择和价值的判断,是立法者对自己制定出的过错责任这种责任要件的正当性的说明,它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行为人要对符合过错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负责的问题。
问题的答案就是因为他有过错。
正如德国法学大师耶林所称:“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地浅显明白。
有学者主张过错推定也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论者在表述中将过错推定等同于过错推定原则,并将二者交替使用,可见并没有对归责原则的本质有足够的重视。
过错推定作为一种责任构成要件确实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不同于过错责任的一种责任要件。
在对过错的举证责任上,它将本应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由被告负担,因而被告负责的条件就变成了只要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负责,与过错责任相比,被告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更大了,从而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
但是,我们从归责原则的角度去考察,就会发现它所体现的价值依然是对过错行为的否定,只要被告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可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责。
立法使被告负责的理由仍然是因为他有过错,这一点与过错责任毫无二致。
可见,过错推定所要解决的是归究责任的方法和条件的问题,而非立法者之责任分配的正当性问题。
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立法者的态度与其他的过错责任情形是一致的。
(二)危险责任原则19世纪中叶以前是过错责任原则鼎盛的时期,进入19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社会进入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具在为社会进步带来巨大的贡献的同时也引起了过去所预想不到的事故和损害。
以前人们只要尽到相当注意就可以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在大工业社会,科技发达所带来的先进成果己远远超出了人力所能支配的范围,即使人们尽到了最大的注意,按照传统的过错认定标准被认为没有过错时,损害仍然不可避免。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因大企业存在的上述新的危险造成损害时,无辜的受害人往往得不到救济。
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有必要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使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无过错责任因此而诞生。
法律的价值在丁•统一,对于相同的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规范。
立法者既然规定了不同于传统责任要件的无过错责任,就必须给出充足的理由。
归责原则作为一种理由,显然应当是积极的,具有说服力的。
显然,“无过错”是不能成为一种有说服力的理由。
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新类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过错责任有不同的适用对象。
无过错责任的正当性只能在其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中寻找。
传统的过错责任是针对人们一般的、个人的、自然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而定的责任要件,而无过错责任则主要针对现代化大生产、高科技所带来的各种先进机器、高速运输工具、环境污染事故,这些对象具有一些共同的特性,即它们都带有不可克服的危险性。
针对无过错责任,国外学者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理论,各种理论共同赞成的一点就是使这类行为的行为人负无过错责任的原因是因为它们具有的危险性。
危险性成为使危险作业的控制者负责的有力理由。
德国1888年的《普鲁士铁路法》首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该法25条规定:“对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害,无论是对被运送的人或物件,还是对其他人员或物件,均须负严格责任。
”后来,这一责任形式扩展到电车运输、矿井、采石等各种存在危险的部门。
英美法官在判决书中为判令被告负无过错责任给出的理由也是该类情形所具有的风险。
在“莱兰兹诉弗来彻案”中英国最高法院法官布兰克对本判决作的解释是“我们认为法律的真正确切的规则是:为其个人目的在其土地上集聚并保留任何倘若溢出便可能造成损害者,必须自负其风险。
否则,须对因其逃逸的自然结果而造成的一切损害负直观责任。
”可见,之所以对这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加以无过错责任,就是因为它们所具有的不同于以往的一般侵权行为的危险性,因此,危险性理所当然地成为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关于我国侵权法是否采用了承认公平责任原则,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我国侵权法不存在公平责任原则。
其理由是:(1)缺乏法律依据;(2) 无独立的适用对象。
上述论点都没有把握住归责原则的本质。
从归责原则的本质出发,归责原则是立法者对于S己所规定的责任要件的正当性所做出的说明。
针对不同的责任要件,立法者会有不同的理由,正如过错责任原则用以说明过错责任的依据,危险责任原则用以说明无过错责任的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是公平责任的依据。
首先,归责原则作为立法者归责的依据,是立法者对肖己所做出的责任分配的说明,这种说明可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文规定,也可以为了条文简洁起见,在立法理由书中说明,甚至可以不明文规定,而通过具体的立法体现出来。
其次,论者把责任要件和归责原则相混淆,简单地以责任要件中的有无过错来划分归责原则,必然陷入误区。
首先必须明确,作为责任要件,公平责任是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责任构成要件,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1)加害行为;(2)损害;(3)加害行为同损害的因果关系;(4)当事人均无过错,既不构成过错责任也不构成无过错责任;(5)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加害人不承担责任又显失公平。
而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是:(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或加害人占有特定的危险源;(2)损害;(3)加害人的特定行为或占有的危险源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可见,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差甚远,无过错责任是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均使之负责任,即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而公平责任则要求当事人均无过错,是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的,如果加害人有过错,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并且,公平责任除了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之外,受害人无过错也是责任成立的耍件之一。
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相对应的是归责原则是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它们分别说明了这两种责任要件的理由。
公平责任之所以令无过错但财产状况明显优于无过错的受害人的加害人承担适当的责任,正是出T公平的考虑。
公平正是立法者对自己规定这样的责任要件的正当性的说明。
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在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为了达到公平合理,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
于是出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
这两项原则是针对一般情况制定的。
对于过错责任,一般情况下,使有过错的行为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负责,无过错的行为人无须对自己的加害行为负责,符合公平正义,能够为社会公平的一般道德理念所接受;对于无过错责任,危险源的占有人和控制人及特定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因此而受益,并有可能将所承担的责任分担出去,因此,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危险责任原则,使之承担无过错责任是符合公平正义的。
任何法律都是针对一般情况制定的,它所依据的原则,也是根据一般情况总结归纳出来的。
但无论是一般侵权行为致害还是危险活动致害,都有一些异乎寻常的特殊情况存在,对这些特殊情况仍适用一般的原则,就会导致个案的不公,违背立法的本意。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为了缓和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所带来的个别不公平,《民法通则》又单独创设了公平责任这种责任要件,其理由和依据就是公平责任原则。
再次,公平责任原则与公平原则在归则原则方面的具体体现,两者是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它所解决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带来的个别的不公平,是相对于这种个别不公平的公平,而其他两种原则则是一般情况下的公平,两者并无任何冲突之处。
肯定我国存在公平责任原则的学者,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上,却存在着分歧。
本文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项归责原则,旨在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带来的不公,因此应当有广泛的适用性,凡是适用上述二原则有可能带来不公的情形,就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既有对公平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定,也有针对一些特殊侵权行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