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量刑与法律的非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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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道德的区别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道德的区别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道德的区别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

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

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或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同时,其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易排斥恣意擅断。

道德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往往体现在一定的学说、舆论、传统和典型行为及后果中,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义。

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

法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基本是一元的,法律上的决策一致是其本性和要求,而这种决策上的一致是通过程序上的正统性达致的。

由於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在本质上是自由、多元、多层次的。

与此相关的士法律评价的共通性与道德评价的个体化。

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

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其所有缜密的设置都主要针对外在行为。

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法式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

道德的重心在於义务或责任。

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通过程序进行针对外在行为,表现为一定的物质结果。

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借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

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

此外,法的可诉性还意味着争端和纠纷解决的终局性和最高权威性。

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或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法律原生态的杀手-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法律原生态的杀手-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法律原生态的杀手: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现代法律面临着的合法性危机是一个不争能事实,症结在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处理上。

实证主义认为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自身形式,合法性与合法律性是同一的,这是一种循环论证,其结果是放逐道德的支持,将法律的权威建立在强制性上而非正当性上,根本满足不了当代民主法治国家里人们对法律优良品质的期待和要求;另一种观点是过于夸大道德对法律的作用,道德向法律的渗透过头、过宽、过多,道德和法律的边界不清,道德对法律越俎代庖,法律难以有效发挥自身功能。

解决这种合法性危机就是确立道德和法律的边界,道德不干预法律,法律不干预道德,但二者又相互呼应和支持,形成合力而非孤军作战。

对于前一种关系,可以说是“凯撒归凯撒,上帝归上帝”;对于后一种关系,唐山私人侦探可以说凯撒要看着上帝,上帝也看着凯撒。

法律着重于对人之行为的外部调控,道德着重于对人之思想的内部调控,我们既要看到思想和行为的一致性,也要看到二者的区别,对法律和道德并重而不能厚此薄彼。

强调法律的基础性地位绝不是说法律比道德重要,而是说二者的调整领域不同,法律主要是调整基础性领域,这是保证社会秩序化的前提条件。

一、法律原生态的提出现行法律理论对法律文化的定义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有机复合体。

”法律文化具有沟通、选择、指令、唐山私人侦探整合和社会化作用,有怎样的法律文化就会产生怎样的法律人。

更进一步说,法律文化影响的不仅仅是少数的法律人,而是全体公民,一个公民持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观,直接影响他对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法律事件的看法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为,健康的法律文化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而病态的法律文化则导致法治社会的病态发展。

因此,法律是法律文化在法律生活中的投影,法律文化的原生态也就是法律原生态。

当公交车上以罚款强制乘客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时,当岸上的过客和水中的待救者讨论给多少钱才施以援手时,当法律专家和公民商讨如何给“见死不救”者定罪以拯救世风日下时,我们看到的是法律文化的病态,而法律原生态就与之迥异了。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答案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答案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40题,每小题一分,共40分。

1.【答案】 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其方式是对犯罪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从而避免犯罪;(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本题选A。

2.【答案】B【解析】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种规定,体现了保护原则。

3.【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纯正不作为犯,又称“真正的不作为犯”。

法律规定一定的作为义务,单纯地违反法律规定此项作为义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

纯正不作为犯的特点是:(1)违反的作为义务一般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其内容是多方面的。

(2)一般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A选项中,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锁在家中并外出数天,已经构成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

遗弃罪的主观方面是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不承担或转移给别人承担,而不能包含杀人的故意,如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背到车站、民政部门前等地方丢弃,构成遗弃罪。

B 选项,对于逃税罪,有人认为是作为犯罪,有人认为是不作为犯罪,也有人认为是作为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但从纯正不作为犯的第一特点来看,通说认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不管是采取何种手段,其最终行为都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

所以属于不作为犯罪。

4.【答案】D【解析】AB选项都没有因果关系,C选项是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刑罚执行社会化

刑罚执行社会化

刑罚执行社会化,就是促进罪犯接触社会,包括增加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接触社会的可能与减少被判监禁刑罪犯的数量;作为一种措施,刑罚执行社会化不仅包括保障罪犯会见亲属的权利、保障罪犯与外界通信的权利,而且包括增加监狱的开放性、向罪犯提供社区矫正处遇的可能、促进非监禁刑的适用等。

精神分析法是指利用精神分析学的理论和方法发现和矫治罪犯潜意识中的犯罪心理的罪犯心理矫治方法。

现实疗法是培养罪犯的现实的、负责的和正确的行为的一种罪犯心理矫正方法,现实疗法最重要的原理有两条:坚定地相信人是有尊严的;确信人具有改善自己的能力。

认知疗法,又称“认知重建”、“认知技能塑造”,它于20世纪60-70年代在美国产生,是根据人的认知过程,影响其情绪和行为的理论假设,通过认知和行为技术来改变违法者的不良认知,从而矫正并适应不良行为的心理治疗方法,核心在于转变罪犯的不恰当思维方式。

认知疗法主要通过3种途径改变人们的认识:发现现存的信念与事实之间的矛盾、改变信念的建构系统以及对认知加工过程中的不合逻辑之处达到领悟。

代币强化法又译为“标记奖酬法”、“标记奖励法”、“代币管制”、“代币方法”等,是指利用分数、筹码、奖券等可以兑换为实物或者减刑的代币或标记作为正强化物,培养罪犯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的一种行为矫正方法,是监狱系统中使用得最广泛的方法。

具体步骤是:1.确定目标行为;2.制定具体标准;3.设立强化规则;4.评定罪犯行为;5.实际兑换代币。

相互作用分析又称为“交互行动分析”、“交往分析”、“相互影响分析”等,是指通过对罪犯的人际关系进行解释和评价来改变罪犯的人际反应模式的一种罪犯心理矫治方法,罪犯社会治疗,是指通过创立支持亲社会态度和行为的机构环境转变罪犯心理和行为的矫治方法。

刑罚执行社会化的理论根据 1.体现行刑文明2.降低行刑成本3.提高行刑效率刑罚执行社会化的内容1.监禁刑执行的开放化首先,通过劳动释放、学习释放、返家探亲、周末监禁、中途之家等措施,让罪犯在服刑期间仍能在一定程度上与开放社会保持直接的接触;其次,通过改造监禁环境,改善罪犯生活条件,调整行刑关系,使罪犯在狱内的生活更接近正常的社会生活;第三,动员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进监狱为罪犯提供服务,改变监狱隔离孤立的状况;第四,允许私营部门参与监狱行刑,由它们为罪犯提供劳动机会。

道德社会化

道德社会化
பைடு நூலகம்
当代大学生道德社会化
特点:复杂性与多元性、 不稳定性与探索性、虚 浮性与躁动性、世俗性 与现实性。
存在的问题有
缺少系统的道德知识,道德认识水平 相对低下;缺少坚定的道德信念作 支撑,在道德情感上比较淡漠;道德 自我约束力较小,在道德意志上显 得软弱;道德认知未能外化为道德 行为,在道德实践上知行脱节。
遗留观念的脱节,原本传统的社会道德 化被打破,在这种状况下社会道德问 题日趋突出,若不及时加以调适和解 决,必然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文明 进步,其后果轻者造成公众方向迷失、 信仰危机、社会冷漠、自我逃避;重 者会使公众社会认同度降低,亲社会 行为减弱,反社会行为增加。
一、 拜金主义至上,唯利是图的想法恶 性蔓延 双汇公司“瘦肉精”事件 当经济发展带来的专业化和分工化遍地 开花之时,社会为食品安全付出交易 成本还显得微薄:
道德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首先,道德对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的 形成、巩固和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其次,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 要精神力量。 第三,在阶级社会里,道德是进行阶级 斗争的重要武器
第四,道德通过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和 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发生影响,从而间 接地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五,道德对社会稳定和人们日常生活 及交往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的维护和保 证作用。
三、 社会普遍认知退步,对 美德的宣扬严重匮缺
伴随社会飞速发展,我国已凭借政治、 科学、经济、体育等方面的卓越表现 跻身国际大国行列。但传统文化的宣 传似乎又落了下来。从前要求的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可以看出,对道德的 重视是首当其要的。目前却演变成
大部分人“笑贫不笑娼”的意识。反复 纠结道德社会化这个论题似乎成了一 个不符合当下“新价值观”的话题, 更有些冷饭热炒的不适宜。宏观社会 的不重视,加之新生代成长过程中缺 乏的不断灌输和矫正过程,使得道德 社会化的脚步停滞不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价值归旨——论推进大学生社会化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价值归旨——论推进大学生社会化
中反 思 不足 之 处 , 探 讨提 升课 程 质 量 与 时效 性 的 方 法 , 力 求 实现 “ 基础” 课 的 超越 与 重 构 。
关键词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大学生; 社会化
中 图分 类 号 : G 6 6 7 4 — 9 3 2 4 ( 2 0 1 3 ) 3 6 - 0 1 4 9 — 0 2
社 会 化和 大学 生 的社会 化 是普遍 和 特殊 、共 性 和个 性 的关
系, 大学 生 的社会 化 有其 自 身 的特 殊性 。 大 学生 作 为青 年知 识分子的后备军 , 承担着社会发展开拓者的角色 , 这是大学 生不同于其他青年群体 的特殊 性, 据此 , 有学者提出大学生
出表现为: “ 以正确的人生观 、 价值观 、 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 为主线 , 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 , 帮助大学生形成崇高的 理想信念 , 弘扬伟大的爱 国主义精神 , 形成正确 的人生观和 价值观,为逐渐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的社会主义事业 的合格 建设 者 和可 靠接 班人 打下 扎 实的思 想道 德 和法 律基 础 。” 从 教学 内容上 来 看 , “ 基础 ” 课第 一 章 “ 追 求 远 大 的理 想, 坚定崇高的信念” 、 第二章“ 继承爱 国传统 , 弘扬 民族精 神” 都 旨在帮助学生确立国家主导的社会意识形态 , 运用马 克思 主 义的立 场 、 观 点和方 法 , 综 合运 用政 治学 和社 会 学学 科交叉的方法 , 帮助学生解决思想问题 , 提高思想认识 , 最 终 目的都是强化大学生的政治是非观念 ,使之具有较强的 政治警惕性 , 在扑朔迷离 的国际政治 、 经济 、 文化 、 外交活动 中, 能够 站 在正 确 的政治 立场 去看 待 问题 和分析 问题 , 最终 推进 大学 生 的政治 社会 化 。 2 . “ 基础” 课促进大学生角色社会化。“ 基础” 课在大学 年 级上 学期 开设 , 教学 对象 是大一 新 生 。 大一新 生是 每一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罪犯再社会化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作为一种现代刑法思潮,体现着法治、人道和效益,价值追求和时代精神,是社会法治建设的一部分。

它是再社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

罪犯通过再社会化,可学得一定的劳动技能,树立法制观念,加强社会责任感,改变过去的恶习和生活方式等,促使其由被迫接受改造向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状态过渡。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是将犯罪分子从社会不合理与反社会行为的恶性循环中解救出来,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它是监狱提高改造质量,增加“改好率”降低“重犯率”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向国家社会主义建设输送合格人材,加速国民经济高速、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积极因素。

二、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容人社会化的内容包括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性别社会化、民族社会化、法律社会化等。

人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达到在社会互动中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角色,并同环境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这也是人社会化的最高境界。

罪犯是一个特殊的人,法律社会化的缺陷是罪犯共同的、明显的特征。

因此,对罪犯再社会化内容是以法律再社会化为主,同时也要根据罪犯个体的情形,对其他社会化的缺陷进行“修补”。

罪犯法律再社会化是对其法律社会化缺陷所作的“修补”。

“修补”的目标与法律社会化目标是一致的。

这样,罪犯再社会化实现与法律社会化实现面临同样的问题。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一方面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另一方面告诫社会上一般人为避免惩罚应遵守法律。

那么,这个“守法”要求的程度有多高?是服从、认同还是达到内化?一般地,罪犯在服刑期间,对过去行为反思时会产生不同的情感状态。

主要有:(1)有的罪犯因刑罚效应和教育改造而认罪服法,真诚悔悟。

(2)有的罪犯则从功利角度,衡量所犯罪行获得的利益或满足与受到的刑罚惩罚的得失,由此计算犯罪是否合算。

论大学生社会化—如何运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进行社会化教育

论大学生社会化—如何运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进行社会化教育
3生话 技 能 社 会 化 .
关 键 词 : 想道 德 修 养 与 法 律 基 础课 大 学 生社 会 思
化 社 会 化 教 育
生 活 技 能 主 要 包 含 生 活 自理 能 力 、 自我 谋 生 能 力 和
社 会 交 往 能 力 。 一 个 人 在 日常 生 活 衣 食 住 行 等 方 面 的 自 理 能 力 , 最 起 码 最 基 本 的 社 会 化 能 力 。 都 要 通 过 学 习 是 人 文 化 知 识 获 得 谋 生 的 本 领 ,现 代 社 会 对 劳 动 技 能 的 要 求
社会 化 指个 体 在 与社 会 的互 动过 程 中逐渐 养 成 独特 的个 性 和人 格 . 生物 人 转变 为社 会 人 , 通 过 社 会 文 化 从 并 的 内化 和 角 色知 识 的学 习 , 渐 适 应 社会 生 活 的过 程 。 逐 大 学 是 个 体 社 会 化 进 程 中 的 重 要 阶 段 .是 实 现 社 会 化 质 的 飞跃 的关键 时 期 , 此 期 间 . 生 由对社 会 一 知 半 解 的社 在 学
方 面 进 行 了探 讨 。
性 的 , 有 预 防性 、 导性 等 扬 善弃 恶作 用 的社 会行 为 规 具 劝 范 。当代 大 学 生 正义 感 强烈 , 德 可 塑性 强 , 德社 会 化 道 道
是 通 过 道 德 认 识 和 道 德 实 践 内 化 社 会 道 德 规 范 ,形 成 合 乎 社 会要 求 的道 德 行 为 。
又敖资 0 -月 中 刊 料299号 旬 0(  ̄ -







如何 运 用思 想道 德修 养 与 法律 基础 课 进行 社 会 化教 育
万艳 玲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一、作者简介及内容概要张明楷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来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学习,其观点受日本学派影响较大。

张明楷在三阶层的理论上,于其《刑法学》中详细地阐释其提出的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

《刑法格言的展开》是将格言按顺序一一引入,探讨其根源以及发展历程,将格言与刑法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刑法学的启蒙之作。

张明楷教授在讲述每一个刑法格言义理的同时,对其例外情况加以列举,对涉及的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对一些疑难问题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表达。

二、主要内容(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本节作为开篇的代序,提出不论法律是否完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点出了法律的特殊地位。

人们在社会中共同生活,行为、价值观固然会有不同之处,这就需要有准绳去规范社会行为,这便是“有社会就有法”。

之所以选择法律,是因为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是一种伴随着处罚的强制力,不偏不倚。

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行”,造法易,执法难,法律必须要适用于社会,在执行中才有价值。

要明确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只有立法者与解释者共同努力,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相切合的解释,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法律也因此能够良好地适用于社会,对人们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规范其行为,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二)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本节格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

罪刑法定原则是以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一般预防及责任主义为思想基础的,通过其来限制司法者和立法者。

在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发展中,针对实际提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排斥习惯法、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等。

罪刑法定最关键的是成文法主义,这是介于现实一些文化较落后地区习惯法的强大存在。

成文法主义不仅排斥习惯法,还排斥判例法。

罪刑法定另一重要内容是禁止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

(三)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本节格言是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

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

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答案】 A2、下列关于2018年宪法修正案说法错误的是?A.2018年宪法修正案是对1982年宪法的全面修改,共计21条修正案B.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C.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D.体现了宪法与时俱进全面发展【答案】 A3、甲准备好毒药后放在自己的书架上,打算在张三到访时给张三喝。

但在张三到访前,甲的女儿乙误把毒药当饮料喝了。

关于甲的行为的定性,说法正确的是:()A.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B.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C.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和意外事件【答案】 A4、甲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乙公司寄送了投标书。

经评标,乙公司中标,甲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B.乙寄出投标书的行为属于承诺C.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即成立D.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承诺【答案】 D5、白某居住在A县,在C市B县盗窃后流窜至C市D县绑架人质钱某,后白某将钱某“撕票”。

案发后,D县公安机关将白某逮捕归案。

本案应由下列哪一法院审判?()A.A县人民法院B.B县人民法院C.C市人民法院D.D县人民法院【答案】 C6、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

论目前我国道德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论目前我国道德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论目前我国道德社会化存在的问题摘要我国素称“礼仪之邦”,曾以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影响和推动着进步人类精神世界的建设。

但随着经济、科学等方面迅速发展,我国社会道德问题却日趋突出,若不及时加以调适和解决,必然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文明进步。

本文将着重分析当下我国道德社会化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影响因素提出部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道德含义道德影响因素解决建议前言美国总统尼克松曾在他写的《领袖们》一书对周恩来作过如此评价:“周恩来的敏捷机智大大超过我能知道的其他任何一位世界领袖。

这是中国独有的特殊的品德,是多少世纪以来的历史发展种种中国文明的精华结晶,他待人很谦虚但很沉着坚定。

”周恩来的文明谈吐、礼貌举止和他所具的令人折服的气质和风度,正是体现了我国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一、道德社会化的基本涵义社会化涉及社会及个体两方面。

从社会视角看,社会化即社会对个体进行教化的过程;从个体视角看,社会化即个体与其他社会成员互动,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的过程。

而道德社会化就是将特定社会环境的道德准则好道德规范加以内化形成符合社会要求的道德行为的过程,道德是人们一种社会性的行为,道德是社会的产物,只有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才涉及到道德问题。

道德、不道德的判断不是以某个人的观念为依据,而是以整个社会的观念为准,因此,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认同道德规范、明晰道德关系、形成道德人格。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引起了社会关系和道德观念的深刻变化。

社会道德观念的不断变化和人们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多样化使道德认同成为了当代社会中最突出的伦理问题,并深刻地影响到人的道德素质的提高、社会道德基础的确立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然而,利益矛盾的存在、社会道德分歧的消解和个人的社会化都要求人们进行道德认同,个人要整合其内在道德准则、提高自身道德素质和履行应尽的道德义务,社会要确立自己的道德基础、推动道德进步和促进社会发展,同样离不开道德认同。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

论犯罪⼈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论犯罪⼈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内容提要】犯罪是个体社会化缺陷的表现。

社会化缺陷形成不健全的⼈格,是产⽣犯罪⼼理的基础。

因此,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应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

罪犯的社会化包括社会性重建、健全⼈格重塑、道德⾏为和守法⾏为的养成等内容。

【摘要题】监狱法学研究【关键词】犯罪⼈/社会化缺陷/重新社会化从社会学和社会⼼理学的意义上讲,个体违法犯罪是社会化特别是法律社会化过程的缺陷或障碍导致的。

那么,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与改造,就应当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

犯罪⼈因社会化缺陷的影响⽽⾛上犯罪道路,再到重新社会化,经历了⼀个复杂⽽漫长的过程。

对这⼀过程的⼼理机制加以揭⽰,是罪犯改造⼼理学和犯罪⼼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社会化与法律社会化(⼀)个体社会化新⽣⼉离开母体,尽管已作为⼀个独⽴的个体,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但此时他还只是⼀个⾃然⼈,⼀个仅具有⽣物学意义的⼈,只是具备⼈的⾃然属性与⾝⼼发展潜能的⽣物个体。

个体出⽣以后如何逐渐获得与不断丰富⼈的社会属性,如何适应⼈类社会⽣活?如何成为具有独特个性与⾏为⽅式的社会成员,这就是个体的社会化问题。

个体社会化,就是个体在特定的社会物质⽂化⽣活中,通过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由⾃然⼈转变为社会⼈的过程。

个体通过社会化,习得⼈类⽣活的基本知识和劳动技能,确⽴⽣活⽬标和价值观,认识⾃⼰的⾓⾊和地位,掌握⼀定的社会⾏为规范,从⽽逐渐成为⼀名合格的社会成员。

个体社会化是⼀个持续终⽣的过程。

国内有学者根据⼈的发展周期和各个发展阶段的特点,把社会化分为四种:(注:全国13所⾼等院校《社会⼼理学》编写组.社会⼼理学[M].天津:南开⼤学出版社,)1.基本社会化。

即个体在童年期的社会化,主要是学习语⾔、⽣活知识和培养认识能⼒,掌握⾏为规范,建⽴感情,发展道德及价值判断标准等。

2.预期社会化。

指个体在学校等社会机构中逐步认识⾃⼰的社会⾓⾊,为进⼊社会做准备。

法律社会化的意义

法律社会化的意义

法律社会化的意义法律社会化是法律心理学的一个主要研究课题。

来源于社会化理论的法律社会化概念,是一个事关法律、法学、法治的基础性问题。

法律社会化的解读存在着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心理学三种角度和整体、个体两种立场,而更为可取的应该是综合性、跨学科的角度与立场。

就其基本意蕴而言,法律社会化是整体社会化进程中个体与社会之间围绕法律而展开的经由教化与自化机制、策略而实现的法律共性与个性的成长过程。

出于维护概念的独立性、严整性,不能将法律社会化混同于法律的社会化、法治社会化、普法教育等一系列与其形似神离的术语或提法。

法律社会化的本质上就是人的社会化,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文化和法律活动的承载体都是人,二方面是因为社会的组成单位也是个人。

我们不能将法律社会化从社会化这个大概念中分离出来单独考虑,社会化本身就是一个广泛的概念,真正的社会化是一个包纳了法律、政治、道德诸要素或方面的整体进程,成功的社会化必然是全面的社会化。

不过,如果说在前现代社会,社会化的重点是道德或政治社会化的话,那么,在现当代社会,法律社会化随着法律日益增长的地位和日益扩大的影响力逐渐成为了社会化的重点。

法律社会化一语中的“法律”表达了两层意思,其一是这种社会化的方式是发生在法律领域之内的,其二是与遵守法律或合法行为相关的。

当然,必须注意的是,法律社会化的中心是人而非法律,社会化的执行者是人,社会化的对象也是人,而法律只是被社会化的内容。

也就是说,法律社会化是面向法律、法学参与者的主动和被动的辩证统一。

正是通过这一辩证的运动,法律社会化从而最终成为了事关法治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为法治奠定主体的基础、秩序的基础以及文化的基础。

法律社会化对于现代化的意义非同小可,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法律规范了人在社会中的行为,给出了社会活动的范围,让现代化的进程可以顺利的进行。

也是使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而使法律渗透到社会人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也是全面社会化与全面现代化重要要求。

《下调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善措施综述2900字》

《下调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善措施综述2900字》

下调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善措施综述目录下调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善措施综述 (1)1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 (1)2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1)3 拓宽非刑罚处罚渠道 (2)4 加强未成年重犯累犯刑罚规制 (3)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我们理应立足新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鉴于新制度实施时间尚短,相关配套措施法律并未作出进一步规定,笔者你从配套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下调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措施。

1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有效控制,要将未成年人法律教育工作提高到足够高度。

(1)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犯罪预防合力。

充分发挥学校、团委、妇联等组织的作用,整合资源,各司其职,发挥各自职能的优势,在预防犯罪的早期阶段组成柔性与刚性相结合的教育力量,协调更多的社会力量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问题未成年人进行柔性关怀,将可能的犯罪萌芽扼杀在最初阶段1。

(2)立足政府职能,强化犯罪预防物质基础。

未成年犯罪预防、治理工作与社会各界相关,但最重要的是政府要发挥、落实好综合治理相关的方针政策。

完备相关机构、人员和资金保障,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基础。

(3)净化未成年人生活空间,营造良好环境。

社区要建立青少年行为档案,引导社会和家庭重视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行为。

积极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在家庭教育中给予孩子正确的引导。

同时净化社会环境,对市场上混乱的黄色宣传片进行管制,从严处分违法经营者,还孩子们一个干净的社会环境。

(4)通过生动教育,加强警示效果。

建立由公检法等机关参与实施,对未成年人开展常态化法律后果教育,通过将刚性的法律做出一定柔性化处理的教育方式,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模拟逮捕、模拟留置、模拟监禁等,尊重被教育者意愿,让他们能够有机会充分体验违法的后果,同时将这种体验经验推广开来,系统化制度化,能够通过更加具体的措施加强一般预防的效果,避免一般预防的实际目的落空。

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研究

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研究

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研究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是社会学研究中的重要议题。

作为公民和社会成员,每个人都具备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但这些观念和感受在不同人群和不同社会环境中表现出多样性。

社会学通过研究社会化、价值观念、社会结构等方面,揭示了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内在关系和影响因素。

一、社会化与道德观念社会化过程对个体的道德观念产生重要影响。

社会化是指在社会环境中接受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的过程,从而成为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人。

社会化涉及到家庭、教育、媒体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家庭作为最早的社会化机构,儿童在家庭中接受到道德规范的培养。

家庭的关爱与惩罚对于塑造儿童的道德观念至关重要。

在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孩子更容易接受和内化道德价值观。

相反,如果家庭不和睦或缺乏关爱,儿童可能会形成不良的道德观念。

教育机构也是社会化的重要来源,学校教育直接或间接地对学生的道德观念进行塑造。

教师的言传身教以及学校规范的制定都对学生的道德行为产生着重要影响。

此外,媒体、社交网络等也在社会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二、价值观与社会责任感每个社会都有其独特的价值观念,而这些价值观念也反映在个体的社会责任感上。

价值观是对于什么是好是坏、正确是错误的认知,它在人们的行为和决策中起到指导作用。

个体的价值观念不仅受到社会化过程的影响,也受到个人经历和环境的塑造。

例如,在一个追求物质利益的社会中,个体可能更倾向于追求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

而在一个强调公共利益的社会中,个体更容易拥有积极的社会责任感。

社会责任感是指个体对于社会群体和公众利益负有的责任感。

它不仅包括个体对于他人的关心和帮助,还包括对于环境保护、社会公正等议题的关注。

个体的社会责任感可以通过参与志愿活动、捐款等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改善家庭和邻里关系来体现。

三、社会结构与行为规范社会结构是指社会中的各种组织形式和社会关系的总和。

它对于个体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观念有着重要影响。

社会结构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体系等。

社会次序主要靠法律或道德来维护

社会次序主要靠法律或道德来维护

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

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道德的法律化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

“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

“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

〔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

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

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

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

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

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

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

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

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

《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道德与法治9上知识点总结

道德与法治9上知识点总结

道德与法治9上知识点总结在社会生活中,道德和法治一直都是重要的议题。

道德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种内在自觉的规范,是一种通过教育和社会化而形成的个人行为规范。

而法治是指国家对社会的一种管理、社会秩序的一种保障、并以法律为工具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

本文中将从道德和法治的基本概念、道德与法治的关系、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道德和法治的基本概念1. 道德的基本概念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反映了社会中的共同规范和价值观念。

道德规范包括了对他人和对自己的行为的准则,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和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种规范。

2. 法治的基本概念法治是指国家对社会的一种管理、社会秩序的一种保障、并以法律为工具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即国家权力应当受到规范和限制,所有公民都应当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二、道德与法治的关系1. 道德与法治的联系道德和法治都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常常是相互交融、相互渗透的。

道德规范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自我约束,而法律规范是国家对人们行为的一种外在约束。

两者虽然在形式上不同,但在实质上却有着一定的联系。

2. 道德与法治的区别道德规范是人们内在自觉的行为规范,是一种通过教育和社会化而形成的个人行为规范。

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所确立的、具有统一强制力的社会行为标准。

二者在形式和性质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三、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1. 道德与法治的相辅相成道德与法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

道德规范是法治的内在基础,它为法治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和精神支柱;而法治则是道德的外在保障,它为道德规范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和法律支持。

2. 道德与法治对个体的重要性道德规范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帮助人们更好地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使人们更好地遵纪守法,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法律规范则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标准,保障了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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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量刑与法律的非社会化
——从法律社会学视角看道德量刑
06社会学一班
杨博杰
200609030118
道德量刑与法律的非社会化
——从法律社会学视角看道德量刑
摘要: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在对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量刑的过程中,首次尝试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加入道德判断标准,此举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从法律社会学视角来看,道德量刑在执行过程中将产生不可避免的误差,且会大量增加法律判罚中的社会因素,造成法律歧视,不利于法律判罚的公正性。

所以,道德调查不应纳入量刑参考体系。

关键词:道德量刑;停车罚单的法理学;法律的非社会化
2007年4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在一次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中,首次允许司法所提交有关被告人平时表现的“社会调查报告”,并拟将被告人平时的“道德表现”纳入量刑参考,考虑是否给予从轻判决。

在被告住地司法所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中,有被告王某所在地居委会干部的说法:王某平时表现还可以,从来没和邻居发生过任何纠纷,没有任何违法违纪问题;有其所在单位北京毛线厂的评价:王某平时工作积极,领导让干啥就干啥;还有王某家人和同事的证言:老王人很老实,不爱惹是生非⋯⋯根据这些材料,司法所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院在量刑上能从轻判决”。

有人认为,这种做法体现了人性与法律的完美结合,有利于法律判决的公正性。

而笔者却以为恰恰相反,将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体系将极大增加法律歧视,从而削弱法律的公正性。

一、停车罚单的法理学
法学家们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规则的,对案件的处理是由法律条文对证据的逻辑运用决定的。

H 但是事实上,法律条文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各种各样社会因素的影响。

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布莱克在论述行动中的法律时强调,控辩双方的社会资源将极大地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而这些社会资源与法律条文本身并无直接的关系。

例如,许多社会和历史时期的大量证据显示,对于同样的犯罪来说,社会地位高的人所受的惩罚要轻得多,尤其是当社会地位低的人对社会地位高的人犯罪时,犯罪人所受的惩罚则是在所有同类型犯罪中所受惩罚最严厉的。

从社会层面来讲,布莱克所谓的社会资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声誉、财富和权利。

上述案件中,司法所进行的社会调查无外乎是调查被告的社会声誉、财产状况、家庭情况、个人嗜好以及单位表现等。

这些社会信息如果介入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可避免会造成法律歧视,从而威胁案件判决的公正性。

介入案件的控辩双方的社会信息越多,越可能左右法官的最终判决。

因此,为了达到判决的公正性,理想的状况是使尽可能少的社会信息进入法官和陪审员的思维中,即法律非社会化。

以下对警察开具停车罚单的观察与分析便是最好的例证。

警察在对违章停放的车辆开出罚单时,并没有太多的思考与变化,他们只是无一例外地对每一辆违章停车开出罚单。

这时驾车者的社会特征是完全不相同的,他们有的可能是政府高官,有的可能只是普通
的运货员,然而歧视性的差别对待却没有发生,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这些违章停车的车主没有出现在现场,而车辆本身(除了极少的特殊车辆之外)不足以传达车主明确的社会信息,这才确保了警察在开具罚单时的公正性。

试想,警察若经过调查得知,他面前这辆违规停放的汽车属于他的顶头上司,或是某知名企业的老总,或是他邻居时,那么,警察的态度极有可能发生变化,而选择对这些车主不进行处罚。

二、道德调查如何威胁判决公正
控辩双方社会信息的介入极有可能使得法庭判决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那么,在前述案例中道德调查报告如何影响法院的最终判决呢?
1.道德调查过程中的不公平因素
道德调查过程中最受关注的问题是调查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真实可靠性。

我们发现,上述案例中道德调查的开展完全脱离了法律监控的视线;道德调查的性质与目的决定了选择的被调查者必定是与被告相对熟识的同事、领导、邻居甚至家人,这些熟人在对被告进行评价时,一般很难做到客观准确,更别说当他们知道他们的评价将会影响被告人命运的时候了。

因此,对被调查者的选择成为道德调查与生俱来的致命缺陷,它从根本上使调查报告结果的真实性难以达成。

同时,不仅被调查者与被告者之间的特殊关系会降低道德调查的可信度,具体案件的性质以及对社会大众造成的心理影响也有可能扭转人们对被告的一贯印象,从而作出具有偏见的评价。

有一个著名案
例极好地印证了这一观点。

罗丝玛丽·韦斯特的丈夫被证实为一个变态杀人狂,这一事件引起了英国各界的震惊与不安。

法院怀疑罗丝玛丽也参与了丈夫的谋杀行动而对她进行控诉。

由于英国媒体的大量失真报道以及社会的仇恨情绪,公众普遍认为罗丝玛丽一定与谋杀案有着直接的联系。

于是,在媒体组织的调查中,邻居们纷纷抱怨罗丝玛丽在日常生活中的恶行,甚至有邻居声称他亲眼看到了罗丝玛丽杀人。

最后,罗丝玛丽被判十项无期徒刑。

事后,有数十位出现在媒体上的证人被证实夸大甚至编造了证词。

一方面由于新闻媒体为了获得他们的证词而给予报酬,使他们夸大了事件经历;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大众的观点与态度影响了他们,使得他们对罗丝玛丽的评价趋于符合大众的情感倾向。

此外,除了被调查者会在潜意识中对被告人作出有偏差的评价之外,被告人的亲友还可能会有意利用道德调查这一程序为法官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道德信息,使得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调查机构也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的问题,利用自身的调查权利以及最终书写报告的优势来牟取不正当利益,使得道德报告与事实发生偏差。

除了报告的真实性得不到很好的保证外,另一个在道德调查过程中将会遇到的问题是,道德的多元性与法律的一元性的冲突。

在生活中,人们的道德水平体现在许多不同的方面,根本不能以量化的形式或简单的优劣来衡量。

问题就在于,当道德衡量一旦进入法律体系,如此多元的道德特征如何被综合为与一元的法律条文相对应的判罚依据呢?即使能综合道德特征,那势必要加入更多人为的主
观思维与判断过程,这与法律的客观性又形成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人们对道德理解的多元化也为道德成为法律依据设置了一个难
以逾越的障碍。

也许对一个正统的人,奇装异服是没有道德感和不负责任的体现,而对其他人,张扬的个性恰恰是对生命负责的表现;也许对一个正统的人,一个同性恋者是十恶不赦的,一个信神的人可能是封建迷信的,而对其他人,这些行为都是可以被理解和包容的。

这些道德上的偏见,有可能形成不利于当事人的报告,从而使得其在法律上被区别对待。

从现代法治来看,这种因道德价值观念的不同而被区别对待是有违正义法则的。

2.道德调查结果对判罚公正性的影响
假设一份掺杂着事实与假象,以及许许多多被调查者、调查人员、社会大众与报告撰写人情感倾向的被告人社会道德调查报告已经递
交到法官手中并且当庭宣读,那么,道德调查所带来的不公正影响在法庭上将进一步延续。

首先,道德调查报告的出现违反了控辩双方在法律上的相互性标准。

在法庭上,一个符合法律理想乃至道德理想的前提是,无论最后判决对谁有利,法庭都提供了充分、正当的控辩机会,严格依据法律作出正义的审判。

那些在道德报告中为被告申辩的被调查者相当于组成了一个虚拟的庭外“陪审团”,通过认定被告道德清白进而主观地“判决”他应承受更轻的惩罚。

显然,报告形成的逻辑对原被告双方产生了不对称的效能,它不能像法庭采信的证据那样符合相互性标准。

另外,在现行的法律诉讼体制下,司法所在这一事件中的角色身份不
明,是作为证人还是权威机构,这种模糊的角色关系与法律的确定性也是不符的。

其次,道德调查报告中除了被告人的道德表现外,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被告大量的社会信息,例如被告的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社会人际资源以及财产状况等。

根据布莱克的社会资源影响判罚结果的思想以及停车罚单的法理学理论,这些大量的社会信息势必会引起法律歧视。

即使主事法官强调说,道德调查报告只作参考而不是标准,但调查报告中这些隐藏的社会信息会在潜移默化中使最终的判罚结果偏
离了公正的标准。

因此,无论道德调查在法庭上担任何种角色,其对判决公正性的影响始终存在。

可一个似乎相反的事实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要求有关部门在法院判决前,应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家庭背景作调查。

这是否意味着法律的非社会化不具现实意义呢?其实不然。

笔者认为,法律的社会功能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法律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犯罪人施加教育引导,因此它具有个别性。

只有对具体的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他特殊的生活背景、心理状态,才可能准确地判断使用法律作为教育引导的方式和程度。

而对于成年人来说,法律的作用在于明确规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权利,对违法犯罪者进行惩罚,对全社会做出警示。

所以,对于成年人而言,法律必须公正公平才能保障其权威性,因此,法律的非社会化尤为重
要。

总之,道德调查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都为案件审判带来了很多不公正因素,因此,道德调查不应该纳人量刑参考体系。

参考文献:
[1] 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5.
[2] 郭星华.从法律社会学的视野看繁峙矿难[J].探索与争鸣,200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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