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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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在人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它们在维持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行为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的关系,既相互补充又存在着相互矛盾。

首先,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依据是法典和法律法规,通过对个体行为的界定和限制,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

法律的制定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要求人们遵守和执行,不容置疑。

然而,道德则强调个体内心的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人们根据良知、自律和情感等内在价值判断的凝聚。

道德所要求的行为并不是通过法律强制,而是基于人们内心的自愿和选择,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爱和尊重。

道德是精神世界的伦理准则,它超越了法律的法规和制约,成为一个更广泛的社会行为规范。

尽管法律和道德在目的和形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它们之间又有一种辩证的关系。

首先,法律往往依赖于道德的基础和支撑。

法律的制定是建立在人们对于善恶、公正和公共利益等道德观念的共识之上,因此,道德是法律制定的前提和基础。

例如,法律规定人们不得盗窃,这是因为人们对于私人财产的尊重和道德观念中的“不可侵犯”原则。

另外,法律也可以强化和鼓励人们的道德行为。

通过法律的约束力和惩罚措施,可以遏制人们的邪恶行为,同时也起到提倡和引导良好行为的作用。

然而,法律和道德也可能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

有时候,法律并不能完美地满足人们对于道德与公正的追求。

例如,当法律与道德出现矛盾时,人们可能面临着道义选择的困扰。

那些依法行事但不符合道德的行为,可能引发社会的不公正和不满。

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往往会成为人们对法律发出批评和争议的依据,反过来也促使法律的改进和完善。

因此,法律和道德的辩证关系需要在社会发展中得到平衡和协调。

政府和立法者应该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来适应社会的不断变化和进步。

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这需要立法者充分考虑到道德价值观和社会公众的声音,使法律更加符合社会的正义和道德标准。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道德和法律一直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两种重要手段。

道德是人们内心的准则和行为规范,而法律则是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明文规定并强制执行的规则。

尽管道德和法律都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密切相关,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复杂而辩证的关系。

首先,道德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的。

道德是人们内在的道德意识和价值观念,是对善恶行为的判断和规范。

而法律则是国家权威机构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的外在规范和制裁手段。

道德和法律都试图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道德对法律的存在有着先验的影响,因为法律的制定往往是基于道德价值观的认同和需要。

相反,法律通过制度化和强制执行,为道德提供了一种外在约束和支持,使其能够更好地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和发挥作用。

然而,道德和法律并不完全相同,它们在内容、范围和形式上存在差异。

道德是一种伦理规范,是由社会、文化和个体共同形成的行为准则。

它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更多地依赖于个人自觉和注重内省。

而法律是国家权威机构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规则,它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法律的范围通常更为具体和明确,涉及到事实、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虽然道德和法律有时会保持一致,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冲突。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医学伦理和法律的关系。

医学伦理是以尊重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基础的伦理规范,涉及到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

它强调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并鼓励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做出最佳决策。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医学伦理与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完全契合。

举一个例子,当医生面临一个患有绝症的病人时,根据医学伦理,医生应该尊重病人的意愿,可能会选择提供安乐死的选项。

然而,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安乐死仍然是非法的,医生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道德困惑。

此外,道德和法律的不一致还可以通过社会和文化的变化来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念的改变,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也常常发生变化。

然而,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通常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它需要考虑到广泛的社会意见和利益的平衡。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的不同范畴。

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

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

”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

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

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

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

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与道德辩论

法律与道德辩论

法律与道德辩论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这是一个极具浓厚思辩色彩和深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论题。

一直以来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们围绕这个问题争论不休。

法律和道德作为调整行为的规范有人认为法律就是道德本文综述了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各种研究:有人认为它们有着严格的区别与界限也有人认为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

而实际上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且有着必然的联系。

它们是人类社会最主要的控制工具,是社会秩序的两根支柱,二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道德和法律更呈现融合的趋势。

当前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以德治国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治国安邦既需要法治,也需要德治。

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法治目录1 引言 (1)1.1 研究背景 (1)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1.2.1 国外研究现状 (1)1.2.2 国内研究现状 (2)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2)2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2)2.1 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3)2.2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3)2.3法律与道德有共同点 (4)2.4 法律与道德互为补充 (4)3 法律与道德在新时期的关系 (5)3.1 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5)3.2法律与道德已经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5)3.3法律越来越富有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6)4 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 (6)4.1 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同步进行 (6)4.2 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6)4.3 促进国内法律与国际接轨 (7)4.4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7)后记 (8)参考文献 (9)1 引言1.1 研究背景作为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与道德始终存在着重叠、冲突与对立。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复杂不仅仅是二者本身规范意义上的分离与重合,不同的社会科学与政治生活可以产生不同的价值精神与实体判断,法治与德治进而成为自古以来国家社会调控机制的不同选择。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当谈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时,人们往往会产生一种错觉,似乎二者是相互对立的。

然而,实际上,道德与法律是一对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又呈现出辩证统一的特点。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问题,为读者展示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

首先,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

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良知和道德标准,它主要通过社会习惯和道德规范的传承与形成。

与此相对应的,法律是国家、社会权威所制定的规则,通过立法并强制执行,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因此,道德和法律在不同层面上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

从这个角度看,道德和法律在人们的行为准则中存在着紧密联系,无法割裂。

其次,道德和法律在实践层面上有着互动关系。

法律存在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规矩和法规的制定往往是基于道德的基础上,考虑到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等因素。

而道德的标准也会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比如,法律对于像盗窃、谋杀等犯罪行为的规定,与人们的道德准则中普遍的不偷盗、不杀人等价值观相契合。

然而,道德和法律并非总能完美统一,并存有一定的冲突。

这源于道德和法律的内在特性和运作方式的不同。

道德是基于人们内心的道德意识和良知形成的,它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

而法律则是由国家权威所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对道德产生限制,如强迫人们执行不符合其道德价值观的命令。

这时,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就会凸显出来。

不过,道德和法律的冲突是可以通过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来解决的。

此外,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还体现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进步,人们对道德的认识也在不断演进。

同样的,法律也需要随时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在这个过程中,道德和法律相互交融,相互影响。

比如,在现代社会中,对环境保护、人权尊重等道德观念的关注逐渐增强,这也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上。

综上所述,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存在着辩证统一的特点。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

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

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

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

”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

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

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中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德—法整合”命题谈起

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中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德—法整合”命题谈起

收 稿 日期 :2 1—1一 2 0 1 1O 作者 简介 :周德 海 ( 9 0 15 一),男,安徽 巢县人 ,合肥行政学院教授 ,研 究方向:马克思主 义与现 实问题。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理 论 的误 解 和 曲 解 。
和 社 会 秩 序 的 合 理 陛。 由此 出发 , 开 为 ‘ 当 ’ 必 展 应 一‘ 须 ’合 一 的逻 辑 结 构 ;家 ’一 ‘ ’一 体 的历 史 结 构 ; ‘ 国 逻 辑 和 历 史 的 统 一 ,就 是 内 圣 外 王 的 人 格 逻 辑 、 价
哲 学 的辩 证 体 系 ,是 道 德 与 法 律 、德 治 与 法 治 的有 机 性 、整体 l 体 系 ;法 哲 学 的 方 法 论 与 价 值 观 ,是 关 生的
辑 结 构 ,与 ‘ ’一 ‘ ’一体 的历 史 建 构 的现 实统 家 国

与 现 实 复 归 。 其 现 实性 的 内 涵是 :在 理 论 上 ,德 一
中图分类号: 56 5 B 1. 3
文献编码 : A
文章编号 : 04 19 21 )0— 0 4 0 10— 44( 02 2 04- 5
在 国 内学 术 界 ,有 学 者 依 据 黑 格 尔 的法 哲 学 理 论 ,提 出 “ — 法 整 合 ”命 题 ,为 在 现 实 社 会 中实 施 德 依 法 治 国与 以德 治 国相 结 合 的治 国方 略 ,提 供 理 论 上 的根 据 和 支 持 。对 于这 种 观 点 和做 法 ,笔 者 以为 是 x- - , J
■ 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中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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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德一法整合 ”命题谈起
口 周德 海
( 合肥行政 学院 ,安徽

黑格尔法哲学讨论的三个环节-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黑格尔法哲学讨论的三个环节-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黑格尔法哲学讨论的三个环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黑格尔法哲学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于19世纪提出的一种哲学理论体系。

它在欧洲哲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后来的许多哲学思想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黑格尔法哲学的三个关键环节,即黑格尔法哲学的背景、黑格尔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

首先,我们将介绍黑格尔法哲学的背景。

黑格尔生活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这个时期正值启蒙思想的兴起以及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这些社会背景为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动力。

他试图通过哲学来解释和理解社会、历史和人类自由的本质。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黑格尔的辩证法。

辩证法是黑格尔哲学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是一种思维方法,通过对矛盾和对立面的统一来认识事物的本质。

黑格尔认为,事物的发展和变化是通过矛盾的对立面相互作用而实现的。

辩证法的应用使得黑格尔能够更好地理解社会和历史的发展过程。

最后,我们将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而法哲学是对法律的理论分析和解释。

他通过辩证法的思维方法,将法律视为理性自由的实现和体现。

通过深入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通过对这三个环节的探讨,我们希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重要性和影响。

同时,我们也将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评价,并展望未来对其研究的方向。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示:2. 正文2.1 黑格尔法哲学的背景- 黑格尔的生平背景- 黑格尔受到的哲学思想影响- 黑格尔法哲学的历史背景2.2 黑格尔的辩证法- 辩证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辩证法的发展和演变- 辩证法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2.3 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 法哲学的概念和内容- 黑格尔对法哲学的独特见解- 法哲学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文章结构部分,我们对正文的内容进行了分类,以清晰地展示出黑格尔法哲学讨论的不同方面。

试论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

试论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

试论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随着社会的进步,道德和法律在人类社会中日益显示出不可或缺的调控力量,尤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更成为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两支强有力的杠杆。

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是相互渗透的,道德是法律的哲学内涵,法律是一定伦理精神的体现。

从道德与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及相互关系来看,二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中如何有效发挥社会控制作用,从而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呢?一、道德和法律的关系1.二者紧密联系。

作为同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道德和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是统一的,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

法律以道德为基础,道德以法律为动力,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的功能。

从一定意义上说,道德和法律应该是一致的。

法律含有浓厚的道德意味,“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

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都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

道德与法律的密切联系还表现在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是相互渗透的。

一般来说,守法在任何社会都是道德的内容,而任何社会的道德原则也都渗透在该社会的立法原则中,这种渗透还体现在有些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是直接统一的。

2.二者有所区别。

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来看,二者是不能混淆的,也是不能互相代替的。

道德和法律的相互作用及其各自发挥作用的特点决定了在调控社会生活的力量上既不能以法律代替道德,完全抹杀道德的作用,也不能一味夸大道德的功能,而完全否定法律的作用,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是缺一不可的。

正确认识道德和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是正确理解德法并举治国方针的关键。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因其有不同的规范作用和表现形式,所以在维护、协调和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把法律的“硬调节”和道德的“软调节”结合起来,从而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法律和道德是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来发挥各自的调节功能和作用的,并非是以此可以代彼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种规范体系,它们分别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规范了人类社会的行为。

虽然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和互动,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

本文将探讨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从多个视角探究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影响。

首先,道德和法律都是对人类行为的规范体系,但它们的形成和依据有所不同。

道德凭借人们内心的良知和自律形成,是一种内在的、主观的规范。

人们通常通过家庭教育、社会经验和文化传承获得道德观念。

而法律则是由国家或政府于法律体系中制定的,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的规范。

法律的形成和制定需要通过立法程序,明确规定了社会行为的界限。

尽管道德和法律的依据有所不同,但二者都旨在维护人类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次,道德和法律在规范内容上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

大部分法律规定涵盖了道德准则中所关注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不杀人、不偷盗、不诽谤等。

这种交叉体现了法律对道德的依赖和借鉴,同时也反映了道德在社会运行中的重要性。

然而,道德的规范范围远不止法律所及。

道德规范还包括一些与人际关系、品德修养和社会责任等相关的领域,而这些并非全部都被法律所规定。

虽然法律和道德有相似的规范目标,但是法律的制定通常需要与社会和利益相关方的各种考量和平衡,因此不同社会和不同国家在法律规范上可能存在差异,甚至矛盾。

此外,道德和法律的强制手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道德是通过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来实现的,它侧重于人类的自愿遵守和道德自觉。

而法律则依靠国家机关和执法部门,通过监督、制裁等手段对社会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法律的加入使社会行为更加具有可量化和可预测性,也更容易实施和执行,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对道德进行一定的补充和弥补。

然而,道德强调的是内在的约束和自律,相比之下,法律的制裁力度和效果更为外在和明显,但同时也较为片面。

单纯依靠法律的制约可能会忽视人们对道德的自主选择和追求高尚品质的内在动力。

最后,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促进和互动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德与法的辩证关系
德指的是道德,也就是指一个人或社会有正确的行为以及责任。

法律则是社会的统一行为
准则,是改正某种不正之风的方法。

德与法之间存在着辩证的关系,它们是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法律是德的重要载体。

法律可以起到一定的阻遏作用,遏制人们对于违反社会道
德的行为,从而使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人人都具有良好的德行和责任感。

法律是国家权
利和义务的发挥统一准则,它可以一定程度上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道德准则,能够帮助人们获得良好的道德标准。

另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如果没有道德的规范,是不可能有法律的存在的。

就是说,如果没有道德的准则,就没有确立法律的根据,因此法律就不能发挥作用。

此外,社会进
步必须依靠道德,而广大群众就是法律的使者,社会兴旺必须由道德助推,而法律就是拨
片子和补强的方法。

德与法的辩证关系,它们是密不可分的,是同根相照的,必须让法律与道德结合,结合在
一起,才能引领社会迎向辉煌的未来。

道德与法的的关系

道德与法的的关系

论“道德”与“法”的关系摘要道德与法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两者都是调节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

两者相互区别、相互渗透、相互支持、相互转化、相辅相成。

道德与法之间存在着互为避彼消此长、相互转化的动态补给制。

也就是说道德像法律转化,称之为法律道德化。

法律向道德转化,称之为道德法律化。

强化道德与法的结合,把道德中的内容依法的形式制作成条例。

法不能取代道德,道德也不能替代法。

但是可以让法成为道德的坚强后盾,道德与法相辅相成、相融互动,最终取决于法的道德化。

道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不断更新的,而法具有很强的时代稳定性。

(一)道德与法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者都是规范人类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

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法属于社会制度范畴。

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国家的宣传教育使人们在长期的潜移默化中无意识地认同与服从,从而起到引导人们的言行,规范人们的举止的作用。

而法主要是指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维护国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约束国民在一定的框架内活动而制定颁发的具体条款。

两者都是调节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对人们都有一定的约束力和管控力。

不同的是,道德更强调人类从存在于自身意识中的道德理念去做出公正和仁爱的行为,它没有具体的、系统化的论述与条款,但却能根深蒂固地植入人的内心使人严格遵守。

它没有强制性,却能通过社会舆论对人加以良心上的惩罚。

法与道德恰恰相反,它是由权利统治阶级通过具体化、理论化、系统化的条款、文字去强制人们遵守其规定,它的具体形态就是法律、法规。

因为法是由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所得利益而制定的相应条款,那么它就带有一定的阶级性,并且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严厉的惩罚机制。

道德与法相互区别、相互渗透、相互支持、相互转化、相辅相成。

(二)道德与法之间存在着彼消此长、相互转化的动态补给制。

马克思唯物辩证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探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法政学院范迎洁摘要:道德与法律都作为社会调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出显著的区别,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在作用发挥上是相辅相成、协调共生的,但在实践中,彼此发生冲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法律与道德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本文试从法律与道德的概念、区别、联系来探讨二者辩证统一的关系,从法律与道德相冲突的视角,分析二者相互关系,简单阐述在冲突发生时,对服从法律和遵守道德的选择以及建议。

法律与道德关系探讨贯穿于法哲学全局,也是法学界诸多专家学者一直探讨的重要命题。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自古以来就是中西方法学所探讨的热点,也是法哲学的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迷。

围绕着两者之间的关系,西方法学诞生了许多的流派,其中最重要的是以自然法和分析法为代表。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

作为行为规范,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其作用是互补的。

几千年来,人类对自己的道德水平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一直争论不休,但法律却毫无疑问是在不断完善的。

根据互补关系,法律在不断完善,道德的作用就会相应的不断缩小。

正确的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各国的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那么道德与法律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笔者在此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作以下浅显的论述,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道德的概念界定要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必须先理解道德的含义。

在长远的社会发展进程中,为物质条件所决定的人们对于是非善恶的内心评价标准即是道德。

道德存乎于主观领域,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来发挥作用的行为规范。

在阶级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色彩,往往占优势的公众舆论所支持的道德就是统治阶级所倡导的道德。

在此,笔者认为,首先,道德分为狭义的道德与广义的道德。

我们平时所说的道德主要是指狭义的道德,简单的说,一提起道德,我们毫无疑问的会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篇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摘要」道德法律有时就像一对孪生兄弟,有很多像似的地方,但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法律和道德即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把一个国家比作一栋房子,那么道德和法律就是支撑起这栋房子的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支柱,这栋房子都将会面临倒塌的遭遇。

它们的关系也好比一栋房子各支柱之间的关系一样:共同联系、相依为命,而又相互独立!「关键词」道德;法律;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的涵义1.1道德的涵义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道德的定义可以概括为: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道德一词由来已久。

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的著作中就出现了“道德”这个词语——“道”表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德”表示对“道”认识之后,按照它的规则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

从中国儒家的创始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开始,千百年来。

人们就一直重视道德问题。

1.2道德的职能“道德的职能”,是指道德作为系统基于其内部结构而具有的对社会生活的功效和作用。

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人把握现实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对社会生活有着多种功能和作用。

从道德的总体社会功能来看,主要可分为两大方面:即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

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可以通过善恶观念来能动地反映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从而使人们认识道德必然性和各种利益关系,了解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应承担的责任等;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能够通过评价、命令、指导、激励、惩罚等方式来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使道德关系逐步由实有向应有过渡。

道德的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是道德最突出、最重要的功能,它们相互联系,互相依赖,共同对社会生活发挥作用。

1.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关系::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是人的基本素质-它们是政治素养、道德品格与法律

1.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关系::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是人的基本素质-它们是政治素养、道德品格与法律

1.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关系::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人的基本素质,它们是政治素养、道德品格和法律意识的综合体,决定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动目的和方向。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为社会主义法律提供了思想基础和价值目标;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制度保障。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是社会意识的本质体现。

②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要求,适应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适应了现阶段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③是大学生成长成材的根本指针,为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优良品德,成长为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发展动力,明确了基本途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不懈用马克思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和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3.理想的概念:是指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现实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人生理想是一种主观意识,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重要标志。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5.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种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和荣誉感的统一。

它是调节个人和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基础与价值观

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基础与价值观

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基础与价值观辩证唯物主义是一种哲学观点,它认为世界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整体,事物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

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下,法哲学作为法律学的一部分,探讨了法律的本质、起源和发展,并提出了一套独特的法律价值观。

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基础源自于对事物发展规律的认识。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和调整的工具,也是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的。

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

因此,法律的理解和研究需要从整体的角度出发,把握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

在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观中,法律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存在的。

法律的本质是一种规范和约束力量,它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也具有一定的历史和社会特定性,不同国家和时期的法律会有所不同,反映了不同社会的特点和需求。

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观还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但并不完全一致。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而道德则是一种自觉性的规范,是人们内心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

法律和道德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的,但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无法完全满足人们的道德要求,而道德也可能超越法律的范畴。

因此,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观强调了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制约。

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观还关注法律的发展和变革。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演进的。

法律的发展是由社会的需求和变革所决定的,它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因此,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观强调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提倡法律的改革和创新。

同时,辩证唯物主义还强调了法律的公正和平等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公正和平等的原则,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篇1《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法治一、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

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

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一般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则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法律有四个特征。

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

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

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和保障的。

四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道德是人和人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

道德一般有四个特性。

第一是规范性。

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

第二是渗透性。

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第三是稳定性。

道德规范的稳定性比法律还要强。

一种道德观念形成的道德规范上百年、上千年不会变的。

最后它与法律的最大区别主要是自律叫自律性。

道德按它调节的社会关系领域来分类,一般可分为三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与家庭道德。

道德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最深刻的反映。

它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现象,最能反映人的本质的就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人类诞生、进化和成长过程中完善自己的一种尺度或一个标志。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道德与法律两者相辅相成,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但是两者也有区别:一是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

道德和法律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为:道德主要是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

道德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包括

道德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包括

道德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包括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

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

〔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

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

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

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

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

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

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

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

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

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

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关系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是人的基本素质-它们是政治素养道德品格与法律

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关系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是人的基本素质-它们是政治素养道德品格与法律

1.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关系::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人的基本素质,它们是政治素养、道德品格和法律意识的综合体,决定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动目的和方向。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为社会主义法律提供了思想基础和价值目标;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制度保障。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是社会意识的本质体现。

②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要求,适应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适应了现阶段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③是大学生成长成材的根本指针,为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优良品德,成长为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发展动力,明确了基本途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不懈用马克思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和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3.理想的概念:是指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现实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人生理想是一种主观意识,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重要标志。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5.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种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

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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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

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

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

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

”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

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

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

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

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

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

社会功能互补。

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尽管两者手段不一,但其功能却相互补充。

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诱导,其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因而道德在社会职业和家庭生活中影响广泛而深远。

但道德也有局限性,它对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

而法律则不然,它明文规定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既有引导、推动作用,更有惩戒、防范作用。

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即一般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

二、社会规范调控体系中的法律与道德社会规范调控体系或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地区、领域内存在的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规范而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体。

系统整体性理论告诉我们,处于某一系统的单一要素并非孤立地存在系统之中,而是与其他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系统整体的良性运行和发展,离不开各个要素的协调运行和发展。

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重要的调整手段,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通过不同机制对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发挥不同的影响和作用。

为了治国安邦,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坚持两手抓,既抓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又抓道德建设,坚持精神文明。

在这一系列的问题上,我们要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及系统论的方法,反对片面夸大或缩小任何一方作用的论调,反对将两者割裂对立或混为一谈的观点,对法制建设、道德建设以及两者的协调发展作出科学的思考。

法制建设与“法律万能论”。

历史和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

保持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宁,最根本、最靠得住的措施是实行法治。

这是因为,法律最具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不会因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法律最具统一性和唯一性,规范明确,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最具权威性,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愿望、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

依法治国的这些特性是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

因此,在实现国家职能、管理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制的主导作用是不容怀疑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强调依法治国,并非将其与道德建设对立起来,采取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态度。

法制建设需要接纳道德的要求,寻求道德的支持,依靠道德的辅佐。

我们强调法律至上,但并非主张法律万能,忽视道德建设。

应该看到,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整个社会调控体系对法律过分强调,导致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出现了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现象和道德冷漠的“吉诺维斯“综合症”,从而造成西方国家一边是高度的法律化,另一边却是道德沦丧的结局。

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

道德建设与“泛道德主义”。

如同法制在治国方式中的地位一样,道德对于精神文明有着同等的重要意义。

精神文明的核心是思想道德,这就是说,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最终目标,同时,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和方向。

道德建设在精神文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范畴无法取代的。

从“国治”的意义上看,法治是治国的根本方式,但德治也是治国的一个条件。

所谓为政不得不用道德,不以德即乱,道德教化是治国安邦的基础。

就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来说,法律离开道德就可能变成恶法,法治离开道德就可能失去必要的社会条件。

但是,在强调道德上述作用的同时,还必须正确把握法治实践中的道德定位。

在立法中,应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方式使某些道德规范法律化。

法律对道德规范的确认和转化固然十分重要,但我们切不可将其泛化,滑向立法伦理主义,将一切道德规范法律化,从而导致法律对良心、思想的恐怖统治;在司法判决中,由于立法已对道德予以充分考虑、筛选和吸纳,就应当避免道德标准对司法判决的介入,不能用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或是兼采双重标准。

司法活动中的泛道德主义,将对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处理法律纠纷带来负面影响。

“德治”、“法治”之争与法律、道德协调发展。

作为治国方略的法律与道德,究竟是“以德去刑”,抑或是“不务德而务法”,或者是“法德轮换”以至“法德合流”,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引起长期的争鸣。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偏重“德治”,强调“德主刑辅”。

孔子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他希望通过“德治”、“礼教”去掉刑杀”,达到“无讼”的境地。

法家倚重“法治”,主张“以法为本”。

韩非子认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韩非子&#8226;显学))。

他认为,只有实行严刑峻法才能止奸,才能防止违法犯罪。

儒家重视“德治”,法家重视“法治”,各有其合理的积极因素,可供我们借鉴;但儒家的轻法思想和法家的轻德思想,则是应该批判舍弃的。

我们应该走出传统,不能拘泥于历史上的“德治”、“法治”之争,而应赋予法律与道德以新的时代意义,坚持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协调发展。

强调两者协调发展,在现阶段并不是意味着法律与道德等量齐观,同步发展。

其理由是:第一,解决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突现出来的社会问题和腐败问题,主要凭借两种手段,一个是思想道德教育,一个是法律。

但法律具有主导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第二,法制变革与道德观念更新,在由计划经济向甲杨经济转轨时期,表现为两种不同速率的发展过程。

前者可以由国家运用政权力量和社会资源,根据规划加快速度予以推进;而后者虽可设定目标但教化过程是渐进的,使新的道德思想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和人们的共同认识,有待于更长时期的努力。

由于他律与自律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不可能齐头并进而保持同步。

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协调发展应是指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与相互推动。

从一定意义上说,即是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三、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系统理论表明,各个孤立要素性能和功能的总和并不能反映系统的整体性能,换言之,系统的整体性质和功能只存在于各个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

根据这一要求,组成社会规范系统的要素即法律与道德,不仅应考虑自身的发展与完善,而且要着眼相互间的关联与配合。

法律道德化在哲学意义上即表达了社会规范的最佳结构及各个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

依法治国是依照既定法制治理国家与社会,使国家成为法治国家,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精神文明状态,从观念形态和行为规范来说,道德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础。

一句话,道德是法制建设的精神支柱。

这即是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意义所在。

立法活动的道德指引。

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反映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法,是合乎理性、正义、公平观念的法。

要制定这样的法,从参加人员、制定过程到内容都必须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并将某一部分道德规范变成法律规范。

具体说来,道德在立法活动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道德是立法内容的重要渊源。

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形式将道德的根本原则、主导内容法律化。

现实的法律与道德在调控范围上多有交叉,就是因为立法认同或吸收了许多道德规范。

可以认为,法中有德,法律作为国家制定的行为规则,不能不反映社会普遍遵守的价值取向,并将一些道德原则具体化,从而使得法律具有相应的道德意蕴。

第二,道德是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任何法律规范都包括有立法者关于善与恶、是与非的价值判断,反映立法者允许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的价值取向。

立法决不能违背正义观念、公共利益和其他道德基本原则,否则即是恶法、坏法。

这种法律不仅难以实施,而且会使立法者失信于民,使法律权威受到破坏。

可见,不道德的法律己失去其存在的本来价值。

执法主体的道德能力保证。

执法活动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法律的正确贯彻和公平的实现,不但要求法律规范实现“合法性”与“合道德性”的统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主体的道德能力,即执法者道德水平的高低与执法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

一般认为,执法主体具体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代表了正义、公平、秩序的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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