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1. 误解是因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在购房合同中,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内容、性质、效力等产生误解,而非因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
2. 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3. 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因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基于误解而产生的。
4.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5.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合同一旦履行,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的处理方式1.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使合同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 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
3. 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使合同自解除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购买乙的一套房屋。
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交付时,房屋面积只有90平方米。
甲在签订合同时误以为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交付时发现面积不足,遂认为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面积产生误解,且该误解直接影响到甲的权利和义务,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四、总结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内容、性质、效力等产生误解,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重大误解”的裁判规则梳理(收藏)
合同“重大误解”的裁判规则梳理合同的订立有重大误解情形时,原则上应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尽管《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71条作出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上述裁判规章看似清晰明了,但是在法律实务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当前我国法院对“重大误解”的认定在司法实践的态度如何?“重大误解”有那些构成要件?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因缺乏某种专业知识,而对合同内容发生错误认识,是否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为此,笔者对对涉及“重大误解”的裁判规梳理如下。
一、有关“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经过法律检索,发现如下有关“重大误解”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定或可以作为解读“重大误解”的依据或者重要参考。
1、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2009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有关“重大误解”的司法判例在对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这里又进一步搜集和整理了有代表性的案例的裁判规则,并对其进行了总结和归纳。
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无效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9年6月,张某与李某在某市某区一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市的二手房。
张某与李某在中介的协调下,于2019年7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以人民币200万元购买李某的房屋,双方于2019年8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较大差异。
经核实,房屋实际面积仅为150平方米,而产权证上标注的面积为180平方米。
张某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其以高价购买了面积较小的房屋。
因此,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李某则认为,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道房屋的实际面积,且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存在任何误解。
李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
2. 理由张某主张,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确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李某退还张某已支付的购房款2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李某辩称,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道房屋的实际面积,不存在重大误解。
李某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面积产生了重大误解。
2. 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充分了解房屋的实际面积,且在签订合同后,张某发现了这一重大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 张某在发现重大误解后,及时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确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李某退还张某已支付的购房款200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重⼤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合同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项合同想要⽣效,必须当事⼈意思表⽰真实,主体适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重⼤误解违背了当事⼈的真实意思表⽰,那么,重⼤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重⼤误解,必须符合⼀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使合同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
⼀般情况下,重⼤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1)必须是表意⼈(即作出意思表⽰的当事⼈)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
⾸先,表意⼈要将其意思表⽰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作出的意思表⽰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了重⼤误解。
重⼤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了重⼤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从⽽使当事⼈能主张撤销合同。
在法律上,⼀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
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误解才构成重⼤误解。
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的订约⽬的不能达到。
如果对如下情况发⽣错误认识,⼀般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①对订⽴合同的动机发⽣错误认识。
当事⼈订⽴合同都具有各种不同的动机,如购买电脑是为学习所⽤,在该合同中购买是⽬的,学习是动机,如果事实上学习本⾝是⼀个错误,则属于动机的错误,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安全。
当然,如果当事⼈将其订约的动机以条件的形式订⽴于合同中,则动机的错误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
②对某些⽤语发⽣错误,如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也不应作为重⼤误解⽽使合同撤销。
对合同的内容发⽣认识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对合同主要条款发⽣认识上的错误;对次要的且不会过多地影响当事⼈的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发⽣误解,⼀般不应当作为重⼤误解处理。
当然,对哪些条款认识错误构成重⼤误解,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认定。
购房合同的重大误解
在购房过程中,合同是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认知差异等原因,购房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重大误解,给购房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将就购房合同中的重大误解进行探讨。
一、重大误解的定义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这种误解通常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1. 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如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等。
2. 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而非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
3. 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
4.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即对误解者造成不利后果。
二、购房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情形1. 房屋面积、户型等基本信息错误: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因对房屋面积、户型等基本信息了解不全面,导致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
2.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对房屋的质量问题存在误解,如误认为房屋已经过装修,但实际上并未装修。
3. 房屋权属问题:购房者对房屋权属存在误解,如误认为房屋已经过合法过户,但实际上还存在权属纠纷。
4. 房屋周边环境问题:购房者对房屋周边环境存在误解,如误认为房屋周边交通便利,但实际上交通不便。
5. 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人员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导致购房者对房屋信息产生误解。
三、重大误解的处理方式1. 请求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以消除误解。
2. 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
3. 请求赔偿损失:因重大误解给误解方造成损失的,误解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四、预防措施1. 购房者应充分了解房屋信息,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
2. 购房者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与实际相符。
3. 购房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如销售人员宣传材料、录音等,以备不时之需。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doc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相对人或者合同标的物的行为有错误的理解,致使其行为违背自己的意愿,致使自己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事实。
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
但是,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和产生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法律后果。
重大误解的四个构成要件(1)必须是因误解而作出意见书的人(即作出遗嘱的一方)。
首先,表意文字的人想表达他的意思(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法评估是否存在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文字所表达的意义必然是误解造成的,即对表意文字的错误理解与其意义表达有因果关系。
(2)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必须是合同内容被严重误解,导致合同订立,使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在法律上,普遍的误解不能使合同被撤销。
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在合同构成重大误解之前,有必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误解。
因为在对合同主要内容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能无法实现被误解方的合同目的。
对以下方面的误解一般不被认为是一种误解:①人们对订立合同的动机有误解。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各不相同,如购买计算机用于学习、购买合同中的目的、以学习为动机;如果学习实际上是错误的,则是动机的错误。
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将受到严重影响。
当然,如果当事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合同,动机的错误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②如果某些条款出现错误,如果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内容,则不应将其作为重大误解予以撤销。
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误解主要是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误解;对合同次要条款的误解,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造成太大影响,一般不应视为重大误解。
当然,对哪些条款构成重大误解的误解应该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
重大误解的四大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的四大构成要件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相对人的行为或者合同的标的发生错误认识,从而是自己做出与自己意思相违背的行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的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
但是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1) 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
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
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
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如果对如下情况发生错误认识,一般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①对订立合同的动机发生错误认识。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具有各种不同的动机,如购买电脑是为学习所用,在该合同中购买是目的,学习是动机,如果事实上学习本身是一个错误,则属于动机的错误,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安全。
当然,如果当事人将其订约的动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于合同中,则动机的错误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②对某些用语发生错误,如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也不应作为重大误解而使合同撤销。
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对次要的且不会过多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发生误解,一般不应当作为重大误解处理。
当然,对哪些条款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认定。
(3)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哪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
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
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对对等的合同。
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存在以下特征:1、客观上显失公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评定权利义得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察。
如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一方享有过多或过于优越的权利,他方负担过重或条件苛刻的义务,甚至一方根本没有享有必要的权利而他方没有承担最基本的义务,就已经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无需待到客观上发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由此维护公平的合同条件。
2、主观上获利方存有恶意。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3、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重大误解 撤销合同 损失承担
重大误解下的合同撤销与损失承担在合同法领域,重大误解是合同撤销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关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这可能导致合同的实质内容与双方的真实意愿严重不符。
为了保护误解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重大误解的定义、合同撤销的条件、程序以及撤销后的损失承担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重大误解的概念及构成要件重大误解,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导致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产生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理解。
为了构成重大误解,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即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非细枝末节的误解。
2. 误解必须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非对方故意误导或欺诈所致。
3. 误解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误解。
二、合同撤销的条件与程序当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时,误解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超过这一期限,撤销权消灭。
2.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即误解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3.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是合法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程序上,误解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合同。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证据后,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将依法撤销合同。
三、合同撤销后的损失承担合同撤销后,双方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但由于合同的履行可能已经给双方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因此需要对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在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的情况下,损失承担的原则如下:1. 无过错原则:如果双方对合同的撤销都没有过错,那么损失应当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这可能涉及到各自投入的成本、已获得的利益以及预期的利润等因素。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是什么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是什么重大误解是对某事或者某人的一种错误理解或者发生错误的认识,导致了很严重的后果。
重大误解和欺诈是有一定区别的,那么,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是什么?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
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
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什么是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在法律中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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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是什么第一,两者错误的产生原因不同。
重大误解的表意人的错误认识来源于自身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某一因素的误解,如行为人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或者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这些民事行为的作出与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无关。
而被欺诈的表意人的错误认识则是由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引起,其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简言之,表意人的错误认识是在受到对方当事人的影响下形成的。
第二,重大误解的表意人的对方当事人必须是善意。
而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则为欺诈人所知,并且是其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在民事活动中应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某人在误解的状态下表示了自己的意思,同时对方当事人知道对方是在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而故意不向其说明真实情况,并利用这种误解以求实现自己利益,则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援引有关民事欺诈的规定处理。
重大误解的合同撤销
重大误解的合同撤销1. 概述合同撤销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是合同撤销的法定理由之一,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或者交易对象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导致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况。
2.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1.误解方对合同内容或者交易对象存在错误认识;2.误解方的错误认识是重大的,即影响合同订立或者导致合同显失公平;3.误解方的错误认识是由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4.误解方请求撤销合同的事实和理由成立。
3. 合同撤销的程序合同撤销的程序如下:1.误解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2.误解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合同;4.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 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包括:1.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合同从未成立;2.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即返还已经收到的财物;3.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即因合同撤销所造成的直接损失;4.撤销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 案例分析以一起购买电脑的案例为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电脑 100 台,单价5000 元,总价 50 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了 50% 的预付款 25 万元。
后经查,乙方实际只能提供 50 台电脑,且单价为 8000 元。
甲方得知后,认为乙方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乙方故意隐瞒了电脑的实际数量和价格,导致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25 万元,并赔偿因合同撤销所造成的损失。
6. 结论重大误解是合同撤销的法定理由之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的条件
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的条件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法律中将两者都归入可撤销合同之列。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理解(如出卖方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
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1)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
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
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若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应看作重大误解。
根据《意见》第71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因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在意、不谨慎造成的。
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重大误解有哪些构成要件
一、重大误解有哪些构成要件“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
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
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则不发生重大误解。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
”二、可撤销合同合同的类型《民法总则》作了明确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可撤销合同区别性质不同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它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以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因此它始终没有转变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它的构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会同。
“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力”(5)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合同中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合同中重大误解构成要件英文回答:The requirement for a contract to be valid and enforceable is that there must be a meeting of the minds between the parties involved. This means that both parties must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However, sometimes there can be a significant misunderstanding or misconception about a particular term or provision in the contract. This is known as a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or a mistake of fact.A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occurs when one party makes a false statement or representation that is relied upon by the other party. For example, if I am selling a car and I tell the buyer that it has never been in an accident, but in reality, it has been in a major collision, this would be a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The buyer relied on my statement and entered into the contract based on that information. If the buyer later discovers the truth, theymay have grounds to rescind the contract or seek damages.Another type of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is a mistake of fact. This occurs when both parties are mistaken about a particular fact that is essential to the contract. For example, if I am selling a piece of land and I mistakenly believe that there is a right of way for access to the property, but in reality, there is no such right of way, this would be a mistake of fact. If the buyer also believed that there was a right of way and entered into the contract based on that belief, they may have grounds to rescind the contract or seek damages.In order for a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or mistake of fact to be a valid ground for rescinding a contract, it must be significant enough to affect the essential terms of the contract. This means that the misrepresentation or mistake must be fundamental to the agreement and not a minor or inconsequential detail. Additionally, the party seeking to rescind the contract must show that they relied on the misrepresentation or mistake to their detriment.中文回答:合同要有效并可执行,需要合同各方达成共识。
可变更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可变更合同的类型有哪些?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我们知道,合同一般签订后,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变更,但如果符合可变更的条件,还是可以进行变更的,那么,可变更合同的类型有哪些呢?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下列几种,下面跟着我一起了解一下可变更合同的类型吧。
一、可变更合同的类型(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构成要件:1、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2、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3、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1、有偿合同;2、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3、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认定显示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1、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1)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2)一方获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
重大误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重大误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重大误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重大误解的主要内容1、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1)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错误具有主观重要性和客观重要性。
不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错误。
所谓“主观重要性”,指若表意人知悉实情就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 所谓“客观重要性”,指表意人经理智评价即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
下列错误属于较大的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①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要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②对人的特征的错误(将不懂法的人聘为法律顾问)。
须注意:“人”不仅包括“合同当事人”,还包括与合同有关的“第三人”。
③对标的物的性质(如品种、质量、规格)和标的物数量的错误(将小产权房当作大产权房购买)④误传、误写、误说(欲以5000元出售手机,误说成500元)。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特别提示关于标的物错误,注意两点:(1)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能是“价值错误”。
①性质,指标的物具有的、对价值产生影响的事实上、法律上的特征及关系。
② 价值并非性质,而是性质(以及供求关系等因素)产生的结果。
对于标的物价值(或市场价格)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
(2)法律行为作出时,对“标的物当下性质”的错误认识,可构成重大误解。
法律行为作出时,对“标的物性质未来变化”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
2、“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1)“解释先行于错误”,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2)“误载不害真意” (Falsa Demonstrationon Nocet)。
若经由解释,可确定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巳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怎么样理解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合同
怎么样理解可撤销合同中的重⼤误解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分为五⼤类,每⼀种类的合同都不尽相同,其中重⼤误解合同占主要地位,主要是指当事⼈意思表⽰不⼀致的情况。
那么,重⼤误解到底包含哪些特征与构成要件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怎么样理解可撤销合同中的重⼤误解合同⼀、重⼤误解的合同所谓重⼤误解的合同,是指⾏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错误认识⽽使意思与表⽰不⼀致的合同。
《民法典》第⼀百四⼗七条【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误解的特征在民法理论上,重⼤误解⼜称为错误,其情形有⼆:(1)意思与事实不⼀致;(2)意思与表⽰不⼀致。
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真正之错误,即法律⾏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重⼤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1、误解是当事⼈认识上的错误。
该错误的产⽣是当事⼈的内⼼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
当事⼈的意思真实与其内⼼意思是⼀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误解。
2、误解是当事⼈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
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使当事⼈订⽴了合同。
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误解,才能够成为重⼤误解。
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语的使⽤上,都可能发⽣误解,不能构成重⼤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当事⼈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就必须影响到当事⼈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当事⼈造成损失。
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效的理由,授予发⽣误解的当事⼈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三、重⼤误解的构成要件重⼤误解⼀般以双⽅误解为原则,以单⽅误解为例外。
重⼤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意思表⽰的成⽴。
重⼤误解系就意思表⽰⽽发⽣。
《民法典》框架下的重大误解
《民法典》框架下的重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条是对重大误解及效力的规定。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由此订立了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利益对当事人而言为重大。
其特点:(1)误解是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
(2)误解是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认识错误。
(3)误解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1)须是当事人因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2)重大误解的对象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3)误解是由当事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那到底何种情形才构成“重大误解”?01案例原告徐某、被告甲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甲公司竞拍获得A、B、C公司债权,原告徐某在债权结算清单上签字。
后徐某认为甲公司对计提利息成本的结算有错误,主张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年息1%计提利息,现徐某以甲公司拒绝重新结算,余款若干元至今未付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徐某诉请该结算款除利息外的计算方法均按债权结算清单记载的结算方式进行计算,最终归结为该结算清单中利息提取的标准为年利率1%还是10%,即关键在于原告徐某、被告甲公司对于讼争债权结算清单是否可撤销。
法院判定债权结算清单中的利息部分,应按年利率1%计算,故撤销原告徐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案涉债权结算清单中的相关条款。
02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债权结算清单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是否属于可撤销范畴。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原因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147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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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
大误解。
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
必须是重大的。
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
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
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重大误解的概念
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而订立了合同。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误解既
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
依我国学界通以及审判实践的做法,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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