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保护
《青少年保护法》
《青少年保护法》《青少年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绵阳市科艺小学师德师风专项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家庭保护
说一说学习此内容 你有什么感受? 家庭是我们成长的摇篮,父母为我们 的成长付 出了很多的精力,我们要学会感恩,感谢父母对 我们的关怀,感谢父母给予我们的爱。但是社会 上 还存在了 一些 不幸福的孩子,还存在侵犯 未成年权益的行为 ,我们 要学会用法律来帮助 他们 ,也应该学会用我们的爱为那些不幸福的 孩子撑起一片爱的绿荫。
义具 理 好 人 家 。有 想 性 的 庭 十情格健保 分操、康护 重的道心对 要形德理未 的成品、成 这些事例说明了什么问题? 意,质良年 、
长不父 创能母 造很对 好好孩 的的子 环为太 境孩过 子溺 成爱 ,
这பைடு நூலகம்漫画说明了什么?
监护人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 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和抚养义务。
抚养义 务包括:
在物质上提供一定的养育条件
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担负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 费、医疗费
下面 我们 来观看几幅图片, 来了解家庭环境以及父母及监 护人对未成年人应尽的监护职 责。
家庭环境
今天学校做卫生
温馨的家
温馨的港湾
我生活在 一个温馨的家庭里,在这 个家庭中,爸爸妈妈都很疼我,他 们含辛茹苦的把我养育,不仅给与 我很多物质上的支持,还给我很多 精神上的鼓励。小的时候,一次, 我发烧到39度,妈妈背着我就往医 院跑,当时急的已经忘记了打车, 妈妈跑到医院又是挂号,又是排队, 好一阵忙活,我看上病了,妈妈 也 出了一身汗,我静静的躺在病床上 输着液,一边观察着妈妈 ,看到 妈 妈 焦急和忙碌,我下定决心要好好 的去爱她。
他们应该怎样做?
等酗 要 和 方 健 如 家 不酒 预 制 法 康 父 庭 良、 防 止 教 的 母 保 行流 和 未 育 思 和 护 为浪 制 成 未 想 其 中 和以 止 年 成 、 他 要 违及 未 人 年 品 监 采 法聚 成 的 人 行 护 取 行赌 年 不 , 和 人 积 为、 人 良 并 适 应 极 。吸 吸 行 预 当 当 措 毒烟为防的以施 。 、。
四大保护
未成年人四大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四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其主题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个内容是初中《思想品德》常考的内容。
很多命题者要求学生就个事件属于四大保护中的哪一个作出判断。
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并没有给出区分四大保护的标准,下面罗列几种常见的区别方式。
一、按实施者(实际上是有误的)四大保护实施主体要求基本内容家庭保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抚养、教育、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等。
学校保护学校等教育机构教育,保护其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人身权利的维护、生命安全的保障等。
社会保护全社会创造有利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
司法保护公检法及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专门保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看下面几个例子:①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透露未成年人姓名属于哪个保护按实施主体——媒体,是否应属于社会保护呢看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很明显,按照法律,这应该属于司法保护而不是社会保护。
②类似地,《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不少与“实施者”不一致的规定: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二条: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③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6.12•【字号】•【施行日期】1990.06.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90年6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12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第六章国家机关保护第七章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使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居住、进入我市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机关、部队、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以及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四条本条例保障宪法、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
对未成年人应当坚持培养教育和启发引导为主的原则,同时预防和矫治其违法犯罪行为。
对有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未成年人应当自强、自尊、自爱,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格,保护其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为其提供必需的物质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得使其中途辍学。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除为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财产。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热爱祖国、关心社会、关心集体和关心他人;(二)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三)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四)制止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吸烟、酗酒;(五)禁止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观看、收听、阅读宣扬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内容的音像制品、图书和报刊;(六)阻止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打架、斗殴、赌博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七)发现被监护的未成年人逃学、逃夜或者擅自离家出走时,及时寻找、教育;(八)不得教唆、诱骗、胁迫、纵容和包庇被监护的未成人违法犯罪;发现其被教唆、诱骗、胁迫违法犯罪时,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九)不得胁迫或者纵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与他人同居、结婚。
未成年人保护法》(填空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填空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保障未成年人的(),促进未成年人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享有()、()、()、()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进行()、()和()的教育,提倡()、()、()、()、()的公德,反对()的、()的和其他的()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二)();(三)();(四)()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都有权予以()、()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或者()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和()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和()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和(),不得()、()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或者();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的未成年人辍学。
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
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
1. 给家人足够的陪伴呀!就像每天都要吃饭一样,你得花时间和他们在一起,听他们说话,分享彼此的故事。
你想想,要是你总是忙自己的,家人得多孤单呀!例子:我再忙都会抽时间和爸妈一起吃晚餐,聊聊一天的事儿。
2. 要尊重家人的想法和决定,别轻易否定他们呀!这就好比每个人都有自己喜欢的口味,不能强迫别人跟你一样嘛。
比如弟弟想去学画画,那就支持他呀!
3. 营造一个温暖和谐的家庭氛围超级重要嘞!这就好像是一个温暖的小窝,让大家都不想离开。
像我们家,从来不大声争吵,有问题都好好说。
4. 对家人要有耐心呀,可不能不耐烦哟!想想你小时候他们对你多有耐心。
我外甥有时候很调皮,但我都会耐着性子陪他玩。
5. 保护家人的隐私也不能马虎嘞!不要随意把家里的事到处说,这就跟保护自己的秘密一样重要。
我爸妈就从来不跟外人讲我们家里的一些小矛盾。
6. 给家人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呀!就像房子要有坚实的根基一样。
所以要努力工作,让家人们过得安心。
例子:爸爸总是努力工作,就是为了让我们住得舒服。
7. 别忘了表达对家人的爱呀!直接说出来或者用行动表现,这多简单呀!比如我会常常给妈妈一个拥抱,说我爱她。
8. 要在家人遇到困难时坚定地站在他们身后呀!这就好像是他们的后盾。
有次妹妹受委屈了,我第一个冲上去安慰她。
9. 一家人要经常一起做些有趣的事呀!这会让家庭更有凝聚力呢。
我们经常一家老小一起出去旅游,那感觉太棒啦!
我觉得呀,家庭保护真的太重要啦!只有把这些做好,我们的家庭才能幸福美满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200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2007年6月1日(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二章家庭保护(摘自《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章家庭保护(摘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学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这个案例中的家长们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什么权益?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家长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如果你是材料中的孩子,你应该怎么办?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 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 、学习 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 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 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 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 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 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 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管所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 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 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 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 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 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地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地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地公民.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地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地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地、封建主义地和其他地腐朽思想地侵蚀.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地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地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地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地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地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地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地合法权益.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地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地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地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地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地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地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地未成年人辍学.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地思想、品行和适当地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地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地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地,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地申请,撤销其监护人地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地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地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地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地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地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地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地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地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地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地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地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地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地社会活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地活动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地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地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地安全和健康.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地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地室内吸烟.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地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地,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地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二十九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地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地,由民政部门设立地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地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地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地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地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地未成年人地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第三十二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地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第三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地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地业务指导.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地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地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地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地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地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地义务教育不再升学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地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地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地原则.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地,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地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地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保障他们地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地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地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地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地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地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地资料.第四十三条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地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地教育挽救工作.第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地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地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地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地,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地,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地,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地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第五十一条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地,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侵犯未成年人地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地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地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溺婴地,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校舍有倒塌地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地,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地,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地,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办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地,作出处罚决定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本将详细介绍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以读者了解相关内容并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
第一章总则1.1 未成年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1.2 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维护其人格尊严,并提供必要的和救助。
第二章家庭保护2.1 未成年人的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保护的责任,监护权由父母行使。
2.2 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禁止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虐待等行为。
第三章教育保护3.1 义务教育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禁止辍学和强制劳动。
3.2 教育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享有受国家法律和法规保护的受教育权利。
第四章健康保护4.1 预防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法》,国家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
4.2 心理健康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法》,国家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预防和治疗心理健康问题。
第五章犯罪保护5.1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犯罪时,要根据其年龄、智力、心理特点和犯罪情节,予以相应的特殊处理。
5.2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国家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和教育,预防其犯罪。
本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法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法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附件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本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法律,主要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其健康成长。
幼儿园诱拐骗安全教案
幼儿园诱拐骗安全教案第一章:认识诱拐骗一、教学目标:1. 让幼儿了解诱拐骗的概念,认识到诱拐骗的危险性。
2. 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诱拐骗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诱拐骗的定义:诱拐骗是指坏人利用各种手段,欺骗幼儿离开家人或幼儿园,达到拐卖、伤害等目的的行为。
2. 诱拐骗的手段:假冒熟人、给予糖果玩具、虚假承诺等。
3. 防范诱拐骗的方法:不和陌生人走、不接收陌生人的礼物、遇到危险寻求帮助等。
三、教学活动:1. 故事分享:《小明和小红的故事》,引导幼儿了解诱拐骗的危害。
2. 情景模拟:组织幼儿进行情景剧表演,让幼儿学会拒绝陌生人的诱惑。
3. 互动游戏:设置游戏环节,让幼儿在游戏中学会与陌生人保持距离,提高防范意识。
四、教学评价:1. 观察幼儿在情景模拟中的表现,评估其防范诱拐骗的能力。
2. 问卷调查:了解幼儿对诱拐骗的认识和防范方法。
第二章:家庭保护一、教学目标:1. 让幼儿了解家庭保护的重要性,认识到家庭是幼儿最安全的港湾。
2. 培养幼儿在家庭环境中的安全意识,提高家庭保护能力。
二、教学内容:1. 家庭保护的意义:家庭是幼儿成长的第一环境,家庭保护对幼儿的安全至关重要。
2. 家庭保护的方法:家长监护、家门锁安全、家庭安全教育等。
3. 家庭保护实践:幼儿在家庭中的安全行为规范,如不接触危险物品、不随意开门等。
三、教学活动:1. 家庭安全知识讲解:家长向幼儿讲解家庭安全知识,如电器安全、厨房安全等。
2. 家庭安全游戏:设置亲子游戏,让幼儿在游戏中学会家庭安全知识。
3. 家庭安全教育:开展家庭安全教育主题活动,提高幼儿的家庭保护意识。
四、教学评价:1. 观察幼儿在家庭环境中的行为表现,评估其家庭保护能力。
2. 家长反馈:了解家长对家庭保护的认识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幼儿园保护一、教学目标:1. 让幼儿了解幼儿园保护的重要性,认识到幼儿园是幼儿安全的保障。
2. 培养幼儿在幼儿园环境中的安全意识,提高幼儿园保护能力。
如何区分未成年人四大保护
怎样区分未成年人四大保护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重申了自我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五个方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可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四大保护(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其主题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在道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宪法,拟订本法。
”这个内容是初中《思想道德》常考的内容。
好多命题者要修业生就个事件属于四大保护中的哪一个作出判断。
可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自己并无给出区分四大保护的标准,由此造成了好多认识上的杂乱,包含命题者自己对四大保护也不甚了了,仅凭自己对四大保护的理解来命题,还给出似模似样的区分方法——依据事件的“主体人物”来判断属于哪个保护。
比方下边这个流行的差别表格:注:这个表格所列的区分方式是错误的。
四大保护实行主体要求基本内容家庭保护父亲母亲或其余监护人监护、抚育、教育、尊敬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应当创建优秀、友善的家庭环境,应当尊敬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益,不得同意或许迫使未成年人成婚等。
学校保护学校等教育机构教育,保护其身心健康和合法波及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人身权益的保护、权益生命安全的保障等。
社会保护全社会创建有益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境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
司法保护公检法及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执行职责进行特意保护对违纪犯法的未成年人,推行教育、感动、挽救的目标,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违纪犯法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少或许免去处分等但事实真的是依如实行主体来区分的吗?比方:媒体报导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流露未成年人姓名属于哪个保护?按实行主体——媒体,能否应属于社会保护呢?看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法案件,新闻报导、影视节目、公然第一版物、网络等不得表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处、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测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条例之《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条例之《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制定了《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下面是详细内容.《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促进未成年人品德、心理、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 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 听取并且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 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依法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 领导、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第六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作用, 动员社会力量,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二)提供、兴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或者设施的;(三)创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作品的;(四)援救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的;(五)捐建、捐助未成年人福利机构等支持未成年人福利事业的;(六)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七)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八)为残疾、刑满释放、解除教养等未成年人提供就学、就业的;(九)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其他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家庭其他成年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又没有委托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代为监护的, 家庭其他成年成员应当给予帮助.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和家庭教育机构的指导, 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 并配合学校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适龄未成年人提供接受教育的基本条件, 保证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不得以务工、务农、经商等理由使其辍学或者失学.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 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 给予未成年人户外活动安全的相关指引, 防止未成年人参加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的户外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 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 不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 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者电子游戏.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 不得使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退学, 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 不得歧视.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协调各门课程的作业量, 确保未成年学生的作业量与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每天作业总量不得超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作业量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 加重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第十六条在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和教师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以提高升学率等理由损害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运用科学的心理教育方法和手段, 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对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障碍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心理咨询和辅导;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异常的, 学校应当安排心理辅导人员跟进辅导, 并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第十八条学校应当组织、指导未成年学生参加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设施不被占用. 寒暑假期间, 图书馆、阅览室、计算机室、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定期向本校学生开放.学校应当对本校共青团、少年先锋队、学生会等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场所.第十九条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营利性以及不利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时, 应当以培养专业技能为目的, 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选聘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并且师德良好的教师,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考核.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不得随意中断未成年人上课.第二十一条对有违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 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 按照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 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第二十二条学校在公共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和使用上, 应当照顾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 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数量应当多于男卫生间厕位数量.学校和教师应当允许未成年女学生在经期内不进行激烈的体育活动.第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建立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制度, 对校舍、运动场所、教学设备、安全设施定期检查维修, 健全食品、药品、用品登记检查制度, 发现安全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校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第二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和卫生管理制度.未成年人在学校寄宿期间未经许可夜不归宿的, 学校应当及时查找, 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第二十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接送未成年人校车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校车应当配备除驾驶员以外的随车管理人员, 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进入学校的车辆的管理, 保障在校师生的安全. 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 应当遵守学校的交通管理规定.学校不得出租、出借校园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应当制止未成年学生之间歧视、侮辱、欺压等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并采取措施防止校园暴力的发生.学校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治安, 预防和制止扰乱教学秩序或者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安全和保护工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 开展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事件的基本安全防范教育, 使其掌握基本的自救互救技能.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自救演习.第二十九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及时救护, 妥善处理,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及时关心、安抚未成年人, 全面了解其心理健康状况, 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健康辅导.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三十条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并设置提醒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明显标志.游乐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标明适用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等警示标志, 加强管理, 定期维护.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等产品,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 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烟草或者仿烟草制品的产品, 以及涉及暴力、色情、恐怖、血腥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产品.第三十二条学校周围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禁止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个人资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公开出版物, 不得披露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以及受害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单位、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三十四条对有特殊才能、有发明创造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家庭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并依法保障其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收未成年人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其身心健康, 并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第三十五条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 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以及刑满释放、解除教养等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教.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发展未成年人福利事业, 依法设立未成年人福利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救助机构或者救助基金.第五章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 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制定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明确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流程, 指导、监督学校及时处理校园暴力、公共卫生、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监控区域, 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治安隐患, 维护学校周边治安, 预防、制止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四十条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在学校门口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出入的交通道口, 设置明显的禁停、警示、让行、限速标志和必要的交通安全保护设施, 适当延长行人通过时间.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对患重大疾病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实施医疗救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患重大疾病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第四十二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建立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等功能的儿童福利院.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需要, 整合资源, 建立儿童福利院或者具有儿童福利功能的综合性福利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组织、个人建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者综合性福利机构, 应当给予支持, 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治疗、康复、教育和培训的条件, 组织残疾未成年人与其他未成年人之间的交流和学习活动.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聘请律师和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程序.对于无法联系其监护人或者没有聘请律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在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日内, 应当通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对于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 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 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 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采取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治等措施.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审判方式.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可以聘请熟悉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社会观护员、未成年犯帮教员、心理咨询员等,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六章自我保护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珍惜生命.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滥用药物;(二)沉迷网络或者电子游戏;(三)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参与道路竞驶、竞技等危险活动;(四)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 进行攀岩、蹦极、游泳等高危险性的体育和娱乐活动;(五)其他危及或者损害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五十条未成年人应当掌握基本的生存知识和应对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事件的技能, 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不法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发现本人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 可以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当地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反映, 或者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举报.学校、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反映、投诉、举报后, 应当及时处理, 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 未成年人可以向所在学校、当地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公安机关请求保护:(一)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二)不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条件;(三)迫使其结婚或者为其订立婚约;(四)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接到保护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不得拒绝、推诿.第五十三条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提起申诉:(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取消报考资格或者入学资格;(三)学校违法要求学生履行义务;(四)其他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决定.学校应当明确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并予以公布.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未成年学生申诉.第五十四条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 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监护人、所在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民政部门申请生活安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并予以答复.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责的, 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 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等行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条经营、管理单位违反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活动场所和设施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 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品、药品、玩具等产品, 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 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向未成年人提供烟草或者仿烟草制品的产品, 或者涉及暴力、色情、恐怖、血腥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产品的, 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学校是指承担未成年人教育任务的, 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门学校、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助学校等.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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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人的职责履行 *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 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 其进行诉讼 * 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小结:谁能做监护人?
父母 ↓
祖父母、外祖父母(须有监护能力) ↓
兄、姐(须有监护能力) ↓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者民政部门同意)
【例题·多选题】依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有权 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包括( ) A、未成年人父亲所在单位 B、未成年人母亲所在单位 C、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D、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答案】CD
(二)特点 1、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具有基础性 2、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具有长期性 3、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具有多功能性
二、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重要性和缺陷 (一)家庭保护的重要性 家庭保护的地位和作用,是由家庭保护持有的功能决定 的。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抚养和监护;进行 家庭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家庭保护的缺陷 * 家庭保护带有溺爱性 * 家庭保护带有情感单向性 * 由残缺家庭所导致的家庭保护的残缺性
三、监护人的禁止性行为
(一)家庭暴力
1、概念: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 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特点:社会容忍度高;行为的隐蔽性;过程的反复 性;后果的不确定性。 参考:《别让孩子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成长——未成年 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
(二)作用
* 监护制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 成年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得到真正的实现。
* 监护制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 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得到弥补,使其合法的民事权益 得到有效的保护。
* 监护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的正常秩序。
二、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一)法定监护
*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自然监护人。监护资格 因未成年人的出生而开始。
法条依据: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 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 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 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例分析】十三岁的张霞是个苦命的孩子,六岁时母 亲生病去世,十岁时父亲车祸身亡。她的祖父母年纪也很大 了,而且没有什么收入,靠卖废品为生,经常是有了上顿没 有下顿的生活。外祖父母在其未出生时就已经不在人世。张 霞还有一个亲姐姐张岚,现已结婚,在北京一家国企任部门 主管,经济条件良好,但是张岚认为自己不是监护人,不想 对张霞承担责任。请问:应当由谁抚养张霞比较合适?法律 依据何在?
是法定监护人。
如何理解?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 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 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 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 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 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 请指定监护人。
漫画反映了家庭教育的哪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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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你怎么看待 虎妈猫爸以及中国 狼爸的现象?
第二节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抚养
一、对未成年人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 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督和保 护简称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成为被监护人。目前我国的法律 中规定的被监护人有两类: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是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离婚后的抚养权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但如果父方条件 较好,母方同意由男方抚养的,也可以由男方抚养。
哺乳期后的子女归谁抚养,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父母双方的实际 情况判决。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案例分析】八岁的小兰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从来没有 见过父亲。后母亲被检查出患有晚期癌症,便告诉小兰她是 私生女,让其投靠父亲。但父亲已经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并拒 绝照顾小兰。请问:小兰可以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吗?
* 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 监护人承担责任。原则上,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 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 受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 监护权转移不消灭监护人资格,不是监护人资格的转 移。当前,我国最突出的情况是农民工进城务工后留守 子女的监护问题。
【案例分析】小明今年四岁,其父母外出打工,无人照 顾,便委托邻居王某照管,每月给付抚养费等费用共计1000 元。王某家有一个男孩儿小天,也是四岁。两个小孩经常在 一起玩耍。有一次,两人在玩闹中,小明把小天的左手弄折 了,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王某要求小明父母承担。小明父 母认为孩子由其看护,出了问题应由王某承担,不同意额外 支付医疗费,王某遂诉至法院。请问:该医疗费应当由谁承 担?
思考:赡养、扶养、抚养有什么区别? 思考:什么是作为不作为?区别在哪儿?
(三)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四、监护人的资格消灭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 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 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 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保护
一、委托监护
(一)委托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 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由监护 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 负连带责任。父母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 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 人代为监护。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 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 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 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 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 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法律保护
导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家庭保护
社会保护
学校保护
司法保护与预防犯罪
第二章 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
基本 概要
监护 抚养
留守 儿童
收养
权利 保护
继承权
第一节 家庭保护的基本概要 一、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从法律上来说,是基于血缘关系 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其宗旨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 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 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 护。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义务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其他监护人。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 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 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 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 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 安全保护令)
(二)虐待、遗弃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虐待家庭 成员属于亲告罪。
思考:什么是亲告罪?有 哪些亲告罪?
* 侮辱、诽谤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虐待家庭成员罪 * 侵占罪
这幅漫画说明了什么?
监护人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 虐待未成年人。
*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 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遗弃不作为方式,即应为而不 为,致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六、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
(一)概念
抚养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抚育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并 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的责任。
抚养与监护的区别:抚养是一种供养义务,实质内容重 在金钱和物质上的供给,例如:给未成年子女或是不能 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监护是一种监督保护责任,其 实质内容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合法财产的 保管、民事行为的代理等。
二、留守儿童的现状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 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 的儿童,因此留守儿童又被称为:制度性孤儿。
(二)委托监护的特征(6)
* 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监护人委 托与被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监护 权的转移应当有监护人与受托人口头的或者是书面的协 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口头协 议还应当有第三人证明。
* 被委托人应为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即18周岁以上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单选题】小明是5周岁的未成年人,下列关于 他的监护人的论述,错误的是( ) A、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了,他们仍然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 B、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并且都不愿意担任起监护人,人民 法院应指定他们中的一个为小明的监护人 C、如果小明没有父母,其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是他们的法 定义务 D、如果小明唯有叔叔和姑姑,他的叔叔和姑姑可以协议担 任他的监护人 【答案】B
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 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