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精华笔记: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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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专业复习资料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专业复习资料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经济师考试复习资料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中级经济师考试,全面了解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我们中华会计网校特地为您汇编了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三节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知识点」4个11.社会保险法颁布的意义1)《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1)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2)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3)公平与效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利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洲涂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

社会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

社会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

•社会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大纲简版)院系:姓名:学号:学习时间:指导教师:•社会保险法•概述•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社会保险法》第2条•社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要参加;•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社会保险法》第64条•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社会保险法》第64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法》第64条•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按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的;•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公民在年老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社会保险法》第12条•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社会保险法》第14条•个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第14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基本养老金分情况领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享受的遗属津贴•《劳动法》第73条第2款社会保险待遇专属于劳动者,不能继承,劳动•遗属津贴•为解决死亡劳动者善后事宜和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向其遗属提供的一种物质帮助;•死亡者的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救济费;•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病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在境外就医;•失业保险基金•参保范围和保险费缴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社会保险法》第45条•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领取的保险金额由省级政府确定,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最长24个月;•失业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48条•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陪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符合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择一选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会保险法》第52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培训;•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两个或以上劳动关系: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承担;•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承担;•单位指派:指派单位承担;•违法转包:用工单位承担;•个人挂靠: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情形•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预备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从基金名支付•治疗的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情形•《社会保险法》第39条•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费的支付•《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单位不支付的,从基金中先行支付;•基金中先行支付后由单位偿还;•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国家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缴费规则(单缴)•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的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不予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应予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单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军人保险法•军人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专款专用,按规定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不得变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改变支出标准;•军人保险类型•军人伤亡保险•因战、因公死亡: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退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军人保险法》第11条•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军人个人不缴纳保险费;•退役养老保险•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入伍前,或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服现役+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医疗保险•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由国家以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由国家补助;•服现役+入伍前+退役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入伍前,或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就业安置或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随军期间+在地方缴费期间: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险经办与监督•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应按时足额支付军人保险金;•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军人保险经办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013年中级经济人力资源练习题第十三章 社会保险法律

2013年中级经济人力资源练习题第十三章 社会保险法律

第十三章社会保险法律一、单项选择题1. 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不包括()。

A.国家B.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C.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家庭D.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 ()既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A.国家税务机关B.劳动者及其家庭C.用人单位D.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 ()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A.国家B.用人单位C.劳动者及家庭D.社会保险经办机构4. 在我国,()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A.保险人B.投保人C.管理人D.监督人5. 基于被保险人的一定关系而享有一定保险利益的主体是()。

A.投保人B.管理人C.受益人D.监督人6. 下列关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表述正确的是()。

A.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B.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C.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消灭D.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7. 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B.准确、及时的原则C.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D.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8. 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A.合法B.公平C.准确D.及时9. 社会保险法的使用中,如果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应该()。

A.适用特别规定B.适用一般规定C.适用下位法的规定D.适用地方政府规定10. 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

A.商业人寿保险B.职工基本养老保险C.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D.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1. 下列《社会保险法》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不需要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B.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C.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D.工商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二、多项选择题1. 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有()。

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专业复习资料 社会保险

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专业复习资料 社会保险

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专业复习资料社会保险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中级经济师考试,全面了解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我们中华会计网校特地为您汇编了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十六章社会保险「考试目的」通过考试,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社会保险的概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政策规定的内容。

第一节社会保险制度「知识点」5个★1.社会保险的概念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对遭遇劳动风险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

保障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方式。

3)我国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其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我国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l日施行。

★★2.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1)《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2)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同家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3)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域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中级经济师 第14章社会保险法律

中级经济师 第14章社会保险法律

第14章社会保险法律1、关于社会保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中国境内从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B、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C、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D、非全日制用工从业人员不得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1)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2、张庄土地被征收后,被用人单位招用成了职工的农民()。

A、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B、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C、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D、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答案】D【解析】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

3、张庄位于某省会郊区,由于社会经济和城市的发展,张庄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原来以土地为生的农民,一部分被用人单住招用成了职工,一部分转为城镇居民但没有工作,还有一部分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从事一些新型农业方面的活动。

请回答下列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4-8题;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是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A、十五B、十六C、十七D、十八【答案】C【解析】《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4、关于社会保险问题,张庄土地被征收后,转为城镇居民但未就业的农民()。

A、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B、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C、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D、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答案】B【解析】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精华笔记: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

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精华笔记: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

职业培训教育网()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精华笔记: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一、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概念及特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劳动法律规范具体运用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它使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其适用法律制裁。

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特殊的主体。

(2)具有专业性。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具有程序性。

(5)必须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二、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掌握: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掌握: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合法、准确、及时。

四、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主要基本规则掌握: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主要基本规则。

(1)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

(2)同位法中特别规定高于一般规定。

(3)同位法中新规定高于旧规定。

(4)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五、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了解:国际劳工立法熟悉: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1983年6月,我国正式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活动。

截止到2006年10月,我国政府已经批准国际劳工公约25个。

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精华笔记:人力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者

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精华笔记:人力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者

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精华笔记:人力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者人力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者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角色(一)大卫·乌里奇教授的观点人力资源管理者和部门的四种角色:战略伙伴、管理专家、员工激励者及变革推动者。

(二)密歇根大学和RBL集团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六项角色模型★可信赖的行动家位于塔尖,是人力资源专业人员能否成为高效人力资源领导者的核心要素。

业务联盟和日常工作战术家位于金字塔基部,是“必要但不需要完全掌握”的能力。

二、人力资源专业人员需具备的特征1)专业知识:是指要掌握与人力资源管理所承担的各类职能活动有关的知识,具备设计和制定各种人力资源制度、方案及政策的能力。

2)业务知识:是指要了解本企业所在的行业、熟悉本企业所开展的业务,具备一定的经营活动的能力。

3)管理变革能力:是指促使变革发生的能力,包括建立关系、管理数据、领导与影响、革新与创新。

实践者偏于具体事务性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实施职能;领导者偏于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

三、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职权(一)人力资源管理是所有管理者的责任原因:(1)人力资源的政策和制度是针对部门需求和组织的状况。

(2)政策和制度的落实需要各个部门积极推行。

(3)选拔、培训、评估、激励实际上由各部门承担。

(二)人力资源管理与其他的管理人员在人力资源管理权限上不同(重点)1.职权及其划分在组织管理中,职权分为直线职权和职能职权。

拥有直线职权的管理者是直线经理,拥有职能职权的管理者是职能经理。

人力资源经理属于职能管理者,负责协助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管理者处理选拔、评估和激励等方面的事务。

2.直线经理的人力资源管理职权包括指导组织的新进员工,训练员工掌握新的技能,分派适当的人员担任适当的工作,培养员工之间的合作工作关系,协助员工改进工作绩效,向员工传达组织的各种规章和政策,控制本部门的人事费用,开发员工的工作潜能,激发并维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等等。

经济师考试 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

经济师考试 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

学习目标通过本讲的学习,考生能够掌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相关内容。

并能运用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原理分析和处理现实问题。

能够掌握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解公共就业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劳动合同是当前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通过本讲的学习,考生能够掌握人力资源管理中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依法变更、解除与中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内容。

并能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考生还应该掌握劳动保护、职业伤害防治等法律规定,并能对劳动安全保护案例进行分析。

同时考生还要掌握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组织机构、法律程序等,并能分析和解决劳动争议案例。

另外考生应该掌握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形式、程序、处罚方式,熟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职责,掌握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基本概念,了解和熟悉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通过本讲的学习,考生能够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辞职、辞退制度;熟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内容详解一、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1、劳动法律关系概述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分属不同的范畴;前提不同;内容不同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反作用于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不符合法定模式;存在非设定的权利义务;劳动者的权益受劳动法的保护。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经济师考试 人力资源第17章-社会保险

经济师考试 人力资源第17章-社会保险

第四部分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第十七章社会保险知识点:基本养老保险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以保证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收入:√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社会统筹基金支出: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丧葬抚恤补助、其他支出。

2.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4.缴纳比例三、劳动者退休条件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死亡后待遇:﹥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3.致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按月领取养老金两个条件:A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B 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社会保险法关系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社会保险法关系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中级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与实务_第十四章 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_2013年版

中级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与实务_第十四章 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_2013年版

1、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的保护。

A:民法B:劳动法C:经济法D:刑法答案:B2、在劳动和社会保险法的使用中,如果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应该()。

A:适用特别规定B:适用一般规定C:适用下位法的规定D:适用地方政府规定答案:A解析: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应该适用特别规定。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时,应遵循()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效力的法律适用原则。

A:政府规章B:法律C:规范性文件D:地方性法规答案:B4、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A:国家B: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C:用人单位D:劳动者及其家庭E:人民答案:A,B,C,D5、从保险业务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A:保险人B:投保人C:被保险人D:受益人E:管理人答案:A,B,C,D,E6、《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是()A: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B: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丁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C: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D: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E:在境外就业的美籍华人答案:A,B,C,D,E7、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基本原则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B: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C: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D:顾客优先E:效益第一答案:A,B,C8、是由国家立法规范,面向劳动者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

A:社会保险B:社会保障C:社会法律D:劳动争议答案:A9、是指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A: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B: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变更C: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发展D: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消亡答案:A10、是指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前辅导练习题 (14)社会保险法律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前辅导练习题  (14)社会保险法律

第十四章社会保险法律【重要知识点】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2.社会保险法律适用3.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知识点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指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属于社会法。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1)从保险责任分,有国家、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

目前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有两个:一个是税务机关,一个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从保险业务分,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监督人。

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服务行为。

(三)社会保险法律事实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练习题】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劳动者和用人单位B.行为和财物C.劳动者和行为D.用人单位和行为[答疑编号588514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考察的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

2.()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A.社会保险法律事件B.社会保险法律行为C.社会保险法律事实D.以上都错[答疑编号5885140102]『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考察的是社会保险法律事实的概念。

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

A.劳动B.义务C.权利D.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答疑编号5885140103]『正确答案』D4.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有()。

A.税务机关B.保险公司C.商业银行D.劳动保障行政部门E.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答疑编号5885140104]『正确答案』AE『答案解析』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主要有两个,分别是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知识点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一)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概念和特征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

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必读笔记:福利管理

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必读笔记:福利管理

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必读笔记:福利管理一、福利的概述福利的定义:福利是企业基于雇佣关系,依据国家的强制法令及相关规定,以企业自身的支付能力为依托,向员工所提供的、用以改善其本人和家庭生活质量的各种以非货币薪酬和延期支付形式为主的补充性报酬与服务。

福利的构成:(一)法定福利(1)社会保险:企业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必须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

(2)法定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带薪年假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配偶生育假等其他假期。

(3)住房公积金:指企业及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金,包括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员工所在企业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它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二)企业补充福利(1)收入保障计划:主要包括企业年金、集体人寿保险计划、住房援助计划及健康医疗保险计划。

(2)员工服务计划:包括雇员援助计划、员工咨询计划、教育援助计划、家庭援助计划、家庭生活安排计划、其他福利计划。

二、福利管理(一)福利计划:指企业对实施员工福利所做的规划和安排。

(二)福利预算:指福利管理过程中进行的一系列福利成本开支方面的权衡与取舍,确定福利的总成本及占总薪酬成本的比重。

(三)福利沟通:有效沟通的福利模式必须由三个因素组成,一是企业必须要宣传自己的福利目标,并确保任何一次沟通都能达到这些目标;二是必须通过合适的渠道来传播这些信息;三是沟通的内容必须具体完整,不能用那些有碍交流的复杂专业术语。

(四)福利的评价与反馈一套好的福利计划应具备以下一些特征:(1)亲和性(2)灵活性(3)竞争性(4)成本效能(5)可操作性(6)特色性(五)福利计划的成本控制(1)福利计划中的费用分担制(2)传统福利项目改进(3)福利项目开发三、典型福利计划的设计方法(一)弹性福利计划也称自助餐计划,指由员工自行选择福利项目的福利计划模式,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企业提供一份列有各种福利项目的“菜单”,由员工从中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福利。

中级经济师之人力资源记忆性知识点及基本概念讲解

中级经济师之人力资源记忆性知识点及基本概念讲解

人力资源记忆性知识点及基本概念第十四章社会保险法律:1、《社会保险法》施行时间2011年7月1日。

2、《社会保险法》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对于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应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

第十五章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还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6、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①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节选其中一条)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9、10、(表一)职工医疗期的期限(月)(表二)职工医疗期的期限(月)11、医疗期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经济师考试 人力资源第14章-社会保险法律

经济师考试 人力资源第14章-社会保险法律

第四部分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第十四章社会保险法律知识点: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课堂思考:什么是社会保险?为什么要有社会保险?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1.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规范,面向劳动者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它突出以劳动权利为基础,实行权利义务相结合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缴费形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者在养老、疾病医疗、职业伤害、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目标。

理解要点:﹥由国家立法规范;﹥面向劳动者建立;﹥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它突出以劳动权利为基础,实行权利义务相结合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缴费形成;﹥以解除劳动者在养老、疾病医疗、职业伤害、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目标。

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属于社会法。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分,主体有:1.国家﹥对社会保险运行和实施给予法律和财政支持;﹥特殊主体。

2.管理和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征收保险费,并发放保险待遇;﹥负责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用人单位﹥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是主要缴纳者。

4.劳动者及其家庭﹥既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同时劳动者本人又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二)从保险业务分,主体有:1.保险人﹥依法收取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支付保险待遇的主体。

﹥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责:①依法收缴保险费,督促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②管理基金;③保险待遇给付;④建立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⑤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

2.投保人﹥为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社会保险的主体。

﹥一般为用人单位。

权利:①向保险人查验本单位的缴费记录;②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③监督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工作;④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请求解决。

3.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标的具有直接保险利益的主体。

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专业复习资料 社会保险法律责任

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专业复习资料 社会保险法律责任

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专业复习资料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中级经济师考试,全面了解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我们中华会计网校特地为您汇编了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责任「知识点」5个7.社会保险法律责任,指在社会保险实行中,社会保险关系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果。

?从责任主体分,包括:用人单位责任、劳动者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任和其他主体责任。

★★8.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还规定,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9.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1)社会保险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精华笔记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精华笔记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精华笔记: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一、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熟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法律后果熟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

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013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与实务精华讲义

2013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与实务精华讲义

第一章组织激励考试概况试卷满分为140 分,合格成绩为84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各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二、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三、案例分析题(共20题,每题2分,由单选和多选组成。

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全书结构第一部分组织行为学第二部分人力资源管理第三部分劳动力市场第四部分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核心是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的组织行为学是第二部分的理论基础。

第一部分组织行为学第一章组织激励第二章领导行为第三章组织设计与组织文化第一章组织激励第一节需要、动机与激励第二节激励理论第三节激励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近三年考情分析第一节需要、动机与激励一、需要与动机二、激励及其类型一、需要与动机需要是指当缺乏或者期待某种结果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包括物质需要和社会需要。

动机是指人们从事某种活动、为某一目标付出努力的意愿,这种意愿取决于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们的需要。

动机三要素:决定人行为的方向(选择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努力的水平(努力程度)、坚持的水平(遇到阻碍时付出多大努力坚持自己的行为)。

内源性动机(内在动机)是指人做出某种行为的意愿来自行为本身,因为这种行为可以带来成就感,或者个体认为这种行为是有价值的。

所以,出于内源性动机的员工看重的是工作本身,或者是工作过程。

例如挑战性的工作,获取为工作多做贡献的机会,或者实现个人潜力的机会。

外源性动机(外在动机)是指人为了获得物质或社会报酬,或为了避免惩罚而完成的某种行为,完成某种行为是为了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行为的本身。

出于外源性动机的员工看重的是工作带来的报酬,例如工资、奖金、表扬、社会地位等。

二、激励及其类型激励是通过满足员工的需要而使其努力工作,从而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

从激励的内容→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从激励的作用→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从激励的对象→他人激励和自我激励【例题·多选题】张某比较看重工作的报酬,张某属于出于下列哪种动机的员工()。

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专业知识点社会保险法律

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专业知识点社会保险法律

20XX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专业知识点:社会保险法律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XX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相关重点,网校经济师频道特别了整理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教材的重点考点,希望提前掌握,以备迎接20XX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第十三章社会保险法律(一) 知道、了解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含义在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属于社会法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前提: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律事实(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例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是社会保险事实B.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C.被保险人是对社会保险标的具有直接保险利益的主体D. 投保人是为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社会保险的主体E. 监督人包括专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不包括负有监督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解析】BC A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D 投保人是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社会保险的主体E社会保险监督人既有专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也包括负有监督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概念社会保险法颁布的意义(二) 掌握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1. 从社会保险责任划分:国家、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2. 从保险业务划分: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监督人3. 例题: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A. 向保险人查验本单位的缴费记录B. 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C. 督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D. 监督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工作E. 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答案解析】BE A C投保人的权利D被保险人的权利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三、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5个特征例题: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特征,有()A.主体特殊性B.专业性C.国家强制性D. 程序性E. 表结果的法律文书【答案解析】ABCDE四、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3个基本原则、3个基本要求及4个基本规则例题:下列属于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的包括( )A.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B.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C. 讲究效率,不能久拖不决D.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E. 不溯及既往【答案解析】ABDE C属于基本要求五、社会保险法的4个立法原则六、《社会保险法》1. 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1)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2) 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填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2. 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1)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2)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3) 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4)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例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 )A. 工伤保险B.职工基本医疗保险C.新型农村合作医疗D.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E.生育保险【答案解析】BCD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B.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C.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D.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不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E. 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答案解析】ACE B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D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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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精华笔记: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掌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掌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国家、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

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二)从保险业务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
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保人(一般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人。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掌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产生: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变更: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
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

消灭:主体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消灭。

四、社会保险法律事实
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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