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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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述 住 房 供 地 计 划 的地 方 , 得 向 不 大 户 型高 档 住房 建 设 供地 。
三 、 快 推 进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加 和 建 设 项 目的 审 批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划 主管 部 门要 规 在 受 理 后 6 天 内核 发 建 设 工 程 0
规 划 许 可 证 , 设 主 管部 门 应 当 建
行 政 审 批 快 速 通 道 , 划 主 管 部 规 门要 在 受 理 后 1 天 内 核 发 建 设 O
房供 地 建 房 、 步 与 廉 租 住 房 并 逐
轨 、 化 并 实 施 租 赁 住 房 分 类 保 简 障 的途 径 。在 房价 高 的地 区 , 应 增 加 中 小 套 型 限 价 住 房 建 设 供 地数 量 。 在 盘 活利 用 存 量 土地 要 的 同 时 , 依 法 收 回 的 闲置 土 地 对
要 求 限 时 进 行 施 工 图 审 查 和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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垒工旦 Ⅱ ! ! 策 ; 夫 去 贝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国土资 源厅 ( 国土环 境 资源厅 、国土 资源局 、
城 乡建 设 ( 房地 产 、 划 、 房保 规 住 障 ) 管 部 门要 深 入 学 习领 会 国 主 发 1 号 文 件 的 指导 思 想 、 务 要 O 任
求 和 政 策 规定 。 充分 认 识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用 地 和 建 设 的 管 理
调 控 , 坚 决 贯彻 落 实 国发 1 号 是 0 文 件政 策 、继续 抑 制 房 价 上 涨 、 促 进 房 价 地 价 合 理 调 整 的 重 要
设 的 年度 计划 管 理
地 方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房 地 产 、 划 、 房 保 障 ) 国土 资 规 住 、 源 主 管 部 门要 按 照 住 房 建 设 规 划 和编 制 计 划 的要 求 , 同商 定 共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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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第34号)回应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求和问题,国土资源部针对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进行了相关问题的通知。

此通知旨在加强对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的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通知首先强调了土地的重要性和稀缺性。

土地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资源,是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基础。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缺。

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是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用地供应的管理。

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科学规划用地供应,坚持符合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和城市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计划。

同时,要加强土地供应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土地流转中出现漏洞和腐败行为。

通知还明确了对房地产用地监管的内容和要求。

要加强对土地出让过程的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土地出让,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开、透明和有效。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监管,禁止将工业用地、农用地等非房地产用地非法违规变更为房地产用地,杜绝乱占乱用土地资源的现象。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公布曝光,形成震慑效应。

通知还提到,要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地方政府要全面推行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对外公开。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合力。

通知最后呼吁广大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提高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开发的质量和效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设计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购房者要增强风险意识,理性购房,避免盲目投资和投机行为。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着眼于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问题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强调了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的管理重要性。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套型住房建设用地 , 严禁向别墅供地。省级 国土资源管 准地 价并 向社会 公布 。 招标 、 卖 、 拍 挂牌 和协议 出让底 价 理部 门应 及 时对 市 、县 房地 产 用地 年度 计 划作 出预 安 应 当依据 土地估 价结果 、供地政 策 和土地 市场行 情等 , 排 , 于 3月 底前 , 本 年度 住 房 和保 障性 住 房用 地 供 集体决策 , 并 将 综合确定。土地 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 应 计划 汇 总报 部 ,并 抄送 各 派驻 地 方 的 国家 土地 督察 块所 在地级 别基 准地价 的 7 %, 买保 证金 不得低 于 出 0 竞 局。 让最低 价 的 2 %。 0 ( ) 调推进 住房 用地供 应 计划 实施 。市 、 国土 二 协 县 严 格 土 地 竞 买人 资格 审 查 。对用 地 者 欠 缴 土地 出 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 , 结合政府 让 价 款 、 置 土地 、 闲 囤地 炒地 、 地 开 发 规模 超 过 实 际 土 收购储 备地块 开发 和房地 产市 场土地 供需 的情 况 , 确定 开发能力 以及不履行 土地使用合 同的 , 、 市 县国土资 年度计 划 中拟 供应 的地块 , 合理 安排 供地 时序 。应 主动 源管 理 部 门 要禁 止 其 在 一 定期 限 内参 加 土地 竞 买 。 对 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 , 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 存 在 的违 法 违规 用 地 行 为 , 严 肃 查 处 。 要 作生活要求 , 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 , 确保保障 严格 土地 出让合 同管 理 。土地 出让成 交后 , 必须 在 性住房用 地计划 落实 。 城市 和 国有 工矿棚 户 区改建原 则 1 工作 日内签 订 出让合 同 ,合 同签订 后 1 月 内必 0个 个 上应 实行 原址改 造 , 活存量 土地 , 盘 优化 用地 结构 , 善 须缴纳出让价款 5 %的首付款 , 完 0 余款要按合 同约定及时 服务 功能 , 节约集 约用地 。落 实住 房和保 障性 住房 用地 缴纳 , 最迟付 款 时间不 得超 过一 年 。出让合 同必 须 明确 供应 计划涉及 占用农 用地 的 , 优 先安排 农转 用计 划指 约定 土 地 面积 、 途 、 积率 、 筑 密度 、 型 面积 及 比 要 用 容 建 套 标 , 部审批 改革要 求 , 时组织 申报 , 按 及 加快 审批征 收 。 例 、 金 、 地 时 间及 方式 、 款 缴 纳时 间及 方式 、 定 交 价 开竣 二、 促进 住房 建设用地 有效 供应 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 、 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 体地 位 。具 体 来 说 , 就 是在 集 体 建
设 用地 流 转 中 ,要 充 分 体现 农 民对 土 地 的 处 置权 和 财 产 权 , 减 少 指标 置换 模 式 。建 立 农 村 集 体 建 设用 地 流 转 后 村 民 的保 障机 制 ,不 能 简单 推 行 “ 以
( )协 调 推 进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计 二 划 实施 。 市 、 县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应
套 型 住 房 建 设 用 地 , 严 禁 向 别 墅 供 地 。 省 级 国士 资 源 管 理 部 门应 及 时 对
市、 县 房 地 产 用 地 年 度 计 划 作 出预 安
权登记,实行有偿流转 ,保障农民的
土 地 发展 权 。
吴 正德 委 员也 提 ,要 合 理 分 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国 土 资 源 局 ,各 派 驻 地 方 的 国 家 土 地 督 察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 务 院 办 公 厅 国 关 于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 0 0 4 ) 要 21] 号
排 , 并 于 3 底 前 ,将 本 年 度 住 房 和 月
保 障 性住 房用 地 供 应 计 划 汇 总 报 部 , 并 抄 送 各 派 驻 地 方 的 国 家 土 地 督 察
局。
流 转 收益 ,保 障 农 民在 收 益 分配 中 的
求 , 依 法 加 强 监 管 ,切 实落 实 房 地 产 十 地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定 ,增 强 土地 政 策
按 照 经 政 府 批 准 的供 地 计划 , 结 合政

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近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1•【文号】建房[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

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加强对本地区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将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的计划实施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国土资源部。

(二)尽快编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

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尽快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中期(五年)和近三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

2017年6月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县(县级市)应编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国土资发37号文

国土资发37号文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2015-03-27 | 来源:土地利用管理司| 【大中小】【打印】【关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及用地供应分类管理,合理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安排住房及其用地供应规模(一)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加快编制本地区的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作出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

各类棚户区改造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实物分类管理。

住房供过于求的,要适当控制2015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进度。

(二)加强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要求和督促各市、县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2015年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应按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

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明显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三)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最新公文】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最新公文】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最新公文】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做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土 地督 察 局 :
为贯 彻落 实 ( ( 院关于 坚决遏 制部分城 市房价 过快上 涨 的通 知》( 国务 国发 [00 0 ,以下 简称 “ 2 131 号 国
发 l 号文件 ” 0 )确定 的工作 任务 ,进 一步加 强房地 产用地 和建设 的管理 调控 ,积极促 进房地 产市场继 续 向
政策法规
l 。 彻 胁
时序 、宗 地情况 和供地 条件 ,接 受社会公众 监督 ,正 确
引 导市 场预 期。要根据 住 房建设 计划 落实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况 , 及时合 理调 整供地i‘ 。要在 确保保 障性住 房 、 t 划 棚户 区改造住 房和 中小套 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 低于 住房用地供应总
好发展 ,现就 有关工 作通 知如下 :

统一思想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 方各级 国土资 源 、住 房城 乡建设 ( 地产 、规划 、住房 保障 )主管 部 门要深 入学 习领会 国发 l 房 0号 文件 的指导 思想 、任务要 求和政 策规定 ,充 分认识进 一步加 强房地 产用 地和建 设的 管理调控 ,是坚决贯 彻
落实 国发 l 0号文件政 策 、继续 抑制房 价上涨 、促 进房 价地价 合理 调整 的重要任 务 ,是 增加群 众住房 有效 供给 、维护群 众切身 利益 的迫切 需要 ,是促 进城 市建设 节约 用地 、科 学发展 的重要 举措 。各级 国土 资源 、
21 00年 第 1 髓 ・ 3 ・ I 2
第 7 7号 5
现 批 准 城 市道 路 交 叉 口设 计 规 程》 为 行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
程》的公告
现批 准 ( 《 燃气 冷热 电三 联供 工程技 术规程 为 行业 标 准 ,编号 为 CJ 1 5 2 1 , 自2 1 年 3月 1日起 实 J4 - 00 01

(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加强房地产用地的供应和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有关通知,本文将对此通知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也促进了土地市场的繁荣。

但是,在土地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土地资源浪费、土地价值虚高、违规占地等。

因此,国土资源部认为有必要加强房地产用地的供应和监管工作,在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同时,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通知明确了以下内容:1.加强用地计划编制和用地审核工作为了保证用地计划的科学性和严密性,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用地计划的编制工作,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用地总量和用途结构,切实保障宅地、工业用地、商业服务等领域的用地需求。

同时,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持用地审核,也要坚持严格审核标准,对用地规划、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等方面进行逐项审查,确保用地合理、规范、科学。

2.加强供应管理和市场监管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优势,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各类用地的供应。

同时,也要加强市场监管,根据市场需求和用地计划,合理组织土地出让,并对土地出让市场进行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3.加强违规行为查处和整治通知强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整治。

对于违规占用土地、滥用土地、虚假用地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对其作出严格处罚。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土地信用体系,加强对用地行为和开发建设行为的跟踪监管,切实提高整个房地产行业的信用水平。

三、意义通知的发布,对于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加强房地产用地的供应和监管,可以有效遏制土地资源浪费和土地价格虚高的现象,在保障用地需求的同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规范市场秩序,整治违规行为,可以保护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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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颁布者: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日期:2010年09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

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

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

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

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三、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一)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监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市、县按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尽快编制建设项目、落实资金。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依据项目确定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

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

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

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

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四、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一)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

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

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出具的时间逾期一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二)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

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

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

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

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发10号文件规定,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上述规定,要及时将发现并核实有违法违规违约企业的名单、问题和查处结果入网上传到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不执行或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规纪律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

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条件。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应约定的条件、规定和要求的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连同土地受让人对上述内容的承诺一并写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确保以保障性为重点的各类住房用地、建设和销售等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一)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

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协商规范合同约定内容,统一电子配号后方可签定合同。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强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过程的动态监管。

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管。

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审核审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终止企业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及时通告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共同依法依规查处。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落实。

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查处力度(一)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快查清处理闲置土地。

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

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查办。

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转让房地产用地等囤地炒地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违规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部门和人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开发宗地进行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核验。

对已供土地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必须符合容积率指标要求。

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等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严格查处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约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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