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质量控制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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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探索——以监所检察工作实践为视角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探索——以监所检察工作实践为视角
足够 的动力 和资源去开展 一项 全新 的工作。更何 况 ,还可能 面临羁押者被 释放或 变更 措施后逃 避 、干扰诉讼 或者 死亡等 妨 害诉讼进行 的风险 。
二 、开 展 羁 押 必 要 性 审查 的 工作 实例
自新刑诉法实施 以来 ,笔者所在单位 已对 6案 6人开展 了羁 押必要 性审查 ,发出的建 议书全部得到采纳 ,取得了一
( 二 )法律 规 范 不 完善
案例一 : 李某 因涉嫌合 同诈骗罪被逮捕羁押 ,后李某被 诊断m疾病 ,具有不适宜继续羁押情节 。我监所检察部 门依 职权及时对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通过在看守所 内调查询 问得知李某羁押表现 良好 ,但通过走访办案部 门、调查案件 材料发现李 某对 某些 案件情节交待模糊 , 认罪态度 不够端正 , 并且只退赔被害人部分赃款 ,不符合无羁押必要性的充分条 件 。但为 了维护李某健康权利 ,驻所检察官多次对李某进行 谈话教 育 ,耐心讲解羁 押必要性 审查制度 和相关法律 政策 , 最终李某如实供述 了全部案情并表示退还所有赃款及赔偿损 失 。虽然李某 因供述使涉案金额增加 ,但其悔罪态度 、证据 收集等情节 已发生 明显转变 ,故决定发 出检察建议对其变更 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及时采纳执行 。
在该案中 ,驻所 检察官利用驻 所工作的便利 ,积极履行 职责 ,主动沟通协调 和积极调查 ,为成功办理这项羁押 审查 案件发挥 了重量作用 。由此也确立 了我 院监所检察科在羁押 审查 工 作 中 的 主导 地 位 。 案例二 : 杨某 因涉嫌骗 取金融机 构贷款罪被 逮捕羁押 ,
新刑诉 法第 9 3 条 确立 了羁 押必要性 审查制度 ,将审查 主体确 定为检察机关 ,但 是该规定 比较原则 ,没有对审查形 式 、审查标 准等具体操作性问题做 出细致规定 。高检 院新刑 诉 规则 第六百一 十六条至六百二十一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在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及立法意义(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及内涵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法定主体在羁押适用过程中,对被羁押人有无持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结论的诉讼活动。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同时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刑事拘留后,案件将被移送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个案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对于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就没有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了。

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应该是逮捕时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应该予以逮捕,但是逮捕后因为证据发生变化、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羁押的在押人员。

例如,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在批准逮捕时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在批准逮捕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得被害方谅解,那么检察机关就有必要对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这其实是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意义1、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就是在《刑事诉讼法》对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我国实行“捕押合一”制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往往会一押到底,同时基本没有救济途径,尤其是对于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权利救济缺失,不利于提高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也不利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施行。

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打开了捕后在押人员权利救济的通道,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指导思想。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旨在确保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羁押的发生。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本文将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理论基础、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理论基础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指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进行羁押前和羁押期间的审查程序,旨在确认是否存在必要的羁押理由和依据。

其理论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能够防止因不当羁押而导致的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 司法公正:通过审查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效率原则:合理的羁押制度能够在保障人权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三、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现状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主要包括侦查阶段的羁押审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审查。

近年来,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司法监督等。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审查标准不明确等。

四、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 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当前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导致审查结果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2. 审查标准不明确:由于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容易产生不公。

3. 监督机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但仍然存在监督不力、监督渠道不畅等问题。

五、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对策建议1. 规范审查程序:制定统一的审查程序和标准,确保审查过程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2. 明确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的标准和依据,减少主观性和随意性,确保审查的公正性。

3. 加强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其在审查过程中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被羁押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促进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完善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公正。

二、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1. 审查标准不明确。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并未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审查程序不完善。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相对独立,但与其他诉讼程序衔接不够紧密,导致审查结果可能存在片面性。

3. 审查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不足。

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如通讯权、辩护权等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性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明确审查标准,可以规范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职权;其次,完善审查程序,可以确保审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最后,加强人权保障,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措施1. 明确审查标准。

应当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审查标准,明确哪些情况下应当羁押、哪些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同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因素。

2. 完善审查程序。

建立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构,负责审理羁押案件。

同时,要完善与其他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确保审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此外,要加强对审查过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3. 加强人权保障。

在羁押期间,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保障通讯权、辩护权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监管和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和待遇水平。

4. 强化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羁押必要性审查调研报告

羁押必要性审查调研报告

羁押必要性审查调研报告【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侦查监督工作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必要性审查从捕前延伸至捕后羁押阶段,由此对审查逮捕的跟踪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该项规定,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探讨。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与配套机制(一)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范围设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形:(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羁押期已满,但案件尚需继续查证、审查的;(4)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5)犯罪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6)故意伤害(轻伤)、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7)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8)在押人员系70岁以上老年人;(9)在押人员系残疾人;(10)其他可以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在审查逮捕案件当中有时会出现“风险逮捕”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在逃,但由于不能取得犯罪嫌疑人本人口供,现有证据虽可以对嫌疑人批准逮捕但存在些许风险,在犯罪嫌疑逮捕归案后,仍应督促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配套设想新刑诉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何时审查、如何审查值得探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浅谈审查逮捕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浅谈审查逮捕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提 出几 点可行 性 的建议 。
关键 词
逮捕
羁 押必要 性
变更
强制措 施 监 督
作 者简 介: 潘 羽洪 , 福 建 省福安 市人 民检 察 院, 研 究方 向: 修 改后 的刑 事诉讼 法 的适 用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4 5 . 0 2
根据 《 刑事诉讼 法》 第 五十 一条 的规 定 以及 司法 实践 , 在 侦 查
阶段 。 侦查机 关有时 仅凭 自己的主 观判 断去理 解逮捕 后的犯 罪嫌 捕是对 人 身权 的 限制 , 只有严格 控 制才 能更 好的保 障 人权 , 因此 疑人 患病 、 罪行较轻 , 而认 为采取逮 捕措 施“ 不 当” , 甚 至仅 以案情 公 安机关 做 为逮 捕措 施 的执行 者 一旦发 现 所采 取 的逮捕 措施 不
看法 。

年 以来 , 捕 后变更 强制措 施 的案件 中以故 意伤害 案和交通 肇事 案
刑诉 法关于 捕后 变更 强制措 施在 司 法实践 中的 现状 居 多。

检察 机 关对有 证据 证 明有犯 罪 事实 的犯 罪嫌疑 人行 使批 准 逮捕 决 定权 , 但 对捕 后强制 措施 的变 更既 无决 定权 , 也 无确切 的
据《 刑 事诉 讼法》 第 七十三 条的规 定而 决定变更 强制措 施 , 不 需要 监督 , 往往 发现 公安 机关 变更 强制 措施 变更 不当 时 , 早就 失 去了 经过 原批准 的检 察机关 同意 , 这 实际上 赋予 公安机关 对捕后 变更 监督 的最 好 时机 , 使监 督流 于形 式 。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研究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研究

强制 措施 有 关机 关应 当在 十 日 以内将 处 理情况 通 知人 民检 察 院。 ” 可 以防止“ 一押 到底 ” 、 从根 本上 治理超 期羁 押 。
由于审 查原则 相同 , 审 查 的依据 也是一 致 的 , 依据 逮捕 的 条件 作 出判断 , 检 察机关应 通过 审查罪 行条件 、 刑罚条 件 、 社 会危
作为一 种新 的工 作机制 , 上述规 定较 为原则 , 《 人 民检 察院刑 险 性条件 是 否随 着诉讼 的进 程发 生 了变化 来相 应判 断 是否 不再
事诉 讼规 则 ( 试行) 》 ( 以下简 称 《 规 则》 ) 进 行 了细 化规 定 , 笔者 拟 需 要继 续羁押 。
结合 上述 规定 , 就 司法实 践中如 何 实施该 机制进 行简 单论 述 。


三、 审 查程序 的构 建
( 一) 审查 的启动 《 规则 》 第6 1 6条第 2款规 定 : “ 人 民检 察 院发现 或者根 据犯

审查部 门 的确立
《 规 则》 第6 1 7 条 规定 : “ 侦查 阶段 的羁押 必要 性审 查 由侦 查
在 的 问题 是 :
监 督部 门负责 : 审 判阶段 的羁押 必要性 审查 由公诉 部门负责 。 ” 存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及其 法定代 理人 、 近亲属 或者辩 护人 的 申请 , 经 审查认 为不 需要继续羁 押 的, 应当建议 有 关机关予 以释放 或者变 更强制 措施 。 ” 可 以看 出, 捕 后羁押 必要 性 审查 的方式有 两种 : 依 职权 主动 启动 审查方 式 , 基 于 申请 的被动 启动 审查方 式 。 1 . 主 动启 动审 查。要 注意 两个方 面 : 第 一, 应 和定 期审 查相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分析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分析
己想 法 的机 会 ,所 以 ,被 害 人 也 有 申请 羁 押 必 要性 审查 的权 利 。l 3 ( 三 )羁押 必要性 审 查 内容 问题
有 观 点认 为 ,羁 押 必要 性 审查 的 内容 首 先 是 被 羁 押 者 是 否 符 合 逮 捕 的 条件 ,如 果 不 符 合 逮 捕 的 条 件 而 对其 逮 捕 就要 发 挥 事 后 监 督 的 作 用 ,变更 强 制措 施 或 者 予 以释 放 。其 次 ,对 需
要 性 审查 主要 突 出两 个 方 面 :一 是 逮捕 羁 押 后
是 否 有 新 证 据 的变 化 ,其 中包 括定 罪 证 据 和 量 刑 证 据 ;二 是 公 正 性 审 查 ,公 正性 审查 包 括 合 法 性 审查 和合 理 性 审查 。合 法 性 审查 包 括 是 否 构 成 犯 罪 ,合 理 性 审 查 包 括在 综 合 考 虑 案 件 事 实 、证 据 、法 律 依 据 的基 础 上 考 虑 是 否 对 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人 予 以羁押 。l 5 也有 观点认 为 ,羁 押 必要 性 审查 与逮 捕条 件 的 审查存 在 异 同之 处 。 相 同之 处 表 现 在 证 据 、刑 罚 与 社 会 危 害 性 三 方 面 ;相 异 之处 在 于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除 了审 查 逮 捕 条 件 中 的社 会 危 害 性 内容 外 ,还 应 该 审 查 在 已经 羁 押 的时 间 内 ,司法 机 关 是 否 进 一 步 收 集 证 据 ,是 否 积 极 进行 相 关 的诉 讼 行 为 ,案 件 情 况 是 否 发 生不 同 于 逮捕 决 定 作 出时 的情 况 等
程序也有必要引入言词因素,给予辩护方通过 当 面 陈 述 ,表 达 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不应 当 被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摘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设立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机制,是对现行逮捕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充分体现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立法指导思想。

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检察工作人员尤其是侦查监督干警的业务能力建设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侦查监督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的要求及应对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转变了侦查监督部门一捕了之的办案理念,推动了羁押理念从“一捕到底”向“必要羁押”转变。

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针对逮捕后直至审判前的羁押期间过长的问题,新刑诉法增设了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这一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为保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防止超期羁押、隐性超期羁押[1]和不必要羁押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司法保护途径。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深刻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冶理念,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今后工作:一是在执法理念上,转变职权主义思想,树立无罪推定、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

明确羁押措施只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一种刑事惩罚。

因此一旦被逮捕人能够保证不妨碍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羁押被逮捕人就没有必要了。

[2]在当前刑事犯罪严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打击犯罪的力度必须加大,同时,又要防止和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从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确保无辜者不被追究,切实保障人权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公正。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试点探索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试点探索

行) 》 ( 以下简称《 规则 》 ) 第 6 1 6 — 6 2 1条 , 从 司法解释 的
角 度对 这 一 制 度 作 出 了 相 对 细 化 的 规 定 . 形 成 了这 一 制 度 的雏 形 作 为 一项 新 生 事 物 . 司法 实 践 中如 何 贯 彻执行 、 如何 进 行 审查 、 哪个 部 门进 行 审 查 比较 好 、 审 查 的范 围 如何 、 未 来 的 发展 方 向 . 这是 我 们 检 察 机关 面 临 的一个 新课 题 新 任 务 。 《 刑 事 诉讼 法》 实施后 , 各 地 检
民检察院 内部哪个部 门负责具体实施 . 却一直 众说纷
纭。 对此 , 《 规则》 第6 1 7条 明 确 规 定 , 侦 查 阶 段 的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由侦 查 监 督 部 门负 责 : 审 判 阶段 的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由公 诉 部 门负 责 : 监 所 检 察 部 门在 监 所 检 察 中发现不需要羁押 的. 可 以提 出释 放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 报 经 检 察 长 决 定 。《 规则》 虽 然

有 的 是 三 个 部 门共 同行 使 . 有 的确 定 由某 一 个 部
门行 使 . 即使 是 确定 某 一个 部 门行 使 . 也 有所 不 同 , 有
的是 由公诉 部门行使 .有 的是 由监所检察部 门行使 。
通 过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工 作 做 的 比较 好 检 察 院 的数 字 和 效 果 反馈 来 看 . 如 上海 市 人 民检 察 院和 芜 湖 市 人 民 检察 院 . 这 项 工作 归 口某 一 个 部 门办 理 比较 合 理 在 检 察 机 关 内部 确 定 某 一 个 部 门行 使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权. 有 利 于 统 一 审 查 标 准 和 尺 度 的把 握 , 同 时 还 可 以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研究
第3 4卷 第 3期
2 0 1 5年 5 月
河 南教 育 学 院 学 报 ( 哲 学社 会 科 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He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Ed u c a t i o n(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羁押 必要 性 审查工 作 的现状
按照《 规则 》 的规定 , 侦查 阶段 的羁 押 必要 性 审查 由侦 查 监 督部 门负 责 , 审 判 阶段 的羁 押 必要 性 审 查 由公诉 部 门负 责 , 监 所部 门在 监所 检察 工作 中发现不 需要 继 续羁 押 的 , 可 以提 出释放 犯 罪 嫌 疑人 、 被
监 部 门开展 羁押 必要 性 审查 的 比例 占逮捕人 数 的 3 %, 公 诉 部 门 开展 羁 押 必 要性 审 查 的 比例 占羁 押 人
数的 0 . 2 % 。二是 检察 机关 自行 启动 审查 程序 的案 件更 少 。三 是 当年 生效 的捕 后 案件 中 , 轻刑 案 件 的
比率较 高 。 由此不 难看 出 , 检察 机关 羁押 必要 性审 查制 度并 没有 得 到有效 执行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押 必要 性 审查 工作存 在 的 困难局 面 , 使 羁 押必要 性 审查 制度 的进 步价 值几 成 泡影 。
( 一) “ 严打” 思维 的惯 性及 人权 保 障意识 的不足 在 我 国 司法 机 关 、 司法人 员 甚至社 会公 众 中 , 存 在从 严 从快 打 击 犯 罪 的情结 。 当犯 罪 发 生 以后 , 人 们总 是 习惯 于要求 有关 国家 机关 不惜 一 切代 价尽 快 将 凶手 绳 之 以法 , 以实 现 “ 法 网恢 恢 、 疏而 不 漏 ” 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1. 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旨在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的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旨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背景、目的以及实施的效果等方面。

2. 背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现是对传统以羁押为主的惯例的改革性回应。

传统上,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初步认定有罪后常常直接采取羁押措施,而没有充分考虑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羁押。

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进而影响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3. 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它旨在确保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滥用和侵犯,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情况,从而提升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该制度的实施还有助于削弱对权力的滥用,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地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并在适用羁押措施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依据。

4. 实施方式(1)立法层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需要通过相关立法进行规范。

立法机关应当对审查的标准、程序以及审查机关的组成和权力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制度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2)程序层面:审查过程应当充分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和辩护权利。

审查机关应当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状况进行细致调查和了解,并采集证据以支持羁押的必要性。

被羁押人及其辩护人应当有权参与审查程序,并对审查结果提出质疑和辩护。

(3)监督机制:为了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构应当依法监督审查机关的行为,确保其不滥用权力或违反法律法规。

同时,公众和媒体也应当对审查制度进行监督,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以确保透明度和公信力。

5. 实施效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可以避免滥用羁押措施,保护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个人尊严。

(2)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情况:通过审查程序,可以更加慎重地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避免无谓的限制人身自由。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背景和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在逮捕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一项法律程序。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避免对被告人的过度羁押,保障其人身自由权,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这一制度的出现源于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也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在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背景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逐渐被引入,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一)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过度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在逮捕后进行无限期羁押的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了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过度羁押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导致司法机关的信誉受损,加剧了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

为了避免过度羁押的发生,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引入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律规定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了对人身自由的保护。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一些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不必要的侵犯,这与法律规定的被告人权益相悖。

为了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引入是十分必要的。

(三)减少司法资源浪费过度羁押不仅仅损害了被告人的权益,也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特别是在一些无法顺利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长时间羁押不仅仅消耗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现是基于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的考虑。

这一制度的引入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要求,也是对刑事诉讼公正和合理性的一种体现。

二、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一)基本内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逮捕后的强制措施变更、羁押期满的必要性审查以及起诉前的必要性审查。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是对被告人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需要继续羁押。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已初步建立,但仍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分析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探讨其存在的不足和改进空间,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行制度及问题分析(一)现行制度概述我国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审查的启动、程序、内容等。

在司法实践中,由办案机关负责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羁押条件,同时赋予了辩护律师和近亲属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问题分析尽管有法可依,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疑虑;二是审查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办案人员可能存在标准掌握不一致的情况;三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无法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完善建议(一)强化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查程序,确保每一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同时,应当允许公众旁听审查过程,或通过媒体等渠道了解审查情况,增加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度。

(二)统一审查标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羁押条件标准,明确哪些情况下应当羁押、哪些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等。

同时,要加强培训,确保办案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

(三)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监督。

该机构应由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组成,负责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并有权对不当羁押提出纠正意见。

同时,应当允许被羁押人及其家属申请复核或申诉。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对审查过程进行数字化管理。

通过建立电子化档案系统,实现审查过程的全程留痕和可追溯。

这不仅可以提高审查效率,还能防止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审查的公正性。

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研究

长期 以来 ,我 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逮捕羁押率一直普遍偏高,羁押 时间长,长期羁押给被羁押人员的身心健康产 生不 同程度的危害,影 响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试从新 《 刑事诉 讼法 》的立法精神出发, 探讨刑诉法赋予的人 民检察院 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 的性质 ,特征 ,运 行规律,从而分析研 究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行使主体 ,行使原贝 0 和顺 利行使 的条件,以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良好运行 。
使 的一 种权 力 。
押救济 制度 的规定 。这说 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我 国在司法领域保
护人权 的重要 司法制度 ,检察机关应该认真实施该项制度 ,切实履行 羁 押必 要 性 审查 权 。 2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性质与特点和运行规律 修改后刑诉法第9 3 条增加羁押 必要性 审查制度 ,规定 “ 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被逮捕 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 需要继续羁押的,应 当建议 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刑诉 法9 3 条 的规定可 以看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具有如下性质和特点: ( 一 )人 民检察院是行使羁押必要性 审查权 的唯一合法主体 。羁 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检察 院,国家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将羁押必要 性 审查权赋予检 察机关 ,只有人 民检 察院才 能行 使羁押必 要性审查
羁押 必要性审查权的性质 是应然行权力 ,非选择性权力 ,即足必须行 使的权力 ,即应当进行必要性审查 ,应当建议,不是 “ 可 以”,可以 行使 也 可 以不 行 使 。 ( 五)逮捕必要性和羁押必要性是两个性质不 同的概念 。刑诉法 专门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际上是 明确将逮捕的必要性审查 } j . 逮捕 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区分为两个阶段 ,是对我国逮捕羁押制度的 重 大改 革 。 ( 六 )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是诉讼监督权。从刑诉法赋 予检察院的 权力是 “ 建议 ”来看 ,刑诉法赋 予检察机关的是法律监 督权 ,不是决 定权 ,是对决定权的监督,有决定权的单位不应当行使该项权利 。 ( 七)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是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的统一 一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是提 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的建议 ,释放 犯罪嫌疑人就涉及到实体审查;而变更强制措施实际是对犯罪危害程 度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自身的危险性 以及对诉讼程序进程的影 响所 作 出的一种综合评判 ,所 以羁押必要性 审查 即是对犯罪事实的审查, 也是对程序是否合法 的审查 ,是一种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综合判 断、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一、引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程序限制措施,对于预防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了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本文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建立完善制度等方面作出探讨。

二、必要性(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不得恶意攻击、侮辱犯罪嫌疑人,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

”对于犯罪嫌疑人,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一般都是在被捕后羁押中度过的,因此,对于那些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人,他们的权利被保护才能确保诉讼进程的公正性,避免出现诉讼失误等不良情况的发生。

(二)防止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保障,避免他们受到任何的侵犯。

刑讯逼供的根源就是有关部门在犯罪嫌疑人处置过程中存在着随意对待、胁迫威逼等类似行为,因此我们必须严格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逐步健全完善,避免出现不良情况的发生。

(三)维护社会公正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没有任何严格的控制,扩大他们的自由可能会使得这些人在自由期间可以获得足够的证据以逃避追诉,也可能因为接触到外界人员而操纵证据。

而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都有非常严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的话,甚至可以通过限制他们的自由,更好地控制证据是否被泄漏。

这样,不仅能为诉讼正义提供有力保障,还能够满足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需求。

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缺乏标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这也是目前实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缺乏统一的标准会导致执行人员根据自己的标准决定是否适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措施,进而导致执行人员执行结果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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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质量控制机制研究[摘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意义十分重大,虽然这项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没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机制而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价值目标并未完全实现。

检察机关理应以规范办案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标,以提高案件质量为出发点,以质量控制为方式方法,努力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预期价值。

文章拟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的现状入手,分析制约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履行的因素,并探讨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质量控制体系之必要性和具体构想,以期解决目前遇到的瓶颈和问题。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案件质量;质量控制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之现状分析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实施一年多的情况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并未实现理想的效果。

现分析如下:(一)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认识尚未全面深入虽然刑诉法只赋予了检察机关的建议权而非决定权,这就意味着当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和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有不同意见时,往往只能过多考虑办案需要而听从执行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的意见。

检察机关一方面担心与公安机关意见不合产生矛盾和分歧,另一方面又担心建议权会削弱法律监督的效果,因而不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究其根本,是因为未能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放在与其他案件同等重要的位置,忽视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二)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审查模式尚未统一明确《规则》对审查主体进行了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此种分段审查的规定具有指导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间接造成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难以形成合力、实效性不强的尴尬局面。

欠缺统一的启动标准、审批程序、备案制度加之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三个部门介入案件时间不同、对案件了解程度不同,共同导致交叉重复或者疏漏审查等情况的出现。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难题尚未有效解决据统计,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896403人,而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全年共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涉及23894人,建议被办案机关采纳共涉及22155人,占被逮捕人数的2.47%。

?譹?訛由此可见,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比例小,且存在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

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为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数量较少,且主要来源于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申请,建议发出之后,若公安机关未采纳,则没有相应救济措施。

信息来源的渠道、审查建议的质量一直是制约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重要因素,但从数据中不难看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以来,这两大难题并未得到有效的改善。

以上现象的出现正是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流程,只有通过质量控制体系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才能使检察机关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职权更加科学合理,并为检察机关拓宽诉讼监督视域提供方向和保障。

二、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质量控制体系之可行性思路羁押必要性审查与逮捕必要性的审查都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处于“羁押”状态的判断,但两者审查主体、法律依据、审查方式、案件性质都不同,因此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理应有一套区别于审查批捕案件的质量控制体系。

(一)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质量控制的理论基础1.系统化理论?譺?訛。

当前各地的检察机关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它的成立正是运用系统化理论将案件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各办案环节的沟通,减少管理的层级。

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检察机关也应运用系统化理论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否则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将只能一直是无统一归口、无流程监管、无保障措施的“三无产品”,其质量效果不言而喻。

2.矩阵式理论?譻?訛。

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规定中可知,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为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

在实践中,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这三个部门之间不因诉讼流程产生前后衔接的关系,此它们之间的关系更倾向于平行关系。

因此,这三个部门更需要信息资源的横向整合,既互不干扰、重复,又能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形成合力。

(二)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质量控制体系具体设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可以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的质量,同时质量管理也是完善检察业务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途径。

结合质量管理理念和检察业务规律,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质量控制体系。

1.统一归口、形成合力,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范启动。

首先p2.流程监控,节点控制,提高审查建议的规范性和准确率。

首先,确定流程监控的方式。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以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作为一个子系统添加在侦查监督部门的操作系统中,就要求办案人员将案件信息和办理情况如实录入系统。

这就为流程监控提供了很好的方式,部门领导或者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小组负责人或者案件管理部门的人员,可以依授权适时查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在系统之外,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控申部门的监督。

其次,明确节点控制的时间:其一,侦监部门加强对逮捕期限到期延长的严格把关,在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过程中,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其二,公诉部门加强对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时的重点审查,在办理案件时先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其三,监所部门加强与驻所检察室、看守所定期联系,以星期、半月、月为重要的时间节点,及时掌握被羁押人的综合表现。

通过流程监控和节点控制,实现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规范化、常态化。

3.公开听证,民主决策,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的执行力。

羁押行为本身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羁押制度却是为了防范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的任意侵犯。

?譼?訛目前,为了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社会质疑,检察机关制定出越来越严密的责任追究机制,这使案件承办人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如履薄冰。

尤其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这种建议权,案件承办人多害怕承担风险或者吃力不讨好而消极对待。

现阶段并不能要求立法上直接赋予检察机关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决定权,但可以有选择性地开展公开听证审查。

具体而言,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一方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安机关对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案件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等都同时到场,以听证审查的模式让各方在公开公正的环境下自由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辩论,最终得出一致的结果,这个听证结果具有较强的执行力,执行机关必须依照执行。

三、进一步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务操作中需要解决两个冲突:冲突一是司法价值选择——犯罪嫌疑人自由权益保障与群众安全感;冲突二是职业风险选择——积极作为与自我保护。

?譽?訛笔者认为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质量控制机制,以期解决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冲突:(一)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宣传工作,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一是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同时广泛宣传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二是利用办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的契机,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同时深入释法说理,尤其是对逮捕后的案件当事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讲解,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及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深入展开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除了侦查监督部门跟踪案件情况,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发现属于《规则》第六百一十九条列明的情形的也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

其次,侦监、公诉、监所三部门应当加强与案管部门、控申部门的联系,利用案件管理部门提供的案件信息以及控申部门提供的社会舆情,及时发现更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线索,并连同控申部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最后,与公安机关、法院、看守所之间建立常态的联络机制,及时获取案件变化的信息,便捷掌握被羁押人的情况。

(三)加强与其他工作的衔接,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长效机制首先,与刑事和解工作相结合,以刑事和解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为切入点,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可以有效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其次,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结合,对已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每案跟踪制度、做好社会调查和跟踪帮教工作,及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与侦查监督工作密切结合,完善对羁押替代性措施适用的监督,确保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提供后续的保障。

注释①尚爱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完善建议,《人民检察》,第673期,第24页。

②系统化理论是当代检察管理系统结构设计和功能安排的切入点,系统化就是把案件流程管理作为一个由办案环境、运行环境、案件进口和出口、网络环境下的扁平化组织、管理、考核、评估等结构要素组成的动态体系。

③矩阵管理中,成员具有双重任务——职能部门的任务与产品小组的任务,不同专业人员能够频繁接触,信息能够迅速到达需要他的人员那里,双重权威也有利于避免组织成员保护部门利益而忽视组织利益,同时也能打破专业人才才能的垄断。

④卞建林、孙锐,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科学构建,侦查监督指南,创刊号。

⑤陈源、熊江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解决两个冲突,检察日报,2012年9月19日,第3版。

参考文献[1]彭胜坤,吕昊.检察管理专题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周三多.管理学原理[M].南京大学出版社.[3]侦查监督指南[M].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编,中国检察出版社.[4]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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