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合集下载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不论在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中,都是重点和难点。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中存在一定差异。

同时,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设计理念是基于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要作出准确的纳税调整,必须思路明确:在正确进行会计处理的基础上,根据税收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或其联营企业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第三章后续计量的条款规定,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持有投资期间应该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两种情况处理: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另外,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是否一致,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是否相同等因素。

税务处理与投资损益相关的税收规定,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等。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发现,税法在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与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有所偏离,同时也不是严格的收付实现制。

其确认收入实现的时点是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日,既没考虑这些分配的利润是否属于投资企业投资期间,又不考虑投资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款项。

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所得税纳税差异及其处理

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所得税纳税差异及其处理

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所得税纳税差异及其处理论文关键词:投资所得税差异论文摘要:会计与税法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会计处理与计算应纳税差异较大,正确进行会计处理与准确合法纳税,是企业财会人员与国家税收人员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目的是保证《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遵守和依法纳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投资、分立、合并、重组、资产评估等事项层出不穷,就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以及投资收益与损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制订出会计核算的《投资》准则(于1999年初实施,2001年修改实施)和国税第[2000]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企业改组、合并、分立、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的《通知》,由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在就企业投资会计核算与税法上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项目越来越多,作为企业财会人员应准确掌握各种情况下的差异,正确核算投资与计算应纳税所得,合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1 关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异税收上投资成本是指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也就是计税投资成本为初始投资成本,是投资者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

会计上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在正常现金出资情况下,会计与税法的初始投资成本一致,但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两种情况下,与税收规定有差异: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投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投资的入账价值,发生的相关税费也应计入入账价值。

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的投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发生的相关税费也应计入入账价值。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权益法下的新旧之差异1.新准那么下的权益法核算范围被缩小。

旧准那么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那么下权益法不包括“控制〞,而是将其纳入本钱法核算范围。

2.新准那么下权益法变化的最大的亮点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本钱不再是以历史本钱核算,而是以在被投资单位获得的各项可识别资产等公允价值的份额为根底核算。

3.对投资损益确实认相对复杂化。

旧准那么下的权益法核算,对投资损益确实认是以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亏损〕为根底,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损益;新准那么下的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损益还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二是减值损失的金额。

4.对超额亏损的处理方法有所改善。

旧准那么下,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发生巨额亏损时,确认的投资损失以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对于未入账的损失在备查簿中登记;新准那么下发生巨额亏损时,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缺乏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款工程等的账面价值;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当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当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5.计提的减值不得转回,这与旧准那么有着本质的区别。

6.与权益法核算有关的会计科目的变化。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一般分别按“本钱〞、“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

案例及案例解析立志公司和宏达公司属于联营企业。

2022 年与宏达公司有关的业务如下。

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试作出立志公司的账务处理。

1.2022 年1 月1 日,立志公司以房产取得宏达公司30%的股权,该房产公允价值为1000 万元,账面价值为600 万元,取得投资时宏达公司可识别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 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发布时间:2006-8-30 9:50:05 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添加到我的收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其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差异较大,主要表现在: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和金额不同,投资转让成本的确定方法不同,股权投资减值和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原则不同等方面。

上述差异的存在,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操作难度。

本文试图通过系统实例,说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方法。

一、资料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01年4月1日向B公司投出如下资产(单位:元)资产名称原值价值累计计折旧帐面面价值公允价值大型设备680000 150000 530000 550000土地使用权200000 200000 200000合计880000 150000 730000 750000A公司的投资占B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40%,并对B公司有重大影响,因此采用权益法核算对B公司投资。

A公司2001年——2004年各年度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假定为5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A公司于2004年1月5日将该项股权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400000元。

B公司的有关资料:2001年3月31日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525000元,全年实现净利润720000元;2002年3月20日宣告分派2001年的现金股利425000元,2002年全年净亏损1975000元;2003年全年实现净利润3500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资料,A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并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计算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进行纳税调整。

二、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1、2001年4月1日投资时(1)会计处理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时,在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投出资产的转让收益或损失。

论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和所得税处理

论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和所得税处理

论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和所得税处理郭秀君 阿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摘 要:长期股权投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提升长期股权投资的效益,需要采用有效的核算方式进行处理。

我国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采用权益核算法,在会计与税务的处理上有所不同。

本文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和所得税处理进行分析,为完善长期股权投资提供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股权投资 财税差异 所得税处理一、引言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股票投资以及其他股权投资,主要是通过投入现金、实物等资产,获得公司的部分股权,从而获得长期收入的投资。

在投资资产的核算中,确认为长期股权的投资资产与确认为金融资产的投资资产分别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于会计与税法中的处理中有所差异,这种差异对于会计实务带来很大的困难,可能会引发处理错误,从而影响会计实效。

二、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差异1.暂时性差异。

在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结算,因为计税基础与入账价值一致性,因此不产生暂时性差异,造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的主要因素包括:(1)税收优惠产生的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的32条的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股权持有满2年后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该优惠条件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税前的可扣除的金额,当不足以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为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从而产生暂时性差异;(2)同一控制条件下的企业合并,因为企业的会计情况不同,企业合并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作为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计算,以实际投资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但是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因为计税基础与企业计算存在差异,因此会产生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

2.后续计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通常不能够调整计税基础,但是后续计量中能够提升信息质量,为了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财税计量会造成暂时性差异,主要表现如下:(1)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的计提减值会造成账面价值减少,该计算产生的账面价值减少不被税法认可,造成可抵扣差异;(2)成本法核算引发的股利分配差异,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中,采用成本法对公司资产进行计算,会在股利分配中减去投资成本,造成计税基础不变而账面价值改变而产生的差异;(3)权益法核算产生的差异,在企业对于合营企业进行投资时,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而其计税基础是初始投资成本,造成暂时性差异;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中,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时,需要按照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但是允许金额是调整前的金额从而造成暂时性差异;当其他权益发生变化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需要相应的调整账面价值与资本公积,造成财税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是投资者通过投入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并打算长期持有的一种投资方式,其主要目的是获取长期利益。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处置的不同规定,导致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在不同时期存在差异,这种财税差异的出现给会计实务的工作开展带来困难,理论界对该项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的研究也方兴未艾。

对于财税差异起因的分析虽然“财务会计”与“税务法令”都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都最终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毕竟两者是不同领域的产物,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制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不同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公允、及时地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它通过提供报表的形式服务于相关利益者,并以此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而税法的初衷在于使政府能够无偿、稳定和强制性地取得税收收入,并着眼于通过二次分配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税法的制定也有方便税赋征管的考虑。

可以说,目的的不同是产生财税差异的根源。

(二)会计准则和税法约束的范围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主体是企业单位,它要求企业财务人员真实、完整地对外反映本企业的财务信息,力求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带来的利益相关者决策困难;而税法规范的是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行为,它更关注如何让社会财富公平、合理地在公共部门和私人单位及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由于两者规范范围的不同,产生差异也是在所难免的。

(三)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发展速度不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这就要求规范企业披露财务信息的会计准则要保持相应的快速发展,以满足报表使用者及时、完整把握企业财务信息的需要;而税法属于法律范畴,法律的修改程序上要求更加严格和复杂,修改引发的后果也比较严重、带来的影响比较长远,所以要着眼于国内的宏观经济形势,审慎地推进税法的改革,从而导致税法的发展速度慢于会计准则。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的财税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的财税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的财税处理文李程昊李伟毅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持有期间的损益,会计上与税务上的处理各不相同,本文举例分析其差异并给出相关的财税处理。

财税处理差异(一)会计处理。

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确认净利润时,投资企业按股权比例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按股权比例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损失。

(二)税收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有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之分。

案例分析甲公司2012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如下事项需要调整:联营企业(甲公司拥有A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A 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年末A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为股东发放现金股利50万元,甲公司获得20万元。

(一)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时: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万元贷:投资收益 40万元税收处理:不确认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二)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会计处理:借:应收股利 2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万元税收处理:确认投资收益20万元,该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三)纳税申报1.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用“-”号填列。

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为 40万元。

2.主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

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

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

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主表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规定为标准进行间接纳税调整,即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确定年度应税所得额。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并不一致,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对权益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整。

一、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的调整权益法核算下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不计入计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调减项目处理。

例如:甲企业于2008年1月取得对乙企业40%的股权,支付价款1500万元,取得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4000万元;甲企业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1500万元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1600万,差额100万元在会计核算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计算应纳所得税时,纳税调整减少金额100万元。

二、持有期间投资损益的调整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损益。

而在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投资收益并不计入应税所得额;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按税法规定由被投资单位进行弥补,投资单位不得将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例如:A公司2008年12月取得B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B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1200万元,在会计核算上贷记投资收益;但是该项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并不计入应税所得纳税,因此计算纳税时应调减应税所得额1200万元;如果B公司2007年亏损3000万元,会计核算上借记投资收益,因该项投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故纳税调增增加额1200万元。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作者:周肖肖来源:《商业会计》2014年第01期摘要:长期股权投资,尤其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直是会计业务处理中的难点。

该业务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中存在较大差异,经常使实务工作者困惑,并在纳税调整中出错。

本文针对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分析其在持有期间损益处理的财税差异,并在此基础上,举例详细说明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关键词: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损益纳税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与申报日益重要。

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其中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难度更大,且与税务处理差异更多。

企业进行正常的核算,尤其是年终进行纳税申报调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因而对此进行研究对会计实务操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处理的财税差异分析(一)一般投资损益的确认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持有投资期间,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另外,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应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是否与投资企业一致;(2)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是否存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3)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是否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内部交易。

按照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且该部分股息所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确认损益时,在两个时间点上存在财税差异,企业年终申报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个时间点是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上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相关纳税调整。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划分,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但是会计处理不一样导致税会差异不一样。

本文主要讲述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会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税收差异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税收差异处理

权益法 购买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45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5 实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45 贷:应收股利 45 2008年末实现净收益时: 借:投资收益 15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5 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75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5 实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75 贷:应收股利 75 2009年末实现净收益时: 借:投资收益 15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50

成本法
2008年末申报时,处理方法同情况2一 致。 2009年末申报时,乙公司宣告发方的股 利符合免税条件 ——“持有超过12个 月”,应给于免税待遇。会计确认了75 万的投资收益,税法允许免税,所以调 减应纳税所得额75
权益法
2008年末申报时,处理方法同情况2一 致。 2009年末申报时,乙公司宣告发放的股 利符合免税条件 ——“持有超过12个 月”,应给于免税待遇 。在会计上, 2009年并没有确认投资收益,因此应该 在附表11中先调整增加应税所得75万, 然后再通过附表5调减应税所得75万。 这表明75万的应收股利在税收本身是确 认为应税收入的,只不过给予了特殊的 免税待遇。这75万反映在附表11中,第 7列填写0,第8列填写75,第9列填写0, 第10列填写-75。 另外,2009年末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 属于“持有收益”,税法上不予确认, 应该进行纳税调整减少。同样需要通过 附表11调整,第7列填写150,第8列填 写0,第9列填写0,第10列填写150。
长期股权投资的 会计税收差异的处理




第一,股息红利收入的确认时间 按照税法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 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股息收入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 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 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 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 (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 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 的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下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下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下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作者:郑朝来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06期摘要: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

因追加投资或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导致其核算需要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本文主要分析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所涉及的财税差异及相关的所得税处理。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财税差异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税法上将企业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都作为投资性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应比照投资性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一条对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做了如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权益性投资性收益于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对于原持股比例部分,如果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视为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税法是以实际购买的价款作为计税基础,因而对于追溯调整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税法上不作处理,因为追溯调整时涉及的是以前年度损益,对本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并无影响,会计上确认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分录为借记“盈余公积”科目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写

长期股权投资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写

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各行填报项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

具体各列填报如下: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金额。

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4-6列的余额,损失以“-”号填列。

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

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9-8列的余额。

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10列金额。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填报解析(一)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即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摘要: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实务工作中,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税收优惠明细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这三张附表,将财税差异予以调整。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纳税调整权益法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投资在企业中所占比例逐步提升,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投资规定的差异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相对比较复杂,实务工作中,该财税差异是通过填写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加以调整。

实施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年末需填写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表,其中与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调整相关的报表包括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和附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本文以案例方式分析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的形成及如何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来进行调整,以投资时被投资方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为前提。

案例:假定甲企业是实施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2012年1月1日以5 000 000元购入乙企业30%的股权,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 000 000元,2012年12月31日,被投资企业乙全年实现税后净利 3 000 000元,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项目未发生变化,2013年6月5日,被投资方乙的股东大会宣告分派股利1 500 000元,7月12日,投资方甲以6 600 000元转让所持全部股份。

一、初始投资产生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初始投资阶段,因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投资入账金额规定的不同可能会产生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应按照初始成本与所享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价,长期投资可理解为购买被投资方的净资产,因此企业用较低的成本享有相对较高的净资产份额时,相当于接受了对方的捐赠,此时应调增投资账面价值。

初始投资时甲企业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 000 000贷:银行存款等 5 000 000营业外收入 1 000 000税法只认可投资时企业真正的投资成本,因此未来税前可抵扣的金额只能是投资成本的实际支出,因此当投资方对被投方可辨认净资产的享有份额小于或等于初始投资时,财税无差异,但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则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写

长期股权投资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写
产时,应将取得价款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 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税会差异
会计核算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应该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 确定,交易费用计人当期损益,不计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税法 规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过程中,支付的交易费用属于交易性金融 资产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税法以历史 成本为基础,对于会计上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不予考虑, 由此会计上 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做纳税调增或调 减。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时,由于先前税会对交易费用和公允价值变 动处理的差异,导致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收益存在税会差异, 需要进 行纳税调整。
(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各行填报项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至到期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长期股权投资、 资、长期债券投资等。
具体各列填报如下: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 资收益。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 的投资收益。
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
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
余额。
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 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 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30
*
30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8年)
1
2
3(2-1)
4
5
6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详解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详解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详解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有关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填报的主要有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附表十一《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附表十《准备额金调整项目,。

尤其附表十一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附表不易填报。

下面以实例进行详解。

例如:2008年甲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购买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30%,实际支付价款2000万元,以乙公司当日净资产公允价值是8000万元,假定甲企业在取得投资点时,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且没有关联方交易,乙企业2008年亏损1000万元,2008年底该项投资发生减值损失50万元;乙企业2009年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09年末,而且08年减值迹象消失;2010年乙企业5月31日分配09年利润100万元.(假设股东大会做出分配决定日也是该日),2010年7月1日,甲企业以3000万元将该项投资全部转让。

乙企业2010年1-6月份净利润是1000万元。

该业务有关会计处理是:1.2008年1月1日:购买时初始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贷:银行存款20002 . 长期股权投资调整,根据准则规定,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大于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系投资企业在购入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家体现的出的与所取得股权分而相对应的商誉,不需进行调整,而是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可以看做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给予投资企业的让步,相当于无偿赠与,因而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008年1月1日:因为8000*30%=2400万元,大于2000万元,因此调整分录是:借:长期股权投资400贷:营业外收入4003.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影响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之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之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之五: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之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5日信息来源:泰州市地税局字体:【大中小】《投资准则》实施后,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缩小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按成本法核算。

同时,《投资准则》取消了投资环节确认股权投资差额或者资本公积的做法。

例1:2008年1月1日,F公司支付银行存款2000万元,取得H公司4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

股权投资日H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500万元,其中甲商品的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H公司除甲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因为F公司能够对H公司实施重大影响,所以F公司以权益法核算该项投资。

会计:《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F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22000000(55000000×40%)贷:银行存款20000000营业外收入 2000000差异分析:《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因此,在不存在关联交易的前提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当等于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本例F 公司应当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2000万元(2200-200),同时不需要确认所得,即应当调减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例2:接例1,2008年3月20日,H公司宣告发放2007年度现金股利300万元(F公司应得120万元)。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在其他企业中持有超过一定比例的股权,持有期限长于一年的投资。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考虑到准备与税法处理的差异,这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备与税法处理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其投资活动,并合规申报税务。

我们将从准备与税法处理的概念、要求以及差异入手进行分析。

我们将从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对企业财务报表以及税务申报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我们将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备与税法处理。

一、准备与税法处理的概念与要求准备是指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按照一定会计原则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确认和计量的过程。

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准备时,企业按照投资成本或股权法下成本的方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确认,之后按照成本或减值后的账面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同时需要根据相关会计政策和法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以反映潜在的减值情况。

税法处理是指企业在税收法规和税法要求下对相关交易和业务进行合规申报、计税和纳税的过程。

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税法处理时,企业需按照税法规定对股权投资相关收入、成本、净利润等进行核算,并根据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计算和缴纳。

在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备与税法处理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 减值测试要求差异:在准备中,企业需要根据相关会计政策和法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以反映潜在的减值情况。

而在税法处理中,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可能需要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税前调整,以反映潜在的减值情况。

3. 投资收益和利润识别差异:在准备中,企业按照一定会计原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和净利润进行确认和计量。

而在税法处理中,企业可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对相关投资收益和利润进行计税和纳税。

三、差异对企业财务报表及税务申报的影响1. 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备与税法处理中的差异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摘要: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实务工作中,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税收优惠明细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这三张附表,将财税差异予以调整。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纳税调整权益法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投资在企业中所占比例逐步提升,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投资规定的差异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相对比较复杂,实务工作中,该财税差异是通过填写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加以调整。

实施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年末需填写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表,其中与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调整相关的报表包括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和附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本文以案例方式分析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的形成及如何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来进行调整,以投资时被投资方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为前提。

案例:假定甲企业是实施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2012年1月1日以5 000 000元购入乙企业30%的股权,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 000 000元,2012年12月31日,被投资企业乙全年实现税后净利 3 000 000元,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项目未发生变化,2013年6月5日,被投资方乙的股东大会宣告分派股利1 500 000元,7月12日,投资方甲以6 600 000元转让所持全部股份。

一、初始投资产生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初始投资阶段,因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投资入账金额规定的不同可能会产生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应按照初始成本与所享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价,长期投资可理解为购买被投资方的净资产,因此企业用较低的成本享有相对较高的净资产份额时,相当于接受了对方的捐赠,此时应调增投资账面价值。

初始投资时甲企业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 000 000贷:银行存款等 5 000 000营业外收入 1 000 000税法只认可投资时企业真正的投资成本,因此未来税前可抵扣的金额只能是投资成本的实际支出,因此当投资方对被投方可辨认净资产的享有份额小于或等于初始投资时,财税无差异,但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则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本例中,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上的入账价值为6 000 000元,而根据税法规定,投资应以购买价款作为其计税基础,则其计税基础为5 000 000元,会计所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予认可,应进行纳税调减1 000 000元,反映在纳税申报表上,应在附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第四列"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处填写5 000 000元,第五列"投资成本――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处填写1 000 000元,同时在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六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填写调减金额1 000 000元,该差异属暂时性差异。

二、持有阶段产生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投资持有阶段,会因税法与会计在投资收益确认时间的不同而产生暂时性差异,同时由于权益性收益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会产生永久性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投资视同购买净资产,当净资产发生变化时,投资方应按其享有份额进行调整。

期末当被投资方因经营获利或亏损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时,投资方一方面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确认投资损益,而当被投资方因宣告分派股利所导致其净资产下降时,投资方调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冲减应收股利,不可重复确认投资收益。

可见会计上投资损益的确认时间为期末,因此本例中,投资方甲2012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900 000贷:投资收益 900 000税法规定的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宣告发放股利时,本例中,企业于2012年年末确认了投资收益,而根据税法规定,此时还不能对收益加以确认,故应进行纳税调减900 000元,反映在纳税申报表上,应在附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第七列"股息红利――会计投资损益"处填写900 000元,税法角度尚未确认投资收益,因此第八列"股息红利――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免税收入"和第九列"股息红利――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全额征税收入"填写金额均为0,第十列"股息红利――会计与税收的差异"等于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扣减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金额为900 000元,并应在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七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中,填写调减金额900 000元。

2013年6月5日,被投资方乙宣告分派股利1 500 000元,投资方甲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由于在2013年年末已经确认过投资收益,因此不能重复确认收益,而根据税法规定,应于被投资方决定分配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即税法此时应确认投资收益450 000元,因此应进行纳税调增450 000元,此时的450 000元为暂时性差异。

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收益为免税收入,且这项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分别体现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在附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第七列"股息红利――会计投资损益"填写金额为0,在第八列"股息红利――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免税收入"填写450 000元,第九列"股息红利――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全额征税收入"填写金额为0,第十列"股息红利――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填写金额-450 000元。

作为税收优惠的免税收入,在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免税收入的第三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写金额450 000元,此时填写的金额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永久性差异。

由于前期会计上已确认收益,而按税法规定此时才确认,故应作纳税调增,在附表3的第七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调增450 000元,而免税政策带来的永久性差异应在第十五行"14.免税收入"处填写调减金额450 000元。

三、处置阶段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处置阶段,财税差异主要是对投资损益金额计算的不同而产生的。

根据会计准则,投资损益根据股权出售价款与会计账面价值的差额来计算,本例中甲企业处置股权时的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6 6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 000 000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50 000投资收益 150 000而税法计算的投资收益应为转让价款6 600 000元扣除计税基础5 000 000元后的差额,税法上无需考虑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及持有期间的损益调整,本例中税法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为1 600 000元,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50 000元,因此应纳税调增1 450 000元,该项差异应体现在附表11和附表3中。

在附表11的第十一列"投资转让所得(损失)――投资转让净收入"填写投资转让价款6 600 000元,第十二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损益调整余额之和,共计6 450 000元,第十三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写投资的计税基础5 000 000元,第十四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为投资处置阶段确认的投资损益,金额为第十一列扣减十二列的差额,填写150 000元,第十五列"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写税法对此项投资在处置阶段确认的损益,金额为第十一列扣减十三列的差额,填写1 600 000元,第十六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则为十四列扣减十五列的差额,填写金额-1 450 000元。

由于处置阶段会计比税法少确认了1 450 000元的投资收益,因此在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第四十七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中应进行纳税调增1 450 000元。

随着投资的处置,前期累计纳税调减暂时性差异1 450 000元,包括投资初始阶段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 000 000元、投资持有阶段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900 000元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50 000元,随着投资的处置阶段所进行的纳税调增1 450 000元,两者相互递减,暂时性差异随之消失。

>参考文献:[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2]张红.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中国农业会计,2013,(10).首先,跨过网络数字技术手段交易的供货商,在来源国设置的网站,只是临时的、辅助的,通常是一些要约邀请,用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而没有实质的合同签署功能。

消费者浏览网站之后,如果有意签署合同,需要通过另外的方式完成。

这样的临时的、辅助的网站,就不符合常设机构的标准,因其不具有稳定性。

即使是通过来源国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数字交易的供应商通常通过在来源国租赁服务品,而没有对服务器的支配权,所以,该服务器与交易的卖方没有实质的真实的联系。

对这种交易模式,来源国无从征税。

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形成了对数字经济的隐性税收优惠。

这种变相的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对收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

这也是近年来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三、应对策略:轻物理存在,重实质交易(1) 完善居民的认定标准各国可以在国内税法以及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做出一致规定,对纳税居民的认定进步一完善。

现行的纳税居民多局限于固定的地理位置和固定的人员、工作方式。

比如,股东、董事的召集方式必须是在公司的住所地,即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法定的注册登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主要营业场所、办公地点等。

这种规定已经不能控制数字经济和网络办公环境下的税收征管。

如今,股东、懂事会议的召集、召开、决议的通过,完全可以通过电话、视像会议、网络电子邮件进行,公司的章程可以是电子版文件。

所以,各国税法对纳税居民的认定不能局限于物理场所和固定的办公模式,否则将不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