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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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医院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人员编制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医院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岗位的人员编制管理。

第三条医院人员编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功能需求原则:根据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合理配置各类人员,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 能级对应原则:根据岗位要求,确定人员编制的层次和数量,实现岗位与人员的最佳匹配。

3. 结构优化原则:合理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4. 制度规范原则:建立健全人员编制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编制管理流程。

第二章人员编制管理职责第四条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编制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编制的编制、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医院领导对人员编制管理工作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三章人员编制管理内容第七条人员编制包括岗位设置、编制数量、人员结构、薪酬待遇等方面。

第八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2. 符合岗位要求,确保工作质量。

3. 适应医院业务发展需要。

第九条编制数量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 医院规模和发展规划。

2. 各部门工作任务和业务量。

3. 人员结构优化需求。

第十条人员结构应合理搭配,包括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等方面。

第十一条薪酬待遇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量、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人员编制管理流程第十二条人员编制的编制、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流程:1. 需求分析: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业务量,提出人员编制需求。

2. 编制审批:人力资源部门对各部门提出的编制需求进行审核,提出编制方案。

3. 编制实施:根据审批通过的编制方案,实施人员招聘、调配、培训等工作。

4. 编制调整:根据医院发展和业务需求,适时调整人员编制。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医院人力资源部门对人员编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人对人员编制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定期向人力资源部门汇报。

基层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基层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基层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第三条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员工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且需要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经负责人审批后,对全体员工公布,并认真执行,不得私自更改。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基层医疗机构设立行政办公室、医务科、护理科、药剂科等部门,具体部门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行政办公室负责医疗机构的日常行政事务,协助医疗负责人管理全院工作。

第九条医务科负责医疗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协调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十条护理科负责医院护理工作的管理与督导,确保患者得到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十一条药剂科负责医院药品管理工作,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值班制度、医师巡诊制度、护士护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病历档案,并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质量监控机制,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处置医疗事故,保障患者安全。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开源节流,确保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员工的招聘、任用和考核。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激励优秀员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合理采购药品,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惩戒制度第二十条对于违反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员工,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相应处罚,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违纪的员工,医疗机构可以给予停职、解聘等处罚,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人员配备和编制管理制度

人员配备和编制管理制度

人员配备和编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人员配备和编制管理,提高医院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岗位的人员配备和编制管理。

第三条医院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并对其进行必需的调整和修订。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四条医院管理负责人负责确定医院各部门的岗位设置和编制数,确保人员配备与医院运行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本部门的岗位设置、编制数、人员配备等进行调整,报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备案。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医院整体编制进行管理,并对相关配备进行审批和监督。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医院各个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及编制指标,组织实施招聘、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备管理第八条医院依据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和岗位需求,合理布置各类人员配备,确保医院正常运转。

第九条医院各部门负责人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提出岗位需求,并依照医院的编制数进行报备。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各部门的岗位需求,组织编制审批工作,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依据医院编制数和招聘需求,订立招聘计划,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对招聘申请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和面试,并向医院管理负责人提出招聘建议。

第十三条医院管理负责人依据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招聘建议,决议是否通过,并最终确定招聘人选。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新员工的入职培训。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记录医院编制信息、人员配备情况等,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人员编制管理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医院正式编制的管理,包含编制增减、编制调整和编制使用等工作。

第十七条医院管理负责人依据医院工作需要,提出编制的加添、减少申请,并报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医院的编制数,并将其与上级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帮助各部门管理编制使用情况,监督编制的合理调配和使用。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中不包含图片和网址,也不会提及任何具体的邮箱地址。

一、引言
乡镇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
乡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管理模式、经费投入、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问题,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存在一定的
不足。

为了改善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特制定本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1. 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卫生院院长,卫生院党支部
书记和常务副院长等职位,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

2. 卫生院院长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卫生院的日常工作,卫生
院党支部书记负责党的建设工作,常务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管理工作。

三、医疗服务管理
1. 建立完善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医疗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

2.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加强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3. 加强医疗设备和药品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药品的安全使用。

四、人员管理
1. 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确保卫生院各部门的人员配备合理。

2. 加强卫生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3.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财务管理
1. 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及人员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质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事业编制。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设立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倡社会投资和捐资举办农村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要求,保证乡(镇)卫生院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照区域卫生资源规划设置,每个乡(镇)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卫生院。

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的数量及密度,乡(镇)卫生院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第六条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卫生室。

村卫生室的建设以市县投入为主,也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渠道筹资,引导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举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体医务人员竞争承办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撤并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妥善安置人员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资源重组和改制。

第三章职能配置第八条乡(镇)卫生院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为服务对象,主要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地方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对危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一)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实施免疫接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等。

医院编制管理制度

医院编制管理制度

医院编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编制管理,发挥医院人员作用,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编制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医疗、护理、行政和后勤等各个部门。

第三条医院编制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有序。

第四条医院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效率优先、服务至上、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编制管理应当坚持权责对等、待遇公平、激励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编制规定第六条医院编制按照医院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政策,合理确定医务人员和行政人员的编制数目。

第七条医院编制按照职能部门划分,包括医务、护理、行政、后勤等各部门。

第八条医院编制的设置和变更需经过医院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第九条医院编制的调整应当进行合理的公告和解释,同时向员工做出相应的安排。

第十条医院编制的分配原则应当坚持以科学性、公平性和适应性为主。

第三章编制管理第十一条医院编制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二条医院编制的管理应当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包括考核绩效、考核考核、定期评估等。

第十三条医院编制的管理应当注重人才选拔和培养,建立人才储备,推动医院人员的定岗培训。

第十四条医院编制的管理应当完善编制档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医院编制的管理应当加强监督和评估,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不足,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编制激励第十六条医院编制的激励应当在法定范围内,通过薪酬、待遇、表彰、奖励等方式,发挥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医院编制的激励应当注重绩效考核和考核奖励,从而激发员工工作动力。

第十八条医院编制的激励应当适当考虑员工的个人成长和发展,鼓励员工自我提升。

第十九条医院编制的激励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激励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二十条医院编制的激励应当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医院发展,为医院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章编制奖惩第二十一条医院编制的奖惩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金乡县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金乡县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金乡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1]36号),根据《金乡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金编[2010]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公益性基层医疗卫生组织,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应坚持与农村(社区)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精干高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农村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相关工作,对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提供与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必要性;(二)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基本规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数额、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三)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基层医院预算编制管理制度

基层医院预算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医院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医院财务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各科室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医院实际情况,合理预测各项收支,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公开透明:预算编制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各部门、各科室对预算的知情权。

(四)分级负责:明确各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责,确保预算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预算编制分为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

第五条年度预算编制:(一)预算编制部门: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二)编制时间: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编制内容:1. 预算编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医院发展规划。

2. 预算编制方法:采用零基预算、增量预算相结合的方式。

3. 预算编制内容:医院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预算。

第六条月度预算编制:(一)预算编制部门:各科室、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情况,编制月度预算。

(二)编制时间:每月5日前完成。

(三)编制内容:1. 月度收入预算: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等。

2. 月度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设备购置等。

第三章预算执行第七条预算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二)规范操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三)加强监督: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各科室应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预算监督第九条预算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各级预算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二)定期检查: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基层卫生院管理办法

基层卫生院管理办法

基层卫生院管理办法一、总则基层卫生院是我国乡镇、街道和社区的首要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具有重要的基层医疗保健功能。

为了提高基层卫生院的管理水平,规范其运行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基层卫生院管理办法》。

二、机构设置1. 基层卫生院应设置行政部门、医务科、药店、公共卫生科和预防保健科等。

行政部门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工作,医务科负责医疗服务管理,药店负责药品采购和管理,公共卫生科负责卫生防疫工作,预防保健科负责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

2. 基层卫生院的各个部门应设立专业技术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满足就诊和治疗的需求。

三、医疗服务1. 基层卫生院应提供全科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

2. 医疗人员应严格按照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提供医疗服务,确保诊疗质量和安全。

3. 基层卫生院应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并及时报告疫情,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疫情扩大蔓延。

四、卫生保健1. 基层卫生院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负责开展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包括传染病预防、慢性病管理等。

2. 卫生保健人员应定期对社区居民进行健康宣教和体检,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指导。

五、卫生管理1. 基层卫生院应加强对卫生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2. 卫生院应建立完善的医疗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3. 卫生院应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六、人员管理1. 基层卫生院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编制和招聘机制,确保医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2. 卫生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3. 卫生院应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激励医务人员积极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七、资金管理1. 基层卫生院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报销流程。

2. 卫生院应加强对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的管理,确保价格合理、质量可靠。

八、监督与评估1. 基层卫生院应接受上级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卫生局编制管理制度

卫生局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编制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卫生局编制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公开透明原则:编制管理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三)优化结构原则:优化编制结构,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发展,适时调整编制。

第二章编制管理范围第四条卫生局编制管理范围包括:(一)卫生行政机构编制管理;(二)卫生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三)卫生系统编制总量管理;(四)编制调整、核减、核增等事项。

第三章编制核定第五条卫生局编制核定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需求调研: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编制需求调研。

(二)编制核定:根据编制需求调研结果,提出编制核定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编制下达:编制核定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编制。

第四章编制使用与调整第六条卫生局编制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编制使用应严格按照编制下达的岗位和职数进行,不得超编使用。

(二)编制使用应优先保障卫生事业发展需要,重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编制使用应与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相结合,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第七条编制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编制调整应结合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优化编制结构。

(二)编制调整应充分考虑人员年龄、专业、学历等因素,确保编制调整的合理性。

(三)编制调整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编制核减、核增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核减:因工作需要或机构改革等原因,需核减编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编制核增:因工作需要或机构改革等原因,需核增编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卫生局编制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编制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编制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编制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编制的核定、使用、调整和监督。

第三条医疗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导向;(二)科学合理,规范有序;(三)权责明确,动态调整;(四)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医疗机构编制的核定第四条医疗机构编制的核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性质、功能、规模、服务范围、人员结构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编制核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医疗机构提出编制申请;(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三)编制部门核定;(四)医疗机构公布核定结果。

第三章医疗机构编制的使用第六条医疗机构编制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配置,高效利用;(二)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三)加强管理,规范使用。

第七条医疗机构编制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核定编制数进行人员招聘、调配和岗位设置;(二)严格控制编制内人员的流动和转岗;(三)加强编制内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医疗机构编制的调整第八条医疗机构编制的调整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发展需要、服务能力变化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医疗机构编制调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医疗机构提出编制调整申请;(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三)编制部门核定;(四)医疗机构公布调整结果。

第五章医疗机构编制的监督第十条医疗机构编制的监督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编制部门、审计机关等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编制的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核定、使用、调整的合法性;(二)编制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三)编制内人员的招聘、调配、考核等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核定、使用、调整医疗机构编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编制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院事业编管理制度范本

卫生院事业编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院事业编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卫生院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所有事业编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检验师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卫生院事业编人员的工作行为,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卫生院院长负责全院事业编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事业编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工作安排、考核、奖惩等。

第六条各岗位事业编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事业编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医院形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八条事业编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科室主任请假。

第九条事业编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不得在办公区域吸烟、饮酒、大声喧哗。

第十条事业编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和医院内部信息。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卫生院对事业编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等。

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事业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反制度的事业编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休假与培训第十三条事业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休假待遇。

第十四条卫生院应定期组织事业编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事业编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卫生院院长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工作交接第十八条事业编人员在离职、休假或调离岗位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十九条工作交接应包括工作总结、资料整理、设备归还等内容。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离职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县医院事业编管理制度范本

县医院事业编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为加强县医院事业编人员的管理,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保障医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正式聘用的所有事业编人员。

三、管理制度
1. 人员招聘
(1)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

2. 考核评价
(1)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2)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晋升、奖惩的依据。

3. 岗位职责
(1)事业编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医院各项工作顺
利开展。

(2)事业编人员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
水平。

4. 岗位调整
(1)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和事业编人员个人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2)岗位调整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位事业编人员都能在合适
的岗位上发挥才能。

5. 奖惩制度
(1)对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事业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的事业编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6. 休假制度
(1)事业编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等休假待遇。

(2)休假期间,应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四、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院人事科。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医疗队伍与编制管理制度

医疗队伍与编制管理制度

医疗队伍与编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维护医院的良好秩序,合理组织医疗队伍,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保障患者的权益,特订立本医疗队伍与编制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医疗队伍的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队伍包含临床医疗队伍、护理队伍、技术队伍、药学队伍以及其他医疗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四条医疗队伍的编制依照医院规模、科室设置、业务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规划和配置。

第五条医疗队伍的编制计划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订立,需经医务院长审批后生效。

第六条医疗队伍编制计划应充分考虑医院的特色业务、人员素养要求、岗位职责、工作量等因素,合理调配编制比例和数量。

第七条医疗队伍编制计划的具体内容包含各科室编制数量、编制比例、专业技术职称要求、学历要求、工作年限要求等。

第八条临床医疗队伍的编制应重视以下原则:1.医生编制数量应与床位数相匹配,确保患者的就医需求得到满足。

2.住院医师编制数量不得少于临床科室依法依规开展培训的需求量。

3.临床科室应合理配置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等不同级别的医师。

4.临床医疗队伍编制计划应依据科室特点和业务需求合理配置护士、医技人员等。

第九条护理队伍的编制应重视以下原则:1.护士编制数量应与医院床位数、病床使用率相匹配,确保供应优质护理服务。

2.护理队伍应合理配置护士长、副护士长、护士长助理等职务,确保护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3.护理队伍编制计划应依据科室特点和业务需求合理配置专科护士、护理员等。

第十条技术队伍的编制应重视以下原则:1.技术人员编制数量应与医院的技术设备和业务量相匹配,确保技术工作的高效运转。

2.技术队伍应合理配置技术主任、副技术主任、技师等职务,确保技术工作的质量与安全。

3.技术队伍编制计划应依据科室特点和业务需求合理配置各类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药学队伍的编制应重视以下原则:1.药师编制数量应与医院的药学服务需求相匹配,确保供应安全有效的药学服务。

2.药学队伍应合理配置药学科主任、副主任等职务,确保药学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县医院事业编管理制度规定

县医院事业编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医院事业编管理,规范医院内部人事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医院所有事业编人员。

第三条县医院事业编人员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医院事业编人员分为以下类别:(一)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医生、护士、药师、技师等。

(二)管理岗位:包括行政、党务、财务、后勤等。

(三)工勤岗位:包括卫生、维修、保卫等。

第五条县医院事业编人员的招聘、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奖惩等,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招聘:县医院事业编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招聘政策执行。

(二)选拔:县医院事业编人员的选拔,应当根据岗位需求,采取考试、考核、竞聘等方式,择优选拔。

(三)任用:县医院事业编人员的任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表现,合理任用。

(四)培养:县医院事业编人员的培养,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考核:县医院事业编人员的考核,应当定期进行,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调整岗位的依据。

(六)奖惩:县医院事业编人员的奖惩,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

第六条县医院事业编人员的晋升、调整岗位、辞退等,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晋升:县医院事业编人员的晋升,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人员表现,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晋升政策执行。

(二)调整岗位:县医院事业编人员的调整岗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意愿,合理调整。

(三)辞退:县医院事业编人员的辞退,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辞退政策执行。

第七条县医院事业编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医院发展贡献力量。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级卫生编制管理制度

县级卫生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卫生编制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包括公立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

第三条县级卫生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科学合理原则;(三)公开透明原则;(四)动态调整原则。

第二章编制管理职责第四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卫生编制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卫生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县卫生编制管理具体办法;(三)组织编制卫生编制需求计划;(四)审核、审批卫生编制增减;(五)监督检查卫生编制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卫生编制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合理编制本单位人员编制;(二)严格执行编制管理制度,确保编制使用规范;(三)加强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四)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编制使用情况。

第三章编制需求计划第六条卫生编制需求计划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服务人口数量、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七条卫生编制需求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一)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编制需求计划;(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编制需求计划;(三)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编制使用指标。

第四章编制增减审批第八条卫生编制增减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卫生编制增减审批程序如下:(一)卫生机构提出编制增减申请;(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编制增减申请;(三)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编制增减指标。

第五章编制使用与监督第十条卫生编制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编制用于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基本医疗服务;(二)编制使用符合国家及地方政策;(三)编制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基层医疗机构满编运行方案

基层医疗机构满编运行方案

基层医疗机构满编运行方案
基层医疗机构满编运行方案:
1.确定编制标准: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规模、服务对象和工作任务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编制标准。

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各类人员的数量和比例。

2.招聘和培训人员:根据编制标准,及时招聘和培训医生、护士和技师等人员。

招聘时要注重严格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确保员工能够胜任工作。

3.制定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明确各个职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4.建立考核机制: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员工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同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加强团队建设和协作:建立良好的团队氛围,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促进协作精神的形成,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6.优化设备和资源配置:确保医疗机构的设备和资源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及时维护和更新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7.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流程,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8.加强宣传和推广:积极宣传和推广基层医疗机构的优势和服务内容,提高市民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综上所述,基层医疗机构的满编运行方案需要从编制标准、人员招聘和培训、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考核机制、团队建设、设备和资源配置、质量管理以及宣传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安排,以确保基层医疗机构能够高效运行,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基层医院医疗编制改革实施方案

基层医院医疗编制改革实施方案

基层医院医疗编制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在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背景下,基层医院编制改革旨在提高基层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编制改革,促进基层医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二、改革内容1. 优化医疗人员编制结构。

根据基层医院的实际需求和服务水平,合理调整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岗位的编制比例,确保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2. 引入绩效考核机制。

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根据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薪资待遇挂钩,激发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 加强继续教育和培训。

建立健全基层医院继续教育和培训机制,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4. 完善激励机制。

建立多元化的激励机制,包括薪资待遇、职称晋升、学术交流等,以激励医务人员积极投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5. 强化管理和监督。

加强对基层医院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流程,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实施步骤1. 研究制定改革方案。

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编制改革工作组,负责研究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和具体措施。

2. 建立改革示范点。

选取若干基层医院作为改革示范点,在这些示范点开展试点工作,探索适合基层医院的编制改革模式和经验。

3. 推进改革全面实施。

根据试点经验和完善方案,将编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逐步覆盖所有基层医院。

4. 监测和评估改革效果。

建立改革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各地基层医院的改革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改革措施。

四、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投入,确保编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基层医院的正常运行和人员待遇。

2. 人才支持。

组织专业人员对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储备,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 政策支持。

相关部门要出台相应政策和措施,支持基层医院编制改革,鼓励医务人员在基层医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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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1]36号),根据《金乡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金编[2010]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公益性基层医疗卫生组织,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应坚持与农村(社区)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精干高效、因地制宜、统筹
兼顾的原则,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农村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相关工作,对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提供与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必要性;
(二)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基本规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数额、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
(三)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数额在10名以上的,可
以设置内设机构,每个内设机构一般应不少于3人。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举办主体、基本规模、经费来源等变化的;
(二)合并或分设的。

第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因性质改变,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管理的;
(五)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二条变更、撤销基层医疗卫生,由其举办主体或拟变更、撤销单位向批准设立的机关提交变更、撤销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变更、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二)变更、撤销后职责任务的增减、转移、消失情况;
(三)变更、撤销后资产处置及清算情况;
(四)变更、撤销后人员安置意见。

第十三条对应当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批准设立机关可以直接行文撤销。

第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设立或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基层医疗卫生撤销的,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员额的核定或者调整;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的核定或者调整;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

第十六条核定基层医疗卫生编制结构比例,应当遵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1]36号)精神:专业技术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量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90%。

其中,乡镇卫生院用于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专业、中医药岗位分别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20%、20%和10%。

第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为财政补贴事业编制,编制数额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编制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人员经费预算、工资总额计划和
年度增人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职数,原则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数额在20名以下的,配备1至2职;
(二)编制数额在21名至50名的,配备2至3职;
(三)编制数额在51名以上的,配备3至4职;
(四)基层医疗卫生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原则上1个科(处、室)配备1职,职责任务重的可配备2职;
第十九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增减变动的,应在15日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合并、分设的基层医疗卫生,应当重新核定事业编制;经批准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原核定的事业编制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县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及事项,按《金乡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金编[2010]16号)执行。

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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