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教育系统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教育系统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单位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财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体育局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幼儿园园长、事业单位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各单位负责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局党委、纪委或相关部门提出,由局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需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资料:(一)财务收支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二)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单位预算、决算、说明等会计资料;(三)固定资产账(含卡片账)、单位负责人任职期内财产盘存情况及说明;(四)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说明;(五)基建、维修等专项资金的使用资料。
(六)内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被审计人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给审计机构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签署承诺书。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依法履行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二)经费的筹集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三)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益、保值增值情况;(四)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五)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六)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八)授权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一、实施背景学校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在经济责任方面需要进行审计,以确保经济管理的合规和有效性。
二、实施目的1. 确保经济责任落实到位,防止财务风险;2. 提高学校经济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3. 提高财务透明度,增强社会信任。
三、实施内容1. 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包括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2. 对学校经济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执行情况;3. 对学校经济责任制度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对象和范围;2. 收集相关数据和文件,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3. 开展实地调查和核实;4. 撰写审计报告,提出问题和建议;5. 交由有关部门审阅,进行整改和落实。
五、实施保障1. 配备专业审计人员,确保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2. 严格遵守审计程序和标准,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和可信;3. 强化对审计结果的跟踪和监督,确保整改落实。
六、实施评估1. 对审计工作进行内部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2. 接受外部评估,接受对审计结果的公开评价。
七、实施效果1. 提高学校经济管理水平,减少经济风险;2. 增强学校的社会形象和信誉;3.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八、实施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一年一次。
九、实施负责部门学校经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接受学校领导的监督和指导。
十、实施研究定期开展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效果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使审计工作不断完善。
十一、实施沟通学校对内公开审计结果,与师生员工分享审计报告,增强透明度,促进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民主化。
对外在学校网站上公开审计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实施评价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广泛征求师生员工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布学校的审计评价结果。
十三、实施经费确保学校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经费支持,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审计工作真实性和有效性。
经济责任审计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环节,不仅是学校职能部门及全体师生员工履行经济责任的监督检查,也是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措施。
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内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改善经济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促进校内干部的廉政、勤政建设,现根据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学校内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领干,以及学校领导认为应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因调动、免职、辞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对学校内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或相关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有关法规、制度,运用审计手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业绩。
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任用和评定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归入干部档案。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二)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三)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四)债权、债务情况和其它遗留与纠纷问题。
(五)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六)对校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企业与学校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兑现。
(七)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提请,经校领导批准,审计处负责实施;若因内审力量不足或其它原因,审计处可提出建议,经校领导同意,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
委托社会审计的费用,原则上由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六条审计处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应于5日内成立审计组,拟定审计实施方案,并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的时限,自审计之日起,一般不超过30日。
如有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审计组实施审计中,应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职工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意见及对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2024年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范文尊敬的校领导、老师们:我校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学校经济责任的履行和审计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经济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同时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了2024年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现将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向大家汇报如下。
一、审计目标和原则1. 审计目标:本次审计的目标是全面了解和评估学校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学校未来的经济管理和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2. 审计原则:本次审计的原则包括独立、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全面和及时。
审计工作要坚持真实、准确、合规和规范的原则,确保审计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审计内容和范围1. 审计内容:(1)学校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估,包括经费使用情况、财产管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
(2)学校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的合规性评估。
(3)学校经济管理的规范性评估,包括经济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经济凭证管理、经济事务处理程序等。
2. 审计范围:本次审计的范围包括我校所有经济责任范围内的活动、项目和业务,以及涉及经济责任的相关制度、规定和程序。
三、审计方法和程序1. 审计方法:本次审计将采用相结合的审计方法,包括文件审查、调查访谈、资料核对和现场检查等。
2. 审计程序:(1)准备阶段: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任务和要求,组织审计人员和资源,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等。
(2)实施阶段:按照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进行现场检查、资料核对、调查访谈等具体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和数据。
(3)结果分析:对收集到的证据和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评估学校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形成初步审计报告。
(4)报告编制:根据初步审计报告的结论和意见,编制最终审计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5)结果落实:根据审计报告的结果,相关部门和领导需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整改问题和改进管理。
四、审计保障措施1. 审计人员的选聘与培训: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选派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并对其进行相应培训和指导,以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学院处级领干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完善学校处级领干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校属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处级领干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委对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处级领干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干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干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干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干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干经济责任履行和落实风廉建主体责任及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常规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拒绝、阻碍、拖延和干涉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处级领干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实施任中、届满经济责任审计;对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及关键岗位的领干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和二级学院书记、院长(含主持工作副书记、副院长)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五条学校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学校委的统领导下组织开展处级领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审计的校领导或X委书记担任。
成员由纪委监察、组织、人事、计财、国资、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规定,领导和部署学校处级领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和制定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XXXX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XX〕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XX〕102号)、《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发〔20XX〕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命和聘任的各单位(部门,下同)主要负责人,以及经济业务发生较多的科室负责人。
校内各经济实体的主要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承担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学校审计处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向学校领导和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根据领导干部在届中、届满的实际情况,会同审计处研究确定并报校领导批准后作出具体安排。
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向学校党委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名单,经讨论批准后,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审计处审计,审计处列入审计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审计。
第七条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交流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结果利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
第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包括其整个任期。
超过一个聘期的,以后一个聘期为主,必要时可延续至其他年度。
经济责任审计可与财务收支审计一并进行。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四)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五)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六)专项资金、专用基金、捐资等事业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七)创收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八)基建、维修、水电安装工程的预、结算情况;(九)设备、物资、材料、教材等的采购、管理和使用情况;(十)工会会费、党费、团费等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学校经济责任审计一、背景和目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学校经济管理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评价和监督的一种专题审计活动。
其目的是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监督,提高经济利益的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审计内容和范围1. 财务收支审计:对学校财务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去向进行全面审计,包括经费预算编制及执行、支出使用合规性、经费使用效益等方面的审计。
2. 资产管理审计:对学校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包括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和保管等方面的审计。
3. 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审计:对学校实行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经济责任制制度建立和执行、责权明确等方面的审计。
4. 教师人事管理审计:对学校教师人事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包括教师招聘、任免、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审计。
5. 学校内部控制审计:对学校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效果进行审计,包括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监督和评价等方面的审计。
三、审计程序和方法1. 确定审计对象:确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学校经济管理单位或部门,并进行排期安排。
2. 制订审计计划:根据审计目标和范围,制订具体的审计计划,包括审计人员的组成、审计时间和地点、审计方法和程序等。
3. 收集资料和调查核实:审计人员收集相关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4. 进行初步分析:审计人员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确定审计重点和关注点。
5. 开展实地调查:审计人员对学校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
6. 进行数据核对和分析:审计人员对核实的数据进行核对和分析,比对预算和实际支出、收入等数据,评估经济效益。
7. 编制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包括问题发现、原因分析、整改建议等内容。
8. 审计结果反馈和整改跟踪:将审计报告反馈给学校相关责任人,要求整改,并跟踪整改进展情况。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五、审计程序
1.准备阶段: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明确审计重点、时间表和所需资源。
2.实施阶段:按照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程序的完整性。
3.报告阶段:整理审计发现,形成审计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4.整改阶段:学校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审计机构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价。
3.促进学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教育质量。
三、审计范围与内容
1.审计范围:本次审计范围为某学校2019年至2021年的经济活动。
2.审计内容:
(1)预算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情况;
(3)资产管理情况;
(4)负债及债务管理情况;
(5)重大经济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
(6)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十、结语
本实施方案旨在确保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顺利进行,提高学校经济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益。请学校予以充分合作,共同推动学校管理水平的提升。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审计程序:
(1)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内容、方法等;
(2)成立审计组,选派具有专业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
(3)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过程客观、公正、严谨;
(4)形成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6)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4.审计组织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审计质量。
八、审计结果运用
1.学校应根据审计报告,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审计组织报告整改情况;
2.审计组织应跟踪审计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XXXX多元经营管理中心直属企业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多元经营管理中心直属企业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多元经营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XX《XXXX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有关规定及《XXXX多元经营管理中心审计部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多元经营管理中心直属企业出资兴办的全资或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离任、任中)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是指由多元经营管理中心人事(干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多元直属企业出资兴办的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多元经营管理中心审计部依据国家法规、XXXX、XXXX局的相关规定及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领导人员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定期经济责任审计(任中审计)。
第五条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中心纪委、人事(干部)、审计、财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和通报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审计工作的组织第六条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居二线、退休等事项前和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本办法进行审计。
第七条根据需要,在领导人员任期内可按本规定开展领导人员的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可单独进行,也可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八条遇有下列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1.领导人员任期不到1年的;2.领导人员已离开任职岗位2年以上的;3.领导人员已经死亡的;4.领导人员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5.领导人员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本级审计机构公正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岗位的;6.其他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
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校办产业和学校所属按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善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企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主管的经济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进行审计。
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条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或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学校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初步计划送审计处,经协商列入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批准并组织人员实施。
因特殊情况临时提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与审计处共同协商,报请学校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企业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成立项目审计组,并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企业负责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实施审计应当对整个任期进行审计。
任职时间较长的,应以近期年度为主,但不少于审计两个会计年度。
对查出重大问题线索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doc
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第2条号本办法所称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校办产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作为校办企业管理的经济实体第3条号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所应承担的责任:责任、损益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监事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因管理不善、领导不力造成的不良经济影响或监督不力造成的违法违纪问题而对被审计单位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承担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对所负责的经济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不善、事后处理不力以及因决策失误而导致违法经营,给被审计单位所在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不佳的经济责任。
第4条号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时;或办理调动、降职、辞退、辞职、退休等事宜时。
,应进行审核企业重组:重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应伴有审计。
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或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交,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审计第6条号|学校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审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初步计划,经协商后将其纳入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审批并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临时要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与审计部门共同协商,报学校批准并组织实施第7条号企业单位负责人原则上应先审核后离任。
第8条号在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内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成立项目审计组,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9条号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将企业负责人与直接责任区分开来。
实施审计应当审计整个任期长期工作的,以最近一年为主要年度,但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进行审计。
发现重大问题的线索,应追溯到前一年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1)企业资产:负债真实性、损益真实性、国有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保值增值性、债权债务清晰性、争议及遗留问题;(2)外商投资和资产处置企业;(3)企业对外担保:融资、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4)企业收入分配;(5)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其实施情况;(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11条号审核组在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与企业资产相关的各项经济指标: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无挪用国有资产、违反财政收支廉政条例等违法违纪行为区分责任人对企业不真实的资产、负债、损益、投资效益差和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责任。
丽水学院经济责任审计方案
丽水学院经济责任审计方案丽水学院经济责任审计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浙江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客观、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作为,并提出审计评价意见,保证学院二级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如期实现审计目标,特制订本审计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经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基本把握学院二级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为组织部门客观评价中层领导干部提供依据,促使领导干部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增强纪律观念,促进廉政建设,推动二级单位不断加强财务收支的规范使用和管理,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二、审计对象及时间跨度(一)审计对象:二级学院(除人文学院、医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成教学院、图书馆、教务处、学生处、教育技术中心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后勤服务总公司的财务审计与行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合并进行。
(二)审计时间跨度:三年任期的经济责任。
三、审计范围和重点内容(凡属校领导签批的项目经费不在内部审计范围)(一)行政管理审计1.围绕职责依法行政情况。
经过对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的审计,关注二级学院和有关行政部门政策的执行情况,有关经济管理职责履行情况,重点关注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任期内是否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合理合法地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有无政策执行问题。
2.内部管理情况。
经过对二级学院和有关行政部门内部管理情况的检查,关注其内部规范管理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有效,有无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经过有关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审查,重点关注任期内重大经济活动(包括创收活动)、资金项目、资产处理、经济合同等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是否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有无重大失误;各项提成、分配及专项基金是否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大件采购、创收项目、资产处理、经济合同、资金来源等程序、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合法,有无因计划不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违规和资产流失浪费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21年5月)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21年5月27日)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2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2.3 《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电审〔2014〕93号)2.4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2.5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6 《行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国电审〔2014〕104号)3 术语和定义3.1 公司所属单位:是指公司所属各单位、公司多元化控股企业、生产配套企业。
3.2 经济责任:是指公司所属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3.3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公司所属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3.4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人:是指下达经济责任审计指令的部门所在的单位。
3.5 经济责任审计指令:是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主管审计工作的副组长向审计部门下达审计任务书。
3.6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公司多元化控股企业、生产配套企业的公司处级(含副调研员)以上领导干部由公司总部组织实施审计,必要时可授权所属单位组织实施审计;兼任上述职务的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由各所属单位组织实施审计。
3.7 审计工作领导机构:公司成立内部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工作领导机构,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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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企业资产的良好运营,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粤办发[2000]19号)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校办产业和学校所属按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善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企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主管的经济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进行审计。
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条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或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学校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初步计划送审计处,经协商列入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批准并组织人员实施。
因
特殊情况临时提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与审计处共同协商,报请学校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企业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成立项目审计组,并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企业负责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实施审计应当对整个任期进行审计。
()任职时间较长的,应以近期年度为主,但不少于审计两个会计年度。
对查出重大问题线索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第十条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二)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
(三)企业对外担保、融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情况;
(四)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组要在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分清负责人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审计处应按法定程序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处应向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审计通知送达后,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
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本人在企业资金运作、经营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四)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应负的责任;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性,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负的责任;
(三)企业经营成果,企业负责人对未完成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应负的责任;
(四)企业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对经营决策失误、投资效益差和造成重大损失应负的责任;
(五)与企业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低应负的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和本人的意见。
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
业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方式、方法;
(二)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和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四)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五)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审计处在审定审计报告前,可先征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企业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四)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的处理、处罚意见或结果。
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学校及组织或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企业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
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进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一条实施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审计处应当依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建议学校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议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