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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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欢迎来到,下面是给大家收集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希望大家喜欢。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三章推荐第四章评审第五章异议及核实第六章审核、授奖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励鼓励产学研联合研发,促进科技经济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努力造就和培养创新型人才,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分设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 1 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 3 人;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 1 次,奖励项目成果总数不超过300 项,其中省自然科学奖不超过30 项、企业为主完成的项目成果不低于奖励项目成果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项目成果总数不超过128 项,其中一等奖项目成果总数不超过28 项,企业为主完成的项目成果在一等奖中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等工作,并负责对全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 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第九条“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奖励的具体条件、评审程序和奖励标准,以确保奖励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下面将详细阐述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评审委员会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

2.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评审奖励申报材料,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制定评审细则和管理办法等。

二、奖励的种类和条件1.奖励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次。

2.特等奖的条件包括: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对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

3.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条件分别为:有创新性、突破性成果,对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1.申报材料要求包括项目简介、研究方案、研究成果、论文发表等材料。

2.评审程序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初评由相关专家进行,终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3.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初评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等,综合评估项目的科技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名单。

四、奖励的标准和权重1.奖励标准主要包括科技创新成果的原创性、突破性、实用性和推广应用程度等。

2.不同奖项的科技创新成果所占权重不同,特等奖和一等奖对科技创新成果重视程度较高。

3.参评项目达到一定数量和层次的,可以设立特别贡献奖等其他奖励。

五、奖励的评定和颁发1.获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向省政府报告,经审定后公示,并授予奖项和奖金。

2.奖项的评定和颁发实行署名制度,奖金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分配。

3.获奖项目可以发布成果、开展科技交流活动,提高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和推广应用价值。

六、奖励的宣传和利用1.评审委员会要对获奖项目进行宣传,提高科技创新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2.获奖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奖项进行技术转移、技术推广和产业化应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结合。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浙科发条[2014]17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30【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14〕17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发改委(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对2008年制订出台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30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主要任务:(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一、宗旨1、激励浙江省社会力量有效地参与科技创新,更多地开展科技活动,提高浙江省科学技术事业的素质,提升社会经济效益,促进跨部门协调及统一的科技发展,促进浙江省科学和技术的迅速发展,增强科学素养。

2、坚持以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审批公开、动态管理等原则,严格执行浙江省政府有关科技创新奖励政策,为浙江省科技创新提供有力支持。

二、奖励对象1、优秀的科学家、技术人员和企业。

2、优秀科研机构和单位。

3、发明创造、全新研发和优秀应用工程。

三、奖励内容1、优秀个人:军-------地区科技进步、优秀科技奖、优秀发明奖2、优秀科研机构和单位:浙江省优秀科技奖、科技进步奖、精密工程技术研究奖3、发明创造、全新研发和优秀应用工程:浙江省科技进步奖、优秀发明项目奖四、奖励方式1、奖励一等奖者:可以获得最高现金5万元及奖牌一枚,以及相应荣誉称号。

2、奖励二等奖者:可以获得最高现金2.5万元及奖牌一枚,以及相应荣誉称号。

3、奖励三等奖者:可以获得最高现金1万元及奖牌一枚,以及相应荣誉称号。

4、奖励其他等级奖者:可以获得相应等级的最高现金拨付和奖牌一枚,以及相应荣誉称号。

五、审批程序1、推荐、选拔:由有关部门在经过科技咨询会、经审查委员会推荐后,经浙江省政府批准,由省科技厅拟定推荐对象。

2、审批:省科技厅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后,由科技厅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3、执行:经审批后,由省科技厅执行奖励事宜,奖励经费按相关政策经浙江省财政厅审核后发放。

六、监督管理1、省科技厅下设有奖励办公室,负责管理认定、奖励发放、绩效考核等工作,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督促推进工作。

2、市县政府可将该奖励办法作为向社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操作办法,执行审核及奖励管理工作。

3、对触犯本奖励办法或违反获奖纪律的,由省科技厅撤销奖励,做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取消奖励资格,处罚有关专家及有关单位。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浙科发成[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成〔2011〕73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单位,省(部)属高校、科研单位,其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8〕25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实际工作,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体现评奖过程和评奖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推荐(一)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实行单位、专家推荐制。

推荐单位包括:设区的市、县(市)及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分管行业技术的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省科技厅认定符合条件的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

推荐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贡献奖获奖人。

(二)单位、专家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是前5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通用项目,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项目,不再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方法实施细则〔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尺度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四章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贰言处置及监督第七章审核、授奖第八章社会力量设奖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保举、评审、授奖以及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打点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方法》〔以下称“奖励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打点、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打点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常识、尊重人才、尊重缔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顶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开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财产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开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保举、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缔造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奉献的个人或者单元,并对同一工程授奖的个人或者单元按照奉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中仅从事组织打点和辅助效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元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尺度第七条奖励方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冲破或在科学技术开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根底研究、应用根底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冲破性开展,为国表里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开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奉献。

第八条奖励方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财产化中,为本省缔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上述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出格重大技术缔造、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鞭策科技成果转化,实现财产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开展,促进了财产布局的变化,为我省行业和区域的开展缔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开展做出了重大的奉献。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浙江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浙江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 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 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 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 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 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 者社会效益。
4、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 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
(四)项目分类及评定标准 :
(1)基础研究项目:
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里,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 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研究中 取得的显著成果。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 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 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 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 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
一等奖的人数可列13人,单位可列9个; 二等奖的人数可列9人,单位可列6个; 三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
(三)奖励条件 :
重大贡献奖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 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授予对象 奖励条件 项目分类及评定标准 报奖时限及要求 评奖原则与程序
(一)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分重大贡献奖、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4年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4年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4年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4.06.19
•【字号】浙科发计[2014]96号
•【施行日期】2014.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4年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浙科发计〔2014〕96号)
各省属科研院所:
现将2014年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计划项目(第二批),共81项,下达给你们。

请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请在2014年7月10日前提交项目合同书,网址:http:
//。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合同书的,作放弃项目立项处理。

附件:2014年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专项计划项目(第二批)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6月19日附件:
2014年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专项计划项目(第二批)。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11•【字号】浙财教〔2014〕199号•【施行日期】2014.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9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协(宁波不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基层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智力引进等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计分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2014年12月11日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基层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智力引进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和加强我省基层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智力引进工作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结合全省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智力引进工作,实行滚动预算。

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对专项进行周期综合评价。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市、县(市、区)科学普及、学会建设活动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重点支持上述工作任务重、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的通知-浙科发计〔2014〕20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的通知-浙科发计〔2014〕20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的通知浙科发计〔2014〕20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评审立项程序,我厅经研究,决定将“基于云数据的新能源能量管理平台开发”等190个项目列入2014年度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现将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浙江省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

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于2015年1月28日前通过浙江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网上项目管理系统做好项目合同任务书的签订工作。

逾期未签定合同任务书的,视同放弃项目立项资格。

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认真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履行职责,抓紧做好立项项目的启动和组织实施工作,力争早日取得成效。

同时按照我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有关规定,履行好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职责,做好专账核算,确保科技经费专款专用。

附件:2014年度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清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12月8日——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浙政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浙政发〔201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决定授予“粒子填充改性高分子复杂体系流变学及其应用”等6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消化系肿瘤细胞周期调控因子P16的作用机制及其抗癌活性研究”等11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抗肿瘤药物超声介导靶向给药系统研究”等2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高性能低功耗软磁复合材料研究和产业化”等3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皮塑废弃物粉体相容增强关键技术及其循环应用”等6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超宽门幅产业用布剑杆织机关键技术的研究及产业化”等8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高效烟气催化脱硝关键技术及应用”等19项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晚粳稻特异种质的创制与功能鉴定”等81项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融合多种通讯网络的智能化应急指挥通讯系统”等155项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具体获奖项目和人员由省科技厅负责印发)。

希望获奖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勇攀高峰,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全省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坚定不移地走创新驱动发展之路,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和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4月7日。

推荐2014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情况公示表(科技

推荐2014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情况公示表(科技
一种真空预压联合吹填泥浆的软基加固处理方法(围海审中-实审)
201410263426.6
实用新型专利:
名称
授权号
活塞式土方输送船(围海)
201410263426.6
一种清挖窨井淤泥设备(科院)
201020049347.2
泵送淤泥快速脱水系统(围海)
201320076646.9
一种淤泥快速脱水固化施工设备(围海)
海涂泥快速固结剂(围海)
201010268432.2
一种淤泥管道吸送装置(科院审中-实审)
201110228640.4
一种淤泥输送系统(围海审中-实审)
201410611752.1
窨井淤泥管道吸运方法
201110412505.5
软粘土及粘塑性物料管道输送的减阻表面膜选择方法
201210076097.5
获部重大科技成果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国际发明奖2次,全国发明金银奖7次。均为第1完成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151”人才导师。公司
高级工程师
主持本项目技术转化工作和应用研究,完成软粘物料远距离管道输送技术在各种工程中的应用和施工工法的编制。提出活塞式淤泥输送泵创新理念,主持完成了10 m3/h至600 m3/h多种型号的输泥设备和多种土方输送船的研究制造。
申报2015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情况公示表(科技进步奖)
项目名称
宾哈姆体远距离输送方法及管道软粘土输送设备
项目简介:
泥土的管道输送在工程中大量需要,特别是软粘土,既非固体,又非液体,属于Bingham流体范畴,具有很大的粘滞阻力,都认为是无法管道输送。本成果通过研究软粘物料的输送特性、影响因素及规律,研究宾哈姆体和固体相间运动的界面关系及其改善方法,以及在气、液、表面活性剂等非均匀多相介质状态下,相互作用机理、流场特性和模型。经调查研究、实验分析、模拟测试、理论研究和实地应用,形成了一套的软粘物料管道输送理论。提出了表面膜减阻和非连续相柱流管道输送方法,研制开发了能远距离输送高浓度、大粘度、低含水量泥土的输送设备。鉴定专家认为:" 该成果在软粘土的远距离管道输送技术等方面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首次打破了软粘土无法远距离管道输送的禁区。项目的关键技术已申请专利56 项,其中已授权发明专利13项,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0项,发表学术论文30多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卫生强县(市、区)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卫生强县(市、区)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21期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浙政发〔2014〕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决定授予姚海根、董石麟、蔡秀军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授予“皮卫星关键技术及其应用”等28项成果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授予“JLγ—4G18/15型发动机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等89项成果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授予“机械零部件产品集成创新设计技术及其应用”等161项成果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具体获奖人和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印发)。

希望获奖者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全省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勇攀高峰的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和“两富”现代化浙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4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卫生强县(市、区)的通知浙政发〔2014〕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9—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21期知》(浙政发〔2007〕69号)精神,经考核验收,省政府决定命名象山县、瑞安市、永嘉县、德清县、绍兴市上虞区为浙江省卫生强县(市、区)。

希望被命名的卫生强县(市、区)以此为新的起点,不断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创造新经验,作出新贡献。

各地要以先进为榜样,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创新体制机制,扎实推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作出应有的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4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2日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

第三条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行政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奖励:(一)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浙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二)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浙江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三)在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务实、守信、崇学、向善”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建设文化强省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四)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平安浙江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五)在推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浙江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六)在加强浙江国防建设,促进浙江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七)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八)在其他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5.06
•【字号】浙卫发[2014]161号
•【施行日期】2014.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浙江省中医药
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通知
(浙卫发[2014]161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有关医疗单位:经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我委批准,2014年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已经确定,共78项,其中一等奖8项、二等奖23项、三等奖47项,现予公布(详见附件)。

获奖项目由我委颁发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荣誉证书和奖金,作为上一级奖励推荐和承担者工作考核、晋升卫生技术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

鼓励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加大对获奖项目承担者的配套奖励。

希望各获奖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提升获奖成果对防病治病的贡献度。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5月6日
附件。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明确“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

我省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省,编制了《浙江省浙江省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将“调整优化科技奖励制度”作为重点任务之一。

2019年,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379号),我厅制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浙科发成〔2019〕102号)等配套制度,实施以来我省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持续增强,高质量科研成果不断涌现,但也存在浙江科技大奖评审标准不够具体,提名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省科技奖励制度,省人民政府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我厅牵头组织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职能。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具体组织工作。

(二)完善浙江科技大奖等相关标准。

浙江科技大奖遵循“社会公认、行业翘楚、宁缺毋滥”原则,明确被提名者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相同层次奖项,且是主要科技创新内容在浙的完成人,并明确在推动我省科技研究事业发展上取得重大成就,或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完善提名标准,候选者须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进行提名;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者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提名。

(三)进一步压实提名单位主体责任。

提名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提名机制、公布提名规则,根据奖项评审标准加强前置审核,落实论证遴选、集体决策等程序,常态化掌握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创新成果并择优提名。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提名单位的提名成果质量、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评估。

(四)合理设置部分学科受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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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8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2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4年7月28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

其中自然科学奖不超过30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不超过28项;企业为主要完成单位的项目不低于奖励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当在一等奖中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七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设计、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二)具有显著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其成果已实现转化或者产业化。

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企业在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创新中有重大突破,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制定分类分级评价标准。

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应当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确项目成果先进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应当体现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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