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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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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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和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一)未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的;(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责任追究方式:(一)行政问责: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二)经济问责:罚款、赔偿、停职检查等;(三)党纪问责: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四)其他问责方式。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听取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及其责任。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执行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申诉理由不予采纳的,维持原问责决定;对申诉理由予以采纳的,依法予以改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查处并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项目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质量安全事故问责工作。

第三条施工安全责任按照即时发生即时处理执行。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部门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其中: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划分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为第二责任人;分管副经理为第三责任人;主管部门负责人为第四责任人;主管工程师为第五责任人;施工队负责人为第六责任人;事故现场各相关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管理(一)生产安全事故各级责任人应当被追究责任;安监局介入并对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以安监局处罚为准,不再内部追究个人的经济处罚责任;被国家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再进行内部问责处理。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和谐健康发展,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事业单位、商贸企业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由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进行追究和问责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原则是依法、公正、严格,追究责任要有区别对待,既要重罚重责,又要宽严相济,承担追究责任的主体可以采取警告、诫勉、罚款、停产整顿、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适用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同时也适用于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原则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法定代表人:指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企业负责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二)直接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包括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长等。

(三)其他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员工,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安全员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简单明确,不搞灰色地带。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造成事故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在追究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时,应注重责任的层级关系,首先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其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再次追究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和问责程序第十条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采取如下问责程序:(一)事故发生后,成立由单位领导或安全生产责任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要坚持“事故有责、责任必追”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机制,强化安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防范和处置安全责任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范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前提。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纳入重要考核指标。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具有以下职责:(一)制定、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五)督促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和排查工作,及时纠正安全隐患;(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验收和评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七)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八)其他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清退或撤销职务。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到人,权责一致;(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三)预防为主,惩教结合;(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建设等活动中,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故。

第六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事故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二)事故发生具有可预见性;(三)事故发生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因果关系;(四)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问责主体及责任第八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主体包括:(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四)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问责方式及程序第十三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改正;(三)行政处分;(四)经济处罚;(五)刑事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问责程序如下:(一)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确定事故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事故情况,提出问责建议;(三)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四)问责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事故责任问责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问责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服务、施工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

二、责任体系第四条本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责任内容第九条主要负责人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四)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七)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一)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五)参与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责任:(一)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五)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岗位工作人员责任:(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三)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这些责任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等。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现责任事故后,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定责,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问责的方式可以包括严重警告、降级、罚款、停产整顿等。

2. 企业负责人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如果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对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4. 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个人行为进行追究,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外,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还可以建立责任人名录,并定期公布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和问责结果,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和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包括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降职、撤职、辞职、开除等处分。

3.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事实查清、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等。

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调查组、核查组等方式进行。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xx矿特制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各单位;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担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矿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

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过程全面问责。

通过问责充分调动矿各单位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第七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及副矿级以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第九条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或防突效果差;(四)高瓦斯矿井、煤与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八)工作面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最终版)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最终版)资料

胜利石油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编制:审核:批准:胜利石油化工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根据《胜利石油。

问责制度(修订)》(胜油建。

),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和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

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公司党委和分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情况对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基层中队负责人、班组长及基层操作工人依据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对分公司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书记、经理、副经理、工会主席、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安全总监)的责任追究由公司按照《胜利石油化工。

事故问责制度(修订)》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公司和分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工业事故、交通事故、未遂事件、严重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的事件。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基层队、项目部、班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责任追究分为:视情节严重上报公司给予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

职工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效益工资。

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

第九条发生工业事故的责任追究1、轻微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2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1000—3000元。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者浮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赋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赋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像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允许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赋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

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者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安全事故问责管理规定

安全事故问责管理规定

问责管理规定1 目的为增强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责任意识,加强企业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某某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行。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某某集团及所有下属企业。

3权限本规定由安全部会同工会、总裁办公室和组织干部部编制,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办公会批准。

4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77号,2015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7号,2015年)《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1号,2006年)《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民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2011年)《上海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暂行规定》(沪委办发2014第39号)5术语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由某某集团总裁担任主任,分管副总裁、华域汽车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各相关党政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

安全生产问责小组(简称问责小组):由安全分管副总裁牵头,安全监察部、工会、监察室、组织干部部和对口管理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

6总则6.1问责和处罚对象:二层次企业的党政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和涉及问责事由的分管副职领导(以下简称企业领导)。

6.2问责条件:各二层次企业或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类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事故或因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社会负面影响,经查实企业领导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的。

6.3问责原则: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7职责7.1安全监察部负责牵头提醒、警示和诫勉谈话问责工作。

7.2问责小组负责实施诫勉谈话,并提出对企业领导的处罚建议。

7.3 安委会负责审核对受诫勉谈话的领导的处罚意见。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导致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是必要的。

二、原则和目的1.原则:(1) 依法问责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问责,确保问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实事求是原则:根据事故责任的轻重程度进行相应的问责,杜绝将责任过大或过小,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 激励警示原则:问责既要给予适当的处罚,也要给予适当的奖励,激发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目的:(1) 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强化公司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3) 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三、问责主体和责任划分1.问责主体:(1) 企业领导层: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

(3) 直接责任人: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作业人员等。

2.责任划分:(1) 企业领导层:负有最终责任,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

(3) 直接责任人: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确保安全生产。

四、问责程序和措施1.问责程序:(1) 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启动问责程序。

(2) 责任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组成,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和责任划分。

(4) 问责决定:公司领导层根据调查报告审核结果,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5) 执行问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或奖励,并及时通报全体员工。

2.问责措施:(1) 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扣减奖金、停职、调岗甚至解雇,以示警示。

(2) 培训和教育:对违规者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等培训,加强安全意识教育。

(3) 整改措施: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办法

内部事项注意保存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BSZ09059 第2版 签发:何文波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办法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宝钢领导人员问责规定(试行)》、宝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宝钢《职工奖惩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为防止和减少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下统称安全生产事故),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2.1 区域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延伸分支机构。

2.2 事故范围。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含宝钢员工、协力员工、建设员工、其他相关方等人员)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2.3 人员范围。

各级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3问责原则3.1有责问责。

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综合领导责任,分管其它工作负责人对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一岗双责)的原则。

依据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及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责任认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进行问责。

3.2 分类问责。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事故性质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累计数量等情况进行分类问责。

3.3 分级问责。

集团公司对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其他各类人员由其所在子公司、部门进行问责。

2013年10月30日发布 2013年11月6日实施共5页 第1页 *本管理文件在前版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4问责标准4.1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问责标准4.1.1对宝钢股份、八一钢铁等一类(A)单位的问责标准。

4.1.1.1发生一般事故,年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3人及以上的,给予该单位业务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予安全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范本

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范本

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健康发展,加强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对象本制度所称问责对象,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扩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三)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生产安全事故;(四)影响恶劣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问责方式安全事故问责采取以下方式:(一)纪律处分:对问责对象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二)行政处罚:对问责对象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三)刑事责任:对问责对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问责程序(一)事故调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和总结事故教训;(二)问责启动: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启动问责程序;(三)问责决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问责决定;(四)问责执行:有关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送达问责对象,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问责时限安全事故问责的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问责程序。

第七条责任划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直接责任:指因问责对象的故意或者过失,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或者扩大的责任;(二)间接责任:指因问责对象的工作失职、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或者扩大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指问责对象的上级领导,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忽视、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或者扩大的责任。

第八条免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问责:(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二)问责对象在事故发生前,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无故意或者过失的;(三)问责对象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了事故扩大的。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四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四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中,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该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肃追究,推动相关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从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包括以下要点:1. 安全责任明确:要求各级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单位的考核评价体系中。

2. 预防安全事故:要求各级单位和责任人采取预防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 发生事故追究责任:要求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通过调查和分析,查明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问责措施:对于安全责任事故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处分、降级、辞职、开除等。

5. 吸取教训和整改措施:要求各级单位和责任人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能够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那些违反安全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也能够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促使其切实履行安全责任。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二)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对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追究和问责的一套制度。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责任明确:明确安全责任的分工和职责,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2.追责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人员和部门,通过调查核实事故责任,对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3.问责程序:明确追究责任人员的问责程序和方式,包括听证会、调查核实、问责决定等程序。

4.问责措施:根据责任人员的责任程度和事故后果,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最终版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最终版

胜利石油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编制:审核:批准:胜利石油化工0 一三年三月十四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根据《胜利石油。

问责制度(修订)》(胜油建。

),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和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

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公司党委和分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情况对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基层中队负责人、班组长及基层操作工人依据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对分公司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书记、经理、副经理、工会主席、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安全总监)的责任追究由公司按照《胜利石油化工。

事故问责制度(修订)》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公司和分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工业事故、交通事故、未遂事件、严重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的事件。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基层队、项目部、班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责任追究分为:视情节严重上报公司给予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

职工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效益工资。

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

第九条发生工业事故的责任追究1、轻微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2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1000—3000 元。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文章标题: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领导者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及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机关,所属各二级单位,各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2、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及油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3、违反集团公司及油田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4、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5、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七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油田相关领导、相关部门领导按国家和中石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公司名称]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二)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安全生产,促进公司安全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制定本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二条问责范围本问责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

第三条问责原则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其负责的岗位、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

2.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纪委、工会、员工代表大会等监督机构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问责结果进行复核。

第四条问责内容1. 安全责任追究在下列情况下,将对责任人进行问责:(1)未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2)违反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造成安全风险;(3)安全生产管理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定;(5)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 纪律处分根据安全生产情况的严重程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1)通报批评;(2)记过;(3)记大过;(4)降职或解聘;(5)其他纪律处分。

第五条问责机制1. 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制:明确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建立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责任划分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

2. 安全事故调查组: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成立调查组,采取调查、论证等方式,依法依规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公司纪委、工会、员工代表大会等监督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对问责结果进行复核。

第六条问责程序1. 问责决策:由责任主体所在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违规行为严重程度进行问责决策。

2. 问责通知:责任主体所在部门将问责决策书面通知被问责人,明确问责理由、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等信息。

3. 纪律审理:对纪律处分进行审理,确保处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4. 复核、抗诉:被问责人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复核、抗诉申请。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问责追究制度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岗位规范,严肃责任追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以及畜牧局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

一、中心成立安全生产问责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问责的领导工作。

领导组组长:XXX(中心主任)副组长:XXX成员:XXXXXXXXX二、问责范围及对象凡在单位工作中由于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认真,导致实验室、储藏库、冷库、办公区出现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问责的基本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件(隐患)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3、坚持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的原则。

四、需要问责事项的确认1、一般安全隐患,由包括办公室及各科室管理人员在内的各级安全检查人员讨论,依照有关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检查认定标准确认;2、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由州畜牧兽医局、巴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消防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排查,依照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确认;3、人身安全事故中的轻伤、重伤、伤亡事故,按照专业机构判定的伤害程度确认。

五、安全生产问责的信息来源1、中心安全生产检查和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结果;2、分管安全工作班子成员的监督意见;3、职工举报经查属实的信息;4、其它渠道获取的需要问责经查属实的信息。

六、问责及处理方式1、一般安全隐患责任的问责,由中心给予责令改正(整改)、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罚。

2、上级部门提出的一般安全隐患,按照上级部门提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上级部门未提及处罚事项的,按照中心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3、重大安全隐患由上级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所涉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4、发生轻伤、重伤人身安全事故,中心办公室必须在24小时内向问责领导组提交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中必须明确事故责任,确定问责对象及方式,提出问责处罚(处分)建议,经领导组批复后执行。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二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二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减少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总体负责制,各级领导干部、相关部门和全体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安全生产。

第三条对于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落实安全措施、不配合安全检查、不及时报告安全事故、隐瞒事故情况等行为,以及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据本问责制度进行问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问责的对象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的对象包括本单位的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员工等。

第五条本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应当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的高度关注,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和目标,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安全生产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充分发挥本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对属地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安全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员工是安全生产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合安全检查和培训,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并对本职工作中的安全责任负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问责的形式和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问责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职务、免职、降低薪级、取消奖金、终止劳动合同等措施。

对于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于安全责任明确的主要领导,应当采取特别问责措施,包括法定的问责机制和其他行政问责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问责程序包括:(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安全责任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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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领导者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及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机关,所属各二级单位,各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及油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
3、违反集团公司及油田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
4、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5、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七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油田相关领导、相关部门领导按国家和中石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

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职处分。

在6个月以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参照重大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副科级以上干部不允许驾驶油田车辆,因驾驶油田车辆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按照先撤职后处理的原则,一切责任自负。

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
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对所属二级单位、局属经济实体、管理局和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机关部门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由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三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上报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审查备案。

责任追究程序执行集团公司原有规定。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察。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各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
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贯彻执行《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
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现对制度中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本《制度》只是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负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追究作了相应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一并同时执行。

二、本《制度》第三条中“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是指按照“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结合石油石化企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行业特点,《制度》主要追究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事故的领导责任,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其它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含道路、铁路及水上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放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三、本《制度》第七、八、九条中“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按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目前的管理体制中,所属各二级单位、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的厂长、经理、党委书记等处级单位的党政一把手。

四、对本《制度》第七、八、九条解释如下:
1、死亡人数指凡是由本单位违规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中的死亡人数。

2、重大事故,是指发生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事故,或其它性质严重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

3、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火灾爆炸事故,或者其它性质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本《制度》及《条文解释》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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