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重庆购房合同落户
在重庆市,购房合同落户是一种常见的落户方式。
购房合同作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不仅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成为了购房者落户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庆购房合同落户的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
一、重庆购房合同落户政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外地人在重庆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屋并实际居住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具体条件如下:1. 购买房屋开发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的产权房屋;2. 实际居住;3. 购房者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4. 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
二、重庆购房合同落户办理流程1. 购房者需持以下证件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a. 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b. 购房者本人的学位证;c. 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及复印件;d. 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e. 购房者本人与所在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书》或《聘用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f. 配偶随迁的,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区内迁移的,居民持相关手续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具体手续如下:a. 申请人及随迁家属《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b. 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缴房款发票、开发商证明);c. 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
3. 主城他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北部新区)城镇迁入的,应先到迁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户证明》,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开具《户口迁移证》,之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三、注意事项1. 购房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购房者需确保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渝办发[2012]255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25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12]10号)要求,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取得了明显进展。
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转户居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出时限及价款拨付问题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提出退地申请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由区县(自治县)土地整治机构将相关要件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核。
完清所需材料且实际交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后,3个工作日内将价款拨付到农户。
对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复垦条件并移交土地整治机构的,以证载面积为依据,统一按9.6万元/亩的标准支付首期价款;待复垦形成地票交易后,按有关规定结清价款。
转户居民可凭首次领取价款相关手续申请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提供固定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强化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处置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2011年04月20日 17时03分 128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户籍制度”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0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推进顺利,转户整体态势良好。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确保2011年第一阶段改革目标的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本市籍返乡农民工转户条件本市籍返乡农民工回渝后在主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务工经商,申请农转城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叠加计算,凭市内外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务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放宽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就业入户条件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三、放宽本市城镇居民在主城区购房入户条件本市远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含2010年8月1日后就近就地农转城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且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四、落实转户居民惠农补贴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应的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农村居民涉及对象的补贴政策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不再保留,农村贫困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继续保留。
五、保留转户居民在退地前生育子女的征地收益权按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0•【字号】渝府办发〔2016〕135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0日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规范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口迁移登记遵循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原则,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登记适用本办法,包括务工经商、直系亲属投靠、人才、学生和其他户口迁移。
第二章务工经商户口迁移第四条务工经商户口迁移,按照人口跟着产业走的战略布局,实行五大功能区域差异化落户政策。
第五条在都市功能核心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5年以上;(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3年以上;(三)投资创业2年以上。
第六条在都市功能拓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3年以上;(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2年以上;(三)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的;(四)投资创业的。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经 商 5 以上 ,或 购 买 商 品 房 , 或 年
投 资 兴办 实 业 3年 累计 纳 税 1 0万元
民合法 权益 等建 议 。墨
以上 或 1 纳 税 5万 元 以上 的 ,均 年
首 批 木 制 建 材 下 乡
可 自愿 申请 入 户 ;在 远 郊 区县 城 务 工 经 商 3年 以上 ,或购 买商 品住 房 , 或 投 资 兴 办 实 业 3年 累 计 纳 税 5万
户 问 题 、 搞 好 城 镇 规 划 、 加 强 土
要专 闻递
重庆 :户籍制度 改革全匿启动
8月 1 5日,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户籍 制 度 改 革 全 面 启 动 。根 据 政 策 规 定 ,重 庆 籍 农 民凡 在 主 城 区务 工
紧 密 结 合行 业 特 点 ,综 合 考 虑 企业
农业部 、财政部 :第二批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资 金 下 达
试 点 启 动
8月 2 t 1 E,全 国首 批 木 制 建 材
元 以 上 或 1年 纳 税 2万 元 以 上 的 , 均 可 自愿 申请 人 户 。农 民进 城 后 可
近 日,农 业 部 、 财 政 部 联 合 印
下 乡试 点 在 京 启 动 ,首 批 试 点 期 将 持续到 21 年 1 3 01 月 1日, 由 1 家 4
整 国 民收 入 分 配 的 重 点 ,通 过 扩 大
组织 “ 托底 安 置 ” 等 各 类 促 进 城 镇
失业 人 员就业 的优 惠政 策。此外 ,
农村 劳 动力 转 移 就 业 等 增 加 农 民工 资 性 收 入 、 通 过 积 极 推 进 农 村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等 增 加 农 民 财 产 性 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渝办发[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要求,防止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包括转户居民进城后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转户后农村合法权益保留等内容。
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转户居民身份的平稳过渡、户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将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要求上来,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
二、切实维护转户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一)及时落实转户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凡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办理了转为城镇居民手续后,均应为其办理、完善社会保险手续。
原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未参保的,要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手续的具体时间点为农民工办理转户手续之月,具体缴费标准、办理程序等按人力社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转户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就业服务部门应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按月发放,不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中,凡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有差异的,均按城镇职工政策及标准执行。
重庆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重庆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重庆市政府日前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发布了实施意见,意见从完善分区落户条件、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提升城镇承载能力、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作出了要求。
意见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功能导向、规范有序、综合配套的原则,力争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意见对转移人口在都市功能核心区与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城区以及渝东北和渝东南生态发展区三类区域落户的条件分别作出要求:分别在上述三类区域务工经商满5年、2年、3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所在区常住户口。
放开了小城镇落户限制: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本市籍农业转移人口,均可在产业基础较强的中心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要稳妥有序地推进市外来渝人员落户,鼓励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市外来渝人员落户,针对不同类型人群科学制定落户标准。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逐步取消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清理完善教育、卫生计生、社保等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实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设自然人信息数据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等人口信息,为人口服务和社会治理提供支撑;建立并通过信息惠民平台,为群众提供基于“实名制”的信息服务。
完善城镇人口承载功能。
做好人口发展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的衔接;建立与人口相适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机制,增强对人口集聚和服务的支撑能力;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促进社会融合。
推动产业人口集聚。
落实新增就业岗位目标,吸纳转移人口就业;制定考核办法,提升人力资源的集聚能力;鼓励定向培训和招工,给予企业培训费用补助;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府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1•【字号】渝办发[2010]269号•【施行日期】201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第四条 主城九区。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远郊31个区县城。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 其他乡镇。
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 其他规定。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第八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二)住房证明;(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五)纳税额度证明;(六)就学证明;(七)优秀农民工证明;(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0]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问
题分析重庆市委、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深化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确保各类人口“一人一证、一户一档、全程记录、实名管理”,促进人口自由流动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这也意味着重庆正引领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大势。
改革方案一、实施“一证两档”制度。
重庆将做到“常住人口一人一证”和“户籍人口一人一档”,同时建设全国最先进的人口信息库。
二、全面开放“人才绿卡”。
全面取消本市蓝卡组及以上人才与本市户籍之间有关医疗、就业、住房等公共服务制度上的差异,实现人才进出与本市户籍居民一样、享受全过程的公共服务。
三、开展屯垦移民户籍分类打靶行动。
组建编制实力满足招飞移民工作需要的相关机构,构建集中打靶、分类管理、全流程服务的重庆招飞移民管理体系。
四、提高户籍政策服务水平。
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保持普遍性、科学性、公平性,确保所有居民享有公平、公正、便利的户籍政策服务。
改革目标重庆市委、市政府要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使全市户籍人口来到1500万,其中城镇户籍人口占比重要保持在80%以上,户籍人口年均户均住房面积达到46.5平方米,自用住房面积达到36.5平方米。
结论重庆户籍制度改革起始于2003年,历经多年,如今已成为一项新型的、红色的、全程记录的全国先行先试的改革动态,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典型之一。
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较高的引领和推广价值。
附:Markdown文本格式重庆户籍制度改革近日,重庆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表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已成为重庆引领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大势。
以下是本次改革的主要方案和目标。
改革方案1.实施“一证两档”制度重庆将推进“常住人口一人一证”和“户籍人口一人一档”,同时建设全国最先进的人口信息库。
2.全面开放“人才绿卡”全面取消本市蓝卡组及以上人才与本市户籍之间有关医疗、就业、住房等公共服务制度上的差异,实现人才进出与本市户籍居民一样,享受全过程的公共服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渝府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12〕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我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自2010年8月全面启动以来,坚持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相继纳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共富十二条”予以重点推进。
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已基本完善,转户居民合法权益落实到位,以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为重点的第一阶段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实践证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
为了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保持改革政策的延续性,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要求,我市将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认识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既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措施,也是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建立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长效机制,推动农民工转户进城,可以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促进缩小城乡差距。
农民工向“一圈”转移,“两翼”人均资源占有量将相应增加,推动缩小区域差距。
农民工进城落户,同等享受城镇居民待遇,自愿退出闲置废弃宅基地,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从源头上推动缩小贫富差距。
(二)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一体化。
推动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转入常态化,有利于加快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步伐,打破横亘在城乡之间阻碍城乡资源要素流动的户籍藩篱,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劳动就业、要素市场“一体化”,为全国统筹城乡改革探新路、作示范。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4•【字号】渝办发[2010]218号•【施行日期】2010.08.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办发〔2010〕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
现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黄奇帆市政府市长副组长:童小平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市政府副市长陈和平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移民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重庆警备区、市总工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及任务分工(一)组织领导。
主任:陈和平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杨庆育市发展改革委主任XXX 市公安局局长主任助理:凌凡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二)机构设置及任务分工。
按照工作需要,办公室下设五个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运转。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强任组长,抽调市发展改革委3人、市公安局3人组成。
具体职责任务:一是上传下达,统筹协调,全程督办检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二是组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宣传工作;三是统计、分析、核算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数据;四是及时反映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动态,起草综合文件资料;五是掌握研究户籍制度改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建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不断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政策、操作和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对农村居民转户后退出的质量较好的农房与农村现有危旧房置换后进行整治的问题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及住房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流转。
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村居民转户后可自愿将质量较好的农村住房与其他村民的危旧住房进行置换,并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将置换的危旧房屋按规定退出并获得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及危旧房屋实施复垦整治。
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依法指导转户居民做好宅基地、农房置换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关于户改前已转户,农村居民将农村宅基地及农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后,享受宅基地和农房退出补偿政策的问题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第七条规定:“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户改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范围,已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农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不能享受相应的退地补偿政策。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渝民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11〕2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市政府2月21日户籍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户籍制度改革涉及民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城人员参军的问题(一)农转城人员参军的学历根据市征兵办意见,建议在农转城人员“转户”三年内仍按照原农村籍青年参军学历要求(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三年后按城镇籍青年学历要求(具有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
(二)农转城人员参军后家庭享受优待金标准农转城人员应征入伍后,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按现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发一倍,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关于转户居民参加基层民主选举的问题为切实保障转户居民的基层民主选举权利,要及时将转户居民划归临近社区或成立新社区管理,依法保障转户居民参加民主选举的权利,具体情况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转户居民原居住的村整体改为社区的,三年内只能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居委会,转户居民依法参加本社区居委会选举。
(二)对划归其他临近社区管理的转户居民,参加该社区居委会选举。
(三)对原居住的村未撤销,仍在原村居住、工作并履行村民义务的转户居民,经本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该村村委会选举。
(四)对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转户居民,若属于城市拆迁暂住户,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参加民主选举;若在城镇自有房屋并居住的,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若在社区租赁房屋居住1年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或当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1]28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0.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28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保我市转户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各地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不得违反“五个不许”误导农民转户。
“五个不许”是有序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纪律保障,各地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五个不许”的规定,不许下达指标任务,不许转户与利益挂钩,不许强迫转户,不许强迫退地,不许用工歧视,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户籍制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10年全市户籍制改革总体推进顺利,转户整体态势良好。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确保2011年第一阶段改革目标的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三)已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转户居民,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
八、明确农转城人员入伍学历及入伍后家庭享受优待金标准
农转城人员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入伍的,其学历仍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3年后按城镇应征青年标准(具有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农转城人员应征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仍按现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计发。
因转户居民子女增加而造成迁入地或居住地学校容量紧张,学生就学学位不足时,当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学校分布、规模、容量等情况,采取随机派校等形式统筹安排学生相对就近入学。
转户居民须向迁入地或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父母和子女的户口、房屋权属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廉(公)租房合同)、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就读初中起始年级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小学、初中其他年级办理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同时,向迁入地或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一)对转户居民原居住的村整体改为社区的,凡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选举时应适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转户居民依法参加选举。
(二)对划归其他临近社区管理的转户居民,参加该社区居委会选举。
(三)对原居住的村未撤销,仍在原村居住、工作并履行村民义务的转户居民,经本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该村村委会选举。
三、放宽本市城镇居民在主城区购房入户条件
本市远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含2010年8月1日后就近就地农转城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且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四、落实转户居民惠农补贴政策
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应的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农村居民涉及对象的补贴政策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不再保留,农村贫困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继续保留。
七、做好转户居民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
(一)进城务工人员或农村居民转户后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用工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以其所在用人单位及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为前提,不随户籍转变而发生转移。若所在用工单位及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无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进入新单位工作的,由职工原单位及新单位分别到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调出及调入手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暂无新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调入所属地区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由住房公积金机构暂时托管。
九、继续执行转户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
农村居民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契税。
十、落实转户居民基层民主选举权利
及时将转户居民划归临近社区或成立新社区管理,依法保障转户居民参加民主选举的权利。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txt你无法改变别人,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无法改变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无法改变生命长度,但你可以拓展它的宽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1年04月20日 17时03分 128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五、保留转户居民在退地前生育子女的征地收益权
按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六、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符合“三对口”原则,即户籍迁入地和居住地一致,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一致、房屋权属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廉(公)租房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的转户居民子女,由迁入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入学;户籍迁入地和居住地不一致,而要求在居住地就学的转户居民子女,由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学校办学规模和容量(学位),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一、放宽本市籍返乡农民工转户条件
本市籍返乡农民工回渝后在主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务工经商,申请农转城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叠加计算,凭市内外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务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放宽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就业入户条件
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四)对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转户居民,如属于城市拆迁暂住户的,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参加民主选举;如在城镇自有房屋居住的,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如在社区租赁房屋居住1年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或当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