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电子版
自考00249国际私法 第15章
第一节:国际私法基本概念1.国际私法的含义和特点国际私法是指处理国际私事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主要任务是解决跨国事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以国家间私法关系为研究对象,属于公法范畴。
2.国际私法的历史渊源国际私法源远流长,早在古代的商贸往来时期就已经存在。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在19世纪开始逐渐形成并发展。
3.国际私法的编纂和发展国际私法的编纂和发展主要分为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体系。
法系的不同影响着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和规则制定。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私法的平等原则国际私法要求各国间平等对待国际私法事务,避免地位不平等导致的不公正。
平等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国际私法的自主原则国际私法主张国家自主处理国际私法事务,保护国家主权和法律秩序。
3.国际私法的互利原则国际私法主张各国间根据互惠、互利原则来处理国际私法事务,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1.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适用于具有跨国关系的民事、商事和家事纠纷,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合同关系等。
2.国际私法的适用条件国际私法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法律选择、法律冲突和法律保护等方面的条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前景1.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逐渐成为国际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发展势头良好。
2.国际私法的前景展望国际私法的前景展望非常广阔,国际私法将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发挥重要作用,为国际交往和跨国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前景的确十分值得期待。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国际交往的不断加速,国际私法的意义和作用日益凸显。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制定、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和国际私法的挑战等方面来进一步探讨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法律制定方面,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各国之间的民事和商事往来也日益频繁。
国际私法全套课件365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普通法系: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判(裁)
决的承认与执行。 法国学派: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规范、法律适用规范、管辖权规范。 德、日学派:法律适用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
1.立法模式:散见式、专篇专章式、单行立法或 法典式
2 .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
代表人物 德国的萨 维尼、法 国的魏斯、 意大利的 孟西尼等。
观点 主张国际私法为国内法, 民族主 其主要理由如下:①国 义学派 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调 整对象和主体不同。②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 国内法 法围来看,国际私 法与国际公法之间也存 在着很大差异。④国际 私法上与国际公法解决
2、国际私法的立法体例 ①按本国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②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分为两大部分, 合并规定在国际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 ③将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规范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 ④瑞士模式。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 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其体系兼采大陆法系和普 通法系的内容,将两者融为一体,其最大的优点是 便于查阅和使用。 ⑤《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体系。该体系由管辖 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三大部分 组成。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该体 系包括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 五个方面内容。
国内判例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学说、法理和一般法律原则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观点 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其 世界主 主要理由有:①国际私法产 义学派 生于国际社会。②国际私法 所调整的关系在本质上与国 际公法所调整的没有什么不 国际法 同。③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 学派 划分国家主权扩及的范围。 ④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 为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学派
国际私法第一章(1)_OK
• “涉外侵权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 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 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 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6、1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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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调整
• 国际统一实体法 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从而避免或预防法律冲突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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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C】 • 美国国内民商法:投邮主义 • 中国国内民商法:到达主义 • 冲突规范: “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 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民法通则》1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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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实体规范
•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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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 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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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名称 法则区别说
• 13,14世纪,意大利,巴托鲁斯
• 1653年,荷兰,罗登堡,《关于婚姻之法则或因习惯冲突而生之法律问题》 • 1834年,美国,斯托雷,《冲突法评论》
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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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国际法 • 1840年,法国,弗里克斯,《论内外国法律的冲突,又称私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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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 法
1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3
国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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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 法
4 国际私法的性质
5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6 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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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 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电大最新版国际私法1-6
2.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3.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
(1)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 该强制性规定。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 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 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 (2)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 果的不一致。
(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1.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的局限性:
(1)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 规范。 (2)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 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存在法律冲突。 (3)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 的规定。 (4)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需要 当事人选择。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2.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① 分散式立法模式; ② 专篇专章式立法模式; ③ 单行法立法模式。
国际私法1-总论
• Savigny's contribution • Savigny's contribution was both constructive and decisive. Savigny rejected the statutist doctrine, but unlike Wachter, he rejected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and the primacy of the lex fori. Instead Savigny adopted and perfected the bilateral choice-oflaw approach which up to that time was badly losing the competition with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Rather than focusing on the conflicting laws and trying to ascertain their intended spatial reach, Savigny began his analysis from the opposite end. He focused on disputes or "legal relationships" and then sought to identify the state in which each relationship has its "seat" or in whose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it "belongs." He divided the field into broad categories corresponding to the major divisions of private law (family law, successions, property, contracts, torts. etc.) and then, through " connecting factors" such as domicile, situs, or the place of the transaction or event, identified thos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relationship that place its seat in one state rather another.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国际私法 (总则)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一个国家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一、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国际民商事关系: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能是无国籍人、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中: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3、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发生在外国(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条件:经济条件—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民事关系产生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条件—一个国家既然允许外国人在其境内从事民事活动,就需要有法律来保护外国人的权益,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国内民事关系相比)1、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外国成分)涉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国家之内的其他法域。
2、广义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性质是民事性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具有国际性在国际交往中产生,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关系。
每个国际民事关系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利益相连。
处理时,既要服从国家总的对外政策,还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法律抵触):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一)原因:1、在同一国际民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前提条件)2、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二)分类1、空间冲突VS时际冲突VS人际冲突2、私法冲突VS公法冲突3、司法冲突(对法官而言)VS立法冲突(对立法者而言)VS守法冲突(对当事人而言)4、平面冲突VS垂直冲突(上位法和下位法间)(一)冲突法调整(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制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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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第⼀章国际私法框架第⼀编总论第⼆编冲突法第三编统⼀实体法第四编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五编国际商事仲裁法第⼀编总论第⼀章国际私法概论第⼀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简称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及其产⽣的原因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式⼀、涉外民事关系(⼀)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模拟案例】⼀中国上海⼥⼦在美国纽约嫁给⼀⽇本东京男⼦,定居东京并⽣⼉育⼥。
该⼥⼦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及⽗母因析产不均发⽣争议,其⽗母诉诸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
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少有⼀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问题】⼀美国公司与⼀英国公司在⼀架澳⼤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foreign element)--决定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征?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少有⼀个或⼀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调整对象特点1、涉外性:(与民法相⽐)“外”包括外国或外法域【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2、国际性:(与国际公法相⽐)它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间关系,⽽⾮国家间的主权问题3、是⼴义的民事关系:民事、商事;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这⾥的涉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私法完美整理版
目录国际私法概论 (3)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3)国际私法的特征 (3)国际私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4)适用外国法的各种理论 (4)冲突规范 (4)准据法的确定 (5)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 (6)冲突规范的适用与排除 (6)一、识别 (6)二、反致制度 (8)三、法律规避制度 (9)四、外国法查明制度 (10)五、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11)国际私法主体 (12)一、自然人 (12)二、法人 (14)三、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问题 (17)四、外国人法律地位 (18)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18)一、无体物的法律适用 (21)二、民法典草案中的物权冲突法 (21)三、法律适用法之物权冲突规则 (22)四、意思自治原则在动产物权中的适用 (22)五、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 (23)六、权利质押 (23)七、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24)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25)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25)二、CISG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27)三、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28)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28)一、一般侵权法律适用 (28)二、特殊侵权法律适用 (29)三、涉外侵权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 (31)四、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 (31)五、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32)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32)一、涉外结婚的法律冲突与适用 (32)二、涉外夫妻、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33)三、涉外离婚法律适用 (33)四、其他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 (34)五、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35)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37)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37)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 (41)三、我国法院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用 (42)四、我国对诉讼竞合的态度 (42)五、我国对英美禁诉令的态度 (43)六、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43)七、外国诉讼当事人的身份确认 (43)八、司法协助 (43)九、域外送达 (44)十、域外取证 (48)十一、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50)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概论一、国际私法概念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标准(一)什么是“涉外因素”?如何区分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1、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 电子版整理
国际私法电子版整理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之间的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超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因素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一方是本国人,一方是外国人对方是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对方是不同国籍的外国人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物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婚姻举行地等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实用何国实体法的规范、直接调整方法:通过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直接规范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统一实体法。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山的矛盾冲突状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前提: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客观基础:各国之间存在国际交往()重要条件:各国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地位()根本原因: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解决方式()适用本国法()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使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其主要形式有:分散式立法、专编专章式、单行或法典式(最早是年的《巴伐利亚法典》,影响最大的是年的《法国民法典》)。
其基本内容为:()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直接适用的法)()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内判例(在中国还包括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物质因素:即长期实践中重复类似行为而形成的普遍的习惯做法()心理因素:即这种做法被国家和当事人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发展历史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最早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后期注释法学派,代表为巴托鲁斯(国际私法的鼻祖),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率先提出法律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
国际私法(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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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家
国家是国际私法的主体之一,具有最高的权威和地 位。
国家通过其政府机关和授权的组织机构参与国际民 商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主要扮演制定者、监督者和执行 者的角色,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来管理和调 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是国际私法的另一个 重要主体,包括政府间国际组 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03
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与类型
01
02
03
04
概念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 的法律同时适用于一宗事务时 ,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 导致适用结果产生矛盾或重叠 的现象。
时间性法律冲突
同一国家在不同时间对同一事 务的法律规定不同,导致前后 法律适用时产生冲突。
空间性法律冲突
不同地区或国家的法律规定不 同,导致在跨国事务中产生法 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方法
• 国际私法规则不统一: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各国在处理跨国事务时可能遵循不同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方法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统一各国在国际私法领 域的规定,减少法律冲突。
国内立法
各国通过制定和修改国内法,尽量与国际社会保持 一致,减少法律冲突。
主体性法律冲突
不同国家对同一法律关系的当 事人权利义务规定不同,导致 在跨国事务中产生法律适用上 的冲突。
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方法
国家间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差异
各国在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法律规定的不同。
国际私法全套课件314
• 3 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
• 平面的法律冲突:发生在同一层面的主权 国家之间或者同一国家不同法域之间的法 律冲突(横向的法律冲突)。 • 垂直的法律冲突:不同层面的上位法与下 位法之间法律冲突(纵向的法律冲突)。
• 4 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 对同一社会关系,有众多的法律竞相调整 而产生的法律冲突被称为积极的法律冲突 。与此对应,对某一社会关系,各国法律 均不参与调整的现象即消极冲突。
• 2双边冲突规范
• 其系属含有一个抽象的连结点,并以其为 依据推定适用某一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 姻缔结地法律。
• 3重叠适用冲突规范
• 其系属中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其所指引 的法律同时适用于其范围中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 系的冲突规范。 • 离婚的请求非依夫妻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均有离 婚理由的,不得离婚。 •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法律至少应包含 两个,而其中必然有一个是法院地法。
• 4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 系属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而只需要 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指引,以便选定法律适用于某 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 这类冲突规范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 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上 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 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 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其方式依婚姻各方的属人法 ,但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有效。 •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按顺序依次选择) •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应适用父亲的本国法, 只有当不在人世时,才适用母亲的本国法。
•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概念:社会关系中的某一法律事实将调整该 社会关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 联系在一起时,由于法律内容的差异和位 阶的高低而产生矛盾和冲突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笔记(电子书)2参考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1、法则区别说:最初由意大利巴托鲁斯使用2、私国际法:最被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在《法律冲突论》提出,法国学者福利克斯在《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正式采用3、国际私法: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用4、冲突法: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最先使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2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中国判例不是渊源,当然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主要为前两个)第一节自然人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1.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1)一个是内国,另一是外国,以内国国籍为准;(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如瑞士;本国法。
自然人住所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有一个内国住所,以当事人在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均为外国住所,同时取得则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也有以当事人有居所之住所为其住所的,住所异时取得,一般以最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我国,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3.自然人的居所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第二节法人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人的国籍法人的住所:中国采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法人的营业所:我国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一般认可,概括认可,特别认可(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在我国的认可:外国法人在我国从事民商事活动应得到我国主管机关的认可,未经批准登记,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第三节国家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特殊性:A.主权者B.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以当事者和主权者双重身份出现C.以国家名义由授权机关和负责人进行D.以国库财产作后盾E.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内容: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管辖是基础,管辖放弃不等于后面两个程序也放弃)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A.绝对豁免论;B.限制豁免论: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中国的实践1980年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缔约国就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放弃对油污损害所在缔约国法院的管辖豁免ecla在离地七寸等网友提供的材料基础上总结的司考笔记,谨供各位司考同仁参考1.我国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2.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3.实践中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和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4.赞成通过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分歧;5.外国侵犯中国的国家及财产豁兔权,中国可以采用相应的报复措施;6.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的管辖权。
国际私法第一章课本
国际私法第⼀章课本国际私法第⼀编国际私法原理第⼆编国际私法历史第三编国际私法主体第四编法律适⽤原理第五编国际民商事程序第⼀编国际私法基本原理第⼀章国际私法概述第⼆章国际私法规范第三章国际私法制度第⼀章国际私法概述第⼀节国际私法概念第⼆节国际私法范围第三节国际私法渊源第四节国际私法性质第五节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第六节国际私法学第⼀节国际私法概念导⼊案例:⾹港艺⼈任达华作为嘉宾受邀参加海南正⼤汇龙房地产公司主办的活动。
正⼤公司承诺不会发放任达华名字或相⽚⽤于任何对外媒体作商业品牌⼴告宣传之⽤。
但任达华此后发现正⼤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巨幅照⽚悬挂°正⼤豪庭?±楼盘建筑外墙上作为商业宣传⼴告。
因此任达华向⼈民法院以被犯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
本案中:任达华属于⾹港地区居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照涉外民事案件进⾏处理。
涉外民事案件由法律冲突造成,国际私法⽬的在于解决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国际民商事关系与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指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对同⼀法律关系规定不同,却⼜竞相要求适⽤于该法律关系,从⽽造成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上相互抵触的现象。
(⼆)产⽣条件:1、经济快速发展导致涉外民事关系⼤量产⽣;2、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3、各国承认外国⼈在内国享有平等法律地位;4、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或承认内外国家法律平等;(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法1、间接调整的⽅法理解: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冲突问题时,通过冲突规范指出适⽤所涉及的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间的权利义务,⽽不直接规定当事⼈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直接调整的⽅法理解: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式,制定统⼀的实体法,⽤以直接⽀配涉外民事关系当事⼈权利义务关系,从⽽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第一至第四章)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和翻译思考题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案例一:福克斯公司与音像大世界知识产权纠纷案——国内法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案情介绍】原告福克斯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
该公司于1985年和1990年分别对其制作的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获得了版权登记证书,拥有上述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括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
1994年6月6日,原告的律师在被告的音像大世界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
故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录像、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是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犯,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并就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之诉。
被告在审理中辩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有以摄制录象的方式使用电影作品才是侵权。
《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经销、代销出版物商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中国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是侵权行为。
因此,只有为特定目的、未经授权提供作品复制件的,才是非法的发行行为。
发行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出售、出租行为将作品复制件直接提供给公众而实现其发行目的,也可以通过出售、出租等营销环节间接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来实现发行目的。
出版物的营销者,不一定是出版发行者。
故原告没有法律依据向非出版和发行人的被告主张权利。
【法律问题】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参考结论】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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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电子版整理————————————————————————————————作者:————————————————————————————————日期:2国际私法电子版整理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之间的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超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因素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一方是本国人,一方是外国人对方是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对方是不同国籍的外国人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物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婚姻举行地等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通过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实用何国实体法的规范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直接规范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统一实体法。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山的矛盾冲突状态。
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前提: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2)客观基础:各国之间存在国际交往(3)重要条件:各国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地位(4)根本原因: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3、解决方式(1)适用本国法(2)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3)使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其主要形式有:分散式立法、专编专章式、单行或法典式(最早是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影响最大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其基本内容为:(1)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2)冲突规范(3)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直接适用的法)(4)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5)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2、国内判例(在中国还包括司法解释)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1)物质因素:即长期实践中重复类似行为而形成的普遍的习惯做法(2)心理因素:即这种做法被国家和当事人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发展历史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最早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后期注释法学派,代表为巴托鲁斯(国际私法的鼻祖),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率先提出法律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主要代表人物:杜摩林,其主张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明珠重要代表人物:达让特来,主张法律属地主义原则(对法国影响不大,却助成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主要代表人物:胡伯,“国际礼让说”(各国统治者出于礼让,应相互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四、德国近代国际私法学以萨维尼为主要代表人物——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1、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内容(1)关于人的法律关系以其住所地为本座(2)关于物的法律关系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3)关于契约内产生的法律关系,依当事人意思,如无明确意思表示,以契约履行地为本座。
(4)例外:法院地的国内强行法反对外国法的适用或者无法确定外国法内容的,则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2、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1)扭转了通知国际私法几百年的法则区别说所制定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论,并创造了联接点选择法律方法的途径(2)对于未来的国际私法理论(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对于欧洲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五、意大利近代国际私法学以孟西尼为主要代表,属人法学派创始人——国籍说法三大原则:(1)民族主义原则:国籍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自由原则(3)公共秩序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六、美国国际私法之父施托里:主权国家可以适用外国法,但必须有国内立法规定可以适用,即在国内制定冲突规范。
戴西:既得权说:法律效力仅及于本国境内,一国考虑外国法效力时所承认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根据这种外国法已经正当取得的权利。
七、《法国民法典》的意义1、其诞生使国际私法真正取得了国际意义2、其颁布标志着本国法(属人法)主义的诞生3、标志着欧洲成文国际私法的产生八、当代国际私法发展史1、库克——本地法说,法院永远只适用本国法,不适用外国法,然而出于社会利益和司法实践的方便,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适用外国法只不过是将外国法规则合并到本国法之中。
2、柯里——政府利益说,法律冲突背后是政府利益的冲突(1)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虚假冲突(2)两个国家有合法的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无条件地适用法院地法(3)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法院地应为无合法利益的第三国,即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
3、里斯——最密切联系说,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应从质和量两个角度对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该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准据法富德法官最早适用该学说用于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九、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变革与发展(1)立法数量急剧增多(2)调整对象逐渐扩大(3)立法形式趋于法典化(4)法律适用规范更具合理性(5)立法内容呈现趋同化趋势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国际间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1893年阿塞尔主张,召开了第一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目前有72个成员国,通过了大约60个国际私法公约,我国于1986年提出申请,1987年7月3日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我国参加了三个程序性公约,1965年《送达公约》,1970年的《取证公约》,1993年的《关于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合作公约》第四章冲突规范及准据法一、冲突规范概述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实体法的规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二、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又称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使用何种法律的根据。
客观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物质所在地、法院地、行为地等(最密切联系地是客观连结点)主管连结点:当事人意思自治1、分类动态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所在地、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营业中心所在地等。
静态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和事件的连结点,如侵权行为地、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等。
2、连结点的弱化处理(1)用灵活开放性的系属公式代替僵硬封闭型的系属公式(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选择适用冲突规范)(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4)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者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三、系属公式1、定义:系属公式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公式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以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
2、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以及亲属、继承方面的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以涉及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物权、所有权方面的冲突(3)行为地法:主要有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举行地法(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5)法院地法:主要用来节约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冲突(6)旗国法:常用来解决飞行器、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7)最密切联系地法:主要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四、准据法1、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2、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则(1)直接依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确定准据法(2)依指向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法规定确定准据法(3)依指向国际私法规定确定准据法(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5)以指向国家首都的法律为准据法《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3、解决时际法律冲突的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2)新法优于旧法4、实体问题依准据法,程序问题依法院所在地法——公认的原则第五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一、识别1、识别又称“定性”或者“分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本身进行解释,以确定应该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2、识别冲突,是指由于依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可能对同一事实或问题做出不同的定性,或者对同一法律术语作出不同的解释,从而围绕在选择何种准据法问题上形成了矛盾冲突状态。
二、反致1、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国法律或者他国法律,最终法院以法院地国法律或者他国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2、反致的类型(1)直接反致 A →B→A(2)转致A→B→C(3)间接反致A→B→C→A(4)双重反致是指法院以外国运用反致制度的结论决定致送关系的情形3、运用反致制度的法律范畴通常限于: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与继承;而在合同、侵权行为、法律行为有效性的事项等法律范畴一般不运用反致制度。
三、法律规避1、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2、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来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2)从行为方式讲,当事人是通过改变、制造连结点来规避法律的(3)从规避的对象上来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
(4)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且规避的目的已经达到。
四、公共秩序保留1、公共秩序是指体现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主流道德习俗中的根本利益。
2、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法院为了维护本国公共秩序的需要,保留不按照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保留不对外国的司法请求给予协助,或者保留在某些领域直接适用内国法等。
五、外国法的查明1、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为适用外国法而查明或者确定外国法内容的制度。
2、查明外国法的方法(1)当事人举证证明(专家证据)(2)法官依职权查明而无需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且要求当事人提供协助3、不能查明外国法时的处理:适用法院地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适用近似或者类似的法律,适用一般法理4、我国查明外国法的方法:法院负有查明外国法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