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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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 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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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防护救治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的个人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 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 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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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总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工作举措的通知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工作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红桥政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金融正文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工作举措的通知红桥政办发〔2020〕7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红桥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工作举措》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18日红桥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工作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推动全区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制定以下具体举措。
一、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一)统筹谋划重点建设项目。
聚焦谋划在建重大项目,围绕全区35个重点项目、13条市政道路项目、12个土地整理项目逐一梳理,实施清单管理,提供保姆式服务,加大组织和协调工作力度,科学安排人力物力,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需要。
支持天津市2020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清单的项目按以函代证和承诺制办理,对新开工项目,开辟审批建设手续绿色通道;对在建项目,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达到住建部门和环保部门工作要求的,鼓励连续施工。
加快推进三条石小学、碧春园幼儿园、红桥中医医院、体育中心等4个项目进度。
聚焦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编制“十四五”规划、布局建设西站地区“微中心”等重点领域,强化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谋划和推进40个打基础、利长远的中长期重大项目,形成滚动接续的项目储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津财防控〔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我市《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中“房租减免”相关要求,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一、减免范围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天津国有独资和全资企业)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
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个体工商户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确认。
中高风险地区划定以我市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发布为准。
二、减免措施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
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
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坐落在津外的房产,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三、审批流程(一)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资格确认说明和佐证材料等。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政策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0.03.02
•【字号】苏财税〔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文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
惠政策公告
苏财税〔2020〕8号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应对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在今年4月份、7月份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采取由纳税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的方式予以实施。
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2.13•【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要求,妥善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确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通过互联网平台“不见面”缴费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应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天津税务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天津税务APP、银联“云闪付”、微信及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采取“不见面”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用人单位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参保登记,避免人群聚集。
二、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一)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不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承诺后,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
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缓解疫情对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梳理了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税费支持政策,包括支持医疗救治、鼓励科研攻关、支持物资供应、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支持公益性捐赠、支持补助救济、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等七大类共62项税费政策,助力纳税人及时享受各项税费支持政策,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和企业发展。
今后国家如出台新的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将一并执行落实。
目录一、支持医疗救治(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三)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四)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五)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六)非营利医疗机构、卫生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其取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八)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九)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十)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四)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五)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十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用途的免征契税(十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十八)药品生产企业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二、鼓励科研攻关(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二)企业委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四)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为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六)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七)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三、支持物资供应(一)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五)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六)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七)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八)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免征印花税四、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一)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二)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定额(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八)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十)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十一)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十二)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十三)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减免(十四)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困难减免五、支持公益性捐赠(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无偿提供服务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四)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五)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六、支持补助救济(一)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三)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七、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一)广州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二)广州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三)广州下调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五)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优惠(六)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一、支持医疗救治(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北区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北区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河北政办〔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北区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北区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2月21日河北区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卫人函〔2020〕6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保障和关爱工作,制定如下措施:一、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一)改造设施设备。
各单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关心力度,让他们有充分休息时间和睡眠,合理调整科室布局和设置,对现有的医生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提升改造,营造良好的环境。
同时千万百计保证他们的餐饮和生活日用品,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区委、区政府的温暖和关爱。
二、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二)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对于一线医务人员,防控任务结束后,由所在单位上报具体调休、轮休、补休等实施方案,由区卫生健康委监督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政策【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03﹞109号【发文日期】2003-05-13【实施时间】2003-05-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近来一些部门要求明确医疗机构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在医疗机构任职的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的规定执行。
三、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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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59号)。
二、《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69号)。
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结束——。
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一)
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变化的简要说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4号对报表的调整进⾏规范。
总体来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变动影响不⼤,更多的是增加2021年度优惠政策的表述、准确的描述申报的内容。
新的申报表更加科学准确完善。
主要变化内容如下:1、A000000基础信息表(1) 203-2境外所得信息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不权是海南⾃贸区,也包括了其他⾃贸区范围。
(2)增加224研发⽀出辅助账样式选项,使⽤2021年版、⾃⾏设计的研发费⽤辅助账样式,影响A107012表内的计算关系,并进⾏了说明。
(3)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按新优惠政策进⾏了更新增删。
2、A100000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1)增加实际应纳税额计算的⾏次,分别为:第37⾏:减:民族⾃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分享部分:(□免征□减征:减征幅度 %)第38⾏:⼗、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33-37)并对上两⾏进⾏说明。
其中第37⾏次的内容在2020年度汇算报表中的A107040表第33⾏,本次调整在主表内,对应的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3⾏删除。
3、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1)将原表第10⾏进⾏分拆(2)将原表第13⾏分拆(3)将原表第31⾏分拆(4)将原表第32⾏分拆以上分拆主为是特定地区加速折旧、⼀次扣除,⽆形资产加速摊销、⼀次性摊销分别填列海南和其他特定地区。
4、A107010表,第28号加计扣除的内容中要求填写加计扣除⽐例%5、A107012表,仅变更了填表说明,报表未变化。
说明变化的主要内容:(1)新增⽂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完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2)对主表辅助账的样式选择,影响本表内计算关系。
2012-2013应用文写作期末考试复习题
应用文测验试题一:总论一、判断题11.公文的成文日期应用汉字书写。
标准答案:对12.《全国税务系统安全保密工作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标准答案:错13.为了取得应用文较好的阅读效果,作者要努力调动各种各样的艺术表现手法。
标准答案:错14.应用文在反映客观事物与人的思想时,可以而且应该进行一些合理的想象。
标准答案:错15.应用文以实际应用为目的,写作时要采用惯用的格式。
标准答案:对16.公文行文一般不得越级报告,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标准答案:对17.某公文(草稿)有四个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
标准答案:错18.应用文应以多种表现手法满足读者艺术享受的需求。
标准答案:错19.公文的成文日期通常排列在正文后的右下角(右空四字)。
用汉字书写。
"零"写为"O"。
标准答案:对20..标题中不能出现阿拉伯数字,如"2001年度全市国税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开幕词"。
标准答案:错21.任何公文的标题都必须三要素俱全,请示也不能例外。
标准答案:错22.在十三种行政公文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公文是通知。
标准答案:对23、应用写作材料可以进行虚构或艺术加工。
(×)标准答案:错二、单项选择题10.在有些公文中,要大量的运用数据说明问题,那么文中的数字则应用()表示。
A、汉字B、阿拉伯数字C、汉字与阿拉伯数字D、汉字或阿拉伯数字标准答案: b11.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成文日期必须()A、写年月日全称B、只须写明年月即可C、必须写明月日D、可写阿拉伯数字标准答案:a12.在应用文写作中,为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常使用层次序数来标注内容,其顺序排列规则为()A、一、(一)2.(2)B、(一)一、(2)2.C、2.(2)一(一)D、(2)2.(一)一、标准答案: a通知一、判断题7、把下级机关的公文加批示意见,要求其他有关的下级机关自行参照执行,则用“转发”;标准答案:错8、当把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给下级单位,则用“批转”。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
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央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抓好惠企便民政策兑现落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1号),梳理汇总形成了《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2021年3月16日
附件:
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优化税收服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优化税收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渝税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优化税收服务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重庆市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全市税务系统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改进税务管理,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支持纳税人、缴费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要不折不扣落实好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应享尽享、应退尽退。
要认真落实好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应对疫情影响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严格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纳税定额调整、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社会保险费、简化税务注销登记程序等措施,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三、支援一线抗疫人员。
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3.17•【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17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0.02.06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9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
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
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再次重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再次重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再次重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5号),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津财社指〔2020〕6号)。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运行便函〔2020〕1号),市卫生健康委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津卫基层〔2020〕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津卫基层〔2020〕80号),均明确将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中新增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
此后,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通过多种渠道对各区相关工作进行了指导和解读。
从市纪委组织的防控资金综合监督检查情况看,部分区对文件理解执行仍存在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仍存在问题等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冠肺炎防控,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现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有关要求再次重申如下,请各区严格按要求组织落实。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疫情防控职责任务按照疫情防控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员(农村地区包括乡村医生)投入疫情防控工作,承担各区下达的患者筛查、医学追踪、标本采集、预检分诊和转诊、协助流行病学调查、隔离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随访、宣传教育、机构内部感染控制等疫情防控服务,具体服务清单以各区实际下达任务为准。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27•【字号】粤财采购〔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3号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1月27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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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免征个人所得税通知,临时性工作补助所得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所﹝2003﹞12号
【发文日期】2003-05-09
【实施时间】2003-05-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件第一条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我市的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充规定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津财社[2003]14号)规定,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对象及标准为:对工作在市卫生局确定的隔离区内的医务工作者每人每天补助200元,其中,对直接治疗和护理“非典”病人的医务工作者,每人每天补助300元;其他接触“非典”病人的医务工作者,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包括:定点及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烧门诊接诊医务工作者;负责接送“非典”病人的120救护车接送人员及医务工作者;疾病预防部门参加“非典” 防治的疫点处理、消毒、流行病调查的防疫工作者;深入疫点的医院及卫生行政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