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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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度明细表

考试制度明细表
4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5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6
《融资租赁登记规则》
7
《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
8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9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10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
1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期间宣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4〕251号)
63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济银发〔2008〕162号)
64
《山东省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济银发〔2009〕159号)
65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进一步推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济银发〔2011〕1号)




1
《中国人民银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4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3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银发〔2004〕59号)
3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
3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
14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15
《金融机构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会计核算办法》
16
《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
17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济银发〔2010〕234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PDF版本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PDF版本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金融债券,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

第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按《办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格式见附1);金融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本次或每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2)。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 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三)控制人变更;(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第六条金融债券发行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方可变更发行方案,同时应对外公布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发行方案,并提示投资人查看。

第七条 金融机构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及发行前备案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各项书面材料,应同时提交PDF格式电子版文件光盘,其中主要财务数据、监管指标等还应提交EXCEL格式电子版文件。

第八条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金融债券的承销可以采用招标承销或协议承销等方式。

(管理制度)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能够计入附属资本。

第三条次级债券可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也能够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联规定。

第四条次级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为依法于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

第五条次级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提示次级债券投资风险。

第六条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资格进行审查,且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次级债券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次级债券发行申请及批准第八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壹)发行规模、期限;(二)募集资金用途;(三)批准或决议的有效期。

第九条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壹)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壹)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管理制度]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 次级债券" )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能够计入附属资本。

第三条次级债券可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也能够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联规定。

第四条次级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为依法于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

第五条次级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提示次级债券投资风险。

第六条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资格进行审查,且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次级债券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次级债券发行申请及批准第八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壹)发行规模、期限;(二)募集资金用途;(三)批准或决议的有效期。

第九条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壹)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

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一、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

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前款所称的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条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

第四条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而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可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一)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二)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条件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条件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条件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一种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的债券,其发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以下是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条件:1. 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在发行次级债券前需要确保其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用以抵御风险的资本量,对于发行次级债券来说,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保证债券投资者的本金安全的重要条件。

2. 信用评级要求: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需要经过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确保债券投资者能够清晰了解债券的风险水平。

一般来说,次级债券的信用评级会低于普通债券,发行商业银行需要提前了解投资者对于债券的信用评级要求,以确定最终发行条件。

3. 发行规模确定:商业银行需要确定次级债券的发行规模,以及债券的发行方式。

发行规模的确定需要考虑到银行的资金需求、市场的接受程度、债券的定价等因素,商业银行需要在确定发行条件前对这些因素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

4. 发行定价和利率确定: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需要确定债券的发行定价和利率。

发行定价需要考虑到债券的风险水平、市场利率、发行规模等因素,确定债券的利率需要考虑到债券的信用评级、债券投资者的需求等因素,以确保债券的发行能够顺利进行。

5. 发行文件准备:商业银行在发行次级债券前需要准备完整的发行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发行计划、发行说明书等,以向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和透明度,确保债券发行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需要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信用评级要求、确定发行规模、定价和利率、发行文件准备等条件。

商业银行需要在发行前充分的分析和评估,以确保债券发行的成功和投资者的利益。

发行次级债券是商业银行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和发行条件的要求,灵活的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以满足自身的发展需要。

次级债券在中国的若干法律问题

次级债券在中国的若干法律问题

次级债券在中国的若干法律问题次级债券是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一个普通业务品种,在中国却存在许多法律问题。

应该借鉴美国法中的“深石原则”,相应提高次级债券的受偿序位。

破产法中没有单独规定次级债的清偿序位,次级债券持有人对破产人享有的是权利,允许次级债券持有人自愿放弃权利并不破坏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之间平等分配”原则。

次级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的抵消权都应该通过合同明确予以限制。

标签:次级债券;金融;法律次级债券,其基本法律根据是民法中的次级债。

次级债券在很多国家有着广泛的运用,如美国从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了次级债券的实践。

特别是1988年《巴塞尔协议》将次级债券列入银行资本范围之后,更引起了金融和法律界的关注。

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1990~2001年间,共发行560笔次级债,金额达到4380亿美元。

国外经验显示,发行次级债券是一种快速、高效、便捷的资本补充方式,尤其是在银行因快速扩张而暂时出现资本充足率下降无法达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

中国大陆从2003年底银监会发布《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人附属资本的通知》开始,次级债券开始受到关注。

有关主管部门先后又发布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与此相关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

在经济全球化、财产债权化、资产证券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当今社会,世界各国在次级债权的性质、目的、作用、法律形式的规定方面,有颇多差异甚至冲突。

我国在短短的3年时间里,次级债的规模已经相当可观①。

但是,次级债在我国存在的法律问题十分突出。

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可以说是无法可依。

首先,缺少基本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等基本法律都没有关于次级债的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次级债的法律形式和效力都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现有的有关规定都是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层次低,况且都是从管理角度进行规范,关于次级债券的交易和运行规则十分欠缺。

福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福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福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1、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规定,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表彰,连续________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保卫部门负责人予以奖励。

A、两年B、两次C、三次D、三年2、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规定,服务收费应合科________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际性效率的产品服务收取费用。

A、质价相符B、价值相符C、价格公开价格公平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A、1B、2C、3D、44、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大额和性质严重案件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先行______,视案件结果再行处理A、免职B、承担责任C、调离岗位D、引咎辞职5、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______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______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A、一个月,5天B、三个月,10天C、四个月,15天D、六个月,30天6、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明确告知客户代销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要求客户_____所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时应与产品设计机构沟通或投诉。

A、当面确认B、书面确认C、口头确认D、电话确认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______并应当向当事人或都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05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易错题第五章

05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易错题第五章

第一节债券概述1不属于我国金融债券的是(A)。

A.信用公司债券B.财务公司债券C.央行票据D.证券公司债券近年来,我国金融债券市场发展较快,金融债券品种不断增加,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债务、财务公司债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央银行票据等。

2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3债券按券面形态分类,可以分为(C)。

(新大纲新增考点试题)A.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B.零息债券、附息债券和息票累积债券C.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和记账式债券D.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债券划分种类有很多,按发行主体,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按债券形态,债券可以分为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和记账式债券;按期限长短,债券可以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按付息方式,债券可以分为零息债券、附息债券和息票累积债券。

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5下列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要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新大纲新增考点试题)A.特殊目的机构有时也可以由发起人设立B.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到挂牌上市交易后,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C.承销商采用的销售方式可以采用包销或代销D.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

评级由国际资本市场上广大投资者承认的独立私营评级机构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

6.2007年6月,境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7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4.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经2005年4月22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第四条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

第五条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六条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七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17•【文号】保监发[2005]72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5]72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优化资产结构,有效分散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我会根据保险资金投资和债券市场需要,制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计划、投资策略和保监会制定的监管标准,自主配置债券资产,取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要加强信用风险研究,建立债券信用风险评估系统,及时对债券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并以此为依据,科学决策,审慎投资,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三、要完善债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债券投资的安全高效。

四、要高度重视债券投资管理,认真执行《办法》有关规定,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改善投资组合,有效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债券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条件

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条件

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条件摘要:一、二级资本债的定义和作用二、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的条件1.公司治理完善,经营稳健2.最新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三、成立不足三年的商业银行能否发行二级资本债四、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及发展历程五、二级资本债发行规模及增长趋势正文:**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条件**二级资本债,是商业银行为增加二级资本公开发行的债券。

它的作用在于补充银行的资本充足,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根据巴塞尔协定,商业银行资本由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甚至三级资本构成。

二级资本,也称附属资本或补充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基础中扣除核心资本之外的其他资本成分。

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的条件严格。

首先,发行人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和稳健的经营状况。

其次,最新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最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发行的二级资本债能够有效地补充银行的资本,提高银行的稳健性。

对于成立不足三年的商业银行,原则上是可以发行二级资本债的。

这主要是因为,成立不足三年的商业银行,可能尚未达到上述的发行条件,但鉴于其发展的需要,政策给予了其一定的发行空间。

不过,具体的发行条件还需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和监管要求来确定。

在我国,二级资本债的发行有着明确的政策规定。

2003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正式明确次级定期债务可以作为附属资本。

2004年,招商银行私募发行第一只商业银行次级债。

人行和银监颁布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并对债券发行行为进行了规范。

2009年,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

近年来,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的发行规模逐年增长。

据数据显示,2022年前三季度,商业银行共发行65只二级资本债,合计发行规模高达6367.65亿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㊁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㊂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㊁商业银行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㊂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㊂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㊂第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㊁公正㊁诚信㊁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 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㊂第五条 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㊂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㊂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㊁期限安排㊁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㊂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㊁中国进出口银行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㊂第七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㊂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㊂第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㊂第九条 其他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㊂第十条 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三)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五)募集说明书;(六)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七)承销协议;(八)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九)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㊂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㊂如有必要,中国人民银行可商请其监管机构出具相关监管意见㊂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二)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三)金融债券发行办法;(四)承销协议;(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㊂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㊂第三章 发 行第十三条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㊂第十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㊂发行人分期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㊂发行人(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条(五)㊁(六)㊁(八)㊁(九)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㊂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一条(二)㊁(三)㊁(四)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㊂第十五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㊂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㊂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㊂第十六条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㊂发行人和承销人应在承销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以披露㊂第十七条 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㊁招标承销等方式㊂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㊂第十八条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 (一)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㊁招标方式㊁招标标的㊁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㊂承销人中标后应履行相应的认购义务㊂第十九条 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㊂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㊂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㊂第二十条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㊂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㊂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㊂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㊂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依据本办法另行申请㊂第二十二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㊂第二十三条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㊂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㊂第二十四条 金融债券的交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㊂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第二十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央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㊁托管机构㊂第二十六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㊂第二十七条 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㊂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㊂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㊁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㊂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㊁准确㊁完整㊁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㊂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内容㊂第三十条 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披露㊂第三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㊂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 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㊂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㊂第三十二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㊂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㊂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㊂第三十四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㊂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㊂上述注册会计师㊁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㊂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㊂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㊂第三十七条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认购人㊂第六章摇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擅自发行金融债券;(二)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三)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㊁误导投资者;(四)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披露信息;(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㊂第三十九条 承销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二)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㊂第四十条 托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一)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二)债券登记错误或遗失;(三)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㊂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㊁律师㊁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㊂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㊂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㊂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㊂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11月28日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㊂。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二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二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二单项选择题1.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需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3.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之间建立以市场监管为目的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共同监管跨市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控制市场风险。

4.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6.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加强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

7.经济手段是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

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8.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在股东权益内部,把公积金转到“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账户,并按照投资者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份额比例的大小分到各个投资者的账户中,以此增加每个投资者的投入资本。

9.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

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10.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公司盈利首先应支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缴纳税金;其次是支付优先股股息;最后才分配普通股红利。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地方政府债券(一)一般责任债券1、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什么叫次级金融债券

什么叫次级金融债券

什么叫次级金融债券你知道什么叫次级金融债券么。

你知道次级金融债券中有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么。

下面由店铺为你分享次级金融债券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次级金融债券?次级债券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它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券。

次级债计入资本的条件: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次级债券作为资本有哪些局限性?目前,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量已达到723亿元,对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但是,银监会对次级债券的一些特性也有充分的认识。

次级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不能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损失,只有当银行破产清算时,方可用来弥补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可能蒙受的损失。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在《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我们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投资其它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务工具合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0%。

其他债券相关内容什么叫货币供应量?货币供应量,是指一个经济体中,在某一个时点流通中的货币总量。

由于许多金融工具具有货币的职能,因此,对于货币的定义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如果货币仅指流通中的现金,则称之为M0;狭义的货币M1,是指流通中的现金加银行的活期存款。

这里的活期存款仅指企业的活期存款;而广义货币M2,则是指M1再加上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定期存款。

货币供应量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货币政策操作目标。

何谓“央行被动购汇”?按照目前的结售汇制度安排,企业应当将外汇收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而外汇指定银行则必须将超过一定金额的购入外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卖出。

如果企业需要购买外汇,则需要到外汇指定银行凭相应的证明文件购买,相应地,外汇指定银行在外汇不足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买入。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汇率需要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上。

因此,一旦出现国际收支顺差,外汇供应量增大,而同时要保持汇率稳定,中央银行就不得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被动地买入外汇,卖出人民币,也就是吐出基础货币。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发[2009]9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发[2009]9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发〔2009〕9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动态资本补充机制,提高资本质量,强化资本约束,促进商业银行科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的经营战略、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同时将维持较高的资本水平和保持资本质量作为目标,明确本行应当维持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水平。

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对本行的发展战略、资产增长速度、资本需要量和补充资本的渠道进行清晰阐述,对资本补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实现资产与资本、核心资本的匹配增长。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规划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将建立和完善本行资本管理规划作为重要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没有制定科学资本管理规划或资本管理规划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依据审慎监管法规对其采取限制新设机构或资产增长等监管措施。

三、商业银行应重视资本特别是核心资本对风险的抵补作用,保持较高的资本质量和充足的资本水平,同时维护资本质量和资本水平的长期稳定,强化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四、商业银行在补充资本时,应结合本行实际,优先考虑补充核心资本,强调股东持续注资的责任和内部积累能力,以及股东承担补充核心资本的首要责任,同时应将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作为提高核心资本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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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 4 号公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第三条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也可以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次级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

第五条次级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提示次级债券投资风险。

第六条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次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次级债券发行申请及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规模、期限;
(二)募集资金用途;
(三)批准或决议的有效期。

第九条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贷款5级分类,贷款5级分类偏差小;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五)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行贷款5级分类,贷款5级分类偏差小;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五)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主要包括:
(一)次级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证明或股东大会通过的专项决议;
(三)次级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五)发行章程、公告(格式要求见附2、3);
(六)募集说明书(格式要求见附4);
(七)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八)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九)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的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券。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0%。

第十四条次级债券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的条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可采取1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发行人根据需要,分期发行同一类次级债券,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每期发行时间及发行额度。

若有变化,发行人应在每期次级债券发行15日前将修改的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

第十八条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四)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
(一)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
(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
(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于次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招标结果。

第二十条招投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发行人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

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招标过程。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次级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次级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时,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如仍需发行次级债券,应另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次级债券发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发行人可以免于信用评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次级定期债务,经批准可比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四条次级债券的交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发行期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

在债权确认完成后,中央结算公司应及时完成债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缴付登记托管费。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于次级债券还本或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新闻媒体向投资者公布次级债券兑付公告。

第二十九条次级债券还本或付息日前,发行人应将兑付资金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兑付手续费。

编辑本段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次级债券后,在发行次级债券前5个工作日将发行公告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刊登于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同时印制、散发募集说明书。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期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在每期次级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公布发行公告,并披露本次发行与上次发行之间发生的重大事件。

发行人应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保证发行公告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责任。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告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发行公告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与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次级债券的清偿顺序,并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次级债券到期前,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行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通过有关的媒体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发行人进行财务审计、法律咨询评估及债券信用评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将该事件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三十七条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和投资者了解次级债券信息提供服务,并及时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报告各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次级债券的认购人。

编辑本段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政策性银行发行次级债券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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