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范围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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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十二章第三节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行政法-第十二章第三节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一、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1、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 2、司法审查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
此外还应当明确,司法审查的具体行 政行为是行政相对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司法审查的范围。
司法审查的范围是指哪些具体行政 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
目前有三部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
(1)《行政复议法》第14条、第30条;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9条; (3)《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
此外《若干解释》还规定下列行为不 属依照刑事诉讼法 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6、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从实践来看,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
恤金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不按法定标准发放抚恤金; (2)扣减抚恤金; (3)不按期限发放抚恤金。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 件。
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除行政诉讼法 之外的其他各种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包括司法 解释和WTO等国际条约。
(二)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从反面规定了 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共有四类: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
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 为。(简称终局行政行为)
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请问李某对县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 否起诉?为什么?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一、概述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作为行政法学的核心议题之一,关系到公民权利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运行以及法治国家的建设。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寻求司法救济时,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强度直接决定了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以及行政权的制约效果。

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旨在探讨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各级法院对于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审查权限和审查深度。

由于行政机关的层级结构复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权限和责任各不相同,各级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应根据行政机关的层级和权限,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确保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这一研究,旨在为我国行政审判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实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1.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重要性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行政权力合法、合理运行的监督。

在行政法治化的进程中,司法审查扮演着“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角色。

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仅可以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能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司法审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通过司法审查,行政相对人可以得到公正、及时的裁决,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通过司法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2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2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2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2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司发通〔2001〕057号)和《关于<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司法部〔2019〕第4号)的有关规定,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受理申报工作自2019年6月1日开始,2019年7月15日截止,共受理申报课题1532项。

司法部组织开展了资格审查、第一轮专家评审和第二轮专家评审,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公示,最终批准立项课题148项,其中重点课题 10项,一般课题62项,中青年课题54项,委托课题3项,专项任务课题19项。

现将立项课题名单公告如下: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序号 项目编号课题名称项目类别主持人主持人所在单位成果形式1 19SFB1001 基于裁判逻辑的司法评鉴制度构建研究 重点课题周赟 厦门大学著作2 19SFB1002 内在性视域下法治乡村的建设路径研究 重点课题菅从进 江苏师范大学专著3 19SFB1003 我国合宪性审查权力的功能定位与合理配置研究 重点课题刘志刚复旦大学著作4 19SFB1004 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问题研究——以长三角地区司法裁判为范本重点课题高憬宏 最高人民法院著作5 19SFB1005刑法介入毒品治理的中国模式 重点课题 石经海 西南政法大学专著6 19SFB1006 警察办理精神病人案件CIT 模式探究重点课题张品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著 7 19SFB1007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公司法》修订研究重点课题甘培忠兰州大学编著8 19SFB1008区际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重点课题 陈婉玲 华东政法大学论文9 19SFB1009 美国经济制裁法律的域外适用与中国对策研究重点课题林燕萍 华东政法大学论文10 19SFB1010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研究 重点课题 于文轩 中国政法大学专著11 19SFB2001 人工智能社会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一般课题杨志琼东南大学 论文12 19SFB2002信用联合惩戒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研究——以地方信用联合惩戒办法为视角的考察一般课题 类延村 西南政法大学论文13 19SFB2003 网络法基本术语的界定、辨析及规范使用研究 一般课题孙占利 广东财经大学 编著14 19SFB2004 人工智能背景下类案检索的困境与突破一般课题曹磊山东师范大学 论文15 19SFB2005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助推乡村一般课题 牛玉兵江苏大学论文有效治理的机制研究16 19SFB2006 我国人类基因编辑立法规制研究 一般课题 崔丽沈阳师范大学专著17 19SFB2007 传统法中的“例”“判例”及其关系一般课题刘晓林吉林大学论文 18 19SFB2008中国古代的司法监察机制研究 一般课题 王宏治 中国政法大学专著19 19SFB2009 民国时期全国司法行政会议资料整理与研究一般课题刘昕杰四川大学编著 20 19SFB2010 反歧视立法的宪法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 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论文21 19SFB2011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合宪性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研究一般课题 叶海波深圳大学论文 22 19SFB2012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视野下的国家监察规范体系研究一般课题 苏绍龙武汉大学研究报告 23 19SFB2013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一般课题 郭修江 最高人民法院论文施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24 19SFB2014公私合作协议司法审查研究 一般课题 张青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论文25 19SFB2015 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研究 一般课题 王红建 郑州大学专著26 19SFB2016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研究 一般课题 高秦伟中山大学研究报告27 19SFB2017 人工智能时代环境风险规制的行政程序再造 一般课题冯子轩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报告 28 19SFB2018 现代信息科技的运用给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其应对一般课题刘志伟 北京师范大学论文29 19SFB2019 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限度研究 一般课题 姜敏西南政法大学论文30 19SFB2020 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类型化思考一般课题王充 吉林大学论文 31 19SFB2021 新型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限度研究一般课题王良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著32 19SFB2022 生态环境污染刑事治理预防性机一般课题 李梁中央民族大学论文制研究 33 19SFB2023 中美城市青少年犯罪的时空分布与防范对策比较研究一般课题于阳 天津大学专著34 19SFB2024 法定犯出罪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 张亚平宁波大学专著 35 19SFB2025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体系研究 一般课题李川 东南大学专著 36 19SFB2026 司法解释中的“不按照犯罪处理”研究一般课题刘科北京师范大学论文37 19SFB2027醉驾行为入刑后引发的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 王志祥 北京师范大学论文38 19SFB2028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纪法衔接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周长军山东大学研究报告 39 19SFB2029“一带一路”倡议下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一般课题 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报告40 19SFB2030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一般课题 汤维建 中国人民大学专著研究41 19SFB2031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涉诉问题研究一般课题 何青洲 甘肃政法大学研究报告42 19SFB2032 证据链规则研究一般课题马贵翔复旦大学研究报告 43 19SFB2033 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对私益诉讼效力结构研究 一般课题马登科 西南政法大学论文44 19SFB2034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模式研究一般课题詹建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论文45 19SFB2035我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研究 一般课题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 著作46 19SFB2036数据产品使用规则研究 一般课题 李雨峰 西南政法大学论文47 19SFB2037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研究--以确立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类案索引与类案规则为目标一般课题杨奕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48 19SFB2038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 一般课题姜楠 吉林大学论文49 19SFB2039 全球治理视阈下供应链穿透式监管的立法表达 一般课题温双阁吉林大学论文50 19SFB2040 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一般课题张善斌武汉大学 编著51 19SFB2041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研究 一般课题 陈景善 中国政法大学 编著52 19SFB2042 企业存货动态质押担保融资研究 一般课题 陈本寒武汉大学论文53 19SFB2043 无权代理制度建构与司法适用研究一般课题迟颖中国政法大学 论文54 19SFB2044夫妻债务法律规范之层次性研究 一般课题 陈凌云 西北政法大学 论文55 19SFB2045 个人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 一般课题田野 天津大学论文56 19SFB2046 民法典时代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续造一般课题王丽美 西北政法大学 论文57 19SFB2047快件损失赔偿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 贾玉平 河北经贸大学专著58 19SFB2048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理论基础研究 一般课题 薛克鹏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59 19SFB2049 反垄断后继诉讼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应用 一般课题冯博天津财经大学论文60 19SFB2050 共享经济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挑战与应对一般课题赵红梅 中国政法大学 论文61 19SFB2051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叶姗 北京大学论文62 19SFB2052 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一般课题郭靖祎宁波大学 专著63 19SFB2053 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等内等外界分研究 一般课题何锦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论文64 19SFB2054 竞争中性视阈下的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制度系统化建构研究一般课题 赵树文河北大学论文65 19SFB2055航空安全国际法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 宣增益 中国政法大学 论文66 19SFB2056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一般课题 李雪平武汉大学编著序: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67 19SFB2057经济制裁与反制的国际法研究 一般课题 杨永红 西南政法大学 专著68 19SFB2058 基因编辑技术的全球治理研究 一般课题蒋莉 同济大学论文69 19SFB2059 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研究一般课题廖诗评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报告 70 19SFB2060 英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一般课题吕霞浙江工商大学专著71 19SFB206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关系研究 一般课题曹明德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72 19SFB2062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适用疑难问题研究一般课题李一丁贵州大学论文73 19SFB3001 类案裁判的认定标准与操作方法研究中青年课题孙光宁 山东大学(威海)论文74 19SFB3002 数据权利的人权属性研究 中青年课题 许小亮 苏州大学论文75 19SFB3003 法律人工智能的中青年黄泽中南财经政论文案件事实论证模型研究 课题 敏 法大学76 19SFB3004 从算法危机到算法信任:算法治理的多元路径和中国方案中青年课题 张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报告77 19SFB3005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问题研究 中青年课题 高一飞 浙江工商大学 论文78 19SFB3006大数据在地方立法中的应用研究 中青年课题 黄兰松 山东大学(威海)论文79 19SFB3007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论证建模研究中青年课题吕玉赞 华东政法大学论文80 19SFB3008 近代中国土地征收的立法与实践 中青年课题 童旭 江汉大学专著81 19SFB3009中国古代监察“故事”研究中青年课题夏婷婷 沈阳师范大学论文82 19SFB3010宪法序言结构比较研究 中青年课题 宁凯惠 广东财经大学论文83 19SFB3011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实效性研究 中青年课题闫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论文84 19SFB3012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行政法研究 中青年课题赵谦 西南大学论文85 19SFB3013 区块链治理的制度工具库研究 中青年课题 苏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论文86 19SFB3014 行政诉权处分的基础理论研究 中青年课题 蒋成旭浙江大学论文87 19SFB3015 行政自动化算法决策的法律规制研究中青年课题张恩典南昌大学论文88 19SFB3016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国际合作长效机制研究 中青年课题彭新林 北京师范大学 论文89 19SFB3017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对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挑战及应用中青年课题 段阳伟 西北政法大学论文90 19SFB3018 个人信息的多重属性及其刑法保护体系研究 中青年课题 苏青西安交通大学专著91 19SFB3019 大数据视阙下犯罪记录利用与管理制度研究中青年课题 于冲中国政法大学 论文92 19SFB3020 自动驾驶技术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中青年课题 储陈城 安徽大学论文93 19SFB3021民事纠纷解决新形势下的无庭审中青年课题 欧元捷 中国政法大学专著判研究 94 19SFB3022 强制执行立法视野下的动产交付执行问题研究 中青年课题朱腾飞 中国司法杂志社论文95 19SFB3023 “检察公益诉讼”等外案件范围的大数据分析 中青年课题张彬 湘潭大学论文96 19SFB3024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背景下的执行程序启动规范化研究中青年课题 刘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论文97 19SFB3025 人民法院民事立审执工作协调运行实践与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 曹云吉天津大学论文 98 19SFB3026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视野下的缺席审判程序研究 中青年课题王一超 中央民族大学专著 99 19SFB3027 企业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青年课题赵恒 山东大学研究报告100 19SFB3028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研究中青年课题 刘建中央财经大学专著101 19SFB3029 身份关系协议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参照适用研究 中青年课题 王雷中国政法大学论文102 19SFB3030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商事信用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中青年课题 石一峰浙江大学论文103 19SFB3031网络隐私政策的民法调整研究 中青年课题 王叶刚 中央财经大学 论文 104 19SFB3032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研究 中青年课题 楼秋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论文105 19SFB3033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财产保护的权利路径研究 中青年课题赵自轩 西南政法大学论文 106 19SFB3034 创新引领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体系化研究 中青年课题倪朱亮 重庆邮电大学论文107 19SFB3035 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债务规范体系研究 中青年课题刘征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108 19SFB3036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之认定研究中青年课题李伟平青岛大学论文109 19SFB3037 数字经济时代企中青年徐伟 宁波大学论文业数据之争的私法调整研究 课题110 19SFB3038 中国公司法制度建构的影响要素分析中青年课题缪若冰重庆大学专著111 19SFB3039 互联网治理的私法路径 中青年课题 余佳楠北京大学论文112 19SFB3040 反垄断法上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规制中青年课题焦海涛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 113 19SFB3041 算法偏见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中青年课题 李丹 西南大学论文114 19SFB3042 反垄断法修订完善研究 中青年课题邝磊 武汉大学论文115 19SFB3043 科创板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研究 中青年课题张艳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论文116 19SFB3044 中国自贸区税收营商环境优化的法律问题研究中青年课题侯欢 西北大学论文117 19SFB3045 财政事权划分的法治路径研究 中青年课题 侯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专著118 19SFB3046中国参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中青年课题 时业伟 中央财经大学论文的研究与应对119 19SFB3047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全球移民治理法律路径研究中青年课题 彭芩萱武汉大学论文120 19SFB3048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法律体系研究 中青年课题 孔得建 中国政法大学著作 121 19SFB3049 在华外国非法移民法律治理路径研究中青年课题韩雨潇扬州大学论文 122 19SFB3050 美国参与国际贸易治理中的法治冲突研究 中青年课题费秀艳 华东政法大学论文123 19SFB3051 外国投资移民政策对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影响 中青年课题 杨超北京师范大学专著124 19SFB3052 基于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国家公园立法模式研究中青年课题 张文松宁波大学论文125 19SFB3053 国际法视域下海洋环境治理模式的转型及中国对中青年课题冯帅 清华大学论文策研究126 19SFB3054 邻避冲突的公私合作治理研究 中青年课题 鄢德奎福州大学专著127 19SFB400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改革研究——以理论法学科目为视角 委托课题 张书友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报告128 19SFB4002 全面依法治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研究 委托课题李子顺 司法部法治宣传中心专著129 19SFB4003 推进我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研究委托课题张南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报告130 19SFB5001 我国立法目的条款的司法适用方法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吕芳山东师范大学论文131 19SFB5002 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地方立法冲突与法治协调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易凌浙江万里学院研究报告132 19SFB5003 南京国民政府侦查文献整理与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谢全发 江苏警官学院论文133 19SFB5004 铸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制基础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田钒平 湖北民族大学论文134 19SFB5005 基于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地方立法协作困境及其出路专项任务课题 虞浔华东政法大学论文 135 19SFB5006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黄利红三峡大学论文 136 19SFB5007 正当防卫的实践样态、思维误区及纠偏:以2017年全国200个刑事判决为样本 专项任务课题 谢治东 浙江工商大学论文137 19SFB5008 社区矫正分类矫正机制创新调查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李光勇 上海政法学院专著 138 19SFB5009 性骚扰认定中的证明责任问题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刘春玲 中华女子学院论文 139 19SFB5010 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黄旭东 华南理工大学论文140 19SFB5011民事裁判的思维与方法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孙晨曦 贵州民族大学 论文141 19SFB5012 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立法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刘强 中南大学论文142 19SFB5013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系统性风险的法律治理 专项任务课题 赖华子南昌大学论文143 19SFB5014 智能合约代码条款的法律转换与风险防控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徐文西南科技大学论文144 19SFB5015 捆绑折扣的违法认定规则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刘廷涛 宜春学院论文145 19SFB5016 ISDS 司法化改革的中国方案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于文婕东南大学论文146 19SFB5017 贸易和发展视角下数据保护立法的国际协调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侯幼萍 上海政法学院论文147 19SFB5018 国家生态文明法治示范区建设综合评估 专项任务课题 潘善斌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报告148 19SFB5019 生态型区域的环境多元共治机制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孟春阳 江西理工大学专著。

了解行政法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行政争议解决

了解行政法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行政争议解决

了解行政法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行政争议解决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争议解决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核的过程,而行政争议解决则是解决因行政行为产生的矛盾纠纷的过程。

本文将分别介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争议解决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否则行政行为可能会违法。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是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评判和审核。

1. 合法性审查的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由行政机关自身进行。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此外,行政法院也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 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以法律为准绳,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事、合法合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3.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上位法律的授权;(2)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下位法规的规定;(3)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4)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和证据;(5)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和要求。

二、行政争议解决行政争议解决是指对因行政行为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裁决和诉讼解决的过程。

在行政争议解决中,通过各种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 行政争议解决的主体行政争议解决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协商、行政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2. 行政争议解决的方式行政争议解决主要有以下方式:(1)行政协商: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矛盾和争议;(2)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或第三方进行调解,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3)行政裁决: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解决争议;(4)行政诉讼: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通过法院的判决解决争议。

行政协议合同审核要点

行政协议合同审核要点

行政协议作为一类特殊的合同,既有一般合同的协商性特点,又具有行政法上权力性的特征。

在进行行政协议的审核时,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性质的识别:首先要明确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

行政协议通常涉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具有行政管理的目的和行政法上的效力。

2.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合法的资格,特别是行政主体是否具有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权限和职责,以及相对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检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4. 合同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确保协议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5. 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根据行政协议的性质和目的,审查协议中的条款是否全面、具体、明确,是否涵盖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以及对于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关键问题的规定是否清晰。

6. 合同效力的确定性:行政协议的效力通常需要通过合法性审查,确认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效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7. 合同履行的可能性:评估协议双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的风险。

8.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合法性:如协议中包含变更或解除的条款,要审查这些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

9. 争议解决的机制:行政协议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并确保这些机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0. 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协议的文本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包含了所有必要的附件和补充文件。

在行政协议的审核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行政协议类型和行业特点,进行更为细致和专业的分析。

通常,此类协议涉及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因此在审核时需要格外谨慎,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范围

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范围

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范围行政行为可诉性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合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司法审查的力度和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

在我国,行政行为可诉性范围的确定主要依据于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的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可被诉的行政主体范围行政主体是指具有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或者组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将行政主体的不合法行为提起诉讼。

行政主体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其他行政组织。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应当接受司法审查,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可被诉的行政行为范围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出的具体行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

行政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可被诉的行政决定范围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事项所作出的一种明确的决定。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提起诉讼。

行政决定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可被诉的行政协议范围行政协议是指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行政行为达成的协议。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违法、不当的行政协议提起诉讼。

行政协议的范围包括行政合同、行政赔偿协议、行政补偿协议等。

行政协议的诉讼途径可以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行为可诉性范围的界定中,需要考虑行政主体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行政决定和行政协议的合法性。

行政协议优益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基于对部分司法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行政协议优益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基于对部分司法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行政协议优益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基于对部分司法判决书的实证分析一、本文概述行政协议优益权,作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所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力,其行使对保障行政目的的实现、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优益权的行使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权力滥用、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等。

因此,对行政协议优益权行使的司法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部分司法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探讨行政协议优益权行使的司法审查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本文希望能够为行政协议优益权行使的司法审查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指导,以促进司法实践的公正、高效。

本文也期望能够为相关立法和行政决策提供参考,推动我国行政协议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行政协议优益权行使的基本原则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行使,作为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的权利,其实质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确保行政目标的实现。

然而,这一权力的行使并非无边界,而是应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保障行政协议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优益权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同时,行政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也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行使应遵循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优益权时,应考虑行政目标的实现与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之间的比例关系。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优益权,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优益权时,应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胁迫或恶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同时,当事人也应诚实守信地履行协议义务。

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行使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优益权时,应及时向当事人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同时,行政机关的优益权行使过程也应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行使应具有必要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优益权时,应充分考虑是否有其他更为合适、更为温和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目标,只有在其他方式无法满足行政目标时,方可行使优益权。

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探究

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探究
束行 政 自由裁 量权 之先 河 。
合理性 审查作 为合 法性 审查 的延伸 和补 充 , 对行政 主体提 出了更深层 次 的要求 , 体现 了“ 实质 正义、 人间伦理 , 形式 倾 向的法 律 最远 ” @ 离 , 是行 政法 治发展 的必 然趋 势 ,已成 为 世界 各 国控制 行政 自由裁 量 权 的公认原 则 。 在我 国现 行 的司 法审查 制度 中, 政 合法性 ( 政是 否合法 ) 而 行 行 已经 受 到 了司法 监督 , 但行政 合理性 ( 即行 政 自由裁 量权 行 使是否 合理 ) 尚未受 到司法 的有 效 监督 , 行政 自由裁量 的合理性 对 审查 还处 于起 步阶段 , 这一 问题 的研 究 尚不 充分 ,本 文试 就 此 问题 作一 浅探 。 对
了现 代行 政法 治 的发展 趋 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其 次 , 限制行 政 自由裁量 权 的滥 用 。 政 自由裁 量权 的膨 胀 是现 代行 政 的一 个 突 出特 点 , 能 行 如果
效 力的 影 响 度 , 进 而 决定 是 否作 出 变 更 或撤 销 判 决 。
关 键 词 : 行政 合 理 性 审查 ; 政 裁 量;司法运 用 行 中图 分类 号 :D 8 F1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号 : 1 0— 5 52 0 ) 5 0 0 0 8 4 2 (0 6 0 — 4 - 6 0
理 性 司法 审 查的 深 度 ,但 两者 过 于抽 象与 笼统 , 不 具有 可 操作 性 。在 司法 实践 中, 我 国可借 鉴 国 外经 验 , 将 “ 目的 适 当” 和 “ 关考 虑 ” 的 考 察作 为 合 理性 审 查 的 具体 操作 标 准 ,判 断 其 在 个案 中对 行 政 裁量 决 定 相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提起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进行的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也是保证行政诉讼公正、合法性的关键环节。

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内容。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等。

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需综合考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定。

同时,人民法院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在行使权限范围内制定和执行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逆向证明和事实检验。

合法性审查还需要考虑到行政机关的决策是否考虑到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以正当程序制定和实施等。

二、行政行为是否超出权限范围行政行为是否超出权限范围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即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行使权限范围内制定和执行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法定职权权限的范围。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超出权限范围时,主要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判断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否被超越。

在这一方面,法院还需要综合考虑行政行为的性质、对象、目的、法定职权规范等因素。

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包括是否存在权利侵害、违法、过错等行为。

在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合理判断和判决。

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案件的情况,以及审理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公共事务不断增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越来越影响公民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也变得非常重要。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篇一:论我国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龙源期刊网.cn论我国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作者:许小华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XX年第05期摘要当前行政程序的专门立法明显滞后,使人民法院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存有一定的困难,为了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我国行政程序审查制度如何架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程序复议前置合法性审查司法审查一、审查机构的设置(一)专门法院审查方式专门法院审查也被称为集中抽象审查制度。

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意大利、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国家是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行使司法审查权。

其中以法国和德国最为典型。

法国的行政法院对条例享有广泛的监督权,这与行政法院的性质密切相关。

行政法院在法国不被看作是司法机关,视为是特殊的行政机关。

因此,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可以尽可能地广泛,而不用担心发生司法干预行政的问题。

豍(二)日本的审查方式二战后,英美和欧陆这两种不同模式的审查制度之间距离逐步缩小,出现了趋同化的发展。

其中最典型的实例是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

二战后的日本,司法权限与战前相比,既有性质上的变化,也有范围上的变化。

在法院设置上,采用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单轨制,即撤销了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权归属普通法院;在适用程序上,采用以法国为代表的双轨制,即审理行政案件和审理民事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

针对我国司法发展的现状,笔者主张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设的行政审判机构行使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

主要理由如下:1、要遵循现行的宪法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分工和制衡的规定,不突破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司法架构,通过扩大受案范围、明确一定层级的普通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理权力,从而将司法审查机制建立的理论障碍减至最低。

由专门机关集中对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模式对我国来说理想化的色彩太浓,它要求司法体制根本的改革,牵涉到国家权力分配这一宪政中重大敏感问题,它会以操作和立法技术上的难度导致最终无法成为现实。

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及审查内容

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及审查内容

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及审查内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最高法对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性和结果合理性进行审查的过程。

最高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律程序,保持行政效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下面将从原则和审查内容两个方面介绍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相关内容。

一、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1.法定性原则: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须依法严格审查,法律是最高法审查的唯一依据。

审查结果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凭主观臆断或个人意愿。

2.公正原则:最高法在审查时,要公正、客观、公平地对待所有行政行为,不得偏袒一方或歧视方。

3.权利保护原则:最高法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侵犯。

4.法治原则: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审查。

行政行为必须是基于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使,而不得凭个人意志或专断行事。

5.透明原则:最高法在审查行政行为时,要确保审查过程和结果的透明,使公众能够了解行政行为的审查过程和结果,增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二、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1.法律依据审查:最高法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首先要查明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法律依据是否具有效力,是否适用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2.程序合法性审查:最高法要审查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履行了听证、公告、征求意见等程序要求,是否依法采纳了公众意见,是否符合法定的时限要求等。

3.目的合法性审查:最高法要审查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即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目标。

4.权利保护审查:最高法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是否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

5.结果合理性审查:最高法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即行政行为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效果,是否能够实现行政目的。

论行政协议纠纷中的司法审查问题

论行政协议纠纷中的司法审查问题

论行政协议纠纷中的司法审查问题作者:罗柳来源:《速读·上旬》2021年第11期◆摘要:行政协议“行政性”与“协议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备受争议的体质,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审查一直是行政协议纠纷中的焦点问题,影响着整个行政诉讼的判决。

行政协议是体现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

文章通过案例发现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行政法与民事法规适用之建议,为达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经济利益的平衡,弥补行政协议纠纷中法院裁判的不足。

◆关键词: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有效性审查;法律适用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若干规定》)通过并为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提供了更加细化和具体的规定。

虽然新司法解释扩充了具体类型,但在适用时仍然有不明确之处,除了对行政协议界定存在困难,在行政诉讼中所出现的问题更加纷繁复杂。

本文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为起始标准,以“行政协议”为关键词,共检索案例55979件,并选取了最高院公报案例及最高院、高院裁判的典型案例在内的40个案例,总结法院对行政协议纠纷的审判焦点如下表(一个案件存在多个裁判焦点),可见,行政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审查无疑是实践中的重点之一。

在选取案例中,法院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审查中的法律适用不够清晰。

最高院在审理苏会寿①一案中,确认行政机关“未批先征”行为违法后,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保障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安置补偿权益角度出发,认定以“未批先征”为由从根本上否定所有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成为不合法不合理之举,认定争议协议有效。

由此可见,行政协议纠纷审判中,存在为了维持行政协议的稳定性,而忽视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协议中的程序性违法,从而认定行政协议有效之情形。

试论行政合同案件司法审查的原则

试论行政合同案件司法审查的原则

第16卷第2期2009年6月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angsha S ocia l Work Colleg e Vol 116No 12Jun 12009试论行政合同案件司法审查的原则杨柳青(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摘 要] 行政合同区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与合同的双重特点,故对行政合同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违约性相结合,进行多层次的司法审查,以符合依法行政的需要,切合现代行政审判的发展要求,并最大程度地彰显行政民主精神。

[关键词] 行政合同;行政审判;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 D92211 [文章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136(2009)02-0020-02 [收稿日期] 5 [作者简介] 杨柳青(),女,湖南长沙县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长沙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现代行政管理的发展,导致行政实践中大量行政合同的存在,与此同时,行政合同诉讼也开始涌现。

行政合同作为公法与私法彼此渗透的一个例证,兼具行政与合同的双重特点,在行政合同案件的司法审查中,既不能单纯适用私法合同审查规则,也不能完全适用行政审判规则,因而,需要有特别的审判规则加以应对,笔者认为,行政合同案件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也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同时以违约性审查为补充。

一、合法性审查行政合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复议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据此,我国在行政审判中采用的是合法性审查原则,基本排除了合理性审查。

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是行政法制的要求,它合理界定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也是我国现行行政民主发展状况的体现。

11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

行政协议单方解除权的司法审查

行政协议单方解除权的司法审查

行政协议单方解除权的司法审查行政协议单方解除权的司法审查近年来,行政协议作为一种形式灵活、具有相对自由性的管理方式,被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领域。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协议的单方解除权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行政协议单方解除权的司法审查问题亟待解决,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正和公平。

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与被行政主体所管理的个体、机构等达成的一种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的约定。

相比于行政命令和行政合同,行政协议具有更加灵活的性质,常被用来解决具体问题和协调各方利益。

在行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通常由行政主体提供草案,经过双方协商和确认后正式成立。

然而,由于行政协议单方解除权的行使较为自由,容易引发滥用和不公等问题。

一方面,行政主体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可能超越合理的范围,对行政协议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被行政主体所管理的个体、机构等在面临行政主体单方解除权时,常常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确保行政协议单方解除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成为司法审查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司法审查应当确保行政协议的合法性。

行政协议是基于行政权力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它的签订和解除都应当符合合法程序。

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协议的签订和解除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行政协议的双方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同时,司法审查还应当对行政协议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以防止行政主体滥用单方解除权,侵犯被行政主体所管理的个体、机构等的合法权益。

其次,司法审查应当确保行政协议单方解除权的合理性。

行政协议的单方解除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不能随意行使。

司法机关在审查行政协议单方解除权时,应当遵循权责平衡和正当性原则,在确保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注重对被行政主体所管理个体、机构等权益的保护。

只有在存在充分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行使单方解除权。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合理限制行政主体的单方解除权,确保其合理行使,并防止滥用情况的发生。

《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研究》范文

《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研究》范文

《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协议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经济发展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

由于行政协议涉及到公权力和私权力的交织,其合法性、有效性的判断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二、行政协议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与相对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其具有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相融合的特征,涉及到公权力的行使和私法权益的保障。

三、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一)合法性标准1. 主体合法:行政协议的签订主体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即必须是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授权的组织。

2. 内容合法:行政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

3. 程序合法:行政协议的签订过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公开、公正、公平等原则。

(二)合理性标准1. 合理补偿:行政协议中涉及的补偿应当合理,不得显失公平。

2. 合理期限:行政协议的履行期限应当合理,不得给相对人造成过重的负担。

3. 合理性评估: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私权益的行政协议,应当进行合理性评估,确保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正性标准1. 平等协商:行政协议的签订应当基于平等协商的原则,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公正裁决:在行政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裁决的原则,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3. 公开透明:行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在行政协议的判断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协议内容模糊、程序不透明等。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协议的签订、履行和争议解决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2. 加强监管:加强对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的监管,确保其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原则。

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对新行诉司法解释第135条的理解与把握

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对新行诉司法解释第135条的理解与把握

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对新行诉司法解释第135条的理解与把握王梦园【摘要】新行诉解释规定对复议决定实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这就引起了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问题的深刻讨论.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迈向新高度,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广度和深度正不断扩展.行政复议权来源于法定授权,其行使需要司法控制本无可非议.但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之间亦存在界限,过度强势的司法控制有违权力相互监督和制衡的立法初衷,司法审判权不宜过多地介入行政领域.如何明确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德国的行政判断余地理论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18)002【总页数】5页(P19-23)【关键词】行政判断;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作者】王梦园【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杭州3100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0一、问题的提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①(下文简称新解释)。

新解释结合实务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对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整合、修改和完善,并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原告和被告资格、复议机关改变行政行为结果的认定等涉及新行政诉讼法重大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界定。

新解释的出台结束了之前司法解释并存适用、互相冲突的尴尬局面,对于地方法院如何正确适用新行政诉讼法起到了统一理解和定纷止争的作用。

但是,伴随着新解释的施行,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

比如新解释第135条针对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性审查的规定,就引发了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问题的争议和讨论。

复议机关身后的行政权和司法机关代表的司法权之间的博弈,其背后蕴藏着许多可供挖掘的内容,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二、争议的引发和探讨原先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对复议机关所做的维持决定只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复议机关只承担审查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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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中)法制博览法制园地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范围探究郭于玲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2015年《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案件纳入受案范围,但是如何对行政协议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尚未在立法层面得到细化,相关的法律规范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法院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查范围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分析。

关键词: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审查范围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74-02作者简介:郭于玲(1994-),女,汉族,河南安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学。

一、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法律规范基础行政协议,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行政相对人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①所谓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三个判断标准:1.判断行政机关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2.判断目的是否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3.在协议里或者法律上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优益权。

从所起的作用看,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行政协议的本质的判断要素。

2015年《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司法实务中关于相关合同的性质界定得以统一标准,为法院将相关合同作为行政协议案件提供了依据。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解释》在诉讼范围、法律适用、判决方式等方面对行政协议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为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规范层面的依据,是研究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范围问题的基础。

二、行政协议的认定界定行政协议的概念,即哪些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协议”,是确定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范围的第一步。

法院对行政协议的认定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判断:主体方面,行政协议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是具有优势地位的行政主体是不可缺少的一方主体;目的方面,订立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或者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职责方面,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种方式;内容方面,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签订合同的内容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意思表示方面,双方主体签订行政协议必须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

以上五个方面必须同时满足,该协议才能被认定为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

②由于现存的相关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哪些合同属于行政协议,司法实务中对行政协议的范围问题存在争议。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中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协议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

这里的“等”显然是“等外等”③而非穷尽列举。

《行政诉讼法》实施三年以来,在全国各级法院的裁判中行政协议的类型得到扩展,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④、息诉罢访协议⑤、行政和解协议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又称PPP 协议)⑦、委托培养等教育行政协议⑧在典型案例中被法院认定为行政协议。

将更多的协议类型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协议中非公权力主体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随着实践的发展,行政协议的范围还会逐渐扩展,不会局限于先行法明确列举的几类,政府采购等协议在将来也可能被纳入行政协议范畴。

⑨三、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范围探究(一)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是行政协议的审查要件之一。

若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超越了自身职权,则订立的行政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行政协议;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相对人因欠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无权代理,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等情形下订立的行政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效力待定的行政协议,允许行政机关追认或拒绝。

(二)行政协议效力审查行政协议的效力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至关重要,首先应当审查协议是否有效,在协议成立且有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协议履行问题、违约问题等。

对于有效的行政协议,双方需要按照约定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赔偿责任等;对于无效行政协议,相对人一方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

与民事合同相同的是,行政协议也涉及到合法和有效两个层次的问题,当两者同时满足时,行政协议对协议双方就具有了约束力。

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与传统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审查并不相同。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是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而对行政协议的效力进行判断时不能只依据第75条的标准,要结合主体、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民事合同无效等标准综合进行判断。

甘肃省高院在某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⑩一案中将此具体细化为:1.订立协议的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协议的订立履行没有法律规范依据;3.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4.协议内容明显违背公序良俗;5.协议实施将导致犯罪或者严重违法;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无独有偶,安徽省高院在范某诉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某县人民政府补偿安置协议○11一案中认为行政协议兼具行政属性和合同属性,因此在判断行政协议效力时应结合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和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是指《合同法》第52条,其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下转第173页)·471·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3月(中)重,没有达到犯罪层面,那么也就不能适用虐待罪的相关规定。

(二)明确量刑标准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明确。

孩子是民族的希望和未来,应当采取零容忍的原则,降低量刑标准。

具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明确虐待行为发生的次数和持续时间,虐待行为是否存在反复性以及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是否为情节恶劣的认定;其二明确施虐手段是否残忍,施虐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直接反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只要是行为人采取了不被普通大众认可的管教孩子的方法,就可以定性为手段残忍;其三明确虐待后果是否严重,只要是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后果就可以认定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

(三)正确对待儿童言词证据针对上文提出的儿童言词证据的特殊性,对该证据的收集和采信应当进一步完善。

采用专门的收集和采信标准,运用一站式收集证据的方法,尽量减少和避免对被害人的心理造成再次伤害;完善关于儿童作证的证人陪护制度;针对儿童言词证据借鉴外国的“陈述有效性评估技术”来判断其真实性。

此外还要加强对儿童的司法保护:(1)对于儿童出庭作证进行严格限制;(2)针对童出庭作证规定相应的替代方式;(3)从司法之外的体系加强对儿童作证的保护。

(四)加强第三方监督由于事发之后作为施虐方的幼儿园往往是尽最大的努力掩饰犯罪行为。

但是如果加强第三方的监督,既可以预防施虐行为的产生,也可以在虐待行为发生之后防止施虐方掩饰施虐行为,销毁施虐证据。

如果说加强第三方的监督会造成公检法机关的压力,那么第三方监督人员可以由学生的家长组成家庭监督委员会,按小组分配任务,不定期的到学校进行突击检查,看是否存在虐待儿童的行为。

另外把学校的监控终端连接到学生家长的电脑或手机上,以供家长随时随地进行监督。

这样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减少虐待行为的出现。

(五)提高犯罪成本在司法实践中虐童行为频发的主要原因是犯罪成本0低,对于该罪的法定刑立法配置低。

作为相关性罪名的虐待罪的法定刑为两档,分别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该罪只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造成了体系的不衔接,因此建议原本法定刑的基础上新增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以保证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六)增设虐待儿童罪虐童行为对儿童造成的伤害应当综合考虑身体心理伤害和近期远期影响,虐童行为不仅包括采取积极的方式对儿童的身体情感以及性进行虐待还包括消极的虐待行为比如忽视等行为。

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应当在刑法上用于独立的地位。

刑九增设的虐待被看护认罪没有对儿童进行明确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并不能对虐童行为进行应有惩罚。

因此建议把虐待儿童罪作为独立罪名写入刑法。

[参考文献][1]这5份判决书分别是:任靖、刘志娟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内0105刑初516号》;宋瑞琪、王玉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一审刑事】决书《(2016)吉0302刑初138号》;宋某虐待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冀0102刑初127号》;王某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事判决书《(2017)辽1322刑初101号》;邢某虐待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冀1026刑初312号》.[2]李安.证言真实性的审查与判断———陈述有效性评估技术[J].证据科学,2008:(1).[3]何剑.论“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2).(上接第174页)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司法审查范围能否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对于行政协议纠纷的审查范围是否仅限于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这一问题在《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

我在学习《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条时得到了一点启发:由于行政协议兼具行政属性和合同特性,在审查范围的问题上与传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一些差异。

具体来说,由于民事合同纠纷中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和处分权,《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一审审理范围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范围限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而行政纠纷是司法对行政机关履行公职行为的审查和监督,所以《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对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和部分的合理性(明显不当)进行审查,我认为法条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问题,但潜台词是审查范围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对行政协议中涉及单方变更、解除的纠纷进行审查,不限于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对行政协议中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纠纷进行审查,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2条中的规定为这一不成熟的见解提供了一些依据:“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注释]①《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②(2017)最高法行申195号裁判.③李广宇.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M].法律出版社,第102页.④(2015)长中行终字第00728号裁判.⑤(2016)最高法行申45号裁判.⑥(2014)浙行终字第65号裁判.⑦(2017)最高法行再99号裁判.⑧(2016)最高法行申1991号裁判.⑨江必新.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J].人民司法,2016(34).⑩(2017)甘行终585号裁判.○11(2016)皖行终525号裁判.[参考文献][1]李广宇.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M].法律出版社,2015:102.[2]江必新.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J].人民司法,2016(34).[3]梁凤云.行政协议案件适用合同法的问题[J].中国法律评论,2017(1).[4]程琥.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18(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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