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南昌市业主大会指导规程和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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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管理规约1. 引言2. 业主大会的召开2.1业主大会的召开应至少提前30天通知所有业主,通知应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内容。

2.2业主大会的召开可以采用线下或线上方式,但应保证业主能够充分参与和表达意见。

2.3业主大会的召开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业主大会的决议应经过多数业主的同意方可生效。

3. 业主大会的议程3.1 业主大会的议程应提前确定,并在会前公布给所有业主。

3.3业主可以提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额外议程的建议,并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

4.1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和主持。

4.2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准备业主大会的相关事项。

4.3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大会报告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并提出未来的计划和建议。

5. 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5.1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及时落实执行,业主委员会应监督和协调各项执行工作。

5.2业主大会的决议如有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落实。

5.3业主大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业主利益的,可以通过上级政府或法院进行申诉和维权。

6.1业主大会资金应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并定期公开财务情况。

6.2 业主大会的费用应用于小区的维护、管理和改善。

6.3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和决议进行,不得随意挪用或滥用。

7. 附则7.1本规约的修改应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并及时告知所有业主。

7.2 业主大会的管理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7.3 业主大会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民主、自愿的原则。

7.4业主大会的管理应与物业公司进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小区的发展和管理。

结束语本规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业主权益和推进小区的发展。

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的基础,需要业主们的广泛参与和合理管理。

希望借助本规约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小区的和谐稳定,使每位业主都能享受到良好的居住环境。

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完整版

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完整版

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
完整版
物业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实现小区日常的物业管理,规范住户行为,保护公
寓小区环境的安全、秩序和舒适,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主要针对业主、业代、租客,办理有关公寓小区日常管
理工作,适用于公寓小区内所有的住户和租客。

第二章住户须知
第一条住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约,遵守当地小区的
社会公德,不得在小区内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破坏小区内的秩序及环境。

第二条住户应当遵守小区的管理制度,按物业要求及时办理登记入住、缴费、换房和退房等手续,并向物业备案有关住宿的住户信息,提供真实
有效的身份信息。

第三条住户应当按照物业要求,维护小区的清洁卫生,不得在小区内
吊悬物品、经营商业活动,也不得在小区内进行违禁物品的经营;不得大
声喧哗、滋扰邻里;不得不文明抽烟、放鞭炮、酗酒等行为。

第三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条本规定统一管理小区所有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及其他会议活动,以有效规范会议进行。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讨论小区及其他活动的建议;(2)选举管理层的负责人;。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六)业主应尽的义务;(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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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区业主成⽴的⼀种组织,⽬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区业主的权益,可以表达⼩区业主的诉求等等。

这类型的组织是需要合法的开设、成⽴、表现的,必须要按照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进⾏。

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

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业主⼤会、业主委员会的成⽴、选举和活动,适⽤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相应的义务。

业主⼤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

同⼀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个业主⼤会。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执⾏机构,由业主⼤会选举产⽣,履⾏业主⼤会赋予的职责,执⾏业主⼤会决定的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的指导,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

第五条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使共同管理权。

业主⼤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关的活动。

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合法权益或者业主共同利益的⾏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会的成⽴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督促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作。

第七条业主⼤会、业主委员会的成⽴、选举和活动的法律服务⼯作和物业管理纠纷⼈民调解⼯作出现争议时应当接受司法⾏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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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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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赣建字〔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新余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7日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筹备第三章业主大会活动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第五章指导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协助和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通过以下情形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二)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三)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 50% 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 60 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南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南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文本)使用说明1、本规则为示文本,适用于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文本的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房管部门咨询。

2、本示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容进行选择、修改、增减。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容、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约定容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本业主大会名称:区(县)(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四至围:东西南北物业类型:(住宅、非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其中:1、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住宅房屋套数:套住宅房屋业主数:户2、非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非住宅房屋套数:套非住宅房屋业主数:户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建管理有序、环境整洁、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议事规则性质、效力)本规则是全体业主约定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容的业主自律性文件,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成)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决定设立监督机构、楼门业主小组等其它机构的,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对各机构成员资格、职责围、工作规等容明确规定,但其它机构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一、会议的组织人员
会议的组织应由物业小区的业主会代表团负责。

物业小区业主大会副
组织人应由物业小区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包括物业公司和小区管理委员
会两部分。

二、会议的纪律
1、业主大会期间,要求业主维持良好的秩序和礼貌,接受物业的管
理和规章制度,不得胡作非为、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否则将依法处理。

2、业主大会需要使用会议室或会议厅,召开业主大会期间,要求会
议室或会议厅内保持安静,不得制造噪声,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3、参加业主大会期间,请认真参加会议,及时认真回答提出的问题,并及时把握现场管理的要求,维护会议秩序。

三、会议的程序
1、业主大会开始前,要求业主准时参加会议,以便按照既定程序进
行会议。

2、业主大会开始后,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读会议纪要,并向业主简
要介绍会议的重要事项,再由业主代表讨论、表决审议小区管理和安全等
相关议题,以及小区日常事务和物业费用、修缮费用等事宜。

3、本次会议未提出的议案,由物业管理部门及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审核,并及时报告会议结果。

4、会议结束后,要求参会代表及时落实会议表决的决定。

业主大会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嘿,各位业主朋友们!咱今天就来好好聊聊这业主大会管理规约。

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是咱小区这个大家庭的“家规”呢!你想想看,要是没个规矩,那不乱套啦?大家都随心所欲的,那公共区域得成啥样呀?所以说这管理规约可不是闹着玩的。

比如说吧,关于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

那可不是谁想咋用就咋用的呀!就像家里的东西,也得大家一起爱护不是?要是有人把健身器材当成自己家的私有财产,整天霸着不让别人用,你说气不气人?咱得按照规约来,该谁用就谁用,这样大家才能都享受到便利呀!还有啊,物业费的缴纳。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呢,但这钱也是为了让我们的小区更美好呀!要是大家都不交,那小区的卫生谁来打扫?保安谁来请?这就好比是大家一起凑钱买蛋糕,都不出钱,哪来的蛋糕吃呀!所以该交的费用咱可不能含糊,这也是咱的责任呀!再说说这小区的环境维护。

咱可不能乱丢垃圾呀,那多影响美观,还不卫生。

这就像你自己家里,你也不会乱丢垃圾吧?咱得把小区当成自己家一样爱护,看到垃圾就捡起来,让小区干干净净的,大家住着也舒心不是?还有那停车位的问题,这可是个大问题呢!都想有个方便的停车位,可也得按规矩来呀。

不能乱停乱放,挡了别人的路。

这就好像在马路上开车,也得遵守交通规则不是?咱这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就是要让大家都能和睦相处,共同把小区建设得更好。

要是有人违反了规约,那可不行哦!就像家里有人犯了错,那也得受惩罚呀。

这可不是针对谁,而是为了大家的利益呀!咱都住在一个小区里,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都互相照应着点。

有啥问题大家一起商量解决,别为了一点小事就吵吵闹闹的。

这管理规约就是我们的准则,咱都按规矩办事,那小区能不和谐吗?总之呢,这业主大会管理规约是为了我们大家好,我们都得重视起来,认真遵守。

这样我们的小区才能越来越好,我们的生活才能越来越幸福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南昌市东湖区(县)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南昌市东湖区(县)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南昌市区(县)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经本区域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使用。

第一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3)坚持公开、公正、公开;(4)接受社区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月份召开。

遇有下列情况的,本区域召开临时会议:(1)20%以上业主提议;(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3)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第四条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的原则,本区域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确定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第五条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大会情况等进行说明;(2)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3)参加会议业主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做出必须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2)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3)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反馈意见;(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政策解读(1)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政策解读(1)

《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2022年10月17日,我厅印发了《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规则(试行)》),有力推动了我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规范运行。

为进一步提升《指导规则(试行)》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启动了修订工作,对《指导规则(试行)》进行一揽子修订。

二' 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4.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5.中组部、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6.住建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三、起草过程(一)研究起草初稿。

2023年10月,根据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省物业管理协会、省法律顾问团审核参考意见等, 完成《指导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

2023年11月,向省有关单位及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同步在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进行第一轮完善。

(三)组织专家论证。

2023年12月,邀请省有关单位及高校专家、法律顾问等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再次修改完善。

四' 主要修订内容本次修订坚持从基层治理需要、行业发展需要、顽疾破解需要出发,除部分为修正文字表述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建设单位对推动业主自治应履行的义务。

明确建设单位为支持业主自治,应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对书面通知后仍不参与筹备组的,可在建设单位缺席的情况下,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是明确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仍发布公示公告的问题。

针对业主委员会届满后资格问题,注重强化对超期运行的业主委员会的约束与充分尊重业主自治意愿相结合,提出在议事规则中有明确授权约定或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继续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是优化细化业主大会表决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人大公告版)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人大公告版)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人大公告版)第号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2年12月23日在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22年3月31日在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第四章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早期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择和聘用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的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建设、城乡规划、物价、公安、环境保护、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更换进行具体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相互协调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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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业主大会指导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业主为物业所有人,以不动产登记簿或房产权属证为准。

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应自行确定并书面委托一名投票人。

暂未办理产权登记,但物业所有人实际已占有使用的,享有同样已获房产权属登记业主的权利,并承担其相应义务。

业主大会是由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履行义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为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遵循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部门)指导、协助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以及备案工作,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房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换届工作,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社区居(家)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指派专人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派员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及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全过程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投诉。

联席会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区、县房管、城管执法、公安派出所、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组成。

第六条居委会应当将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七条市、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组织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和有关法规政策培训。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接受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少于1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常设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范围,原则上按物业建设的宗地红线图或者用地批准的范围确定。

老城旧住宅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按封闭区域划分;分散建设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划分,则应当充分尊重业主意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物业规模、物业性质、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的物业,按分期开发的区域临时划分。

鼓励多个规模较小的物业管理区域合并成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二)制订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的维修、设备更新等费用的分摊;(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决定本规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程第十一条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物业入住率和出售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满2年的,经百分之十以上业主和建设单位书面提议,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应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房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申请(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所在地居委会代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成立业主大会的登记申请书;(二)小区概况(含出售率和入住率);(三)商品房楼层备案登记表,或房改房计算底册。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负责指导、协助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居委会、建设单位各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五名,组长由居委会选派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居委会推荐产生。

区、县房管部门指导筹备组开展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

第十六条筹备组的主要职责:(一)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三)确定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候选人人数和名单(一般不少于5人,最高不超过15人);(五)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一)至(四)项应在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同时附上候选人简历及会议议程。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首届业主大会投票权数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但单个业主的投票权数最高不超过总投票权数的30%。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的投票权数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第十八条筹备组在确定业主身份后,印制和发放表决票(选票)。

表决票(选票)应写明业主姓名、性别、楼栋门号、联系方式及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推荐一名候选人。

筹备组应审查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推荐候选人应考虑小区楼栋、单元分布的代表性。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筹备组应将开会的书面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全体业主:(一)当面递交;(二)放入业主信报箱内或业主物业的专有部分内;(三)邮寄。

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在小区公告栏或其它显著位置公告。

会议通知应写明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候选人名单(含简历、房号、建筑面积)等。

第二十一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超过两百户(含非住宅)的,可按栋(单元)为单位推选或委托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意见须经本人签名,由业主代表在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二条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内容:(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放表决票(选票)。

筹备组在居委会的配合下,将表决票(选票)送达每户业主,业主应当在签收单上签名确认。

业主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发放表决票(选票),无法联系的应在大会上说明。

(二)组织投票。

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采取流动投票箱,业主收到表决票(选票)后可以立即投票的,应当将表决票(选票)填好投入投票箱内。

表决票(选票)投放结束后,流动投票箱应当立即封存交由居委会集中保管。

设置固定投票箱的,业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将表决票(选票)填好投入固定投票箱内。

筹备组与居委会应共同核实业主投票的真实性,并对投票人数及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进行登记。

业主不在本地的可以采用邮寄表决票(选票)方式进行投票。

(三)组织计票。

投票结束后,区、县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由业主代表组成的监票组、计票组,并进行验票、计票。

计票结束后,按预设委员人数、得票数依次当选,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进行签名确认。

(四)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公告应当由区、县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确认,并公布监督电话,由区、县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投诉。

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票期限届满后,与会业主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

否则,由筹备组告知全体业主,顺延投票时间,直至达到前款比例。

与会是指发放和回收票期限届满后收到业主的表决票(选票);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30日内,应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管理规约》的规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区、县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召开的,业主可以提请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二十九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准备、召开、表决程序均参照首届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会议应当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派员参加。

第三十条除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会议时间、地点、到会人数、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基本情况、业主委员会成员得票数);(二)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分工情况,成员情况(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四)《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区、县房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日内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物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县房管部门备案。

(一)区、县房管部门收齐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二)登记备案后,到区、县房管部门领取登记备案表和印章刻制申请表;(三)提交物业服务合同,或小区实行业主自治的物业维修管理办法,以备建立维修资金帐户。

(四)业主委员会成立后15日内依法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报区、县房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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