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刑法谦抑性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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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以“郝欣等案”为例

论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以“郝欣等案”为例

论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以“郝欣等案”为例论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以“郝欣等案”为例刑法是国家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执行刑法时,如何体现谦抑性逐渐成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以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郝欣等案”为例,探讨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

“郝欣等案”是指2021年2月上海一起网上敲诈勒索案件。

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郝欣等人以发布虚假信息、盗取他人个人信息等方式,威胁受害人转账赎回,涉案金额高达1.8亿人民币。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通过下述三种实践途径体现了刑法谦抑性:一、坚持公正司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本案中,法院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其诉讼权利。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量刑,并对差异化量刑进行了探索。

对主要犯罪嫌疑人郝欣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相应罚金。

这样的判决既能够维护社会公正,又能够适度体现刑法谦抑性。

二、突出矫治教育,关注罪犯的人性尊严为体现刑法谦抑性,法院将矫治教育贯穿于整个执行过程中。

针对这些犯罪嫌疑人,法院开展了心理矫治工作,帮助他们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责任,从而改善被告人的心理状态,促使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尊严得到维护。

三、注重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保证执行合法与人性化的统一在执行判决时,法院注重遵循法律的人道主义原则,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把人性化作为执行的要求。

针对被告人特殊情况,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特别措施。

例如,在郝欣等人被拘留期间,法院为其提供适当的心理疏导和医疗救助。

总之,在执行刑法时,谦抑性是司法过程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体现刑法谦抑性需要在公正司法、矫治教育、人道主义等方面不断探索,以突出法律的人性化、合法化特点。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权权益,并逐步实现刑法谦抑性的最终目标。

除了“郝欣等案”外,国内外还有很多经典案例也体现了刑法谦抑性。

例如:1、日本著名法律事务所“雪松”的教导书尽忠书禁书案2、美国境内反恐战争期间关塔那摩监狱中的审判义务案3、新加坡向自由派人士胡者彬发出强硬指责并搜查公寓之案等等。

浅议刑法的谦抑性

浅议刑法的谦抑性
行 为 具 有 相 当 程 度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 一 另
罪. 人们 就 找 不 出更 重 的刑 罚 以 作 为相 应 的 预 防手 段 。第 二 . 酷 的刑 罚会 造 严 成犯 罪 改变 . 或者 导致犯 罪 不受 处罚 ” 因 此 . 刑 罚 的规 模 应 该 同 本 国 的 状 况 “ 相 适 应 在 刚 刚摆 脱 野 蛮状 态 的 国家
方 面 又应 当确认 . 为 该行 为 的法 律 反 作 应 . 罚具 有 无 可避 免 性 。相 当程 度 的 刑
心 呢 ? 目睹 帮 助 少数 人 、 欺压 多数 人 的 法 律 有 意使 或 容 忍 成 千 上 万 的人 陷 于 不 幸 . 而 使 他们 绝 望 地 返 回 到原 始 的 从
自然 状 态 。 能 不 毛 骨 悚 然 呢 ? 目睹 某 谁
பைடு நூலகம்
社 会 危 害 性 主要 是 根 据 社 会 价 值 标 准
作 出 判 断 而所 谓 刑 罚之 无 可避 免 性 。 则 是 指 立 法 者对 于 一定 刑 罚 予 以 制 的 手 段 制裁 . 不 足 以有 效地 维 持社 会 秩 就 序。
峻 罚有 刻 骨铭 心 的认 识 贝 卡利 亚在 其 著作 《 犯罪与刑罚》 论 中对 此 有 深 刻 的 论 述 , 指 出 :纵 观 历 史 , 他 “ 目睹 由那 些 自命 不 凡 、 酷 无 情 的智 者 所设 计 和 实 冷
施 的 野 蛮 而 无 益 的 酷 刑 . 能 不 怵 目 惊 谁
因此 .要 避 免 封 建 暴 虐 刑 罚 的 出 现. 就必 须 实行 罪 刑法 定 . 明定 的 罪 以 和刑 来 昭示 人 们 .并 制 约 统 治者 的 暴 虐, 消除 咄 咄逼 人 的刑 法 的 侵 略性 。因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独特的目的和功能,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与其他法律领域相比,刑法具有一定的谦抑性,这种谦抑性对刑法的制定、解释和执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刑法的谦抑性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对于司法秩序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其目的与功能上。

刑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然而,相比其他法律领域,刑法更倾向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刑事罪行给予严厉的处罚,以警示他人,维护社会道德秩序。

与此同时,刑法也注重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刑法制定和执行的谦抑性,使得刑法既能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又能兼顾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障,保持了相对的平衡。

其次,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量刑的谨慎与慎重上。

刑法量刑是刑法实施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的利益和社会的公正。

刑法在量刑时,通常遵循的原则是刑相适应,即犯罪的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太轻也不能过重。

这就要求刑法的量刑必须慎重和平衡,不能过度惩罚,也不能过度宽容。

刑法的谦抑性还表现在对犯罪责任认定的审慎和公正上。

刑法追求的是对犯罪分子的公正审判,以确保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合理关系。

刑法在确立犯罪责任时,要求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指控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这有助于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处罚方式的选择上。

在执行刑罚时,刑法通常首先考虑非刑事方式(如缓刑)或替代刑事方式(如社区服务等),以减轻刑事惩罚对犯罪分子及其家庭的不利影响。

只有在非刑事方式和替代刑事方式无法恰当适用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刑罚方式。

这种谦抑性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

然而,刑法的谦抑性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对犯罪行为的谦抑性,可能导致刑罚过轻,无法有效震慑犯罪行为。

其次,对量刑的谨慎与慎重,可能导致个别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受到挑战,引发争议和不满。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正确解读及其适用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正确解读及其适用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正确解读及其适用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

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第一,刑罚无效果。

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

其二,可以他法替代。

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

故而,那种将人民群众的违法行为动辄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法,不是立法在民的表现,殊不可取。

其三,无效益。

指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耗出要大于其所得收益。

西方国家有“不合格磅秤罪”的规定,这在中国,显然会“无效益”。

实在说,在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对“不合格磅秤”行为,即便逐一施以一般违法处分,都无效益,更甭说将其设定为刑事犯罪行为了。

由此可见,所谓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

然而,实践中,有人却误认为,当某种经济违法行为因其情节或后果严重而同时触犯刑法时,可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直接适用经济行政制裁,毋须启动刑罚。

例如,曾有来自刑事实务部门的人士谈及,称现在全国各地发生了近百余起滥砍电缆的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屡禁不止。

其中有的人已触犯刑律,本可适用刑法。

但是,既然有关电信行政管理条例已经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设置;其他经济行政法也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罚则规定,那就应当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可以适用经济法、其他行政法的时候,不要动用刑罚。

据此,按照此种观点,对此类人等,仅由有关电信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即可,毋须再动用刑法,既然效果都一样。

我们认为,此一观点可谓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重大误解。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
段 不充 分时 , 或者 其 他社 会统 制 手段 ( 如 私 刑) 过于 强 烈 、 有代 之 以刑 罚的 必要 时 , 才可 以动用 刑法 。这 叫刑 法 的补 允 性 或者
谦抑 性 。 ” 不难 看 出平 野 龙一 关于 “ 谦 抑” 内涵 的概 述 并 不完 整 , 刑法 是规 定犯罪 和刑 罚的法 律 , 是 其他法 实施 的“ 保 障法” 、 而仅 从三 个 方面 对“ 谦抑 ” 进 行 了释 义 。一 是刑 法 的补 充 性, 即 “ 后盾 法 ” , 是保 障社 会 的最 后一 道 防线 。刑 罚是 刑 法适 用 的法 刑法 是保 护 法益 的最 后 手段 , 只有 当 其他 法 律不 能 充分 保 护法 律后果, 其本 质 是给 受 刑人 以痛 苦 。刑 法在 运行 过 程 巾产 , 上了 益 时, 才适 用刑 法保 护 ; 二 是刑 法 的 局限性 , I 】 刑法j { : 不 能 介 入 规范 机 能和 社 会机 能 , 具体 包 括评 价 机能 ( 裁 判机 能) 、 保 障机 国 民生 活 的所有 角 落 ; 三 是 刑法 的 宽容 性 , 即使 发 生 了犯 罪 能和 保护 机 能 。在 传统 “ 重 刑主 义 ” 社 会里 , 刑 罚 的机 能式扩 张 行 为 , 但 如 果从 维护 社 会秩 序 的角 度 看不 必 须进 行 处 U ,就不 的, 即为 了维 护 r 日 家 I 统 治者 的利益 , 刑法 的适 用 范 越 宽越 能 处罚 。 好, 刑 罚 对社 会 的威 慑 力越 大越 好 , 其 带 来 的直接 后 果就 是刑 2 、 我 国法学 家 张 明楷教 授将 刑 法 的谦抑 住 定 义 为 , 刑 法 应 法 的恣 意性 以及 刑 U 的残酷 性 。 在 现代 社会 , 随 着立 法文 明 的 依据 一 定 的规则 控制 处 罚范 围与 处 罚程 度 , 即 儿是 适 用其 他 法 不 断发 展 , 司法 文 明的 不断进 步 , 刑法 谦抑 的问题 越 来越 受 到 律足 以抑止 某利 违 法行 为 、 足 以保护 合 法 权益 时 , 就 不要 将 其

刑法谦抑性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谦抑性的理解与适用

性质之一 ! 主要原因如下 ) 其一 ! 在刑法谦抑性的理论定位上 ! 学界至今仍 众说纷纭 ! 莫衷一是 ( 例如 ! 有的学者认为刑法谦抑 性是刑法的 * 主义 ,! 有的认为是刑法的 * 思想 ,! 有的 则认为是刑 法的 * 精神 ,! 还 有的学者认 为是刑法 的 * 原则 , 或 * 根本原则 , 等 ! 而在张文中 ! 张教授则认为 是刑法的 * 理念 ,( 诚然 ! 上述各种观点均有其可取之 处 ! 然而远未达成共识 ( 笔者认为 ! 所谓刑法谦抑性 ! 是指刑法自身所特有的 ! 在发动刑法和动用刑罚上 保持足够谦逊和抑制的品格与操守 ( 刑法谦抑性是 刑法的法律性质之一 ( 例如 ! 张教授在其第四版 " 刑 法学 % 教科书中已经明确将刑法的法律性质界定为 ! * 第一 ! 规制 内容的特定 性 ( 第二 ! 制裁 手段的严 厉 性 ( 第三 ! 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 第四 ! 处罚范围的不完 整性 ( 第五 ! 部门法律的补充性 ( 第六 ! 其他法律的保 障性 ( ,&'(其中他所说的刑法后三个性质均应在刑法 谦抑性理论的 * 射程 , 之内 ( 因此 ! 张教授的上述观点 也就足以证 明刑法谦抑 性是刑法的 法律性质之 一 ( 同时 ! 笔者认为 ! 刑法谦抑性理论也应是刑法的本质 理论之一 ! 是刑法法律性质的重要方面和集中体现 ( 刑法谦抑性与刑法与生俱来 ! 形影不离 - 刑法谦抑性 是刑法成功克服和有效消解刑法恣意性 + 干预性和 扩张性的强大的天然 * 免疫系统 ,(
收稿日期 !*$+*%!* 作者简介 高诚刚 $'-#. 男 安徽宿州人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安庆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 从事 刑 法 理 论 经济刑法研究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名词解释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名词解释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名词解释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刑法中,谦抑性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它对刑法的适用和实施提出了要求。

谦抑性原则是指刑法在适用过程中追求的稳定和谦抑的特性。

它要求刑法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设计刑罚标准、裁判一个案件以及执行刑罚时,应当保持审慎、克制的原则,以避免对个人自由权力和人权的过度侵犯。

在现代刑法中,谦抑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的合理性:谦抑性原则要求刑罚的确定应当考虑到个案的具体情况,避免过度严厉的刑罚对被告人权益的损害。

刑法制定者应当依据罪犯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动机、犯罪后果以及个人背景等因素,确定适当的刑罚,确保刑罚在合理范围内。

2. 社会效益与人权保护的平衡:谦抑性原则要求刑法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要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要确保罪犯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避免对其进行残酷、不人道的待遇。

同时,刑法的实施应当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平安,以平衡社会效益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3. 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谦抑性原则要求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序的保障。

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对案件进行裁决时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司法决策应当基于法律和事实,绝不应受到个人或其他压力的干涉。

4. 追求刑事政策的合理性:谦抑性原则也要求刑法的制定和实施不应受到短期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左右,而应当依据长期社会利益和公正原则进行考量。

刑法的修订和实施应当基于对犯罪现象的科学分析和对刑罚效果的评估,以确保刑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谦抑性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法治精神和人权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与和谐。

在刑法的适用和执行中,谦抑性原则的遵循可以有效地权衡社会秩序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因此,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基础之一。

刑法谦抑性是如何被搁浅的基于定罪实践的反思性观察

刑法谦抑性是如何被搁浅的基于定罪实践的反思性观察

刑法谦抑性是如何被搁浅的基于定罪实践的反思性观察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刑法谦抑性在定罪实践中的现状及其被搁浅的原因。

通过对定罪实践的反思性观察,分析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面临的挑战。

文章首先介绍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然后结合具体案例,揭示出刑法谦抑性在定罪实践中被忽视或弱化的现象。

接着,文章从法律、社会、文化等多个层面,深入剖析导致刑法谦抑性被搁浅的原因,包括立法缺陷、司法不公、社会舆论压力等。

文章提出了改善刑法谦抑性在定罪实践中应用的建议,以期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重新审视,以更好地发挥其在定罪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二、刑法谦抑性的理论基础刑法谦抑性,作为一种法律理念,其核心在于强调刑法的适度性、节俭性和补充性。

这一理念的提出,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背景。

在理论上,刑法谦抑性主要源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适用刑法时,应尽可能保持克制和审慎,避免过度扩张刑法的适用范围。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刑法谦抑性还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价值。

这种价值强调,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最后手段,应当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无效时才被动用。

这既是对刑法功能的合理定位,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实践上,刑法谦抑性的提出,是对传统刑法观念的反思和超越。

传统的刑法观念往往强调刑法的严厉性和惩罚性,忽视了刑法的适度性和人道性。

而刑法谦抑性的提出,则是对这种观念的修正和补充,使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更好地保障人权和尊重人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刑法谦抑性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重要的实践价值,但在实际的定罪实践中,这一理念却往往被忽视或搁置。

这既是由于传统刑法观念的影响,也是由于定罪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困境。

因此,我们需要对定罪实践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改革,以更好地实现刑法谦抑性的理念。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论刑法的谦抑性摘要:罪刑圈的设定也会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变化而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会不断随着社会的流变趋于理性。

对丰富多彩的社会现象也会表现出宽容的态度,罪行圈的宽或窄,要结合本国社会现实。

我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在限定刑法处罚范围方面已经较好的体现谦抑性原则。

在国外,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刑法处罚程度和处罚范围实现谦抑性的做法,但在我国刑法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完全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有点操之过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问题突出,无论是法网的紧缩和收敛还是法网的扩展和延伸都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谦抑性非犯罪化犯罪圈非刑罚化刑法的谦抑性,简单来说,就是要求现代社会的每一个国家都尽量少用刑法,即用运刑法要节俭、谨慎。

像中世纪鼓吹的刑法万能主义工具论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了,严刑峻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陈旧思想已经在启蒙思想家提倡的人权、民主、平等、博爱的强势文化思想的冲击下逐渐淡出人们得意识领域了。

对于“太昂贵”“可替代”“无效果”式的罪行圈的设定与刑法圈得配置必须予以“去犯罪化”、“去刑罚化”,因为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

刑法是公法,具有最强的威慑性,是保障其他法律规范能够顺利实施的屏障,是第二性规范。

对刑法谦抑性性质的不同认定,学者对刑法谦抑性概念也是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大概都包含(1)刑法的宽容性(2)刑法的经济性(3)刑法的紧缩性(4)刑法调整手段的最后性(5)刑法的人道性(6)刑法的补充性(7)刑法的不完整性七个方面的要素。

究其实质,这七个方面便是刑法谦抑性内涵和价值理念所在。

(一)刑法谦抑性的内涵1、刑法谦抑性体现人文关怀主义精神刑法因其刑罚轻则可以剥夺人的自由、财产,重则剥夺人的生命而最具威慑性。

法不容情,铁面无私,它不像民法那样只要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合意,法律就不再涉足。

所以,在我们看来刑法是最不讲人性的法,因此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刑法一直被当作一种统治阶级镇压人民反抗压迫的万能工具,只要刑法能够挥鞭的地方,都被纳入他的规制范围。

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

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

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刑法的谦抑性,指刑法的最后性和不可替代性,在现今轻刑化趋势的指导下,刑法的谦抑性日益成为倡导的主趋势,这在最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较为明显的体现出来。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刑法谦抑不等同于完全的摒弃,应当保障报应与预防、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两者的平衡,所以说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界定刑法谦抑的范围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谦抑性的理论诠释(一)刑法谦抑性的含义最早的刑法谦抑性的提出者是甘雨沛、何鹏中认为“谦抑就是意味着缩减。

”①并采用列举的方式阐释了谦抑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并以此来为谦抑的理论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在这里面,有一些学者觉得,要定义刑法的谦抑性应该以最后手段为着重点。

例如著名教授陈兴良认为,相关的立法者应当通过最小的支出,甚至是不需要刑罚,来换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以此来对其他的犯罪进行有效的控制与预防。

而张明楷教授则主张,刑法所具有的谦抑性,其实指的就是,刑法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来对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进行严格的控制,也就是说,所有的通过运用其他法律就能够得到有效抑制的行为,并且能够对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时,就不要把它规定成犯罪。

②与上两名学者相似思想的梁根林教授则主张,所谓的刑法谦抑性,指的就是应当将刑法当做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终防线,对于那些可以通过使用其他手段来进行调整的,应当尽量避免运用刑法的手段来对其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可以运用较轻手段的时候,就尽可能的避免运用较重手段。

③还有一部分学者是以国家的权力为着重点。

例如林山田认为刑罚虽然也体现了最后手段,但是却明示了主体即为国家职权的行为。

王明星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贯穿整个的刑事领域当中,国家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则,来对刑法的调控程度与范围等进行严格的控制。

刑法的谦抑性之探讨

刑法的谦抑性之探讨

刑法的谦抑性之探讨世界刑法改革运动经历了由刑法万能、刑法工具论和迷信刑法到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最后手段理念的转变。

刑法的谦抑性由此得以出现并发展。

历史与现实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并非刑法规范的范围越宽泛,设定的刑罚越严厉,犯罪的数量就会越少,希望用严刑峻法来遏制甚至消灭犯罪的作法并不奏效。

任何刑法的设立都必须是罪刑相当、刑罚公正。

严刑峻法不仅不能收到与刑罚支出成本相适应的刑罚效益,还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刑罚负面效应。

刑法的谦抑化趋势是世界各国刑法发展的共识。

在我国,刑法的谦抑性作为舶来品,在历经几十年的发展有所发展,但主导我国刑事法制现实的刑法价值观仍然是法律工具论。

刑法的谦抑性并未深入人心,众多法学家学说在理论上对刑法的谦抑性有所解读,但是在国家的立法政策上缺乏实质性的落实。

加强对刑法谦抑性理念的重视和研究可以打破我国传统重刑思想的思维模式,同时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法治国的理念要求我们的法律能有效地保障人权,极具严厉性的刑法更被要求能达到这个标准,由此对刑法谦抑性的研究可以完善我国刑事法治的文明,可以有效的保障人权,更有能推动我国法治国家的加快建设。

标签:刑法;谦抑性;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一、刑法谦抑性概述(一)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刑法謙抑性”这一词语的最先提出者是日本学者平野龙一,在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生活利益之时,并不是一定要直接适用刑法,采取其它社会手段却能达到效果才算是理想,如果在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能够充分地予以行使,或是其它社会统治手段太过强烈时,那么就有必要动用刑法,对其予以调整。

这就称之为刑法的谦抑性。

”国内学者对该概念不一而足,各有侧重,大都强调严格控制刑法之恶的扩张,并使刑法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一个恰当的纬度之内,同时降低刑法的处罚程度,从而保障市民社会中公民的个人权利。

(二)刑法谦抑性的历史渊源1.西方刑法谦抑性的历史演变专制社会时期,西方国家当时的刑法存有基于身份的不平等性、罪刑擅断、刑罚残酷、法律与宗教道德不分离等不足之处,具有谦抑精神的法律少之又少。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引言: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性法律规范,它既要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又要尊重个体人权,维护人道主义原则。

因此,刑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具备一定的谦抑性,即要充分考虑刑罚的严厉性与人权的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追求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人权保护、惩罚与教育、刑罚的个别化三个方面分析刑法的谦抑性。

一、刑法的谦抑性与人权保护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人权的尊重上。

刑法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利益,但又不能丧失对罪犯人权的关怀,应避免刑罚的过度严厉和滥用,以免给罪犯带来过度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刑罚需要以合理、适中的力度进行,使罪犯可以在刑罚过程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人权保护。

同时,谦抑的刑法应综合考虑社会的公正利益和个体的人权利益,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以确保刑罚的合理性。

二、刑法的谦抑性与惩罚与教育的结合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的惩罚与教育的平衡上。

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惩罚手段,旨在以合理的惩罚来阻吓和惩治犯罪行为,同时也要使罪犯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引发其内心的矛盾和悔悟,进而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在惩罚罪犯的同时,给予其改造的机会,以期实现其二次社会适应和回归。

因此,在刑法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在惩罚的力度上保持一定的谨慎和克制,尽量减少刑罚对罪犯的伤害,开展相关的教育工作,促进罪犯的道德转化和再教育,实现刑罚与教育的有机结合。

三、刑法的谦抑性与刑罚的个别化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刑罚的个别化上。

每个犯罪行为都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个体原因,刑罚不能简单一概而论,而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疑罪从无的原则等因素进行个别判定和处理。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在判定罪名和量刑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个人的特殊情况,杜绝虐待和歧视的现象,维护刑罚的公正性和人权的尊严。

结论:刑法的谦抑性是为了在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尊重和保护个体人权,实现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刑罚与教育的结合,以及刑罚的个别化上。

浅谈刑法的谦抑性

浅谈刑法的谦抑性

个问题: 事立法 如何体现 山其适 用范 围的合理 性和处 罚范围 的 受 到禁止 , 刑 不会 使 公民 的 自由受到 很大 的限制 。 在刑 事立 法过程
紧缩性 。 具备哪些 条件 时才 能规 定为犯 罪 、 运用 刑法 , 在什 么 情 况下不 能动用 刑法 处 罚的 问题 。 此 , 国学 者陈 兴 良教授 曾 对 我 作如此论 述 :运 用刑 法手段 解 决社会冲 突 , 当具 备两个 条件 : “ 应
以抑止某 种违 法 行为 、 以保护 合法权 益 时, 足 就不要 将其 规定 为 立法 与运用 并非 是一本万 利 , 需要大量 的社 会资源成 本的投 入 它 犯 罪 ; 是适用较 轻 的制 裁方法足 以抑 止某 种犯 罪行 为、 以保 和 耗费 。 果刑 罚的投 入不 考虑 社会总 资源 的实 际供给 , 凡 足 如 不考 虑 护 合法权 益时 ,就不 要规定 较重 的制裁 方法 。 ”陈 兴 良教 授则 认 刑 罚资源 的合理配 置与适 当的执 法规模 , 图一 味地对所 有 t  ̄ 意 Y 1 j2 为: 谦抑 , 是指 缩减或 者压 缩 。 刑法 的谦抑 性 , 是指立 法者 应当 力 罪进 行刑法 规制 , 不仅会 导致刑 罚干 过 度 、 罚效益 低下 , 刑 使刑
下 : 谓刑法 谦抑 , 指刑 法应 当作 为社会 抗衡违 法 行为 的最后 所 是

其 次, 只有 当其他 的制 裁方式 不足 以抑 止这种 行为, 足 以
保护 合法权益 时 。 才可 以将这 种危害 社会 的行为纳 入到刑 法的适
用范 围 。这是 由现 代刑 法在 法律 体 系中的地 位所 决 定的 。刑法
是法律 规 范体 系的最 后手 段 ,是现 代社 会关 系调 节器 的最 后I

刑法不应面面俱到——小议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不应面面俱到——小议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不应面面俱到——小议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之一,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正正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在刑法制定和适用过程中,我们也要意识到刑法的谦抑性和不应面面俱到的特点。

首先,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界定上。

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而制定的,但是对于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犯罪,以及应该如何界定犯罪的严重性,需要有一定的谦抑性。

这是因为犯罪行为多种多样,不可能在刑法中面面俱到地做出规定,如果在法律中把所有可能的犯罪行为都列举出来,就会出现“以罪立法”的问题,也会增加对社会的管制和限制。

因此,刑法的谦抑性可以保证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刑罚应该是针对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量刑和适用的,绝不能出现随意对待、过轻或过重的现象。

刑法通过规定刑罚的种类和范围来限制执法人员的权力,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其次,刑法不应面面俱到的特点也可以在刑罚的适用上体现出来。

刑法规定刑罚不仅要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也要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刑,这就需要对罪犯进行人性化、个性化的判决,不能过于严苛或宽松。

在判断罪犯的个人情况时,要充分考虑他们的年龄、身体状况、家庭背景、教育程度、心理特征等因素,以便进行更加精准和适当的判决。

比如,年幼的罪犯可能需要更多的教育和挽救机会;而身体残疾、智力低下或遭受虐待的罪犯,应当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罚有度,应用刑法的目的才能被充分实现。

总之,刑法的谦抑性和不应面面俱到的特点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在谦抑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出现过度的罚法、扩大执法人员的权力,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合理和有效的刑罚。

同时,在刑罚的适用上,也要充分考虑罪犯的个人情况,制定更为合理科学的量刑标准,做好个性化判决,才能真正实现刑法的目的和价值。

刑法的谦抑性和不应面面俱到的特点与当今社会的法治精神密切相关。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刑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也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因此,刑法制定和适用,需要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理念。

浅谈刑法的谦抑性

浅谈刑法的谦抑性

浅谈刑法的谦抑性作者:董金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5期摘要随着刑事法治的文明和人们价值观念不断趋于理性化,刑法谦抑的价值观念,越来越受到中外法学家的重视和倡导,并在刑事制度中逐渐得到体现。

本文揭示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和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蕴涵,并论述了刑法谦抑在我国的表现及我国当前刑事法治中贯彻刑法谦抑性思想的途径。

关键词谦抑性宽容性补充性紧缩性经济性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15-02一、刑法谦抑性的内涵刑法“谦抑性”这一法律术语从20世纪末逐步进入中国刑法学者的视野,并随着中国社会的逐步转型而愈来愈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陈兴良教授则认为:谦抑,是指缩减或者压缩。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尽管学者们对刑法谦抑性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基本涉及到两个方面: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限制处罚范围,降低处罚程度,以此来实现刑法的谦抑思想。

从本质含义来看,可对其定义如下:所谓刑法谦抑,是指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衡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能够用其它法律手段调整违法行为的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罚手段调整违法行为的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

二、刑法谦抑性价值蕴含的分析(一)刑法谦抑性的题中之意——抑制刑法的适用范围抑制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创制刑法时必须考虑种种社会因素,并将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与深度确定在一种最佳限度内并合理地确定刑法的调整范围的一种立法思想。

浅谈刑法的谦抑性

浅谈刑法的谦抑性

浅谈刑法的谦抑性【摘要】随着刑事法治的文明和人们价值观念不断趋于客观理性,刑法谦抑的价值观念,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并逐渐在刑事判罚中得到明显的体现。

本文作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对我国刑法的使用范围、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的表现和其价值理念等的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对于什么是刑法的“谦抑性”这一法律术语中外法律家在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理论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具有下面三个含义:第一、刑法具有补充性的特点;第二、刑法的不完整性;第三、刑法的宽容性。

还有的法律学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的范围和处罚的程度,凡是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能够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谦抑,是指缩减式压缩。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力求只有没有其他可以代替刑罚的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以期用最小的惩罚支出来获取最大程度的社会效益,从而预防并控制犯罪的发生。

考虑到刑事立法的谦抑性的特点,我们应当从以下这几个方面把握抑制刑法的适用范围:一、我们能且仅能针对那些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加以使用刑法判罚的手段这是抑制刑法处罚范围的精神实质。

一方面,若刑法对社会利益保护不受制约,就会使公民和犯罪人因刑罚权的恣意行使而受到侵害,从而就失去了保护社会的机能。

另一方面,只有当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所有制裁方式都无法抑止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保护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时,才能将这种侵犯法律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使用范围中去。

从判罚原则上来讲,刑法的立法者希望在裁罚违法犯罪行为时,不会错误地否定到那些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也不会使宪法赋予公民所应享受的自由受到重重限制。

司法人员在处罚任何的不法行为时必须以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所为处罚的最终目的。

假如一些行为虽然有害,但动用刑法不能有效地抑制这种行为,而采取其他方法反而更有效,不应将该种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

、பைடு நூலகம்
度, 即社区中的所有犯 罪矫正措施 , 机构性 处遇之外 的 、 是 充分 利用社 区 资源 、 促使犯 罪再社会化 的各种处遇措施 。犯罪 是社会互动 的产物 , 个 人被有意义的他人贴上标签 , 被描述为行为偏差者或犯罪者 , 这个人就会 逐 渐 自我 修 正 , 为行 为偏 差 者 或 犯 罪 者 。青 少 年 容 易 受 人 们 言 论 和 社 成 会舆论影 响而从犯轻罪到重罪 。矫正可 以有效避免刑罚带来的标签化 的 附作用。矫 洽的 目标就是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重新建立犯罪人特别是青 少年与社会 的正 常的、 良性 的联系 。非监 禁刑尤 其是罚 金刑的效果 最为
为 的必 要 。 贝卡 利 亚 提 出 了刑 罚 与 犯 罪 相 对 称 的 原 则 , 提 出 刑 罚 不 当 的后 果 他
是 社 会 秩 序 的 紊 乱 。 刑 罚 的对 象 正是 它 自己造 成 的犯 罪 。如 果 对 两 种 不 同程 度 地 侵 犯 社 会 的犯 罪 处 以 同 等 的 刑 罚 , 们 也 找 不 到 更 有 力 的 手 段 人 制 止 实施 能 带 来 较 大 好 处 的 较 大 的 犯 罪 了 … 。他 对 定 罪 和 量 刑 过 程 中的 重 刑 和 滥 刑 思 想 进 行 了 有 力 的抨 击 。 贝 利 亚 在 人 性 复 苏 的 时代 提 出 的 以人 为 本 的主 张 可 以说 是 刑 法 的谦 抑 性 的最 初 形 态 。 西 方 国 家 的 现 状 美国的刑罚改革方 向是用社 区矫正 制度代 替监 禁刑 。社 区矫 正制
定是一致的。
替监禁刑的潮流 , 该逐渐扩大改善之后 的管制 的适用范 围, 应 即尊重 r人 权 , 巩 固 了 和 谐 的社 会 秩 序 。 又 罚金 作 为我 国 的财 产 刑 , 随着 对 经 济 发 展 的重 视 , 待 受 到 更 大 的重 亟 视。现在作为附加刑被使 用 , 除在执行过程 中被忽 视以外 , 只能独立 的适 用 于 单位 犯 罪 。 虽 然有 行 政处 罚 等其 他 可 以单 独 适 用 于 自然 人 的 财 产 惩 罚措施 , 但足 我认为在刑法 中规定 独立 的适 用于 自然 人 的财产 刑 也是十 分 必要的。在刑 法的立法 中把 对罚金进行 更详细 的规定 , 大罚金对 自 扩 然人 的适用 范围和惩罚 力度 , 可以使 部分犯 罪人归人 罚金刑 的处罚范 围 中。把罚金 纳入 主刑 的体 系中, 以改变主 刑中人身 自由刑 占主导的局 可 面, 提醒法官 的法律 的适用 中重视罚金刑 , 对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犯 罪起到恰 当的打击作用 , 能引 导经济行为 的良好有序进行。 目前我 国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十 义利一种 , 即剥夺犯 罪分子 的选举 权 和被选举权 , 言论 、 出版 、 结社 、 集会 、 游行 、 示威 的 自由, 担任 国家机关领 导职务 , 担任 国有公 司、 企业 、 事业单 位和人 民团体职 务的权利 。随着公 民对 自己权 利 的 重 视 , 律 意 识 增 强 。 资 格 刑 剥 夺 权 利 产 生 的 威 慑 力 就 法 更 大 , 犯 罪 的 预 防 效 果 聚 更 明 显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明 显 不 能 适 应 资 格 刑 对 多 元 化 的 需 要 。 一 旦判 刑 , 可 能 对 犯 罪 人 的权 利 剥 夺 过 大 。 应 该 将 这 很 些 政 治 权 利 进 行 分 开 定 罪 , 以 只 剥 夺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细 致 的对 资 可 格刑进行分类 , 有助于恰当的定罪量刑, 避免法律 的暴虐 。在资格刑 的立 法 中 应 该 不 仅 限 于 政 治权 利 , 于 犯 罪 人 曾 经 获 得 的 有 关 个 人 名 声 和 社 对 会地 位的荣誉 称号等也可以予以剥 夺。 刑法的谦 抑性 是从以人为奉 的角度 出发 , 出的顺应人 文精神 的刑 提 罚 理 念 , 和谐 社 会 的 理 念足 一 致 的 。 不 只是 立 法 机 关 , 有 司法 机 关 在 与 还 实践 过程中要 秉承刑 法的谦 抑性理念 , 理性立法 , 慎用刑罚 。刑罚 的谦抑 性符 合时代 的精神 和人道 主义的要求 , 以最小 的支出 , 节省刑 罚资源 , 可 以获 得 最 大 的社 会 效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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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 者甘雨 沛先生认 为 扩 大解 释 为压 缩
,


刑 法 的谦 抑 主 义 是 指


简 化 的含 义

陈 兴 良教 授
中绝 大 部 分 又 由 民 法 动 法 等 部 门法 法 律后 果 段
, , ,

经 济法


行政法
、 、

环境法



指出 性
,

刑 法 的谦 抑 性
,
又 称 刑 法 的经 济 性 或 者 节 俭
其法 理 基 础 是

犯 罪 发 生 的必 然 性 决 定 了刑 罚手段 的策 略性

犯 罪 发 生 原 因 的 综 合性 决 定 了
刑 罚 手 段 的单 一 性 负面性

犯 罪 心 理 机 制 的 复 杂性 决 定 了刑 罚 效 用 的有 限 性 刑 罚 的 恶 害 性 决 定 了 刑 罚 本 身 作 用 的
实践 表 明 刑 罚 作 为 犯 罪 发 生 后 的 主 要
, ,
刑罚 是 一 种 以 剥夺 生 命
,

自由
,

财产

资格 等
,
并 不 能铲 除 滋 生犯 罪 的社 会 土 壤
,
完全 消
权 益 为 内 容 的重 大 恶 害 替代
一方面
发 挥 积极 的不可 对 刑罚本身
,
灭 犯 罪 只 能 把 犯 罪 控 制 在 不 危 及 社 会 根 本 生 存 条件

菲利草案
以 充分有效地
运 用 矫 正 和 保 安 处 分等非刑 罚措施 来 改
, ,
遏制 和 预 防犯 罪 用 的 局 限性 政策
, ,
德 国刑法 学 家 李 斯 特 深 谙 刑 罚 作

善行 为人 以 防卫社 会 须施 以 刑罚
的轻缓化
, ,
即使 万 不 得 已 必
,
提出
,
最好 的社 会政策 是最 好 的刑事

都必须强
调 刑 法 的谦 抑 性


已 才 罪心 理机制 的 复 杂性 决 定 了刑 罚 效 用 的 有
犯 罪 发 生 的 必 然 性 决 定 了 刑 罚 手 段 的 策略
马 克思 主义认 为

, , ,
限性
死 刑 对 罪 犯 的淘 汰
,

自由 刑 对 罪 犯 的 隔离



犯罪是

孤 立 的个 人 反 对 统 治
刑 法 象 一 把 高悬 的 达摩克利斯 之剑

作 为其

,
在整个社 会 规 范体 系 中

反 映 阶级 阶层

” ,
适 时而 用
,
意 愿 和 积 淀 民 族 心 理 的风 俗
收稿 日期
作者简 介
一 一
习惯
道 德 等社 会 意
最 终 成 为 统 制 社 会 的最 后 一 道 防 线
王树茂

,
江西安福 县人
社会

家庭 联 系
,

,
容易造 成罪 犯 盲从 奴 性 或仇 视 社
功近 利式 的 的犯 罪 率
,

严打

’ ‘ 」
作用
,
把 人 当作 手 段
,
量 刑 时极 有 可 能 脱 离 罪 责 刑 相
的 的
,
适应原则


违 背 刑 罚 的正 义 性


,
。 ’ ,
犯 罪 现 象 的 发 生 和 存 在 有其 一 定 的必 然

刑 罚 的 恶 害性 决 定 了 刑 罚 本 身作 用 的 负面
性 和合理性
反应方式
, ,
,
广 州 军 区 军 事 法 院法 官

刑 罚 制 裁方 式发动 的 克制 性

对 于 符合 刑 法

对 意 志 自由

,
,
犯 罪 的发 生 既 是 决 定 的
,
,
又是 被 决定

规 定 的犯 罪 行 为 度来 看
,
,
从绝 对 主义 和 实现社 会正义 的角
,
多 因一果

是 个人
,

自然

社 会 多种 因素综 合 惯犯
,
必然要 发 动刑 罚权

采 取有 罪 必 罚
重罪
作 用 的结 果
基 于 抑 制 当 时 日 益 上 升 的 累犯
,
重罚 的正 义报 应
然而
,
刑 法 的谦抑性 立 足 于 相 对
发生 率 的现 实需 要
考 虑 到刑 罚 方 式 的单一性
,

主义 和 刑罚 个别 化原 则
,
从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和 保 障人
通 过 立 法 明示 民 事 经 济 责任
,

经济
行政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是 指 立 法 者 应 当 力 求 以 最 小 的 支 出少 用 甚 至 不 而 用其他 刑 罚替 代措施 有 效 的预 防和 抗 制犯 罪
, ,
以 民事制裁
行 政处罚 等手

用刑罚 效益 为
,
获 取 最 大 的社 会

来加 以 引导
调节 和规范
,
派学者 菲利 着力 寻求刑罚 的替代措施
主张刑罚 与

权 的见地来看 刑事责任
,
,
对 于某些 犯 罪行 为
,
必 要 时 可 以重
保安处 分不加 区 分 的一元 论
刑罚

制定 了没有
,
犯罪和
罪轻 罚甚 至 有罪 不 罚
尽 可 能采 用 非 刑 罚 方式 实 现 退 一 步讲

概 念 的刑 法 草 案

用 之不得 其 当

即错 用
误用

滥用刑罚
, ,
,
将 同时 当慎 之
而要依靠犯罪 学

法学

心 理学

社 会学


损 害 刑 法 的社 会 防 卫 机 能 和 人 权 保 障 机 能
又慎
理 学 等 多 种 学 科 门类 指 导 下 的 社 会 开 放 式 处 遇 的齐
心协力

无论 是 从 功 利还 是从 正 义 的角度
抗 制 犯 罪 以 防卫 社 会 的最 后 手 段 性 作 用
另一方 面
,

的 范 围 和 限 度 内 也 是 统 治 阶级 不 得 已 而 用 之 以 抗 制 犯罪

于 社 会 的生 存 发 展 不 可 或 缺 又存在着严重 的

治标 不 治 本

的 策 略性 手 段

难 以 克 服 避 免 的负 面 作 用
,
具体
,
犯 罪发 生 原 因 的 综 合性 决 定 了刑 罚手段 的
表 现 为 死 刑 完 全 否 定 人 之 为 人 终 极 的根 源 性 存 在 轻 易 断绝 了 罪 犯 的 改造 更 生 之 路
单一 性
极端
,

在 刑 事 责 任 的 前 提基 础 上
,
,
旧 派 的意志 自
容易助长轻视生

由论 和 新 派 的 意 思 决 定论 各 执 一 词 综合 主义 的刑法理论认为
,

,
刑 法 以 外 的其 他 部 门法
,

,
是 统 制 社 会 的第 一 道 社会 和个人
、 、
的违 法行 为尽量不 用 刑法 手段 调整

能够用较轻 的
防线
统 治 阶级 把 绝 大 多 数 侵 害 国家
,
刑法 手段 调 整 的违 法行 为尽 量不用 较 重 的刑法 手段
调整

利 益 的行 为
,
作 为 民事
,
一 个 阶 级 社 会 都 必 然 产 生 和 存 在 的社 会 瘤 疾 刑 事 社
会学 派 的 鼻祖 意 大 利 刑 法 学 者 菲 利 运 用 实 证 研究 方 法

,
刑 罚 的威 慑 作 用 几 乎 为 零
,
对基 于宗教
,

道德

政治
从犯罪社会学 角度 犯 罪饱 和 法 则

,
,
在 犯 罪 三 元 论 的基 础 上 提 出
探 寻 预 防犯 罪 的治 本 之 策 体生 理原 因
定在解剖学
,

至 于 导 致 犯 罪 发 生 的个
,
刑法 的机能


尤其是先 天遗传性 的生理缺 陷 病理 学

连奠
刑 法谦抑性的法理基础
,
遗 传 学 等 实证科 学基础 之上
,
追根溯源
刑 法 的谦 抑 性 源 于 刑 罚 制 裁 方 式 的

的现 代 医 学 也 莫 之 奈何

还有
防效 用 是 明显 确 证 的 但 是 从 罪 犯 的 心 理 机 制 来 看
,
更 为深 刻 的经 济

政治

文化

法律根源
,
它 是任 何

期 待 刑 罚 欲 发 挥 的 其 他 预 防作 用 则 大 打 折 扣 对 于 基
于 侥 幸 心 理 或 因 一 时激 情 冲动 实施 犯 罪 行 为 的 罪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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