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谦抑性原则是什么
谦抑性原则是什么我国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提起检察公益诉讼,但是由于检察权具有谦抑性的特点,因此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处于后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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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抑性原则是什么谦抑性原则,⼜称必要性原则。
指⽴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为设定成犯罪⾏为。
⼀般⽽⾔,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法的必要:第⼀,刑罚⽆效果。
就是说,假如某种⾏为设定为犯罪⾏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为的效果,则该项⽴法⽆可⾏性。
其⼆,可以他法替代。
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性内容,可以⽤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政处分⼿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法可谓⽆必要性。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句名⾔,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个民族的⽣活⽅式具有⼈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
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在⽴法环节。
对犯罪⾏为只作⾏政处理的司法、执法法,实属有职不守的渎职⾏为。
就此思路分析上述案件,显然,设若某⼀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为⼈滥砍电缆的⾏为已经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根据现⾏《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则当定性为破坏公⽤电信设施罪;⾄于因为被滥砍⽽遭受民事损害的电信运营商是否提起民事索赔诉讼,那是另⼀码事;同理,假若滥砍电缆者本是电信职⼯,电信⾏政管理部门是否另⾏予以有关⾏政处理,那也是另⼀码事,它们都不能阻却检察机关就诸如此类案件提起刑事公诉的职责与权⼒。
当然,假如其滥砍电缆的⾏为没有达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但影响到电信运营的正常进⾏,则当根据《刑法》第276条定性为破坏⽣产经营罪;假如其既未危及公共安全、⼜未影响⽣产经营,但其被破坏的电缆价值“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宜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2013级物理学系201311141069 冉国华【摘要】随着世界文明化的进程不断发展,刑法正在朝着宽容化的大方向逐渐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传统刑罚思想的影响,严刑峻法的陈旧思想仍然占据着很多人的思想。
随着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不断深入,对刑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刑法需要保持自身的谦抑和宽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目前而言,我国理论界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研究较为薄弱。
实际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贯穿刑法的始终。
本文分析了刑法谦抑性的涵义及理论基础,概括了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宽容化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关于刑法谦抑性,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1]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 2 ]台湾的林山田也说过,“刑罚之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而刑罚是国家为达其保护法益和维持法秩序的任务时的最后手段。
能够不使用刑法,而以最简单有效的手段达到所想要的结果,就不需要刑罚。
综合以上看法,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必要性,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一.刑法谦抑性的含义关于刑法谦抑性的含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平野龙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行使,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刑法谦抑主义的渊源及理论基础
刑法谦抑主义的渊源及理论基础2019-10-18⼀、刑法谦抑主义的渊源所谓谦抑,系谦让抑制之意。
刑法的谦抑主义,⼜称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谦抑性,在欧洲⼜叫刑法的辅助原则。
作为源流,来⾃于罗马法中“法官不理会琐细之事”(Minimanon curatpraetor)的刑法格⾔,其字⾯含义是法律不规定和处理过于轻微的事项,相反,只是规定和处理较为重⼤的事项。
奴⾪制刑法和封建制刑法尽管也存在着谦抑思想的⽕花,但是以罪刑擅断主义和严刑峻法为其主导思想,恣意性、⾝份性和残酷性仍是其刑法的主流。
为了反对封建刑法的残酷性,启蒙主义思想家和刑事古典学派学者⽴⾜于理性主义、⾃由主义和个⼈主义,提出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道三⼤原则,刑法谦抑性的思想已蕴含其中。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从体现⼈类理性的⾃然法精神出发,指出“过于严酷的法律,反⽽会阻碍法律的实施”,“酷刑能够有效制⽌⼀般邪恶的⼀些后果,但是它不能惩罚这种邪恶本⾝”,主张“治理⼈类不应该⽤极端的⽅法:我们对于⾃然给予的统帅民众的种种⼿段的使⽤应该慎之⼜慎”。
近代刑法学⿐祖贝卡利亚也指出应以社会契约论为刑罚权的根据和约束,从源头上限制刑罚权,主张刑罚对公民⽣活尽可能少的⼲涉,进⽽反对残酷、不⼈道的刑罚;他还认为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更⾼明,并从树⽴法律权威、传播科学⽂明、促使法律的执⾏机构严肃执法、奖励完美道德和完善教育等⽅⾯开出了预防犯罪的药⽅。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句名⾔,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个民族的⽣活⽅式具有⼈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谦抑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
上述先哲们对刑法的论述,⽆不闪烁着刑法歉抑思想。
⼆、刑法谦抑主义的理论基础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刑法领域被提出来绝不是偶然的,是有其合理根据和正当理由的。
综合各种材料,笔者认为具体可从以下两⽅⾯来分析:1.刑法的内在性质需要刑法的谦抑性⾸先,刑法的谦抑性来源于刑法机能的双重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独特的目的和功能,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与其他法律领域相比,刑法具有一定的谦抑性,这种谦抑性对刑法的制定、解释和执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刑法的谦抑性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对于司法秩序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其目的与功能上。
刑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然而,相比其他法律领域,刑法更倾向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刑事罪行给予严厉的处罚,以警示他人,维护社会道德秩序。
与此同时,刑法也注重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刑法制定和执行的谦抑性,使得刑法既能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又能兼顾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障,保持了相对的平衡。
其次,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量刑的谨慎与慎重上。
刑法量刑是刑法实施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的利益和社会的公正。
刑法在量刑时,通常遵循的原则是刑相适应,即犯罪的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太轻也不能过重。
这就要求刑法的量刑必须慎重和平衡,不能过度惩罚,也不能过度宽容。
刑法的谦抑性还表现在对犯罪责任认定的审慎和公正上。
刑法追求的是对犯罪分子的公正审判,以确保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合理关系。
刑法在确立犯罪责任时,要求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指控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这有助于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处罚方式的选择上。
在执行刑罚时,刑法通常首先考虑非刑事方式(如缓刑)或替代刑事方式(如社区服务等),以减轻刑事惩罚对犯罪分子及其家庭的不利影响。
只有在非刑事方式和替代刑事方式无法恰当适用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刑罚方式。
这种谦抑性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
然而,刑法的谦抑性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对犯罪行为的谦抑性,可能导致刑罚过轻,无法有效震慑犯罪行为。
其次,对量刑的谨慎与慎重,可能导致个别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受到挑战,引发争议和不满。
谦抑主义原则
谦抑主义原则
1、谦抑主义原则:
又称“刑法谦抑主义”。
是指刑法的机能不可能是无限的,刑法的适用必须谨慎和适度。
理由是:①刑法只是惩治犯罪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惟一和决定的手段;②刑法适用范围有限,不适用于所有的违法行为。
在刑法解释和适用上,刑法谦抑原则要求考虑:(1)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在其他法律不能发挥保护法益作用时才能适用刑法;(2)刑法不能介入公民生活的所有方面,只有当公民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刑法才能介入;(3)刑法的宽容性,虽然犯罪行为存在,从维护社会方面考虑亦可不适用刑罚的则不适用刑罚。
在刑事立法中,确定科刑条件需遵循刑法谦抑原则,对一种行为适用刑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这种行为必须是大多数人认为对社会有明显的威胁性和不可容忍;(2)对这种行为处以刑罚符合刑罚的目的,且不会导致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3)对这种行为能够进行公平的处理,不存在代替刑罚的适当方法;(4)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诉讼上的处理不会产生质与量的负担。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学的重要基石,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以下将详细阐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旨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从历史发展来看,罪刑法定原则是对封建刑法罪刑擅断的否定。
在封建时代,君主或统治者可以随意定罪量刑,公民的权利毫无保障。
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使得刑法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禁止习惯法;刑法的规定必须明确,不得含混不清。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例如,对于某些新型的社会现象,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就不能仅仅因为其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予以定罪。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无论是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名人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触犯刑法,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
在定罪方面,不能因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同样的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是谁,都应当给予相同的定性。
在量刑方面,也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不允许因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而减轻或加重处罚。
同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所有罪犯都应当平等地遵守法律规定的服刑制度,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原则要求在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不仅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论刑法的谦抑性引言: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罪与刑的关系。
在刑法的发展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刑法注重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然而,近年来人们对刑法的过度滥用、过度严厉的倾向引发了对刑法的重新思考。
本文将就刑法的谦抑性进行探讨。
一、刑法与社会控制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核心功能是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和相应的刑罚,来对违反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然而,刑法的本质并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惩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因此,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即在追求惩罚的同时,要兼顾对犯罪人的教育、纠正以及预防再犯等方面的功能。
二、刑法的谦抑性的重要性刑法的谦抑性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尊重和保护。
刑事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着各种原因和社会背景。
过度严厉的刑罚不仅对犯罪人本身造成伤害,也很难实现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纠正。
而刑法的谦抑性则更有助于引导犯罪人认识错误,为其提供改正的机会,促进其在现实生活中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三、刑法的谦抑性的界定要谈论刑法的谦抑性,首先需要明确其界定。
刑法的谦抑性既包括对犯罪人的刑罚设定上的谦抑,也包括对犯罪人的保护和教育上的谦抑。
在刑罚设定上,应当坚持刑不过当的原则,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合理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避免刑法滥用和过度严厉。
在保护和教育上,应当关注犯罪人的心理健康、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和社会帮助,为其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四、刑法的谦抑性的实现刑法的谦抑性的实现需要在刑罚设定和司法实践中加以倡导和落实。
对于刑罚设定,应当加强社会舆论和专家学者的参与,以达到合理、公正、谦抑的刑罚制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平等的原则,避免滥用刑罚权力,注重法律的实效性和人权的保护。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提供更多的专业帮助和社会支持,为犯罪人的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条件和机会。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名词解释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名词解释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刑法中,谦抑性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它对刑法的适用和实施提出了要求。
谦抑性原则是指刑法在适用过程中追求的稳定和谦抑的特性。
它要求刑法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设计刑罚标准、裁判一个案件以及执行刑罚时,应当保持审慎、克制的原则,以避免对个人自由权力和人权的过度侵犯。
在现代刑法中,谦抑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的合理性:谦抑性原则要求刑罚的确定应当考虑到个案的具体情况,避免过度严厉的刑罚对被告人权益的损害。
刑法制定者应当依据罪犯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动机、犯罪后果以及个人背景等因素,确定适当的刑罚,确保刑罚在合理范围内。
2. 社会效益与人权保护的平衡:谦抑性原则要求刑法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要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要确保罪犯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避免对其进行残酷、不人道的待遇。
同时,刑法的实施应当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平安,以平衡社会效益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3. 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谦抑性原则要求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序的保障。
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对案件进行裁决时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司法决策应当基于法律和事实,绝不应受到个人或其他压力的干涉。
4. 追求刑事政策的合理性:谦抑性原则也要求刑法的制定和实施不应受到短期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左右,而应当依据长期社会利益和公正原则进行考量。
刑法的修订和实施应当基于对犯罪现象的科学分析和对刑罚效果的评估,以确保刑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谦抑性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法治精神和人权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与和谐。
在刑法的适用和执行中,谦抑性原则的遵循可以有效地权衡社会秩序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因此,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基础之一。
刑法谦抑性
刑法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一直是上个世纪乃至今日刑法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们可以理解它是指法律制定者和收容安全者以有效利他主义的方式采取行动,确保对滥用法治的权力行为进行惩罚,同时也保护社会免受可能的大面积伤害。
谦抑性的实质是在使用法律时判断平衡的基础上,牺牲法律的完美性与严格性来获得一个有效的刑事抑制作用。
采用这种方式,法律制定者可以保护“弱者”,以及为保护社会以及政府机构制定恰当立法。
比如,可以采取扩大刑事责任范围,或是以量刑谨律灵活且遣责简易,以及平衡紧迫性与宽大性原则,来改变依法伸张正义这一无法实现完美公正的行为。
而在判决时,适用情节调解、具体化量刑、采取结合禁令救治罪犯等措施,仍可以表明刑法的谦抑性。
谦抑性不仅提高了刑事治罪的实效性,考虑到受害者的家庭背景,个人经历和既往犯罪史,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为少数弱势群体的刑事保护,提供更加温和有效的制度框架。
这些特别群体需要特殊照顾,比如多种形式的针对性报价或救助政策。
同时,法律制定者也必须认清刑事管教政策面临的挑战。
国家机构、法院和检察机关都有责任以尖锐的仪式性方式来保护社会,但也应考虑到受害者的情况,无条件地增强对社会缺乏受教育者和贫穷者的关注程度。
刑事立法在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必须让步抑制、宽大性,以赋予法律的正义性和及时的功能。
当许多国家的治安状况变得困难时,仍需遵循谦抑性原则,从而在实际上实施仁慈、合理、公正的刑罚制度。
法律的谦抑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邻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涉及到的生活琐事繁多,如噪音、界限、财产权等。
这些纠纷往往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处理方式不当,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暴力事件。
本案旨在探讨法律在处理邻里纠纷时的谦抑性,通过一起具体案例的分析,阐述法律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如何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近年来,乙在自家房屋周围搭建临时建筑,占用公共空间,影响了甲的采光和通风。
甲多次与乙协商,要求拆除临时建筑,但乙置之不理。
甲无奈之下,将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拆除乙的临时建筑。
三、法院审理(一)案件争议焦点1. 乙搭建的临时建筑是否侵犯了甲的采光权和通风权;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何体现法律的谦抑性。
(二)法院判决1.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乙搭建的临时建筑确实影响了甲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2.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判决中,法院首先征求了甲、乙双方的意见,了解他们的诉求。
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拆除乙的临时建筑。
(2)法律谦抑性: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原则:①比例原则:在保障甲的采光权和通风权的前提下,尽量减轻对乙的不利影响;②最小侵害原则:在确保甲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乙权益的侵害;③公平原则:在判决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力求做到公平、公正。
综上,法院判决:拆除乙搭建的临时建筑,但要求乙在拆除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甲生活的影响。
四、案例分析(一)法律谦抑性的体现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的谦抑性:1.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法院在判决中,首先征求了甲、乙双方的意见,确保判决符合双方的诉求。
2. 适度保护当事人权益:在判决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比例原则、最小侵害原则和公平原则,既保障了甲的采光权和通风权,又减轻了对乙的不利影响。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论刑法的谦抑性摘要:罪刑圈的设定也会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变化而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会不断随着社会的流变趋于理性。
对丰富多彩的社会现象也会表现出宽容的态度,罪行圈的宽或窄,要结合本国社会现实。
我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在限定刑法处罚范围方面已经较好的体现谦抑性原则。
在国外,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刑法处罚程度和处罚范围实现谦抑性的做法,但在我国刑法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完全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有点操之过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问题突出,无论是法网的紧缩和收敛还是法网的扩展和延伸都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谦抑性非犯罪化犯罪圈非刑罚化刑法的谦抑性,简单来说,就是要求现代社会的每一个国家都尽量少用刑法,即用运刑法要节俭、谨慎。
像中世纪鼓吹的刑法万能主义工具论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了,严刑峻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陈旧思想已经在启蒙思想家提倡的人权、民主、平等、博爱的强势文化思想的冲击下逐渐淡出人们得意识领域了。
对于“太昂贵”“可替代”“无效果”式的罪行圈的设定与刑法圈得配置必须予以“去犯罪化”、“去刑罚化”,因为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
刑法是公法,具有最强的威慑性,是保障其他法律规范能够顺利实施的屏障,是第二性规范。
对刑法谦抑性性质的不同认定,学者对刑法谦抑性概念也是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大概都包含(1)刑法的宽容性(2)刑法的经济性(3)刑法的紧缩性(4)刑法调整手段的最后性(5)刑法的人道性(6)刑法的补充性(7)刑法的不完整性七个方面的要素。
究其实质,这七个方面便是刑法谦抑性内涵和价值理念所在。
(一)刑法谦抑性的内涵1、刑法谦抑性体现人文关怀主义精神刑法因其刑罚轻则可以剥夺人的自由、财产,重则剥夺人的生命而最具威慑性。
法不容情,铁面无私,它不像民法那样只要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合意,法律就不再涉足。
所以,在我们看来刑法是最不讲人性的法,因此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刑法一直被当作一种统治阶级镇压人民反抗压迫的万能工具,只要刑法能够挥鞭的地方,都被纳入他的规制范围。
论刑法的谦抑原则
论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的谦抑原则是影响刑事立法和刑法改革的重要原则之一,然而目前在我国,刑法的谦抑原则并没有在立法界和司法界普遍适用,我国的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较为薄弱。
本文通过对刑法谦抑原则的内涵及理论源泉进行分析,得出该原则在我国的实现途径,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刑法谦抑原则的概述刑法的谦抑原则,也称必要性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罚获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它也是立法机关定罪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只有在没有可以代替的其他适当方式存在的前提下,才将某种危害法益的行为定为犯罪。
该原则的适用程度决定着刑罚的调整范围,也决定着哪些行为被定为犯罪,哪些行为不被定为犯罪,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刑法的谦抑原则包含四层价值蕴含,其一为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不能抑制违法行为时,才采用刑法加以调整;其二为刑法的不完整性,是指刑法内容和效力范围具有有限性和不全面性;其三刑法具有宽容性,它是指在刑罚的适用过程中应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其四为刑法具有经济性,国家司法也需要衡量经济性,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刑法与社会关系的其他调整手段相比,需耗费较大的成本,如将一个人定罪判刑,需要经过侦查、公诉、审判、执行多个环节,国家要设置公安局、检察院、监狱多个部门,这些需占用的人力物力财力远超过民事、行政等其他调整方式。
因此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原则实质即为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应坚持“慎刑”的理念,将刑法作为对抗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在刑罚适用时,也应坚持人道主义精神和宽和的思想。
二、刑法谦抑原则的理论源泉(一)市民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分立市民社会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直接从生产和社会生活交往中产生出来的社会组织形式。
市民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拥有财产权利和自由平等等政治权利的独立的个人,其强调契约精神和人的独立自由性。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与法治国家相分离,即社会上普遍要求个人的自由和民主,反对国家的过度干预,在这种背景下,刑法的立法理念也在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国家利益至上到现在的兼顾国家和个人利益,这种理念的确定,必然要求刑法从私人领域中撤离,刑法被限制在公共生活领域,成为与私法相对立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
浅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肖某故意伤害案为视角
的证据之间 的矛盾不 能合理排 除、 根据证据得 出的结论局有 其他可 能性 的,属于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 。 第二种观点认为 , 以包庇罪对 肖某 定罪 处罚。 应 理由是: 首先 , 包庇罪 的本质在 于妨 害司法机关 的刑事追诉和刑 罚执 行 活 动 ,行 为人 只 要 主 观 上 明知 他 人 正 受 到 刑 事 侦 查 、 追诉 , 客观上实施 了包庇他人 的行为 , 不管他人最后是否被 依法判决有罪 ,行为人 的行为都妨害 了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因此 , 包庇罪中所指 的“ 有罪的人 ” 不仅包 括已经被 判有罪的 “ 犯 ” 罪 ,还应包括正在受侦查、 追诉 的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 ; 第二 ,根据现有证据 ,本案 只存 在两 种可 能性 ,何某要 么 是肖某所伤要 么不是 , 如果是前者 ,肖某 的行为构成故意 伤 害罪 ,如果是后者 ,肖某不构成故意伤 害罪 ,但 肖某在侦 查 阶段 向侦查机关供认是 自己打伤何某 , 实质上是 “ 作假证 明”包庇正在受侦查 的 “ 犯罪嫌 疑人” ,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 也 就 是 说 ,肖某 肯 定 有 罪 ,要 么 构 成 故 意伤 害 罪 ,要 么 构 成 包庇罪 ; 最后 ,在肯定 肖某 有罪而现有证据又无法证实是哪 个罪名 的情况下 , 根据刑法 的谦抑性原则 , 以处罚较轻 可 的罪包庇罪对 肖某定罪处 罚。 梳理 以上两种观点,溯其理论源头差异 ,主 要有 二: 是对包庇罪构成要件的理解有差异; 二 是 当存 在 相 互 矛 盾 的证 据 , 且无 法 合 理 排 除得 出唯 一 结 论 , 除 了 “ 罪 推 定 ” 是 否 存 在 其它 可 能 。 无 , 关 于 第 一 个 分 歧 点 ,笔 者 认 为 ,包庇 罪是 行 为犯 ,只 要 是故意 “ 做假证 明”包庇立案 、侦 查、起诉与审判等过程 中 的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和 “ 、“ 罪犯 ”的就构成包庇罪 , 而 不要 求前案嫌疑人是否有罪或者被判决确定有罪。 笔者在 本 文 中拟 重 点论 述 的是 第 二 个 分 歧 点 , 当存 在 相 互 矛 盾 的 即 证据 ,且无 法合 理排除得出唯一结论,除了 “ 无罪推定” , 是 否存 在 其 它 可 能 。 本 案 中 ,司法 机 关 在 调 查 取 证 中收 集 到 两 部 分 证 据 ,第 部分证据证实 肖某故意伤害何某 , 第二部分证据证实 肖某 “ 替人 顶罪 ” ,而两部分证据均无法排 除对方 的可 能性 ,在 这 种情 况下 , 司法机关是所有的证据 都不采信还是采信其 中 部分 证据 ,是以 “ 实不清 、证据 不足 ”为由对行为人作 事 出存疑 不起 诉,还是 “ 一罪 ” 择 。我 国刑事诉 讼法 第 10条 4 第 4 的规 定是检察机关 “ 款 存疑不起诉 ”的法律依据,而人 民检察院刑 事诉 讼规 则第 2 6条则对什 么是 “ 8 证据不足 、 不 符合起 诉条件”作出了进 一步说 明,该条第 3款规定 “ 具有 下列情 形之一, 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 事 责任 的 , 属 于 证据 不足 ,不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 … ” 。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引言: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性法律规范,它既要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又要尊重个体人权,维护人道主义原则。
因此,刑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具备一定的谦抑性,即要充分考虑刑罚的严厉性与人权的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追求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人权保护、惩罚与教育、刑罚的个别化三个方面分析刑法的谦抑性。
一、刑法的谦抑性与人权保护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人权的尊重上。
刑法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利益,但又不能丧失对罪犯人权的关怀,应避免刑罚的过度严厉和滥用,以免给罪犯带来过度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刑罚需要以合理、适中的力度进行,使罪犯可以在刑罚过程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人权保护。
同时,谦抑的刑法应综合考虑社会的公正利益和个体的人权利益,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以确保刑罚的合理性。
二、刑法的谦抑性与惩罚与教育的结合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的惩罚与教育的平衡上。
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惩罚手段,旨在以合理的惩罚来阻吓和惩治犯罪行为,同时也要使罪犯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引发其内心的矛盾和悔悟,进而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在惩罚罪犯的同时,给予其改造的机会,以期实现其二次社会适应和回归。
因此,在刑法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在惩罚的力度上保持一定的谨慎和克制,尽量减少刑罚对罪犯的伤害,开展相关的教育工作,促进罪犯的道德转化和再教育,实现刑罚与教育的有机结合。
三、刑法的谦抑性与刑罚的个别化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刑罚的个别化上。
每个犯罪行为都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个体原因,刑罚不能简单一概而论,而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疑罪从无的原则等因素进行个别判定和处理。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在判定罪名和量刑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个人的特殊情况,杜绝虐待和歧视的现象,维护刑罚的公正性和人权的尊严。
结论:刑法的谦抑性是为了在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尊重和保护个体人权,实现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刑罚与教育的结合,以及刑罚的个别化上。
刑法的责任主义与谦抑性原则
论刑法的责任主义与谦抑性原则【摘要】责任是对行为人意思决定的非难可能性;谦抑意味着国家刑罚权的发动要自我控制。
本文从责任和谦抑出发,分别论述刑法的刑法的责任主义与谦抑性原则。
【关键词】责任;谦抑性;刑法一、刑法的责任主义(一)责任主义的概念责任主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责任主义是指只有具备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这些条件时,才能就其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并追究其责任的原则。
广义的责任主义还包括量刑中的责任主义,即责任是量刑的标准。
(二)责任主义的内容责任主义主要包括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
1.主观责任所谓主观责任指的是不能仅以客观上发生了法益侵害或侵害的危险为理由来处罚行为人,只有当行为人具备了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并且具有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时,才有可能非难行为人并对其进行处罚。
主观责任是与客观责任或结果责任相对应的概念。
首先,人类历史上长期盛行结果责任。
就欧洲大陆的情况而言,虽然罗马时代中期受希腊哲学的影响已经产生了“恶意”这一观念,成为今日主观责任的滥觞,但当时还不存在一般性的过失观念,其责任观念是非常不彻底的。
其次,英国刑法理论上承认客观责任。
所谓客观责任是指如果一般人肯定能遇见到结果的话,那么就无须考察行为人本人是否有故意,而可以直接认为其具有故意并成立犯罪。
再次,美国刑法现在还承认所谓绝对责任、严格责任,诸如食品制造过程中混入了有毒物质这样的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的情况,美国存在以制裁较轻为理由而无论有无故意、过失均处罚行为人的法律。
2.个人责任所谓个人责任是指只能就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对其进行非难,不能以行为人属于某一团体为理由使其为他人的犯罪承受处罚。
个人责任是与团体责任相对应的概念。
古代日耳曼所流行的氏族之间的血亲复仇、中世纪欧洲流行的没收财产都是团体责任的表现形式。
近代以来,团体责任被个人责任所取代。
但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承担集团全部责任是否与个人责任相违背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探究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之价值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探究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之价值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作者:滕雪婷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5期摘要:刑法谦抑性原则尽管在我国学界关注较少,但其却具有极高的理论研究价值。
本文通过对于其概念、内涵的探究,分析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并对其价值作出评价。
关键词:谦抑性原则;慎刑轻罚;人权保护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概念与内涵(一)概念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旨在通过最小的刑罚措施产生最理想的刑罚效果,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通常认为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罪与非罪范围的限定。
“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二是有关重罚与轻罚的限定。
“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二)内涵刑法的谦抑性并不起源于我国学界,学者们普遍认为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日本学者宫本英修提出的,经日本法学家平野一龙深入阐述,而后逐渐被认可和接受。
平野一龙将其内涵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刑法的补充性。
即在适用其他法律不足以抑制违法行为时,才动用刑法;其二,刑法的不完整性。
即刑法的规范作用有限,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三,刑法的宽容性。
在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能完全发挥效用时,刑法也不必无遗漏的加以处罚。
可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体现了“慎刑轻罚”的观念,其作为我国刑法的根本原则之一,与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互融合,共同发挥作用。
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一)谦抑性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补充性内涵的体现。
我国刑法是成文法,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要义,排斥适用习惯法,禁止不利于犯罪人的追溯既往,禁止类推解释,要求立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在订立和适用刑法时必须严守底线,能通过其他手段规制的违法行为,绝不适用刑法。
刑法谦抑性的实践展开
刑法谦抑性的实践展开一、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和内涵刑法谦抑性要求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刑罚种类和程度,既要体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又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人权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
刑法谦抑性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刑罚的制定应当遵循法治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量刑标准的确定以及刑罚执行的监督等方面。
刑法谦抑性要求刑罚的目的性和教育性。
刑罚不仅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还要达到预防犯罪、教育犯罪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目的。
在制定和执行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目的性要求。
刑法谦抑性关注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
在制定和执行刑罚时,应当尊重犯罪人的人权,遵循人道主义原则,确保刑罚的适用不侵犯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基本权利。
刑法谦抑性强调刑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刑事司法应当保持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刑罚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以提高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刑法谦抑性的实践展开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综合性问题,需要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环节进行努力,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和预防,同时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和社会公平正义。
A. 刑法谦抑性的定义和特点刑法谦抑性是指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应当采取适度的谦抑态度,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法治原则。
刑法谦抑性的核心理念是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道主义精神:刑法谦抑性强调在对待犯罪行为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家庭状况、悔罪表现等因素,以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感化和改造。
法治原则:刑法谦抑性要求在制定和实施刑事政策时,遵循法治原则,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这包括在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适用等方面,都要体现法治精神。
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刑法谦抑性要求在处理犯罪问题时,既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兼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谦抑性应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谦抑性应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安超(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230000)【摘要】刑法的谦抑性为冰冷的法条增添了一抹暖色。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人权的保障和市场经济主体的创新活力的保护越来越关注,刑法的谦抑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鉴此,应将刑法谦抑性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正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重视刑法的谦抑性对于建设法治社会、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乃至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在立法司法中体现与发展;刑法基本原则;可行性研究【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18)03-0055-05一、刑法谦抑性概述所谓谦抑,从其字面意思来看,是指谦虚、抑制。
因为谦抑一词在当今现实生活中的运用并不多,所以很多学者认为其是一个外来词。
但实际上,唐朝的沈传师在《次潭州酬唐侍御姚员外游道林岳麓寺题示》中就著有:“含香珥笔皆眷旧,谦抑自忘台省尊。
”近代的文学家端木蕻良在他的长篇小说《科尔沁旗草原》也出现过谦抑一词,即“王灵仙便谦抑地把功德都推在老佛的身上,说明了自己的清高。
”刑法谦抑性这一刑法理论中的概念,普遍认为是由日本学者最先提出的。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落幕,保障人权、尊重人权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国际人权运动也不断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刑法谦抑性这一包含刑法宽容性的刑法概念,与国际人权运动的呼声不谋而合。
在总结前人理论的前提下,日本学者平野龙一博士首先系统化整理了刑法谦抑性思想并将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和宽容性概括为其内涵。
补充性即是针对某一违法行为,只有在其他法律诸如民法、行政法等都不足以制裁时,才应当使用刑法;正因为刑法具有补充性,所以必然具有不完整性,其并不能解决生活中所有的问题,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刑法的宽容性则是指即使采取其他手段不足以达到惩治效果时,也并不一定要没有遗漏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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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谦抑性原则2013级物理学系201311141069 冉国华【摘要】随着世界文明化的进程不断发展,刑法正在朝着宽容化的大方向逐渐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传统刑罚思想的影响,严刑峻法的陈旧思想仍然占据着很多人的思想。
随着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不断深入,对刑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刑法需要保持自身的谦抑和宽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目前而言,我国理论界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研究较为薄弱。
实际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贯穿刑法的始终。
本文分析了刑法谦抑性的涵义及理论基础,概括了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宽容化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关于刑法谦抑性,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1]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 2 ]台湾的林山田也说过,“刑罚之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而刑罚是国家为达其保护法益和维持法秩序的任务时的最后手段。
能够不使用刑法,而以最简单有效的手段达到所想要的结果,就不需要刑罚。
综合以上看法,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必要性,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一.刑法谦抑性的含义关于刑法谦抑性的含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平野龙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行使,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可见刑法谦抑性包含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刑法的补充性。
即使有关市民安全的事项,只有在采取其他手段如习惯的、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控制不充分时,才动用刑法;其二,刑法的不完整性;其三,刑法的宽容性,或称为自由尊重性。
即使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其他控制手段没有发挥效果,刑法也没有必要无遗漏的加以处罚。
[3]张明楷认为刑法谦抑性指刑法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
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4]陈兴良则认为刑法谦抑性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进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以便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5] 以上种种说法,虽有各有差异,但其共同点是主要的,即严格控制刑法之恶的扩张,并使其保持在一个恰当的纬度内。
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就是尽量少用刑法,提高刑法效率。
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违法行为时,才能使用刑法,这就决定了必须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
又由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在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具有消极作用,故必须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力度。
刑法的谦抑性使“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
过分地依赖刑法只能反映社会管理水平低下;同时过度使用刑法会产生贬值效应,不仅起不到有效预防犯罪的作用,还有可能诱使犯罪,将更多的人推到社会的对立面;再者刑法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是治标而非治本的方法,因此具有限制机能的刑法谦抑原则是极为必要的,故成为现代刑法终极价值之一。
二、对刑法谦抑性的认识误区第一,我国刑法的主要任务是实现无犯罪化,有的人持有这样的观点,那就是犯罪谦抑,谨慎对待犯罪和尽量避免犯罪。
也就是说在立法和司法程序中,对犯罪的定性应该持谨慎的态度,能不定性为犯罪的就应该尽量避免,能不进行定罪处罚的就应该避免定罪。
第二,刑罚改革应该朝着非刑罚的方向发展。
随着谦抑性的不断深入人心,非刑罚化的观点在我国也逐渐盛行,有的人认为应该设立免刑制度和通过非刑事制裁措施等方法来对刑罚的功能进行弥补,从一个侧面上限制刑罚的应用范围。
第三,尽量实行对被告人有利的刑法解释。
特别是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现行的立法中无法得到适合的结论时,应该遵循谦抑性的原则,这种做法容易给人一种错误的感觉,那就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够利用谦抑性而获得理想的结论。
此外,还有的人认为,如果出现上述那种刑法适用中无法得到合适解释的你难问题时,应该将这一因素转换成为有利于被告的因素,并作出相应的有利于被告判罚的结果。
三.刑法谦抑性的理论根基1.刑法谦抑性的社会根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6]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他只不过是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7]因此,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结构形态的变迁,必然引起法律功能、观念与文化的擅变。
刑法作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当然也不例外。
作为现代的刑法价值观,刑法的谦抑性理念的产生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有其深厚的社会根基。
2.刑法谦抑性的理论根基——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统一刑法的谦抑性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慎刑”的思想,随着二元制社会结构的形成,现代刑法的机能由原来的专注于“社会保护”的机能向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并重的方向转化,甚至更偏重于公民人权的保障。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刑法谦抑性的理论根基正是基于现代刑法意义上进行的。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对于社会所应当发挥的功能或其所固有的作用。
刑法天生具有社会保护机能。
这是因为,刑法是基于国家维护其所建立的社会秩序的意志制定的 ,根据国家的意志,专门选择了那些有必要用刑罚制裁加以保护的法益,侵害或者威胁这种法益的行为就是犯罪,是科处刑罚的根据。
刑法具有保护国家所关切的重大法益的功能。
[8] 但是,刑法是通过刑罚权的行使,通过对公民财产、自由乃至于生命的限制和剥夺来实现其保护社会利益的机能的。
因此,刑法本身也是一种“恶”,这必然蕴含着这样一个命题:刑法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不是无限制的,它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否则就会使普通公民和犯罪人因刑罚权的态意行使而受到侵害,使刑罚权这种社会利益的保护利器异化为一种侵害社会的新的犯罪,从而失去社会保护的机能。
所以,刑法还必须具有人权保障的机能,即通过明确规定一定的行为为犯罪,以及对之应科处的刑罚,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使普通公民以及犯罪人免受刑罚权擅断行使的侵害。
申言之,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而无罪不罚、反对法外刑是罪刑法定的必然要求。
从无罪不罚的角度出发,任何人,只要未实施犯罪,便不受刑罚处罚。
因此,刑法给一切社会公民提供了不受刑事追究的法律保障,所以,刑法可以说是“好人的大宪章”,这是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一方面。
而这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刑法的灵魂与精髓,也是现代刑法与以往专制刑法的最根本区别之一”。
[9]刑法人权保障的另一方面是,保障犯罪人依法受到刑罚的公正制裁,不受法外刑。
这里的依法受到公正制裁,首先是指给予被指控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公民受到法官公正制裁的权利。
“给每个人以其应得”是正义原则的表现形式,正义是人权保障的道德基础。
什么是正义当法律授予人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不授予人们不应该享有的权利时,法律是正义的反之,如果法律不授予人们应该享有的权利或者授予人们不应该享有的权利时,就是不正义的。
四.刑法谦抑性理念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的贯彻1.轻刑化特点突出刑法修正案(八)的整体趋势偏向轻刑化,其中以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为代表。
轻刑化是刑法谦抑性的特质之一,具体在刑事立法上,轻刑化是指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在刑事司法上,是指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
轻刑化符合了刑法谦抑性理念的人性宽容和必要性原则规定。
我们国家的社会规范调整机制呈现出一种递进式的模式:伦理道德、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刑法规范。
对于某一个危害行为而言,如果采用思想教育、道德约束、民事制裁或行政制裁都不足已抑制时,刑罚作为最后的保障凭证才能登上舞台。
轻刑化是刑法的经济性要求,符合刑法谦抑性理念所蕴含的效益性,即以最小的刑法资源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10]犯罪存在的必然性决定了国家消费刑法的必然性,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
国家具有刑法的制定者与消费者的双重身份,但任何国家都只能在其能力范围内制定和消费刑法,在动用刑罚来惩罚犯罪时,必须考虑到成本,减少社会经济资源。
我国当前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状况,决定了不宜过多地增加刑罚的成本,而应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发展中去。
2.刑罚结构合理化特点明显合理的刑法结构符合刑法谦抑性所要求的效益性。
刑罚结构是指各种刑罚种类的搭配与架构,这种搭配与架构主要反映在刑罚方法的组合形式上,即指各种刑罚方法的排列顺序和比例份额。
每一种刑种在刑罚结构中的比例份额都关系到刑罚结构的价值取向问题,各个刑种所占的比例份额不同就形成了轻重悬殊的刑罚结构。
众所周知,刑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犯罪能够产生积极的预防效果,但却不具备单凭自身就能完全消除社会中的犯罪现象的能力。
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刑罚结构,使其更谦抑、更科学、更人道、更具效益。
修正案未出台前的我国刑罚结构总的来说是一种重型结构,该结构有诸多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死刑配置过多过重、自由刑各刑种存在缺陷、财产刑适用范围狭小、现行刑法种类偏少等方面。
修正案出台后基本改变了以往我国的刑罚结构,形成了在刑法谦抑性价值理念指导下的刑罚结构,该结构的的基本目标是为刑罚功能的最佳实现创造一个良好的刑罚机制内部环境,使刑罚结构协调,各个刑种合理配置、轻重有序、比例适当。
具体言之,其一,修正案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死刑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同时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不适用死刑;其二,在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方面,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其中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其三,在管制刑方面,规定在刑法第3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判令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其四,在适用缓刑上规定“对其中不满18周岁和已满75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对犯罪分子决定宣告缓刑,应当考虑其缓刑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监管的条件”“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