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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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以“郝欣等案”为例

论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以“郝欣等案”为例

论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以“郝欣等案”为例论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以“郝欣等案”为例刑法是国家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执行刑法时,如何体现谦抑性逐渐成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以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郝欣等案”为例,探讨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

“郝欣等案”是指2021年2月上海一起网上敲诈勒索案件。

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郝欣等人以发布虚假信息、盗取他人个人信息等方式,威胁受害人转账赎回,涉案金额高达1.8亿人民币。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通过下述三种实践途径体现了刑法谦抑性:一、坚持公正司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本案中,法院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其诉讼权利。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量刑,并对差异化量刑进行了探索。

对主要犯罪嫌疑人郝欣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相应罚金。

这样的判决既能够维护社会公正,又能够适度体现刑法谦抑性。

二、突出矫治教育,关注罪犯的人性尊严为体现刑法谦抑性,法院将矫治教育贯穿于整个执行过程中。

针对这些犯罪嫌疑人,法院开展了心理矫治工作,帮助他们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责任,从而改善被告人的心理状态,促使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尊严得到维护。

三、注重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保证执行合法与人性化的统一在执行判决时,法院注重遵循法律的人道主义原则,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把人性化作为执行的要求。

针对被告人特殊情况,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特别措施。

例如,在郝欣等人被拘留期间,法院为其提供适当的心理疏导和医疗救助。

总之,在执行刑法时,谦抑性是司法过程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体现刑法谦抑性需要在公正司法、矫治教育、人道主义等方面不断探索,以突出法律的人性化、合法化特点。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权权益,并逐步实现刑法谦抑性的最终目标。

除了“郝欣等案”外,国内外还有很多经典案例也体现了刑法谦抑性。

例如:1、日本著名法律事务所“雪松”的教导书尽忠书禁书案2、美国境内反恐战争期间关塔那摩监狱中的审判义务案3、新加坡向自由派人士胡者彬发出强硬指责并搜查公寓之案等等。

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摘要:刑法的谦抑性是近现代刑法的重要品格,也是世界刑法发展的新趋势。

中国刑法谦抑性的表现,主要有三,减少死刑罪名;完善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30-02一、刑法谦抑性概说刑法的谦抑性是近现代刑法的重要品格。

谦抑性这一术语从20世纪末由日本刑法学界提出并逐步导入中国刑法学者视野,并伴随着中国社会的逐步转型而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刑法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1]。

刑法的谦抑性包括三点,分别为刑法的紧缩性、刑法的补充性以及刑法的经济性。

紧缩性,是指纵观整个人类法制史,越向前追溯,刑法的规定就越具体,同时刑法在整个国家立法中所占据的比例也越大。

因此在整个文明史中,刑法的发展是紧缩的,是步步收紧的。

回顾我国古代法的源头,简直是法与刑合一的,并且充满了残酷的肉体刑罚,随着社会的发展,残暴的不均衡的刑罚越来越少,其他法律逐步健全,这正是世界刑法发展的一个缩影。

补充性是指行为只有在采取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不充分而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1]。

法律是国家秩序稳定的保障,而刑法只能是最后一层保障,是其他处罚手段不能够达到保护效果时不得已才可以实施的最后的手段,原因就在于刑法的处罚方式对于社会个人来说影响都太大了。

因此刑法是其他处罚方式的补充。

此外,刑法的谦抑性必然要求刑法节俭,即经济。

刑法经济性是指以最少的刑法资源侵入,获取最大的刑法效益。

该原理由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提出,在本书中,他提到了“刑罚与犯罪的均衡性”。

现代刑法中的谦抑性表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的方方面面。

主要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刑事立法上的非犯罪化。

谦抑性原则是什么

谦抑性原则是什么

谦抑性原则是什么我国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提起检察公益诉讼,但是由于检察权具有谦抑性的特点,因此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处于后顺位。

那么谦抑性原则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谦抑性原则是什么谦抑性原则,⼜称必要性原则。

指⽴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为设定成犯罪⾏为。

⼀般⽽⾔,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法的必要:第⼀,刑罚⽆效果。

就是说,假如某种⾏为设定为犯罪⾏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为的效果,则该项⽴法⽆可⾏性。

其⼆,可以他法替代。

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性内容,可以⽤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政处分⼿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法可谓⽆必要性。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句名⾔,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个民族的⽣活⽅式具有⼈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

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在⽴法环节。

对犯罪⾏为只作⾏政处理的司法、执法法,实属有职不守的渎职⾏为。

就此思路分析上述案件,显然,设若某⼀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为⼈滥砍电缆的⾏为已经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根据现⾏《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则当定性为破坏公⽤电信设施罪;⾄于因为被滥砍⽽遭受民事损害的电信运营商是否提起民事索赔诉讼,那是另⼀码事;同理,假若滥砍电缆者本是电信职⼯,电信⾏政管理部门是否另⾏予以有关⾏政处理,那也是另⼀码事,它们都不能阻却检察机关就诸如此类案件提起刑事公诉的职责与权⼒。

当然,假如其滥砍电缆的⾏为没有达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但影响到电信运营的正常进⾏,则当根据《刑法》第276条定性为破坏⽣产经营罪;假如其既未危及公共安全、⼜未影响⽣产经营,但其被破坏的电缆价值“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宜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刑法谦抑性的展开

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刑法谦抑性的展开

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刑法谦抑性的展开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在刑法领域中的互动关系,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展开。

我们将首先概述立法扩张和司法限缩的概念及其背景,随后分析刑法谦抑性的内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详细探讨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如何影响刑法谦抑性的实现,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揭示二者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张力与平衡。

我们将提出完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建议,以期在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找到更加和谐的平衡点。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改进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二、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的成因及其影响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作为法律实践中的两种重要现象,其成因和影响深远而复杂。

本文旨在深入剖析这两种现象的成因,并探讨它们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具体展开所带来的影响。

立法扩张的成因主要包括社会变革的推动、法律漏洞的填补以及公众安全需求的提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犯罪形式层出不穷,立法者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通过立法扩张来应对这些挑战。

同时,法律的滞后性使得一些新兴领域存在法律空白,立法扩张有助于填补这些漏洞,维护法律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公众对安全的需求也是立法扩张的重要动力,政府通过加强立法来回应公众对于更加严密的社会治安的期待。

然而,立法扩张也带来了一系列影响。

一方面,过多的立法可能导致法律的繁琐和冗余,增加司法实践的难度和成本。

另一方面,立法扩张也可能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限制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因此,在立法扩张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法律的谦抑性原则,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司法限缩的成因则主要包括法律解释的严格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司法独立的要求。

在法律解释方面,司法者需要遵循法律的文本和精神,对法律条款进行严格的解释和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司法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司法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需要优先考虑效率和公正,这可能导致一些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案件无法得到充分的审理和裁决。

刑法谦抑性的系统论考察

刑法谦抑性的系统论考察

2024年第3期•专论刑法谦抑性的系统论考察*刘 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摘 要:刑法谦抑原则建立在法律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抑制的理论基础以及刑法系统功能分出的社会基础上。

刑法谦抑成为刑法系统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的沟通语义结构,为国家暴力的正当化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刑法谦抑的“话语—制度”构建,推动了政治系统与刑法系统结构上的耦合机制。

暴力适用的合法化(政治权力运作)与个体权利保护(刑法规范运作)并不矛盾,权利与权力具有共生特点。

面对当代社会中系统与系统性危害的不断涌现,刑法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张,且这种扩张具有正当性。

不能将刑法谦抑原则仅仅限定为刑法系统对政治权力决策的外部指涉。

借助社会沟通的无主体属性,将刑法谦抑理论视为识别社会诸领域危害的语义结构,这与传统行为主义刑法观下的规范理论具有显著区别。

这种路径并不意味着放弃行为概念,而是用功能主义去改造刑法谦抑原则的实质内涵,推动个体权利体系的更新,创造系统沟通连接新的可能性。

关键词:刑法谦抑;社会系统论;沟通连接;沟通媒介;刑法功能主义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4)03-0103-13一、沟通可连接性:探讨刑法谦抑的一种思路从卢曼社会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具备可连接性(connectivity)是所有社会系统沟通得以延续的条件。

社会系统不是由静态的元素,而是由动态的沟通组成。

系统必须沟通,沟通,再沟通,否则它们便不存在。

假使系统并不具备沟通上的连接能力,且无法再产出那些组成此一系统的、稍纵即逝的元素,那么在任何一种环境之中,系统都有可能停止存在。

没有沟通就没有社会系统。

〔1〕作为法律系统子系统的刑法系统,同样面临选择系统沟通的可连接性问题。

系统选择沟通可能性,意味着将刑法系统与其他社会制裁机制(私力救济、私人间的和解)区隔开来,形成独立的罪刑规范及其司法适用理论。

针对犯罪问题的沟通不是经济的沟通,讨论的并非是惩罚能否产生效益最大化。

刑法谦抑主义的渊源及理论基础

刑法谦抑主义的渊源及理论基础

刑法谦抑主义的渊源及理论基础2019-10-18⼀、刑法谦抑主义的渊源所谓谦抑,系谦让抑制之意。

刑法的谦抑主义,⼜称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谦抑性,在欧洲⼜叫刑法的辅助原则。

作为源流,来⾃于罗马法中“法官不理会琐细之事”(Minimanon curatpraetor)的刑法格⾔,其字⾯含义是法律不规定和处理过于轻微的事项,相反,只是规定和处理较为重⼤的事项。

奴⾪制刑法和封建制刑法尽管也存在着谦抑思想的⽕花,但是以罪刑擅断主义和严刑峻法为其主导思想,恣意性、⾝份性和残酷性仍是其刑法的主流。

为了反对封建刑法的残酷性,启蒙主义思想家和刑事古典学派学者⽴⾜于理性主义、⾃由主义和个⼈主义,提出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道三⼤原则,刑法谦抑性的思想已蕴含其中。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从体现⼈类理性的⾃然法精神出发,指出“过于严酷的法律,反⽽会阻碍法律的实施”,“酷刑能够有效制⽌⼀般邪恶的⼀些后果,但是它不能惩罚这种邪恶本⾝”,主张“治理⼈类不应该⽤极端的⽅法:我们对于⾃然给予的统帅民众的种种⼿段的使⽤应该慎之⼜慎”。

近代刑法学⿐祖贝卡利亚也指出应以社会契约论为刑罚权的根据和约束,从源头上限制刑罚权,主张刑罚对公民⽣活尽可能少的⼲涉,进⽽反对残酷、不⼈道的刑罚;他还认为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更⾼明,并从树⽴法律权威、传播科学⽂明、促使法律的执⾏机构严肃执法、奖励完美道德和完善教育等⽅⾯开出了预防犯罪的药⽅。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句名⾔,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个民族的⽣活⽅式具有⼈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谦抑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

上述先哲们对刑法的论述,⽆不闪烁着刑法歉抑思想。

⼆、刑法谦抑主义的理论基础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刑法领域被提出来绝不是偶然的,是有其合理根据和正当理由的。

综合各种材料,笔者认为具体可从以下两⽅⾯来分析:1.刑法的内在性质需要刑法的谦抑性⾸先,刑法的谦抑性来源于刑法机能的双重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独特的目的和功能,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与其他法律领域相比,刑法具有一定的谦抑性,这种谦抑性对刑法的制定、解释和执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刑法的谦抑性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对于司法秩序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其目的与功能上。

刑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然而,相比其他法律领域,刑法更倾向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刑事罪行给予严厉的处罚,以警示他人,维护社会道德秩序。

与此同时,刑法也注重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刑法制定和执行的谦抑性,使得刑法既能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又能兼顾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障,保持了相对的平衡。

其次,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量刑的谨慎与慎重上。

刑法量刑是刑法实施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的利益和社会的公正。

刑法在量刑时,通常遵循的原则是刑相适应,即犯罪的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太轻也不能过重。

这就要求刑法的量刑必须慎重和平衡,不能过度惩罚,也不能过度宽容。

刑法的谦抑性还表现在对犯罪责任认定的审慎和公正上。

刑法追求的是对犯罪分子的公正审判,以确保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合理关系。

刑法在确立犯罪责任时,要求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指控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这有助于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处罚方式的选择上。

在执行刑罚时,刑法通常首先考虑非刑事方式(如缓刑)或替代刑事方式(如社区服务等),以减轻刑事惩罚对犯罪分子及其家庭的不利影响。

只有在非刑事方式和替代刑事方式无法恰当适用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刑罚方式。

这种谦抑性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

然而,刑法的谦抑性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对犯罪行为的谦抑性,可能导致刑罚过轻,无法有效震慑犯罪行为。

其次,对量刑的谨慎与慎重,可能导致个别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受到挑战,引发争议和不满。

谦抑主义原则

谦抑主义原则

谦抑主义原则
1、谦抑主义原则:
又称“刑法谦抑主义”。

是指刑法的机能不可能是无限的,刑法的适用必须谨慎和适度。

理由是:①刑法只是惩治犯罪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惟一和决定的手段;②刑法适用范围有限,不适用于所有的违法行为。

在刑法解释和适用上,刑法谦抑原则要求考虑:(1)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在其他法律不能发挥保护法益作用时才能适用刑法;(2)刑法不能介入公民生活的所有方面,只有当公民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刑法才能介入;(3)刑法的宽容性,虽然犯罪行为存在,从维护社会方面考虑亦可不适用刑罚的则不适用刑罚。

在刑事立法中,确定科刑条件需遵循刑法谦抑原则,对一种行为适用刑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这种行为必须是大多数人认为对社会有明显的威胁性和不可容忍;(2)对这种行为处以刑罚符合刑罚的目的,且不会导致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3)对这种行为能够进行公平的处理,不存在代替刑罚的适当方法;(4)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诉讼上的处理不会产生质与量的负担。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论刑法的谦抑性引言: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罪与刑的关系。

在刑法的发展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刑法注重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然而,近年来人们对刑法的过度滥用、过度严厉的倾向引发了对刑法的重新思考。

本文将就刑法的谦抑性进行探讨。

一、刑法与社会控制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核心功能是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和相应的刑罚,来对违反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然而,刑法的本质并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惩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因此,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即在追求惩罚的同时,要兼顾对犯罪人的教育、纠正以及预防再犯等方面的功能。

二、刑法的谦抑性的重要性刑法的谦抑性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尊重和保护。

刑事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着各种原因和社会背景。

过度严厉的刑罚不仅对犯罪人本身造成伤害,也很难实现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纠正。

而刑法的谦抑性则更有助于引导犯罪人认识错误,为其提供改正的机会,促进其在现实生活中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三、刑法的谦抑性的界定要谈论刑法的谦抑性,首先需要明确其界定。

刑法的谦抑性既包括对犯罪人的刑罚设定上的谦抑,也包括对犯罪人的保护和教育上的谦抑。

在刑罚设定上,应当坚持刑不过当的原则,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合理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避免刑法滥用和过度严厉。

在保护和教育上,应当关注犯罪人的心理健康、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和社会帮助,为其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四、刑法的谦抑性的实现刑法的谦抑性的实现需要在刑罚设定和司法实践中加以倡导和落实。

对于刑罚设定,应当加强社会舆论和专家学者的参与,以达到合理、公正、谦抑的刑罚制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平等的原则,避免滥用刑罚权力,注重法律的实效性和人权的保护。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提供更多的专业帮助和社会支持,为犯罪人的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条件和机会。

刑法不该面面俱到——小议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不该面面俱到——小议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不该面面俱到——小议刑法的谦抑性一、“慎刑”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俭仆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乃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办法),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抗制犯法”.[1]张明楷教授也指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依据必然的规则控制惩罚范围与惩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法;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抑制某种犯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式”.[2]另外有一些学者以为:“刑法谦抑性原则作为现代刑法的大体刑事政策,本质上是‘慎刑’思想的表现,即在社会生活中刑法要严格控制其介入的广度及深度,避免其在规范社会生活的进程中侵犯公民的人权而引发国际社会对其保障人权原则的质疑。

”刑法是咱们惩处犯法的最有力的手腕,是其他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刑罚不宜普遍的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刑法本身是一种第二次评价规范的立法,是其他法律的后盾法也可以说它是其他法律的补充法,当出现了其他法律不能调合的社会矛盾时才可借助其帮忙实现管理目的。

因此,刑法应当注重自身的谦抑性。

不能一旦出现了违背管理目的实现的行为就首先考虑利用刑罚手腕予以冲击,而是应该要抑制对刑法的利用。

在司法环境中,咱们也要考虑本钱与收益的问题,应当尽可能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也就是说要在“慎刑”或“少刑”的基础上做到有效预防与控制犯法。

二、启动刑法的标准抑制刑法首先要从抑制刑罚权开始,刑罚权的启动应当要符合如下的几项的标准:(1)在大多数人眼里这种行为的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是明显的,而且这种危害在大部份人和社会来看是不能容忍的;(2)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是符合刑罚冲击犯法、管理社会目的的;(3)对这种行为进行刑罚冲击是不会致使其他的对社会有利行为的禁止的;(4)对这种行为科处刑罚是不违背公平、公正思想的;(5)对这种行为进行入罪惩罚处置时,是不会产生质与量的负担的;(6)对这种行为用刑罚惩罚时是没有可替代的其他的处置方式的。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名词解释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名词解释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名词解释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刑法中,谦抑性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它对刑法的适用和实施提出了要求。

谦抑性原则是指刑法在适用过程中追求的稳定和谦抑的特性。

它要求刑法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设计刑罚标准、裁判一个案件以及执行刑罚时,应当保持审慎、克制的原则,以避免对个人自由权力和人权的过度侵犯。

在现代刑法中,谦抑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的合理性:谦抑性原则要求刑罚的确定应当考虑到个案的具体情况,避免过度严厉的刑罚对被告人权益的损害。

刑法制定者应当依据罪犯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动机、犯罪后果以及个人背景等因素,确定适当的刑罚,确保刑罚在合理范围内。

2. 社会效益与人权保护的平衡:谦抑性原则要求刑法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要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要确保罪犯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避免对其进行残酷、不人道的待遇。

同时,刑法的实施应当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平安,以平衡社会效益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3. 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谦抑性原则要求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序的保障。

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对案件进行裁决时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司法决策应当基于法律和事实,绝不应受到个人或其他压力的干涉。

4. 追求刑事政策的合理性:谦抑性原则也要求刑法的制定和实施不应受到短期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左右,而应当依据长期社会利益和公正原则进行考量。

刑法的修订和实施应当基于对犯罪现象的科学分析和对刑罚效果的评估,以确保刑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谦抑性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法治精神和人权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与和谐。

在刑法的适用和执行中,谦抑性原则的遵循可以有效地权衡社会秩序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因此,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基础之一。

刑法谦抑性

刑法谦抑性

刑法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一直是上个世纪乃至今日刑法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们可以理解它是指法律制定者和收容安全者以有效利他主义的方式采取行动,确保对滥用法治的权力行为进行惩罚,同时也保护社会免受可能的大面积伤害。

谦抑性的实质是在使用法律时判断平衡的基础上,牺牲法律的完美性与严格性来获得一个有效的刑事抑制作用。

采用这种方式,法律制定者可以保护“弱者”,以及为保护社会以及政府机构制定恰当立法。

比如,可以采取扩大刑事责任范围,或是以量刑谨律灵活且遣责简易,以及平衡紧迫性与宽大性原则,来改变依法伸张正义这一无法实现完美公正的行为。

而在判决时,适用情节调解、具体化量刑、采取结合禁令救治罪犯等措施,仍可以表明刑法的谦抑性。

谦抑性不仅提高了刑事治罪的实效性,考虑到受害者的家庭背景,个人经历和既往犯罪史,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为少数弱势群体的刑事保护,提供更加温和有效的制度框架。

这些特别群体需要特殊照顾,比如多种形式的针对性报价或救助政策。

同时,法律制定者也必须认清刑事管教政策面临的挑战。

国家机构、法院和检察机关都有责任以尖锐的仪式性方式来保护社会,但也应考虑到受害者的情况,无条件地增强对社会缺乏受教育者和贫穷者的关注程度。

刑事立法在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必须让步抑制、宽大性,以赋予法律的正义性和及时的功能。

当许多国家的治安状况变得困难时,仍需遵循谦抑性原则,从而在实际上实施仁慈、合理、公正的刑罚制度。

法律的谦抑性案例(3篇)

法律的谦抑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邻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涉及到的生活琐事繁多,如噪音、界限、财产权等。

这些纠纷往往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处理方式不当,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暴力事件。

本案旨在探讨法律在处理邻里纠纷时的谦抑性,通过一起具体案例的分析,阐述法律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如何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近年来,乙在自家房屋周围搭建临时建筑,占用公共空间,影响了甲的采光和通风。

甲多次与乙协商,要求拆除临时建筑,但乙置之不理。

甲无奈之下,将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拆除乙的临时建筑。

三、法院审理(一)案件争议焦点1. 乙搭建的临时建筑是否侵犯了甲的采光权和通风权;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何体现法律的谦抑性。

(二)法院判决1.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乙搭建的临时建筑确实影响了甲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2.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判决中,法院首先征求了甲、乙双方的意见,了解他们的诉求。

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拆除乙的临时建筑。

(2)法律谦抑性: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原则:①比例原则:在保障甲的采光权和通风权的前提下,尽量减轻对乙的不利影响;②最小侵害原则:在确保甲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乙权益的侵害;③公平原则:在判决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力求做到公平、公正。

综上,法院判决:拆除乙搭建的临时建筑,但要求乙在拆除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甲生活的影响。

四、案例分析(一)法律谦抑性的体现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的谦抑性:1.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法院在判决中,首先征求了甲、乙双方的意见,确保判决符合双方的诉求。

2. 适度保护当事人权益:在判决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比例原则、最小侵害原则和公平原则,既保障了甲的采光权和通风权,又减轻了对乙的不利影响。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引言: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性法律规范,它既要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又要尊重个体人权,维护人道主义原则。

因此,刑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具备一定的谦抑性,即要充分考虑刑罚的严厉性与人权的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追求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人权保护、惩罚与教育、刑罚的个别化三个方面分析刑法的谦抑性。

一、刑法的谦抑性与人权保护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人权的尊重上。

刑法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利益,但又不能丧失对罪犯人权的关怀,应避免刑罚的过度严厉和滥用,以免给罪犯带来过度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刑罚需要以合理、适中的力度进行,使罪犯可以在刑罚过程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人权保护。

同时,谦抑的刑法应综合考虑社会的公正利益和个体的人权利益,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以确保刑罚的合理性。

二、刑法的谦抑性与惩罚与教育的结合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的惩罚与教育的平衡上。

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惩罚手段,旨在以合理的惩罚来阻吓和惩治犯罪行为,同时也要使罪犯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引发其内心的矛盾和悔悟,进而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在惩罚罪犯的同时,给予其改造的机会,以期实现其二次社会适应和回归。

因此,在刑法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在惩罚的力度上保持一定的谨慎和克制,尽量减少刑罚对罪犯的伤害,开展相关的教育工作,促进罪犯的道德转化和再教育,实现刑罚与教育的有机结合。

三、刑法的谦抑性与刑罚的个别化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刑罚的个别化上。

每个犯罪行为都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个体原因,刑罚不能简单一概而论,而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疑罪从无的原则等因素进行个别判定和处理。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在判定罪名和量刑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个人的特殊情况,杜绝虐待和歧视的现象,维护刑罚的公正性和人权的尊严。

结论:刑法的谦抑性是为了在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尊重和保护个体人权,实现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刑罚与教育的结合,以及刑罚的个别化上。

关于刑法谦抑性的名言

关于刑法谦抑性的名言

关于刑法谦抑性的名言
1.用是规则的生命,执行是法律的目标与果实,更是法律的确证。

2.得以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

,法律有效力国民
便昌盛。

3.造法易,执法难。

4.因为很多人不勤于解释法律而善于批评法律,不仅背弃了自己的使命,而且降低了法律的权威。

5.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而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

6.我并不绝对主张恶法亦法,但也不赞成非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主张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7.既然信仰法律,就不要随意批判法律,不要随意主张修改法律,而应当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将“不理想”的法律条文解释为合理的法律规定。

8.裁判者只有适用法律的职务,却没有批评法律的权能。

裁判者只能说出法律是怎样,却不能主张法律应该是怎样。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崔志鑫摘要:刑法应尽量少用、慎用,力求以最小的刑法成本达到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

在我国适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时,应当推进"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双向进程。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非犯罪化;轻刑化(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400000)刑法谦抑,是指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应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则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

一、刑法谦抑性的根据(一)刑法的内在性质需要刑法的谦抑性首先,刑法调整范围的有限性。

法律与道德、宗教等规范共同调整着整个社会关系,人们往往是在其他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无效时才会求助于法律。

同时法律不仅仅包括刑法,还包括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刑法只能针对一部分危害性相当严重的行为发挥作用。

其次,调整手段的单一性。

刑罚只能从浅层面上规范犯罪人的行为,并不能有效地深入到犯罪人的心理和思想层面。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犯罪人大多是在特定情绪的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刑罚调整手段在预防犯罪上的价值就大打折扣。

最后,制裁手段的负面性。

刑罚一方面对社会的生存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存在严重的负面性。

(二)社会因素推动了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走向不是单独由其内在性质决定,各种进步社会思潮、理念对其也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贝卡里亚认为刑罚权是公民自然权利的转让,公民之所以转让这种自由权,是为了更好地享受自由,正当的刑罚应当是基于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

①陈兴良教授指出:"法治国的刑法文化,就是要以人为本,具有人文关怀。

"②关于刑罚目的争论促使刑法学界越来越重视谦抑性。

最初人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即犯罪把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平等的关系打破了,社会为了保护和恢复这种关系,只有通过刑罚把同等的痛苦强加在犯罪人的身上,让其切身感受到犯罪的后果,以追求正义的实现与恢复。

刑法谦抑性的实践展开

刑法谦抑性的实践展开

刑法谦抑性的实践展开一、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和内涵刑法谦抑性要求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刑罚种类和程度,既要体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又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人权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

刑法谦抑性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刑罚的制定应当遵循法治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量刑标准的确定以及刑罚执行的监督等方面。

刑法谦抑性要求刑罚的目的性和教育性。

刑罚不仅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还要达到预防犯罪、教育犯罪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目的。

在制定和执行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目的性要求。

刑法谦抑性关注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

在制定和执行刑罚时,应当尊重犯罪人的人权,遵循人道主义原则,确保刑罚的适用不侵犯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基本权利。

刑法谦抑性强调刑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刑事司法应当保持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刑罚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以提高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刑法谦抑性的实践展开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综合性问题,需要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环节进行努力,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和预防,同时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和社会公平正义。

A. 刑法谦抑性的定义和特点刑法谦抑性是指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应当采取适度的谦抑态度,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法治原则。

刑法谦抑性的核心理念是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道主义精神:刑法谦抑性强调在对待犯罪行为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家庭状况、悔罪表现等因素,以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感化和改造。

法治原则:刑法谦抑性要求在制定和实施刑事政策时,遵循法治原则,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这包括在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适用等方面,都要体现法治精神。

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刑法谦抑性要求在处理犯罪问题时,既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兼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刑法的谦抑性

浅谈刑法的谦抑性

浅谈刑法的谦抑性【摘要】随着刑事法治的文明和人们价值观念不断趋于客观理性,刑法谦抑的价值观念,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并逐渐在刑事判罚中得到明显的体现。

本文作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对我国刑法的使用范围、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的表现和其价值理念等的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对于什么是刑法的“谦抑性”这一法律术语中外法律家在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理论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具有下面三个含义:第一、刑法具有补充性的特点;第二、刑法的不完整性;第三、刑法的宽容性。

还有的法律学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的范围和处罚的程度,凡是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能够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谦抑,是指缩减式压缩。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力求只有没有其他可以代替刑罚的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以期用最小的惩罚支出来获取最大程度的社会效益,从而预防并控制犯罪的发生。

考虑到刑事立法的谦抑性的特点,我们应当从以下这几个方面把握抑制刑法的适用范围:一、我们能且仅能针对那些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加以使用刑法判罚的手段这是抑制刑法处罚范围的精神实质。

一方面,若刑法对社会利益保护不受制约,就会使公民和犯罪人因刑罚权的恣意行使而受到侵害,从而就失去了保护社会的机能。

另一方面,只有当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所有制裁方式都无法抑止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保护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时,才能将这种侵犯法律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使用范围中去。

从判罚原则上来讲,刑法的立法者希望在裁罚违法犯罪行为时,不会错误地否定到那些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也不会使宪法赋予公民所应享受的自由受到重重限制。

司法人员在处罚任何的不法行为时必须以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所为处罚的最终目的。

假如一些行为虽然有害,但动用刑法不能有效地抑制这种行为,而采取其他方法反而更有效,不应将该种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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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法的谦抑性摘要随着世界文明化的进程不断发展,刑法正在朝着宽容化的大方向逐渐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传统刑罚思想的影响,严刑峻法的陈旧思想仍然占据着很多人的思想。

随着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不断深入,对刑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刑法需要保持自身的谦抑和宽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宽容化作者简介:朱雅楠,中国石油大学,研究方向:法律、刑法、民法。

一、刑法谦抑性的本质刑法谦抑性这一名词最早是由日本传入我国的刑法学术界的,日本的学者也是最早对刑法谦抑性的内涵作出界定的,他们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补充性、不完整性以及宽容性。

而在我国的刑法学术界,人们普遍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含义是:从刑法发挥作用的范围以及使用刑法的必要性着眼,注重刑法的最后手段性。

而刑法谦抑性的本质就是对刑法介入社会的程度进行确定,简单来讲就是怎样在国家和人民之间进行权力的划分,从而寻求一个平衡点,最终使国家和人民都可以享受刑法带来的权利。

人们将自身的刑罚权利交予了国家,这为数众多的自由汇集在一起就构成了国家的惩罚权,另外其他的任何东西都属于擅权,也就产生了明显的不公平性。

简单来讲就是说公民在这一范围内的任何活动都是自由安全的,但是如果跨越了这一界限,那么公民就会受到国家应有的惩罚,从而保证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国家和公民就好像站在天平的两端,而刑法就处在天平的中间,如果偏向国家一面,那么国家的权利就会扩大,而刑法就会表现的太过强硬。

如果偏向公民一面,那么公民的权利就会放宽,刑法就会表现的过于软弱。

当前在谦抑性的大背景下,人们往往过分的要求对刑法的克制,从而忽视或者扭曲了刑法应该起到的积极作用。

当前社会的各种风险因素越来越多,适当的保持刑法一定的张力,对刑法进行积极和长远的调整控制,是一种较为理性和务实的选择。

从上述来看,我国刑法谦抑性的本质实际上应该表示为刑法的补充性,也就是说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应该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简单来讲就是指当其他一些手段可以对社会进行调控时,刑法就不需要动用,但是当其他手段无法对社会进行有效的调控时,这时就需要动用刑法来进行控制。

随着刑法谦抑性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和提倡,我国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得到了有效地控制,这对于我国法律而言有着历史性的意义,同时刑法的谦抑性与我国当前保障人权、宽严结合的刑事政策相符合。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刑法谦抑性的另一层含义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那就是刑法需要在其他手段无法对社会进行调控时,发挥自身应该具备的作用,一味的遵循谦抑,使刑法太过软弱的做法也是不能采用的。

二、对刑法谦抑性的认识误区第一,我国刑法的主要任务是实现无犯罪化,有的人持有这样的观点,那就是犯罪谦抑,谨慎对待犯罪和尽量避免犯罪。

也就是说在立法和司法程序中,对犯罪的定性应该持谨慎的态度,能不定性为犯罪的就应该尽量避免,能不进行定罪处罚的就应该避免定罪。

第二,刑罚改革应该朝着非刑罚的方向发展。

随着谦抑性的不断深入人心,非刑罚化的观点在我国也逐渐盛行,有的人认为应该设立免刑制度和通过非刑事制裁措施等方法来对刑罚的功能进行弥补,从一个侧面上限制刑罚的应用范围。

第三,尽量实行对被告人有利的刑法解释。

特别是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现行的立法中无法得到适合的结论时,应该遵循谦抑性的原则,这种做法容易给人一种错误的感觉,那就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够利用谦抑性而获得理想的结论。

此外,还有的人认为,如果出现上述那种刑法适用中无法得到合适解释的你难问题时,应该将这一因素转换成为有利于被告的因素,并作出相应的有利于被告判罚的结果。

三、刑法谦抑性的基础在当今的社会中,刑法可以看做是社会统治的一种重要手段和工具,那么为什么还需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刑法指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但是如果刑法出现不适用的现象,会不会成为一部“死法”?这些问题都关系到刑法谦抑性的基础问题。

(一)刑法谦抑性的哲学基础首先,刑法是人们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制定出来的,它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为人民服务。

具体到现在我们民主和法制的社会中,刑法只有充分的保证多数人的权利和利益才有它存在的实际意义,但是如果刑法无法保证多数人的权利和利益,那么刑法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它的使用也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也必然受到相应的限制,因此,刑法应该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其次,当发生犯罪后,就需要通过刑法来解决,但是刑法的使用前提是事实清楚,不存在任何争议。

从人的认知角度来看,法官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可能真正清楚的认识到事实的真相,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这样就会实现不冤枉好人的目的,虽然这种方式可能会使一些坏人得到不公正的判处,但是这种方式也不会造成既冤枉好人,又纵容坏人的情况出现。

(二)刑法谦抑性的法律基础首先,刑法的谦抑性与我国法律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有着较多的共同性,罪刑法定这一原则的基础就是要求人的行为是否是犯罪,以及应该受到怎样的刑罚,都必须是建立在刑法存在的基础上,这一原则要求法律禁止采取事后法以及采取类推的解释等,而且对刑法的内容提出了适当和正当的要求,也就是刑法谦抑性中所说的禁止刑法处罚不当的行为,从这些我们都可以看出刑法的谦抑性与罪刑法定的原则有着异曲同工的作用。

其次,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对国家采取刑罚权的限制,这与刑法的谦抑性有着明显的共同点。

刑法不管是对个人还是对国家都应该是公正平等的,而罪刑法定的原则就是为了使拥有巨大权力和资源的国家与地位和力量非常悬殊的个人二者之间产生一种公平的平衡,这一原则明确国家的权利使用限制,使刑法维持自身的谦抑性,从而限制国家随意使用自身的刑罚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保证国家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相互平衡,从而在利用刑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公民自身合法的权益不被侵害。

最后,刑法最终的实现效果就是刑罚的产生,而刑罚必然给接受刑罚的人带来一定的痛苦,所以,如果使用中出现微笑的偏差,都可能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从这一层面上来看,刑法必须保持谦抑性。

(三)刑法谦抑性的现实基础刑法制定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民和社会的权益不会被任何犯罪行为的损害,但是刑法也并不是简单的为了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如果能够实现公民和社会的权益在不适用刑罚的前提下得到保障,那么不采取刑罚行为是一种最为合适的结果。

随着社会的进步,刑法正在朝着从重到轻再到无的方向发展,对于那些对社会和个人利益不产生危害的行为正在逐步被剔除犯罪的范畴,与此同时,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和尊重,从这一角度来看,实现刑法的谦抑性也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随着我国法律的发展,公民的自由、尊严和生命的法律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刑罚中的死刑判处被越来越严格的限制,一些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处罚上也在朝着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而且从社会角度上来看,整个社会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也展示出了更大的宽容性,上述这些都是刑法谦抑性实施和发展的现实基础。

四、刑法谦抑性的具体要求(一)刑法谦抑性对刑事立法的要求在我国法律中的刑事立法中,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对犯罪和非犯罪进行严格的划分,有哪些行为在原来属于犯罪,而现在不属于犯罪。

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应该坚持以下几点来保证刑法谦抑性。

1.只有发生侵害时,才会产生犯罪。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没有亲海盗其他人或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时,就不能定性为犯罪行为,而且这种侵害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使社会无法容许,比方说成年人之间的通奸行为、不公开的卖淫行为等就不应该用犯罪来定性。

2.刑法不应用于一些稀奇的行为,即使这种行为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了侵害,但是由于这一行为极为稀奇,那么这种行为也不应该被定性为犯罪。

因为,刑法最重要的特点就是适用性,刑法中如果出现那些极为稀奇、可能永远不会被应用到实际案例的法律条文也就失去看刑法的意义,而且对于这些行为,适用刑法后并不一定能够收到好的效果和获得社会的认同。

比方说,利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出现错误来盗取现金的行为就不应该采用刑法来定性为盗窃罪,因为这一事件和行为发生的几率非常小,如果利用刑法来进行处理,那么就无法达到刑法的一般预防目的。

3.生活中出现的一些较小的案件并不适用于刑法,刑法的主要针对对象是那些造成重大利益和权利侵害的犯罪行为,前面所说的小案件应该由其他的具体法律管控,比方说民法、行政法等。

4.刑法不应处理那些没有最终确定的案件。

在司法处理过程中,那些界限不易确定和存在争议的行为,不能将其划分为犯罪,如果简单的将其定性为犯罪,那么刑事司法中将会出现极大的混乱场面。

(二)刑法谦抑性对刑事司法的要求1.刑法中各种具体条文和规定必须按照严格、谨慎的方式进行解释,严格禁止随意对其进行扩大化的解释,尤其是那些采取类推方式的解释更应极力的避免。

2.在确定刑法适用性和对其进行解释时,应该遵循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当犯罪和非犯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为无罪,当不能确定重罪或轻罪时,应该判定为轻罪。

3.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如果利用其他的法律可以解决的行为案件,就不应该采用刑法来进行定性,而那些可以利用其他方式替代的处罚就应该尽量避免使用刑罚。

(三)刑法谦抑性对刑事政策的要求在进行刑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时应该注意的是,犯罪是社会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它的产生有多种多样的原因,要想真正消除犯罪,就必须要消除犯罪发生的原因,而刑法并不是处理犯罪的唯一方法,因此那些情节较轻的犯罪尽量不要动用刑罚,在使用刑罚的过程中也应该配合其他的处理方法,这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总之,刑法的谦抑性主要表现是在对犯罪的定性以及刑罚的轻缓上,而且刑罚中尽量避免重刑的出现,采取更加人性化和人道主义的处罚方式,这也体现出了我国根本的刑事处罚政策。

参考文献:[1]张晓燕.从刑法谦抑性看我国刑法的发展方向.法制与社会.2008(16).[2]张颖杰.刑法谦抑性之价值蕴含.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3]张建军.刑法谦抑性基础的多维度分析.甘肃社会科学.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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