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2009-0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
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的通知1993.12.11吉税流字[1993]第315号2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04.06吉税流字[1994]第124号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1994.12.6吉国税发[1994]123号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03.18吉国税发[1996]55号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04.22吉国税发[1996]106号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6.06.19吉国税发[1996]176号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1996.07.29吉国税发[1996]218号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03.03吉国税发[1997]54号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1997.03.28吉国税发[1997]94号1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8.03.16吉国税发[1998]64号1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1998.04.06吉国税发[1998]88号1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07.29吉国税发[1998]231号1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08.06吉国税发[1998]238号1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08.14吉国税发[1998]240号1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1999.04.29吉国税发[1999]96号1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05.04吉国税发[1999]102号1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寿险营销业务支付佣金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06.02吉国税发[1999]132号1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6.08吉国税发[1999]125号1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批复的通知1999.06.15吉国税发[1999]143号2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批复的通知1999.07.12吉国税发[1999]158号2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8.09吉国税发[1999]197号2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1999.08.26吉国税函[1999]56号2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1999.09.29吉国税函[1999]67号2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04.06吉国税发[2000]42号2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06.22吉国税发[2000]68号2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09.25吉国税发[2000]131号2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09.26吉国税发[2000]130号2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11.21吉国税发[2000]159号2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12.01吉国税发[2000]170号30关于油气田企业异地缴纳税款缴库办法的通知2001.04.04吉国税联字[2001]4号3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04.26吉国税发[2002]第87号3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零售等行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2001.05.08吉国税发[2001]87号3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06.12吉国税发[2001]120号3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06.30吉国税发[2001]127号3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1.07.18吉国税发[2001]143号3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2001.08.06吉国税函[2001]84号3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2001.09.14吉国税发[2001]195号3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1.10.29吉国税联字[2001]8号3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2001.12.24吉国税发[2001]268号4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02.21吉国税发[2002]38号4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使用商业零售等旧版普通发票的通知2002.02.22吉国税发[2002]40号4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06.14吉国税发[2002]第123号43关于延边集贸市场个体业户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批复2002.08.20吉国税函[2002]110号4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09.18吉国税发[2002]182号4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10.22吉国税发[2002]203号4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3.03.06吉国税发[2003]54号4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3.03.07吉国税联字[2003]2号4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3.04.30吉国税发[2003]98号49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2003.08.07吉国税发[2003]159号5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12.09吉国税发[2003]245号5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04.01吉国税发[2004]112号5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4.04.14吉国税发[2004]179号5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2004.04.30吉国税函[2004]50号5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4.06.15吉国税发[2004]207号5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限的通知2004.09.06吉国税发[2004]322号5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的通知》2004.09.06吉国税发[2004]323号5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0.11吉国税发[2004]344号5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11.24吉国税发[2004]380号5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细化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的通知2005.01.13吉国税发[2005]6号6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2005.03.04吉国税发[2005]41号6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意的通知2005.03.18吉国税发[2005]92号6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08.05吉国税发[2005]211号6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2005.09.29吉国税发[2005]254号6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2005.10.17吉国税发[2005]266号6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11.10吉国税发[2005]281号6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6.03.14吉国税发〔2006〕58号6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3.21吉国税函〔2006〕16号6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2006.03.23吉国税发[2006]66号6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4.12吉国税发〔2006〕82号7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的通知2006.04.26吉国税发[2006]92号7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5.17吉国税联字〔2006〕7号7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05.18吉国税发[2006]109号7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5.19吉国税发〔2006〕110号7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7.10吉国税函〔2006〕57号7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9.07吉国税发[2006]231号7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2006.09.07吉国税函[2006]72号7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1.12吉国税发[2006]268号7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2006年度财务决算意见》的通知2006.11.27吉国税发〔2006〕284号7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9吉国税发〔2006〕312号8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12.26吉国税函〔2006〕79号8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2006.12.29吉国税函〔2006〕80号8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2007.01.16吉国税发[2007]19号8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好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的通知2007.01.29吉国税发[2007]28号8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1.30吉国税发〔2007〕25号8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3.06吉国税函〔2007〕16号8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2007.03.13吉国税联字〔2007〕2号8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3.28吉国税函〔2007〕26号8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5.14吉国税函〔2007〕55号8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通信服务公司更改合并纳税成员企业问题的通知2007.05.23吉国税函〔2007〕66号9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征管执法情况调研的通知2007.06.13吉国税函[2007]83号9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2007.06.14吉国税函[2007]85号92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07.09吉国税联字〔2007〕8号9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9.06吉国税联字[2007]11号9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批普通发票工本费正式收取标准的函2008.01.15吉国税函[2008]6号9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8.03.31吉国税函〔2008〕41号9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2008.04.29吉国税函〔2008〕62号9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11.18吉国税联字[2008]15号9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1.09吉国税函[2009]3号9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04.27吉国税发〔2009〕75号10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2009.08.07吉国税函[2008124号10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捐赠问题的通知2009.10.19吉国税函〔2009〕157号102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2.29吉国税发〔2009〕185号10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2010.05.06吉国税函〔2010〕63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失效或废止条款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03.06吉国税发[2001]53号第四条第六项废止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06吉国税发[2004]387号第四条第三款废止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04.07吉国税发〔2008〕4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条废止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04.07吉国税发〔2009〕65号第一条第五、六、七款,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二、三、四款废止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3.29吉国税函〔2010〕39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10.05.12吉国税函〔2010〕68号第二条、第六条废止——结束——。
财税2015 119号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0-5-16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贿赂等非法支出;(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财税[2003]24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3]244号
颁布时间:2003-11-27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开展公平竞争,经研究,对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二、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三、该项政策适用范围调整后的具体征管事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7.21•【文号】国科发政〔2017〕211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
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15-11-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
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解析
赵 大伟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管理科学系
根 据财 工字 【 9 6 1 l 9 1 号文 规 定, 以享 进行 收益化或 资本化处理 的,可按下述规 定计 4 可 算加 计扣除 : l受技 术开发 费加 计扣除政 策的主体只有 国有、 集体工业 企 业。随 后的 国税 发 1 9 9 9 1 9 14 号文 () 1 研发 费用计入 当期 损 益未 形成 无形 允许再 按其 当年 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将享 受 主体 放 宽 到 国有、 体工业 企 业 及 国 集 资产的 , 有、 体控 股 并从 事 工业 生 产 经营 的股 份制 的5%, 集 0 直接抵扣 当年 的应纳 税所得额 。 企业 、 联营企业 。 财税 1 0 3 4 号文又将范 20 1 4 2 () 发费用形成 无形资产的, 照该无 2研 按 5% 除 围扩 大 至 所有 财 务核 算健 全 、 实行 查账 征收 形资 产成 本的 10 在 税前 摊销 。 法律 另有 企业 所得税 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 企业 。 而财税 规 定外 , 摊销 年限不 得低于 1年。 O 具体计 算入 [ 0 6 8 2 0 18号文 突破了 “ 工业企业”的限制 , 规 下例所示 : 定 “ 06 从2 0 年开始 , 所有财务 核算制度 健全、 按 照2 % 得税率 计算 , 5所 企业每发 生一元 可以享受 的税收抵免 额为: 实行查 账征税 的内外资企 业、 研机 构 、 科 大专 钱研发经费, 政 策演变 院校 , 研究 开发新 产品 、 技术 、 工艺所 其 新 新 ①收益化处理 : 企 业研发 费用税前 加 计扣除 政 策是 促使 发生的技 术开发费, 按规 定予 以税前 扣除” l0 部分, 0% 可以抵税 l 02 = .5 X .5 0 2 元 企 业加 大研 发投 入和 提 升 自主创新 能力 的有 () 2 不再限定 增长比例 5 %部 分, 以抵税 l .XO 2 =0 15 O 可 XO5 .5 .2 元 效保障 , 其从缴税 基数上对企 业所得悦进 行了 1 20 年 以前 , 06 在企业享受技 术开发费加计 合计 为035 , 般只计算 5%部分 , .7元 一 O 即 见面。 从上世 ̄ 9 年代 中期开始实 施的企业研 . 0 i 3 扣除政 策时, 要限定 企业 当年的技 术开发费 税收优惠率为1 .% 都 25 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经历 了确立 期、 必须 比上年实 际增长 1% ( 0 ) 0 含1% 以上 。 而财 ②资本化处理 : 发展期 、 完善 期三个发 展阶段 。 国家 层面 来 从 税 1 0 6 8 2 0 18 号文则取 消了增 长比例的 限制, 企 业 当年发生 l 钱 的研发 经费 , 已形 元 并 讲, 研发费用 ( 原技 术开发费) 税前 加计扣除 经 规 定全 部 按 实际发 生 的技 术开发 费加 计5 % O 成无形 资产, 无形资产摊销5 年。 历 了一下政 策演变 : 扣除 。 国税 函 1 0 6 2 0 1第 14 号其 第二条第二 03 每年的抵税 额为15 5 02 = .7 元。 . * .5 00 5 / () 1 国家财政 部和 国家税 务总局 联 合于 款指 出 “ 根据 财 税 10 6 8 2 0 18号文件的 有关规 四. 政府的政 策成本分 析 1 9 年4 日发布 了 【 9 6 9 6 月7 1 9 1财工字4 号 Ⅸ l 关 定, 企业 技术开发费加 计扣除不再设 置 当年支 目前所 得税 采 取 中央 财政 与地 方财政 分 于 促进 企业 技术 进步有 关财 务税收 问题 的通 出比上年 增长1%的限制条件。 0 成的方 式, 分成 比例为64中央 得6地 方留4 :, , ; 知》 () 3 扣除金额可5 年递延 对留在 本地 的所得 税采取 省财政与地市财政分 () 2 国税 发 【9 6 5 号 《 1 9 1l 2 关于 促进 企 财税 10 6 8 2 0 18号文 发以前 , 企业技术开 成的方式 , 分成采取 l 的比例 。 假设 : 1 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 的补充通知 发费计 扣除的金额不得超 过应纳税 所得额 。 超 在每年收缴 的企业所得税 中, 基数 后, 留下 () 国家税务总局于19 年3 1频布 3 99 , 3 q9 过部 分, 当年和 以后年 度均 不再予 以抵扣 , 且 中央 : : 省 市三者的分成 比例为 6 :02 , O2 :0中央 了国税 发 I 9 9 9 Ⅸ l 9 14 号 企业 技术开发 费税前 亏损 企业发 生的技 术开发费 只能据 实扣除 , 不 得6 乘 下的4 成, 4 成省市再 分( : :) 财政成本 1 4 4。 5 扣除管理办法》的指导性文件 能 实行加计 扣除 。 财税 1 0 6 8 而 2 0 1 号文 下发 具体计算如下 8 () 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2 0 年 l月2 4 03 1 7 后 , 定企 业年度实际 发生的技 术开发费当年 规 如 果 一 个 省 , 业 发 生 的研 究 开发 经 费 企 日 颁布财税 1 0 3 4 号 Ⅸ 2 0 1 4 关于扩大企业技 术 2 不足抵 扣的部分, 可在以 后年度企业 所得税 应 为I O L , O  ̄ 元 则理论 上应 当可 以减 免所得 税额 开发费加计扣除政 策使用范 围的通知 》 纳 税所得额 中结 转抵扣, 扣的期限 最长不得 为: 抵 () 2 0 年5 9 国发 [0 4 号 5 0 4 B1日, 2016 1 超 过5 年。 l oL o  ̄ 元X5 % 2 %= 25 0 X 5 1 .亿元 , 中: 其 国务院 《 关于第三批取消 和调整行政 审批项 目 ( ) 究 开发用仪 器设备 费用税 前扣 除 4研 中央财 政承担 1 .亿元X 0 75 25 6 %= .亿元 的决定》 第 13 ) ( 8项 政 策有 变 化 省级财政承担 1 .亿元X2 % 25 25 0 = .亿元 ( ) 国税 总局2 0 年6 0 出台国税 6 0 4 B2 日 根 据财工字 I 9 6 1 1 9 1 号文: 4 企业 为开发 技 地 市财政 承担l .亿元X2 %= .亿元 25 0 25 发 [ 0 4 2 《 2 0 18 号 国家税 务总 局关于做 好 已取 术、 研制 新产品所 发生的试 制用关 键设 备、 测 从 以上可 以看 出, 企业研 发费用税前 加计 消 和下放 管理 的 企业 所得 税审批 项 目后续 管 试仪器 , 台价值 在 l 万元以下 的 , 单 0 可一 次或 抵扣给企 业带 来了税 收成本 的效益 , 并且 从政 理 工作的通知》 分次摊入管理 费用, 中达 到固定资产标 准的 府的地 方利 益来讲 , 对地方 的企业起 到了很 其 也 ( )2 0 7 0 6年 ,《国 务院 关 于 印 发实 施 应单独 管理 , 再提取 折旧。 不 而财税 1 0 6 201 好的支持和 鼓励作用。 ( 国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8 号文规 定 : 2 0 年 1 日 8 自 0 6 月1 以后企 业新 购进 (0 6 2 2 年) 若 干配套政 策的通知 》 国发 20 — 0 0 > ( 的用于研 究开发的仪器和设 备, 单位价值 在3 0 1 0 6 号) 2 0 16 颁布 万元以 下的 , 可一 次或 分次 计人成 本费用 , 在 () 8 国家 财政 部 、 国家税 务总 局2 0 年9 06 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 , 其中达 到固定 资产标准 B8 日出台财税 [ 0 6 8 2 0 18 号文 《 关于企 业技 术 的应单 独管 理 , 不再提 取折 旧。 单位价 值在 3 0 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 策的通知》 。 万元以 上的, 允许 其采 取双倍 余额递减法或 年 () 政部 关于 企业 加强 研发费用财 务 9财 数 总和法 实行加 速折 旧, 具体折 旧方法一 经确 管理的若干意 见财企[ 0 1 4 2 71 号 0 9 定, 不得随意变更 。 (0 国家税 务总 局关于 印发 《 1) 企业 研 三、 企业研发费 用加计扣 除的效益分 析 究开发费用税 前扣 除 管理 办法 ( 行) 的 通 试 》 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企业研 究开 知国税 发[ 0 1 6 2 8 号 0 1 1 发费用税前扣除 管理办 法 ( 行) 的通知 ( 试 国 = 对政 策四个变 化的理解 与认识 税 发[ 0 】I号 ) 定, 2 8l6 规 0 企业 根据 财务会 计核 () 1 享受主体进 一步放宽 算 和研发项 目 实际情况 , 的 对发 生的 研发 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二、研发费用归集(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4.07•【文号】财工字[1996]41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现将有关企业技术进步的财务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此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具体抵扣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二、推动产学研的使用,促进联合开发1、企业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在依靠自身技术力量的同时,应通过多种形式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合作,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也可以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或者兼并等方法实现与企业的联合,促进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2、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等形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1、人员的费用,包括参加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保和公积金,也包括外聘人员的劳务费。
其中,即参加研发活动、也参与日常生产经营的员工的相关费用,要按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研发支出;分配方法可以参考工时法;2、直接材料、燃料、动力等直接投入的费用,包括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其中,即用于研发活动、也用于日常经营的设备、仪器相关的费用可按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的部分计入研发支出;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5、其他费用如直接用于研发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这部分费用不能超过总计加计扣除费用的10%。
要计的总体加计扣除费用是包含这部分的哦。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容易忽略的10点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2018-05-0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用活了可以为企业节省一笔税收!……而且据说即便研发失败了研发费用依然可以加计扣除!今天小编为你揭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容易忽略的10点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吗?之前普及了一波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并不等于说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关于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报告
关于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报告背景介绍在企业开发新产品或服务时,通常需要进行技术研发,这需要投入一定资金支持。
然而,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研发支出通常无法享受税前扣除优惠,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和优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提供了更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申请条件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将某些技术研发支出列为税前扣除项目,适用税率的基数可以减少。
具体条件如下:1.技术开发费用必须是在企业生产、经营、研究和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并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2.技术开发费用包括以下几项:开展科研、技术开发和试验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培训、差旅费等支出;购买研究设备、仪器、材料等直接用于技术研发的支出;与技术开发相关的租赁、电费、水费等间接支出;3.技术开发费用必须是企业在当期实际发生的,可以提供凭证证明;4.技术开发费用必须是企业自行承担的,不能通过股权投资或其他形式转嫁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申请流程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1.在当期内,企业应将相关支出进行明细账务核算,并进行会计凭证的记账;2.审核、确认缴纳当期的所得税后,可以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3.填写税前扣除申请表,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附带开展的技术开发情况、资金用途说明等材料;4.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费用予以认定,并在下期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减少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
注意事项在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包括技术开发费用的明细账,财务会计报表等;2.如果企业的申请遭到驳回,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诉讼;3.企业在进行技术研发活动时,应及时进行规划管理,确保费用支出符合相关要求;4.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加强合作与交流,避免因误解或其他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关于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报告 (7)
关于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报
告
尊敬的领导:
我公司最近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特此向您报告相关情况。
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和政策,企业在研究开发科技项目时产生的一些费用可以提前扣除,即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这些费用主要包括研究人员工资、研究用的设备、材料和试验费用等,是企业在技术创新领域取得成果时不可避免的费用。
我们的公司正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技术研发方面也一直是我们的重点。
为了更好地开展技术研究和开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员、设备和材料。
这些费用带来的创新和进步,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因此,我们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了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在申请过程中,我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的材料和数据。
具体包括研究项目的申请书、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研究人员的人工成本、设备和材料的费用、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的财务报表等。
这些文件完整、真实地反映了我们公司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和成果。
经过申请审批,我们公司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申请获得了批准,并获得了一定的税额减免。
这次成功的申请不仅能够减轻我们公司的财务压力,也鼓舞了我们的技术研发团队的士气,使其更加充满激情和热情地投入到技术研发中去。
总之,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能够降低企业的负担,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的投入,同时也能够促进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我公司会认真贯彻落实政策,继续积极开展技术研发,为公司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
此致
敬礼!
敬启,
2019年11月2日
此件抄送:公司相关部门。
关于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报告
关于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报告尊敬的公司领导: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技术开发成为企业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促进技术创新,我公司积极申请技术开发费用。
在此,我向公司领导报告关于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情况。
一、技术开发费的概念技术开发费用包括企业为开展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所发生的支出,如专利申请费、技术转让费、软件开发费、测试费等等。
这些费用直接反映了企业对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和投入精神。
二、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施技术创新项目,按照发生额加计扣除的方法,可在当年全额税前扣除,也即企业可以在当年纳税申报时将技术开发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降低企业当年的纳税额度。
为了实现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企业需要在使用技术开发费用前,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并在申请的具体用途方面与财务部门进行配合。
企业应当确保技术开发费用的支出具有明确的科研任务和投入目的,在具体使用时也要有详尽的凭证记录和归档。
三、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优势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可以帮助企业节省当年的纳税额度,增强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
同时,这也可以激励企业更加积极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技术水平和市场价值。
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实行,对提高企业的拓展能力、推进产业升级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需要注意的问题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需要遵守以下几点要求:1. 对技术开发费的申请需要进行充分论证,在使用技术开发费用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向财务部门详细审核。
2. 在支出过程中,需要明确科研任务和投入目的,并确保有详细的凭证记录和归档。
3. 记账处理方式需要符合财务会计核算原则,同时需要与税务局建立密切的沟通交流,确保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综上所述,技术开发是企业创新的重要手段,通过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则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落实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为企业的稳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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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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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标 签】企业技术开发费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函﹝2006﹞78号
【发文日期】2006-07-14
【实施时间】2006-07-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市地税发〔2006〕48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的规定:财务核算制定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文件中所称的"实际发生额"应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第一条第3款所列举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用关健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的支出。
对实行分期摊销的,计算加计扣除时其全部金额可在当年一次性予以确认,以后年度不得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