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基础教育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基础教育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础教育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设立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并经学校批准备案。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第四条:学生社团应当依法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学生社团应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干部的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干部应当经过选拔和培训,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学生社团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制度,完善组织管理机制。
第八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活动与交流
第九条:学生社团可以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
第十条:学生社团可以与其他社团、学校以及社会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的活动应符合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秩序。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评估与奖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评估学生社团的工作情况,对表现优秀的社团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学生社团,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实施之日起试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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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激发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特设立中学生社团。
第二条:中学生社团是学校组织的校本部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鼓励学生参与各类实践活动。
第三条:中学生社团的组建应经学校的批准,并按照学校制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各类文化、科技、体育、艺术等活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中学生社团的管理机构为社团联合会,每个社团都应有指导教师或指导员监管。
第六条:中学生社团成员应是学校的学生,且须符合学校的社团加入条件。
第七条:中学生社团成员有义务参与社团的活动,积极履行社团内分工的职责。
第八条:中学生社团成员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指导教师或指导员应尊重并及时回应。
第九条:中学生社团应及时向学校汇报活动情况,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中学生社团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成员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中学生社团的解散需经过学校的批准,解散后应及时归还学校所属财物。
第十三条:此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学校在必要时进行修订。
2023年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发挥学生社团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提高学生社团的组织能力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定义和分类第二条学生社团是由在校学生自主组织、自愿参加,以特定兴趣、特长为基础,团结和组织学生开展学术研究、实践活动和文化艺术创作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分为学术科技类、实践服务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竞技类、公益志愿类等不同类别,校团委根据学生社团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拥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支持政策。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依法以宗旨、章程为依据,自主参与学校相关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
第六条学生社团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有效运作。
第七条学生社团应当开展多样化的活动,提供丰富多样的社团体验。
第八条学生社团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学生社团应当主动加强与其他社团和组织的联系和合作,积极参与校内外的交流活动。
第四章学校的支持与奖励第十条学校应当为学生社团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财务支持。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社团的运行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优秀学生社团的表彰和奖励,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团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通过组织学生社团展览、作品展示等形式,宣传和推广学生社团的创新成果。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立学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学生社团的工作,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团委可以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活动或者解散等处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
2. 以组织社团活动为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3.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团形象的。
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团管理体系,加强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发展,促进学生社团进一步发挥在建设校园文化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学院学生社团实际情况,结合《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及其附件。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院在籍学生因共同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的学生群众性团体;社团引导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中锻炼自我,展现自我,是学院进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得力助手,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展现个人才华的重要园地。
第三条社团组织原则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学院各项制度。
3、遵守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配合学院各部门工作。
4、代表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全体同学服务.5、社团的一切活动遵循民主集中原则。
第四条社团宗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文化精神,充分利用学生课余时间,有组织的,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等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努力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广大同学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服务。
第二章社团第五条学院任何学生社团组织须经学院团委批准、社团联合会注册后方可成立、纳新以及活动。
(详见附件1〈〈学院学生社团组建管理条例》)第六条:已成立的学生社团每学期履行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新学期的社团活动。
(详见附件2<<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管理条例》)第七条: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成员大会(开会人数占本社团百分之八十,方可有效),已公布社团近期工作情况、财务情况,组织社团成员在社团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八条:未经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组织参加任何院内外活动.第九条:各学生社团应有自己完整的组织机构,应按照社团的章程、校纪、校规贯彻社团联全合会的有关条例、制度的精神,组织开展积极健康的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社团活动;同时各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社团联合会指导监督下执行。
学校志愿者社团管理条例
学校志愿者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志愿者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校园文化建设、服务师生、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志愿者社团(以下简称志愿者社团),是指由我校在籍学生自愿组成的,以服务社会、奉献爱心、提高自身素质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志愿者社团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对志愿者社团给予指导和扶持,鼓励和表彰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志愿者社团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志愿者社团应当设立理事会,负责社团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成员由社团成员选举产生,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志愿者社团的年度工作计划、活动方案等,并向全体社团成员报告工作。
第七条志愿者社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部门和岗位,各部门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志愿者管理第八条志愿者社团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热爱志愿服务工作,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
第九条志愿者社团应当对成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志愿者社团应当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长、服务内容等信息,作为对志愿者评价和表彰的依据。
第十一条志愿者社团成员享有参加志愿者培训、志愿服务、社团活动等权益,同时应遵守社团的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二条志愿者社团开展活动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益于学生的成长成才,符合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
第十三条志愿者社团开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学校的安全、财务等相关规定,确保活动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志愿者社团应当对活动进行策划、组织、实施和总结,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活动情况。
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甘肃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甘肃省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第三条: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团体包括:(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二)机关、学校、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中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成立,其活动范围限于单位内部的团体;(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所有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经过登记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和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和地(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山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三条:不在登记范围的组织包括:(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青联、侨联、台联、工商联等组织;(二)国家财政拨款建立的基金会及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三)参加人员和活动范围均限于单位内部的组织。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社会团体依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社团管理条例
社团管理条例
社团管理条例。
一、社团组织架构。
(一)社团名称、登记机关及登记时间。
(二)社团组织结构(包括社团组织的内设机构、会员制度等)。
(三)社团章程。
二、社团活动安排。
(一)社团职责。
(二)社团活动正确开展,社团活动安全。
(三)社团活动宣传,参与者考核等。
三、社团会费及资金。
(一)社团会费管理。
(二)社团经费管理。
(三)社团财产管理。
四、社团其他事项。
(一)社团组织变动。
(二)社团活动调整。
(三)社团组织机构调整。
(四)其他。
五、社团管理机构。
(一)社团领导机构。
(二)社团负责人。
(三)社团管理机构及责任。
六、社团管理。
(一)社团组织的管理体制。
(二)社团权利、义务。
(三)社团会员的管理。
(四)社团组织的内部管理。
(五)社团组织的合作管理。
七、社团组织内部规章制度。
(一)社团活动目标、纪律、违纪处理等。
(二)社团会议机制、决策机构等。
(三)社团内部沟通制度等。
八、社团的监督管理。
(一)制定社团的规章制度。
(二)定期开展社团活动。
(三)对社团组织的监督管理。
(四)及时纠正社团组织不正之风。
社团管理规章制度(4篇)
社团管理规章制度是一套用于规范社团运作、管理社团成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个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团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团的所有会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是对社团章程的补充,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第四条会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社团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和权利第五条会员资格1. 会员需满足社团设立的条件,经过申请和审核,获得会员资格。
2. 会员应当遵守社团章程和本规章制度,积极参与社团活动。
第六条会员权利1. 会员享有参与社团活动的权利。
2. 会员有发表言论、提出建议等权利。
3. 会员有参与社团决策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义务1. 会员应当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履行社团委派的任务。
2. 会员应当遵守社团章程和本规章制度,维护社团形象。
3. 会员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从事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社团活动和管理第八条社团活动的组织和规划1. 社团应定期组织各类活动,提供会员参与的机会。
2. 社团活动应当符合社团章程和本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社团财务管理1. 社团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合法。
2. 社团财务收支应于每年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条社团成员管理1. 社团应健全成员管理制度,保障会员权益。
2. 社团成员应当遵守会员义务,不得损害社团利益。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一条违规行为1. 会员不遵守社团章程和本规章制度,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
2. 会员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1. 轻微违规行为,可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
2. 严重违规行为,可给予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员资格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必须经过社团成员大会的讨论和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社团的理事会所有。
以上是一个关于社团管理规章制度的简要示例,具体规定应根据社团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学院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和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明确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本校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发展个人的兴趣、爱好与特长、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而自发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各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统一领导。
第三条学校社团指导委员会,校团委宏观领导全校各学生社团并对各社团进行工作指导,学院团总支对挂靠本单位的社团进行具体的管理。
学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校团委领导下负责管理、服务、监督各学生社团的工作。
第四条社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高雅、富有成效的活动,为社团成员提供成长和发展的舞台,活跃、繁荣校园文化,配合学校创建一个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社团的主要成员为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社团成立第六条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理论研究类、学术科技类、兴趣爱好类、社会公益类、创新创业类的类别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申请一个类别,且确定之后不得私自变更社团类别。
第七条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确定主要负责人, 发起人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需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
(三)筹备组成员中,必须有一位教师,即该社团的指导教师。
(四)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
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五)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成立社团:(一)与已登记的学生社团类别及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社团。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由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管理规定,接受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与学校团委的指导。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明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学生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
第六条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学生社团的统筹、协调、考核和服务工作,对学生社团管理负主要责,学生社团出现涉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要追究学校团委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学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干部,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生社团团工委,负责学生社团团组织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基础团建、评优表彰、团干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九条业务指导单位负责评价指导教师工作、教育管理社团成员、监督指导社团活动,须为学校教研科研部门、党政职能部门、教辅部门、附属单位等校内官方机构,遵循“专业对口、业务相关、关系归属”原则。
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协调各社团间的活动时间第二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四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各自行制定。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条: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前,必须至少提前十天把活动计划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学生社团以学校名义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拨款、会员费、校友捐款、及校外单位赞助等方面。
第八条学校社团的活动经费,一般由学校团委拔给。
承担全校性大型活动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审计给予适当支持。
第九条各社团向校团委申请经费,必须在活动前提交详细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经校团委同意,方可开展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凭正式发票报销。
社团管理条例
湖南文理学院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蓬勃有序地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团,是由本校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照自愿的原则组成,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各学院团支部的配合下,切实指导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宣传、学生管理、教务、科研等部门结合工作职能,支持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学校后勤等相关部门对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公益服务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和创新性的要求,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我校在校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制度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由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批,报送校团委备案。
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发起:(1)我校五人以上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并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而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2)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指导部门,指导部门应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正式机构,例如各学院团总支、专业教研室等学校职能部门;(3)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固定专业教师负责社团日常业务指导。
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
第七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需向学团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参见新社团成立资料模板):(1) 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2)社团的章程,其中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类别、成立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场所、社团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原则、组织机构、组织管理制度、章程的修改程序;(3)拟任社团负责人(包括会长和财务负责人)、拟任组织机构人员及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4)社团业务指导部门的书面意见(暨湖南文理学院社团审批表)(5)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条中学生社团是指由中学生自愿组成,围绕共同兴趣、特长或爱好进行组织活动的团体。
第二条中学生社团的管理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自我发展和成长。
第三条中学生社团的组织形式可以包括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
第四条中学生社团的成立需要学校的认可和支持,必须符合学校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第五条中学生社团的活动应该积极向上,不得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中学生社团应该按照学校的要求,组织学习、实践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应该合规合法,必须对收支进行清晰记录,并接受学校的监督。
第八条中学生社团的干部应该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沟通能力,对成员负责,为社团的发展和活动提供积极的支持。
第九条中学生社团的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健全,明确责任和权限,并定期评估和检查社团的运行情况。
第十条学校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中学生社团进行整顿、解散或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中学生社团的成员应该积极参与社团的活动,遵守社团的规定和要求,共同为社团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中学生社团的管理条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学校批准后生效。
社团人事制度管理条例
社团人事制度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团的管理,规范社团的运作,建立健全社团人事制度,提高社团的组织纪律和工作效率,根据社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团人事制度是指社团在人员招聘、任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三条社团成员的招聘应以学生自愿参加为原则,不得强迫或擅自招收成员。
第四条担任社团干部的应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拥有良好的学校形象和社交能力。
针对不同职位的要求,可以对其具体条件进行规定。
第五条社团干部的任免由社团成员大会决定或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并报学生会备案。
第六条社团干部应定期开展工作报告,向社团成员和学生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社团干部的任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任一次。
连任次数不超过两次,连任后需经过重新选举。
第八条社团成员和干部应遵守社团章程,不得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如有违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开除处理。
第九条社团干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和策划社团活动、推动社团事务的发展、监督社团成员的行为等。
第十条社团干部的任免需经过学生会的审批和备案,确保干部的任免工作符合学校规定和制度。
第十一条对于志愿者工作人员,社团应实行荣誉制度,设置荣誉称号和奖励,以激励和表彰贡献突出的志愿者。
第十二条社团成员和干部应遵守社团纪律,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做到守时、守纪律、守规矩。
第十三条社团成员和干部应配合学校和学生会的组织,参加学校和社团组织的培训和活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社团纪律的成员和干部,学生会有权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开除处理。
第十五条社团成员和干部有权向学生会提出有关运行制度的建议和意见,学生会应及时给予回复。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生会所有,学生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社团规章制度处罚条例
社团规章制度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团管理,维护社团的正常秩序,保障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处罚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合法注册的社团。
第三条社团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社团处罚由社团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处罚种类第五条警告:对违反规定的社团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
第六条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八条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可以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九条暂停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可以暂停其一段时间内的活动。
第十条吊销登记证书: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团,可以吊销其登记证书。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一条对社团进行处罚前,社团联合会应当对社团进行调查,查明事实。
第十二条社团联合会应当将调查结果告知被处罚的社团,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社团联合会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被处罚社团的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社团联合会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被处罚的社团。
第十五条社团联合会应当对处罚决定进行公示。
第四章申诉程序第十六条被处罚的社团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被处罚社团对社团联合会的答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处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处罚条例的解释权归社团联合会所有。
学校社团管理条例
学校社团管理条例学校社团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学校社团的组织、管理和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拓宽社会视野,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校社团是指学生在自愿、平等、互助、协作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自主组织、自我管理、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校社团的宗旨是:以服务全体广大师生为中心,关注学生课余兴趣爱好和实践经验,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丰富校园文化和精神生活。
第三条学校社团按照组织性质、活动内容和组织规模分类管理。
学校社团应当至少拥有15名成员,并且进行了社团备案,须得到学校的批准,并有固定的活动场所、设备和经费。
第四条学校社团成员应当认同该社团宗旨和规章制度,遵守学校规定,不得违法、违纪。
第五条学校社团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好活动策划和开展,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综合实践活动,铸造优秀的社团风采和荣誉。
第六条学校社团除了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规定之外,应当根据不同活动特点,制定相应的活动安全规范,确保活动安全。
第七条学校应当支持学生社团的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学校应加强管理,防止学生社团乱收费、乱拉人、乱接梯等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负责人应当按期进行中期工作报告及年终工作总结,并向学生社团部提出具体实施计划及财务计划。
第九条学校社团与违反条例的学生社团应当及时检查并指出错误,纠正问题,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如果对问题升级的社团,学生社团部可以采取停止支持和退社等措施。
第十条学生社团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避免损害学校的利益。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应当建立口碑良好的信誉体系,尊重人权,严格按照有关活动计划、有关法规制度、学校的制度规定,不得出现任何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如有违反条例的情况,学生社团部可按照情况处理社团,因社团管理的不善出现的各种问题,也及时加以整改及处理,保障广大学生的利益。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的管理条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今后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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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社团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我校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在安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成立的,由安阳师范学院在籍本、专科学生按照凭借着自己的兴趣和爱好自愿组成的,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以拓展学生的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自治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四条安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1.认真贯彻党的基本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
3.充分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团组织活动。
第五条安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以及学校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任务。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六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我校在籍本、专科生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能力,学习成绩优良,品行端正,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级处分,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2.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安阳师院各院系团总支。
3.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4.有规范的章程;5.有规范的名称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学生社团的全称为安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七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应当向安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下列文件:1.申请书;2.协会章程;3.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签字证明。
第八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全称、学生社团类别;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5.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6.社团的终止程序;7.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院系团总支对社团成立进行审查:1.社团成立目的是否有利于学生的素质拓展和健康成长;2.对发起人个人品行和学习成绩进行鉴定;3院系团总支书记签字,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院系印章。
第十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收到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之相关全部有效文件,对其进行核准后报校团委批准,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学生社团在社团联合会注册,同时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院系团总支、学生社团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社团提出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未获批准成立的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须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2.对学生社团日常工作进行直接统一管理;3.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不定时检查;4.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5.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五星级评比。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以利于学生社团联合会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愈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条例第6章第 31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会员证卡等物品,并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其使用,社团的印章(不得刻制公章)应在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刻制。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的交流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的规定。
内部交流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部口审查通过。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网站(主页)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相关规定。
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交申请报告和样本一份,经批准后方可送到网络上。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十七条各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召开一次大会,商讨该社团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为加强社团的思想建设,20人以上的社团应在社团内成立团支部,饱学社更社团联合会批准,按《团章》有关规定选举支委,进行组织生活和团日活动。
第二十条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1.各社团行政负责人应在该社团全体会员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经社团理事会确认后,颁发任命书任命。
社团团支委应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校团委组织部批准。
2.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3.特殊情况,可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1) 有多门功课不及格者;(2) 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3)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挂靠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4)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5) 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社团理事会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的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可以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可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投诉或申诉。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活动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理事会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在新学期开学之初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或填写计划表。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经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学生社团联合会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
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八条凡学生社团联合会,必须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交校团委报团省委、省学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各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软盘)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存档;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上材料将作为学生社团五星级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也不等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六章学生社团经费管理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学生社团的大型全校性活动可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学生社团联合会研究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收取标准应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对于会费和其它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订祥尽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定期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七章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在籍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表彰一批校级优秀学生社团。
学校每年的优秀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生社团的考核依照《安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年度五星级评比细则》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讨论后,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2)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3)规定时间不到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的指导;(5)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6)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令其强行注销: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3.成员人数不足十人;4.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5.盗用挂靠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6.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财产,上缴社团联合会,协会会员持会员证向社团联合会等额领取。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在报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安阳师范学院校在社团联合会注册的各学生社团。
第四十四条对本条例的修改,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或全校学生社团大会1/3以上代表提出,2/3以上代表通过方可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安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制定并负责解释,本条例的有关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