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与土地使用制度

合集下载

《乡土中国》各章段的研究方法

《乡土中国》各章段的研究方法

《乡土中国》各章段的研究方法本文旨在探讨《乡土中国》各章段的研究方法。

以下是针对每个章节的主要研究方法的简要介绍:第一章:乡土社会文字在研究第一章时,可以采用文献分析的方法,通过阅读历史文献、地方志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了解乡土社会的文字特点和发展历程。

此外,还可以进行田野调查,深入乡村地区,与当地居民交流,获取实地观察和口述资料。

第二章:土地制度与土地问题第二章的研究方法可以包括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

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文件、政策报道和学术研究,了解乡土中国的土地制度和土地问题。

此外,可以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对其土地制度和土地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第三章:农民协会与村民自治研究第三章时,可以采用案例研究和访谈调查的方法。

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农民协会和村民自治实践,深入了解其运作机制和影响力。

同时,可以与当地农民协会的成员进行访谈,收集他们的经验和见解,以丰富研究内容。

第四章:地方宗族与家族社会第四章的研究方法可以采用田野调查和考古学的方法。

选择一些具有地方特色和重要历史价值的宗族和家族社会,进行实地考察和考古发掘。

通过收集考古资料、口述历史和当地居民的观点,还原宗族和家族社会的历史演变和社会结构。

第五章:农村与庙会活动在研究第五章时,可以运用人类学的方法进行田野调查。

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农村和庙会活动,深入观察和记录。

通过参与活动、与者的交流和观察,了解农村的内涵、意义和影响,分析庙会在乡土社会中的功能和地位。

第六章:神秘的祭祀体系第六章的研究方法可以包括历史研究和文化人类学的方法。

通过对历史文献和考古遗址的研究,还原祭祀体系的历史变迁和文化内涵。

同时,可以选择一些具有祭祀传统和丰富祭祀活动的地区,进行实地观察和调查,探究祭祀体系在乡土中国中的地位和意义。

以上是针对《乡土中国》各章段的研究方法的简要介绍。

具体的研究过程和结果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讨论。

新土地管理法

新土地管理法

新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土地的所有权不得侵犯,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转让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三条在土地管理中,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土地的用途、功能和地位等因素,实行各分类土地分别管理,做到合理布局、保护优先。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长效,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五条国家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促进农民增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法律和章程,按照规定制定经营计划,发挥组织作用,促进土地经营、林业经营、草原利用、水利管理等经济活动。

第六条国家加强土地资源监测监控,推进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土地统计和监管机制,加强土地资源调查和监测。

第七条国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林地、草原等土地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土地资源安全。

第二章土地出让第八条土地市场化机制是国家实行土地出让的重要方式。

土地出让应当公开、透明、公正,依法进行。

第九条土地出让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出让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超出批准的规划范围。

第十条土地出让应当按照公开拍卖、竞标、招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得实行行政指定、非法转让、强制要求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应当确定合理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等规划参数,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优化城市空间结构。

第十二条荒地出让应当按照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和荒地改良的要求,组织开发利用,进行种植、养殖等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费。

土地出让费应当用于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整理、土地监管等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国家对土地使用的限制。

土地法全文

土地法全文

2013 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元(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副主编:黄建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甘藏春(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撰稿人:卞耀武黄建初王超英何永坚刘淑强马文胜杨合庆张璞贾中骥束伟星魏莉华赵久田目录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土地法全文

土地法全文

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施行日期】199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

第三条全省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承包经营或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承包者、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土地作为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必须采用最有权威的、最具普遍约束力的形式来保护土地、管理土地、规范土地的利用,这种形式就是法律形式,在中国从古至今的历史上,在许多外国的历史上,都曾制定过一件件土地法律,发挥过重要作用,这种历史事实,既说明了土地资源的重要,又说明了法律手段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86年土地管理法全文

86年土地管理法全文

86年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工业、城市建设、生态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均衡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是指地壳表面的陆地、内陆水域、河口及内海水域以及其他地下、地面、地上的自然资源。

第三条土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应当受到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五条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六条国家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保护。

第七条土地应当按照合理的用途分类,实行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八条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土地利用应当坚持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城市建设与农村发展相协调的方针。

第十条土地利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应当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滥用、乱用和浪费。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划、布局和标准进行,不得超越规划、布局和标准的限制。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之下的权利,是土地权益人依法使用土地的权利。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转让等方式取得。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租赁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二章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第二十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针对的对象是对耕地实行承包的农民及其承包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农民依法有权占有、经营、流转、承包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政策,划定耕地保护红线,保护耕地不减少。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非农建设用地除外。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依法登记。

第七条土地承包的流转不得侵犯耕地的保护红线,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实行“三级管理、两级分红”的农村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农民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参与农村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土地流转应当经过必要的公示和听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完成。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有限的原则。

不得以强制手段进行土地流转。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流转产生的税费、收益等问题,由土地流转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权流转有关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鼓励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和劳动力入股合作社,组成社员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金投入政策,用于农村土地的流转、改良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土地流转取得的增加值,纳入集体经济分成。

第二章土地承包权的确立和变更第二十条土地承包权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划定、确认和执行的农民个人或者家庭的土地承包权。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土地承包权依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实施条例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实施条例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丑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上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全文】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全文】(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发布时间:2008-06-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 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第七条国家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己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脱离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集体土地管理办法来源:办法发布时间:2017-05-09编辑:慧敏阅读:1672手机版国土资源部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有哪些规定?一起来看看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修正)(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1.17•【字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1月1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的规划、保护、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行署、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和不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安、监察、银行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划转、转让等方式取得,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联营、出租和抵押。

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依法通过承包取得的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在不改变用途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转包、互换、继承、出租,也可以入股和联营。

但入股和联营的建设用地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土地管理事务的内容和程序。

第三条土地资源是国家财产,应当受到保护。

土地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土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管和服务社会的原则,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第二章土地利用第六条土地利用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国有土地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出让工作制度,规范出让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应符合法律规定,颁发土地收回决定书,明确收回时间、方式和标准,对已经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进行适当补偿。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条对于耕地、林地、草地和水域等特殊用地,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其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三章土地权属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地役权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权属纠纷应当及时调解、审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权属证明和登记制度,要求土地权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土地使用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章土地管理第十四条土地管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集中管理、分散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形式,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编制年度、中长期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土地利用总量和结构调整目标。

第十六条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开发、建设和使用的监管,保障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七条土地监察应当实现全过程、多方位、全员参与,加强对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和海岸带等重点区域的监察工作。

第五章土地执法第十八条土地执法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土地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制度土地使用制度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配置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中国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几十年,但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过去,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农民只是以土地使用权的形式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转变。

农民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来实现土地的各种利用。

这种制度改革使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自主决定土地的使用方式,大大增加了农民的土地经营自主权。

然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土地的承包期限较短。

根据现行的土地法,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不够长久的。

因为农民在投资农业生产时,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回报投资。

短期的承包期限使得农民无法长期投资农业生产,从而限制了农业的发展。

其次,土地转让和流转市场不完善。

虽然农民可以转让和流转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土地的流转成本较高,很多农民无法享受到这一制度带来的好处。

另外,土地转让和流转市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容易导致土地资源流失和浪费。

还有一个问题是农村土地流转给规模化经营主体的不平衡。

由于规模化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中的优势,农村土地流转更多地集中在这些主体中。

这导致了农民流转给规模化经营主体的土地通常是较好的土地资源,而农民自留地的土地质量较差。

这不仅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浪费,也加大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成本,使得农民难以从土地经营中获得实质性的收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土地使用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首先,应延长土地的承包期限,使农民能够长期投资农业生产。

其次,应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规范和监管,降低土地流转的成本,提高流转的效率。

此外,应加大对小农户的支持,促进小农户参与土地流转,提高他们在土地流转中的议价能力。

总之,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土地与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是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物质载体,作为建筑地块又是房地产的物质前提和基础条件。

本章围绕土地和房地产的关系,对土地在房地产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城市土地的特性进行分析,阐述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性和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以及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问题。

第一节土地与房地产一、土地的双重属性与土地和房地产联系在一起的所有经济关系,都可以看作是土地特性的延伸。

土地的基本特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自然特性和经济特性。

土地的自然特性是土地自然属性的表现,是土地所固有的,与人类对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状态无关。

而土地的经济特性则是在人类利用土地过程中产生的,是人类社会的各种经济关系在土地方面的反映。

(一)土地的自然特性1、土地总量的有限性。

所谓土地的有限性是指从整体上讲,相对于人类社会对土地的需求而言,土地是不会增加也不可再生的。

虽然从技术发展的角度看,人类社会可能向外太空发展,寻找到新的适合人类生存的星体,但就可以预计的发展来看,在当前几乎没有这种可能性,人类社会只能在地球有限的土地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

2、土地区位的差异性。

即不同地区、不同区位土地的肥沃程度、地质地貌状态、气候条件以及位置优劣等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土地较大的自然差异性。

而且同一块土地又可以有多种用途,例如农业、居住、商业、办公等,不同用途对土地的相关自然特点的要求又存在较大的差异,反过来不同区位土地又要求不同的土地利用状态,这样组合起来形成纷繁复杂的土地利用状态。

3、土地位置的固定性。

所谓土地位置的固定性是指从实体流动来看,土地不能从一地移动到另一地,特定土地固着于一定的地理经纬度上。

地球的地质运动虽然能够缓慢地作用于土地,但这种影响要经过成千上万年才会显示出来,对当前的土地状况影响微乎其微。

另一方面,土地位置的固定性也表现为土地一旦用于某种用途就不易改变,调整难度很大。

4、土地使用的耐久性。

即从人类有限的视界来讲,土地寿命是无限的,是可以永续使用的,通常条件下土地是不可毁灭的。

不过,如果人类使用不当会造成土地无法用于某种特定用途,例如土地沙漠化即不能用于农业耕作,又如,如果在土地上建成住宅区,土地表层土壤受到破坏,再转而用于农业的可能性较小。

如果对自然环境过度利用,土地利用条件会恶化,在人类现有技术条件下,可能无法恢复,从而使土地无法有效利用。

(二)土地的经济特性1、土地的稀缺性。

稀缺性是与人类的主观需求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人类社会,土地也没有稀缺与否的问题。

现代社会中由于人口的急剧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人们对土地的需求水平越来越高。

相对于这种需求水平来说,有限的地球表面日益显得不足。

进一步,土地自然所具有的有限性、差异性、固定性等特点又限制了土地的总供给,使土地特别是城市土地成了一种稀缺性资源。

2、土地的区位可变性。

土地区位的形成和变化是与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虽然自然形态的土地位置固定,但人类社会的相关活动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迁,从而带来土地的区位出现相应的变化。

例如,历史上的某些商业、文化中心可能演变为当代的旅游区,历史上的不毛之地可能演变为当代的工业中心等。

土地的区位可变性特性在城市土地区位方面表现得尤其明显,土地区位会随着城市的发展及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是交通、通讯、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而出现巨大的变化。

3、土地的报酬递减性。

在一定的技术水平下,连续在一块土地上投资,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引起成本增加,收益递减。

这种经济特性与自然状态的土地供给有限联系在一起,相对于这种固定供给而言,初始少量投资可能显得不足,收益呈现递增的趋势,随着投资的逐步增加,土地的潜力逐渐发挥出来,再进一步增加投资会使得土地上增量的收益呈现下降趋势,这种下降趋势即是土地的报酬递减性。

在农业中这是很明显的,在建筑业中也是如此。

不过,土地的报酬递减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技术水平下表现是不同的,这一经济特性只有在技术水平给定的情况下才是成立的。

4、土地经营的垄断性。

由于土地自然方面存在的有限性、位置固定性,一旦某一特定土地由某个经济主体使用,其他经济活动主体无法同时使用这宗土地,而且这宗土地的使用会对相邻土地产生直接的影响。

土地经营的垄断性也会为土地所有者提供额外的利益,这种经济利益的安排、协调、冲突等对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

土地的双重属性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即土地既是社会资源,又是社会资产。

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土地作为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主要是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而作为社会资产,则主要是土地财富的占有和分配问题。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二者是结合在一起的,目标是既要达到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化,又要达到土地资产收益最大化。

在土地使用中要实行资源和资产并重的原则。

二、土地在房地产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土地在房地产业中的地位概而言之,土地在房地产业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是一切房地产活动,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营销等的先导性资源,土地本身的自然特性和经济特性对所有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1、土地在房地产开发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土地作为建筑地块是房地产开发活动中的物质载体,是最为基础性的“原料”、“生产要素”,各种房地产产品都必须负载于土地之上。

这种基础性的地位同时表现在某种用途土地供应量水平能够直接调控整个房地产市场的供给,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价格水平。

与此相关的土地使用制度、交易主体和客体等,都会直接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方向、规模、结构以及利益分配。

2、土地市场是整个房地产市场中的基础性市场土地市场一般称为房地产一级市场,其在整个房地产市场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市场的地位,制约着房地产二级市场(增量房产市场)和三级市场(存量房产市场)。

一是因为,土地价格是基础性价格,土地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各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从而影响其价格水平,尤其是房产市场,土地成本费用一般要占30-40%,土地价格对房产价格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是因为,土地的合理流动是房地产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地产和房产是结合在一起的统一物,房屋是建立在土地上的,只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条件下,房屋才能转让,由此形成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三是因为,土地资源的配置合理化也是提高房地产资源配置效益的基本条件。

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在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同时,也使房产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配置。

土地市场可以使土地的供需双方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活动,使每个经济实体能够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和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把土地利用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济效益紧密地联系起来,实现土地要素和其他生产要素间的优化组合。

3、土地的权属关系是房地产基本经济关系土地、土地区位及其所蕴含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相关因素是影响房地产企业经营绩效的关键。

在现代社会中土地不单纯是自然的产物,其上交织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种因素,集中体现各种社会关系,是社会中各种利益集团达到某种平衡的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是在这种复杂关系中寻求能够获取最大利润的经营区位,获得市场的认可。

土地选择失误,土地用途确定不当,都会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失误,从而产生巨额的损失。

正确处理土地的权属关系,对于协调土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各方面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地在房地产业中的作用正是由于土地的上述地位,决定了其在整个社会资源配置、促进企业效益提高和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企业效益土地利用的基本结构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成本水平。

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需要土地,土地具体区位和价格状况影响其经营活动成本,如果生产区位接近消费地,地价合理,生产企业应能大大节约相关物流成本。

如果商业经营区位位于消费者集聚、人口流量较大的区域,则可以大幅度提高营业收入,获取较高的利润。

因此,土地直接或间接地与整个经济社会联系在一起,土地利用状况发生变化,会影响到企业的投资决策。

政府调整土地相关政策,不单单对房地产企业产生影响,对整个经济都具有深远的作用。

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使用制度都能够产生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的作用。

借助土地市场可以优化土地在社会各个用地群体间的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土地区位选择决策是房地产企业成功的关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初始决策重点在于能否获得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土地资源、能否获得满足特定房地产开发需要的特定区位的土地,这是房地产企业成功的初始条件。

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开发住宅,那么就必须考虑相应的土地区位是否生活便利、出行方便,居民就业中交通成本是否能够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住宅小区周边基础设施能否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等因素。

又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开发办公楼,那么同样要考虑一系列相关因素,考虑周边是否聚集了相当数量的工商企业,交通、通讯设施是否完善,金融、保险、物流等相关商务机构能否满足企业经营需要,其他相关商务成本的高低等。

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有效地吸引相关房地产用户,也才能成功进行房地产开发。

3、土地政策是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土地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源头,控制土地供应量可以从源头上控制房地产供给,对调节房地产供求关系能够起到直接的强有力作用。

如果源头失控或控制不当,势必引起房地产市场整体出现较大的波动,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也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

政府根据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及趋势、居民住房需求水平及其变化等因素,对土地供应量进行适时调控,可以对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而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整体健康发展。

我国多次出现的投资过热都与土地供应失控密切相关。

从当前实践来看,乱占、滥用土地,大搞开发区就是典型的例证。

土地供应量过多,造成对房地产的盲目投资。

因此,加强对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显得更为重要。

土地供应控制的目的是使土地供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市建设规划相衔接,与市场吸纳能力相一致,与城市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相协调。

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准确把握土地供应总量调控和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确保整体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土地供应总量的宏观调控机制,理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及其执行等多方面的关系,通过采用一系列强制性的制约手段,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供应总量的宏观调控机制。

三、城市土地的特性现代社会由于大量人口集中在城市较小的地理空间范围内,城市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带来了经济活动的集约化、规模化,带来了显著的集聚经济效果,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集聚不经济的消极后果。

这种消极后果突出地表现在城市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交通拥挤以及滋生各类社会问题。

这些特点对城市土地及土地利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