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大全共35页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我国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一种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期限使用,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制度。
其基本特征就在于:一是行政划拨,二是无偿无限便用,三是禁止转让。
行政划拨是指土地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拨使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获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设用地程度,首先申请建设项目,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拨给。
二是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举办社会公共事业.如果斋要土地使用者其时正在使用的土地,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而是运用政府行政手段无偿调拨。
无偿无期限使用是指土地使用者从政府得到用地时不支付地价,在使用土地过程中也不缴纳地租或土地使用费。
同时国家在将土地划拨给土地使用者时,也没有具体规定明确的土地使用期限。
除非基于国家利益需要由新的使用者使用该土地,否则原来的使用者可以无限期地占用。
禁止转让是指原有土地使用制度下禁止土地使用者以买卖、出租、抵押、赠与、交换、典当等交易方式将土地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经过建国以后长期的实践,上述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里和高效率使用,二是不利于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三是不利于准确评价企业的实际经营效果,由于无需考虑用地成本,企业和事业单位土地浪费严重。
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土地使用制度更加显得不适应,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
大致经过如下几个阶段:(一)征收土地使用费1982年,深圳开始按城市土地的不同等级向其使用者征收不同标准的使用费,全国不少城市从1984年开始也陆续采取这种做法。
例如,上海市政府根据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以后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合资和外资企业法律、法规对三资企业征收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有偿使用的收费形式、方法和土地用途、等级标准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
其他方式: 兴办乡镇企业
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 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出让方式:
协议出让
招标、挂牌、拍卖
2002.5.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规定》(11号令)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 从2002.7.1起禁止协议转让
2004.3.3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通知从 2004.8.31起一律执行“招拍挂”
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五)土地整理制度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 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 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 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六)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我国土地的等级分类: 一等:
上海:长宁区 虹口区 黄浦区 静安区 卢湾 区 普陀区 徐汇区 杨浦区 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 崇文区 东城区 丰台区 海淀 区 石景山区 西城区 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部分四等:杭州市(滨江区 拱墅区 江干区 上城区 西湖区 下城区) 宁波市(海曙区 江东区 江北区)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
一、我国土地的基本制度 公有制 1.全民所有制
2.集体所有制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回顾
1.农民土地所有制(1949-1952)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土地改革 法》
按人口将土地分配给农民
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所有的土地以外均属农民私人所有、允许 农民享有私有1958) 农民享有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交由合作社集中经营, 农民以土地取得分红 限制农民土地的买卖、出租
土地利用文件汇编
目录(第一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58)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55号)(66)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71)国务院文件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2)9、《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85)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88)11、《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90)12、《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94)1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95)14、《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19号)(101)1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105)16、《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108)1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113)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117)1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119)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123)2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129)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133)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137)2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140)国土部规章25、《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年第1号)(141)26、《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8年第8号)(145)2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5号)(149)2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年第9号)(151)2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3年第21号)(157)3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7号)(160)3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7号)(163)3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39号)(166)33、《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40号)(171)3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181)国土部文件35、《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国土〔籍〕字第2号)(189)36、《国家土地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土〔法〕字[1997]第153号)(191)3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4号)(193)3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0号)(194)39、《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号)(196)4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199)4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申请表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0号)(201)4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202)4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205)44、《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208)45、《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号)(212)4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214)47、《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216)48、《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219)49、《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9号)(222)5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224)51、《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226)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228)53、《国土资源部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政策界限、处理意见和建议》(国土资发2003年9月)(231)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5号)(235)55、《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237)56、《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239)57、《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240)5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43)59、《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46)60、《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255)6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58)6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326)6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335)6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353)6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355)6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356)6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362)68、《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366)6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368)70、《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371)71、《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375)7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378)7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404)74、《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412)7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425)76、《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433)77、《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435)78、《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441)7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443)8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446)8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449)省规章及文件8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452)8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463)84、《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9]51号令)(471)85、《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土地收益征管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7〕79号)(482)8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99〕29号)(486)8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488)88、《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豫政〔2002〕45号)(491)89、《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494)9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豫政〔2003〕41号)(499)91、《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503)9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509)93、《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49号)(513)9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517)9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522)9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527)9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通知》(豫政文〔2004〕12号)(532)9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6号)(533)99、《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7号)(536)10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83号)(539)10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豫政办〔2005〕98号)(541)10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544)10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113号)(547)10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549)10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554)10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3〕14号)(564)107、《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567)(第二册)国土厅文件108、《河南省土地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土〔1994〕167号)(570)109、《河南省土地局、省体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土发〔1997〕26号)(573)1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4]42号)(579)11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出让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49号)(583)11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41号)(586)11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标准厂房用地指标和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45号)(591)11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146号)(592)11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596)11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80号)(598)11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力推进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7号)(606)11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86号)(608)11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5号)(621)12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2007年11月26日)(623)12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监察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62号)(625)12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的两个文件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63号)(627)12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131号)(631)12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632)12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56号)(645)12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文件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74号)(663)12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82号)(664)12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8〕144号)(665)12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163号)(668)13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92号)(670)13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00号)(676)13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漯河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单位转让给个人国有土地是否受面积限制请示的批复》(豫国土资文〔2001〕3号)(694)13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应用解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695)13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4〕179号)(696)13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豫国土资发〔2008〕74号文件的通知》(豫国土资办明电〔2008〕42号)(700)市委、市政府文件13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土地供应公示制度的通告》(新政[2001]38号)(701)13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通知》(新政〔2001〕6号)(712)13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划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2003]6号(718)13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单位住房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2003〕53号)(721)14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发展的意见》(新政〔2003〕81号)(723)14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新政〔2003〕95号)(725)14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通知》(新政〔2004〕4号)(727)14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64号)(729)14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74号)(731)14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14号)(736)14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2008〕2号)(743)14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9〕17号)(745)148、《新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市物价局关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执行标准的报告的通知》(新政文〔1994〕233号)(746)14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乡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新政文〔2003〕25号)(749)15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新乡市市区(建成区)范围的通知》(新政文〔2003〕143号)(750)15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05〕43号)(751)15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8〕46号)(755)15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新政文〔2008〕68号)(759)15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文〔2008〕162号)(762)15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新政文[2009]263号)(763)15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新乡市市区及新乡工业园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新政文〔2009〕288号)(766)157、《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办〔2002〕27号)(765)15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旧城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3〕112号)(773)15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04〕89号)(779)16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标准厂房区规划建设的通知》(新政办〔2007〕90号)(781)16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新政办〔2007〕91号)(784)16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8〕56号)(786)16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新政〔2003〕69号和新政办〔2006〕97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08〕94号)(789)16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09〕112号)(790)市局文件165、《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章程的通知》(新土管委〔2001〕4号)(792)166、《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2004〕139号)(796)167、《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新乡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拍卖、交易的公告》(2005年1月5日)(798)168、《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认真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2008〕236号)(799)169、《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7号)(804)170、《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依法规范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涉及用地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69号)(807)171、《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73号)(809)172、《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113号)(811)173、《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244号)(825)174、《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7号)(816)175、《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8号)(823)176、《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制度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9号)(828)法律法规适用解释及函复177、《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国土函字〔1997〕96号)(836)178、《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土〔法〕字〔1997〕153号)(837)179、《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245号)(839)180、《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1999〕255号)(840)181、《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土地租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412号)(841)182、《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842)18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843)1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844)18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民办学校供地方式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39号)(857)18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有关土地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52号)(858)18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65号)(859)18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90号)(860)18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2)19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队自建自用住宅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432号)(863)1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864)192、《最高人民法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66)193、《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4〕27号)(870)194、《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答复》(国土资厅函〔2004〕271号)(871)19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872)1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873)19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874)198、《关于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85号)(875)199、《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543号)(876)2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877)20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发〔2003〕23号)(881)20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真寺宗教用地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38号)(882)20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土地利用中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函〔2005〕317号)(883)20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延长已出让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462号)(884)20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顶山豫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486号)(885)20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军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办函〔2006〕5号)(886)207、《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细则的释义》(2007年4月29日)(887)20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能否分割出让的函》(豫国土资函〔2006〕232号)(894)20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办理协议出让核定出让金额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6〕295号)(895)2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办函〔2007〕50号)(896)其他规章及文件21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建设部令第45号)(897)21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建设部令第56号)(900)。
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汇编
限定使用者资格 依法批准使用 严格限制流转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 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 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 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 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 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 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无序流转 的不良局面逐渐为政府所重视。
1996年,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支持下,苏州市颁 布了《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无序的集体非农建设用 地使用权流转进行规范管理。随后,一系列试点 促使大范围的规范管理工作向纵深推进。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 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 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 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集体 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 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并没有突破之前的法律规 定。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 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 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土地制度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的,绝不是要改变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而是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消除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种种弊端,建立起一套既有利于巩固和维护城市土地国有制、又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型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1.改革以前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新中国刚成立的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城市土地曾实行有偿使用,无论是全民所有制用地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用地单位,都必须向国家缴纳租金。
但是,由于1954年以后,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模式,国有企业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统收统支,所以,土地有偿使用制也相应地被取消。
1954年2月24日,财政习字第15号文件明确规定,“国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不论是拨给公产或出资购买,均应作为该企业的资产,不必再向政府缴纳租金或使用费;机关、部队、学校经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亦不缴纳租金或使用费”。
对此,当时的政务院在其批复中是这样解释的:“国营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再征收租金。
因为,收取使用费或租金,并非真正增加国家收入,而是不必要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扩大国家预算,并将增加不少事务手续。
”从此,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地一律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
尽管集体用地单位和个人用地仍收取使用费,但因数额较低,基本上也是无偿的。
直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市土地的使用基本上沿用这种单一的无偿划拨方式。
城市土地的无偿行政划拨是指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单位缴纳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等费用之后,将该幅土地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特征是:(1)划拨手段的行政性。
土地的划拨首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使用的无限期性。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
(3)土地使用的无偿性。
中国土地制度概览(所有制、使用制、规划体系)
03 土地使用权制度
土地使用权制度
集体非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占有、使用和 收益的权利 《宪法》——“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 依法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 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 单位使用。”
地方试点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 行)》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4年3月1 日起施行)
成都颁布《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扣除农民集中 居住用地后节余的部分,纳入市、县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统筹调配挂钩使用。集 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库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可通过与储备机构协商或按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有偿 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指标有偿使用费专款用于土地综合整理和小城镇及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主体
土地类型 农民集体的范围有下列三种 :(1)村农民集体;(2) 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农民集体;(3)乡 镇农民集体。
主体 权利主体:村农民集体 所有。 “村”为行政村, 而非自然村。 行为主体: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乡(镇)农村集体组织。
权利主体:国家所有 行为主体:国务院代表 国家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2011.01.08 (最新修订) 实施日期:1999.01.01 主要内容: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 对《土地管理法》中的条款进行了细化与补充规定。
中央政策文件:如《2014年一号文件》
发布日期:2014.01.19(最新修订) 主要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 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我国城市土地制度
中国城市土地所有制
旧中国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形式复杂多样,有帝 国主义国家的资本家、大房地产业主所有的土地,有 以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家所有的土地, 有资本主义商业、银行业等民族资本家所有的土地, 有国民党政府机关及其各部门所有的土地,等等。
请阅读教材,找出针对不同的对象,新中国政府 分别采用何种方式将土地收归国有?
中国城市土地所有制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 中国城市土地管理体制
我国城市土地所有制:我国实行土地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
请回忆《房地产制度与政策》相关内容 ,并阅读本节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形式 所有权主体
及代表 所有权客体
及范围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形式
具体形式 所有权主体
及代表 所有权客体
城市土地一般应理解为进行城市配套建设 、具备城市功能、基本连片的区域。
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历程: 古代 近现代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一、土地制度的Βιβλιοθήκη 变历史时期土地制度
表现形式
原始社会
土地公有制
奴隶社会 (商周)
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
井田制
国有土地所有制
封建社会 (战国以来)
封建土地所有制
地主土地私有制 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1949年3月-1951年1月
各政府根据相关规
定,接管了一批国 各城市对官僚
毛泽东七届
党政府、帝国主 资本家以及战犯、
二次全体会议指出: “必须接管帝国主义 在华的资产,没收官 僚资本归无产阶级领
义、官僚资本家以汉奸、反革命分子 及战犯、汉奸、 在城市中的土地 反革命分子在城 做了进一步的清
导的人民共和国所有” 市中的
用地管理制度范本
用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土地管理范围包括土地利用、土地变更、土地开发、土地整治等方面。
第三条土地管理制度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突出环境保护、国土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地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土地利用管理第五条土地利用按照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期规划执行。
第六条土地利用的变更需经过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条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的单位,应按照法规和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土地利用应根据土地资源的特点,合理布局和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
第九条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土地。
第十条土地资源的整合和集约利用应当优先考虑,鼓励多种用途的土地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对于违规占用土地资源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三章土地变更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变更包括土地用途、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内容。
第十四条土地变更申请需经过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应当在土地管理机构备案,并公示。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需经过相关方面协商,经过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土地变更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违规变更土地资源的单位,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土地变更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土地资源变更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四章土地开发管理第二十条土地开发需经过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
第二十一条土地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法规,保护环境资源。
第二十二条对于土地开发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划和相关要求开展开发活动。
第二十三条土地开发过程中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的单位应当及时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规开发土地资源的单位,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土地管理制度汇编
土地管理制度汇编一、土地利用政策土地利用政策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
土地利用政策的制定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
我国的土地利用政策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分类管理和土地利用权制度等方面。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对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进行规划和布局的重要政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是国家土地利用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自2006年开始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土地利用分类管理土地利用分类管理是指国家对不同类型土地资源进行不同的管理和利用政策。
根据土地资源的不同特点和用途,对土地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土地利用的用途和功能。
我国对土地资源进行了五种基本分类,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地和水域。
3.土地利用权制度土地利用权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利用的一种制度安排,主要是指国家对土地利用权的界定、划分和流转等方面的管理政策。
我国的土地利用权制度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两种形式。
土地利用权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土地管理法规土地管理法规是国家对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土地管理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的土地资源安全。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1.《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基础,是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法律。
《土地管理法》主要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用途和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的内容,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2.《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条例》是对《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落实,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配套法规。
补充:土地使用制度
一、我国传统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特点
(1) 行政划拨 (2) 无偿、无限期使用 (3) 禁止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即禁止城市土地的使用者以买卖、出租、抵押、赠与、交换 等方式将土地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如: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土地。”
该办法将全市土地按用途和位置分为6类10级,土地使用费按不同的土地用途和等级收 取,每年每平方米最高为人民币100元,最低为人民币0.5元;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 间隔期不少于3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标准的30%。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实施,将土地使用费改为征收土 地202使1/1用/6 税。
2021/1/6
3.2 我国传统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端
(1) 国家在城市土地上的收益大量流失。
(2) 无法保证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由于土地无偿划拨,“多 占少用”、“早占晚用”、“占而不用”、“优占劣用”的现象 十分严重,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3) 土地无偿使用,掩盖了土地级差收益。使企业间不平等, 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各单位占地面积、地段优劣的差异 在考核企业的指标中反映不出。
2021/1/6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国家
一级市场 (出让市场)
土地使用者
二级市场 (转让市场)
出售、赠与、交换、继承 土地使用者
2021/1/6
投资体制的历史演变
一、改革开放前的传统投资体制 (一)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前,与传统集中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我国投资体制的主导模 式是集中计划投资模式。它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具体形式:一种是中央集 权制,实行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一五”时期和60年代经济调整时期; 另一种是行政分权制,实际上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分权制,实行于 “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两个时期。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
城市私营房地产公司和私有房地产业主的地产,是在国家对私有出租 城市私营房地产公司和私有房地产业主的地产, 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随同房屋一起收归国有的。 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随同房屋一起收归国有的。
国家当时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是对在一定限额上、 国家当时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是对在一定限额上、规模较大 的私人出租房屋实行改造。在改造过程中, 的私人出租房屋实行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国家规定一切私人占有 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 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针对不同性质的所有 权形式,分阶段,分别采取接管、没收、赎买、 权形式,分阶段,分别采取接管、没收、赎买、征 收和法律宣布等方式, 收和法律宣布等方式,逐步实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所 有制。 有制。
(一)接管和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及反革命 接管和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 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无偿把它们变为国有土地。 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无偿把它们变为国有土地。 1951年 1951年1-6月 1949年 1949年3月-1951年1月 1951年 1949年 1949年3月
禁止土地使用权转让
所谓禁止土地使用权转让, 所谓禁止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禁止土地使用者 以买卖、出租、赠与、 以买卖、出租、赠与、交换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 直接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直接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传统城市 土地使用制 的弊端: 的弊端:
不利于土地的集约 利用与合理配置。 利用与合理配置。
不利于企业转换 经营机制与公平 的市场竞争环境 的建立。 的建立。
至此,除台湾、香港、澳门外, 至此,除台湾、香港、澳门外, 全国范围内已实现了土地的国有化。 全国范围内已实现了土地的国有化。
补充:土地使用制度
2019/11/28
1、1949年——1957年,实行以国家投资为主导、投资主体多
元化和高度集中
(1)投资决策权集中于中央 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中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向、投资布局及重大建设项目的 投资,都由中央统一安排,集中审批确定。投资项目计划审批权限也是高度 集中,所有限额以上和委托国外设计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都必须由国 家计委审查,报国务院审批,限额以下的地方工业项目,也必须由中央有关 部门审查批准。 (2)在计划管理的条块关系上,强调以条条管理为主 (3)投资建设资金由国家财政无偿拨款 与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相一致,这个时期的基本建设资金集 中在中央财政,由国家财政无偿拨给。基本建设投资既包括新建、扩建、改 建、恢复投资,也包括四项费用。从1954年起,四项费用不算做基本建设 投资,但仍从财政拨款,由各主管部门分配使用。 (4)建立集中统一的投资建设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1952年成立了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全国基本建设投资的长期规划和五年 计划。1954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成立,把限额以上项目的决策权和设计 审批权集中到中央。同年成立了建筑工程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业。 此外,在管理制度方面,确定“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程序,并 且201制9/1定1/2了8 预算定额、概预算编制细则、预算价格和各种工程费用定额标准。 (5)建设投资统一由专业银行办理拨款和监督
2、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1987年下半年深圳率先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点,国家出让土 地使用权并允许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1987年12月经国务院审定批准,上 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其要点是:土地所 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由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 他条件,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经营,由土地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可以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是否符合“确属必需”的条件?
四、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 预审 申请 审查 批准
登记
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案情介绍:
2003年6月,某粮站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拆 掉场区东侧院墙,扒掉一间厂房,擅自将坐落在 国道旁的繁华地段原行政划拨的600平米生产办公 用地改为商业用地,并将底层作为商场出租给一 些单位和个人,用做经商场地。
2、客体
国有土地:国家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集体土地:除非农业用地以外的,包括耕地、 森林、山岭、草原、四荒地等,同时包括农业 生产辅助设施设备,如水库、农田水利设施。
类型 承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其他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等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自留地、自留山、口粮田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出租
2、 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 ——但转让和出租后不得在申请宅基地 依法取得的企业建设用地,且符合以下条件: 1) 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 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企业破产 4) 依法转移
3、权利流转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 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抵押人(债务人)受破产宣告解散或被依法撤销 而不能即时清偿债务; 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债务人死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其继承人或 遗赠人拒绝履行债务; 债务人有不利于土地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或不作 为。
土地使用管理制度细则
土地使用管理制度细则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使用日益紧张,土地资源的有序开发与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土地使用管理制度细则的制定与完善,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使用管理的背景和现状、制度细则的必要性以及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策略四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二、土地使用管理的背景和现状土地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然而,在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无序的土地开发导致了环境破坏、生态失衡以及资源浪费等问题的出现,给可持续发展带来了隐患。
三、制度细则的必要性制度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制度细则,可以明确土地使用的权限和责任,减少不合理的使用和滥用现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细则的主要内容1. 土地利用分类与规划根据土地资源的特点和需求,对土地利用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规划,明确土地的用途和范围。
同时,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划定生态保护区和生态红线。
2.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变更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和程序,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变更条件。
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利益输送和权力滥用。
3. 土地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建立健全土地使用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使用行为的监测和监控,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和纠正。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制度细则的有效实施。
4.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土地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采取措施防止土地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的发生。
要注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土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
五、实施策略1. 宣传教育加强对土地使用管理制度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意识和参与度。
普及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和可持续利用的理念,增强公众对土地使用管理的重视程度。
2. 完善制度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需求,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细则。